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宇集团: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0-02-27

广宇集团: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0-02-27
广宇集团: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0-02-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锦律证字2010第0226号致: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称锦天城)接受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锦天城律师出席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锦天城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锦天城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锦天城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锦天城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2月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以及需审议的内容。由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公告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并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三个交易日内(2010年2月2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2月26日上午9:00在浙江省杭州市平海路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鹤鸣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人,持有公司股份数260,483,37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24%;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2人,持有公司股份数37,408,5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0%。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3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数297,891,944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74%。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10年2月2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锦天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包括网络投票方式,以下同)、列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大会的审议内容

1、审议《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09年度财务报告》;

4、审议《2009年年度报告》和《2009年年度报告摘要》;

5、审议《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审议《关于〈200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7、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审议《关于授权董事会2010年度新增土地投资及项目公司投资额度的议案》;

9、审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10、审议《关于修改〈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的议案》;

1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议案不采用累积投票制。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述职。

锦天城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相符,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网络投票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了表决并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获得了网络投票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议案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获通过。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

经办律师:梁瑾

张小燕:

2010年2月26日

公司设立法律意见书范文(2021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30652 公司设立法律意见书范文

公司设立法律意见书范文(2021版) 公司设立法律意见书范文 致: 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引言) ________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就发起设立 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事宜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股份公司各发起致: 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________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就发起设立 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事宜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股份公司各发起人的主体资格 二、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 三、股份公司的发起方式 四、股份公司发起人与股份公司的关系 五、股份公司章程(草案) 六、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 七、股份公司的股份设置和股本结构

八、股份公司拥有或者使用的主要资产状况 九、股份公司的工商、税务守法状况 十、股份公司的涉讼状况 十一、结论意见: ________ 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 年 ________ 月 ________ 日 说明: 1 、文书的含义及作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并且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了较有限责任公司严格得多的标准。因此,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必须按一系列的条件准备好各种文件,并上报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在上报材料中,往往需要律师对一系列的文件进行法律上的审核,并且就其合法与否出具法律意见,而且该法律意见文件也要作上报材料,这就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事实上,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律师的作用远不止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往往还参与发起人的协议、章程、以及其他重要合同、决议的起草工作。只有经过认真起草各种协议并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碍,才能最终获得批准。 2 、文书制作要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一般要写明以下要点:( 1 )引言。引言部分要写明委托人(一般为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和被委托人(即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委托事项,以及制作法律意见书的依据、用途和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 2 )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要对各发起人进行介绍,并出具其

股东退股协议书

股东退股协议书 由于个人原因,经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如下退股协议,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甲方(退股方) : 乙方(法人方) : 第一条股权的转让 1、甲方因个人原因自愿退出“”股份会。甲方确认与该公司无任何经济及财务纠纷 (包括合并前和退股后的 ) 。 2、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转让协商。 ~ 3、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甲方不再享受该公司相应的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包括合并前和退股后的)。 第二条退款内容 1、此次甲方退出股份,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乙方应付甲方的金额为(人民币计算) _______________元,合计_______________(大写:)元。 2.甲方要求应以现金的形式得到乙方给予甲方的退股金额_______________元,合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大写:)元整。时间期限为: 。 第三条违约责任 】 1、协议签订后甲方不会作对乙方有害的各项事务并维护公司所有的利益, 并会遵守双方关于公司运营的相关保密约定。 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所有的债权债务和亏损、盈利分红(包括合并前和退股后的) 与甲方再无任何关系。 3、甲方不会干预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乙方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任何原因对甲方提出法律上和金钱上的所有追偿行为和追责行为。 4、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通过协议签署地诉讼解决。 ~ 第四条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立即生效。 2、本协议生效之日即为股权转让之日, 该公司据此更改股东名册、换发出资证明书,并向登记机关申请相关变更登记。 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方及中间方各执一份,若乙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时间金额退还甲方应得退股金,甲方有权以此协议书上诉法院,请求法院以法律方式强制乙方退还甲方退股金。金额为 _____________(大写 )元。 甲方(退股方): (签字或盖章 ): 乙方(法人方): (签字或盖章 ) :

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刘慧玲、张铮出席了于2012年6月4日举行的公司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内容、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均予以核验及见证,并依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5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会议通知公告的时间,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告中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公司设立法律意见书范文(标准版)

(合同范本)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HT-019352 公司设立法律意见书范文(标准Model legal opinion on company establishment

公司设立法律意见书范文(标准版) 公司设立法律意见书范文 致: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引言)________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就发起设立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事宜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股份公司各发起致: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________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就发起设立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事宜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股份公司各发起人的主体资格 二、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 三、股份公司的发起方式 四、股份公司发起人与股份公司的关系 五、股份公司章程(草案) 六、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 七、股份公司的股份设置和股本结构 八、股份公司拥有或者使用的主要资产状况

九、股份公司的工商、税务守法状况 十、股份公司的涉讼状况 十一、结论意见: ________ 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 说明: 1 、文书的含义及作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并且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了较有限责任公司严格得多的标准。因此,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必须按一系列的条件准备好各种文件,并上报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在上报材料中,往往需要律师对一系列的文件进行法律上的审核,并且就其合法与否出具法律意见,而且该法律意见文件也要作上报材料,这就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事实上,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律师的作用远不止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往往还参与发起人的协议、章程、以及其他重要合同、决议的起草工作。只有经过认真起草各种协议并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碍,才能最终获得批准。 2 、文书制作要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一般要写明以下要点:(1 )引言。引言部分要写明委托人(一般为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和被委托人(即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委托事项,以及制作法律意见书的依据、用途和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2 )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要对各发起人进行介绍,并出具其是否具有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的法律意见。

股东退股协议范本

股东退股协议范本 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股东退股协议书怎么写?小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股东退股协议书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由于*****公司股东*****在2009年4月29日离开公司,提出退本股权,特申请办理股权转让协议。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股权转让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姓名(转让方):乙方姓名(受让方): 住所:住所: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第一条股权的转让 1、甲方将其持有该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转让的股权;

3、甲乙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万元; 4、甲方保证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不存在第三人的请求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5、甲方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中尚未实际缴纳出资的部分,转让后,由乙方继续履行这部分股权的出资义务。 (注:若本次转让的股权系已缴纳出资的部分,则删去第5款) 6、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即享受%的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甲方不再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 7、甲方应对该公司及乙方办理相关审批、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提供必要协作与配合。 第二条转让款的支付 (注:转让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由转让双方自行约定并载明于此) 第三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2篇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2篇 Model legal opinion of shareholders' meeting 编订:JinTai College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2篇 前言:意见是人们对事物所产生的看法或想法,是上级领导机关对下 级机关部署工作,指导下级机关工作活动的原则、步骤和方法的一种 文体。本文档根据意见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 2、篇章2: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 如何写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下面是小泰给大家整理收集的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供大家阅读参考。 篇章1: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 致: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xx市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建为 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xxx5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xxx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xxx5年度股东大会于xxx6年4月8日上午10:00在xx市浦东新区秀浦路3188弄创研智造B7幢10号公司会议室准时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 经核查,xxx6年3月18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xx5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期限、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2015中国地产排名

2015中国房地产排名 排名企业名称 1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 恒大地产集团 3 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4 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 6 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 7 世茂房地产控股有限公司 8 融创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9 龙湖地产有限公司 10 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11 华润置地有限公司 12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13 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4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 远洋地产控股有限公司 16 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17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8 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9 复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1 新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2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3 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4 旭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5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6 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27 四川蓝光和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8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9 越秀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30 路劲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31 正荣集团有限公司 32 海亮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3 融信(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4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35 宝龙地产控股有限公司 36 建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37 禹洲集团 38 上海升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9 上海中建东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40 上海实业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41 雨润地产集团 42 龙光地产控股有限公司 43 金辉地产 44 浙江佳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45 广州时代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46 景瑞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7 亿达集团有限公司 48 中骏置业控股有限公司 49 国购投资有限公司 50 农工商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 浙江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2 联发集团有限公司 53 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54 朗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5 首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56 方兴地产(中国)有限公司 57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8 重庆华宇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59 三盛地产集团 60 中国奥园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项目公司法律意见书

设立项目公司法律意见书 设立项目公司法律意见书致:XXX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筹建XXX实业有限公司和开发XXX项目四川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司)的委托,就关于贵公司与成都XXX投资有限公司联合筹建XXX实业有限公司和开发XXX项目相关法律文件 设立项目公司法律意见书 致:XXX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筹建XXX实业有限公司和开发XXX项目 四川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司”)的委托,就关于贵公司与成都XXX投资有限公司联合筹建XXX实业有限公司和开发XXX项目相关法律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相关法律文件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供参考。 一、贵司提交我所律师审查的法律文件 1、贵司与成都XXX投资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书》 2、贵司与成都XXX投资有限公司《出资协议书》 3、XXX实业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二、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三、法律分析 1、关于“资金使用费” 《合作协议书》第三条项目公司融资中约定:“1、项目公司需要甲方(即贵司)融资时,甲方同意承担融资义务,项目公司按年利率12%向甲方支付资金使用费,资金使用费按季度收取。” 该项条款所约定的利率如超过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则超过部分属于税前向股东分配利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规定的利润分配原则。 由于以上原因,XXX有限公司的税前利润可能与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有一定差异。我们特提醒贵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计缴应纳所得税款。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关于XXX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1)股东会 XXX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为贵司与XXX投资有限公司各占50%,存在贵司与XXX投资有限公司意见相左而出现股东僵局,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的风险。 (2)董事会 XXX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中

股东退出的法律意见书

股东退出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致:佛山××有限公司 现就贵司关于“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路径”问题的咨询进行法律分析并出具法律意见。 一般而言,公司股东退出的法定方式包括股权转让、公司减资、被合并注销、要求公司回购、协议解散、司法解散等。 1、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最便捷的股东退出方式,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股东,那么可以直接转让。如果是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则需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它公司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公司其他股东如果不同意转让给别人,就应当自己购买,所以,只要有人肯作为受让方,股权转让就可以实现。 2、公司减资 通过公司减资来实现股东退出,其实质是公司回购了退出股东的出资。也就是说,公司以其减少的注册资本购买了股东的出资从而实现了股东的退出。 前提是需要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另外,公司减资的程序比较复杂,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公告与债权人协商债务偿还或担保事宜等等,周期也比较长。 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3、公司合并 《公司法》第173条规定:“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的决议,必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合并是一种无须通过解散、清算程序即可消亡和变更公司的行为,易保留被吸收公司的资质,特别适用于被吸收的公司债务复杂难以清算的情况。 4、股东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东所持有的股份需要满足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即:(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5、解散公司 公司的协商解散决议需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关于公司的司法解散,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时,股东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以实现退出目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传化智联: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0)浙经意字第106号 二〇二〇年五月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0)浙经意字第106号致: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方怀宇、李诗云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涉及的资料和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0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bd14350832.html,)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0年5月18日(周一)下午13:30时在杭州市萧山钱江世纪城民和路945号传化大厦

公司企业设立法律意见书范文

公司企业设立法律意见书范文 致: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引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以下简称股份公司) 的委托,担任贵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就发起设立股份有限 公司事宜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一、股份公司各发起致: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 (引言)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股份有限公司 筹委会(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就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事宜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股份公司务发起人的主体资格 二、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 三、股份公司的发起方式 四、股份公司发起人与股份公司的关系 五、股份公司章程(草案) 六、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 七、股份公司的股份设置和股木结构 八、股份公司拥有或者使用的主要资产状况 九、股份公司的工商、税务守法状况 十、股份公司的涉讼状况 H—、结论意见:

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签字) 年月日 说明: 1、文书的含义及作用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并且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了较有限责任公司严格得多的标准.因此,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必须按一系列的条件准备好各种文件,并上报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在上报材料中,往往需要律师对一系列的文件进行法律上的审核,并且就其合法与否出具法律意见,而且该法律意见文件也要作上报材料,这就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事实上,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律师的作用远不止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往往还参与发起人的协议、章程、以及其他重要合同、决议的起草工作. 只有经过认真起草各种协议并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碍,才能最终获得批准. 2、文书制作要点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一般要写明以下要点: (1)引言.引言部分要写明委托人(一般为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和被委托人(即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委托事项,以及制作法律意见书的依据、用途和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2)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要对各发起人进行介绍,并出具其是否具有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的法律意见. (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有两种方式,即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法律意见书要载明其设立方式,并就该设立方式是否合法发表法律意见. (4)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方式.法律意见书要具体写明各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如货币、实物、各种无形资产)及出资比例,并就此发起方式的合法与否发表法律意见.

股东自愿退出协议样本

股东自愿退出协议样本 股东自愿退出协议【】与【】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月月【】日在【【】】签署::转让方::【】住所::【】身份证号::【】受让方::【】住所::【】身份证号::【】鉴于:: 1、转让方合法持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的股权。 转让方有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全全部转予受让方;; 2、受让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受让标的股权。 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充分协商,双方就股权转让事项,达成协议如下::1标的公司及基准日本协议约定之标的公司,于【年月日】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转让方出资人民币【【】元(大写:【】】元整)占标的公司注册资本【】%%。 转让方与受让方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基准日确定为【】年【】月【】日。 2股权转让2.1转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受让方转让标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的股权;受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受让标的股权。 3股权转让的价格及支付3.1标的股权转让价格双方同意,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格为【【】】元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3.2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由受让方按以下约定支付:(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即【【】】元(大写写:人民币【】】)元整)。 ( (2))剩余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日期为自股权变更登记在标的公司股东名册起【】个工作日内。 4标的股权的交割4.1本次股权转让的交割日为受让方支付首期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自交割日开始,标的股权归受让方所有,受让方取得标的公司的股东资格。 4.2转让方应配合和督促标的公司于交割日当天将受让方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之中。 4.3》股权交割后,受让方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标的公司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5过渡期间的约定5.1自本协议约定基准日起至交割日的期间为过渡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和《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赖宏、杨飞雁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08年6月27日在重庆市朝天门大酒店召开的2007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 2008 年 1 月 31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2008 年 3 月 12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2008 年 6 月 5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2008年3月12日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章程第 44 条、第 46 条、第 53 条、第 54条、第58条、第59条、第62条、第64条、第96条的规定,公司分别于2008年2月2日、2008年3月15日和2008年6月7日在《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同时,公司于2008年6月7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关于召开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司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及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公司已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年6月27日在重庆市朝天门大酒店如期召开。本所律师在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致: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闻传媒”)之委托,就“无锡金源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金源”)是否为无锡金正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金正源”)的控股股东,无锡金源是否具有对金正源的控制权”之事项进行 法律分析并发表法律意见。 对于本次发表的律师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已依照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上述委托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核,并听取了 华闻传媒相关人员对有关情况的介绍。 2、本所律师发表意见以“华闻传媒提交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陈述的事实均 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之处;所有文件均有效 且具有执行力;所有文件资料的复制件与原件一致”为前提。 3、本法律意见书仅是本所律师基于华闻传媒所提供的有关事实情况及文件 资料,以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情况的说明介绍,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从法律角度对华闻传媒所委托之事项进行分析和论证,并发表律师 个人意见。 4、本所律师本次出具的法律意见,仅供华闻传媒向有关证券监管部门报备 之目的使用,亦可随华闻传媒其他文件一并予以公告,除此之外,不得被华闻传 媒以及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现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有关事实情况,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已获知之事实情况 1、2011 年12 月,无锡金源、汇博(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汇博(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汇博”)以及上海奇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奇赛”)共同投资设立金正源,金正源 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10 亿元(人民币,下同),其中无锡金源持有金正源55% 的股权,天津汇博持有金正源20%的股权,上海奇赛持有金正源25%的股权;

股东退出协议书

股东退出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 年龄: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 年龄: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 依据《合伙企业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和甲乙双方合伙协议,按照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制定本协议。 一、甲乙双方合伙经营的商铺/商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其他权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经甲乙双方协议同意以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为甲方退伙之日。 三、甲方与乙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订立合伙契约,共同合伙经营事业,现因甲方意欲另图其他事业,现提出退伙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四、甲方与乙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按照合伙企业按原股份

退还退伙人甲方:____________元。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转入甲方账户,逾期未转款,按股份金额的____%计算利息。如超过_______天,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保全费等全部由乙方____________承担。 五、甲方不负责其他一切债务。 六、甲方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 不承担连带责任。 七、甲方退伙后,合伙事业某些事项需要甲方予以协助完成的,甲方有义务予以配合,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变更有关协议主体、履行未完结的合同等。 八、甲乙双方承诺对双方合伙、退伙事宜俱无隐瞒。任何乙方隐瞒事实,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共同签字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中际旭创:2019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山东龙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龙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际旭创”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圣瀑律师、邹方逵律师(“本所律师”)出席中际旭创201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中际旭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0年5月18日,中际旭创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于2020年6月9日召开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5月19日,中际旭创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于2020年6月9日下午

增资的法律意见书

增资的法律意见书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天津**事务所关于**有限公司拟向**有限公司现金增资的法律意见书 文号 致:**有限公司 天津**事务所依据本所与**(下称:**)签订的《委托协议书》,受**的委托,指派**律师、**律师(下称:本律师)就**拟向**(下称:**)现金增资之事宜(下称:本次增资),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执业许可证及本律师执业证书附后)。 一、本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4、《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5、《天津市国资监管清单》(津国资法规〔2014〕82 号)及修改。 二、本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审阅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产权登记表》; 3、**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5、**的《变动企业产权登记信息表》; 16、文件真实性承诺。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出具日前已经发生的或存在的法律事实以及依据前述有关法规和有关规定出具。 2、本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及**的主体资格的真实、有效性以及增资方案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并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的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 4、**已向本律师保证,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全部有关事实资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向**增资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明示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及本所律师均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向**增资所必备的法定文件之一,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故,本律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渤海国资提供的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标准版).docx

LOGO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WORD模板文档中文字均可以自行修改 ××××有限公司

编号:_____________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华川有限*司2015年年度第次股东临时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华川有限*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现行有效的《***华川有限*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河北*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川有限*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曹*立律师列席了2015年***华川有限*司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 (三)2015年月日华川有限*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回执及公告;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等有关事项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检验,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于2015年月日以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同时在发布公告。通知及公告中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参加人员、参加办法等相关事项。

公司设立法律意见书例文(2).doc

2016公司设立法律意见书范文 致: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引言)________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的特聘,就发起设立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事宜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书。一、股份公司各发起致: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________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就发起设立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事宜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股份公司各发起人的主体资格 二、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 三、股份公司的发起方式 四、股份公司发起人与股份公司的关系 五、股份公司章程(草案)

六、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 七、股份公司的股份设置和股本结构 八、股份公司拥有或者使用的主要资产状况 九、股份公司的工商、税务守法状况 十、股份公司的涉讼状况 十一、结论意见: ________ 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 说明:

1 、文书的含义及作用根据《》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并且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了较有限责任公司严格得多的标准。因此,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必须按一系列的条件准备好各种文件,并上报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在上报材料中,往往需要律师对一系列的文件进行法律上的审核,并且就其合法与否出具法律意见,而且该法律意见文件也要作上报材料,这就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事实上,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律师的作用远不止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往往还参与发起人的协议、章程、以及其他重要合同、决议的起草工作。只有经过认真起草各种协议并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碍,才能最终获得批准。 2 、文书制作要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一般要写明以下要点: ( 1 )引言。引言部分要写明委托人(一般为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和被委托人(即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委托事项,以及制作法律意见书的依据、用途和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