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指南

保定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指南
保定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指南

保定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指南为了让大家了解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现就相关政策进行简要说明,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政策依据:《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保市政[2008]106号)、《关于在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有关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保民[2008]128号)、《保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保劳社办[2008]211号)、《保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保居民市外就医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劳社办[2009]13号)、《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保市府办95号)、《保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保劳社办[2009]227号)、《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保市府办303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0学年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0]243号)、《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保定市教育局保定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0学年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保人社字[2010]44号)、《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河北农业大学医院等10家单位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保人社字[2010]79号)、《保定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保定市财政局转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保人社发[2011]66号)、《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保人社发[2011]79号)、《保定市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疾病的管理办法》(保人社发[2011]81号)、《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2011]保市府办266号)、《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保人社字[2012]124号)

一、参保范围

1、凡具有我市城镇户口,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以下简称“成人居民”),包括处于劳动年龄段内不能就业的、持有“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证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居民。

2、凡具有我市城镇户口(在校学生以学籍为准),未满18周岁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学生儿童”),包括学龄前儿童、中小学阶段学生(含中专、职校、技校)及未满18周岁的其他非在校居民。

3、本市境内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并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院校(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招收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以及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二、缴费标准及缴费时间

1、成人居民个人缴费280元,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是指:评定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智力、精神残疾及一级盲、二级盲视力残疾的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费50元。

2、学生儿童和大学生个人缴费40元,属于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大学生和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缴费20元。

3、居民医保费实行预缴费制,按年度缴纳。学校、托幼机构负责收取参保学生医保费,统一交医保中心。在社区参保的居民每人办理一张工商银行居民牡丹医疗保险灵通卡,每年11月15日前到工商银行任一网点将个人需缴纳的相应费用存入卡中即可。未能办理工商银行居民牡丹医疗保险灵通卡的参保居民,可到社区打印缴费通知单,于每年12月1日至20日持医保证、IC卡和缴费通知单到医保中心财务科缴费。

4、每年9月1日至11月15日为集中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及居民医保信息变更时间。居民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参保缴费。

参保居民按一年的标准缴费,未在集中办理期办理的,当年的居民医保费全部由个人或家庭缴纳,不享受政府补贴,待遇等待期为3个月(新出生、新迁入的人员自缴费下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医保中心财务科办理缴费手续;享受待遇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三、参保手续

1、参保方法

每年9月1日至11月15日为集中办理期,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其他参保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到所在的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新参保人员需提供的资料

社区居民参保需提供:①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首页、户主页、本人页各1份);②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③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三岁以下儿童应提供与其监护人的二寸合影)2张;

④重度残疾人(是指:评定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智力、精神残疾及一级盲、二级盲视力残疾的重度残疾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需提供“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需提供《保定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申报认定表》(需社区、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加盖印章)原件及复印件1份。

在校学生儿童和大学生参保需提供:①居民身份证、学生证及复印件各1份;②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③重度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复印件1份;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需提供《保定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申报认定表》(需社区、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加盖印章)原件及复印件1份。

已参保人员只需到社区或学校登记个人参保信息。

3、新参保人员成功缴费后由市医保中心统一制作医保证、卡,参保人员到学校或社区领取医保证和IC卡。

4、新生人口和新迁入的中小学生、城镇居民,应自落户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

居民就业、户籍迁出本市、死亡等,应于30日内办理终止医保关系和医保卡注销手续。本人所缴纳的医保费,不予以返还(已缴纳次年医保费,在当年12月31日前办理终止医保关系和医保卡注销手续的,个人缴纳的次年医保费全额退还),劳动保障服务站应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件,对符合条件的于每月月底到医保中心办理。

(1)居民由无业转为就业,应终止居民医保关系,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招工手续及复印件、医保证、医保卡、居民身份证。

(2)户籍迁出本市,需办理终止医保关系手续,并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医保证、医保卡、户籍迁移证及复印件。

(3)居民死亡的,医保关系自行终止,在30日内办理医疗保险注销手续,并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医保证、医保卡、死亡证明。

四、医疗保险待遇

1、住院待遇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人居民,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因病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基本医保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支付起付标准金(成人居民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定点医

疗机构5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900元,一个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的起付标准按规定起付标准的75%计算;学生、儿童、大学生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一个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的起付标准按规定起付标准的50%计算),超出部分,在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5%。

参保人员使用基本医保目录中“甲类”药品和甲类诊疗项目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发生的费用,参保人员先自付5%,其余95%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2、门诊大病待遇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人居民,患有规定的门诊大病(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析治疗、脏器移植抗排异治疗、白血病,学生儿童和大学生还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和意外伤害),经评审通过后可享受门诊大病待遇。在一个参保年度内,成人居民起付标准为1000元,学生儿童、大学生起付标准为500元,起付标准金以上、最高支付额以下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成人居民60%,学生儿童、大学生70%的比例支付。

3、门诊慢性病统筹待遇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统筹制度,将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神经系统疾病、循环系统疾病、慢性肝炎活

动期、肝硬化、糖尿病、消化系统溃疡、高血压、免疫系统疾病、血液系统疾病(学生儿童和大学生除外)、精神系统疾病、泌尿系统疾病、炎症性肠病、帕金森氏病、股骨头坏死、干燥综合症、垂体瘤、原发性肺纤维化、动脉硬化闭塞症纳入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每年10月份由所在社区和学校统一申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鉴定通过,成人居民起付标准为每年1000元,学生儿童和大学生起付标准为每年50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报销比例为甲类药品费用60%,乙类药品费用55%。门诊慢性病病种报销限额为1000元。

4、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参保居民可就近选定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普通门诊统筹协议机构,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普通门诊统筹成人起付标准为200元、学生儿童(含大学生)为100元,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一个业务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单及具体地址如下:

(1)保定依棉集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东风西路32号)

(2)天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乐凯北大街821号恒天医院)

(3)保定市南市区红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裕华东路667号)(4)保定市新市区东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东风中路1816号)(5)保定市北市区西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永华北大街138号)(6)保定市朝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朝阳北大街718号)

(7)保定市新市区华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朝阳南大街602号)

(8)保定市东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红阳大街105号)

(9)保定市北市区五四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瑞兴路709号)(10)保定市新市区韩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天鹅路178号)(11)北市区五四路王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北市区公安分局西侧)(12)南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莲池南大街1248号骨科医院)(13)新市区新市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市场街16号新市区医院)(14)永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天威中路953号南市区妇幼保健院)(15)南市区先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乐凯南大街2926号)

(16)新市区建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天威西路富康街60号恒兴肿瘤医院)

(17)南市区联盟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天威东路191号)★注:参保居民因家庭住址、户口所在地等原因需变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于每年的9月1日至11月15日到参保社区办理变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手续;未在9月1日至11月15日区间内办理变更的,需在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3月31日(集中办理期)持医疗保险证、医保卡、身份证到医保中心征缴二科办理变更手续(当前年度在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已发生医疗费的不能办理变更手续)。

5、生育待遇

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育龄妇女享受计划生育待遇,按以下标准报销:顺产600元、难产800元、剖腹产1000元,低于最高支付限额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6、最高限额(住院与门诊大病、门诊慢性病、普通门诊统筹、生育待遇合并计算)

成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每人每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学生儿童和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每人每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

万元。

7、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在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予以赔付,赔付额为每年9万元。当参保居民统筹基金累计支付超过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最高限额后,入院三日内由本人或其家属向中国人寿保定分公司报案,报案电话:2088280。

意外伤害保险:自2012年起,成人居民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纳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中,最高限额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同。参保居民发生意外伤害,应在住院后三日内由本人、家属或所在医院向中国人寿保定分公司报案,报案电话:2088282。

8、市外转诊和急诊

经本市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多次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或病人病情严重本市无条件进行检查治疗的危重病人,履行审批手续后可办理市外转诊手续。

参保人员因探亲、旅游、放假、实习等原因,在外地(港、澳、台及国外除外)发生疾病的,急诊病人应在5日内到医保中心办理急诊病种认定手续。市外急诊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报销。

9、大学新生的待遇

为保证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的连续性,当年参保缴费的新生入学后即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10、缴费及待遇支付期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缴费,集中申报缴费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11月15日,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为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就医结算

参保人员在市内凭医保证和医保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凭医保卡直接结算,患者只需支付个人应负担部分。

咨询电话

参保业务:2069997

2017075

生育保险:2032561

市内就医:2011000

市外就医:2012150

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9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和个人共同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主要解决参保人员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支出。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由市、县(市)分别统筹。市及所辖区按本办法参加市本级统筹,各县(市)应按照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并参照本办法,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消费需求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自愿参加,严格认定,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二章参保范围

第五条凡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在校学生以学籍为准),且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按本办法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包括处于劳动年龄段内而不能就业的、持有《保定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居民(以下简称“成人居民”)。

(二)未满18周岁的城镇居民,包括学龄前儿童、中小学阶段学生(含中专、职校、技校)及未满18周岁的其他非在校居民(以下简称“学生儿童”)。

在校大学生和已经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缴费标准和补助办法

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家庭和政府共同承担。

(一)成人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其中,政府补助120元,个人缴纳230元。

对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政府补助240元,个人缴纳110元。

(二)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40元。其中,政府补助120元,家庭缴纳20元。

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政府全额补助。

第七条各项补助不能重复享受,补助标准就高不就低。

第八条市本级的南市区、北市区、新市区、高新区参保人员补助资金除中央、省补助外,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第九条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对职工家属子女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单位补助资金可在税前列支。鼓励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行捐助。

第十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参保人员数量和财政补助金额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财政补助办法和保险待遇水平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医疗保障水平的变化等因素,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章参保登记

第十二条学生儿童由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统一组织办理参保手续。符合参保条件的其他城镇居民,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参保手续。城镇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参保时,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居民,在已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时,应按规定及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互转移的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城镇居民每年应按规定期限办理参保续保手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

缴费,集中申报缴费期为每年的9月1日至11月15日,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为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参保年度内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新生儿和新转入市区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以及户籍新迁入本市的居民,自户籍(学籍)落户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和缴费。未在集中办理期限办理的,当年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由个人或家庭缴纳,并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已参保城镇居民出国定居、参军、升大学、户籍迁出、死亡等,保险关系自行终止,所缴费用不予退回。

第五章保障范围及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包括住院和门诊大病(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析治疗、脏器移植抗排异治疗、白血病,学生儿童还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意外伤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报销。

第十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规定。根据劳社部发[2007]37号文件,适当增加儿童用药。参保人员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中“乙类”的药品和诊疗目录所发生的费用,参保人先付5%,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其它具体标准尚未出台前,暂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参保的成人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方案予以支付(每个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3万元):

(一)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9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200元。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按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统筹基金分别按50%、60%、70%的比例支付。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规定住院的起付标准的75%计算。

(二)门诊大病。起付标准为1000元,起付线以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60%

的比例支付。

第十九条参保学生儿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方案予以支付(每个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6

万元):

(一)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0元。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按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统筹基金分别按50%、60%、70%的比例支付。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规定住院的起付标准的50%计算。

(二)门诊大病。起付标准为500元,起付线以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70%的比例支付。

第二十条缴费年限与医疗保险待遇挂钩。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每满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3%,累计最高不超过9%。

第二十一条实行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制度。参保居民与定点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签订年度门诊医疗服务协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定点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人数,给予定额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建立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在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再按成人居民每人每年5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建立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由医保经办机构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管理,对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按比例予以赔付,最高赔付额为7万元。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人员就医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标准以外的费用;

(二)健康体检、计划免疫、计划生育、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的费用;

(三)工伤医疗费用;

(四)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自行外出就医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费用;

(五)交通事故、酗酒、吸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违法犯罪等行为所致的医疗费用,以及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

(六)成人居民意外伤害和能获得民事赔偿的医疗费用;

(七)在港、澳、台地区及国外、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其他不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内的费用。

第六章医疗服务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凡辖区内符合定点资格条件的医疗机构,均可申请办理定点服务业务。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资格审定,发给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后,方可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业务。

第二十五条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必须遵循基本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使用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超标准医疗服务设施时,必须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急诊抢救除外)。

第二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实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和转诊制。本着就近就医、方便就医和减少就医成本的原则,合理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看病就医时,应首先到所选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治(突发疾病抢救除外),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须由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出逐级转诊转院意见。转往市外的,须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参保人员在上级医疗机构治疗后病情平稳,须转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接受后续治疗。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员因突发疾病、急诊抢救等到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应当在住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补办审批手续,病情稳定后须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经批准后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反映。对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可向有关监督部门投诉。

第七章基金管理

第三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息办法计息,免征税费。

第八章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二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依照法规和政策收支、管理和运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做好财政补助基金的安排、拨付和基金监管工作;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卫生部门要合理布局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大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为城镇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管;教育部门要做好在校学生参保宣传,协助做好参保登记、缴费工作;公安部门要配合开展城镇居民调查工作,负责参保人员常住户口地的确认;民政部门负责城镇低保对象及低收入家庭人员的身份认定。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三十三条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和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增加经办业务人员,建立和完善管理运行机制。每个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配备1—2名医疗保险专管员,实行社会聘用管理。社区或学校按参保人员3元/人年标准给予经办补助,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负责辖区城镇居民参保工作,及时报送参保人员有关信息,发放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反馈参保人员有关情况。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当年的12月31日。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市政办〔20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月27日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

通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保市政办〔20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月27日

保定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参保居民门诊个人负担,方便参保居民门诊就医,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59号)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政策的意见》(冀人社发〔2011〕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坚持基本保障,从低水平起步,逐步减轻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统筹调剂使用门诊医疗费用,统一基金管理,提高基金的共济保障能力;坚持依托基层卫生医疗服务机构,严格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坚持费用合理分担,实行当次门诊即时结算的原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参保居民)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以下简称“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第三章基金筹集和核算

第四条参保居民按成人每人每年50元、学生儿童(含大学生)每人每年30元标准建立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拨。

第五条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按季度预拨,年末结算。

第四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选择和变更

第六条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

(一)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确认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且有能力为参保居民提供普通门诊医疗服务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中审核认定为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二)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年签约门诊服务参保居民不足1000人的,下一年度不再列为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三)已确定的承担在校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服务的机构不再重新认定。

第七条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选择和变更

(一)参保居民在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时,应在居住地就近选择一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认定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协议普通门诊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协议机构)。未成年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选择协议机构;大学生的协议机构由各高校确定;参保居民一个业务年度内原则上不得变更协议机构。

(二)参保居民在下一保险年度需变更协议机构的,应在下一个业务年度开始后3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者,原协议机构继续有效。新年度已经与原协议机构发生医疗费用的,协议机构不再变更。

(三)参保居民变更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持本人身份证(或医保证)和《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病历》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增、减变动人数调整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额。

第五章医疗待遇与费用结算

第八条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一)属于《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的甲类药品。

(二)属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中的甲类项目和与之相关的一次性材料。

第九条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一)成人居民普通门诊起付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起付标准金以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一个业务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

学生儿童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金为每人每年100元,起付标准金以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一个业务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

(二)参保居民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待遇年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年度相同,参保居民因欠费等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不能享受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待遇。

(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签约人数确定年度预付总额,根据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实际发生额拨付普通门诊统筹费用,结余或超支在年度末统一考核结算。

第十条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为签约参保居民提供以下服务

(一)普通门诊治疗、出诊、巡诊和双向转诊等门诊医疗服务。

(二)负责门诊医疗统筹管理,按规定结算、垫付参保居民的门诊医疗费用。

(三)健康调查和健康教育,建立健康档案,开展政策宣传。

(四)对患有慢性疾病的参保居民进行生活环境、生活方式和疾病治疗方面的指导,开展跟踪、随访监控管理和老年人健康咨询、社区护理等服务。

(五)参保居民到协议机构就诊,协议机构不得拒绝,要为就医的参保患者填写《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区门诊统筹病历》,建立门诊治疗档案,详细记录门诊治疗方案、处方以及治疗过程。

第十一条费用结算

(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普通门诊统筹服务和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协议,明确普通门诊统筹服务范围、签约人员及人数、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年度结算费用总额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二)签约参保居民在指定的协议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实施即时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支付协议机构;应由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报销的部分,由协议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签约人数,按季度预拨普通门诊统筹费用,结余或超支在年度末统一考核结算。当年普通门诊定点机构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实际发生额低于签约人员全年门诊统筹预付总额的,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高于签约人员全年普通门诊统筹预算总额的,由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预付费用逐年滚存直至服务协议终止时,结余部分退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四)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对签约参保居民门诊医疗的管理,认真做好与参保居民的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工作,不得在门诊医疗费用超标时拒绝收治参保病人门诊、或将应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改由参保人员负担。

(五)参保居民因病未在协议机构就诊,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社区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我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严格审查门诊就医人员身份,同时必须完成好就诊记录、门诊处方归集等备查的基础工作,接受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社区普通门诊统筹医疗管理机制。

享受社区普通门诊统筹治疗的参保人员应自觉遵守门诊统筹治疗的有关规定,不得将医保卡转借他人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居民社区门诊统筹定点单位的监督和考核,要把控制医疗欺诈行为、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社区服务标准执行情况等作为监管的重点,不断提高居民社区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单位的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或参保人员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及签订的医疗服务协议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和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情况,普通门诊统筹筹资标准和报销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2011〕保市府办266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各部门,市政协各部门,市法院,

市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30日印发

保定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4-03-02 生效日期: 2004-07-01

发布部门: 河北省保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医保药店财务制度汇编

财务票据及费用结算管理制度 为建立健全财务账目,确保参保人员及门店与医保中心的费用结算,特制订本制度。 一、财务票据管理: 1、收款员领取收费票据时要注明领用时间、起止号码、数量、名称等 内容,并在票据登记簿上签字。 2、根据GSP要求,门店药品销售非质量问题一经售出不得退换。退 回的商品应打印销后退回电脑小票保存备查。 3、认真做好各种票据的监督检查工作,门店应对票据的领用、使用、 保管情况和票据所收资金的手指情况进行不定期或定期检查。 4、对发生退费、作废、重制票据等情况,票据管理员要逐张审查、核 对,确保收款的正确性。 5、财务人员负责医保中心医药费结算和衔接工作,并按医保规定提供 相关资料。 6、做好季度盘点,盘点应及时做好电脑记账和保管,每月初对上月的 配送单据、退货单据、销售汇总等单据按照药品、保健食品和医疗 器械分类装订,并按照《药品经营管理制度》要求进行保存备查。 7、门店按规定做好财务核算、按月编制会计报表、会计凭证、帐册。 二、费用结算管理 1、参保人员配购药品,按政策规定的支付类别进行结算,医保规 定自付的药品,自付部分以现金支付。

2、参保人员医保账户资金不足部分以现金支付。 3、定点门店对外配处方药实行专门管理、单独建账,所有医保费 用支付的药品必须是医保部门允许结算的药品(与医保结算码 一致)。 4、门店指质量负责人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的管理,协同本 地医疗保险局做好相应的日清账、月对账管理工作。每月一次 上交发票存根(记账联)于公司财务部。 5、划扣的资金按照《保定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 办法》的规定,通过与医保中心对账,每月定期向本地医保中 心申请结算上月的医保费用,并提供账目清单。 6、若每帐发生操作问题、网络问题可向医保局财务部查询联系, 发生技术问题(服务器连不上)可向医保局信息中心查询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2013年12月15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医保法律法规条例全文 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保定城乡居民医保怎么报销及报销比例政策说明.doc

2019年保定城乡居民医保怎么报销及报销 比例政策说明 保定城乡居民医保怎么报销及报销比例政策说明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保定市民城乡居民医保怎么报销呢?所需材料和报销流程比例是如何规定的?本文为你介绍关于保定城乡居民医保怎么报销及报销比例政策说明相关知识。 基本报销政策普通门诊待遇 参保居民普通门诊费用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由家庭(户)共享使用,用于支付在定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费用或住院时自付费用。 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1)门诊慢性病 病种: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神经系统疾病(脑血管病后遗症严重功能障碍)、循环系统疾病(心绞痛、心肌梗死、缺血性心肌病、心肌纤维化、慢性心力衰竭、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肝炎活动期(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糖尿病

(合并严重并发症)、消化系统溃疡(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高血压病(合并严重并发症)、免疫系统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肢体功能障碍、干燥综合征)、血液系统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系统疾病(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强迫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泌尿系统疾病(肾病综合征、慢性肾衰竭、慢性肾炎)、炎症性肠病(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帕金森氏病、股骨头坏死、垂体瘤、原发性肺纤维化、动脉硬化闭塞症、重症肌无力、癫痫病、活动性结核病、脑瘫。 待遇:实行限额管理。成人居民门诊慢性疾病起付标准为800元,学生儿童起付标准为500元。 起付标准以上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甲类费用60%,乙类费用55%,每人每年合并最高支付限额1000元。参保居民同时患有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的,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 (2)门诊大病 病种:恶性肿瘤放化疗(癌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多发性骨髓瘤)、脏器移植抗排异治疗(异体器官移植术后、骨髓移植)。学生儿童门诊大病还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门诊意外伤害。 待遇:按照住院标准执行。一年只负担一次起付标准,按就医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确定,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住院标准执行。 普通住院待遇 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普通住院待遇列表说明 医疗机构类别参保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县域外统筹市

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25日 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服务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居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之外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 (一)驻济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和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二)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儿童以及其他18周岁以下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以下简称少年儿童); (三)年满18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和农村居民(以下简称成年居民)。在异地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以下原则: (一)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实行属地管理; (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障水平与筹资水平相适应; (三)市级统筹,分级管理,以县(市)区经办为主。 第四条市、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筹集、基金划拨工作。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公安、民政、审计、物价、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乡镇(街道)、村(居)具体承担参保居民登记、信息采集和政策宣传等工作。 第二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参保人个人缴纳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各级政府补助资金、基金利息收入、社会捐助资金、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等。 第六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标准为: (一)个人缴费:大学生、少年儿童每人每年缴费80元;成年居民缴费标准分为两档,一档为每人每年300元,二档为每人每年100元,由本人自愿选择。 (二)政府补助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由各级财政按规定共同承担,按年度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三)重度残疾、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困难人员,以及符合我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规定的农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个人不缴费,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其中,成年居民统一按个人缴费一档标准给予补助)。 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居)集体可对居民参保给予缴费补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缴费补助。 第七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度缴费。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医疗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期。 参保人在缴费期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按医疗年度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可在户籍登记后一次性缴纳全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八条参保人缴费后在缴费期内死亡以及由于参军、就业、户籍或学籍转出本市等原因,未享受下一医疗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返还当年个人所缴纳费用。 第九条在校学生、在园儿童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组织工作。其他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村(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保定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调整保险费率实施细则 (1)

保定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阶段性费率调整 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阶段性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的通知》(保人社字[2016]58号)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在法定存档部门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阶段性调整为现行缴费基数的8%,其中单位缴纳6%,个人缴纳2%;灵活就业人员按现行缴费基数的8%缴纳,不设个人账户的,按现行缴费基数的5%缴纳。 第四条新参保人员办理参保业务需要补缴最低缴费年限的,按现行缴费基数的5%缴纳,补缴部分不划入个人账户。 第五条停保人员办理续保业务需要补缴欠费的,按现行缴费基数的8%缴纳,按规定划入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续保业务需要补缴欠费不设个人账户的,按现行缴费基数的5%缴纳。 第六条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业务需要补缴最低缴费年限的,按现行缴费基数的8%缴纳,按规定划入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业务需要补缴最低缴费年限的,按现行缴费基数的5%缴纳,补缴部分不划入个人账户。 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按现行最低缴费基数的4.3%一次性缴纳,缴纳部分不划入个人账户。

第七条灵活就业原按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继续按原核定缴费基数的7.5%的费率缴纳医保费。 第八条困难企业按现行缴费基数的5.5%缴纳;农民工参保单位按现行缴费基数的3.5%缴纳。 第九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阶段性降低后,原医疗保险相关待遇不降低。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7月1日起实行,2018年12月31日止。相关政策具体实施以经办日期为准。 二0一六年六月八日

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归属

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归属 城乡居民医保的整合对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 了一篇关于“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归属”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2016年中国城乡医保并轨步伐加快了很多。相关数据显示,截至现在的就是已有19 个省份实行统一的城乡医保政策,那么一些的城乡居民将享受同样的医保目录和报销比例。 今年1月,《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各省(区、市)要于2016年6月底前对整合城乡医保制度作出规划和部署,各统筹地 区要于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 截至目前,至少已有19个省份先后出台文件,部署城乡医保并轨。其中,天津、上海、浙江、山东、广东、重庆、宁夏、青海和新疆建设兵团在国务院文件发布之前就已 实现并轨,河北、湖北、内蒙古、江西、新疆、湖南、北京、广西、陕西、福建上半年先后出台文件,部署城乡医保整合。除此之外,还有13个省份的相关政策正在酝酿。中金 网8月22日 值得注意的是,在经办机构归属问题上,各地采取了不同策略。陕西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由卫生计生部门统一管理,医保中心主任原则上由同级医改办主任兼任。福建省建 立统一的医保管理体系,成立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其下设医保办承担日常工作,医保办挂靠省财政厅,相对独立运作。其余17个地方则是将管理职能统一至人社部门。根据《意见》确立的“六统一”思路,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将实现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因此,制度整合后,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平都会相应提高。 根据人社部公布的统计口径,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数据是指城镇居民医疗保 险和人社部负责管理的城乡统筹居民医疗保险数据。2015年,新农合与城镇(城乡)居民 医保人均政府补助标准均为380元,但在个人缴费上,城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略高 于新农合,因此两者的人均实际筹资分别为515元和 490.3元,个人缴费占基金收入的比 例分别为22.6%和18%。从保障水平看,2015年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约 为75%,城镇(城乡) 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68.6%。 专家表示,根据并轨“就宽不就窄,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制度整合后,新农合参合人员的个人医保缴费将有所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也将提升。此外,一位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表示,随着药品目录的扩容,基层医疗用品市场可能迎来机会,怎样做好农村市场值得药企慎重考虑。公开信息显示,山东、广东、宁夏城乡医保并轨后,城乡居民统一使用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农民的可报销药品种类分别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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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机关、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按《办法》规定的缴费比例由财政局核拨给单位,由单位向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条凡参保的单位,均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职工基础数据登记表》,退休人员凭本人退休证或劳动局、人事局等部门的批准文件,经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核对无误后,统一印制医疗保险证件和职工医疗保险卡(IC卡),由职工本人保存并作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凭证。 第四条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低于我市平均工资60%的困难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我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征缴,所筹资金全部进入统筹基金。 第五条本年度调入或转业到我市工作的职工,没有明确工资总额数据的,以上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满未被续聘的职工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计缴基数,按原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由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参保单位的银行帐号如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社会医疗保险中心。职工如有增减,应及时到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办理有关手续。职工死亡15日内,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必须到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办理证、卡、个人帐户金的注销、转移手续。 职工调动时若有欠缴、漏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原单位补缴,未缴清前不转移医疗保险手续。 第八条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8〕22号)规定不享受按月支付退休金待遇的人员,不享受本规定的退休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参保职工享受退休医疗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办法》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办法》实施后符合国家规定退休的人员,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办理在职转退休医疗手续当月的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办法》实施后调入本市的职工或转业到本市的人员,调入

规章制度《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的意见》解读

《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的意见》解读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9〕3 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意见》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019年与2019年,我国针对农村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分别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 保)制度。制度建立以来,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制度运行持续平稳,对于健全全民基本医保体系、满足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提高人民群众健 康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两项制度城乡分割的负面作用开始显现,存在着重复参保、重复投入、待遇不 够等问题。在总结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运行情况以及地方探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二、目前地方探索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工作进展如何?实施效 果如何? 目前,部分省份、市、县实现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整合。各地一

般按照"先归口、后整合"的路径理顺行政管理体制,按照" 筹资就低 不就高、待遇就高不就 低、目录就宽不就窄"的原则统一政策,采取" 一制多档、筹资与待遇相衔接"的方式逐步过渡,建立起统一城乡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经办管理资源,实 行一体化经办服务。通过完善医保信息管理系统,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妥善处理特殊问题,做好制度衔接和实现平稳过渡。 总体来看, 地方的探索为全国范围内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提供了有益借鉴。部分地区的整合取得了初步成效,扩大了基金的抗风险能力,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重复参保、重复补 贴、重复建设。但由于缺乏顶层设计和系统推动,医保制度与医疗服务体系协同发展有待进一步加强,医保制度的筹资公平性有待进一步改进。 三、当前,中央决定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是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增进人民福祉的重大举措,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成 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有利于推动保障更 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 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已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到所在地市、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同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参保人员发生增减时,用人单位应当于发生增减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增减手续。 参保人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后,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未移交社区管理的由原工作单位)持职工档案等资料于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变更手续。 第五条职工个人月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实际收入计算。 第六条《办法》第十二条中规定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保底封顶额,是指按照退休人员本人月基本养老金(退休金)的4%划入并扣除大额医疗费救助金等扣缴项目后的月划账金额。 《办法》实施时已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其个人账户月划账金额高于相应年龄段封顶额的,按《办法》实施时的划账金额。

第七条参保人办理退休手续后,达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从其被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办理退休手续后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因生活困难无力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申请按月继续缴费。继续缴费期间享受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 2010年7月1日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由异地转入我市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其在我市的实际缴费年限应满10年。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应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连续三年以上按时足额缴费的参保单位发生欠费的,经市、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其参保人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待遇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条单位因分立、改制、重组,其退休人员超过在职职工人数30%的,超过的部分由单位按全市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为每人一次性缴纳十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单位合并、转让、租赁、承包、兼并、分立、改制前,应当补齐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应当承担原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义务。 第十一条参保人申请门诊规定病种治疗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鉴定确认。经鉴定确认后,发给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证,并确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确定后一般在一个医疗年度内不得变更。

保定城镇医保管理办法

保定城镇医保管理 办法

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 ]2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 ]9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和个人共同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主要解决参保人员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支出。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由市、县(市)分别统筹。市及所辖区按本办法参加市本级统筹,各县(市)应按照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并参照本办法,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消费需求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自愿参加,严格认定,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二章参保范围 第五条凡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在校学生以学籍为准),且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按本办法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包括处于劳动年龄段内而不能就业的、持有《保定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居民(以下简称“成人居民”)。 (二)未满18周岁的城镇居民,包括学龄前儿童、中小学阶段学生(含中专、职校、技校)及未满18周岁的其它非在校居民(以下简称“学生儿童”)。 在校大学生和已经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缴费标准和补助办法 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家庭和政府共同承担。(一)成人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其中,政府补助120元,个人缴纳230元。 对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政府补助240元,个人缴纳110元。 (二)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40元。其中,政府补助120元,家庭缴纳20元。 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政府全额补助。 第七条各项补助不能重复享受,补助标准就高不就低。 第八条市本级的南市区、北市区、新市区、高新区参保人员补助资金除中央、省补助外,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第九条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对职工家属子女参保缴费给予补

员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逐步建立涵盖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个人自选商业医疗保险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规划,为提高公司员工、退休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公司不断完善员工福利计划的工作安排,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原则 (一)适度保障的原则。补充医疗保险体现了对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的有益的补充和适度保障。 (二)量力而行的原则。补充医疗保险应与公司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并根据公司经济效益状况适时调整。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实体企业,必须符合下列

条件: (一)已按规定参加属地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并履行缴费义务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按本试行办法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范围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公司在册职工以及退休(职)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不包括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等人员。 第三章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五条基金筹集 (一)公司按照不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统一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实体企业缴纳,在成本中列支。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 (二)公司根据经济效益情况确定缴纳标准,于每年年初下达。各实体企业应于缴纳标准下达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将本企业年度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汇入公司指定账户。未及时上缴的,每日按欠缴额的X%收取滞纳金。 第六条基金管理 (一)公司委托管理规范、专业化的保险公司对补充医

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解读

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解读(二) 1.问:城乡居民医保零星缴费怎么缴? (一)原新农合单个零星缴费时间:2018年1月2日-2018年3月30日,到各乡镇(或街道)人社中心参保缴费,逾期不再受理参保续保手续。 (二)原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需持身份证或社保卡到银行(农商行或建行)网点缴费,截止时间为2018年3月31日。 (三)年中参保的特殊人群到市人社局社保中心缴费。需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及相关证件(出生证、退伍证或毕业证) 2.问:在校学生怎么缴费? 在校学生到居住地村、居委会缴费,但必须先取得社保卡,如果还没办社保卡的,要尽快去镇(街道)人社中心(劳动所)登记信息,否则影响正常缴费。 3.问:原城镇居民医保并轨城乡居民医保后怎么缴费? 是否全部不用缴? 原城镇居民医保缴费年限保持原口径不变。参保人到退休年龄,连续缴费年限满20年后不再缴费,个人缴费与补充保险金都不用缴,免费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5.问:医保卡今后还有吗? 社会保障卡既有医保卡功能,又有银行卡功能。医保卡将被社会保障卡替换。今年缴费请直接使用社保卡。从2018年1月1日起,市民在就诊时请尽量使用社保卡,一经使用,原医保卡自动停用。到医保中心报销时要求带社保卡结算,以便结算资金直接打入社保卡。 6.问:原城镇居民医保并轨城乡居民医保后,待遇是否变化?报销比例怎样? 原城镇居民医保在并轨城乡医保后基本待遇不变。 并新增待遇:⑴特殊重大疾病门诊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补充保险报销后,纳入大病保险计算范围。 ⑵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管癌、胃癌、急性心肌梗塞、Ⅰ型糖尿病、甲亢、结肠癌、直肠癌、脑梗死、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等22类重大疾病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基金支付达到病种付费标准的70%。 7.原城镇居民医保待遇是不是和新农合一样?区别在哪里?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合并为城乡居民医保后,一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原城镇居民另参加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时比原新农合参保人多缴一个补充保险金,在参保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除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外,同时享受城乡居民补充保险待遇,刷卡结算时按规定待遇一并直接结算。 8.原城镇居民医保门诊费用未设定限额,整合后为什么要设定门诊限额?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相关政策指导意见》省人社发【2017】341号文件要求“合理设置门诊统筹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我市整合后原城镇

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精神,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分别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整合,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没有全民的健康,就没有全面的小康”理念,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突出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遵循城乡统筹、平稳过渡、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路径,统一政策、完善制度、理顺体制、整合资源、强化管理、提升服务,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推动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 在全省范围内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到2016年11月底,各州、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本统筹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操作

运行办法;从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各地统一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逐步理顺管理体制,建立统一经办服务、统一统筹层次的制度,确保服务和待遇持续提升、公平可及,满足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 三、基本原则 (一)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框架、政策标准、支付结算,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异,促进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领域权利公平和机会公平。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制度的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二)积极稳妥,有序过渡。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周密制定实施方案,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逐步整合管理职能和经办机构,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制度顺畅接续、有序平稳过渡,确保群众基本医保待遇不受影响、基金安全和制度运行平稳。 (三)上下联动,协同推进。注重制度整合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强化政策衔接和引导,做好分类指导和服务监管,统筹协调、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系统推动。

保定市莲池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保定市莲池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17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 按照《预算法》规定,现将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局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如下: 第一部分: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一、部门职责 总体目标: 2017年是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两项居民医保制度并轨实施第一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涉及面宽、广,情况复杂,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我们要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顺利启动实施。 一、保证基金安全合理使用 一是增强责任心,提高审核质量,确保执行医保政策公平合理;二是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办理审核、审批、报帐手续;三是对一级及以上定点医院的住院费用按10-20%的比例抽审,对乡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的费用全面审核,对费用异常的医院重点监控;四是加强对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的审查和费用管理工作;五是组织对定点医疗机构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 二、加强医疗网络建设 按照《关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网络建设的通知》,我们积极组

织符合接入人社业务专网范围的约120家定点医疗机构联网,密切关注医保计算机系统运行状况,确保网络建设工作顺利实施。 三、组织门诊特殊病鉴定 我区医保中心负责全区门诊特殊疾病鉴定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汇总整理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鉴定。鉴定结束后,安排社区、高校、村委会及时按时间要求领取鉴定结果并进行公示。将参保人员信息及时录入医保信息系统,将门诊特殊疾病鉴定结果和有关申报资料统一保管,建立档案。确保此项工作分工明确、流程合理、秩序井然、服务周到,最大限度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权益。 四、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切实加强我中心工作人员经办能力,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努力打造一支“素质全面、作风优良、服务规范、办事高效”的医保队伍。每周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熟悉办理业务范围、办理流程、办结时限等,通过业务培训进一步加强业务学习和交流,形成“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经办能力与综合素质,提高经办效率。 五、继续加大宣传力度 深入基层、乡村、学校等扩大宣传面,增加宣传频次,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把医保的惠民政策、医保动态及时传递到人民群众中去,提高城乡居民对医保政策的知晓度,增强城乡居民参保意识。 六、抓好医保基金征收工作 医疗保险基金是否按时到位,关系到我区医疗保险工作是否能正常运转,关系到广大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是否能落到实处,住院医疗费用是否能得到及时报

学生医疗保险管理实施办法精编

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医疗保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在校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加强学院学生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保障在校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切身利益,维护学院安全稳定,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8]72号)、《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2009]31号)、《驻济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济劳社字[2009]89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大专、高技、技师等各层次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生医疗保障直接关系学生的切身利益,是政府重大民生工程,政策性很强。本办法中涉及的收费标准、享受待遇等严格按上级职能部门和济南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的相关规定执行并相应调整。 第二章工作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工作机构 学院成立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在校学生的医疗保险宣传、管理、组织、实施等工作;

组长由分管院长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部、规划财务处、总务处、网络中心等部门的负责人及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学院各系(部)分设系(部)医保办公室负责本部门学生医保相关工作,主任由各系(部)负责人担任,指定专人作为医保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工作职责 学生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在校生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开展,包括对学生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规定解答、活动组织、缴费报销、系统和设备管理、信息统计、与职能部门的接洽联系等工作以及日常工作落实; 规划财务处负责学生医疗保险缴费、报销和拨款等工作,负责学生医疗保险费用核算和管理,保证设立专门账户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总务处负责学生医疗保险校内门诊治疗、转诊管理、卫生防疫等医疗服务和相关费用扣缴及统计,负责落实上级职能部门安排部署的相关工作; 网络中心负责学生医疗保险系统、设备和线路的检修维护; 各系(部)医保办公室负责在学院学生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完成本部门学生的医保政策宣传解答和活动组织、信息采集录入、费用收缴、报销审查核准等服务工作。 第三章保险费用 第六条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解决办法

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解决办法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水准的不断提升,绝大多数地区已经开始了医保整合的自主探索和研究,随着该项工作的开展,我国的医疗资金保障、传统体制分离、工作效率提升、社会发展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都将受到直接影响,而根据当前的试点地区分析可以发现,其已经基本实现了城乡医保制度的一体化建设,但是其自身依然存在极强的局限性,其中所涉及到的管理水准和管理层次划分都急需提高。 关键词: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工作、问题、措施 促使城乡居民医保整合的最终目的在于在全社会形成公平公正,更具发展潜力的全民医疗保障体系。而我国医疗保险研究会成立的根本任务在于促使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工作的顺利进行,针对此项工作,国家相关部门和国务院于每年都会出台相关政策法规,以推动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整合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整合工作实际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工作落实问题 当前来说,我国的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工作开展的并不彻底,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并没有完全实现城市和乡镇居民的医保整合,在工作实际开展过程中,整合的力度和深度都存在较大问题,在已经完成的整合工作中也存在大量问题。 在医保工作制度的改革过程中,绝大多数地区仅仅完成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整合和统一,对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以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没有进行统一。而出现该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以及新农合的筹集方式存在较大差别,职工医疗保险是职工自行缴纳,并不存在财政补贴。而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则是由个人缴纳和政府财政补贴共同组成,由于三者资金筹集方式存在的巨大差别使得三者难以统一。而部分地区虽然始终在寻找三者统一的制度和方式,但是最终所获得的实际效果并不能令人满意。 2.当前城乡居民医保整合机制缺乏健全的保障和管理机制 经过城乡居民医保整合之后,其实际管理工作主要由当地的人社部门进行管理,而所采取的管理方式和之前大致相同,虽然经过整合其实际管理部门有所变化,但是其直接分管领导和相应负责人都是由之前的管理部门调拨的,因此其对

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发文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 【文号】:豫政[2001]51号 【主题词】: 各直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结合省直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省直统筹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统筹基金要做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三条驻郑州市区的省直单位、中央驻郑州市区的省级机构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为省直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和办法,省社会医疗

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为省直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负责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支付和管理,承担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经办工作,为职工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章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缴费率为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的提高,经批准可适当调整单位和个人缴费率。 工资总额和工资收入的计算口径按统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职工年工资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年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 第七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收人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由用人单位直接缴纳或委托银行代扣代缴,存入省医保中心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单位,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代发工资银行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按本实施办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章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暂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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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特殊疾病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根据《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保政发〔2016〕33号)和《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保人社发〔2016〕3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患有本办法规定病种的人员,按规定鉴定标准、鉴定程序通过后可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医保待遇。 第三条参保人员通过参保社区、高校、村委会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申报。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门诊特殊疾病包括门诊慢性病和门诊大病。 (一)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神经系统疾病(脑血管病后遗症严重功能障碍)、循环系统疾病(心绞痛、心肌梗死、缺血性心肌病、心肌纤维化、慢性心力衰竭、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肝炎活动期(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消化系统溃疡(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高血压病(合并严重并发症)、免疫系统疾病

(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肢体功能障碍、干燥综合征)、血液系统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系统疾病(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强迫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泌尿系统疾病(肾病综合征、慢性肾衰竭、慢性肾炎)、炎症性肠病(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帕金森氏病、股骨头坏死、垂体瘤、原发性肺纤维化、动脉硬化闭塞症、重症肌无力、癫痫病、活动性结核病、脑瘫。 (二)门诊大病:恶性肿瘤放化疗(癌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多发性骨髓瘤)、脏器移植抗排异治疗(异体器官移植术后、骨髓移植)。 此外,学生儿童门诊大病还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门诊意外伤害。 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的变化由市人社部门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参保人员的需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请门诊特殊疾病鉴定专家委员会适时调整。 第五条门诊特殊疾病鉴定标准按照《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评审鉴定标准》执行。 第六条鉴定程序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委托所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门诊特殊疾病鉴定的组织协调工作。从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中择优选定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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