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58号--氨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立案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58号--氨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立案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58号--氨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立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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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58号--氨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立案公告【标 签】进口氨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立案

【颁布单位】商务部

【文 号】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58号

【发文日期】2011-10-13

【实施时间】2011-10-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关税征收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6年10月13日发布年度第7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6年10月13日起5年。

2008年5月22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39号公告,决定自2008年5月23日起,由韩国TK化学株式会社(TKChemicalCorporation)继承东国贸易公司(TongkookCorporation)所适用的2.86%的反倾销税税率。

2008年9月19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68号公告,决定自2008年9月22日起,英威达(新加坡)的英文名称由INVISTA(Singapore)FibresPte.Ltd.改

为INVISTASINGAPOREFIBRESPTE.LTD.。

2010年2月4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6号公告,决定自2008年2月5日起,由日

本TorayOpelontex公司(TorayOpelontexCo.,Ltd)继承日本OPELONTEX公司所适用

的12.87%的反倾销税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11年4月13日发布年度第15号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

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氨纶中国大陆产业可在原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向商务部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2011年8月8日,商务部收到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邦联氨纶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益邦氨纶有限公司、杭州舒尔姿氨纶有限公司、诸暨华海氨纶有限公司、绍兴龙山氨纶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对中国大陆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倾销行为给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发生的可能性、损害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申请书显示,支持企业为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厦门力隆氨纶有限公司、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华莱氨纶有限公司、浙江开普特氨纶有限公司。申请人提出的证据表明,申请人及四家支持企业合计产量在2009年及2010年占同期国内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1条、第13条和第17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申请人有资格代表中国大陆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商务部决定自2011年10月1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74号公告、2008年第39号公告、2008年第68号公告、2010年第6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三、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06年第74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1年版)税则

号:54024410、54024900和54026920,其中54024900项下产品的商品编码为5402490001。

四、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复审程序

(一)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同时被调查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出口商或生产商应提供调查期内对中国大陆及其他市场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倾销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s://www.360docs.net/doc/b66734426.html,)公告栏目下载。

就损害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申请参加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以及在建和扩建的计划。《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申请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网址

为:https://www.360docs.net/doc/b66734426.html,)公告栏目下载。

(二)不登记应诉。

如果利害关系方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提交的有关材料,并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三)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如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和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有异议,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可以到商务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等公开文本。

(四)问卷发放。

为获得调查所需信息,商务部将根据需要向相关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答卷应当按照调查问卷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

(五)听证会。

利害关系方可以按照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和《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规定提出举行听证会的书面请求,商务部认为必要时也可主动举行听证会。

(六)实地核查。

商务部在必要时将派出工作人员赴境内外进行实地核查;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应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声明;核查前,商务部将提前通知有关国家和地区及企业。

(七)调查时限。

本次调查自2011年10月13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2年10月13日前结束。

六、不合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1条规定,调查机关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七、联系方式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联系人:王栋、黄岩君

电话:(8610)85093406,65198757 传真:(8610)85093407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联系人:吴锋、孙玉

电话:(8610)65198069,65198073 传真:(8610)65197579

中国商务部目前对海外公司注册地的要求

中国商务部目前对海外公司注册地的要求商务部 2004 年发布第 16 号令即商务部关于境外投 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列出 133 个中国企业可以前往投资的国家。其中十几个国家和地区是世界知名的离岸中心和金融中心。例如:非洲的塞舌尔、毛里求斯、摩洛哥,亚洲的塞浦路斯、文莱,欧洲的卢森堡、英国(包括英国海外属地)和美洲的巴巴多斯等。商务部规范中国企业在境外的投资目的地,一方面是为了投资企业投资行为和财产安全,另一方面当企业在投资过程中需要服务和支持时,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可以随时协助。 附件:商务部委托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国家名单 亚洲(38):泰国、科威特、斯里兰卡、马尔代夫、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土耳其、蒙古、印度、尼泊尔、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亚美尼亚、菲律宾、哈萨克斯坦、韩国、土库曼斯坦、越南、老挝、塔吉克斯坦、阿联酋、阿塞拜疆、印度尼西亚、阿曼、以色列、沙特阿拉伯、黎巴嫩、柬埔寨、孟加拉国、叙利亚、也门、卡塔尔、巴林、伊朗、文莱、塞浦路斯、约旦、缅甸

欧洲(37):瑞典、德国、法国、比利时、卢森堡、芬兰、马耳他、挪威、意大利、丹麦、荷兰、奥地利、英国、瑞士、波兰、保加利亚、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葡萄牙、西班牙、希腊、俄罗斯、乌克兰、摩尔多瓦、白俄罗斯、阿尔巴尼亚、克罗地亚、爱沙尼亚、斯洛文尼亚、立陶宛、冰岛、罗马尼亚、南斯拉夫、马其顿、波黑、拉脱维亚非洲(42):加纳、埃及、摩洛哥、毛里求斯、津巴布韦、赞比亚、阿尔及利亚、加蓬、马里、利比亚、安哥拉、喀麦隆、尼日利亚、苏丹、刚果(金)、南非、佛得角、埃塞俄比亚、刚果(布)、博茨瓦纳、塞拉利昂、莫桑比克、肯尼亚、吉布提、贝宁、乌干达、毛里塔尼亚、几内亚、几内亚比绍、马达加斯加、中非、坦桑尼亚、多哥、莱索托、厄里特立亚、佛得角、赤道几内亚、塞舌尔、科摩罗、利比里亚、尼日尔、突尼斯 美洲(14):加拿大、墨西哥、巴西、波利维亚、阿根廷、乌拉圭、厄瓜多尔、智利、秘鲁、牙买加、古巴、巴巴多斯、特立尼达多巴哥、圭亚那 大洋洲(4):澳大利亚、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斐济来源于:https://www.360docs.net/doc/b66734426.html,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41号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商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3月1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原外经贸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原国家经贸委”)对损害以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原外经贸部于2002年11月4日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并且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初裁公告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做出终裁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终裁决定 在本案调查期间内,经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经过调查,商务部终裁决定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同时,商务部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有关裁定的具体内容见本公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二、征收反倾销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3年8 月27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 应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29072910”项下的邻 苯二酚,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 名称:邻苯二酚 英文通用名称:catechol 化学分子式:C6H6O2 化学结构式: 规格:含量≥98%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 (Rhodia Organique SAS)

商务部关于公开现有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公开现有行政审批事项 目录的通知

发文单位: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4-2-17 生效日期:2014-2-17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现将我部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征求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意见。社会各界及公众可填写征求意见反馈表,并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信函。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办公厅(邮编:100731) 2、电子邮件。电子邮箱:xzsp@https://www.360docs.net/doc/b66734426.html, 联系人:杨蕊、林子清 联系电话:65198592 、65197911 感谢社会各界对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工作的支持,欢迎大家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 附件:1: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doc https://www.360docs.net/doc/b66734426.html,/www/201402/20140217204523 620.doc 2: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征求意见反馈表.doc https://www.360docs.net/doc/b66734426.html,/www/201402/20140217204713 680.doc 商务部

2014年2月17日 附件1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项目 编码审批 部门项目名称子项审批 类别设定依据共同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备注 18001 商务部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1.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行政 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第二款:“…………国家经贸委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规定的条件和布局规划要求,审核批准并核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企业凭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无石油成品油批发申请企业 2.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行政

商务部部门职责

商务部工作职责 1、负责市场信息的收集、整理、反馈和跟踪,进行市场调研; 2、对公司自身的定位、特点、核心竞争力以及竞争对手的相关情况进行分析,研究营销策略; 3、制定公司的年度营销方针、目标和计划,确定公司年度重点经营项目,并负责方针目标和计划的具体落实; 4、负责公司经营项目的投标、合同谈判、合同签订、合同交底工作及工程款的回收; 5、负责客户关系管理,建立健全客户档案; 6、进行公司品牌形象建设,制定和实施市场广告推广活动和公关活动; 7、组织编制项目投标阶段的投标文件; 1)组织招标文件的评审工作; 2)组织编制商务标,在公司其它部门的配合下开展工程量计算、组价和物资询价工作,并根据有关意见,对报价文件进行必要调整并上报总经理审核; 3) 参加项目开标会,代表公司进行项目开标答辩工作,作好投标阶段的价格谈判与合同谈判工作; 4) 组织各部门参加投标结果分析和评估会,对投标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 5) 项目中标后,组织合同谈判工作,拟订工程项目主合同,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对主合同进行合同评审,并负责向项目经理部转交相关投标资料,进行投标及合同交底; 6) 收集、整理公司投标报价文件和资料,按照住宅、厂房、公共建筑、道路及其他建筑的划分,逐步建立健全公司投标报价案例库。 8、对主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过程控制,按照工程进度,对业主及公司对合同执行情况及相应意见提出书面报告,并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组织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并负责编制公司年度合约执行情况报告; 9、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分析、制定出适合公司的项目垫资施工模式,建立统一、规范的管理流程,并就具体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提出建议、制定方案、组织实施、过程监控、效果评估,并不断完善垫资施工模式。 10、参与分包工程招标及分包商选择工作: 1) 对于由公司招标选用的分包商——协助项目管理部组织对分包商的内部招标,组织制定分包工程标底价格,审查分包商报价,参与分包商评估、合同起草、谈判及签订工作; 2) 对于授权由项目经理部招标选用的分包商——负责审核项目分包合同评审资料,并对项目合同进行监督管理。

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企业外贸权登记规定.

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企业外贸权登记规定 根据7月1日实施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十四条相关内容,商务部对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作出如下规定: 一、2004年7月1日前已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未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增加其他进出口经营活动的,以及2004年7月1日后依法批准设立的从事本企业自用、自产货物和技术进出口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均不需要另行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 二、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已批准的经营范围基础上要求增加其他进出口贸易业务的,需按《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营业执照的增项变更,并凭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增项后的营业执照及《备案登记办法》要求的其他文件及程序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注:不需办理批准证书的变更手续),登记机关在登记表上加盖“不含进口商品分销业务”章。 三、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投资者申请的经营范围包括从事非本企业自用、自产货物和技术进出口贸易权,审批机关应在其经营范围中明确注明“进出口业务(不含分销业务)”,企业设立后,按《备案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登记机关在登记表上加盖“不含进口商品分销业务”章。 四、根据《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8号)、《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3]第1号)、《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资一函字[2002]第615号)等规定依法批准从事进出口及分销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备案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时,备案登记机关不再加盖“不含进口商品分销业务”章。

设立境外子公司备案流程

设立境外子公司备案流程 第一步:商务部备案 按国家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中规定,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企业通过"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按要求填写并 打印《境外投资备案表》境外投资备案表(样式).d o cx,加盖印章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商务部。《境外投资备案表》填写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且企业在《境外投资备案表》中声明其境外投资无以下情形: “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摘自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四条。) 商务部收到《备案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样式).d o c 。企业不如实、完整填报《备案表》的,商务部将不予备案。 第二部:外汇管理局备案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文件,企业境外投资外管局备案由银行按通知审核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 银行办理外汇管理局备案所需资料(以中国银行为例): 1,商务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

2,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复印件(三证合一);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法人授权委托书; 5,有限公司概况; 6,有限公司境外投资地项目概况; 7,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表(表5)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doc 。 以上资料需加盖公章,第4条需要公司正式的委托书,需盖法人签字章。 将所有资料递交银行后,银行按企业所提供资料录入外管局备案系统,并打印业务登记回单。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8号-发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8号-发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8号发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1年第18号 【发布日期】2011-04-12 为规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经营活动,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的电子商务交易环境,商务部制定了《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现予以发布。 附件: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目录 前言 引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3.1电子商务

3.2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3.3平台经营者 3.4站内经营者 4.基本原则 4.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4.2 业务隔离原则 4.3 鼓励与促进原则 5.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设立与基本行为规范5.1 设立条件 5.2 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 5.3 平台经营者信息公示 5.4交易平台设施及运行环境维护 5.5 数据存储与查询 5.6 制订和实施平台交易管理制度 5.7 用户协议 5.8 交易规则 5.9 终止经营 5.10 平台交易情况的统计 6.平台经营者对站内经营者的管理与引导6.1 站内经营者注册 6.2 进场经营合同的规范指导 6.3 站内经营者行为规范

6.4 对交易信息的管理 6.5 交易秩序维护 6.6 交易错误 6.7货物退换 6.8 知识产权保护 6.9 禁止行为 7.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合理保护 8.平台经营者与相关服务提供者的协调 8.1 电子签名 8.2 电子支付 8.3 广告发布 9.监督管理 9.1 行业自律 9.2 投诉管理 9.3 政府监管 前言 本规范的全部技术内容为推荐性。 本规范的制定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0年第292号)、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

商务部发布最新合法的直销公司名单

商务部发布最新合法的直销公司名单 序号企业名称网点核查备案日期1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01-07 2理想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14-01-07 3长青(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2013-12-19 4广东九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3-10-28 5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3-10-08 6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2013-08-12 7天福天美仕(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3-05-30 8圣原健康产业有限公司2013-05-16 9天津市康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2013-04-18 10上海春芝堂生物制品有限公司2013-04-12 11吉林省美罗国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01-23 12吉林东升伟业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2012-12-20 13山东安然纳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12-07-11 14湖南炎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2011-12-09 15爱茉莉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2011-07-11 16厦门金日制药有限公司2011-07-08 17天津天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2011-03-11 18绿之韵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2010-09-15 19葆婴有限公司2010-07-02

20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07-22 21克缇(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2009-02-06 22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11-25 23江苏安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08-11-13 24嘉康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2008-03-12 25天津尚赫保健用品有限公司2007-12-25 26美乐家(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2007-11-21 27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2007-11-05 28北京罗麦科技有限公司2007-10-26 29玫琳凯(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2007-09-03 30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2007-08-24 31完美(中国)有限公司2007-08-17 32康宝莱(中国)保健品有限公司2007-07-02 33广东康力医药有限公司2007-06-29 34欧瑞莲化妆品(中国)有限公司2007-06-27 35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2007-05-28 36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07-04-23 37金士力佳友(天津)有限公司2007-04-20 38富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2007-04-11 39宝健(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2007-03-15 40新时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2007-03-15

商务部研究院专家:限制“中国货”有损国外消费者.doc

商务部研究院专家:限制“中国货”有损国外 消费者- 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中,各贸易伙伴之间的摩擦不断。近年来,中国正在经历着比以往更多的贸易摩擦和壁垒。就此,本报专访了商务部研究院世界经济研究部吕博研究员,分析我国贸易摩擦的原因以及应对策略。 贸易摩擦不可避免 问:近年来,中国遭遇贸易摩擦的情况比以前有所增加,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答:首先,我们要正视这个问题。应该说,随着世界贸易的持续快速增长,各贸易伙伴之间的摩擦是不可避免的。的确,近年来,中国遭遇了较多的贸易摩擦,尤以国外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最为严重。多年来,中国一直是遭受国外反倾销最多的国家。各种技术性贸易壁垒也成为影响中国产品出口的障碍。而且,近年来,国外的贸易壁垒不断翻新,正在从货物贸易扩展到服务贸易,涉及到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等政策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近年来,发展中国家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比较突出,这主要是因为各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密集型产品都对发达国家的市场依赖

严重。中国产品向发达国家大量出口,不仅挤占了发达国家当地企业的份额,也挤占了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份额。而中国产品向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使得这些国家的企业更加困难。但是不可否认,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中,中国的很多产业也同样面临着转型和升级的压力和阵痛。在世界经济结构和产业分工的过程中,各国经济必将在碰撞和冲突中走向融合。 优势和竞争力是关键 问:出现这些摩擦之后,现在中国在国际贸易活动中的情况如何? 答:尽管摩擦不断,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仍然很受欢迎,根本原因在于中国产品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可以说,中国出口的增长是在非但享受不到什么优惠待遇而且还遭受着各种壁垒和压力的情况下实现的。 外国政府限制进口中国廉价产品固然会影响中国的利益,但这种限制同时也损害了本国消费者的利益。正因为如此,针对中国产品的贸易限制措施虽然很多,且花样不断翻新,但实施起来难度很大,有些根本无法实行,即使实行了也注定不能长久。从长远来看,只要中国产品具有较强的比较优势和国际竞争力,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75号――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加阳公司与萨斯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75号――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加阳公司与萨斯喀彻温钾肥公司合并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决定的公告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75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7.11.06 【实施日期】2017.1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商务部公告 (2017年第75号) 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加阳公司与萨斯喀彻温钾肥公司合并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决定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收到加阳公司(Agrium Inc.,以下简称加阳)与萨斯喀彻温钾肥公司(Potash Corporation of Saskatchewan Inc.,以下简称萨钾)合并案(以下称本案)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查,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

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审查程序 2016年11月8日,商务部收到本案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核,商务部认为该申报材料不完备,要求申报方(包括加阳和萨钾,下同)予以补充。12月5日,商务部确认经补充的申报材料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申报予以立案并开始初步审查。2017年1月4日,商务部决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实施进一步审查。经进一步审查,商务部提出了对本案的竞争关注。4月1日,经申报方同意,商务部决定延长进一步审查期限。进一步审查延长阶段届满时,申报方申请撤回案件并得到商务部同意。6月2日,商务部对申报方的重新申报予以立案审查。商务部认为,此项集中对全球及中国氯化钾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目前,本案处于进一步审查延长阶段,截止日期为2017年11月25日。 在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征求了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下游客户及行业专家意见,多次召开座谈会了解相关市场界定、市场参与者、市场结构、行业特征等方面的信息,并对申报方提交的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了审核。 二、案件基本情况 合并一方加阳于1992年在加拿大设立,成立时间最早可追溯到1931年,是多伦多和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加阳是一家农作物营养素生产商和经销商,其通过加拿大钾肥出口公司(以下简称Canpotex)向中国销售氯化钾。 合并另一方萨钾于1989年在加拿大设立,成立时间最早可追溯到1975年,是多伦多和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萨钾生产、供应钾肥、磷肥和氮肥等农业肥料,并通过Canpotex向中国销售氯化钾。 根据加阳和萨钾于2016年9月11日签订的协议,两公司将通过成立新母公司的方式合

国家商务部对中国直销的态度

国家商务部政要温再兴对中国直销行业的报告 (世界华人直销大会温再兴)在6月25日第十一届世界华人直销大会开幕式上,国家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原巡视员温再兴先生发表精彩的致辞。 首先,他祝贺本次大会取得圆满成功,并对世界华人直销大会十一年来为直销行业搭建学习交流的平台及引导直销健康发展的成果给予肯定。 在讲到《直销管理条例》立法十年,直销业在政府的立法监管下直销市场得以有效规范,直销业已经走上了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根据世界直销协会联盟发布的2014年全球各国直销营业的数据显示中国已经成为世界最大直销市场之一。特别是在目前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激烈竞争环境下,直销依然表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是他也指出目前直销企业和行业的发展也存在秩序混乱的现象,直销企业发展不平衡、管理经验不足、专业人才匮乏、部分企业精英不规范等问题。 关于在互联网+正在成为传统行业转型新的趋势,温再兴先生表示在新的时期广大直销人要适应形势的变化,抓住机遇加快步伐做大做强,并举出五点建议:一是要抓住大健康产业机遇加快发展;二是适应新的形式创新直销经营模式,当前互联网+发展改变了传统工业商业模式,直销和互联网新技术对接都是不可阻挡的。李克强总理2015年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把以互联网为载体,线上线下互动相互紧

扣,直销行业也要响应这个号召开展符合行业特点的电子商务。三是要切实加强企业内部制度建设;四是要加强企业自律和员工队伍建设,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五是发挥行业协会和第三方服务机构作用。 最后他说到直销行业现在已经是我国商贸流通行业重要组织部分,虽然从事直销工作是艰辛的,但是又是光荣的,展望东方,新时期成功的曙光已经照亮天际。我们要树立信心,充满激情去努力开扩创造直销界更光明美好的未来,为中国经济又好又快做出新的贡献。▲ 更多资讯,百渡搜----阅善老师。 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致敬!

对外经营者备案办理流程-商务局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办理流程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本地区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网上提交《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登录填写《登记表》并上传营业执照电子版。确认信息无误后保存并提交。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企业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双面打印到一张A4纸上。 (二)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1、按本条第一款要求填写的《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非必须);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

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均加盖企业公章。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备案登记表编号:进出口企业代码: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还须填写以下内容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还须填写以下内容 填表前请认真阅读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备案登记机关 签章 年月日

本对外贸易经营者作如下保证: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 二、遵守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海关、外汇、税务、检验检疫、环保、知识产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核、生物、化学、导弹等各类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从事任何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四、不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五、在备案登记表中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的、准确的、真实的;所提交的所有材料是完整的、准确的、合法的。 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变更手续。 以上如有违反,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对外贸易经营者签字、盖章 年月日注:1、备案登记表中“组织机构代码”一栏,由企业、组织和取得组织机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2020版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及时有效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合法权益,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 (一)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被投诉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向投诉工作机构申请协调解决的行为; (二)投诉人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在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行为。 前款所称投诉工作机构,是指商务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部门或者机构。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的行为。

第三条【投诉工作机构工作原则】投诉工作机构应坚持分级负责原则,及时处理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第四条【投诉人基本义务】投诉人应当如实反映投诉事实,提供相应证据,积极协助投诉工作机构开展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条【联席会议】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称联席会议),协调、推动中央层面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指导和监督地方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的工作。 第六条【全国外资投诉中心】商务部设立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以下简称全国外资投诉中心)。全国外资投诉中心设在投资促进事务局,负责处理如下投诉事项:(一)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 (二)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 (三)在全国范围内或者国际上有重大影响,全国外资投诉中心认为可由其处理的。 除处理前款规定的投诉事项外,全国外资投诉中心还应开展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的培训,推广投诉事

商务部公布最新直销企业名单

商务部公布最新直销企业名单 序号企业名称批准日期服务网点核查备 案日期 1 海南金芦荟实业有限公司2014-06-09 2014-12-05 2 四川福能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4-06-09 2014-12-01 3 东方药林药业有限公司2014-01-13 2014-11-06 4 三株福尔制药有限公司2014-07-31 2014-08-27 5 宝丽(中国)美容有限公司2013-10-08 2014-04-03 6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10-18 2014-01-07 7 理想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13-12-13 2014-01-07 8 长青(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2013-10-08 2013-12-19 9 广东九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3-07-23 2013-10-28 10 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3-08-07 2013-10-08 11 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2013-03-14 2013-08-12 12 天福天美仕(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2-12-19 2013-05-30 13 圣原健康产业有限公司2012-12-19 2013-05-16 14 天津市康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2013-03-14 2013-04-18 15 上海春芝堂生物制品有限公司2013-01-05 2013-04-12 16 吉林省美罗国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12-19 2013-01-23 17 吉林东升伟业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2012-08-24 2012-12-20 18 山东安然纳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12-01-09 2012-07-11 19 湖南炎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2011-10-10 2011-12-09

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报告表填表说明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报告表填表说明 一、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 (一)注册地址:填写注册地址后,需勾选是否位于自贸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系指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企业类型:按外商投资企业性质分别填写“合资”、“合作”、“独资”、“股份制”。“股份制”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其中非上市公司中的“公众公司”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 (四)成立方式: 1.合并新设:系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2.分立新设:系指一个公司分立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或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 3.并购设立: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

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4.吸收合并:系指公司接纳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接纳方继续存在,加入方解散。内资企业吸收合并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吸收方的内资企业应填写此表,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勾选此处的“吸收合并”项,被吸收的原外商投资企业应另行办理相应的解散手续。 5.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非外商投资上市公司:系指外国投资者通过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要约收购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十。 (五)投资行业: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划分的小类行业类别代码勾选填写涉及的行业,再从中勾选确认一个行业作为企业的主营行业。 (六)业务类型:需勾选填写其中的一项或多项,不涉及各特殊类型的,勾选“不涉及以上各类型”。 1.高新技术企业:系指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2.独立法人研发中心:系指依据《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国投资者以中外合资、合

商务部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令 2009年第5号 【发布日期】2009-03-16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认真了解并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互利共赢"原则。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 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核准 第五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商务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一)。《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第六条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商务部核准: (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 (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第七条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第八条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二),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核准。 第九条企业境外投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核准: (一)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我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可能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 (四)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 境外投资经济技术可行性由企业自行负责。 第十条商务部核准第六条规定的境外投资应当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涉及中央企业的,由商务部征求意见;涉及地方企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境外投资应当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核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视情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 第十一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时应当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提供投资事项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 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主要从东道国安全状况、对双边政治和经贸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的中国直销企业名单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的中国直销企业名单: 一、中国直销企业名单之外商投资直销企业列表:共14家企业雅芳(中国)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6-02-22) 如新(中国)日用保健品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6-07-22) 宝健(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6-07-22) 宁波三生日用品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6-08-14) 欧瑞莲化妆品(中国)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6-09-12) 金士力佳友(天津)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6-10-16) 富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6-10-26) 玫琳凯(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6-12-01) 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6-12-01) 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6-12-01) 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7-02-02) 南方李锦记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7-02-25) 康宝莱(中国)保健品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7-03-23) 嘉康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7-03-23) 二、中国直销企业名单之内资直销企业列表:共5家企业 辽宁省蚁力神天玺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6-07-19) 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6-08-16) 新时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6-08-16) 广东康力医药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6-12-22)

北京罗麦药业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7-03-23) 2010年中国直销行业分析投资前景预测报告全面的概括了中国直销行业市场发展状况。以上就是中国直销企业名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务部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企业)申报流程

商务部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企业)申报流程说明 (一)、申报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企业成立已满二年或以上; 2、近二年均有主营业务收入; 3、企业处于持续经营状态,非即将关、停的企业; 4、企业无信用不良记录及违规违法行为记录; 5、非医药行业外的所有行业企业单位; (二)、申报流程 1.填写《商务部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书》(电子档) 说明:按《填写须知》填写、格式不能变,评审流程以提交电子档文件开始计算。 2.提交申报企业材料(纸质版) 说明:企业提交《国家商务部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书》及《企业提交书面资料》的纸质材料,按照《国家商务部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书》的顺序进行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和骑缝章。纸质材料需在1个月内提交至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信用管理中心。 3.信管中心初审 说明:信用管理中心对申报企业申报资格认定,及其信用初审工作,初审时间为3-7个工作日。 4.信用评价小组等级评定、终审 说明:由信用管理师(高级以上)和信用专家组成的企业等级评价小组,对企业等级评定。评审结果约5个工作日发布并安排牌证制作。 5.铜牌证书颁发 说明:信用等级评价含一牌一证,初审结果后7个工作日。 (含:商务部等级铜牌、商务部信用等级证书) 6.网站公示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后30天左右完成公示,公示网址如下: (1)商务部市场秩序网公示 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b66734426.html, 案例演示:https://www.360docs.net/doc/b66734426.html,/article/xinyong/hyxy/201303/1736707_1.html (2)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官网公示 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b66734426.html, 案例演示:https://www.360docs.net/doc/b66734426.html,/content.asp?id=31571 (3)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信用管理中心官网 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b66734426.html,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信用管理中心 2014-2-11

商务部备案申请指南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申办指南 一、办理程序 二、办理规定 (一)进口商应当是中国内地有对外贸易经营许可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是外商投资企业。最终用户应当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同一单位可以同时作为进口商和最终用户。 (二)申请《说明》以进口商为主办理。进口商应当在与出口商签订合同后申请《说明》,原则上一份合同办理一份。但同一个合同涉及不同用户、不同用途或不同出口国时,可办理相应份数。 (三)境外赠送或各类合作协议项下的非商业性进口,在办理时需提供境外赠送单位出具的有关文件和国内有关 部门或单位的接受函或协议文本的复印件,证明该项进口系非商业性进口。 (四)经中国商务部审核出具的《说明》由进口商通过出口商递交出口国政府出口许可证审批部门。自出具之日起

6个月内递交有效。其他材料由商务部存档。《到货证明》由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在商品到货并交付最终用户后一个月 内通过本系统填写并在线提交。 (五)取得《说明》的进口商改变申请进口的受管制商品和技术的最终用户、最终用途或型号、数量的,或取消进口申请,应当将原《说明》交回商务部,并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说明》。 (六)已向出口国政府递交《说明》,但又取消申请进口的敏感商品和技术,或者未能取得出口许可证的,进口商应当及时向商务部书面说明情况。 (七)出口国政府对已收到《说明》的受管制商品和技术出口提出进行许可前最终用户访问或者到货后最终用户 访问的要求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应当立即报告商务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受出口国政府的最终用户访问要 求和安排访问。 (八)商务部可对最终用户进行检查,也可委托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最终用户进行检查,最终用户和进口商有义务予以配合。最终用户检查的方式包括:1.出具前现场检查;2.出具后现场检查;3.到货后现场检查;4.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检查。 三、出具的国家地区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说明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说明 日期:2010-01-30 发布者:对外贸易处点击次数: 办理条件: 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二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申报材料: 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五条(三)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1. 按本条第二款要求填写的《登记表》;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 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办理程序: 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五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程序 (一) 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https://www.360docs.net/doc/b66734426.html,)下载,或到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登记表》(样式附后)。 (二)填写《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 经办人提出拟办意见,报处室领导审核; (四) 签发《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企业申报商务部3A企业信用评级的好处

企业申报商务部企业信用评级的好处 1.品牌资质提升: 提升企业资质,获得国家政府的认可,颁发商务部统一编号的牌匾和证书,成为“国家A级信用企业单位”称号。 2.成交率提升: 是企业履约能力、投标信誉、综合实力与竞争力的体现,在市场交易活动中提高成交率;特别是项目型公司,在招投标过程中甲方对资质审核较严格,类似3A 信用等级,同属于重要资质,有一定的加分,有利于增加中标筹码. 3.项目支持: 银行融资贷款、申报政府项目、国家无偿资助时有一定加分;企业达到3A证书将优先审批贷款申请,符合条件的凯冠公司可以协助申请银行贷款。 4.企业在获取融资及企业上市时相对容易,对企业达到3A证书的,凯冠可以安排国外投资公司进行评估,符合条件可以进行风投以及企业上市辅导. 5.市场推广应用: 允许企业在企业的宣传手册,产品外包装、说明书、合格证等宣传载体上使用的国家商务部信用LOGO; 6.国家政府网站公示: 企业获得A级以上信用评级结果,在国家商务部市场秩序网、中国反商业欺诈网(https://www.360docs.net/doc/b66734426.html,)上进行公示,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信星计划官网等上公示。上下游客户随时可查询,企业资料在商务部信用办公室备案。 7.百度标注 百度的合作客户还可以获得商务部及百度联合认证,百度搜索获得A级以上信用企业公司名称,在公司官方网站后显示“V”形图案,鼠标放置到“V”形图案上,显示"该公司具有商务部信用办公室核准的AAA级行业企业信用评价资质“。 8、刊登发表在商务部《商务年鉴》及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系统。 9、由商务部和国资委在国际商报上进行统一备案公示。 10、刊登在由商务部和国资委主办的《中国行业信用评价A级以上企业名录》及光盘上,此书及光盘每年出版一次将印送给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驻外经商机构及驻华使领馆。 长沙市凯冠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协助企业办理3A信用等级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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