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2015)】2015-12-02李耀辉律师

案件受理一般规范

律师应当掌握

的信息1.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是否属于刑事案件

2.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

3.案件发生的背景

4.案件基本事实

5.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机关

6.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

7.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

8.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

接受委托1.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

2.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

3.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

4.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

委托手续1.确立委托关系后,需要办理如下手续:

由律师填写案件批办单,需经承办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同意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刑事辩护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签署授权委托书或委托书一式三份,并要求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开具律师事务所函,由律师交办案机关

2.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

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

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侦查阶

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

(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

(2)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会核实)(4)案件基本情况

(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

(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类

特殊案件

(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

(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审查起

诉阶段

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

(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

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

(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

(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6)其他信息

2.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审判阶

1.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

(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

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

(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

(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

(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6)其他信息

2.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会见

会见一般规范

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

(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文件

(2)会见是否必须两个律师同时会见

(3)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

(4)会见是否属于三类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

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相关机关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

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

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

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

(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

(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

(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

(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

6.律师会见时应当制作会见笔录,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笔录上签字

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

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类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

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

审查起诉阶段

会见

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

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

(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

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

(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

(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

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

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产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产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

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

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

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

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

向其征询保证方式。

辩护律师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

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

申请变更监视居住1、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于符合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应当首先申请取保候审。

2、对于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固定住处,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并不妨碍侦查的,辩护律师认为其不再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在住处监视居住。

3、辩护律师认为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本规范第四十八条

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4、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中公安机关、检察院侦查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存在下述违法情形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院提出控告:

(一)在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没有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的;

(二)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监视居住的;

(三)对被监视居住人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的;

(四)有其他侵犯被监视居住人合法权利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的,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解除监视居住的要求。

申请变更拘留

措施3、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法定羁押期限届满的,辩护律师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拘留措施的申请。

4、辩护律师认为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5、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期间,辩护律师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听取辩护意见的要求。

6、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以及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意见。

7、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

(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二)主观恶性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六)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申请变更逮捕

措施1、辩护律师认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本规范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的,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辩护律师认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3、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羁押期限届满的,辩护律师应当向相

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变更强制措

施的申请。

阅卷

一般规范

1、辩护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相关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2、辩护律师可以采用查阅、摘抄、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进行阅卷,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选择适当的阅卷方式。

3、辩护律师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阅卷,可以提前与相应的办案单位预约,问清阅卷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提前做好阅卷准备。

4、辩护律师阅卷应遵循全面、客观的原则,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时应当保证其准确性、完整性。

(一)如果案卷材料较少,应全部复制;

(二)如果案卷材料较多,也无必要完整复制的,辩护律师应当在完整阅卷的基础上,挑选重点材料进行复制。对于言词证据,一般应全部复制;对于其他证据材料,辩护律师可以挑选复制部分材料,但应扼要记录没有摘抄、复制部分的主要内容。

5、辩护律师阅卷时应先阅读诉讼文书,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罪名、适用的法律,以便有针对性地阅卷。

3.辩护律师拿到案卷材料后,先要核对卷宗材料是否齐全。然后翻阅卷宗目录,了解卷内证据材料的种类,再对卷内材料进行泛读,了解证据材料的主要内容,为复制材料作准备。

4.辩护律师阅卷,应当重点了解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单位涉嫌犯罪的,应当了解单位的相关情况;

(二)涉嫌犯罪事实:涉嫌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是否明确;

(三)证据材料:审查判断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判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是否确实、充分,有无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

(四)案件定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诉讼文书定性罪名是否准确;

(五)量刑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以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六)诉讼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的限制和对其诉讼活动是否合法,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七)同案人情况:共同犯罪的案件,了解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应负的责任;

(八)被害人情况:被害人有无过错,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谅解;

(九)涉案款物情况:有无查封、扣押、冻结涉案物品,清单是否齐备。

5.辩护律师将案卷材料复制后,应认真、细致阅读案卷材料,案卷材料较少的,可以直接在复制的材料上对重点内容进行圈点。对于案件材料较多的,应制作阅卷笔录。

6.制作阅卷笔录的,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一)摘录法:摘录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指控事实、供述、证据、案件性质及认定依据等;

(二)列表法:列表法适用的范围较广,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进行分类列表:

1、索引表:对于案件证据材料多的案件,可制作索引表,将证据材料所在卷宗编号、证据名称、证据取得的时间等内容在索引表中列明,以方便查找证据材料。

2、分类表:对于涉嫌犯罪事实多、罪名多的案件,根据案件的需要,可以对不同的证据材料进行分类列表。

3、对照表:对于案件事实、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多次供述不一致的;供述与证人证言不一致的;证人证言之间不一致的,均可采用对照表。

(三)图示法:对于事件或人物关系比较复杂的案件,可以采用图示法,化繁为简,理清思路。图示法有框图、线段图、圆形图、矩形图、纵横交错图等多种形式。

4、辩护律师阅卷后应有阅卷意见,阅卷意见应包括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适用法律等方面作出分析。

5、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拒绝辩护律师阅卷的,辩护律师应当尽量沟通。经过沟通无法解决且已经影响辩护律师正常工作的,律师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6、律师摘抄、复制的材料应当保密,并妥善保管。阅卷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严格保密。

审查起诉阶段

的阅卷7、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阅读起诉意见书时,重点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况及到案经过、侦查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涉嫌的罪名及适用法律。

8、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完毕后,辩护律师应及时到检察院查阅、复制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

一审阶段的阅

卷1、在一审阶段,辩护律师阅读起诉书时,可将起诉书与起诉意见书进行对比,掌握公诉机关在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适用法律方面有无变化。2、辩护律师虽已经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了案卷材料,但在此阶段仍然需要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重点查阅检察院自行收集证据材料。

二审阶段的阅

卷1、二审阶段辩护律师阅读一审裁判文书时,重点了解一审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采信的证据,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一审人民法院采纳的情况。

2、二审阶段的案卷材料包括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全部案卷材料、一审法院的案卷材料,辩护律师应注意查阅一审庭审笔录,查看是否有一审开庭时未质证的证据而为一审法院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死刑复核程序

的阅卷1、死刑复核阶段,辩护律师阅读一审、二审裁判文书时,重点了解判处死刑的事实、罪名、理由及适用法律。

2、在死刑复核阶段,尚无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到人民法院阅卷,未担任一审、二审辩护人的律师,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案卷材料:

(一)通过自己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原审辩护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借阅案卷材料;

(二)争取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三)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得案卷材料。

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的一般规范

1、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方式有两种:

(一)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二)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

2、辩护律师申请调查取证的程序:

(一)辩护律师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写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需要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的内容或者需要调查问题的提纲等。

(二)调查取证申请书应当一式两份,一份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由律师事务所留存。

3、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基本程序:

(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必须向被调查人出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并由二人以上进行。其中可以包括其他律师事务所共同办理本案的律师。

(二)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可以在征得被调查人同意后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三)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并由调查人、见证人或基层组织、单位、司法机关代表人等相关参与人员签名。

(四)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最好有见证人在场,但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调查取证的见证人: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3.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3、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侦查阶段的调

查取证1、辩护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权。

2、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就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以及有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

3、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并附书面辩护意见。

4、辩护律师如发现其他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应当在征求委托人、当事人同意后,提交公安机关或书面向公安机关提出调查建议。

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查取证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调查取证。

1、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认为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调取。

2、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并附书面辩护意见。

3、在审查起诉期间,辩护律师需要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时,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后,方可进行调查取证。

4、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若发现该证据对犯罪嫌疑人会产生不利影响,可以停止调查。

审判阶段的调

查取证1、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2、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随案移送,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3、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需要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许可后,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被害人出庭作证。

4、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时,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的,辩护律师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收集、调取,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庭审辩护

出庭前的准备

工作1、案件受理后,辩护律师应当及时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联系,出示律师执业证,提交如下法律手续:

(一)律师事务所函;

(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2、辩护律师在阅卷、会见被告人后,应为出庭辩护作好如下准备工作:(一)是否申请回避;

(二)是否申请不公开开庭审理: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被告人要求不公开审理的,辩护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

(三)整理被告人(包括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决定是否自行调查取证;

(三)是否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四)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人民警察、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五)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六)确定辩护思路及辩护观点,草拟辩护方案,辩护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发问提纲(包括发问被告人、同案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

2.质证提纲(对公诉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3.举证提纲(依证据目录进行);

4.辩护意见及答辩提纲。

3、辩护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的,应将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复制,并制作证据目录清单,列明证据名称、来源、拟证事实、页数,一式三份,于开庭前五日前或者在庭前会议时提供给人民法院,证据材料原件在开庭质证后提交法院。

4辩护律师在收到开庭决定通知后,应当再会见被告人,及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的姓名、证据情况、辩护思路、辩护观点等情况与被告人进行沟通,询问是否有需要申请回避等事宜,并将庭审流程及注意事项告知被告人。委托人是被告人的近亲属的,也可以跟委托人进行沟通。

当辩护律师的辩护思路、辩护观点与被告人、委托人的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被告人的意见或者解除委托,由被告人另请他人辩护。

当两位辩护律师的意见不一致时,沟通时应当尊重被告人的意见。

5、辩护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的,应及时与人民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

(一)发现重大证据线索,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或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

(二)所收到的通知开庭日期与已经收到的其他案件开庭日期冲突的;

(三)具有其他无法准时参加开庭的合理原因的;

(四)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

6、辩护律师申请延期开庭,未获批准,又确实不能出庭的,应当与委托人进行协商,妥善解决。

7、辩护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才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更改开庭日期,人民法院不同意更改开庭日期的,辩护律师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8、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信方式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五日前提交人民法院。

庭前会议1、在确定庭前会议的时间后,辩护律师应当分别制作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在庭前会议时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一份:

(一)辩护律师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目录清单(见本章第一百三十六条);

(二)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相关侦查

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等出庭作证的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

住址、联系方式以及拟证事实等;

(三)如有需要进行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单列目录,并附辩护律师认为

应当排除的理由、线索及相应的证据。

如果审判人员没有召开庭前会议,辩护律师可以将上述材料在开庭五日前

提交人民法院。

2、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及时与审判人员沟通,建议审

判人员召开庭前会议:

(一)对案件管辖有异议的(包括侦查、审查起诉的管辖);

(二)需要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的;

(三)需要申请调取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己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

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

(四)提供新证据的;

(五)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的;

(六)需要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七)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八)案情重大复杂及社会影响重大的。

3、审判人员确定召开庭前会议后,辩护律师根据情况可与被告人及审判人

员就被告人是否参加庭前会议进行沟通。

4、在庭前会议中,辩护律师除对本规范第一百四十三条的内容与承办法官、

公诉人进行沟通外,还可以就以下内容进行必要的沟通:

(一)向审判人员、公诉人介绍自己的基本辩护思路,必要时可以事先提

交举证提纲;

(二)控辩双方可以通过庭前会议进行质证的有关证据、意见;

(三)庭审可能持续的时间;

(四)是否可能当庭宣判;

(五)被告人、辩护人可能就案件程序、证据瑕疵、起诉书表述失误等方

面所提出的质疑意见;

(六)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5、辩护律师通过参加庭前会议,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的争议及

不同意见,解决有关程序问题,为参加法庭审理做好准备,并根据庭前会议

相应的修改辩护方案,完善质证和举证提纲。

6、开庭前辩护律师应向法庭了解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

出庭作证情况。如发现有未予通知或未通知到的情况,应及时与法庭协商

解决。

如确有必要,辩护律师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法院院长签发证人强制出庭令

一审辩护1、辩护律师在办理下列公诉案件时,建议被告人要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向被告人说明,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被告人,罪行较轻的,人民法院可以从宽或者免除处罚。建议被告人与被害人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除外。

2、被害人死亡的,被告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和解。近亲属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

3、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与被告人和解。

4、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办理可以和解的刑事案件,应当建议被告人及其近亲属与被害方达成和解,由人民法院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5、刑事案件的和解,应当自愿、合法。辩护律师如发现以前的和解,不具有自愿性、合法性,可申请人民法院认定原和解无效,并争取与对方当事人重新达成和解,由人民法院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6、在和解协议签订前,辩护律师应查看和解协议是否包括以下内容:(一)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真诚悔罪;(二)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应当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三)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对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损失内容,双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7、对于在审判阶段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建议。

8、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辩护律师应认真听取公诉人、审判长对被告人的讯问以及其他辩护人对被告人的发问,作好相应记录,及时调整发问提纲及辩护思路。

9、公诉人或者其他辩护人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的方式、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提出反对或质疑意见:

(一)明显与本案无关的;

(二)重复讯问被告人的;

(三)明显具有诱导性或威胁、引诱被告人的,而且被告人无法正面回答的;

(四)明显对被告人进行人身侮辱的;

(五)阻止被告人辩解的;

(六)其它辩护律师认为根据有关法律,应当提出反对或质疑的情况。10、辩护律师在公诉人讯问、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发问被告人后,经法官许可,可向被告人发问。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发问时,应当表明自己的身份。

11、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发问时,应当围绕本案的基本事实进行。同时应尽量避免与公诉人、其他辩护人已经问过的内容重复。如果认为被告人已经回答过的问题非常重要,确有必要再次发问的,应当变换、调整发问的角度。

1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移送证据以外的证据的,辩护律师应当向法庭提出当庭审查证据,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经过当庭查看证据,确信该证据不会影响自己的辩护思路的,可以当庭提出质证意见;

(二)经过当庭查看证据,对该证据存在疑问或者可能会影响自己的辩护思路的,应当向法庭提出申请休庭。以便有足够的时间审查证据,对该证据做必要的准备。

13、公诉人通知移送材料以外的证人、鉴定人出庭的,辩护律师应当向法庭提出意见,并要求休庭作必要的辩护准备。

14、对公诉人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该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二)该证人证言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三)本节规范的其他内容。

如辩护律师认为确有必要对该证人证言进行当庭质证的,应当向法庭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或者要求通过视频语音通信等技术手段对该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或者建议法庭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15、对出庭的证人,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发问、质证:

(一)该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二)该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三)该证言的内容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四)该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五)该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六)该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七)该证人的证言是否与以前的证言有矛盾。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证人证言的客观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16、对公诉人宣读的鉴定意见,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鉴定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

(三)鉴定意见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四)本规范规定的其他相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意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必要时,辩护律师有权申请法庭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1],或者建议法庭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或者要求法庭延期审理,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17、对出庭的鉴定人和鉴定意见,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发问、质证: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二)鉴定人是否具有该专业知识;

(三)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五)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六)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七)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八)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九)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十)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

(十一)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被告人,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18、如果辩护律师认为应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支持辩护律师观点,应当向法庭提出申请,得到允许后,由有专门知识的人提出观点,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进行辩论。

19、对公诉人出示的书证,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该书证的来源是否合法、是否为原件、是否经过辨认鉴定;在保管复制的过程中是否符合程序规定;

(二)该书证的真伪: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更改的迹象是否有合理可信的解释;

(三)该书证与本案的联系;

(四)该书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五)该书证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

(六)取得该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书证的可采纳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20、对公诉人出示的物证,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取得该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二)该物证的真伪;(三)该物证与本案的联系;(四)该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五)该物证要证明的问题;(六)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该物证,是否附有笔录、扣押清单,是否证明其合法来源;

(七)对与案件事实可能有关联的血迹、体液、毛发、人体组织、指纹、足迹、字迹等生物样本、痕迹和物品,在提取的过程中是否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物证的客观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21、对公诉人提供并播放的视听资料,辩护律师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的笔录、扣押清单等,是否能证明来源合法;

(二)是否为原件;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见证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三)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

(四)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五)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

(六)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辩护律师在视听资料播放后,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质证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与本案没有关系,或者其内容不是被告人自愿所为等,应提出要求重

新鉴定或者不予采信的建议及理由,控辩双方可以就此展开辩论,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调查核实。

22、对公诉人提出的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材料,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二)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

(三)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四)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

辩护律师在电子数据展示后,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质证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与本案没有关系,或者有相反的证据表明该数据为伪造等,应提出要求重新鉴定或检验的建议和理由,或者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控辩双方可以就此展开辩论,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调查核实。

23、对公诉人出示、宣读的勘验、检查等笔录,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勘验、检查是否依法进行,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二)勘验、检查笔录是否记录了提起勘验、检查的事由,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等,现场的物品、人身、尸体等的位置、特征等情况,以及勘验、检查、搜查的过程;文字记录与实物或者绘图、照片、录像是否相符;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伪造、有无破坏;人身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有无伪装或者变化等;

(三)补充进行勘验、检查的,是否说明了再次勘验、检查的原由,前后勘验、检查的情况是否矛盾。

辩护律师在质证后,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质证,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与本案没有关系,或者其内容涉及程序性违法,应要求法庭传唤笔录的制作人出庭说明情况,如果拒不出庭,可提出不予采信的建议和理由。24、对公诉人出示、宣读的侦查实验笔录,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审查实验的过程、方法,笔录对侦查条件、经过、结果的记录是否准确,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审查侦查实验所依据的条件与案件发生时的客观条件是否一致;

(三)审查侦查实验笔录记录侦查实验过程中所发生的事实、情况是否客观。

辩护律师如发现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侦查实验不具有科学性,或者实验笔录与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存在矛盾,应提出该侦查实验笔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5、对公诉人出示、宣读的辨认笔录,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一)辨认是否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

(二)辨认前是否让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活动是否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是否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五)辨认中是否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六)是否存在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辨认笔录的客观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或者建议法庭不予采信。

26、在公诉人举证完毕后,辩护律师应该向法庭申请对本方证据进行举证,得到允许后按照提交给法庭的证据目录清单进行举证。

公诉人在质证时提出不同意见的,辩护律师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27、在法庭调查活动过程中,辩护律师发现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没有向人民法院移交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其收集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28、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书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29、案件每项事实的举证、质证完毕后,辩护律师可以发表综合性的质证意见。

30、在法庭调查活动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辩护律师可依法提出建议或异议。

31、在控诉方发表控诉意见后,辩护律师在审判长许可后发表辩护意见,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二)定罪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是否适当;

(三)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四)是否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

(五)对案件的定罪、量刑发表意见和理由。

32、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时,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被告人不在作案现场或者没有作案时间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控诉方指控的证据,证明不是被告人所为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律师受理案件流程

律师受理案件流程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律师办案工作流程 第一章目的?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办案业务流程,提高办案质量,促进律师事务所内部规范化建设,根据《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本工作流程适用于在本市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第二章接待? 第三条当事人要求委托律师代理(辩护)时,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待。? 第四条当事人指定律师的,由被指定律师接待;被指定律师不在律师事务所时,由律师事务所约定时间接待。? 第五条承办律师应提出妥善解决争议的方法和途径,不得诱导当事人诉讼或向当事人作虚假承诺。? 第三章建立委托关系? 第六条接待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合同。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合同前,律师事务所应审查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七条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由委托人本人填写委托书,并签字或盖章。委托人是单位时,应在委托书上加盖委托人印章,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应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承办律师应当谨慎、客观、诚实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应为了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对委托人进行误导。? 第九条委托人应按照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缴纳代理(辩护)费,律师事务所应出具正式发票。律师办案需要的其它费用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案件办结后经律师事务所审核,与委托人结算。?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发放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由当事人在发放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承办律师不得做虚假承诺。? 第十二条禁止承办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第十三条在涉及委托人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委托人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委托人。? 第十四条承办律师应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 第四章出庭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初始起诉的,应全面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起草起诉书,办理立案等手续。? 需要诉讼保全的,应当起草申请书,告知当事人提供担保等法律义务。?

最全最详细律师办案流程

律所律师办案流程 一、诉前阶段 1.01:办理签约 1、确认客户委托意愿 2、签订委托合同 3、依约收费 1.02:了解案件情况 1、准备纸质版案件材料,便于起草起诉文书 2、被告涉诉、涉执行情况,在搜房网等查询是否有房产项目 3、确认诉讼主体、管辖 4、初步察看案件材料、检查是否有漏洞,向客户反馈补充1.03:法律数据检索研究 1、法律法规数据检索研究 2、案例检索研究 3、理论文章检索研究 4、制作法律数据研究报告 1.04:制作起诉文本 1、委托书 2、民事起诉状 3、证据清单 4、财产保全申请书 5、财产保全担保书 6、财产线索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为护照) 9、营业执照复印件 1.05:发送材料盖章 1、邮件中需列明需盖章材料清单,并注明盖章主体 2、邮件中(1)需披露案件存在的问题、风险;(2)列明需要补充的证据材料 3、及时拿取盖章文本 1.06:准备起诉材料 1、开具所函,介绍信 2、打印证据副本,编页码 3、整理并检查立案材料是否齐全 4、进行网上立案(如有)

1.07:制作通讯录及地图 1、联系管辖法院,查询电话、地址、工作时间,还需询问(1)网上打印的工商信息是否能作为立案材料;(2)诉讼费缴费方式;(3)是否需要携带原件;(4)在法院本部立案还是派出法庭立案;(5)是否是周一到周五的上午下午均能立案,还是有部分下午无法立案; (6)起诉状、委托书上除公章外是否需要盖法人章(该问题建议提前问) 2、联系被告工商登记机关,查询电话、地址、工作时间外,需要询问律师查询房产、土地登记信息需要携带的材料 3、联系房管、国土部门(或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电话、地址、工作时间外,需要询问律师查询房产、土地登记信息需要携带的材料 4、联系车管部门,除查询电话、地址、工作时间外,需要询问律师查询车辆登记信息需要携带的材料 1.08:费用预借 1、预借差旅费、诉讼费需向财务发送预借费用邮件 2、诉讼费立案后由律所代为缴纳的,需向财务发送代付邮件,并做好记录 3、无论采取何种方式缴纳诉讼费,须向法院索取票据 4、预借差旅费及时向财务申请报销 二、起诉阶段 2.01:前往法院立案 1、立案成功后告知助理团队,向客户邮件汇报 2、缴纳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保存票据 3、询问并记录查询分案法官电话 4、询问保全手续(担保方式),并记录缴纳保全费、保证金的账户信息 2.02:调取工商档案 1、调取被告工商外档、内档 2、注意调取工商内档含有被告银行账户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部分 3、注意调取工商内档中其他有效信息部分 4、档案材料扫描留档 2.03:调取房地登记信息 1、调取被告名下房产登记信息

律师办理案件主要流程

律师办理诉讼案件主要流程 一、咨询流程 1.律师自我介绍:用以确定当事人真正想找的律师。 2.咨询者身份的确定:了解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填写咨询登记表。 3.记录咨询者的谈话,并提问和查看资料:咨询业务的核心。 4.归纳问题:根据事实归纳咨询者真正想得到的问题解决。 5.解答问题:在咨询登记表中简单明了地回答。 6.补充解答:查漏补缺,完善相关记录中的不足。 二、收案流程 1.利益冲突搜索:确认本人本所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 2.明确委托事项:确定是一审,还是二审,或是再审和执行,明确授权权限。 3.风险告知:费用风险、时间风险、其他风险等。 4.价格认可:确定代理的律师费用标准。 5.代理方案:制定初步的代理方案,为合同制定作基础。 6.签订委托合同:根据前述工作签订代理合同。 7.收费:按规定收取律师代理费用。 8.制作收案笔录:初步明确方案,固定基本事实,作好风险评估。 三、办案流程 1.庭前准备:这是律师工作的核心,包括以下各个子流程: 1.1事实梳理:大事记、关系图,包括时间关系图、法律关系图、认证关系图和事实争议关系图等。

1.2证据准备:包括证据收集、筛选、梳理和补强等,要穷尽一切可能收集所有证据。 1.3法律检索:包括检索、梳理和适用分析等过程。 1.4策略制定:确定代理的方案和思路。 1.5文书制作:制作好开庭相关的文书,格式标准,字句明确。 1.6庭前谈话:包括事实最终确认,证据核对,庭审当事的辅导等。 2.庭审应对:在做好庭前准备的基础上,做好法庭审理过程的表现,尽量对相关事实进行简洁、明确、清楚的论述。 3.查漏补缺:庭审后,对相关不足进行补充,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四、结案流程 1.告知当事人结果:必须使用书面方式。 2.解读裁判文书:对文书的内容进行相应的解读,让当事人明白相关内容的确切含义。 3.告知相应期限:包括上诉期、申请执行期等。 4.送交工作清单:让当事人明白你为此所做的一切。 5.请当事人填写客户评价表:包括三个方面,专业能力、责任心、工作效率等。 6.案件小结:对本案作出一个总结。 7.自我评价、团队评价、结案报告等。 2015年4月17日

民事诉讼程序(附流程图-)

一、如果是作为原告 第一步是立案,确定好管辖的法院,准备好立案的材料。 1、材料如下: 1)、起诉书,具体内容参考网上的模板,原被告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什么的,具体的诉讼请求,大致描述一下事实和理由,这里要注意2点,一是管辖 的法院有争议的,可以先不填写,确定法院能受理后再填写,二是日期可以先空着,理由同上。 2)、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原告是企业的话,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 3)、被告如果是企业的话,有的法院要求提供一张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是否存在,不同法院的规定不同,有的法院要求提供的是加盖工商局印章的被告工商登记信息,有的法院同意使用网上查询的书面信息,可以上当地的工商局红盾网查询,去法院立案之前可以事先询问一下 4)、证据的复印件,如果证据较多,可以单独列一份证据目录 5)、如果聘请了律师,还须提交一份民事委托书 注意事项:1)、如果是离婚案件,还要提交结婚证复印件 2)、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的份数是被告人数+1,可以自己单独打印一份留用。

3)、证据原件由当事人保管,律师只保留复印件,证据最好复印2份,一份交法院,一份自已留用。 4)、立案时,可以当事人本人去,或者委托律师去,本人去,民事委托书可以先不提交,等开庭时提交 5)、每个法院立案时间不一样,尤其是下午时间差别很大,周五下午一般不立案,年底要审结一些案件,一般也不立案了,所以一定要注意立案的时间。2、法院如果审核通过,可以受理,就会给当事人开诉讼费的发票,去收费处交费,如果不涉及财产,诉讼费不会很贵,涉及了财产,按相关规定计算,诉讼费的计算可以上网参考专门的诉讼费计算器,法院的收取方法也不同,有的是全额收取,有的是收取一半,这个也要事先问清楚,因为只有顺利交费,才能继续办理受理的手续。 3、交费完毕,法院会让你填写立案的受理通知书,一张是原被告的信息,一张是证据,一张是受理告知书,一张是诉讼材料,告知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完成上面的3步,立案阶段就结束了。 第二步,法院将案件分配到不同法官的手上,法官会告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时间会另行通知,在这个阶段,是双方提交证据和书面答辩的阶段,这时可以委托律师前去查阅对方提交的证据和答辩状,为开庭做准备。 第三步,法官通知开庭的时间,双方出庭,进入实体审理的阶段 1,法官核实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双方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如果有第三人的,核实第三人的情况。开庭的时候原被告席位只能坐2人,其他人坐旁听席,离 法官近的人为主要的发言人。法官宣读法庭纪律,告知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法官和书记员的基本情况,询问双方是否要申请回避。 2,开始法庭调查阶段,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有的法庭简化了这个阶段,如果和立案时提交的起诉书一致,则不用当庭宣读,然后法官询问诉讼请求,就起诉书中提及的问题询问原告,接着被告进行答辩,法官询问被告,这个阶段时间不会太长。 3、进入举证质证阶段,如果证据提交的太多,法官会要求休庭一会,让书记员先行输入证据信息。输入完毕程序继续进行,先提交原告的证据,交给被告一一质证,被告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证,可以要求原告提交原件,被告质证完毕,交由原告对被告提交的材料质证。

律师受理风险代理案件需注意下列事项

律师受理风险代理案件需注意下列事项:一,必须与委托人签订详细、具体的委托协议,并必须加盖律师事务所的印章,不能用个人名义接受委托。而且,最好是不用律师事务所统一、固定格式的委托协议,要根据与委托人协商的内容单独签订协议。 二,委托人办理委托事项时必须提交由本人签名并按指纹的身份证复印件,在协议上一定要由委托人本人签名并按指纹。 三,在接受委托之前,能够设想到的所有可能尽最大可能的全面完善,要明确结案包括但不限于撤诉、调解、判决。 四,最后委托人的所得,不论以何种名义、形式、途径取得,只要是通过该案,律师提供了服务,就应纳入计收律师服务费的范畴。 五,接受委托时,先要对委托人的诚信及为人做适当的考察,并对对方的执行能力,胜诉把握做充分的分析、论证。 六,有必要对因委托人的原因导致诉讼结果达不到预期目标的处理进行协商,并做出约定。比如无法提供或遗失主要关键证据等,这是委托人应该支付一定的律师服务费的。 七,必须对委托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撤诉等行为进行相关约定,并提出处理方案,防备委托人过河拆桥和损害代理律师的合理利益,使风险代理律师前功尽弃。 八,为了确保风险代理律师的法律服务不打水漂,不要担心多此一举,最好让委托人在签订委托协议的同时再自己书写一份风险代理的申请或书面承诺,内容且需与风险代理协议相一致。

九,除上述注意事项外,风险代理律师也需要与委托人就风险代理事项做一份谈话笔录,并将风险代理协议的相关内容在笔录上反映,由委托人签名并按指印。 十,最后,风险代理案件一定要通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以防委托人失信发生争议时得到律师事务所的支持,借组织的力量维权。张洪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高级合伙人 电话:

浅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和防范

浅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和防范 一、律师刑事案件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我国缺乏民主环境、法治环境是根本原因 1.缺乏民主环境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说到底就是刑事辩护,而辩护制度起源于古希腊,古希腊之所以出现众多的法学家和辩论家,这与当时古希腊的发达的民主意识和浓厚的辩论气氛密不可分。而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处于封建统治社会,行政权、司法权高度合一,立法权混乱,法治被打上封闭的、官本位的思想烙印,缺乏无罪推定的精神,在公众心里难以形成民主意识和人权思想,也无法形成与官方相抗衡的辩护制度。易使公众产生对辩护律师为坏人辩护的误解,也在制度方面将本为法律职业群体、法治建设中重要成员的执业律师排除在法律群体之外。 2.缺乏良好的法制环境 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由来已久,这无疑与其发达的经济条件和先进的民主法治环境相关,该制度的确为二战后的美国司法制度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延续至今。而我国司法制度中仍保留着职权主义的色彩重实体,轻程序更是司法的毒瘤,刑事诉讼中,控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控诉权,处于刑事诉讼的主导地位,支配地位,而司法机关本身素质并不高,执法能力不强,不严格依法依程序办事,某些办案人员甚至把律师视为异己力量,办案人员对于律师有一种优越感,对律师的正常诉求无理干涉,甚至根本不理会律师的辩护意见,导致律师难以

正常开展工作。 (二)立法缺陷是重要原因 首先《刑法》第306条之规定如同一把达摩克斯利剑一样悬在律师头上。刑法中没有规定公安人员、法官、检察官妨害作证罪,仅仅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碍作证,其中潜藏的理念,就是专门针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涉及到妨碍作证的问题专门做一个规定,这是显失公平的,是对律师职业的歧视。其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无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发觉到的犯罪行为进行举报的义务,律师极有可能以包庇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与律师的执业道德相违背的,律师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辩护,有罪的证据和事实是侦查机关的职责范围。最后,尽管我国《刑法》明文规定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但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无论是侦查机关还是公诉机关,用以支持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均为言词证据,这无疑也是立法的重大缺失和执法的不力。 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防范 (一)完善立法,建立律师刑事辩护的豁免权制度 1.维护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最根本的措施是立法的完善 《刑法》第306条是专门针对律师的歧视性条款,在立法技术上,该条规定的危害行为中威胁、引诱含义模糊,执法中容易出现随意性,实践中,存在个别地方司法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利用该条对律师试行职业报复的现象,使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如履薄冰,甚至很多地方出现罢辩,现象,刑事代理率下降,这无疑是对我国法治进程的挫伤,因

律师办理诉讼案件主要流程

律师办理诉讼案件主要 流程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律师办理诉讼案件主要流程 一、咨询流程 1.律师自我介绍:用以确定当事人真正想找的律师。 2.咨询者身份的确定: 了解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填写咨询登记表。 3.记录咨询者的谈话,并提问和查看资料:咨询业务的核心。 4.归纳问题:根据事实归纳咨询者真正想得到的问题解决。 5.解答问题:在咨询登记表中简单明了地回答。 6.补充解答:查漏补缺,完善相关记录中的不足。 二、收案流程 1.利益冲突搜索:确认本人本所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 2.明确委托事项:确定是一审,还是二审,或是再审和执行,明 确授权权限。 3.风险告知:费用风险、时间风险、其他风险等。 4.价格认可:确定代理的律师费用标准。 5.代理方案:制定初步的代理方案,为合同制定作基础。 6.签订委托合同:根据前述工作签订首谈告知表、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 7.收费:按规定收取律师代理费用,由所里开具代理费用发票留存。 8.登记:由内勤对案件进行登记,并办理函件手续。 三、办案流程 1. 庭前准备:这是律师工作的核心,包括以下各个子流程: 事实梳理:大事记、关系图,包括时间关系图、法律关系图、认证关系图和事实争议关系图等。 证据准备:包括证据收集、筛选、梳理和补强等,要穷尽一 切可能收集所有证据。 法律检索:包括检索、梳理和适用分析等过程。

策略制定:确定代理的方案和思路。 文书制作:制作好开庭相关的文书,格式标准,字句明确。 庭前谈话:包括事实最终确认,证据核对,庭审当事的辅导等。 2. 庭审应对:在做好庭前准备的基础上,做好法庭审理过程的表 现,尽量对相关事实进行简洁、明确、清楚的论述,对庭审法官做到有礼有节,不卑不亢,并做好庭审笔录。 3.查漏补缺:庭审后,对相关不足进行补充,并制定相应的应对 措施。 四、结案流程 1.告知当事人结果:必须使用书面方式。 2.解读裁判文书:对文书的内容进行相应的解读,让当事人明白 相关内容的确切含义。 3.告知相应期限:包括上诉期、申请执行期等。 4.送交工作清单:让当事人明白你为此所做的一切。 5.请当事人填写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 包括三个方面,服务态度、办事效率、服务质量等。 6.案件小结:对本案作出一个总结,包括结果、心得及其它。 2017年10月31日

律师民事诉讼业务流程

[转] 律师民事诉讼业务流程 律师民事诉讼业务流程 律师民事诉讼业务流程 一、听取当事人陈述 1、听取当事人陈述的要点 要点:听取。记录。整理思路。 2、当事人陈述后向当事人提问 要点:提问方式。提问角度。澄清答问。 3、整理当事人陈述之记录 要点:整理的要点。整理记录的方式。理清法律关系。 二、律师起诉前准备 1、收集证据 要点:收集的途径(渠道)。收集的方式。判断证据的关联性。确认证据的全面性。 2、起草起诉方案 要点:诉讼方案的基本格式。诉讼方案的内容。 3、搜集法律依据(法律研究) 要点:搜集的方法。法律推理。法律识别。法律类型。案例搜集。 4、确定案件的地域管辖法院和级别管辖法院 方式包括法律、司法解释查询、电话咨询有关法院、查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要点:地域管辖及其运用技巧。级别管辖及其运用技巧。 5、对被告状况的审慎调查 (1)调查拟起诉被告之工商登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分支机构、验资报告、年检报告) 要点:登记内容。企业登记的意义。与案件关联性与证明对象。 (2)调查掌握的拟起诉被告的财产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车辆等运输工具、动产的权属、以及抵押、质押、查封状况) 要点:财产所有。财产共有。财产取得方式。担保物权的设定情况。 6、编制证据清单 (1)根据客户的案情介绍,确定起诉时必须提交的初步证据;要点:初步证据范围的确定。初步证据与后续证据的区别。(2)编制证据清单,列明证据用途(证明之事项) 要点:证据清单格式。证据说明的格式与内容。 (3)英文证据需安排专门部门的翻译事宣 要点:翻译机构的选定。翻译过程中与翻译机构的协调联系工作。翻译件内容的核查。 (4)对证据进行归类 要点:归类的方式与标准。归类的目的。 (5)根据案情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以及客户的案情介绍,判断对方可能提出的证据,以及据以反驳的证据。 要点:判断的方法。判断的全面性之掌握。反驳证据的确定方法。反驳证据的收集。反驳证据的归类。 (6)判断是否需要准备作为证据的专家证词、部门规定。如需要,进行准备。 要点:判断的原则与标准。寻找专家的方法。对专家能力与权威性的判别。查找部门规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 (2017年8月27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行有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法通〔2017〕51号发文日期:2017年08月27日生效日期:2017年08月27日 目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一般原则 第二节收案和结案 第三节会见和通信 第四节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第五节调查取证 第六节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第二章侦查期间的辩护工作 第三章审查起诉期间的辩护工作 第四章公诉一审案件的辩护工作 第一节庭前准备 第二节参加法庭调查 第三节参加法庭辩论 第四节庭后工作 第五章公诉二审案件的辩护工作 第六章公诉案件的诉讼代理工作 第七章自诉案件的代理和辩护工作 第一节自诉案件的代理工作 第二节自诉案件的辩护工作

第八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工作 第一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工作 第二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代理工作 第九章简易程序中的辩护工作 第十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辩护工作 第十一章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工作 第十二章未成年人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 第十三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 第十四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代理工作 第十五章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代理工作 第十六章申诉案件的代理工作 第十七章权利救济与执业纪律 第一节权利救济 第二节执业纪律 第十八章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已由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年8月27日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2017年9月20日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一般原则

律师办理民事案件基本技能

引言 课程内容简介。 一、接案 1.“望”---观察 2.“闻”---听 3.“问”---针对所听的提出问题 4.“切”---咨询 (一)接案的基本规程 1.委托的主体是否适合。 2.是否有明确的被告、明确的诉讼请求。 3.诉求是否合理,是否超过的诉讼时效。 4.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和受诉法院的管辖范围。 5.咨询收费。 (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收取代理费 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要注意的事项。 1.委托人本人签字。 2.签订委托协议时做一个谈话笔录。 3.“一案一立”原则。 4.对于案件的一些风险要向当事人如实告知。 5.办案过程中律师要注意的问题。 二、证据 在民事案件中有“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说法。 (一)证据的重要性 当事人提供证据时存在的问题。 (二)举证难问题 1.证据制作的技巧。 2.调查令的问题。 3.非查不可的情况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4.关于证人证言的使用。

(三)证据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能丢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三、诉讼文书 写诉讼文书时要注意的问题以及技巧。 四、立案 1.法院案件太多,如果立案后每年结案达不到一定的标准,可能会影响法院的结案率,会影响到法院的整个审判工作成绩。 2.各地区的律师尽量不要赶周五立案。 3.按《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交诉讼费,不交视为撤诉处理。 4.立案所需的文书材料。 五、庭审工作的重点 庭审工作的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申请回避权 (二)庭审调查质证阶段 (三)庭审辩论阶段 在辩论阶段应该注意几个重点: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论点明确,论证有力,以理服人,切忌意气用事、挖苦讽刺对方。 2.辩论中要仅仅抓住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中心内容。发言过程当中要条理清楚,避免漫无边际、空谈或者言之无物。 3.辩论中抓住两个重点证据和法律依据,事先准备好代理词,针对核实后的变化而变化,对突然出现的新问题要作出快速反应。 4.代理词和整个辩论意见的完整性、统一性不能自相矛盾,同时还要力争做到观点明确、具体、中心突出,层次分明,有理有据。 5.出庭前要做好多种准备,对对方可能提出的问题认真分析和大概的估计,并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出应对方案。 6.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简单的案件,作为代理律师也要客观地表明态度,不能得理不让人,对于案件复杂或者自己一方不在理的案件也要认真沉着应对,并在有利于当事人的情况下,尽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把损失降到最小。 六、庭审的主要流程 庭审的主要流程介绍。已过举证期限,主张无效。 七、二审律师的代理工作 1.阅卷。 2.对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要有自己的判断。 3.证据提交的问题。

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试行)

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草案)目录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二章受理案件 第一节咨询 第二节办理委托手续 第三章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服务 第一节接受委托 第二节与侦查机关联系 第三节会见犯罪嫌疑人 第四节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节代理申诉和控告 第六节接待当事人 第七节其他工作 第四章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接受委托 第二节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第三节会见和通信 第四节调查取证 第五节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第五章担任公诉案件审判阶段一审辩护人 第一节接受委托

第二节审查管辖 第三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第四节会见被告人 第五节调查取证 第六节出庭准备 第七节法庭调查 第八节法庭辩论 第九节休庭后的工作 第六章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第七章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方的诉讼代理人 第八章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第一节担任自诉案件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二节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第九章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二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十章适用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 第十一章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第十二章结案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律师在承办刑事诉讼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

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二条律师必须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三条律师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师提供刑事法律服务,依法独立进行,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 第五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第六条律师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刑事案件,与司法机关联系沟通,做到有理、有利、有节。不请客送礼、贿赂司法人员。 第七条律师不得对案件的结果打包票。不得贬损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司法机关形象。 第二章收案 第一节咨询 第八条律师接待当事人,应当认真、全面地听取当事人陈述,充分了解案情及当事人的要求,向其介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九条犯罪嫌疑人亲友来咨询的,应当向其讲明刑事案件办理的基本程序,包括:(一)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死刑复核程序(涉及可能处死刑的)的程序及其诉讼期限; (二)所涉罪名的构成要件及相应刑罚; (三)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四)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 (五)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的合法权益; (六)刑事法律服务方案;

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指引

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指引(试行) 一、总则 1、为了完善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程序,保障律师办案质量,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行为,规避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并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结合当前的司法环境,制定本指引。 2、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要实事求是、兢兢业业,努力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要讲政治、顾大局。要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3、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要积极配合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工作,在政治上保持一致。 4、律师办理重大刑事案件,要书面报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市律师协会批准或备案。 5、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要全程记写工作日志。对律师办案过程详细记录。 6、律师事务所为承办刑事辩护案件的律师统一办理执业风险保险。 二、受理

7、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接待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要在律师办公室进行,应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律师或律师助理在场。 8、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接待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要认真书写接待笔录,并由被接待人签字认可。 9、律师办理重大刑事辩护案件,接待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时,应全程录音录像。 10、律师办理普通刑事案件接待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认为来访者有诬告、陷害等危险时,也应全程录音录像,或立即终止接待。 11、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应当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批准。 律师事务所主任认为系重大案件的,按照本《指引》第4条规定,应书面报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市律师协会批准或备案。 12、律师办理重大刑事案件的书面报告,要载明案件基本情况、办案风险评估,以及规避风险的措施和效果预测。 13、律师办理普通刑事案件,应当指派两名律师、或一名律师和一名实习律师办理。 14、律师办理重大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两名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办理。 三、阅卷

帮助——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之庭审辩护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之庭审辩护 出庭前的准备工作 一、案件受理后,辩护律师应当及时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联系,出示律师执业证,提交如下法律手续: (一)律师事务所函; (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二、辩护律师在阅卷、会见被告人后,应为出庭辩护作好如下准备工作: (一)是否申请回避; (二)是否申请不公开开庭审理: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被告人要求不公开审理的,辩护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 (三)整理被告人(包括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决定是否自行调查取证; (三)是否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四)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人民警察、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五)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六)确定辩护思路及辩护观点,草拟辩护方案,辩护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发问提纲(包括发问被告人、同案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 2.质证提纲(对公诉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3.举证提纲(依证据目录进行); 4.辩护意见及答辩提纲。 三、辩护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的,应将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复制,并制作证据目录清单,列明证据名称、来源、拟证事实、页数,一式三份,于开庭前五日前或者在庭前会议时提供给人民法院,证据材料原件在开庭质证后提交法院。 四、辩护律师在收到开庭决定通知后,应当再会见被告人,及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的姓名、证据情况、辩护思路、辩护观点等情况与被告人进行沟通,询问是否有需要申请回避等事宜,并将庭审流程及注意事项告知被告人。委托人是被告人的近亲属的,也可以跟委托人进行沟通。 当辩护律师的辩护思路、辩护观点与被告人、委托人的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被告人的意见或者解除委托,由被告人另请他人辩护。 当两位辩护律师的意见不一致时,沟通时应当尊重被告人的意见。 五、辩护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的,应及时与人民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 (一)发现重大证据线索,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或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 (二)所收到的通知开庭日期与已经收到的其他案件开庭日期冲突的; (三)具有其他无法准时参加开庭的合理原因的; (四)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 六、辩护律师申请延期开庭,未获批准,又确实不能出庭的,应当与委托人进行协商,妥善解决。 七、辩护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才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更改开庭日期,人民法院不同意更改开庭日期的,辩护律师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八、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信方式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五日前提交人民法院。

律师处理民事案件的工作方式与具体步骤

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律师处理民事案件的工作方式与具体步骤 一、审查收案,具体步骤为: 1、了解案件法院是否已受理,即案件是否已经进入诉讼程序。 对于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确定案由,初步形成自己 的处理意见,并同委托人商定签订委托代理事宜。 对于当事人尚未起诉的,应审查案件是否具有可诉性,即是否符合民诉法 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对符合该条规定的,可以考虑是否接受当事人委托;对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可告知当事人缘由,并建议当事人通过其他非诉途径解 决纠纷。 2、了解案件是否为法院主管和管辖范围。即案件是否属于《民诉证据规定》中所确定的案由,且当事人准备起诉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结合《民事诉讼法》和司法实践,处理意见为: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比如对工商部门吊销执照的处罚不服的,应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如军转干部落实政策的。 (3)对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对判决、裁定已生效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按申诉处理。 (5)对于劳动争议引起的纠纷,告知先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3.审查委托人的诉讼请求、证据材料是否充分合理,即是否于法有据、证 据是否充分、是否有胜诉的可能。 4、审查案件是否有法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或丧失胜诉权等情形。如有此类情况,则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并建议当事人暂缓起诉或不起诉。从民事诉讼 法和司法解释来看,这类情形主要有:

(1)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告知当事人在6个月内不能重新起诉; (2)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并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建议当事人不要起诉; (3)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告知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4)对于委托人的诉讼请求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的,应拒绝接受委托。 二、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告知可能的诉讼风险。表现在: 1、经过案件初步审查后,认为可以受案的,应与当事人订立委托合同,以确认委托关系。 2、要求当事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以确定代理权限。 授权委托书应当一式三份,委托人保留一份、委托人提交人民法院一份, 律师事务所保留一份。在授权委托书签署后,如果当事人所赋代理权限变更或解除,当事人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3、告知当事人可能的诉讼风险,如诉讼风险,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或中途退出法庭的风险, 一方没有财产的诉讼风险或无足够财产提供执行等执行风险。 三、准备起诉或应诉。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对案件事实进行深入了解,并 开展相应的调查活动。主要事项有: 1、与委托人交谈,并仔细听取委托人对案情的叙述。同时制作谈话笔录,记录重点,并请委托人确认无误后签字。 2、到法院查阅案件相关材料。如原告的起诉状、被告的答辩状、双方的举证材料及证据清单,法院调查或鉴定而来的证据。当然,律师在阅卷时应注意 一下几点: (1)用心注意围绕诉讼请求、诉讼主张的证据事实,发现案件的焦点和双方争议的关键所在; (2)审查双方证据三性,即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

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收案与结案 第一节收案 第二节结案 第三章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一节接受委托 第二节与侦查机关联系 第三节会见犯罪嫌疑人 第四节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第五节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六节代理申诉和控告 第四章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收案 第二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第三节会见和通信 第四节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第五节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第五章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第一节收案 第二节审查管辖 第三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第四节会见被告人 第五节调查和收集证据 第六节出庭准备 第七节法庭调查 第八节法庭辩论 第九节休庭后工作 第六章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第七章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八章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第一节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二节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第九章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二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十章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 第十一章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中央六部门规定”),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辩护与代理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条律师在承办刑事诉讼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 第六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第七条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第八条律师不得私自收案、私自收费。 第九条律师承办刑事诉讼业务,可以委托异地律师代为调查、收集证据,也可请求异地律师协助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异地律师应予支持。 第二章收案与结案 第一节收案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可以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立案或撤消案件的决定后,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或起诉。 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指名委托的要求。 第十一条律师收案应分别根据下列情况办理委托手续: (一)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须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二)担任辩护人,须在犯罪嫌疑人已被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或者被告人已被提起公诉之后; (三)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须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四)担任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随时接受委托; (五)担任二审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须在一审判决宣告以后; (六)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须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不起诉的决定作出之后; (七)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的,须取得侦查机关的批准; (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代为委托的,须在会见时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确认。 第十二条律师受理刑事案件,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申诉各阶段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签订委托协议,但应分阶段签署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律师受理案件须办理以下手续:

民事案件办理流程-实习总结2篇

民事案件办理流程-实习总结2篇Civil case handling process - Internship summary docu ment 汇报人:JinTai College

民事案件办理流程-实习总结2篇 小泰温馨提示:工作总结是将一个时间段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 总检查、总评价、总分析,并分析不足。通过总结,可以把零散的、 肤浅的感性认识上升为系统、深刻的理性认识,从而得出科学的结论,以便改正缺点,吸取经验教训,指引下一步工作顺利展开。本文档根 据工作总结的书写内容要求,带有自我性、回顾性、客观性和经验性 的特点全面复盘,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 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 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民事案件办理流程-实习总结 2、篇章2:民事案件办理流程实习总结文档 篇章1:民事案件办理流程-实习总结 实习了大半年了,跟着主任和赵律办了不少案子,可惜 每个案子都只经历了零星的几个阶段,所以我想好好总结一下,作为以后办案的参考,不定期更新。 一、如果是作为原告,第一步是立案,确定好管辖的法院,准备好立案的材料。 1、材料如下:

1)、起诉书,具体内容参考网上的模板,原被告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什么的,具体的诉讼请求,大致描述一下事实和理由,这里要注意2点,一是管辖的法院有争议的,可以先不填写,确定法院能受理后再填写,二是日期可以先空着,理由同上。 2)、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原告是企业的话,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3)、被告如果是企业的话,有的法院要求提供一张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是否存在,不同法院的规定不同,有的法院要求提供的是加盖工商局印章的被告工商登记信息,有的法院同意使用网上查询的书面信息,可以上当地的工商局红盾网查询,去法院立案之前可以事先询问一下 4)、证据的复印件,如果证据较多,可以单独列一份证据目录 5)、如果聘请了律师,还须提交一份民事委托书 注意事项:1)、如果是离婚案件,还要提交结婚证复印件 2)、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的份数是被告人数+1,可以自己单独打印一份留用。

律师接案流程

律师事务所办案流程 一、接待和受理 1、律师应认真接待当事人来访,详细询问当事人有关情况,做好谈话笔录. 当事人指定律师的,由被指定律师接待;被指定律师不在律师事务所时,由律师事务所与其另行约定时间接待。 2、律师针对当事人的咨询内容,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解答,对不涉及法律问题的咨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询问。 接待律师应了解客户的法律服务需求,提出初步解决争议 的方法和途径,不得诱导当事人诉讼或向当事人作虚假承 诺 3、当事人明确要求聘请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审查,符合接受委托条件的,可以受理。 二、接受委托 1、当事人要求建立委托关系的,接待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签订委托合同前,律师事务所应审查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2、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3、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所函,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由律师呈交办案机关。 4、律师承办案件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并进行立案登记。 三、调查取证 1、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调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担任辩护人的承办律师应当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了解案情,告知诉权。 2、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取证,必要时,律师应组织或申请相关部门进行鉴定。 四、法律顾问 1、常年法律顾问 以常年法律顾问身份为客户提供日常咨询服务,主要工作包括提供口头和书面咨询意见、参与商业谈判、参与商业决策及企业资信调查、为决策者提供涉及经营活动的法律可行性方案或进行法律可行性论证、起草或修改合同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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