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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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与建议

(2012-06-14 13:5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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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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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征收方式

探讨

杂谈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限公司等各类企业日益增多,在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给税务机关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从目前税收征管工作实践来看,在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管理中,不同程度上还存在着管理不深、不透、不严的问题,尤其是大多数的中小企业,往往纳税意识淡薄、财务核算不规范,逃避纳税的行为普遍存在。作为强化税源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在税收实践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也暴露出了一些弊端和问题,结合目前基层局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管工作实际,对现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做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成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有所列六种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一条表述了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是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结合以上法律、法规,就目前征管情况来看,主果是针对企业以下原因进行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工作。

(一)是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许多企业未能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及会计处理程序进行正确的财务会计核算。从而其帐证不能正确的核算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对于此类情况,难以实行查账征收方式。

(二)是纳税意识淡薄、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目前大多数中小企业的纳税意识淡薄,有的企业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采取编制多套会计报表,或隐瞒收入、虚列成本等方式,特别是部分私营企业依法纳税意识淡薄,财务人员完全按照业主的指示做账,现金交易、收入不入账、费用乱列支或以白条入账等现象严重,企业经营情况一直微利或亏损,从而会计报表及帐证不能如实的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造成大量申报不实,导致税款流失严重,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

(三)是成本核算不规范,财务人员财务水平较低还有相当多的中小企业未设专职会计,请的是代账会计,财务人员素质较低,造成经营管理和财务核算极其不规范,账簿设置不齐全、帐目混乱、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甚至不设账等现象。在这种企业财务管理混乱,收入成本费用不能正确核算的情况下,如果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将会导致国家税收流失。

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中存在的弊端和问题

从近几年开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实践来看,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也暴露出了一些的弊端和问题,通过总结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一)是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中单一的实行核定征收不利于查帐征收的实现。一方面会造成税务机关所得税管理职能的弱化,税收管理员的查帐能力降低,不能促进查帐监督纳税人完善财务会计制度,对此,税务机关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失去了基础。另一方面会造成企业淡化了健全财务制度的意识,不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也可经营,并且还可以经营得很好的观念。长此以往,将不利于核定征收向查帐征收过渡,最终难以实现查帐征收的立法目的。

(二)是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中单一的实行核定征收容易形成征收依据不充分、同行业及同地域企业的税负不公,特别是实行大量的核定定额征收会掩盖税源的真实情况,造成简单粗放管理模式,与所要求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相违背,从长远、总体上来看容易造成税收的流失。

(三)是存在征收面过宽、扩大核定征收范围的现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国税函[2009]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了六种情况的纳税人不能实行核定征收方式,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的税务机关采取对年营业收入在一定数额以下的纳税人“原则上”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或应纳所得税额的方式进行企业所税的征收管理,并且为了方便管理从而扩大了核定征收范围,造成核定征收面过宽。(四)是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流于形式,程序缺失有的税务机关在鉴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上,方法简单,仅以纳税人申报的一些数据指标作为依据,税收管理员未深入企业进行调查或不经过认真的调查核实,主观臆断确定企业征收方式,在鉴定征收工作中缺少严密性与合理性,后续也未对核定企业进行动态管理,从而造成了鉴定不准确。

(五)是造成税收执法风险,滋生腐败现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容易造成核定税额的随意性。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规定,在核定企业所得税时应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企业所得税,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保证同一区域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但在实际工作中,参照经营状况、区域差别的很少,大多情况下都是定的较低,与企业的经营效益差距过大。同时,核定征收容易成为基层税务机关的特权,对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税收定额的高低直接影企业的切身利益,能把定额降下来就是变相的税收减免,出现定“关系税”、“人情税”的不廉政行为。

三、加强和完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建议

(一)是将核定征收工作与纳税服务相结合

加强税务宣传,促进纳税人自行申报,深入开展对纳税人的所得税政策法规的辅导,做好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活动,随时掌握和了解所得税征管动态,及时解决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帮助企业逐步规范会计核算,正确申报,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积极引导企业向依法申报,税务部门查账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二)是完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管理,建立长效机制。

一是要落实好税收管理员制度,做好对纳税人情况的调查分析工作,对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申报纳税等具体情况,从而为征收方式鉴定提供依据。二是建立申报纳税监控分析制度,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结合日常管理掌握的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状况、成本核算和财务指标变化等情况,对企业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进行分析评估,逐步建立起规范的企业所得税评估指标体系,不断提高纳税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三是加大对企业的税务检查力度,对核定征收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必要的跟踪管理制度,每年应选取一定比例的核定征收企业,对其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等方面全面跟踪,及时调整核定标准或改为查账征收,消除核定征收方式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的消极影响,及时堵塞征管漏洞。

(三)强化税务干部业务素质建设,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的企业所得税队伍。

当前对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专业化要求越来越高,税务干部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法律、财会、外语、计算机专业知识,才能更好地适应当前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税务机关应要强化业务培训。按照“内外并举,重在训内”的原则,抓好对企业所得税业务知道的培训工作。力求每位税务干部达到会看账、会查账、能查账的业务水平,实施人才兴税战略,把精通企业所得税业务的人员充实到企业所得税管理队伍中,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企业所得税管理队伍。

(四)加大税收执法检查加大和执法监察力度

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重点纳入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对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擅自改变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在核定工作中流于形式,不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而造成鉴定不准的或定“关系税”、“人情税”的,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的执法责任追究。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是纳税人核算不准确,税务机关管理力量薄弱而采取的权宜之策,是不得已而为之。毕竟查账征收更能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企业负担的税款更具有合理性。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应积极帮助企业逐步规范会计核算,正确申报,积极引导企业向依法申报,税务部门查账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过渡。

(来源:新疆塔城地税局)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B)类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所属年度:) 企业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识别号:□□□□□□□□□□□□□□□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填报说明 一、本表为按照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中的核定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其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收入总额核定方法或按成本费用核定方法选择填写。 二、本表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三、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收入总额”: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此行,填写本年度累计取得的各项收入金额,并填报《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明细表》,金额等于《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明细表》第25行的金额。 2.第2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3.第3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本表第1行“收入总额”×第2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4.第4行“成本费用总额”: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此行,填写本年度累计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金额。 5.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6.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本表第4行“成本费用总额”÷(1-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7.第7行“税率”:填报税法规定的税率25%。 8.第8行“应纳所得税额”: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本行=第3行“应纳税所得额”×第7行“税率”;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本行=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第7行“税率”。 9.第10行“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当年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10.第11行“应补(退)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8行“应纳所得税额”-第10行“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浅谈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一)

浅谈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一) 【摘要】作为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企业要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实现自身的目标,必须拥有自己独特的竞争优势,而竞争优势的形成按照波特竞争优势理论,主要靠降低成本和细分市场来获得,各种税金是企业成本费用的一项主要来源。为此,本文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进行探讨。 【关键词】所得税税收筹划税法 一、企业税收筹划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从税收筹划的概念看出税收筹划以不违反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前提,不乱摊成本费用,不乱调利润,否则就构成了税收违法行为,这也是税收筹划区别于偷税、漏税根本标准。2.成本效益原则 成本效益原则是人类社会的首要理性原则,税收筹划要有利于实现企业的财务目标,要保证其因之取得的效益大于其筹划成本,即体现经济效益。 3.时效性原则 税收筹划是在一定法律环境下,在既定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下进行的,有着明显的针对性、特定性。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经济环境、税收法律环境等各方面情况不断发生变化,企业必须把握时机,灵活应对,以适应税收的政策导向,不断调整或制定税收筹划方案,以确保企业持久地获得税收筹划带来的收益。 4.整体性原则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时,还要考虑与之有关的其他税种的税负效应,进行整体筹划、综合衡量,以求整体税负最轻、税后利润最大,防止顾此失彼、前轻后重等。 二、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1.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的筹划 (1)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和会务费(会议费)、差旅费等项目。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比例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应当注意不能将会务费、差旅费等挤入业务招待费,否则对企业不利。因为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只要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均可获得全额扣除,不受比例的限制。 (2)严格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广告费属于时间性差异,而业务宣传费属于永久性差异,如果将广告费混入业务宣传费,对企业十分不利。企业应当在“营业费用”中分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3)通过设立销售公司分摊费用。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是以营业收入为依据计算扣除标准的,如果纳税人将企业的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企业产品销售给公司,再由公司对外销售,这样就增加了一道营业收入,而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并未改变,费用扣除的“限制”可同时获得“解放”。 (4)区分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支出的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浅谈企业所得税对我国企业的影响

浅谈企业所得税对我国企业的影响 摘要: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等方面有较大的创新。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一项制度创新;是坚持“五个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对我国企业产生了积极和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两税合一;中小企业 一、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发展历程 从20世纪70年代末起,中国开始改革开放,税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税收收入逐步成为政府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同时税收成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在这二十多年间,中国的所得税制度有了很大的发展,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在这一时期的税制改革中,建立涉外所得税制度(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作为中国对外开放的一项重要措施先行出台的,它标志着中国所得税制度改革的起步。 第二个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80年代后期。在这一时期的税制改革中,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是作为中国继农村改革成功以后的城市改革、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出台的,它标志着中国企业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全面展开。同时,完善了集体企业所得税制度,建立了私营企业所得税制度。为了适应个体经济的发展和调节个人收入,开征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三个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至今。在这一时期的税制改革中,所得税制度的改革适应了中国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的大趋势,体现了统一税法,简化税制,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在具体实施步骤上,企业所得税的改革分为三步走,先后完成了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目前也基本完成了外资企业所得税与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个人所得征税制度的统一则于1994年一步到位。这标志着中国的所得税制度改革向着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合理化的方向迈出了重要的步伐。 2007年3月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国务院提请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得到了与会各界代表的普遍高度评价和热烈赞同并顺利通过,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成为中国企业所得税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里程碑。

浅谈企业所得税中的管理费用

浅谈企业所得税中管理费用 一、工资及福利费 (一)正常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二)异常分录 (三)涉税问题 将医院、澡堂等福利性质人员工资列入,将在建工程中发生的人工费用列入本科目,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少缴税款。 (四)会计政策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五)税收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但以下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1、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2、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和住房公积金 3、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4、各项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 5、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6、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7、独生子女补贴 8、生育妇女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 9、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 10、应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11、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12、无底薪工资人员和纯计件人员的工资。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填写范本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告知事项: 1.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规定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2.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填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调整表》,否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3.核定征收的争议处理。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争议的,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纳税人也可以在接到有关核定文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纳税人在未接到税务机关调整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应当按照原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税款。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叁份,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各一份。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 2.“主管税务机关鉴定意见”填写实行何种核定征收方式,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必须体现主营项目、应税所得率等内容;采取核定“税款”的,必须体现经营项目及该项目对应的经营额、应税所得率、税款,以及综合计算核定的税款。企业生产经营具有季节性的,必须按月核定“税款”。

国税发200830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 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3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3-06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 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 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 、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 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 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 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 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负。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 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 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 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 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 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 不全, 难以查账的; (四) (五)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25%或20%)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3、独立计算盈亏。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三)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项目 (四)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1、收入总额 (1)生产、经营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 (3)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6)股息收入:

(7)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逾期没收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2、纳入收入总额的其他几项收入 (1)企事业单位技术性收入减免税均以主管税务部门批准的“技术性收入免税申请表”为依据,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所有收入,一律按非技术性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3)对机构(企事业单位)从事证券交易取得的收入,应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允许将从事证券交易的所得置于账外隐瞒不报。 (4)外贸企业由于实施新的外汇管理体制后因汇率并轨、汇率变动发生汇兑损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按照直线法在5年内转入应纳税所得额。 (5)纳税人享受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以及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家另有文件指定专门用途的,都应并入企业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 (6)企业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所得税年度B类报表格模板(核定征收企业用)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及填 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 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由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月(季)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纳税人,年度汇算清缴使用本表。 1. 位)。 2. 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 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第3行“免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 或收益。第3行填报4行+5行+6行+7行+8行的合计数。 4.第4行“国债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 的利息收入。

5.第5行“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持有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 入。 6.第6行“符合条件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填报本期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情况。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7.第7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8. 行-2 9行×10 12.本表第12行至第14行由“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填报。第12行“成本费用总额”:填写本年度累计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金额。 13.第13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 率。 14.第14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4行=第12行÷ (100%-第13行“应税所得率”)×第13行。

浅谈我国企业所得税论文.

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毕业设计(论文) 题目:浅谈我国企业所得税 系别:物流学院 专业:财务管理 班级: 12301 学生姓名:黄玲玲 指导老师:张伟侠 2015 年月日

浅谈我国企业所得税 论文 摘要:1994年,我国实施了分税制改革。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这个税率对我国大中型企业和效益好的企业是比较合适的,但对规模较小的企业来说,税收负担水平与原实际税负相比有所上升。为了照顾小型企业的实际困难,也参照世界上一些国家对小企业采用较低税率征税的优惠照顾办法,税法规定,对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税,另外,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正确理解税收筹划,做到合理避税。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现状缺陷改革建议纳税筹划

目录 摘要2目录 3 1、我国企业所得税概述 5 1.1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5 1.2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5 1.3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6 2、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现状 6 2.1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一致 6 2.2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差异 6 2.3我国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7 3、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法7 3.1查账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7 3.2核定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8 4、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9 4.1纳税人标准不尽合理9 4.2计税依据缺乏规范、统一10 4.3税率的设置不一致10 4.4税收优惠存在缺陷10 5、论述改革建议11 5.1规范确定

不能申请核定征收的6大类及《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哪些企业不能申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题】 我在一家律师事务所工作,在准备申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听说国家对申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有严格限制的,请问,都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解答】 关于申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范围有关限制性政策,《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里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明确是指以下几种类型的企业: 一是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如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的企业、享受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优惠政策的企业以及享受农、林、牧、渔业优惠政策的企业,等等。但不包括仅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是列入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如中石化、中石油、烟草、电力、铁路、移动公司等大型集团公司成员企业。 三是批准上市的公司。 四是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是从事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是国家税务总局陆续明确的其他企业。

法规库>>中央法规>>中央税收(费)法规>>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 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9-7-14 国税函[2009]377号 [打印]添加到我的收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下发后,各地反映需要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为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现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对上述规定之外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

浅谈我国企业所得税论文

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论文) 题目:浅谈我国企业所得税 系别:物流学院 专业:财务管理 班级: XXX 学生姓名: XXX 指导老师: XXX 2015 年月日

浅谈我国企业所得税 论文 摘要:1994年,我国实施了分税制改革。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这个税率对我国大中型企业和效益好的企业是比较合适的,但对规模较小的企业来说,税收负担水平与原实际税负相比有所上升。为了照顾小型企业的实际困难,也参照世界上一些国家对小企业采用较低税率征税的优惠照顾办法,税法规定,对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税,另外,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正确理解税收筹划,做到合理避税。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现状缺陷改革建议纳税筹划

目录 摘要2目录 3 1、我国企业所得税概述 5 1.1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5 1.2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5 1.3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6 2、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现状 6 2.1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一致 6 2.2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差异 6 2.3我国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7 3、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法7 3.1查账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7 3.2核定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8 4、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9 4.1纳税人标准不尽合理9 4.2计税依据缺乏规范、统一10 4.3税率的设置不一致10 4.4税收优惠存在缺陷10 5、论述改革建议11 5.1规范确定

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

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 国税发〔2008〕3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3-06 字体:【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打算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点税务局: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畴。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平、公布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依照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差不多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形,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治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点税务局紧密配合。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畴差不多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差不多一致。 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中英文)

Measures for Administration of the Levy of Income Tax on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s by Assessment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Issue: June 2010 CLP Reference: 3230/10.02.20 PRC Reference:国税发 [2010] 19号 Promulgated: 20 February 2010 Effective: 20 February 2010 (Issued by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on, and effective as of, February 20 2010.) Guo Shui Fa [2010] No.19 Article 1:These Measures have been formulated pursuant to the PRC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and its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and the PRC Law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Levy and Collection of Taxes (the Tax Collection Law) in order to regulate the assessment and levy of enterprise income tax on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s. (国家税务总局于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日发布施行。) 国税发 [2010] 19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Article 2:These Measures apply to the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s specified in the second paragraph of Article 3 of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The means for assessing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of the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of foreign enterprises shall be handled in accordance with relevant provisions.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核定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Article 3:A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 shall keep account book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ax Collection Law and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keep its accounts and do its accounting based on lawful and valid documents, accurately calculate its taxable income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the matching of the functions it actually performs and the risks that it bears, and truthfully file and pay enterprise income tax. 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 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Article 4:If a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 has incomplete account books, there are gaps in its documentation that make the checking of its accounts impossible or the accurate calculation and truthful filing of its taxable income is not possible due to another reason, the tax authority shall have the authority to assess its taxable income by one of the following methods. 第四条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 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 Assessment of taxable income based on total revenue: applicable to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s that can accurately calculate their income or deduce their total revenue by reasonable means but cannot accurately calculate their costs and expenses. The formula therefor is as follows: (一)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 算公式如下: taxable income = total revenue × profit rate determined by the tax authority.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2) Assessment of taxable income based on costs and expenses: applicable to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s that can accurately calculate their costs and expenses but cannot accurately calculate their total revenue. The formula therefor is as follows: (二)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taxable income = total of costs and expenses ÷ (1 – profit rate determined by the tax authority) × profit rate determined by the tax authority.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3) Assessment of taxable income based on revenue converted from operational expenditures: applicable to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s that can accurately calculate their operational expenditures but cannot accurately calculate their total revenue and their costs and expenses. The formula therefor is as follows: (三)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经费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 算公式:

浅谈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

浅析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 目录 第一章概述一 定义 中国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就其来源于境内外的生产、 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税。国营企业所得税是对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是国家参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并直接调节企业利益的一个关键性税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较长一 段时间内,国家对国有企业不征所得税,而实行国有企业上交利润的制度。 二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情况 (一)我国企业所得税基本情况 企业所得税制度是我国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所得税已成为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之一。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非常重视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1949年首届全国税务会议,通过 了包括对企业所得征税办法在内的统一全国税收政策的基本方案。1950年,政务院发布了《全国税政实 施要则》,规定在全国开征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其主要征税对象是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的应税所得,国有企业因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参与经营管理,所以其上缴国家财政以利润上交为主。1958年和1973年我国进行了两次重大的税制改革,其核心是简化税制,其中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 主要还是对集体企业征收,国营企业只征一道工商税,不征所得税。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为适应改革开放、吸引外资新的形势要求,1980年9月和1981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开征了企业所得税。同时,作为企业改革和城市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试行国营企业“利改税”。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1985 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分别对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开征了企业所得税。 为适应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努力把国有企业推向市场,按照统一税法、简化税制、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国家先后完成了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和内资 企业所得税的统一。1991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 税法》,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私营企业所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附件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为,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三条核定征收适用范围。 (一)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 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除外); 3.上市公司; 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6.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7.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8.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 9.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会计论文】浅谈我国企业所得税

【会计论文】浅谈我国企业所得税 【会计论文】浅谈我国企业所得税 [摘要]:所得税会计在我国产生较晚,到目前为止还是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完整统一的所得税会计理论尚未建立起来,所得税会计实践也有待进一步统一和规范。2007年颁布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利于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建立、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是一种适度分离的关系;新企业所得税对会计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加强了对会计信息的监督、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会计的处理方法、对会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关键字: 新企业所得税法会计影响与促进 绪论 :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2007年我国企业上缴的所得税收入达到9672.2亿元,所得税成为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种。企业所得税不仅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2007年颁布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促进我国各类企业在统一税收平台上开展公平竞争,也将对企业会计产生重大影响。 一、新企业所得税的颁布及实施意义 (一)新企业所得税的颁布 2006年2月15号财政部发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首次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并鼓励其他企业提前执行,力争在不久的时间内涵盖我国大中型企业。《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时确了我国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会计处理,这与绝大部分企业和上市公司目前采用的应付税款法有很大的差异;同时《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明确了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进行追溯调整,并将影响金额调整留存收益。 新企业所得税与原制度相比,在纳税人、纳税义务、税率、扣除、资产的税务处理、境外所得税抵免、税收优惠等方面均有突出变化。

浅析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

浅析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 摘要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的主要税种,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并调节其收益水平的一个关键性税种,是实现经济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我国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根据企业资本的来源不同(境内、境外)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针对外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针对内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在改革开放初期,按资本来源不同,对企业适用不同的所得税法,适合我国国情,但随着国际和国内形势的不断发展,这种做法逐渐暴露出诸多缺点和不足,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甚至于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其所产生的问题更是日益严重。对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所得税法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在此情况下,对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改革进行研究具有重要和深远的现实意义。 关键字内资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所得税 Summary My summary of enterprise income tax is the main tax in the country's existing tax system ha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t is participation in the profits of enterprises and to regulate the allocation of the proceeds of a critical level of tax is an important means for the rational allocation of economic resources. My business income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according to different sources of venture capital (domestic or overseas), the application of different legal provisions for foreign-funded "foreign-invested enterprises and foreign enterprises in the Income Tax Law," and within enterprises to "enterprise income tax provisional rules." At the beginning of reform and opening up, according to different sources of capital to apply different business income tax law, in keeping with the conditions of our country, but with the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situation of continuous development, the practice gradually exposed numerous shortcomings and deficiencies, it is difficult to play their due role even hindered economic development, especially in China's accession to the WTO, they have a problem is becoming increasingly serious. Internally, each of the applicable foreign law has no income tax situation different development needs. In this context, the reform of China's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research has important and far-reaching practical significance. Keywords Domestic-funded enterprises income tax Foreign income tax Unified income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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