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结算账户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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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与撤销的几个时间

1.开立时: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

2.开立后: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对于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3.撤销时:

(1)对于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账户。

(2)对于按照账户管理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银行账户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二,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按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第三,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企业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第六,存款人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

第七,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更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谋取利益。

第八,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第九,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相应的付款依据。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第十,对存款人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生效日制度,即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在正式开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除资金转入和现金存入外,不能办理付款业务,三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

空头支票的概念

单位签发的支票票面金额,超过其在银行存款的余额或透支限额而不能生效的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是套用银行信用,破坏结算纪律的行为,在我国,银行按规定要对签发空头支票的单位按票面金额的比例进行处罚。

另外(票据法规定支票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即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这就要求出票人自出票日起至支付完毕止,保证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账户中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资金。对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票据法规定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对空头支票的处罚

根据央行规定,支票全国通用后出票人签发的支票凭证不变,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仍为10天;异地使用支票款项最快可在2至3小时之内到账,一般在银行受理支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均可到账。为防范支付风险,异地使用支票的单笔金额上限为50万元。办理支票业务,银行向客户的收费暂按现行标准不变。

根据规定,空头支票被禁止签发。出票人签发一张支票,如果账户余额不够支付所签发支票的金额,该支票就是一张空头支票。另外,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也被视为空头支票。同时,签发空头支票将依法受到处罚。对于签发空

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A.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a出票人将被处以支票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b持票人还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B.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出票人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空头支票的成因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在规范支付结算秩序,维护支票信誉,制止空头支票行为方面制定了有关规定和措施,并做了大量的工作。与此同时,商业银行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积极履行中国人民银行赋予它的行政处罚权利,对日常支付结算业务中发现的空头支票行为也进行了经济处罚。但是空头支票案件仍居高不下,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1.企业财会人员法律制度观念淡薄,整体素质不高。尽管《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颁布多年,且中国人民银行及商业银行每年均在公众场合举办有关支付结算方面的业务咨询和宣传活动,旨在提高全民的结算素质和防范意识,但一些企业财会人员因素质低,对票据结算基本知识和国家财经制度不甚了解,不登记或不及时登记银行存款账,也不根据单位在银行的存款余额就任意开出支票,甚至有的企业财务人员随意把盖有预留银行印鉴的支票交给业务员随身携带外出采购,业务员本身又不清楚单位银行存款的多少就凭自己采购货物金额向销货企业开具支票,从而导致空头支票行为。

2.企业经济效益差,信用观念淡薄是引发空头支票的直接原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即期交易和记账式的商业信用,难以适应企业的商品交易活动的需要,需要使用支票结算工具来支付货款。然而企业的经济活动又受到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影响,这样一些经济效益差、信用意识淡薄的企业,无视国家结算纪律和支票见票即付的信用基础,在明知自己银行账户无款情况下,为了把自己急需的物资搞到手,便铤而走险套取银行信用,签发空头支票来骗取销货单位发货,无偿占用他人资金,严重破坏了票据的严肃性,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和同城票据结算秩序。

3.商业银行“存款立行”观念和资金紧缺也是造成空头支票行为的间接原因。一些商业银行由于自身利益驱动,自上而下都将存款任务作为主要指标量化到人进行考核。而为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目标,有的银行工作人员,尤其会计临

柜人员不得不打起确保存款不流失的主意,往往在资金紧张时相互卡压票据,截留资金,或者在考核之日对提入的支票等付款凭证无理退票,以确保付款单位的资金不流入其他金融机构,使收款单位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导致企业对转账的在途时间难以把握,稍微判断失误就签发出空头支票。

4.银行对账户管理把关不严是空头支票形成的重要原因。近几年,由于银行间业务竞争的日趋激烈,商业银行对存款的高度重视,使《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实施后已经好转的银行账户管理秩序又出现混乱势头,加上现行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范账户行为的作用和法律效力又相当有限,那么,一些商业银行对账户管理把关不严,违规为企业开立账户,造成企业多头开户,以致企业一个账户被罚,还有其他银行账户仍可使用,使得银行对空头支票处罚无所适从,处罚也难以奏效。另有些银行在向开户单位出售支票时,不严格执行《支付结算办法》中“银行发售支票每个账户一般一次一本,业务量大的可以适当放宽”的规定,任由企业购买支票,这就为那些信用意识差的企业利用银行账户管理不严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提供了可乘之机。

5.对空头支票签发人处罚不严,打击力度不够,是空头支票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一是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检查监督不够,对商业银行在账户管理和没有按《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对空头支票进行经济制裁的行为处罚不严。二是商业银行特别是一些基层行处为了稳定客户、稳定存款,对那些签发空头支票、套取银行信用的企业姑息迁就,不坚持罚款制度,只是退票了事。这种明哲保身的做法,助长了空头支票行为。三是公安、司法部门对空头支票行为缺乏一套有效的打击手段。目前对空头支票处罚,基本上由商业银行对出票人进行罚款,或停止其办理结算业务,很少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司法部门往往因当事人到处躲避难以对其进行严重的打击,致使诈骗分子逍遥法外,继续利用其他账户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

贴现

贴现,又称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凭某种结算票据向银行申请贴息兑现的简称。具体讲就是,企业单位或个人为了短期融资需要而欲取得现款,以未到期票据(期票、汇票、债券等)背书后向银行申请融通资金,银行受理后,先从票面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再将剩余票款付给持票人。办理贴现,是企业单位或

个人为开展业务需要,灵活调度和运用资金,从而抢得先机,占得主动,赢得市场。影响贴现利息的因素是票据到期值、贴现利率和贴现期。贴现利息是企业的筹资费用,其计算公式为:

贴现利息=票据到期值×贴现利率×贴现期(以实有天数算)

贴现所得额=票据到期值-贴现利息贴现期是指从贴现日至贴现汇票到期日止的间隔时间,计算贴现时,贴现日计息,到期日不计息(即平时所说的“算头不算尾”)。如果承兑人在异地的商业汇票贴现时,计算贴现息时除规定的贴现期限还应再加3天的划款日期为贴现计息期。

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定义: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是存款人的主要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性质:存款人在银行的主要存款账户,各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使用范围:存款人日常经营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定义:存款人的辅助结算账户,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可通过该账 户办理。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该账户开立数量没有 限制。 (1)开立银行:只能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开立 (二)一般存款账户(2)使用范围: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3)能否支取现金:可以缴存现金,但不得支取现金。 (三)专用存款账户 定义: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下列账户如果需要支取现金,必须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4)银行对粮、棉、油收购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的使用负有监督义务。 (5)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可以支取现金。 定义: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因异地临时经 营活动需要时,可以申请开立异地临时存款账户,用于资金的收付。 (四)临时存款账户(1)使用范围: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 (2)存续期间:最长不得超过2年。 (3)能支取现金,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应出具工商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完整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批准设立的,可以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全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监控和管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核准

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颁发开户许可证: (一)基本存款账户; (二)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开立的除外); (三)预算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以下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 上述银行结算账户统称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开户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做出准予申请人在银行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决定后,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是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合法性的唯一有效证明。 第二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七条存款人应当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开户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银行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八条人民银行在颁发开户许可证时,应当在开户许可证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开户许可证的名称; (二)开户许可证编号; (三)开户核准号; (四)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账户管理专用章; (五)核准日期; (六)存款人名称; (七)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 (八)开户银行名称; (九)开户银行机构代码; (十)账户性质; (十一)账号; (十二)开户日期。 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除记载上述事项外,还应当记载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

企业银行账户的分类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 1、基本存款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 3、专用存款账户; 4、临时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 ◇简介: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主办账户,经营活动的日常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均可通过该账户办理。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并且在其账户内应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存款人的基本存款账户,实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是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 凡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同时,有些单位虽然不是法人组织,但具有独立核算资格,有自主办理资金结算的需要,包括非法人企业、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等,也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非独立法人公司是指未取得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只是取得的营业执照的公司。 ◇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非独立法人)开立单位银行基本存款账户需提供的资料

◆一般存款账户 ◇简介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辅助结算账户,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可通过该账户办理。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该账户开立数量没有限制。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 有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的单位和组织。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都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非独立法人)开立单位银行一般存款账户需提供的资料 ◆专用存款账户 ◇简介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云南开立各类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需提供的资料清单

开立各类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需提供的资料清单 一.存款人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填制经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统一印制的《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等资料; 二.存款人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出具证明文件,并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一)基本存款账户开户人,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且执照通过正常年检; 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正本,且执照通过正常年检; 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核准通知书; 5.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同意开户的证明; 6.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驻在地政府经济委员会的批文及登记证书; 7.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 8.个体工商户,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且执照通过正常年检; 9.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出乡镇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批文; 10.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隶属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及同意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的业务处理,加强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建设、维护和管理账户管理系统。账户管理系统设立总行数据处理中心和省级数据处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建立总行数据处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建立省级数

据处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各银行机构通过省级数据处理中心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是指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年检、查询、统计、监测等业务。 第三条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进行核准。 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由银行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备案;银行机构因网络等原因无法办理的,可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代为办理。 第四条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银行机构可以书面报送方式、网络报送方式或磁介质报送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和电子信息,具体报送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确定。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银行机构应以书面报送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送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

对于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银行机构需要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代为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备案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 本办法所称书面报送方式,是指银行机构将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网络报送方式,是指银行机构按规定格式将存款人相关信息录入账户管理系统待核准数据库,同时将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银行机构可对待核准数据库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进行变更、删除和查询。 本办法所称磁介质报送方式,是指银行机构按规定格式将存款人相关信息导入磁介质,连同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一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是指存款人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或撤销等手续时,按规定向银行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和申请书等相关资料。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样本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样张) 存款人名称 ☆必填项 电 话 ☆必填项 地 址 ☆必填项 邮 编 ☆必填项 存款人类别 ☆必填项 组织机构代码 ☆必填项 法定代表人( ) 单位负责人( ) 姓 名 ☆必填项 证件种类 ☆必填项 证件号码 ☆必填项 行 业 分 类 A( )B( )C ( )D( )E( )F( )G( ) H( )I ( )J( ) K( )L( )M( )N( )O( )P( )Q( )R( )S( )T( ) 注 册 资 金 币种: 金额: 地区代码 290000 经 营 范 围 ☆必填项 证明文件种类 ☆必填项 证明文件编号 ☆必填项 国税登记证号 ☆必填项 地税登记证号 ☆必填项 关 联 企 业 关联企业信息填列在“关联企业登记表”上。 账 户 性 质 基本( ) 一般( ) 专用( √ ) 临时( ) 资 金 性 质 社会保障基金 有效日期至 年 月 日 以下为存款人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信息: 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名称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 单位负责人( ) 姓 名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以下栏目由开户银行审核后填写: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代码 账 号 账 户 名 称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 开户日期 本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 结算账户,并承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有效。 存款人(公章) 年 月 日 开户银行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章) 开户银行(签章) 年 月 日 人民银行审核意见: (非核准类账户除外) 经办人(签章) 人民银行(签章) 年 月 日 1.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必须填列有效日期;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必须填列资金性质。 2.“行业分类”中各字母代表的行业种类如下:A :农、林、牧、渔业;B :采矿业;C :制造业;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E :建筑业;F :交通运输、仓库和邮政业;G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及软件业;H :批发和零售业;I :住宿和餐饮业;J :金融业;K :房地产业;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M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O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P :教育业;Q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R :文化、教育和娱乐业;S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T :其他行业 3.带括号的选项填“√”。 4.申请开立核准类账户,填写本表一式三联,三联申请书由开户银行报送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加盖审核章后,一联开户单位留存,一联开户银行留存,一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留存;申请开立备案类账户,填写本表一式二联,一联存款人留存,一联开户银行留存。 填写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上经营范围 填写营业执照、法人证书、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 填写营业执照、批文、法人证书、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号 国税与地税号一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 等单位不需提供 按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上标注 填写,若无标注可不填 填写办公地址、邮编与联系电话 按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机构类型填写 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上代码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手册(详细)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手册 第一章概述 (3) 第一节存款人、开户银行和银行结算账户 (4) 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的核准制与备案制 (7) 第二章账户业务处理流程 (10) 第一节存款人如何办理开立、变更、撤销手续 (10) 第二节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资料的报送 (15) 第三章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15) 第一节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16) 第二节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26) 第三节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申请书 (30) 第四节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34) 第五节补(换)发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36) 第六节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38) 第七节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41) 第八节变更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

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43) 第九节变更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47) 第四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50) 第一节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 (50) 第二节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 (67) 第三节临时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 (71) 第四节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 (81) 第五节开户银行对开户资料的审查与账户管理系统操作 81 第五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补(换)发、展期和撤销 (114) 第一节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14) 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的补(换)发 (137) 第三节临时存款账户的展期 (140) 第四节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41) 第五节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应注意的有关事项 (144) 第六章有效个人身份证件 (148)

XX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管理办法

XX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业务,从开户源头防控支付结算风险,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XX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求及集中运营系统实际运行模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以下简称“集中开户”)是指支行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对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扫描并录入相关信息后上传至总行集中作业中心,集中作业中心依据上传的资料进行录入并对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及账户开立的基本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四条总行会计运营部职责 (一)负责结算账户集中业务的管理; (二)负责提出集中开户功能模块优化需求,并组织相应的测试及上线工作;

(三)负责组织集中开户相关业务培训; (四)负责对各行集中开户业务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总行公司银行部职责 负责监督与指导各分行公司业务条线各部门配合会计运营部完成集中开户工作。 第六条分行会计运营部职责 (一)负责辖内集中开户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二)组织开展辖内集中开户业务培训工作; (三)负责监督、检查、指导辖内相关业务制度的执行、落实。 第七条分行公司银行部职责 (一)负责监督与指导分行公司条线各业务部门、各支行配合会计运营部门完成集中开户工作; (二)负责对会计运营部门转来需落实的单位开户资料以及相关账户结算情况等进行核实并出具会签意见。 第八条支行职责 (一)负责初审账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并进行基本合理性判断; (二)负责账户信息录入及资料扫描工作; (三)负责纸质账户资料的保管; (四)负责对上门收取开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签字确认; (五)负责对会计运营部门转来需落实的单位开户资料以及相关账户结算情况等进行核实并出具审核意见;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指南

附件2 建设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指南 一、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简介 (一)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定义 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单位客户在建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分类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1.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3.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1)基本建设资金(2)更新改造资金(3)财政预算外资金(4)粮、棉、油收购资金(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6)期货交易保证金(7)信托基金(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10)单位银行卡备用

金(11)住房基金(12)社会保障基金(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4.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1)设立临时机构(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3)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 (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流程图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流程

二、开户须知 尊敬的客户: 欢迎您来中国建设银行开立单位结算账户,请提供以下资料: 1.基本存款账户:(1)营业执照正本或其他证明文件(见备注1);(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3)税务登记证正本(仅适用于纳税人,无需纳税的应出具税务部门证明);(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 2.一般存款户、专用存款户: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见备注2)。 3. 临时存款账户:见备注3。 4. 以上资料请提供原件和两套复印件。 5. 非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办理开户,请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书和经办人身份证件。 6.办理开户手续,请携带单位公章和拟预留银行印鉴章(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个人名章) 备注1: 基本存款账户:(1)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2)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

(完整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简答题(含答案).doc

简答题 账户类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适用什么范围?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二条 答: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 单位、其他组织 (以下统称单位 )、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 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 账户 2、我国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哪几类?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条 答: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 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3、哪些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答:第十四条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 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设立临时机构。 (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三)注册验资。 4、哪些单位银行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必须经报中国人民当地分支行批准?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答: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 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5、哪些情况存款人可以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各类具体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各类具体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类型用途使用规定 基本存款账户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 个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 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 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一般存款账户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 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 立 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 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 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专用存款账户对有特定用途 资金进行专项 管理和使用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备用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 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 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 支行批准。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 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 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 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 理。 预算 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使 用财政性资 金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帐户 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 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 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它账户和 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临时存款账户存款人因临 时需要并在 规定期限内 使用 适用范围:(1)设立临时机构;(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3)注册验资、 增资 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有效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2年。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 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 名称开立 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熟悉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注意: (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不包含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 银行提供付款依据。 (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 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 完税证明。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在其注册地或住所地行政区 域之外(跨省、市、县)开 立 适用范围: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需要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帐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单位设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按照企业经营的需要,一般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四类账户均需到开户银行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1.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 银行结算账户,任何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但需在基本存款账户上登记。《办法》规定,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都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要强调的是,一般存款账户不能在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指同一营业机构)开立。 3.专用存款账户 《办法》规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存款人具有特定用途需专项管理的资金,要纳入专用存款账户使用和管理。

为体现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专业监督的指导思想,适应新经济形势下国家对各类特定用途的资金专项管理的要求,《办法》对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的资金,做出了明确规定: (1)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需要专项管理的资金,如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社会保障资金等,必须纳入专用存款账户使用和管理。 (2)具有专项投资用途的资金,如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信托基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等,为加强其使用和管理,保障投资人利益,一并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3)其他需要专设账户管理的资金,如金融机构存放同业、党团工会的组织机构经费等,也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4.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最长使用年限不超过两年。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1)设立临时机构。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验资。

企业银行账户的分类

企业银行账户的分类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 1、基本存款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 3、专用存款账户; 4、临时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 ◇简介: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主办账户,经营活动的日常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均可通过该账户办理。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并且在其账户内应有 足够的资金支付。存款人的基本存款账户,实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是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 凡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和 其他组织,均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同时,有些单位虽然不是法人组织,但具有独立核算资格,有自主办理资金结算的需要,包括非法人企业、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单位设 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等,也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非独立法人公司是指未取得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只是取得的营业执照的公司。 ◇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非独立法人)开立单位银行基本存款账户需提供的资料 存款人类别开户资料 企业法人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2、《地税登记证》正本;3、《国税登记证》正本(可选);4、《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5、法人身份证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 非独立法人 执照》或《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2、《地税登记证》正本;3、 《国税登记证》正本(可选);4、《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5、负责人身份

建行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流程及所需材料

建行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流程及所需材料 以下为建行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及办理资金结算产品、第三方存管所需文件: (一)银行结算账户开立所需文件 1、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2、基金管理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3、基金管理人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4、基金管理人金融许可证(如有需提供,加盖公章) 5、基金管理人信用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6、基金管理人开户许可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7、开立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授权书(加盖公章、法人章) 8、基金管理人开户申请书(加盖公章) 9、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一式3联,加盖公章、法人章) 10、网上银行/短信金融企业客户服务申请表(一式2联,正面加盖公章、法人章,反面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11、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12、基金管理人与公司签订的托管协议或合同原件(加盖双方公章、法人章、骑缝章) 13、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二代身份证需复印正反面,加盖公章,身份证需为原件的复印件,不能为截图或扫描件复印) 14、托管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二代身份证需复印正反面,加盖公章) 15、说明(加盖公章,银行标准模板)

(二)办理资金结算产品(网银、回单柜、密码器、结算卡)所需文件 1、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2、基金管理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3、基金管理人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4、资金结算产品服务申请书A3(一式2联,加盖公章、法人章) 5、资金服务费收费价格表(加盖公章、法人章) 6、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回执(一式2联,正面加盖公章、法人章,反面加盖公章、法人章) 7、资金结算产品业务法人授权委托书(反面加盖公章、法人章) 8、业务收费凭证(2份共4联,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9、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二代身份证需复印正反面,加盖公章,身份证需为原件的复印件,不能为截图或扫描件复印) 10、托管人经办人身份证(二代身份证需复印正反面,加盖公章) (三)办理银证、银期“第三方存管”所需文件 1、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加盖公章、法人章) 3、《银期转账协议》(加盖公章、法人章) 4、《银期直通车协议》(加盖公章、法人章、骑缝章) 5、法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法人章) 6、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二代身份证需复印正反面,加盖公章,身份证需为原件的复印件,不能为截图或扫描件复印)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对于相关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大家又知道多少呢?下 文是最新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 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 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 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第七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 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八条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 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 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 查询。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第十一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企业法人。 (二)非法人企业。 (三)机关、事业单位。

银行账户的使用与分类

银行账户的分类与使用 一、单位银行账户分类 (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单位的现金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一个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同时开立多个基本存款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 3.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有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4.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对下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款人可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1)基本建设资金; (2)更新改造资金; (3)财政预算外资金; (4)粮、棉、油收购资金;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6)期货交易保证金; (7)信托基金; (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11)住房基金; (12)社会保障基金; (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二)核准类账户和备案类账户 1.核准类账户 核准类账户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核准类账户主要有: (1)基本存款账户; (2)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 (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4)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专用存款账户。 2.备案类账户 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备案即可,不需要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审核。 备案类账户主要有: (1)一般存款账户; (2)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银行账户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二,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按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第三,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企业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第六,存款人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 第七,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更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谋取利益。 第八,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银行账户开户申请各类表格下载

表格一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填写说明: 1、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必须填列有效日期;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必须填列资金性质。 2、行业标准由银行在营业场所公告。行业分类中各字母代表的行业种类如下:A:农林牧渔业;B: 采矿业;C:制造业;D: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E:建筑业;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及软件业;H:批发和零售业;I:住宿和餐饮业;J:金融业;K:房地产业;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P:教育业;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R:文化、教育和娱乐业;S: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T:其他行业。 3、带括号的选项打勾。 4、本申请书一式三联,一联开户单位留存,一联开户银行留存,一联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留存。

表格二: 关联企业登记 填表说明: 1、存款人在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如果有关联企业,应填写本表。 2、本表所称的“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1)要资 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3)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3、本申请书一式三联,一联开户单位留存,一联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留存。

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申请书

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内容申请书 填写说明: 1、存款人申请变更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2、打括号的选项打勾。

央行一类、二类、三类账户新规最全解读汇报

央行发布《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为银行账户体系界定了清晰的分类管理和动态管理指引。中国电子银行网邀请部分银行专家对《通知》进行独家解读! 中国银行网络金融部副总经理董俊峰 2015年12月25日,央行发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新规,将原有的银行结算账户从开立渠道、功能、限额等维度分为三级,针对每一级账户体系界定了清晰的分类管理和动态管理指引。 个人理解,其核心监管理念是三个,一是加强并如何坐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有关身份核实的要求,满足合规和金融安全保障诉求;二是在网络支付场景日益丰富的情况下,给银行在线开户提供一个可操作的标准,与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体现监管对等;三是提供了代理开户的实施规范,突出了银行金融服务的普惠性和人本理念。笔者想尝试从消费者、银行和监管三个角度,对此次监管新规出台后的影响做一些粗浅的个人解读。 第一,对消费者的影响:银行账户服务将更加体现普惠和人性化。

一是拓展出一类全新的银行账户,并增加了此类银行账户的开户渠道。除了银行柜台之外,消费者可以在电子渠道开立有一定功能和金额限定的银行账户。客户可以基于之前在银行开立的人民币结算账户,在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开立第三级账户,用于限定金融的消费、缴费支付,但不能用于现金交易。 二是可以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并确定了明确的代理开户流程和规则。对于行动不便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客户,新规规定了一系列规则,可以由银行上门服务,或由授权人委托直系亲属或者法定代理人,持委托书或其他法律文本到银行代理开户。这一相对人性化的规定,大大提升了这一特定人群的金融服务需求满足程度。 三是网银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未来可能走向限定额度内免费服务的趋势。新规鼓励银行因渠道运营成本的不同,而采取财务差异化的收费策略,银行可以自行调整网银和手机银行免费服务的限额。 第二,对银行的影响:加强账户分类管理,提升客户服务体验 一是新规要求开户银行坐实银行账户开立的实名制要求。尤其是在线上开户时,检验客户身份的工具要加强交叉验证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 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本协议文本,自愿申请在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 及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选择在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按照《办法》及乙方的相关制度规定,向乙方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甲方承诺对所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条乙方对于甲方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及时办理开户手续。甲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乙方在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为甲方核发开户登记证 , 并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条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甲方向乙方出具的证明文件中规定的名称相一致。如甲方需使用规范化简称,则须在此处注明该规范化简称:。 第四条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以外,甲方应在乙方建立预留签章卡片。如甲方银行结算账户名称使用规范化简称 , 则甲方在乙方预留签章须与该规范化简称保持一致。 第五条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各类银行结算帐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后方可购买各种空白重要凭证和办理对外支付。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帐户除外。 第六条为保障甲方账户资金的安全,甲乙双方应及时核实、纠正可能发生的账务差错,建立、建全对账制度。乙方向甲方提供对帐服务,甲方可根据需要选择对帐方式与对账周期。甲方需要改变对帐方式、对帐周期或对帐单寄送地址时,须及时以正式公函通知乙方。因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造成对帐不及时而产生的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处理,加强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1号发布)《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银行营业机构为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第三条企业开立、变更、撤销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含企业在取消账户许可前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变更和撤销业务)实行备案制。 企业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开立两个(含)以上基本存款账户。 第四条营业机构为企业客户开立结算账户时,应当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落实账户实名制,不得为企业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企业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

营业机构应对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账户开立与使用 第五条企业客户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按规定提交开户申请书,并出具下列开户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其他开户证明文件。 企业申请开立一般、专用、临时存款账户的,除提供上述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供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编号。开户企业应当对开户申请书所列事项及相关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营业机构应当审核企业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开户申请人与开户证明文件所属人的一致性,以及企业开户意愿的真实性。 第七条企业客户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营业机构应当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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