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建筑、安装工程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建筑、安装工程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建筑、安装工程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险附加险条款

本条款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2009版)、安装工程一切险(2009版)及建筑、安装工程保险(2009版)、道路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险(2009版)、地铁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险(2009版)、地铁工程安装工程一切险(2009版)的附加险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上述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投保。

一、扩展类

K01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

K02交叉责任扩展条款

K03有限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

K04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

K05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K06空运费扩展条款

K07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

K08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扩展条款

K09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

K10内陆运输扩展条款

K11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

K12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

K13保证期特别扩展条款

K14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扩展条款

K15清除污染费用扩展条款

K16埋管查漏费用特别条款

K17契约责任扩展条款

K18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K19专业费用特别条款

K20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

K21 工地外储存财产扩展条款

K22 制造商风险扩展条款

K23 机器设备测试特别条款

K24 地下管道钻探特别条款

K25被保险人控制财产扩展条款

K26 安装试车条款

K27 保证期内第三者责任扩展条款

K28 场外装配扩展条款

K29 车辆责任条款

K30 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K31 地上建筑开裂责任条款

K32 第三者定义扩展条款

K33 董事及管理人员第三者责任条款K34 地下文物责任扩展特别条款

K35 电气设备损坏条款

K36 盾构设备特别条款

K37 个人财产及工具条款

K38 工地外修理或修改条款

K39 社会活动责任条款

K40 品牌和商标条款

K41 自燃、鼠咬、虫蛀扩展条款

K42 完工延迟条款

K43 突然及意外渗漏、污染、玷污条款K44 意外污染责任特别条款

K45 未受损地基条款

K46 业主雇员在工地意外伤害扩展条款K47 制造商风险扩展条款A

K48 “暗河”特别条款

K49 保额自动增加条款

K50 不作比例赔付处理条款

K51 重新安装费用条款

K52 测试、重新测试、试验条款

K53 查漏费用条款

K54 沉降备忘录条款

K55 地面下陷条款

K56 调查、谈判和辩护费用条款

K57 额外赔偿条款

K58 妨碍、扰乱行为扩展条款

K59 工地访问条款

K60 工地外预制结构条款

K61 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

K62 干扰与阻塞条款

K63 管理费用条款

K64 滑坡责任特别条款 

K65 滑坡及地陷责任条款

K66 货车装载条款

K67 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扩展条款A

K68 临时修理扩展条款

K69 临保护措施条款

K70 试车期电力意外中断条款

K71 实损实赔保险条款

K72 停工损失扩展条款

K73 文件和计算机记录扩展条款

K74 新增项目特别条款

K75 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 A

K76 自动升值条款

K77 租赁费用条款

K78 自动承保竣工工程条款

K79 自动承保条款

K80建筑物变动条款

二、限制类

X01地震除外条款

X02洪水除外条款

X03隧道工程特别除外条款

X04农作物、森林除外条款

X05大坝、水库工程除外特别条款

X06清除滑坡土石方特别除外条款

X07旧设备除外条款

X08风暴除外条款

X09隧道、坑道、临时或永久地下建筑安装工程特别条款X10打桩及挡土墙除外条款

X11水平钻探损失除外条款

X12打桩特别条款

X13沉降特别条款

X14地下服务设施条款

X15涵洞、溶洞工程除外责任条款

X16打桩工程和挡土墙保护工程的特别条款

X17地基不牢引发陆地下沉的除外条款

三、规范类

G01地震地区建筑物特别条款

G02建筑、安装工程时间进度特别条款

G03工棚、库房特别条款

G04施工用机具特别条款

G05建筑材料特别条款

G06防火设施特别条款

G07铺设水、污水管特别条款

G08钻井工程特别条款

G09碳氢化合物生产业特别条款1

G10碳氢化合物生产业特别条款2

G11核燃料组件条款

G12压力反应堆特别扩展条款

G13铺设管道、电缆特别条款

G14工地外储存物特别条款

G15时间调整特别条款

G16地下炸弹特别条款

G17运输险、工程险责任分摊条款

G18分期付费条款

G19连续损失特别条款

G20预防降雨、洪水等安全措施特别条款G21分段施工特别条款

G22工地内消防设施和防火措施特别条款G23币种特别条款

G24违反义务特别条款

G25自动恢复保额特别条款

G26试车特别条款

G27诉讼及劳务费用特别条款

G28被保险人保证特别条款

G29临时通道特别条款

G30弃井特别条款

G31保护现场条款

G32保险金额及保险费调整条款

G33财产指定条款

G34打桩工程条款

G35地下工程条款

G36地下工程条款A

G37地下工程条款B

G38地域调整特别条款

G39放弃评估条款

G40钢结构施工责任界定特别条款

G41工地安全和火警安全条款

G42共同被保险人条款

G43关税条款

G44工程中断条款

G45工程承包合同申报条款

G46合同期自动延期条款

G47汇率条款

G48急救费用条款 

G49建筑、安装期限延长条款

G50基础托换特别条款

G51跨线施工扩展条款

G52免检条款

G53免费物料条款

G54赔偿基础条款 

G55赔偿处理特别约定

G56批单效力条款

G57全额赔偿扩展条款

G58损失的处理和修理标准条款

G59隧道工程、长廊、临时或永久的水下建筑或安装工程特别条款G60隧道工程特别条款

G61停工期间保费计算条款

G62完好财产损坏条款

G63无过失条款

G64围堤特别条款

G65岩溶洞穴路基特别条款 

G66“岩爆”特别条款

G67“涌水(泥)、突水(泥)”特别条款

G68业主提供的材料或设备条款

G69预防措施条款

G70预付赔款条款 

G71使用一前一后起重机保证条款

G72意外事故特别条款

G73仲裁条款

G74转移至安全地点特别条款

G75资产自动增加条款(限额:保险金额的 %)

G76再保理赔合作条款

G77装修、改造免通知条款

G78注册商标条款

G79责任限额和恢复原状条款

G80 转移至安全地点特别条款

G81 渗漏和污染条款

G82被保险人权益丧失条款

一扩展类

K01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由于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引起的损失。但本扩展条款仅负责由下列原因直接引起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一)任何个人参与他人进行社会骚乱的活动(无论是否与罢工有关);

(二)任何合法当局对该骚乱进行平息,或试图平息,或为减轻该骚乱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

(三)任何罢工者为扩大罢工规模,或抵制厂方关闭工厂而采取的故意行为;

(四)任何合法当局为预防,或试图预防该故意行为,或为减轻该故意行为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

双方进一步同意:

(一)除下述特别条件另有规定外,本保险合同所有条款,除外责任及条件等均适用于本扩展条款。本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亦将包括本扩展条款承保的损失。

(二)下述特别条件仅适用于本扩展条款特别条件。

1.本保险合同对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

(1)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或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延迟、中断、停止;

(2)任何合法当局没收、征用保险财产造成被保险人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

(3)任何人非法占有建筑物造成被保险人对该建筑物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但保险人对上述(2)及(3)项下被保险人的权益丧失之前,或临时丧失期间的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负责赔偿。

2.本保险对下列原因引起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不予负责:

(1)战争、入侵、外敌行为、敌对行为、类似战争行为(无论宣战与否)、内乱;

(2)兵变、民众骚动导致的全民起义、军队起义、暴动、叛乱、革命、军事行动或篡权行动;

(3)代表任何组织,或与之有关联的任何个人采取的旨在动用武力推翻或用恐怖及暴力行为影响政府的行动(合法的或事实上的),一旦发生诉讼,且保险人根据本特别条件申明损失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时,被保险人如有异议,则举证之责应由其承担。

3.保险人可随时注销本保险条款,并将该注销通知以挂号信寄至被保险人最近提供的地址。届时,保险人按比例退还未到期部分的附加保费。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______________

附加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K02交叉责任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项下的保障范围将适用于本保险合同明细表列明的所有被保险人,就如同每一被保险人均持有一份独立的保险合同,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不承担以下赔偿责任:

(一)已在或可在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部分投保的财产损失,包括因免赔额,或赔偿限额规定不予赔偿的损失;

(二)已在或应在劳工保险或雇主责任保险项下投保的被保险人的雇员的疾病或人身伤亡。

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由一次事故或同一事故引起的数次事故承担的全部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合同明

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K03有限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内因被保险的承包人为履行工程合同在进行维修保养的过程中所造成的保险工程的损失。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本保险合同保证期遵循如下约定:

保证期的保险期间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

保证期限:________个月 附加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

K04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内因被保险的承包人为履行工程合同在进行维修保养的过程中所造成的保险工程的损失,以及在完工证书签出前的建筑或安装期内由于施工原因导致保证期内发生的保险工程的损失。

本保险合同保证期遵循如下约定:

保证期的保险期间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保证期限:________个月

附加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

K05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下列特别费用,即: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以及快运费(不包括空运费)。但该特别费用须与本保险合同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且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间内不超过以下列明限额。若保险财产的保额不足,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赔偿金额按比例减少。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最高赔偿限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________________

附加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K06空运费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空运费。但该空运费须与本保险合同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且本条款项下的空运费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间内不得超过以下列明限额。若保险财产的保额不足,本条款项下空运费的赔偿金额按比例减少。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最高赔偿限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________________

附加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K07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对原有的地下电缆、管道或其它地下设施造成的损失。但被保险人须在工程开工前,向有关当局了解这些电缆,管道及其它地下设施的确切位置,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发生。对图纸上正确标明位置的地下设施的损失赔偿应先扣除以下列明的免赔额:

(一)对图纸上错误标明位置的地下设施的损失赔偿应先扣除以下列明的免赔额;

(二)任何损失赔偿仅限于电缆、管道及地下设施的修理费用,任何后果损失及罚金均不负责。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免赔额1 ________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

每次事故免赔额2 ________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

K08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物质损失项下根据本扩展条款规定承保被保险财产在建筑、安装过程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地下水位降低、基础加固、隧道挖掘,以及其它涉及支撑因素或地下土的施工而造成以下列明的建筑物突然的、不可预料的物质损失。

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被保险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向保险人提供书面报告以证实被保险工程开工前原有建筑及周围财产的状况良好,并已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工程设计错误造成下述建筑物的损失,以及既不损害建筑物的稳固又不危及使用者安全的裂缝损失。

工程建设期间,若需要采取进一步的安全措施,该项费用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本条款承保的建筑物(或后附清单):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最高赔偿限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________________

每次事故免赔额:

________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

附加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K09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项下扩展承保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但以下列条件为限:

(一)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全部或部分倒塌;

(二)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物处于完好状态并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如经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应自负费用向保险人提供书面报告说明任何受到危及的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情况。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

(一)因工程性质和施工方式而导致的可预知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

(二)既不影响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稳定性,又不危及其拥有人的表面损坏;

(三)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为防止损失发生而采取预防或减少损失的费用。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________________

每次事故免赔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K10内陆运输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货地点到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工地除水运和空运以外的内陆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但被保险财产在运输时必须有合格的包装及装载。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保险财产总价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每次运输最高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

每次事故免赔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K11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原因引起意外事故并导致其它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发生的重置、修理及矫正费用,但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除外。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K12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物质损失项下被保险财产在保险期间内施工过程中造成已交付使用的部分的损失。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K13保证期特别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特别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限内由于安装错误、设计错误、原材料或铸件缺陷以及工艺不善引起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但对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前即已发现错误并应予以矫正的费用除外。

本特别扩展条款既不承保直接或间接由于火灾、爆炸以及任何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也不承保任何第三者责任。

本保险合同保证期遵循如下约定:

保证期的保险期间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保证期:________个月

每次事故免赔额:________,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

附加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

K14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所附清单列明的建筑或安装施工机具、设备的损失,但不负责赔偿建筑或安装施工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及电气故障引起的损失,以及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船及飞机的损失。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应以该机具、设备的重置价投保,该重置价是指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设备所需费用。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总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

年费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期间:自________至________

附加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

每次事故免赔额:________,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

K15清除污染费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在正常操作过程中受到放射性污染及本保险合同项下予以赔偿的损失造成污染的保险财产进行清除的特别费用。

清除污染费用包括:

(一)为修理受损物件必需发生的清除污染费用,例如:对在正常操作过程中暴露于离子辐射的部件进行清除污染的费用;

(二)为接触受损物件而发生的费用,例如:卸去及重新放置护罩和防护墙的费用;

(三)为防护受损物件的人员而发生的费用,例如:防护服,为避免辐射而设置阻隔物的费用;

(四)受损物件因正常操作过程中无法修理,只能重置所发生的额外费用;

(五)受损物件修理后,根据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试验、检查、验收而发生的费用;

(六)转移和处置放射性残骸的费用。

本条款项下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但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项下承保的财产,其通常的修理费用不受该限额的限制。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________________

附加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K16埋管查漏费用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下列项目:

(一)流体静力试验后的查漏费用(包括特殊设备的租用费、运输费和操作费)

(二)为查寻及修补漏点而产生必要的土方工程费用。例如,对未受损壕沟的开挖,管道覆盖层的剥离和复原。但上述泄漏必须系本保险合同项下予以赔偿的事故,或由工地的施工错误所造成,并且________%的焊缝已经×光检查,且所有发现的缺陷均已排除。

本条款不负责赔偿焊缝的错误修理造成的费用。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一流体静力试验段的赔偿限额:________________

保险期间最高赔偿限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K17契约责任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契约责任而应承担的对任何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赔偿责任,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项下规定的赔偿限额。被保险人应将有关契约向保险人申报,并得到保险人的书面认可。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K18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及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K19专业费用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工程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但被保险人为了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

除外。上述赔偿费用应以损失当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K20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风险造成工程图纸及文件的损失而产生的重新绘制、重新制作的费用。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K21 工地外储存财产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经交付了附加保险费,在工地以外列明的本扩展条款约定区域范围内储存的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或损坏,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对在制造商、经销商和供货商仓库内正在制造、加工或储存的财产除外。

保险人对仓库或储存地点由于缺乏基本的防护措施而导致的损失或损坏不负责赔偿。基本防护措施包括:

(一)保险财产存放于建筑物内或有其他有效的保护性隔离,保安措施、防火设施均符合该地点和储存财产的存放要求;

(二)不同储存仓库之间需有防火墙隔离或至少50米的间隔;

(三)按预防当地20年一遇的暴雨或洪水造成水浸或积水的标准选择和设计库房;

(四)每一库房的存放金额不得高于下列最高存放金额。

区域范围:

每一库房最高存放金额:

赔偿限额(每次事故):

免赔额:每次事故损失金额的 %

附加保险费: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22 制造商风险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交付了附加的保险费,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安装错误造成的损失和费用除外。

附加保险费: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23 机器设备测试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经交付了附加保险费,保险人在本保险期间内扩展承保机器设备因运行检测或负载测试所致的损失,测试期限自测试开始起不超过28天。

如果一台设备或一部分设备测试完毕或者已投入使用或者交接完毕,则保险人对该台设备或该部分设备的保险责任即告终止,对其余未完工部分的保险责任仍然有效。但该保险责任不包括由于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制造工艺不善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若保险机器设备在本次安装测试之前已被使用过,则自其测试之时起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附加保险费: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24 地下管道钻探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经交付了附加保险费,保险人对在河流、铁路路基、公路等下方水平钻

探作业时遭受的损坏,在以下列明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但作为被保险人的承包商必须具有相关的施工资质,并且在开工之前必须根据最新的技术对地质状况进行分析,并采取合适的钻探方法。

保险人对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坏不负责赔偿:

(一)未达到钻探目标位,偏离预定方向;

(二)钻探泥浆的损失;

(三)水平钻探作业区管道外部绝缘材料的损坏。

保险金额(钻探费用+铺设管道的材料价值+钻探设备价值):

每次钻探赔偿限额:

附加保险费: 费率:

免赔额:每次事故损失金额的20%,每次事故至少 。

发生保险损失并经保险人赔偿后,上述保险金额相应减少。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25被保险人控制财产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已交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部分项下扩展承保工地内现有财产或被保险人所有、照看、照管或控制的工地内财产由于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的工程施工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保险财产:

保险金额:

本保险合同仅对在施工之前完好的并采取了必要保护措施的财产的损失或损坏负责赔偿。

如因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或损坏,保险人仅负责赔偿保险财产由于全部或部分倒塌造成的损失,而对既不会影响建筑稳固也不会对其使用者造成危险的保险财产的表面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下列损失:

-- 根据工程性质和挖掘方法,本可以预见到的损失;

-- 在保险期间内采取必要的防损措施所支付的费用。

免赔额:

附加保险费: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26 安装试车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本工程项目中安装工程部分在安装试车过程中因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等电气或机械故障原因而造成保险标的本身及其它被保险财产的损失。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K27 保证期内第三者责任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证期内引起的第三者责任。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K28 场外装配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保险财产在场外、临近现场区域装配、修理期间因本保险合同承保风险发生导致的物质损失和损坏。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K29 车辆责任条款

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在被保险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被保险人雇员使用非被保险人所有的任何机动车辆而引起的法律赔偿责任。

本条款不适用于:

1)上述车辆或其所载运的财产所受的损失;

2)被保险人可以在其他保险合同项下获得的赔偿;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赔偿责任。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30 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拥有的车辆在本保险合同列明工地范围内进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万元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K31 地上建筑开裂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一) 因被保险工程施工而造成的第三方建筑物的开裂,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受到索赔时,除下列除外责任以外,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第三者建筑物的开裂赔偿责任为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为准。

上述“开裂”指房屋发生裂缝且未达倒塌程度。

(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万元

(三)除外责任:

1、拆除中的房屋,倾、朽、坏或无人居住或使用的房屋,已申请重建或改建或于六个月内重建或改建的房屋,或保险合同所保工程施工前已为建筑主管机关通知为危险房屋的损失。

2、被保险人为防止本工程沿线临近区域第三者建筑物开裂、原开裂程度扩大所采取的安全改进加强措施所需费用。

3、任何间接损失,包括房屋贬值、不能使用、营业或租金收入的减少等。

4、道路、花木、园林、围墙及房屋外地面、水沟、管线设施的损失。

5、家具、衣物、器具、设备或任何其他动产的损失。

6、本保险生效前已经存在的开裂。

7、已经为政府机关公告征收的房屋。

(四)被保险人应提前对沿线第三者建筑物进行事先勘查,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以防止本工程沿线临近区域第三者建筑物开裂,发现临近房屋出现开裂,或安全设施移动、软弱或其他异常状况,可能导致本特约条款的赔偿责任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依情况需要对建筑工程本身及临近建筑物采取必要的安全加强措施,以防止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所发生的一切事先勘查、安全预防和安全加强措施费用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

(五)本条款赔偿前提是被保险人确实依照原设计的安全支撑、防护设施、施工方法、材料、尺寸及规范施工。任何设计变更,被保险人均应于14日内通知保险人。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32 第三者定义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参与工程项目或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被保险人的顾问及其授权的代表、雇员以及政府官员都被视为第三者。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K33 董事及管理人员第三者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人董事和管理人员在出差或商务旅行过程中因意外导致的第三者责任,并在保险期间内以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为限额。赔偿责任每次事故不得超过保险合同列明的责任限额。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34 地下文物责任扩展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条款负责被保险人如在施工过程中遭遇地下文物,应承担的文物管理部门要求的维护、照管等费用,并相应顺延保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K35 电气设备损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电气设备在安装和调试等过程中因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它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36 盾构设备特别条款

保险责任范围:

1、在 盾构设备工程列明的施工期限和隧道区间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除外责任以外的下列列明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盾构设备全部损失或推定全部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2、自然灾害是指地震、水灾、地面下陷下沉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造成盾构设备在掘进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部损失。

3、意外事故是指盾构设备在掘进施工过程中因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爆炸)造成盾构设备的损坏,致使盾构设备在隧道中无法修复掘进而引起的推定全部损失。

定 义

1、全部损失:盾构设备的全部灭失或整体损毁、或受损严重失去修复价值为全部损失。

2、推定全部损失:在隧道中的每一台盾构设备因上述列明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为施救盾构机和修复盾构机的费用合计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盾构设备的实际投保金额的 %为推定全部损失。

3、盾构设备掘进施工过程:是指盾构设备在隧道中掘进的施工过程。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

1、可替换之零件或配件如转、锥、刀具或其他切割刀面、锯条、模具、压磨面或压碎面、筛、皮带、绳索、钢缆、链条、输送带、电池、轮胎、电线、电缆、软管、按期更换之接头或衬垫等之毁损或灭失,但与本体同时所受的毁损或灭失不在此限。

2、燃料、触媒、冷却剂及润滑油料的毁损和灭失。

3、因锅炉或压力容器内部蒸气或流体压力发生爆炸及内燃机爆炸所致的毁损或灭失。

4、除经特别约定载明于本保险合同者外,保险标的物于运输中所发生的毁损或灭失。

5、保险标的物的磨损、腐蚀、氧化、锈垢、锅垢、变质及其他耗损。

6、保险标的物从事任何试验或与保险合同所载工作项目无关之使用时发生的毁损或灭失。

7、要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明知或可得而知保险标的物的瑕疵、缺陷或其所致之毁损或灭失。

8、保险标的物制造或供货厂商依法或依约应负责赔偿的毁损或灭失。

9、任何维护或保养费用。

10、清点或盘存时或例行检时发现的损失。

11、任何附带损失、包括贬值、不能使用、违约金、罚款、延滞完工、撤销合约、或不履行合约等的损失。

赔偿处理

在发生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部损失后,保险人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

1、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盾构设备发生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最高物质损失金额等于或大于该盾构设备投保的保险金额时,该盾购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全部损失或推定全部损失:

盾构设备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盾构设备投保金额。本保险合同承保的标的物的折旧,依其重置价格,按耐用年数八年以平均法计算。

3、推定全部损失的盾构机,其施救盾构机的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盾构机投保金额的

%;盾构机的修复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施救盾构机费用后该盾构机投保金额的余额。

一般事项

1、被保险人应遵守法令规定及制造厂之装配使用规范、采取一切必要合理之安全措施,保持保险标的物之有效使用状况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其所需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

2、保险人应随时派员勘察保险标的物,被保险人应提供保险人所要求的任何有关资料及书面证件。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37 个人财产及工具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与本项目有关的雇员的个人物品,但不应超过以下列明的赔偿限额,本保险合同不承保:

1. 每次事故……元之内的损失;

2. 不发生在工地现场的损失;

3. 摩托车、金银首饰或现金的损失。

赔偿限额: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K38 工地外修理或修改条款

当已运至工地的保险财产需要修理或修改,此修理或修改工作需要在工地外或地域限制外的其它地方进行时,本保险将自动扩展承保保险财产在这些修理或修改所发生的地点的损失。这些损失造成的原因是:火灾、雷电、爆炸、风暴、台风、冰雹、水灾、飞行物和其它飞行部件或飞行物体的坠落、地震、海啸、罢工、暴乱和民变。

为了避免混淆,本保险承保保险财产运送至上述地区的运输过程中遭受的损失。

如未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本保险不承担被保险财产在运输途中或在修理或修改地点进行装卸时所遭受的损失。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39 社会活动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在保险合同所涉地点举行活动时(例如:论证会,招标会,答疑会,开工典礼,竣工仪式等),因发生与业务有关的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但是:

①不能在其它保险合同下得到赔偿,否则本保险合同只负责超出其它保险合同赔偿金额的部分。

②被保险人及其代表,遵守并履行被适用的保险合同条款、除外责任及条件。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40 品牌和商标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果本保险合同承保的贴有商标或标签的商品受损,被保险人有权处理受损的商品,但

其残值应从受损商品的理赔金额中扣除;如被保险人同意由保险人以协商或估价全部或部分接收上述商品,在不造成商品物质损失及影响被保险人品牌声誉的前提下,保险人得自付费用在商品或其容器上加

盖“残品”字样,或去除商标或标签,自行处理该残余物。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K41 自燃、鼠咬、虫蛀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自燃、鼠咬、虫蛀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每次事故免赔额为 或不得低于损失金额的 %。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42 完工延迟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所保延迟期间(即赔偿期,应不短于 个月),扩展承保由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项下可获赔偿的损失或损坏所造成的完工延迟而发生的利息、附加利息和规定的常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完工延迟而产生的工资费用、设备租金等相关费用)损失。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免赔:*天

K43 突然及意外渗漏、污染、玷污条款

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人以下责任:

1. 由于泄漏、污染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死亡、伤害、疾病、财产损失;

2. 清除、清理泄漏物、污染物的费用。

但上述泄漏、污染必须是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突然、意外、无意和不期望而发生的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44 意外污染责任特别条款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设计和施工中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前提下造成环境污染而导致损失及清理费用承担赔偿责任及第三者人身伤亡及/或财产损失。在本条款中,安全防范意味着在保险期内的任何时候,被保险人对可能造成污染的物品采取了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保管措施。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45 未受损地基条款

本保险合同项下发生损失时,如果被保建筑物或工厂的地基未受损或部分受损,那么:

A:如果由于政策、法令和行政机构的行为或要求,重置不能在同一地点进行或

B:如果由于其他被保财产的损失,该地基被认为不合适或不坚固或不再有价值,则其损失将被认为是全损而被保险人将获得相应的赔偿。

被保险人清除地基所花费的必要费用也可以获得赔偿。如果废弃地基的存在增加了原建筑物地址的重新销售价值,那么这种重新销售的价值被视为残值,这笔费用相应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给保险人。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K46 业主雇员在工地意外伤害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业主方人员(不记名)在保险工程施工工地内,因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残或事故,保险人将根据不同伤害程度,按下列赔偿金额表所订百分率给予赔偿,具体赔偿限额如下:1)业主方高级管理人员(限*人)

a 工期内意外伤害责任:

b 每次意外事故医疗费:

2)业主方其他职员

a 工期内意外伤害责任:

b 每次意外事故医疗费: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47 制造商风险扩展条款A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第一部分物质损失部分的除外责任"第一款项下的措辞修改为:"如果在损失发生前就发现由于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不包括安装错误)直接引起而需要被保险人对该错误进行矫正的所用的部件修理以及重置的费用;"本措辞的修改不适用于土建部分项目。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48 “暗河”特别条款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出现地勘报告中未定量描述的暗河,而导致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以及设计变更的费用也由保险人承担。

K49 保额自动增加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在保险期间内工程总造价超过预计数值,则保险金额应自动增加,但增加部分不得超过明细表中载明的保险金额的 %,且应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保险人申报实际工程造价。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50 不作比例赔付处理条款

本保险合同是一张第一赔偿限额保险合同,当最后工程造价超过原预估总工程造价的 %时,所有赔款会按照理算后总数全额赔付,不作比例赔付处理。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51 重新安装费用条款

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发生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的事故后,对机器设备进行重新安装、装配所产生的费用。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52 测试、重新测试、试验条款

若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导致需要进行任何测试、重新测试、试验或需对修理过程中或修理、修复后发生损失的财产进行重新测试和试验,保险人将负责承担这些测试和/或重新试验的费用.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53 查漏费用条款

若被保险人认为本保险合同承保的任何保险财产存在泄漏,而且这种泄漏实际已经发生,则保险人应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为查漏而产生的费用,包括对未受损的壕沟的开挖费用和修理泄漏的费用。但本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所有焊缝经过X射线或类似检查。

本扩展条款的赔偿限额为每次事故和累计均为……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54 沉降备忘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财产发生保险合同责任项下的意外事故造成超出原设计沉降值的沉降引起的保险财产物质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由于原设计范围内的地基沉降导致的该保险财产本身的沉降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55 地面下陷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的保障扩展包括,本部分项下所保工程或临时工程发生损失,造成无论工地内或工地外的工程周围地面或地表下陷或塌落,恢复原状或进行加固的费用,且并不影响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部分对于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有关法律责任的保障。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K56 调查、谈判和辩护费用条款

对下列损失或费用,保险人将在明细表规定的赔偿限额外另行支付,但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为***元整,在整个保险期间内事故的次数为 次。:

(1) 对属于本保险合同赔偿范围内的任何索赔人向被保险人追索为索赔而发生的调查、谈判和辩护费用。

(2)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而支付的所有的调查、谈判和辩护费用。

(3)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对于可能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情况进行如调查、审理、处置或其他类似的司法调查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K57 额外赔偿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工程所有人的雇员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的工作时遭受的意外伤害,每人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万元。死亡及伤残的赔偿标准按人身意外险的赔偿等级,伤残鉴定需由国家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执行。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58 妨碍、扰乱行为扩展条款

本保险合同的保障将扩展赔偿被保险人由于妨碍、失去舒适、非法侵害或干扰道路、灯、空中、水中的使用权而引起的法律责任或任何原因引起干扰第三者的财产或工作或使用或价值,除非是由于工作性质不可避免的、合理的、可预见的。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59 工地访问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工程访问者、参观者、检查者,或参加奠基、揭礼或类似典礼的,或任何其它没有直接参与工程建造的(含技术顾问等),但经工程所有人以及工程总承包商同意在保险合同列明工地范围内的活动的人员,皆属于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险”所指的第三者范畴。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K60 工地外预制结构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本保险合同第一部分扩展承保在工地外任何场地处于加工或预制过程中的被保险财产。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61 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工程地址内、周边场所或其他列明的场所布置的广告、霓红灯、装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保证指派合格人员对上述装置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62 干扰与阻塞条款

本保险合同的保障将扩展赔偿被保险人由于妨碍、失去舒适、非法侵害或干扰道路、灯、空中、水中的使用权而引起的法律责任或任何原因引起干扰第三者的财产或工作或使用或价值,除非是由于工作性质不可避免的、合理的、可预见的。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63 管理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标的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需予以修复时,被保险人除修复费用外,业主为修复工作所发生的合理的管理费用,但施工合同金额内的管理费不属本条款赔

偿范围。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64 滑坡责任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由于危岩、孤石、岩体裂隙、雨水浸润、挖掘或爆破引起的局部山体滑坡所造成的损失和被保险人清除滑坡土石方的费用,其中清理土石方费用列入明细表保险项目中的清理残骸费用中计算。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65 滑坡及地陷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由于危岩、孤石、岩体裂隙、雨水浸润、挖掘或爆破引起的局部山体滑坡或地陷所造成的损失和被保险人清除滑坡或下陷后的土石方费用、收复工地和削坡的合理费用,其中清理土石方费用列入明细表保险项目中的清理残骸费用中计算。

不论保险合同明细表内的保险财产是否遭受损失,上述费用亦应视作本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

但下列责任除外:

(1) 由于工艺不善或使有缺陷材料而造成的直接损失;

(2) 因滑波和沉陷引起的其它后果损失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K66 货车装载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装载保险标的物的车辆或货柜暂时置于保险合同所载明的处所内时,保险人对该保险标的物于保险期间内,因本保险承保的风险所导致的毁损或灭失,亦负赔偿责任。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K67 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扩展条款A

兹经双方同意, 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 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所附清单列明的建筑或安装施工机具、设备在安装、运行、拆除过程中的损失,但不负责赔偿建筑或安装施工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及电气故障引起的损失, 以及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的损失。

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应以该机具、设备的重置价投保,该重置价是指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设备所需费用。保险人同意以出险时施工机具、设备的重置价值作为应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施工机具、设备进场前,必须向保险人申报设备的类型、数量、入场时间、保险金额。未及时申报,发生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自施工机具、设备进场日0时起,至施工完毕离场日24时结束

年费率: **%;

保险费率:保险费率 = 年费率×(保险期间/365);

保险费: 保险费 =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K68 临时修理扩展条款

经保险人事先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人为确保发生保险事故后工程能够继续进行而对受损工程实施的临时修理所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K69 临保护措施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支付了附加的保险费,如果保险财产的任何部分遭受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为进行合理的临时或永久性的修理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但仅限于为防止财产遭受进一步损失所进行的修理,且被保险人应保留上述修理支出的详细记录。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K70 试车期电力意外中断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试车期间因任何外来原因导致的电力意外中断造成保险财产直接的物质损失或损坏。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71 实损实赔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承保之保险标的物,其保险金额系以实损实赔为基础,保险期间内每一次保险事故发生时,以实际损失赔付,不受其本保险合同他有关条款比例分摊之限制,但保险期内累计之赔偿金仍以保险金额限。若本条款与本保险合同内其他条款内容相冲突,以本条款所在内容为准。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72 停工损失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工程全部或部分停工期间发生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的损失。但仅限于连续停工不超过3个月的工程部分,并且被保险人:(1)在发生停工时,必须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向保险人提交由本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停工令或复工令;

(2)停工期间,必须对停工部分工程采取合理的防损措施;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73 文件和计算机记录扩展条款

本保险合同偿付被保险人用于工程建设的文件、手稿、图样、计划书和计算机系统的记录的费用和/或用于复制这些文件或记录而花费的费用 (包括输入这些记录的费用),但不包括那些资料对被保险人的价值。

损失包括对含有材料的数据记录偶然的或蓄意地删除、破坏或曲解,及对设备的损坏,但以下列为条件:

a对恶意或意外删除文件导致的损失,本保险不负责赔偿事故发生后超过或持续超过12个公历月所造成的损失费用。

b被保险人应保存足够的所有计算机系统记录的备用复制件,并且应采取任何合理的预防措施来保持并贮存这些复制件。

c只要是合理可行的,被保险人应遵循生产商和/或供货商对计算机系统记录及资料进行安全保护的建议。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74 新增项目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保险项目土建工程中的新增项目将根据工程期间施工及设计修改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该调整的部分全部列入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新增项目的合同金额应计入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物质损失的预计总保险金额,但不得超过预计总保险金额的 %,对于超出部分,应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75 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 A

本保险合同扩展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引致建筑物结构(或构筑物)受损或危害占用者的安全(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或危险建筑物)而所致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注意以下列条件为限:

(1)事故发生前,该建筑物(或构筑物)应是完好安全的,并且被保险人对施工可能产生影响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做好经该建筑物(或构筑物)业主确认的详细文字图片记录,并且已采取一切必需安全预防措施。

(2)当获知损坏后,而损坏程度未能影响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安全性能、且该损坏是因为或认为是因与从事工程有关的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引致的结果,被保险人应立即停止施工并自负费用采取必需的安全措施加以防护加固。

中国保险公司排名及分类

中国保险公司排名(排行榜) 1.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2.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3.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4.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5.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6.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7.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8.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9.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0.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11.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2.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3.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14.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5.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财产险公司 16.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17.安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 司 18.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19.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0.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 司 21.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22.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3.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 司 24.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25.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6.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27.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28.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29.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 司 30.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 司 31.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32.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 险公司 33.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34.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 司 35.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 司 36.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37.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 公司 38.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 司 39.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40.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41.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42.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 险公司 43.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合同正式版

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合同正式版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企业财产保险条款 保险财产范围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以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从负责的财产; (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

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他珍贵财物; (2)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3)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4)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

更多资料请访问.(.....)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船舶保险条款(2009版)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船舶,包括其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燃料和物料。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 一、责任范围 (一)全损险 本保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保险船舶的全损: 1.地震、火山爆发、闪电或其他自然灾害; 2.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或其他物体或其他海上灾害; 3.火灾或爆炸; 4.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 5.抛弃货物; 6.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7.本保险还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保险船舶的全损: (1)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2)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 (3)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4)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 (5)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 但此种损失原因应不是由于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未克尽职责所致的。 (二)一切险 本保险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 1.碰撞责任 (1)本保险负责因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但本条对下列责任概不负责:

a 人身伤亡或疾病; b 保险船舶所载的货物或财物或其所承诺的责任; c 清除障碍物、残骸、货物或任何其他物品; d 任何财产或物体的污染或沾污(包括预防措施或清除的费用)但与保险船舶发生 碰撞的他船或其所载财产的污染或沾污不在此限。 e 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以及其他物体的延迟或丧失使用的间接费用。 (2)当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双方均有过失时,除一方或双方船东责任受法律限制外,本条项下的赔偿应按交叉责任的原则计算。当保险船舶碰撞物体时,亦适用此原则。 (3)本条项下保险人的责任(包括法律费用)是本保险其他条款项下责任的增加部分,但对每次碰撞所负的责任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2.共同海损和救助 (1)本保险负责赔偿保险船舶的共同海损、救助、救助费用的分摊部分。保险船舶若发生共同海损牺牲,被保险人可获得对这种损失的全部赔偿,而无须先行使向其他各方索取分摊额的权利。 (2)共同海损的理算应按有关合同规定或适用的法律或惯例理算,如运输合同无此规 定,应按《北京理算规则》或其他类似规则规定办理。 (3)当所有分摊方均为被保险人或当保险船舶空载航行并无其他分摊利益方时,共损 理算应按《北京理算规则》(第5条除外)或明文同意的类似规则办理,如同各分摊方不属同一人一样。该航程应自起运港或起运地至保险船舶抵达除避难港或加油港外的第一个港口为止,若在上述中途港放弃原定航次,则该航次即行终止。 3.施救 (1)由于承保风险造成船舶损失或船舶处于危险之中,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根据本 保险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而付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应予以赔付。本条不适用于共同海损、救助或救助费用,也不适用于本保险中另有规定的开支。 (2)本条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是在本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赔偿责任以外,但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不负责下列原因所致的损失、责任或费用: (一)不适航,包括人员配备不当、装备或装载不妥,但以被保险人在船舶开航时,知道或应该知道此种不适航为限;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为; (三)被保险人克尽职则应予发现的正常磨损、锈蚀、腐烂保养不周,或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状态部件的更换或修理; (四)战争、内战、革命、叛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敌对行为;

在中国大陆的保险公司一览表

在中国大陆的保险公司一览表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 阳光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大众保险有限股份公司 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广电日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国民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首创安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公司 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大众联保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 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保险单 INSURANCE POLICY 发票号码:DEMO-01 保险单号次658123001 Invoice NO:DEMO-01 Policy NO.658123001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This Policy of Insurance witness that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hereinafter called “The Company”) 根据 at the request of (以下简称被保险人)的要求,在被保险人向承保人缴付约定 the Insured named hereunder and in consideration of the agreed premium paid to the Underwriter by the 的保险费后,按照本保险单承担保险别和背面所载条款与下列 Insured, undertakes to insure the under mentioned goods in transportation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of this Policy 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例本保险单。 As per the clauses printed overleaf and other special clauses attached hereon. 总保险金额:陆拾壹万叁仟捌百美元 Total Amount Insured:USD 613,800 保费壹万壹仟伍佰叁拾肆元费率百分之零点二五装载运输工具船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实习有感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梅州分公司实习有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于2003年7月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发起设立的、目前中国内地最大的非寿险公司,注册资本122多亿元。其前身是1949年10月2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作为世界500强企业曾成功承保过2008年奥运会、2010年上海世博会等多个盛会。在六十多年的卓越历程里,中国人保财险以“人民保险、服务人民”为使命,秉承“以人为本、诚信服务、价值至上、永续经营”的经营理念,弘扬“求实、诚信、拼搏、创新”的企业精神,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积极履行优秀企业公民责任,为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提供了强大的保险保障。同时,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广大客户的实践中,创造和积累了市场领先的企业核心竞争优势。 很感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梅州分公司能提供即将毕业的我暑期为期六个星期实习的机会。中国人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查勘定损岗的实习,这是一个很好的学习机会,作为车辆工程专业的学生,这也是曾经我想去学习的地方,以前对保险就有点兴趣了,很想了解保险到底是一个怎样的行业,是一般人想象中的那样吗?但是一直没有这个机会,直到省公司在校园招聘,接通知我要去人保实习时,心情有点兴奋又有点紧张,兴奋的是我得到了这个难得的机会,这个假期就不会太无聊了,同时也能学到东西,提早了解现实社会。紧张的是又要接触新的环境,怕自己做得不好。 人保实习开始了,第一天首先到人保人力资源部报到,刚进公司有些许的紧张,但是进去后发现大家都很和蔼可亲,每个人都很有礼貌的问好,这天早上我们就做了一次自我介绍,我面对大家这么和蔼的面孔做自我介绍一点都不觉得紧张,反而很开心。一次简短的会议结束了,这星期报到的一共有7位实习生,很快人力资源的李主任安排好我们的吃住,安顿好了我们。 实习第一个星期,我们安排到车商业务部实习,从基层做起,首先我们做整理保险单据和盖印章的工作,看起来工作简单,其实做起来比较繁琐,需要对保单顺序的整理和相关文件的核对,盖印章必须保证字迹清晰。接着我们学习了车商渠道销售费用的预算和管理,然后去各个4S店的人保驻点进行车辆续保和新保车辆的保险办理业务进行学习。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机关考勤请假管制办法》.doc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机关考勤请假管理办 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公司 文号:保发[1996]154号 发布日期:1996-6-26 执行日期:1996-7-1 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 现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机关考勤请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在执行本办法过程当中如遇有问题,可及时与集团公司人事部联系。 附: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机关考勤请假管理办法(试行) 为维护集团公司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加强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集团公司各项管理和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是职工在岗和离岗的记录,是考核职工工作态度,获得劳动报酬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集团公司全体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考勤请假制度。 二、日常考勤的管理 (一)职工每日考勤以处室为单位采用到离签名方式。职工上班和下班本人应亲自在考勤簿上签字,任何他人不得代签。 (二)职工出差或请假,所在处室负责人须在考勤簿上签字确认。职工因故不能按时上下班的,须事先请假。 (三)各处室每日8∶10前和16∶45后应将本处室考勤簿交综合处,由综合处确认当天的考勤记录。 (四)各部门应指定一名责任心强,认真负责的同志负责本部门日常考勤工作,月末将本部门考勤情况汇总,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后于次月3日前送交人事部机关干部处。 (五)按集团公司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凡未请假或补假超

过上班时间30分钟以内到岗者,或未到下班时间提前离岗在30分钟以内者,均按迟到或早退处理。 迟到或早退按月累计计算,当月累计迟到或早退合计达到5次,从第5次起,每次另按旷工1天处理。 (六)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1.未办理请假手续不到工作岗位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迟到或早退时间超过30分钟以上者; 3.在工作时间内,私自离开工作岗位超过30分钟以上者; 4.每月累计迟到和早退合计达到5次及以上者; 5.假期期满后,无故不到工作岗位者;

【9A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ICCP&C,简称“中国人保财险”,下同)是“世界500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PICC)的核心成员和标志性主业,是国内历史最悠久、业务规模最大、综合实力最强的大型国有财产保险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48.2851亿元人民币,经营除人身保险以外的一切保险业务。目前稳居亚洲财险公司第一、全球单一品牌财险公司第二。 20RR年10月27日,中国人保财险首次向全球公开招股,20RR 年11月6日,中国人保财险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代码2328)。2016 一、发展历程 中国人保财险的前身是1949年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20RR 年9月,公司制定了建设综合性、多元化国际保险(金融)集团的新时期发展战略目标,提出了“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和“求实、诚信、拼搏、创新”的企业精神。20RR年,中国人保财险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成功挂牌上市,成为内地大型国有金融机构

海外上市“第一股”。在本次发行中,中国人保财险共获定单总金额108亿美元,在向香港回拨前超额认购24倍,在香港零售市场也取得了136倍的超额认购,创下了大型国企海外上市的历史性纪录,成为内地金融机构海外上市“第一股”。20RR年,公司改革转型,综合实力持续增强,成为国内第一家年度保费突破千亿元大关的财产保险公司,进入全球财产保险业务前十强。凭借综合实力,公司相继成为20RR年北京奥运会、20RR年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20RR 年东亚运动会保险合作伙伴,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服务。 二、公司业绩 20RR年度,中国人保财险保费总量突破1000亿元大关,是国内第一家保费破千亿的非寿险公司,一举跨入非寿险国际大公司的行列;20RR年度,中国人保财险在全球可比上市非寿险公司中排名攀升至第七位,亚洲排名稳居第一。同年,我公司的车险保费收入突破1000亿元,成为国内非寿险公司首个年保费收入超千亿的单一险种;20RR年度,公司保费收入超过1900亿元,亚洲排名稳居第一,在全球单一品牌财险公司中位列第二;20RR年11月27日,公司保费收入突破20RR亿大关,成为国内财产险市场首家年度保费超越20RR亿元量级的公司;2016年,公司实现发展新跨越,保费收入突破3000亿元。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非寿险市场上,2016年中国人保财险仍取得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单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单 Property insurance policy of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 f China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单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保险单号次 根据被保险人申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被保险人缴付约定的保险费后,按照背面所载条款和附加条款的规定,在本保险单期内,承保下述被保险人下列财产,特立本保险单。 被保险人: │保险财产及保险金额:│ │总保险金额:│ │费率:│ │保险费:│ │保险期限:个月自至中午12时正│ │保险财产地址:│ │备注:│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日期于 财产保险条款 一、保险财产范围 凡载于本保险单及附表上的保险财产,不论其为被保险人所有,或替他人保管,或与他人所共有而由被保险人所负责者,均属被保险财产。 二、特约保险财产 金银,珠钻,宝石,邮票,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高级艺术作品,电脑资料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单上载明时,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但对有价证券,票据,现金,文件,帐册,图纸,枪枝弹药,爆炸物品,本公司一律不予承保。 三、责任范围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损失时,本公司负责赔偿:1.火灾,雷电,爆炸或水管爆裂。

2.暴风雨,飓风,台风,龙卷风,洪水,海啸,雹灾,山崩,雪崩,地震,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地下发火。 3.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四、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引起的损失。 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3.直接或间接由于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 4.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走电,短路和大气放电造成电气用具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 5.凡因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热,自燃或因烘焙所致财产之自身损失。 6.由于当局命令而焚毁之财产。 7.事故发生而引起生产停顿或营业中断等间接损失。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

附件1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战 略 合 作 协 议 中国·北京 二〇一四年九月 —1—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合作协议 甲方: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45 号 乙方: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西路28 号 —2—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充分协商,为建立长期、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保险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以共同发展和长期合作为目标,签订本协议。 一、合作总则 (一)甲方视乙方为重要的长期战略合作伙伴,优先推荐乙方作为其重点优势产业客户的业务合作伙伴及选择乙方提供的各类保险金融服务。乙方视甲方为重要客户之一,并根据甲方发展规划,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乙方的服务资源,优先为甲方提供全方位、便捷优惠的保险金融服务,全力支持其发展。 (二)本协议框架下涉及的具体业务,均需由甲方系统和乙方系统另行签订业务协议,并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且符合双方的业务审批条件和办理程序的前提下进行。甲方系统包括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及其本级企事业单位和各级供销合作社及其下属单位,乙方系统包括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二、合作内容 (一)“三农”服务合作 甲、乙双方充分利用各自优势和经验,互相支持对方拓展服务领域和内容,共同打造“三农”服务综合平台。甲方利用其流通网络优势,积极支持乙方为农民提供全方位、多样化的保险金融服务。乙方发挥其专业优势,积极支持甲方探索开展农村互助保险业务。乙方下属公司在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涉农商业保险时,积极推介甲方系统的产品和服务。甲、乙双方—3—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终身保险条款文档

2020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终身保险条款 文档 CONTRACT TEMPLATE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终身保险条款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广泛进行的法律行为,人议,以及劳动合同等,这些合同由其他法律包括婚烟、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进行规范,不属于我国合同法中规范的合同在市场经济中,财产的流转主要依靠合同。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凡十六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合同生效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自本公司签发保险单起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期间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投保人支付第一期保险费起

至被保险人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止。 保险责任 第六条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间,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因疾病造成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即行解除。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即行解除。 3.在保险费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付的保险费。 4.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费交费期间结束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付的保险费。 告知 第七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据实告知。 第八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九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世博会保险合作伙伴,为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服务。 以“四个一流”为标准,以四化建设为路径,以组织能力持续提升为驱动,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着力构建以价值增长为目标的发展模式,以成本管控为手段的盈利模式,以集约化经营为方向的管理模式,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模式,以市场为导向的竞争模式,力争进入全球可比非寿险公司前5名,股本回报率位居国际同业前列,确立在亚洲非寿险市场的引领地位,把公司建设成为一家现代化商业保险公司。

人保财险文化载体:主要包括PICC品牌和标识、人保司旗、人保司歌、人保财险网站、95518服务专线、电子商务平台、人保财险职工之家、人保财险文化展室等 人保财险共同愿景:做人民满意的保险公司 品牌优势 PICC 品牌与共和国同生共长,在国内外享有广泛影响和显著声誉。中国人保财险先后被《欧洲货币》杂志评为“最受信赖保险公司”,在行业首获“中国客户关怀标杆企业”称号,公司95518客户服务中心连续多年被评为“中国最佳呼叫中心”,公司奥运营销获得中国广告协会最高荣誉“中国艾菲奖——金奖”,在2008年亚洲保险业竞争力排名中,公司被评为“亚洲最具竞争力非寿险公司”。 市场优势 人保财险是国内最大的非寿险公司,在非寿险市场处于领先地位,主导着非寿险市场的发展。公司主要经营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在大型商业风险、政府采购、行业统保等集中型业务以及车辆保险、家财险等分散型业务领域处于绝对领先地位。 人才优势 中国人保财险秉持“专家治司、技能制胜”的人才兴司战略,注重专业化团队建设,重视和加强人才培训,培养了一大批具有丰富经验的管理人才和遍及非寿险业务链各个环节的技术人才,精心打造了一支掌握非寿险业核心技能的专业化员工队伍。高层次、高效能的人才优势,为公司发展,服务客户提供了坚实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产品优势 中国人保财险是国内第一家引入精算技术开发产品的非寿险公司,公司拥有完善的产品研发体系、强大的产品开发能力、门类齐全的在售产品种类,涵盖机动车辆险、财产险、船舶货运险、责任信用险、意外健康险、能源及航空航天险、农村保险等非寿险各个业务领域,拥有一批行业领先的创新产品。特别是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2010年上海世博会开发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属保险产品。截至2008年,公司共有保险产品2500多种。目前,公司平均每天开发推广1个新产品。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人保)是一家综合性保险(金融)公司,世界五百强之一,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公司之一,注册资本为306亿元人民币,在全球保险业中属于实力非常雄厚的公司。公司标志为英文PICC。目前旗下拥有人保财险、人保资产、人保健康、人保寿险、人保投资、华闻控股、人保资本、人保香港、中盛国际、中人经纪、中元经纪和人保物业等十余家专业子公司,中国人保还持有中诚信托32.35%的股权。股改后第一任董事长兼总裁吴焰。《财富》世界500强2013年排名第256位。 截至2013年旗下拥有人保财险、人保资产、人保健康、人保寿险、人保投资、华闻控股、人保资本、人保香港、中盛国际、中人经纪、中元经纪和人保物业等十余家专业子公司,中国人保还持有中诚信托32.35%的股权。经营范围涵盖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资产管理、保险经纪、信托、基金等领域,形成了保险金融产业集群,在海内外具有深远影响力。2012年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排名第292位。 公司名称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文名称 PICC

总部地点北京金融街 成立时间 1949年 经营范围保险业 公司性质国有控股,股份制 公司口号人民保险,造福于民 年营业额 306亿 世界排名 256位(世界五百强2013年)教育机构南昌保险学校,成都保险学校目标打造世界超一流保险公司 企业文化 文化内涵

坚持以人为本,践行和谐奋进的企业文化。大力弘扬中国人保尊重和依靠广大员工的优良传统,把关心员工、理解员工、尊重员工、爱护员工作为中国人保企业文化建设的基本出发点。 企业使命 人民保险,造福于民。 对客户,笃守诚信理念,提供优质服务; 对员工,共创发展空间,实现人生价值; 对股东,尊重股东权益,提供稳定回报; 对合作伙伴,坚持平等互信,谋求合作共赢; 对社会,勇担社会责任,做优秀企业公民。 核心价值观 诚信立业、稳健经营、创造卓越、回报社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

附件1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战 略 合 作 协 议 中国·北京 二〇一四年九月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合作协议 甲方: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45 号 乙方: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西路28 号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充分协商,为建立长期、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保险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以共同发展和长期合作为目标,签订本协议。 一、合作总则 (一)甲方视乙方为重要的长期战略合作伙伴,优先推荐乙方作为其重点优势产业客户的业务合作伙伴及选择乙方提供的各类保险金融服务。乙方视甲方为重要客户之一,并根据甲方发展规划,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乙方的服务资源,优先为甲方提供全方位、便捷优惠的保险金融服务,全力支持其发展。 (二)本协议框架下涉及的具体业务,均需由甲方系统和乙方系统另行签订业务协议,并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且符合双方的业务审批条件和办理程序的前提下进行。甲方系统包括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及其本级企事业单位和各级供销合作社及其下属单位,乙方系统包括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二、合作内容 (一)“三农”服务合作 甲、乙双方充分利用各自优势和经验,互相支持对方拓展服务领域和内容,共同打造“三农”服务综合平台。甲方利用其流通网络优势,积极支持乙方为农民提供全方位、多样化的保险金融服务。乙方发挥其专业优势,积极支持甲方探索开展农村互助保险业务。乙方下属公司在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涉农商业保险时,积极推介甲方系统的产品和服务。甲、乙双方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营业中断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营业处所从事载明的经营业务(以下简称“营业”)所使用的物质财产向保险人投保相关的物质财产损失保险。物质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以下简称“物质损失保险合同”)号应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物质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所承保的风险造成营业所使用的物质财产遭受损失(以下简称“物质保险损失”),导致被保险人营业受到干扰或中断,由此产生的赔偿期间内的毛利润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所称赔偿期间是指自物质保险损失发生之日起,被保险人的营业结果因该物质保险损失而受到影响的期间,但该期间最长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最大赔偿期。 本保险合同所称毛利润是指按照下述公式计算的金额: 毛利润=营业利润+约定的维持费用 或 毛利润=约定的维持费用-营业亏损×约定的维持费用/全部的维持费用 本保险合同所称维持费用是指被保险人为维持正常的营业活动而发生的、不随被保险人营业收入的减少而成正比例减少的成本或费用。约定的维持费用由投保人自行确定,经保险人确认后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上述公式所用的会计措辞的含义与被保险人会计账表中的含义一致。 第四条发生第三条约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有关账表、账表审计结果或其他证据所付给被保险人聘请的注册会计师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以下简称“审计费用”),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下列损失: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产生或扩大的任何损失; (二)由于物质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责任范围以外的原因产生或扩大的损失;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介绍

更多资料请访问.(.....) 更多企业学院:...../Shop/ 《中小企业管理全能版》183套讲座+89700份资料...../Shop/40.shtml 《总经理、高层管理》49套讲座+16388份资料...../Shop/38.shtml 《中层管理学院》46套讲座+6020份资料...../Shop/39.shtml 《国学智慧、易经》46套讲座...../Shop/41.shtml 《人力资源学院》56套讲座+27123份资料...../Shop/44.shtml 《各阶段员工培训学院》77套讲座+ 324份资料...../Shop/49.shtml 《员工管理企业学院》67套讲座+ 8720份资料...../Shop/42.shtml 《工厂生产管理学院》52套讲座+ 13920份资料...../Shop/43.shtml 《财务管理学院》53套讲座+ 17945份资料...../Shop/45.shtml 《销售经理学院》56套讲座+ 14350份资料...../Shop/46.shtml 《销售人员培训学院》72套讲座+ 4879份资料...../Shop/47.shtml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简介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https://www.360docs.net/doc/c4544685.html,)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综合性保险(金融)公司,注册资本为306亿元人民币。目前旗下拥有人保财险、人保资产、人保健康、人保寿险、人保投资、华闻控股、人保资本、人保香港、中盛国际、中人经纪、中元经纪和人保物业等十余家专业子公司,中国人保还持有中诚信托32.35%的股权。经营范围涵盖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资产管理、保险经纪、信托、基金等领域,形成了保险金融产业集群,在海内外具有深远影响力。 中国人保拥有深厚的历史底蕴和杰出的品牌优势,作为国内历史最为悠久的保险公司,中国人保与共和国同生共长,先后为三峡工程、岭澳核电站、中国航天、青藏铁路、国家大剧院等国家重大工程提供优质风险保障,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中国人保成立60多年来,始终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有效发挥保险保障各项职能,从工矿企业、交通运输、农业生产、对外贸易等经济社会重要领域,到关系百姓的人身保障、机动车辆、“菜篮子”“米袋子”工程等,覆盖和渗透到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作为中国保险业在国际上的杰出品牌形象代表,中国人保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唯一的国内保险合作伙伴、2010年上海世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200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2009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卡)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保管的、座落于保险单载明 地址的房屋内的下列财产: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室内装潢; (三)室内财产: 1、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2、衣物和床上用品; 3、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投保人就以上各项保险标的可以选择投保。 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二条载明的财产; (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 (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保险人对上述第(一)与第(二)项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如本保险合同约定了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的,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保险人对上述第(三)项的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累计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等自然灾害; (六)烟熏、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七)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八)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第五条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佣人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二)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三)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2328) 风险管理与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修订) 风险管理与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经修订职责如下: 1. 评估及明确制定公司为达成业务目标可接受的风险性质及程度;审议公司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和工作制度; 2. 审议公司风险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 3. 审议公司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 4. 审议公司年度风险评估报告; 5. 与管理层讨论公司的风险管理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6. 审查公司的风险管理系统,并确保最少每年检讨一次公司(包括公司的各子公司)的风险管理系统是否有效; 7. 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风险管理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回应进行研究; 8. 审议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和风险管理政策; 9. 审议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及职责; 10. 评估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11. 审议公司重大偿付能力风险事件解决方案; 12. 履行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相关职能: (1)审议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总体目标和战略,向董事会提出审批意见; (2)审议或根据董事会授权审批资产负债管理和资产配置的组织制度、决策制度;(3)审议资产负债管理和资产配置的相关风险管理政策,向董事会提出审批意见;(4)审议资产配置政策,向董事会提出审批建议,审议或根据授权审批资产配置政

策的调整方案; (5)评估业务规划和全面预算对资产负债匹配状况的影响,向董事会提出审批建议;(6)审议对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状况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产品,向董事会提出审批建议; (7)审议年度资产负债管理报告,向董事会提出审批建议; 13. 审议公司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模式,审议公司保险资金委托和托管方案,检查公司投资管理系统的有效性和充分性; 14. 审议公司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的规章制度、决策程序、授权制度、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授权方案; 15. 制订公司年度资产战略配置方案和投资策略; 16. 拟订新投资品种的投资策略和方案; 17. 定期审查公司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监督检查结果,并定期了解公司保险资金运用所面临的风险; 18. 审查公司年度《资产负债匹配报告》; 19. 审核公司有关保险资金运用会计核算政策的变更事项;及 20.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2018年6月13日

最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保险条款资料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基本保险条款 1.总则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2 被保险人

应为年满16周岁(释义见6.1)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向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签订借款合同的自然人。1.3 投保人 应为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1.4 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按照受益顺序分为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

第一受益人为向被保险人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其受益金额为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贷款本金余额,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提前还清贷款后,金融机构不再作为第一受益人,其他受益人的受益顺序依次提前。 第二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指定,可为一人或数人,其受益金额为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释义见6.2)给付的保险金扣除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金额后的剩余部分。第二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第二受益人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第二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第二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投保人指定或变更第二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2.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需从以下两项保障中任选一项,并在保险单中载明:2.1.1 可选责任(一)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6.3)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