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发展不能受制于“药”和“人”

行业发展不能受制于“药”和“人”

文/邓 勇 冯亦浓

【期刊名称】中国卫生

【年(卷),期】2017(000)008

【总页数】1

现阶段,我国中医药事业主要面临四重挑战:服务不足以支撑需求,资源总量、体系建设难以支撑人民群众的需求;技术不足以适应社会,人才、能力、理论与实践脱节;制度不足以发挥优势,政策法规缺乏专业规律;组织不足以权责相应,权责分离、职能分割、医药分开。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中医药事业向前发展的脚步。

《中医药法》作为中医药行业的“母法”,其地位显而易见。《中医药法》施行后,这一系列问题将得到较好的解决。比如,对于具有中医药独特规律的饮片、验方、院内制剂、师承和确有专长技术人员、纯中医诊所等制度设计的创新,也将进一步促进中医药行业走向“继承与创新并举,传统与现代交汇”的新格局。

中医药行业的发展,一直受制于药和人的问题。在药的方面,表现为中药材、中药饮片、院内制剂质量不佳和应用受限;在人的方面,则是合格的中医医师、药师缺乏;当药和人的问题交杂在一起,则是整体中医药服务力量的不足。《中医药法》为改变这一现状,做出了不少实质性的规定。

以药中的中药饮片为例,《中医药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护中药饮片传统炮制技术和工艺。支持应用传统工艺炮制中药饮片,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中药饮片炮制技术研究。”这一规定既表达了对传统饮片工艺的保护,又表达了对饮片技术进步的渴望。而在过去的《中医药条例》中并未出现任何关于中药饮片的详细规定,仅提及“中药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药品管理法》执行”。

人的典型问题是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培养和地位。由于中医的特殊性,仅靠院校培养难以使中医得到良好的传承,因此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培养显得十分重要。《中医药法》做出了与《中医药条例》不同的规定,不再限制为“必须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并经注册取得医师资格执业证书后才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而是确定为“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区、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制定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这一方式将切实改变目前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医师资格难、寻找执业医疗机构难的问题,让其所学能够真正发挥在临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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