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退休对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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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退休对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作用

作者:赵培培穆亚菊

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4年第07期

我国有关退休年龄的规定最早出现在1951年颁发的《劳动保险条例》中:男职工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职工为50周岁。后《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暂行办法》又对女干部和女职工加以区分,将女干部的退休年龄提高到55周岁。然而,在2008年人社部有关负责人透露待条件成熟将以“小步渐进”方式将职工退休年龄延迟至65岁。退休年龄的延迟的讨论一时甚嚣尘上。2014年3月10日上午,人社部部长尹蔚民对于大家关注的延迟退休问题再次作出了回应。他表示,延迟退休方案肯定会在2020年之前出台。

沿用了60多年的男60岁、女50~55岁的退休年龄政策面临巨大改变,究其原因不难发现: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日益严重,我国养老保险体制受到越来越严峻的考验,养老制度转轨成本(也称隐性债务)造成了巨大的养老基金亏空,延迟退休年龄,不仅能“节流”,减少养老保险支出,更能够“开源”,延长职工缴费年限,增加养老金的积累。本文将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制度、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制三方面重点分析延迟退休年龄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

一、延迟退休对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积极作用

发达国家的法定退休年龄大部分都是62~65岁。面对人口老龄化,发达国家几乎都采取了提高法定退休年龄的政策。例如,德国将退休年龄提高到65岁。英国正在使男女的退休年龄相同,均为65岁。今年5月2日澳大利亚财政部长宣布,基于目前的财政状况,从2035年起将澳洲人的退休年龄推后至70岁。纵观世界各国大都将延迟退休年龄政策作为应对人口结构老龄化趋势的举措之一,决策者们看中的即延迟退休年龄在养老保险制度完善中发挥的积极作用:缓解养老保险资金供求紧张,保障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中国养老保险体制“统账结合”的部分积累模式虽兼具现收现付制和完全积累制的优点,但体制转轨时所产生的隐性债务问题也随之而来。2012年2月,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专家在“中国和拉美养老金制度国际研讨会”上透露,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个人账户“空账”已达1.3万亿元。6月11日,中国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曹远征牵头的中银研究团队和德意志银行大中华区首席经

济学家马骏牵头的复旦大学为主的研究团体撰写《化解国家资产负债中长期风险》预测,到2013年,中国养老金缺口将达到18.3万亿元。这是由于在养老保险体制建立的初期,人口结构低龄化,领取养老金的人数并不多,现收现付模式运行平稳。但在现收现付模式下,最初几代的退休者享受了远远超出其缴纳的养老金。在养老金转轨后,当年为新体制实施前己退体的人员(简称“老人”)支付的养老金和将来为新体制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简称“中人”)支付的过渡性养老金成为了我国养老金的隐性债务。再加上我国经济增长速度放慢,政府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贴力度被迫降低,人口老龄化现象加剧,促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赡养率大幅提高,最终将导致养老保险收不抵支,面临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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