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相关知识

农村五保供养相关知识
农村五保供养相关知识

农村五保供养相关知识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1、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办理程序

(1)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2)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社区服务中心调查核实;

(3)社区服务中心收到评议意见,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将调查核实结果连同材料一起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4)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社区服务中心报送的材料后,及时研究有关材料和社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情况,依据条例确定的五保供养条件,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审批决定“同意供养”的,及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并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审批决定“不予供养”的,应将申请书及有关材料,退还社区服务中心,由社务服务中心或村委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社区服务中心对申请人调查核实的内容

(1)家庭状况。调查申请人的年龄、身体状况、近亲属情况。一是核实申请人是否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二是核实申请人是否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否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2)经济条件。调查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消费水平,核实申请人有没有维持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

3、社区服务中心对申请人调查核实的方法

(1)了解评议情况。听取村民委员会关于申请人情况的介绍,查阅记录,了解评议程序的合法性。

(2)入户调查。查看生活状况,核对重要原始凭证(如身份证、户籍证件、诊断证明等),了解申请人是否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

(3)邻里访问。从侧面了解申请人的生活状况,以及是否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等近亲属,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否有赡养、抚养、

扶养能力等情况。

(4)通讯调查。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通讯手段,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5)集体座谈。邀请一定数量的熟悉申请人情况的村民进行调查核实,听取大家的意见。

4、核销五保供养待遇的条件

(1)自身属性发生变化。原属于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未成年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通过康复治疗或随年龄增长不再属于残疾人或者达到了16周岁。

(2)不再同时满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三个条件。

(3)农村五保对象死亡。

5、核销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程序

分散供养的,由村民委员会经社区服务中心调查后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集中供养的,由敬老院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到县级民政部门备案,核销该村民的《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终止其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6、农村五保供养的供养内容

(1)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2)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5)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