放射人员体检表

放射人员体检表
放射人员体检表

附件3

编号:

类别:上岗前()

在岗期间()

离岗时()

应急照射()

事故照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

姓名:

工作单位:

单位电话:

体检单位:

检查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印制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

(个人基本资料)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职务/职称: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邮政编码:□□□□□□个人联系电话:

文化程度:01小学02初中03技校04职高05高中

06中专07大专08大学09研究生以上

职业照射种类:

非放射工作职业史

放射工作职业史

既往患病史(包括职业病史)

月经史

初潮(岁) 末次月经或停经年龄:

婚姻史

结婚日期: 年 月 日 配偶接触放射线情况: 配偶职业及健康状况:

生育史

孕次: , 活产: 次, 早产: 次, 死产: 次, 自然流产: 次, 畸胎: 次,多胎: 次,异位妊娠: 次,不孕不育原因: 现有男孩 人,出生日期: 年 月;女孩 人,出生日期: 年 月 子女健康情况:

个人生活史(长期生活地区,饮食习惯,有无地方病流行地区或疫区生活史、药物滥用情况及烟酒嗜好等)

不吸烟 偶尔吸烟 经常吸烟 , 支/天, 共 年,戒烟 年

经期(天) 周期(天)

不饮酒偶尔饮酒经常饮酒,共年

家族史(家族中有无遗传性疾病、血液病、糖尿病、高血压病,神经精神性疾病,肿瘤,结核病等)其它

自觉症状

(症状程度:偶有以“±”,较轻以“+”,中等以“++”,明显以“+++”表示。)

(注:*根据具体情况选查;#特殊岗位人员,例如核反应堆操纵员、高级操纵员等应增加心理测试)

注1:*必要时检查

注2:眼部检查的要求:

①使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检查远近视力,远视力不足1.0者,需查矫正视力。40岁以上不查近视力。

②按照解剖顺序,依次检查外眼,借助裂隙灯检查角膜、前房、虹膜及晶体。

③指触法检查眼压及未散瞳检查眼底,注意视乳头凹陷,以除外青光眼。再以托品酰胺或其它快速散瞳剂充分散瞳,用检眼镜检查屈光间质及眼底,然后用裂隙灯检查晶体,记录病变特征,并绘示意图。

实验室检查

(*选检项目;#上岗前、离岗、应急/事故检查时必检,在岗期间定期检查为选检;※在岗期间定期检查为必检,其它情况选检)

器械检查

(*必要时检查)

特殊检查及化验报告粘贴单

备注页

医师(签字):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

注:“处理意见”栏中填写对受检者从事放射工作的适任性意见或建议复查的必要项目或诊疗建议。主检医师应根据《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GBZ 98)提出对受检者放射工作的适任性意见。

上岗前放射工作的适任性意见可提出:①可以从事放射工作;②或不应(或不宜)从事放射工作。

上岗后放射工作的适应任性意见可提出:①可继续原放射工作;②或暂时脱离放射工作;③或不宜再做放射工作而调整做其它非放射工作。

全省放射工作人员培训考核试题.

全省放射工作人员培训考核试题 姓名:单位:成绩: ( 一、填空题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于年月日以部长令第46号发布,于年月日起正式施行。 2.某医院开展普通X射线机影像诊断、X射线CT影像诊断和DSA介入放射诊疗工作,其放射诊疗许可应当由负责办理。 3.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和 四类管理。 4.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5.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和~ 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6.剂量计应佩带在,一般在左胸前;当辐射主要来自人体背面时,剂量计应佩带在。 7.放射诊疗工作,是指的活动。 8.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月,最长不超过月。 9.X线受检者在X线诊断中所受的医疗照射,必须遵循和 原则,以使受检者确有正当理由需要接受的照射,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 10.《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于年月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论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 ; 二、选择题 1.最大的人工电离辐射照射来源是。

A、核能发电 B、医疗照射 C、核武器试验 2.放射工作人员所受职业照射的年剂量限值是。 A、50mSv B、20mSv C、连续5年平均20mSv 3.在放射防护领域常见的以下单位中,不属于法定计量单位的是。 A、Bq(贝可); B、rem(雷姆); C、C/kg(库伦/千克) 4.下列属于放射性疾病。 ` A、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B、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C、内照射放射病 5.电离辐射诱发的恶性肿瘤有。 A、白血病 B、甲状腺癌 C、鼻咽癌 6.放射工作人员主要接触下列射线。 A、α、β射线 B、γ、X射线 C、中子 7.接触了放射性物质。 A、不一定患放射病 B、就患放射病 8.医用X射线属于何种辐射。 — A、人工辐射 B、天然辐射 9.在岗期间放射工作人员外周血白细胞数低于下列值者,应减少射线接触。 A、×109 /L B、×109 /L C、×109 /L 10.效应的发生机率(并非严重程度)与剂量大小有关,并认为不存在阈剂量的效应属。 A、随机性效应 B、确定性效应 三、判断题(正确者填√,错误者填×) 1.辐射源和放射源的含义相同。() — 2.未满18岁的人员可在甲种工作条件下工作。() 3.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档案由本人建立。() 4.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和微核率测定为就业前体检必检项目。() 5.妊娠6个月内的孕妇可以接触射线。() 6.透视是每次放射工作人员体检的必检项目。() 7.时间防护不属于外照射防护措施之一。() 8.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9.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 - 10.不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协议模板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协议模板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人员在乙方进行健康体检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本着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依据双方约定的体检项目内容,为甲方人员提供健康体检。同时免费为甲方体检人员提供早餐一份及检后健康咨询。 第二条经双方协商,甲方人员的体检项目选择自选套餐,原套餐标准价元/人,经过协商按优惠价元/人执行 第三条协议期内,由甲方通过汇款方式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体检费用,并提供体检人员花名册(作为本协议附件3),由双方协商体检时间。 第四条甲方体检人数为人,根据套餐单价向乙方支付本次体检费用共计元(大写:)。因甲方原因、体检人员个人原因未参加体检或只体检约定项目内容中的部分项目,均视为甲方自愿放弃,乙方不另行退补相关体检费用。乙方向甲方出具正规发票。 第五条协议期内,甲方体检人员如有变动,应在体检结束后,乙方根据甲方实际体检人数进行核算费用(长退短补)。 第六条甲方体检人员在双方约定的体检项目内容外所发生的费用,如药品费、治疗费、个人指定检查项目等,由甲方体检人员自行支付。甲方体检人员不能将自己享受的体检项目转让他人享受。 第七条乙方有义务就体检费用事宜接受甲方查询。甲方体检结束两天后,于乙方体检客服部领取体检报告。 第八条甲方体检人员体检前应认真阅读体检注意事项(详见附件2)。若因健康问题在乙方就医诊疗,乙方可以提供适度的优惠减免。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乙方: 日期:电话: 日期:年月日

附件一 体检注意事项 一、体检者持本人身份证及体检卡: 二、体检前三日少吃或不吃高脂类食品,勿饮酒、晚上早(10点前)休息,勿过劳; 三、体检前应空腹,不吃东西(包括零食、水果),不喝水或饮料,不解小便; 四、服减肥药者应停药三天再体检; 五、女同志经期不做尿常规及妇科检查,可以补检; 六、怀孕者应在登记处向工作人员特别说明,不能做放射检查; 七、无性生活史(或未婚)的女同志,不能做电子阴道镜检查和妇科内检; 八、在体检时应把以前所患疾病及治疗措施向医生说明,以便体检参考; 九、如有其他病史或身体不适,请在体检时向相关医生说明,以便体检结果的正确评估; 十、体检人员在填写《健康体检表》时字迹应工整清晰; 十一、禁止在健康体检区及医院其他室内公共场所吸烟。 十二、体检时不要穿过于复杂的服装及金属物品,女士不要穿连裤袜,不要佩戴项链。高领套头衫、紧袖上衣、紧腿裤子都不宜穿着,以防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十三:体检时间:(早上7:30开始) 地址: 电话: 附件二 体检套餐

放射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基本信息表--实用.docx

广东省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基本信息表体检编号(打印指引单后填写):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出生地民族职务 / 职称 相片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文化程度 体检类别□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离岗后□应急 放射工作职业史 项目年月 ~年月年月 ~年月年月 ~年月工作单位 部门 / 工种 放射线种类 每日工作时数 或工作量 累积受照计量 过量照射史 备注 非放射工作职业史 起止年月工作单位部门工种有害因素种类、名称防护措施 自觉症状: 声明:本人所填写情况属实。本人已了解本次企业 所安排的体检项目,同意进行体检,并同意医疗机构将 检查结果告知本人工作单位。 签名: 年月日(单位签章) 备注:本页由放射工作人员填写,经用人单位签章确认。

职业照射种类: 照射源职业分类及其代号 1核燃料循环铀矿开采 1A 铀矿水冶 1B 铀的浓缩和转化 1C 燃料制造 1D 反应堆运行 1E燃料后处理 1F核燃料循环研究 1G其他 1H 2医学应用诊断放射学 2A牙科放射学 2B核医学 2C 放射治疗 2D 介入放射学 2E其它 2F 3工业应用工业辐照 3A 工业探伤 3B 发光涂料工业 3C放射性同位素生产 3D 测井 3E 加速器运行 3F 其他 3G 4天然源民用航空 4A 煤矿开采 4B 其他矿藏开采 4C石油和天然气工业 4D 矿物和矿石处理4E其他 4F 5其他教育 5A 兽医学 5B科学研究 5C 其他 5D 既往患病史(包括职业病史): 编号疾病名称诊断日期诊断单位治疗经过转归 月经史: 初潮:岁,经期:天,周期:天,末次月经或停经年龄: 婚姻史: 结婚日期:年月日配偶接触放射线情况: 配偶职业及健康状况: 生育史: 孕次:次,活产:次,早产:次,死产:次,自然流产:次, 畸胎:次,多胎:次,异位妊娠:次,不孕不育原因: 现有男孩人,出生日期:年月;女孩人,出生日期:月日 子女健康情况: 个人生活史:(长期生活地区,饮食习惯,有无地方病流行地区或疫区生活史、药物滥用情况及烟酒嗜好等) 不吸烟□,偶吸烟□,经常吸烟□,支/天、共年,戒烟年; 不饮酒□,偶饮酒□,经常饮酒□,共年; 家族史:(家族中有无遗传性疾病、血液病、糖尿病、高血压病,神经精神性疾病,肿瘤,结核病等) 其它: 医师签名: 年月日备注:本页体检时由体检医师负责填写

国家卫生部关于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国家卫生部关于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全面评价放射工作人员胜任本职工作的健康状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放射工作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常规医学监督 第四条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前必须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合格者方可从事放射工作。 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后必须进行定期体格检查。对在甲种和乙种工作条 件下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员每年体检1次;对在丙种工作条件下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员每2-3年体检1次;必要时可增加体检次数。就业前、后体检结果由体检单位详细如实地记录在个人健康档案中。 第六条放射工作单位对每位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和个人剂量档案。 第七条就业前、后人员的体检由放射工作单位组织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指定的医疗、卫生防护单位进行。 第三章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 第八条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在正常、异常和紧急情况下能正确、安全地履行其职责的健康条件。 第九条对从事核反应堆(包括各种核动力堆)工作的人员,除一般的健康要求外,必须具有正常的视觉、听觉及良好的精神状态,并对穿戴防护用具无过敏现象。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从事放射工作,已参加放射工作者可根据 情况给予减少接触、短期脱离、疗养或调离等。 1.血红蛋白低于120g/L或高于160g/L(男),血红蛋白低于110g/L或高于150g/L (女); 2.红细胞数低于4×1012/L或高于5.5×1012/L(男),红细胞数低于3.5×1012/L 或高于5×1012/L(女);高原地区可参照当地正常值范围处理。 3.准备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白细胞总数低于4.5×109/L或高于10×109/L者,已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白细胞总数持续(指六个月,下同)低于4×109/L或高于1.1×1010/L者。 4.准备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血小板低于110×109/L;已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血小板持续低于100×109/L。 5.患有心血管、肝、肾、呼吸系统疾患、内分泌疾患、血液病、皮肤疾患和严重的晶体混浊或高度近视者。 6.严重神经、精神异常,如癫痫、癔病等。 7.其它器质性或功能性疾患,卫生部门可根据病情或接触放射性的具体情况(包括放射工作种类,水平等)、本人工作能力、专业技术需要等综合衡量确定。 第四章健康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卫生部在国家卫生标准分委员会的基础上,设立国家级放射疾病诊断组,其职责是: 1.对全国健康检查和放射疾病诊断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2.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核工业部放射疾病诊断组或负责诊断放射疾病的医疗机构提出的疑难病例和问题; 3.参加重大放射事故的医学处理工作。 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为国家放射疾病诊断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其日常工作。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

编号: 类别:上岗前() 在岗期间() 离岗时() 应急照射() 事故照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 姓名: 工作单位: 单位电话: 体检单位: 检查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印制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 (个人基本资料)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职务/职称: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邮政编码:□□□□□□个人联系电话: 文化程度:01小学02初中03技校04职高05高中 06中专07大专08大学09研究生以上 职业照射种类:

非放射工作职业史 放射工作职业史

既往患病史(包括职业病史) 月经史 初潮(岁) 末次月经或停经年龄: 婚姻史 结婚日期: 年 月 日 配偶接触放射线情况: 配偶职业及健康状况: 生育史 孕次: , 活产: 次, 早产: 次, 死产: 次, 自然流产: 次, 畸胎: 次,多胎: 次,异位妊娠: 次,不孕不育原因: 现有男孩 人,出生日期: 年 月;女孩 人,出生日期: 年 月 子女健康情况: 个人生活史(长期生活地区,饮食习惯,有无地方病流行地区或疫区生活史、药物滥用情况及烟酒嗜好等) 不吸烟 偶尔吸烟 经常吸烟 , 支/天, 共 年,戒烟 年 不饮酒 偶尔饮酒 经常饮酒 , 共 年 经期(天) 周期(天)

家族史(家族中有无遗传性疾病、血液病、糖尿病、高血压病,神经精神性疾病,肿瘤,结核病等)其它 自觉症状 (症状程度:偶有以“±”,较轻以“+”,中等以“++”,明显以“+++”表示。)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全面评价放射工作人员胜任本职工作的健康状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放射工作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常规医学监督 第四条 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前必须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合格者方可从事放射工作。 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后必须进行定期体格检查。对在甲种和乙种工作条件下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员每年体检1次;对在丙种工作条件下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员每2~3年体检1次;必要时可增加体检次数。就业前、后体检结果由体检单位详细如实地记录在个人健康档案中。 第六条 放射工作单位对每位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和个人剂量档案。 第七条 就业前、后人员的体检由放射工作单位组织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指定的医疗、卫生防护单位进行。 第三章

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 第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在正常、异常和紧急情况下能正确、安全地履行其职责的腔康条件。第九条 对从事核反应堆(包括各种核动力堆)工作的人员,除一般的健康要求外,必须具有正常的视觉、听觉及良好的精神状态,并对穿戴防护用具无过敏现象。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从事放射工作,已参加放射工作者可根据情况给予减少接触、短期脱离、疗养或隔离等。 1.血红蛋白低于120g/L或高于160g/L(男),血红蛋白低于110g/L或高于15g/L(女); 2.红细胞数低于4×1012/L或高于5.5×1012/L(男),红细胞数低于 3.5×1012/L或高于5×1012/L(女); 高原地区可参照当地正常值范围处理。 3.准备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白细胞总数低于 4.5×109/L或高于10×109/L者,已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白细胞总数持续(指六个月,下同)低于4×109/L或高于1.1×1010/L者。 4.准备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血小板低于110×109/L;已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血小板持续低于100×109/L。 5.患有心血管、肝、肾、呼吸系统疾患、内分泌疾患、血液病、皮肤疾患和严重的晶体混浊或高度近视者。 6.严重神经、精神异常,如癫痈、癔病等。 7.其他器质性或功能性疾患,卫生部门可根据病情或接触放射性的具体情况(包括放射工作种类,水平等)、本人工作能力、专业技术需要等综合衡量确定。 第四章 健康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卫生部在国家卫生标准分委员会的基础上,设立国家级放射疾病诊断组,其职责是:

新版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健康检查表

编号: 类别:上岗前(√) 在岗期间(√) 离岗时(/) 应急照射(/) 事故照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 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 体检单位: 建档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印制

放射性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非放射工作职业史 放射工作职业史

既往患病史(包括职业病史) 月经史: 初潮(岁) 末次月经或停经年龄: 婚姻史: 结婚日期: 年 月 日 配偶接触放射线情况: 配偶职业及健康状况: 生育史: 孕次: , 活产: 次, 早产: 次, 死产: 次, 自然流产: 次, 畸胎: 次,多胎: 次,异位妊娠: 次,不孕不育原因: 现有男孩 人,出生日期: 年 月;女孩 人,出生日期: 年 月 子女健康情况: 个人生活史(长期生活地区,饮食习惯,有无地方病流行地区或疫区生活史、药物滥用情况及烟酒嗜好等): 不吸烟 偶尔吸烟 经常吸烟 , 支/天, 共 年,戒烟 年 不饮酒 偶尔饮酒 经常饮酒 , 共 年 家族史(家族中有无遗传性疾病、血液病、糖尿病、高血压病,神经精神性疾病,肿瘤,结核病等): 经期(天) 周期(天)

其它: 自觉症状 (症状程度:偶有以“±”,较轻以“+”,中等以“++”,明显以“+++”表示。)

(注:*根据具体情况选查;#特殊岗位人员,例如核反应堆操纵员、高级操纵员等应增加心理测试)

注1:*必要时检查 注2:眼部检查的要求: ①使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检查远近视力,远视力不足1.0者,需查矫正视力。40岁以上不查近视力。 ②按照解剖顺序,依次检查外眼,借助裂隙灯检查角膜、前房、虹膜及晶体。 ③指触法检查眼压及未散瞳检查眼底,注意视乳头凹陷,以除外青光眼。再以托品酰胺或其它快速散瞳剂充分散瞳,用检眼镜检查屈光间质及眼底,然后用裂隙灯检查晶体,记录病变特征,并绘示意图。

放射工作人员体检

放射工作人员体检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关于放射工作人员体检: 频率: 上岗前一次,离岗前一次,在岗期间至少2年一次;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其他放射事故照射后也需要进行相应检查。 体检机构: 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基本上每个市只有一到两个有资质的检查站点,不过医院都会给你安排好的,不是自己选。 检查流程:以上海为例,如下图。 检查项目: 一、上岗前检查项目:1.必检项目:医学史、职业史调查;内科、皮肤科常规检查;眼科检查(色觉、视力、晶体裂隙灯检查、玻璃体、眼底);血常规和白细胞分类;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检查;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胸部X线检查;心电图;腹部B超。2、选检项目:耳鼻喉科、视野(核电厂放射工搜索作人员);心理测试(核电厂操纵员和高级操纵员);甲状腺功能;肺功能(放射性矿山工作人员,接受内照射、需要穿戴呼吸防护装置的人员); 二、在岗期间检查项目:1.必检项目:医学史、职业史调查;内科、皮肤科常规检查;眼科检查(色觉、视力、晶体裂隙灯检查、玻璃体、眼底);血常规和白细胞分类;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检查;外周血淋巴细胞微核试验;胸部X线检查2.选检项目:心电图;腹部B超;甲状腺功能;血清睾丸酮;外周

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痰细胞学检查和/或肺功能检查(放射性矿山工作人员,接受内照射、需要穿戴呼吸防护装置的人员);使用全身计数器进行体内放射性核素滞留量的检测(从事非密封源操作的人员); 三、离岗前检查项目:1.必检项目:医学史、职业史调查;内科、皮肤科常规检查;眼科检查(色觉、视力、晶体裂隙灯检查、玻璃体、眼底);血常规和白细胞分类;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检查;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胸部X线检查;心电图;腹部B超。2.选检项目:耳鼻喉科、视野(核电厂放射工作人员);心理测试(核电厂操纵员和高级操纵员);甲状腺功能;肺功能(放射性矿山工作人员,接受内照射、需要穿戴呼吸防护装置的人员);使用全身计数器进行体内放射性核素滞留量的检测(从事非密封源操作的人员); 四、应急/事故照射检查项目:1、必检项目:应急/事故照射史、医学史、职业史调查;详细的内科、外科、眼科、皮肤科、神经科检查;血常规和白细胞分类(连续取样);尿常规;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外周血淋巴细胞微核试验;胸部X线摄影(在留取细胞遗传学检查所需血样后);心电图。2.选检项目:根据受照和损伤的具体情况,参照GB18196—2000、GB/T18199—2000、GBZ112—2002、GBZ104—2002、GBZ96—2002、GBZ/T151—2002、GBZ113—2002GBZ106—2002等有关标准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医学处理。 参考资料:《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注意事项:没有需要空腹检查的项目,不要太饱即可。喝点水再去,不然尿检的时候尿不出来很尴尬对吧。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及卫生部关于《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为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健康,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范,特制定本程序。 一、对象 (一)准备从事放射医疗诊断及治疗的放射性工作者,从事工业X线探伤的放射性工作者。 (二)准备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必须到市卫生局指定单位体检。 (三)从事放射卫生防护监测的有关人员。 二、健康检查 (一)就业前的检查: 1、凡准备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在未接触放射工作前二个月 内,必须进行健康体检。 2、登记:准备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员,应持放射工作单位证明, 到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科领取“《放射工作人员 工作个证》申领表”,按要求进行填写; 3、体检:按规定进行体栏; 4、体检后一个月,由上海市放射医学研究所向放射工作单位 发出放射人吕体检结果通知书; 5、按国家卫生部有关规定,放射人员不合格者进一步到上海

市放射医学研究所复检。 (二)、放射工作人员位的健康检查: 1、凡从苇医用X射线及工业探伤的放射工作人员,每两年 体检一次; 2、一意外照射或三个月内多次受照射剂量的年剂量当量限 值,和受到放射事故照射的人员,必须做应急体检; 三、放射工作人员职业性探伤、疾病的管理: (一)、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健康体检、职业性损伤和职业病的确定诊断,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填写完整的《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档案》; 2、有完整的体检结果(无遗漏或缺检项目)资料; 3、需复查的项目应有复查结果报告; 4、有完整的个人剂量档案。 (二)、对体检结果异常者,由上海市职业病诊断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集体作出结论,并由职业病诊断组发送处理意见书。 四、健康档案管理: (一)、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档案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科统一管理; (二)、健康档案内容:包括职业史、从事放射工作前后的历次体检记录会诊记录,以及特殊情况的提级体检记录等; (三)、放射工作人员调动单位时,应持调入单位的证明,到区

放射科放射工作场所及个人剂量监测制度

放射科放射工作场所及个人剂量监测制度放射科工作场所及个人剂量监测制度 一、CT工作场所的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必须按规定佩戴好个人剂量监测计。 二、个人剂量监测计必须佩戴在工作衣左胸口,如穿铅防护服时可佩戴在左衣领上。 三、CT工作人员个人剂量当量每年不大于20MSV。四、个人剂量监测计必须按照实际接受剂量,不得随意放在CT机房内。 五、CT工作人员下班,不得将戴有剂量监测计的工作服放在CT机房内。 六、个人剂量检测按委托检测部门的要求定期(90天/次)进行个人剂量计的检测。 七、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放射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一年一次)。 八、发现工作人员有超剂量照射时,应及时配合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及时整改。 九、放射科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将个人剂量档案资料转入所调入单位的放射防护部门,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放射科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制度 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放射科放射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制度:

一、科主任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并落实科室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 (三)组织本科室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 (四)制定本科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记录本科室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院主管科室和院领导。二、科室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科室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四)科室的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三、医院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四、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五、医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六、医院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七、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

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

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 姓名:XXX 部门:XXX 日期:XXX

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 (一)健康检查的基本要求 2.健康检查分为:就业前检查、就业后的定期检查、脱离放射工作时的检查和其后的随访。放射工作人员应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当工作调动时,随职员档案一起移交。定期体检的规定:甲种工作条件下的工作人员每年一次,其它放射人员每2~3年一次。 3.接受特殊照射的人员,受照射剂量当量接近0.1Sv者,应及时进行医学检查,并进行必要的医学处理。 4.对于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病诊断,应由指定的专业机构执行。 (二)体检项目 除一般常规的临床和实验室体检项目外,根据将要或已从事的工种,接触核素的种类、性质以及射线的性质和产生辐射生物效应的特点,应抓好重点检查项目: 1.对从事中子、β射线或x射线、γ射线的放射工作人员,尤其要注意眼晶体状的检查。 2.对参加产生放射性气体、气溶胶和放射性粉尘作业的人员,应注意呼吸系统的检查,必要时作痰涂片的细胞学检查。 3.要十分注意了解职业史,对接触可能损伤肝、肾的放射性物质的人员,增加肝、肾功能检查;对疑有放射性物质进入体内的人员,可作尿、粪便或呼出气的放射性测定,必要时作全身或脏器的放射性测定。 4.对受超当量剂量限值照射的男性人员,可增加精液常规检查;中子损伤者可增加相应的活化分析。 5.根据需要可进行皮肤、毛发、指甲、毛细血管的检查。 第 2 页共 4 页

另外,各单位可根据研究工作的进展情况,不断增加一些新的对检查确定性效应有意义的灵敏指标。(三)放射工作的禁忌症放射工作人员除按一般工作人员健康标准要求外,具有下列情况者,不宜参加放射工作。若已参加工作,则根据情况建议给予减少接触、短期脱离、疗养或调离等处理。 1.血红蛋白低于110g/L(男)或100g/L(女); 红细胞低于4×1012/L(男)或3.5×1012/L(女) 血红蛋白高于180g/L或红细胞数超过7×1012/L。高原地区参照当地正常值处理。 2.就业前白细胞持续低于4.5×109/L者;已参加放射工作人员,白细胞持续低于4×109/L,或高于11×109/L者。 3.血小板持续低于100×109/L者。 4.严重的心血管、肝、肾、呼吸系统疾患、内分泌疾患、血液病、皮肤疾患和较重的晶状体混浊或高度近视者。 5.神经、精神异常,如癫痫等。 6.其它器质性或功能性疾患,放射卫生防护部门可根据病情或接触放射性的具体情况(如放射工作的种类、水平)、本人工作能力、专业技术和需要酌情处理。 第 3 页共 4 页

GBZ 98-2017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 GBZ98-2017 前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98-2002《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标准》。 本标准与GBZ 98-2002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 ——增加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的基本原则,明确强调了健康标准的目的性; ——修改了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和不应从事放射工作的指征,使之更明晰、易操作;——扩展了放射工作适任性判断的内容,使之更有实用性。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天津市滨海新区检察院、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 本标准起草人:姜恩海、傅宝华、江波、徐华、赵欣然、赵士义、白光。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6387-1996; ——GB 98-2002。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 Health requirements for radiation workers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工作人员的基本健康要求和不应从事放射工作的指征。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从事内、外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T164 核电厂操纵员的健康标准和医学监督规定 GBZ235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放射工作人员 radiation workers 受聘用全日、兼职或临时从事辐射工作并已了解与职业辐射防护有关的权利和任务的任何人员。 3.2适任性评价judgment on workers' fitness 由有授权资格的医师根据相应的健康标准进行工作适任性评价,并签发证书。3.3执业医师medical practitioner 依法取得资格并经注册而执业的专业医师。 4.放射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的基本原则 放射工作人员应具备在正常、异常或紧急情况下,都能准确无误地履行其职责的健康条件。 5.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 5.1 人体外形正常,不影响正常操作。 5.2 正常的精神状态和稳定的情绪,以及正常的语言表达和书写能力;正常的神经系统功能。 5.3 内科、外科和皮肤科检查正常,不影响正常操作。

放射工作人员体检

关于放射工作人员体检: 频率: 上岗前一次,离岗前一次,在岗期间至少2年一次;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其他放射事故照射后也需要进行相应检查。 体检机构: 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基本上每个市只有一到两个有资质的检查站点,不过医院都会给你安排好的,不是自己选。 检查流程:以上海为例,如下图。

检查项目: 一、上岗前检查项目:1.必检项目:医学史、职业史调查;内科、皮肤科常规检查;眼科检查(色觉、视力、晶体裂隙灯检查、玻璃体、眼底);血常规和白细胞分类;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检查;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胸部X线检查;心电图;腹部B超。2、选检项目:耳鼻喉科、视野(核电厂放射工搜索作人员);心理测试(核电厂操纵员和高级操纵员);甲状腺功能;肺功能(放射性矿山工作人员,接受内照射、需要穿戴呼吸防护装置的人员); 二、在岗期间检查项目:1.必检项目:医学史、职业史调查;内科、皮肤科常规检查;眼科检查(色觉、视力、晶体裂隙灯检查、玻璃体、眼底);血常规和白细胞分类;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检查;外周血淋巴细胞微核试验;胸部X线检查2.选检项目:心电图;腹部B 超;甲状腺功能;血清睾丸酮;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痰细胞学检查和/或肺功能检查(放射性矿山工作人员,接受内照射、需要穿戴呼吸防护装置的人员);使用全身计数器进行体内放射性核素滞留量的检测(从事非密封源操作的人员); 三、离岗前检查项目:1.必检项目:医学史、职业史调查;内科、皮肤科常规检查;眼科检查(色觉、视力、晶体裂隙灯检查、玻璃体、眼底);血常规和白细胞分类;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检查;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胸部X线检查;心电图;腹部B超。 2.选检项目:耳鼻喉科、视野(核电厂放射工作人员);心理测试(核电厂操纵员和高级操纵员);甲状腺功能;肺功能(放射性矿山工作人员,接受内照射、需要穿戴呼吸防护装置的人员);使用全身计数器进行体内放射性核素滞留量的检测(从事非密封源操作的人员); 四、应急/事故照射检查项目:1、必检项目:应急/事故照射史、医学史、职业史调查;详细的内科、外科、眼科、皮肤科、神经科检查;血常规和白细胞分类(连续取样);尿常规;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外周血淋巴细胞微核试验;胸部X线摄影(在留取细胞遗传学检查所需血样后);心电图。2.选检项目:根据受照和损伤的具体情况,参照GB 18196—2000、GB/T 18199—2000、GBZ112—2002、GBZ104—2002、GBZ96—2002、GBZ/T 151—2002、GBZ113—2002 GBZ106—2002等有关标准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医学处理。

(详细版)《放射工作人员证》办理指南

《放射工作人员证》办理指南 一、办理程序: 1、合格→批准→发证。 收件→资料审核 2、不合格→不予批准→不予批准通知书(决定书)。 3、不合格但可以补正→限期补正→合格→批 准→发证(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二、申报材料: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一份)送交市行政服务中心一层12号窗口,联系电话85268622。 (一)申请新证 1、福建省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 2、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供的放射工作职业健康证明(复印件并盖章);(2年内) 3、符合省卫生厅规定条件的培训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的培训证明(复印件并盖章);(2年内福州疾控中心培训证明) 4、具备法定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复印件并盖章);(1年内) 5、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6、两寸免冠照片两张; 7、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工作人员清单(需同时提交电子版,发至邮箱fqwsjdsjkk@https://www.360docs.net/doc/b43314228.html,)。

(二)申请变更 1、福建省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注明申请变更的放射工作种类); 2、6个月内的体检合格证明及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3、原《放射工作人员证》; 4、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两寸免冠照片两张。 (三)申请补证(遗失、破损) 1、福建省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 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两寸免冠照片两张; 4、原证作废公告(公开媒体)。 注意: 1、上述所有申报材料均须采用A4纸并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业主)私章,申请表填写内容要完整,不能有缺项。 2、复印件应真实、清晰可辩,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法人私章,需提交电子版的材料发送至邮箱fqwsjdsjkk@https://www.360docs.net/doc/b43314228.html,。 3、申请单位需提交申请报告(格式见附件1),若提交材料的人员非业主本人或法人代表,则必须提交业主或法人代表授权的委托申请书(格式见附件2)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表格、办事指南和相关法律依据文件请到福清市卫生监督所疾控科Q群共享下载(群号313841042)。 5、联系人:陈子明、陈志峰,联系电话:85253259,邮箱:fqwsjdsjkk@https://www.360docs.net/doc/b43314228.html,。

104 放射工作人员体检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体检制度 1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没有条件体检的,可在上岗前先行血常规检查。 2 在岗期间放射工作人员必须至少2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体检结果异常者,在短期内安排复查。 3 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岗位时,必须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 4 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放射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健康体检或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5 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放射工作人员单位。 6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 7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当中,并制定复查计划。 8 建立完善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终生保存。 9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0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疾病的诊断、鉴定、

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11 职业性放射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12 不论从事放射工作人员的身份如何,都必须执行以上规定。

租房协议书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地址、号码: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地址、号码: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赁地点及设施: 1.租赁地址:路弄号室;房型规格 ;居住面积平方米; 2.室内附属设施: A :电器:电话沐浴空调冰箱彩电洗衣机微波炉吊扇音响 VCD B :家俱: 二、租用期限及其约定: 1.租用期限:甲方同意乙方租用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2.房屋租金:每月元人民币; 3.付款方式:按支付,另付押金元,租房终止,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第一次付款计元人民币; 4.租赁期内的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卫生治安费由乙方支付,物业管理,房屋修缮等费用由甲方支付; 5.租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乙方需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无故拖欠房屋租金达天; (4)连续三个月不付所有费用的。 三、双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须按时交纳水、电、煤、电话等费用,并务必将以上费用帐单交给甲方,甲方须监督检查以上费用; 2.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能将押金转换为房屋租金; 3.在租用期内,甲方必须确保乙方的正常居住,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卖)给任何第三者;或在租赁期内房租加价; 4.租用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使用,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 5.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协商后解除本协议; 6.乙方入住该物业应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如发生事故乙方应负全部责

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程序

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程序 1、文件依据: (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46号 2007年3月23日) (2)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卫法监【2007】218号) 2、申请单位申报材料: (1)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供的放射工作职业健康证明; (2)符合省卫生厅规定条件的培训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的培训证明; (3)具备法定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报告或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证明材料; (4)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两寸免冠照片壹张; (6)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含电子版) 3、省ODC职业卫生监督科审查:如资料不全,发补正通知书 4、省ODC中心领导审核 5、报卫生厅审批 6、领取审批件,省ODC职业卫生监督科制作“放射工作人员证” 7、通知申请单位领取“放射工作人员证”

附件2 编号: 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填写说明 一、“编号”一栏填写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6位)+序号(4位0001-9999):XXXXXX-YYYY。 二、“工作岗位”一栏填写部门、科室、车间、工种等。 三、“职业照射种类代码”按下表填写。 四、“申请类型”一栏填写初次申请、变更等。 五、如申请类型为“变更”,应注明变更内容。 六、“申请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可增加续页。

七、申报本表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人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背面注明工作单位和姓名); (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要求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经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组织的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证明材料; (六)“个人情况一览表”各页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

附件3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 编号: 类别: 上岗前() 在岗期间() 离岗时() 应急照射() 事故照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 姓名: 工作单位: 单位电话: 体检单位: 检查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印制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 (个人基本资料) 姓名:性别: 出生日期:年月日 出生地:民族:职务/职称: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 邮政编码:□□□□□□ 个人联系电话: 文化程度:01小学02初中03技校04职高 05高中06中专07大专08大学09 研究生以上 职业照射种类:

非放射工作职业史 放射工作职业史

既往患病史(包括职业病史) 月经史 初潮(岁) 末次月经或停经年龄: 婚姻史 结婚日期: 年 月 日 配偶接触放射线情况: 配偶职业及健康状况: 生育史 孕次: , 活产: 次, 早产: 次, 死产: 次, 自然流产: 次, 畸胎: 次,多胎: 次,异位妊娠: 次,不孕不育原因: 现有男孩 人,出生日期: 年 月;女孩 人,出生日期: 年 月 子女健康情况: 个人生活史(长期生活地区,饮食习惯,有无地方病流行地区或疫区生活史、药物滥用情况及烟 酒嗜好等) 经期(天) 周期(天)

不吸烟偶尔吸烟经常吸烟,支/天,共年,戒烟 年 不饮酒偶尔饮酒经常饮酒,共年 家族史(家族中有无遗传性疾病、血液病、糖尿病、高血压病,神经精神性疾病,肿瘤,结核病等)其它 自觉症状

(注:*根据具体情况选查;#特殊岗位人员,例如核反应堆操纵员、高级操纵员等应增加心理测试)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放射性职业受照人员健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放射性职业受照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放射工作用人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是指生产、使用、贮存和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等产生电离辐射的活动;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职业活动中,受到超过或可能超过放射性豁免水平照射的人员。 存在使劳动者受到未被豁免的天然源照射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参照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职业照射的职业分类见附件一。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性职业受照人员的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放射性职业受照人员的职业健康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工作用人单位和存在未被豁免的天然源照射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放射性职业受照人员的健康管理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从业条件

第五条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 (二)具备放射卫生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 (三)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由所在单位负责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 第七条放射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应少于2天。 第八条放射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第九条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用人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或标准实施和考核。 用人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概况及时记录在各自的《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十条从事受到未被豁免的天然源照射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8周岁,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相应的职业健康标准。 第十一条存在未被豁免的天然源照射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天然源照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放射防护措施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用人单位对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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