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M、ODM管理实施细则

OEM、ODM管理实施细则
OEM、ODM管理实施细则

OEM/ODM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日用电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OEM/ODM项目(以下

简称OEM)的运作与管理,依据广东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OEM/ODM项目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OEM是指定牌委托生产方式(ODM是指定牌委托产品开发设计、

生产方式)。是由外协成品生产企业按照公司及OEM营运主管提供的产品技术要求、质量要求、成本要求、生产计划要求组织生产产品成品,公司进行采购、验收和销售的产品成品生产方式。

第三条OEM/ODM项目是指OEM/ODM涉及的产品类别与型号、合作

厂、经营及管理活动总和,项目名称一般由合作厂简称+产品名称组成,例:XX公司消毒柜项目。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日用电器公司及下属各产品公司(消毒柜工厂、灶具工厂、吸油烟机项目组、食品加工机项目组)。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一条公司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1、产品OEM营运主管负责OEM的项目开发、可行性分析和立项申报;负责各自经营范围内的OEM成品交货期评审;负责起草和签订OEM有关协议、合同;负责OEM产品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交货期等);与OEM合作厂沟通双方协作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限。

2、产品公司OEM技术主管(工艺部门)负责对OEM成品生产中的技术工艺问题进行处理及相关的技术确认;负责编制、更新、修订、补充、审批或确认OEM有关的技术文件(产品技术标准、BOM、

新产品重要零部件清单、出口产品技术变更表)。

3、产品公司OEM设计主管(开发部门)负责所承担的OEM 新产品相关设计、技术文件的输出及组织量产评审。负责ODM企业设计文件的确认,详细工作流程按设计开发程序。

4、品控中心负责初选OEM企业的现场审核,各OEM企业质保体系的监控、考核和管理输出;负责编制、审批或确认OEM成品检验基准书;负责OEM成品出厂检验、型式试验及相关试验,负责OEM重要零部件的测试评价;负责汇总公司OEM/ODM产品质量状况,每月中旬上报股份公司。

5、OEM有关文件、合同的审批权限按公司分权手册或相关的文件规定,本细则未特殊规定的职责、流程和要求按公司质量环境管理体系手册及程序规定执行。

第三章OEM立项

第二条OEM营运主管根据国内、海外市场需求和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调查、分析和策划需进一步开拓的OEM/ODM业务,负责提交《OEM/ODM项目立项申请书》,经公司总经理审核后,报股份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全新项目: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总经理审核),报股份公司战略管理部

审核、总裁批准。

●非全新项目:论证其必要性及可行性,报股份战略管理部审核。涉及固定资产转

移的,依据公司《实物资产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选择OEM合作厂

第三条立项申请批准后,OEM营运主管通过商务调查、洽谈,寻找

有合作意向的OEM/ODM厂(以下简称合作厂);合同意向确认后,应填写《合作厂调查表》、新增供应商审批表,交品控中心进行质量保证能力现场评审,同时委托品控中心对意向合作产品进行初步型式试验测试。经质量保证能力评审及初步型式试验测试满足要求或经短期整改可达到要求的,可列入侯选合作厂参与招投标或价格谈判。侯选合作厂应具

备以下基本条件:

●合法经营并覆盖意向合作产品,不代理或经销“XX”产品;

●生产意向合作产品1年(全新项目2年)以上;

●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且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对于达不到本指标而确有

竞争优势的企业可申请公司总经理特批),财务状况良好。

●按ISO9000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体系运作符合我公司的要求,全新项目

应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覆盖意向合作产品。

●对同一类别的产品,其年收购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有2个(含)以上合作

厂。

●为满足特殊需求的小批量一次性项目(少于1万台且价值低于人民币500万

元),OEM营运主管可不办理立项申请及OEM运行资格申请,但应采取适当

的控制措施,并将相关资料报股份公司战略管理部备案:合作厂调查表、合同协

议(必要时)、产品基本情况。

第四条OEM营运主管通过招投标或价格谈判初步选定合作厂后,编制项目综合评审报告(附合作厂调查表、价格招标或价格审批资料、质量保证能力评审报告及合作厂整改资料、合作厂意向合作产品的测试评价报告),经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报送股份公司战略管理部。

第五条股份公司战略管理部对报送的合作厂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股份公司战略管

理部会同相关部门,参照ISO9000标准从质保能力、合同协议履行能力、资金财务状况方面对初步选定的合作厂进行现场评审,确认其是否具备合作资格。对于股份公司现场评审报告中提出的整改要求,OEM营运主管应组织合作厂进行整改,提交整改资料给股份公司战略管理部,需要时品控中心提供协助。

第五章OEM基础准备

第一条股份公司对OEM合作厂评审通过后,OEM营运主管与OEM合作厂正式开展合作,并从产品技术、合同协议两个方面进行准备。对于新的项目,OEM营运主管应制定新项目的工作计划,必要时,组织/要求OEM 合作厂针对所生产的OEM成品制定相应的管理计划或方案,其内容应包括:

a) 产品的质量目标和要求,质量目标至少应包括:

——成品检验批次合格率:甲级厂≥99%,乙级厂≥97%。

——成品检验AB类缺陷率:甲级厂≤0.2%。乙级厂≤0.4%

b) 达到质量目标所需的过程、措施、控制方法、文件和资源;

c) 产品所要求的验证、确认、监视、检验活动,以及产品接收准则;

d) 为实现过程及产品满足要求提供证据所需的记录。

1.OEM设计主管负责新开发产品技术准备,OEM技术主管负责其它产品的技术准备:

●以每一型号合作产品为主体,确认产品零部件明细表,产品规格书,

关键零部件清单,零部件检验标准,生产用图纸,进行关键零部件质量

测试评价、准备产品入市条件、确定产品可追溯性的方法;

●小批量试产,出具试产报告、小批量型式试验报告及改进措施报告;

●组织品控中心确认合作产品成品检验标准及验收方案;

●申请技术管理进行专利检索、专利有效性评估,明确合作产品知识

产权。非我公司开发产品,由合作厂提供有关专利方面的证明资料;

●以合作厂现有产品合作的,签订技术转让协议,规范与协调市场;

●从产品实物质量、技术资料齐全性、适用性、质量保证能力完善性

及措施等方面进行量产鉴定评价(OEM营运主管组织,技术委员会

人员参加)

2.OEM成品的设计开发主要有四种形式:自主开发、合作开发、合作厂独立开发、派生设计。

l 自主开发时,按《设计开发控制程序》的要求执行,输出相关的技术、工艺文件。

l 合作开发时,应签订产品委托/联合开发协议,明确设计开发各

阶段的评审、验证和确认活动,并由OEM设计主管组织有关人员落实。

l 对合作厂独立开发的产品,按产品委托/联合开发协议条款进行验证和确认。

l OEM成品的派生设计(派生产品定义参见《设计开发控制程

序》):由OEM技术主管组织有关人员确定设计方案,编制《产品技术变更表》或《产品技术规格书》、并视需要编制产品图纸、《产品明细表》。

派生设计文件由OEM技术主管审批。

3.合同协议:双方签订包括但不限于OEM产品收购合同、商标使用管

理合同、质量保证协议、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业务交往若干问题备忘录,合同协议签订前应按照合同审批程序通过法务部审查。

第六章OEM运行资格评定

第十一条OEM产品确认后,OEM营运主管提交《OEM/ODM项目运行资格申请书》,附最终产品测试报告、重要零部件检验确认报告、小批量试产报告、项目综合评审报告、已签定的合同、协议复印件等资料,报股份公司战略管理部,经综合评定俱

备OEM运行资格后,可批量生产销售。

第十二条OEM试运行一年期间内项目运作正常、未发生质量事故(要达到本公司的考核要求(附加要求)),并通过股份公司进行的产品质量抽检后,股份公司颁发“生产资格证”。否则,根据实际情况要求项目“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经整顿仍不符合要求时,终止该项目。产品质量审查由股份公司战略管理部组织实施,涉及的相关费用(样品及测试)

由OEM营运主管支付。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属于质量事故:

●因产品质量造成市场批量退货(总价值达人民币20万元以上);

●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火灾、爆炸、致人伤亡等恶性事件;

●因产品质量问题被媒体曝光,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其他因产品质量问题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四条“生产资格证”仅限于生产合同产品清单中约定的产品,OEM营运主管及合作厂不得以任何方式开展二次OEM业务。

第七章项目运行管理及生产过程控制

第十五条月度采购合同(生产通知单)的编制及修改

①.OEM营运主管负责根据国内营销公司和海外营销公司的需

求、采购合同完成情况、成品库存、OEM合作厂生产能力

及生产状况等起草OEM成品的月度采购合同或生产通知

单,与OEM合作厂进行业务洽谈确认合同内容。经OEM

合作厂代表签字盖章确认后实施。

②.OEM合作厂应严格按采购合同的规定按时、按质、按量供

货。当采购合同因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时,由OEM营运主管

负责组织与OEM合作厂进行协商,签署新的合同或协议,

OEM合作厂签字盖章确认后实施。

③.OEM成品主要技术要求参见相关OEM成品的《产品技术规

格书》、产品图纸(必要时)、《产品明细表》、《成品

检验基准书》、《产品技术变更表》等。

第十六条OEM项目运行控制及生产过程控制(包括生产过程监视和测量)OEM营运主管应按公司要求规范各项运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按有关制度实施物品发外登记及签收;

●项目运作流程规范,包括合作厂甄选、评价、考核、奖惩及淘汰;

●项目运作各部门及岗位管理职责、权限明确、清晰;

●具有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管理、保护意识,对合作厂实施有效监控。

OEM营运主管负责对OEM合作厂合同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对项目运行过程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公司有关部门及领导,并尽可能与OEM合作厂协商解决。发生下列情况时,OEM营运主管应提出终止该项目:

●合作厂违法经营,影响项目正常运作;

●项目运行严重违规,合作厂违反合同协议;

●合作产品质量不稳定,市场反馈产品质量问题多;

●合作厂发生重大变化或管理混乱,不再具备合作基础。

以保证完成产品采购合同为目的,OEM营运主管负责对OEM合作厂生产过程进行监控并出具“OEM生产过程监控记录”(见附件七),每月不少于一次。监控内容主要包括:产品一致性(双方确认的关健零部件、原材料及供应商)、不合格品处理情况、组装返修日报、组装巡检日报。当产品结构或生产工艺有变更时, 应由OEM技术主管确认其效果后,方可投入批量生产。当OEM成品的重要原材料、零部件(技术要求、参数、供应商等)发生变更时,应获得OEM技术主管确认后,方可投入批量使用。对OEM成品生产过程中存在和发生的问题,与OEM合作厂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OEM产品的监视和测量

材料入厂检验及过程产品检验:由OEM合作厂根据其质保体系要求进行控制,品控中心成品检验主管组织视需要对OEM合作

厂材料入厂检验过程和检验结果进行检查和验证。

生产过程检验:OEM成品生产过程检验由OEM合作厂根据其质保体系要求进行控制,成品检验主管视需要组织驻厂检验人员

对产品一致性、生产过程符合性进行检查、验证。

成品检验:

①.检验文件:由品控中心负责编制或确认。

②.现场验货

A)品控中心成品检验主管负责组织质检人员到OEM合作厂进行现场验货。对生产厂的报检成品视OEM合作厂的级别,按《抽样标准》和相应的《成品检验基准书》及《产品技术变更表》进行现场验货,并将结果记录在“产品验货报告”。OEM成品生产提供的免费易损件或有偿采购配件均须标明装箱清单,经驻厂质检员检验合格后,凭检验报告入库。

B)验货合格的验货报告,由OEM合作厂厂长或质量主管对检验结果确认后,传真至成品检验主管处备案。当成品检验主管对验货报告有质疑时,可通知驻厂质检员进行加抽或在其进入本公司仓库后重新进行抽检。经验货合格的成品,生产厂家凭验货合格的“产品验货报告”办理入库。

③.型式试验

按有关规定执行,并保留记录。

第十八条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控制:

OEM合作厂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由OEM合作厂按照其质保体系要求控制,技术检验部门质检员在OEM合作厂现场验货时对OEM合作厂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控制状态(精度、准确度、有效状态等)按检验报告相关的要求予以监控和记录。

第十九条不合格品的控制

成品外协厂必须将不合格的零部件的检验报告单报品控中心驻

厂检验员处备案,让步接收使用应获得其签字确认。

经验货判定为不合格的OEM成品,由品控中心经理或其授权人裁定返工或让步放行, 品控中心认为必要时,应征得顾客的同意(内销产品须经国内营销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同意;出口产品须经海外营销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同意)。OEM合作厂负责组织不合格OEM成品的返工,品控中心质检员负责不合格品返工的监督和返工后的重新检验。不合格产品的验货报告由品控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数据分析

成品检验主管每月对OEM成品现场验货检验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编写“OEM成品质量分析报告”,经品控中心主任审批后发各相关部门。对质量统计分析发现的不合格或潜在的不合格,品控中心视需要签发“纠正/预防措施单”,同时负责督促OEM合作厂制定纠正或预防措施并实施,验证实施效果。品控中心每月15日前将上月“OEM/ODM项目动态信息月份报表”报股份公司战略管理部。

第二十一条项目拓展合作产品型号,OEM营运主管参照第十条“产品技术准备”的要求控制,签订新增收购产品补充协议或变更“合同产品清单”。项目续签合同须经法务部审查后签订,并将产品收购合同报股份公司战略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暂停时间超过半年的项目重新启动时,OEM营运主管应委托

对合作产品进行型式测试。暂停时间超过一年的,重新申报项目运行资格。

第二十三条项目终止时,OEM营运主管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提供给合作厂的财产、合同协议、合作厂库存、商业秘密载体、售后服务、财务结算,

提交《OEM/ODM项目终止申请书》,通过批准后收回“生产资格证”。

第八章OEM监督抽查

第二十四条对已经投入运行的OEM项目,品控中心确保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产品公司内审,合作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OEM产品年度型式试验,并出具相关的报

告给OEM营运主管。对于品控中心审核、试验中发现的问题,OEM营运主管和OEM 合作厂应“限期整改”,必要时品控中心可要求“停产整顿”。

第二十五条品控中心依据质量控制水平,将OEM合作厂评定为甲、乙两个等级。

①.质量水平甲级评定标准

——累计交货数量≥5万台套或累计检验批次≥30批(取两者之最小值)。

——累计B类不合格率≤0.25%。

——累计检验批次合格率≥98.5%。

——企业已获得ISO9000体系认证。

——有完善的进货、过程、出厂检验和审批手续。

——对生产过程中的潜在的质量问题或不合格项,要求具备一

定的纠正、预防水平和控制能力。

②.质量水平乙级评定标准

——凡质量水平达不到甲级的外协成品生产厂均为乙级。

③.品控中心每季度末对OEM合作厂质量水平等级按上述标准

进行评定,对满足甲级标准的乙级OEM合作厂,经品控中

心主任批准后列入甲级质量水平OEM合作厂名单。

④.质量水平为甲级的OEM合作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或不满

足甲级标准时,经经品控中心主任批准后降为乙级质量

水平等级,并在甲级质量水平OEM合作厂名单中注销。

——连续叁批产品验货不合格;

——市场投诉率偏高或在市场销售中出现严重的质量事故。

⑤.质量水平为乙级的OEM合作厂,每季度质量指标评定时低

于年度目标时,品控中心应要求其提供整改措施,并监

督其实施。

第二十六条股份公司战略管理部每年对OEM项目进行监督抽查,当监督抽查不通过时

(发生质量事故;虽未构成质量事故,但市场投诉较多;产品型式试验抽检发现A类不合格),对项目进行资格复审,决定“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停产整顿无效的,股份公司收回“生产资格证”,必要时终止该项目。整改经验证符合要求后,重新颁发“生产资格证”。公司对造成股份公司监督抽查不通过及项目终止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将进行原因调查和责任追究。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份公司将按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未经股份公司审批,擅自开发并实施项目的。

2、项目未通过股份公司的资格审查,擅自生产销售的。

3、违反合同协议,给股份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4、股份公司发出项目终止通知,仍继续实施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5、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给股份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开发品质部修订并解释,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执行。

附件1:OEM/ODM项目立项申请书

附件2:合作厂调查表

附件3:项目运行资格申请书

附件4:OEM/ODM项目终止申请书

附件5:OEM/ODM项目动态信息月份报表

附件6:OEM/ODM项目管理流程图

附件7:“OEM生产过程监控记录表”

二00四年四月六日

附件一:

广东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OEM/ODM项目立项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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