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法律职业道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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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法律职业道德

《法律职业道德》是为适应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和高职院校法学专业开设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的需要,对法律职业道德与相关职业法律进行全面、系统地阐述的一本教材。编写此书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法律职业道德》的学习,提高学生熟习和运用法律条文的能力,有助于司法考试;提高法律专业学生和其他读者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培养他们职业道德的思辨能力,使他们在职业生涯中树立崇高的理想,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提高司法的水平。

全书共分五章:法律职业道德概述;法官职业道德;检察官职业道德;律师职业道德;公证员职业道德。《法律职业道德》的特点:结合司法考试大纲,围绕法律条文、法规、道德规范来重点阐释各职业法律与职业道德,适用性很强;每章并配有相关参考资料,以便加深理解,时代性很强;每章附有相应的单元测试,及时巩固、运用所学知识,实践性强;最后,附有相关法律、法规、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学习方便。

一:法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法官职业道德,是指法官等从事审判职业的人员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的总和。我国现行法官职业道德的规范基础是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发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这一准则对于规范和完善法官职业道德标准,提高法官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法官和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法官职业道德具有以下特征:

(1)法官职业道德适用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其适用的主体包括法官、人民陪审员、法院行政人员和法警。根据法官法第2条的规定,

法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48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当遵守本准则。人民法院的行政人员和法警,参照执行本准则的有关规定。因此,法官职业道德适用的主体并不限于法官。

(2)法官职业道德的调整时间具有后续性。《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46条规定,法官退休后应当继续保持自身的良好形象,避免因其不当言行而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因此,法官职业道德在法官退休前后都应当适用。

(3)法官职业道德的调整空间具有广泛性。《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不仅适用于法官的业内行为,也适用于法官的业外行为。

二: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有六个方面,即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和约束业外活动六个方面。

三:保障司法公正的主要要求

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在保障司法公正方面法官应当遵循的道德原则主要有:

1.司法独立原则。

(1)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和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

(2)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

(3)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并做到:a.除非基于履行审判职责或者通过适当的程序,不得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不得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b.不得擅自过问或者干预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c.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个人的处理建议和意见。

(4)法官除履行审判职责或者管理职责外,不得探询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审理情况和有关信息。

(5)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

2.中立原则。

(1)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除了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外,如果认为自己审理某案件时可能引起公众对该案件公正裁判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提出不宜审理该案件的请求。

(2)法官应当抵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案外人利用各种社会关系的说情,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法官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以不正当的手段迫使当事人撤诉或者接受调解。

(4)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5)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以其言语和行为表现出任何歧视,并有义务制止和纠正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的任何歧视性言行。

3.避免偏见原则。

(1)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避免主观偏见、滥用职权和忽视法律等情形的发生。法官应当充分注意到由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和居住地等因素而可能产生的差别,保障诉讼各方平等、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2)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者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者态度。

(3)法官调解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并注意言行审慎,避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

4.职业廉正原则。

(1)法官在公众场合和新闻媒体上,不得发表有损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评论。如果认为生效裁判或者审判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本院院长报告或者向有关法院反映。

(2)法官不得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泄露或者提供有关案件的审理情况、承办案件法官的联系方式和其他有关信息;不得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联系和介绍承办案件的法官。

(3)法官根据获得的情况确信,其他法官有可能或已经违反法官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有可能或已违反职业道德,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向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反映。

四:提高司法效率的主要要求

法官应当勤勉敬业,全身心地致力于履行职责,不得因个人的事务、日程安排或者其他行为影响职责的正常履行。在提高司法效率方面法官应当遵循的道德要求主要有:

1.遵守时限。

(1)法官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尽快地立案、审理、判决。

(2)法官必须杜绝粗心大意、无故拖延、贻误工作的行为,认真、及时、有效地完成本职工作,并做到:a、合理安排各项审判事务,提高诉讼效率;b、对于各项司法职责的履行都给予足够的重视,对于所承办的案件都给予同样审慎的关注,并且投入合理的、足够的时间;c、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前提下,注意节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时间,注重与其他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共事的有效性。

2.勤勉管理。

(1)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监督当事人遵守诉讼程序和各种时限规定,避免因诉讼参与人的原因导致不合理或者不必要的延误。

(2)法官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时,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尽快予以执结。

五:保持清正廉洁的主要要求

在保持清正廉洁方面对法官的道德要求主要有:

1.不滥用法官身份。

(1)法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利用职务和地位谋取任何不当利益。

(2)法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不得为了获得特殊照顾而有意披露自己的法官身份;不得利用法官的声誉和影响为自己、亲属或者他人谋取私人利益。

2.清正廉洁。

(1)法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款待、财物和其它利益。

(2)法官不得参与可能导致公众对其廉洁形象产生不信任感的商业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

2.管理个人及家庭经济事务。

(1)法官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方式和水准,应当与他们的职位和收入相符。

(2)法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申报财产。

(3)法官必须向其家庭成员告知法官行为守则和职业道德的要求,并督促其家庭成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3.不得执业。法官不得兼任律师、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得就未决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意见。

六:遵守司法礼仪的主要要求

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在遵守司法礼仪方面对法官的道德要求主要有:

1.尊重他人人格。法官应当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并做到:

a、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除非因维护法庭秩序和庭审的需要,开庭时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

b、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

2.遵守法庭规则和司法礼仪。法官开庭时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并监督法庭内所有人员遵守法庭规则,保持法庭的庄严,并做到:a、按照有关规定穿着法官或者法官制服、佩带徽章,并保持整洁;b、准时出庭,不缺席、迟到、早退,不随意出进;c、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审判活动无关的事。

七:加强自身修养的主要要求

法官应当加强修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这方面对法官的道德要求主要有:

1.法官应当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对社会现实的深刻理解。法官应当具备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格,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

2.法官有权利并有义务接受教育培训,树立良好的学风,精研法理,汲取新知识,提高驾驭庭审、判断证据、制作裁判文书等各项司法技能,具备审判工作所必需的知识和专业能力。

3.法官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严格自律,行为检点,培养高尚的道德操守,成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楷模。

八:约束业外活动的主要要求

法官从事各种职务外活动,应当避免使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影响法官职责的正常履行,避免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在业外活动方面对法官的道德要求主要有:

1.避免不当行为。

(1)法官必须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可能影响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

(2)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以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或者不廉洁的印象,并避免在履行职责时可能产生的困扰和尴尬。

(3)法官不得参加带有邪教性质的组织。

(4)法官可以参加有助于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学术研究和其他社会活动。但是,这些活动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不妨碍公正司法和维护司法权威、不影响审判工作为前提。

2.保守审判工作秘密。法官在职务外活动中,不得披露或者使用非公开的审判信息和在审判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非公开的信息。

3.法官不得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或者可能借法官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

4.言论自由的限制。法官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避免因言语不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九:法官的职业责任的概念和种类

法官的职业责任,是指法官违反法律、法规和法官职业道德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考生应当重点掌握《法官法》所规定的纪律处分。

1.纪律处分的种类。

《法官法》第33条规定,法官有该法第32条所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官法》第34条规定,对法官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

2.应受纪律处分的行为。

《法官法》第32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2)贪污受贿;(3)徇私枉法;(4)刑讯逼供;(5)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6)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7)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8)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9)故意拖延办案,贻误工作;(10)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11)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12)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13)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十: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全面提高检察队伍的职业道德素养,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3月出台了《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确立了“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八字职业道德标准。

1.忠诚。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和法律,忠于人民检察事业,恪尽职守,乐于奉献。

2.公正。崇尚法治,客观求实,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觉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3.清廉。模范遵守法纪,保持清正廉洁,淡泊名利,不徇私情,自尊自重,接受监督。

4.严明。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刚正不阿,敢于监督,勇于纠错,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

十一:检察官的职业责任

《检察官法》第35条规定:检察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检察工作秘密;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检察官法》第36条规定:检察官有本法第35条所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37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

十二:法官和检察官的回避制度

《法官法》第16条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第17条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检察官法》第19条规定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二)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三)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第20条规定,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界定

1.概念。律师职业道德,是指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

2.律师职业道德的适用对象。《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2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范。”第46条规定:“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参照本规范执行。”因此,律师职业道德的适用对象包括律师以及在律师事务所中辅助律师开展业务活动的实习律师和律师助理人员。

3.律师职业道德的内容。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我国的律师职业道德具体包括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律师执业纪律规范两个组成部分。二者是互补的关系。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特点

我国的律师职业道德具有以下特点:

1.职业性。

律师职业道德的适用对象是特定的,调整的是律师及其辅助人员的执业活动,因而其职业道德具有鲜明的职业性。

2.自律性。

律师职业道德是律师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自律性规范,目的在于在行业的自我管理的基础上,实现律师行业独立性。

3.现实约束性。

律师职业道德的现实约束性是指在律师在违反有关律师职业道德的规定后,会受到职业性的惩戒。

4.内部的互补性。

所谓内部的互补性,是说我国的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比较概括、原则,但是涵盖面广,而执业纪律规范则比较明确、具体,但是范围相对狭窄。二者的结合则能实现互补。

三: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

我国律师的职业道德包括10个方面的内容。

1.律师的保密

《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8条规定:“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律师职业秘密问题有关规则在适用上具有以下特点:

(1)律师应当保守的秘密范围包括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A.所谓国家秘密,根据第2条的规定,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上述两个规定中,《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为“国家机密”,范围比《律师法》的规定要狭窄,从理论上讲,应当采取范围更广的《律师法》上的规定;B.所谓商业秘密,根据第10条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C.所谓当事人的隐私,一般是指与当事人的声誉有关,本人不愿意公开的个人生活事件。

(2)律师的保密义务具有后续性。《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39条规定:“律师对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保密信息,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这是因为有关事项的秘密性并不因委托代理关系的结束而消灭,为了保证委托人能够坦率、全面地向律师披露案件的有关情况,律师在委托关系结束后也仍然要承担保密义务。

2.律师的法律援助义务。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10条规定:“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律师法》第41条规定:“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帮助。”根据有关规定,法律援助的对象可以分为一般案件法律援助对象和特殊案件的法律援助对象。

(1)一般案件法律援助对象

国家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本国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帮助权,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原则。作为法律援助制度的对象的公民。一般的法律援助对象,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国公民:

①确有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②申请人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③申请人所申请的必须是需要法律专业人员提供帮助才能解决的法律事项。

(2)特殊案件的法律援助对象

特殊案件的法律援助对象,主要是指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的几种情形。

①一般法律援助对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②特殊法律援助对象。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四: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

1.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执业。

(1)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14条规定,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执业,首先有利于律师更好地开展工作。如果一名律师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各律师事务所可能将同一案件指派同一律师办理,违反律师不得同时代理同一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规定;其次,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一个人的精力毕竟是有限的,不可能同时高质量地完成大量的工作。

(2)律师也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执业。与律师事务所在业务范围上基本相同,从法律服务的角度看,可视其为性质相同的法律服务机构。因此,《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14条也明确规定:“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2.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或财物。

《律师法》第23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定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这样一方面可以防止律师乱收费现象的发生,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15条也明确规定:“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五:律师在诉讼与仲裁活动中的纪律

1.维护法律职业廉正性的义务。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20条规定,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

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

2.律师对裁判庭的真实义务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22条规定,律师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第23条规定,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这些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保证裁判庭能查明案件真相,做出正确裁判。

六: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关系的纪律

这部分主要掌握以下内容:

1.律师的忠诚义务。

(1)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2)律师不应接受自己不能办理的法律事务。

(3)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2.律师的服务信息传播规则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21条规定,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有亲朋关系,不能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保证有关律师服务信息的纯正性,避免因不当信息的传播损害公众对司法活动的信任,避免委托人对律师能够取得的结果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

3.律师工作权限的划分原则。

(1)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

(2)对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予以拒绝。

(3)律师应当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如需特别授权,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律师不得超越委托人委托的代理权限,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4)律师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委托人或满足委托人的不当要求,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协助委托人实施非法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4.信息沟通原则。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1条规定,律师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5.不得任意拒绝代理和转委托义务。

(1)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委托人代理。

(2)律师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

6.利益冲突规则

利益冲突规则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

(1)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28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偏远地区只有一律师事务所的除外。这些规定的基本理由是:律师如果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担任代理人,将会导致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职责和忠诚于委托人的职责发生冲突。以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为例子,如果律师同时为民事诉讼原告和被告担任代理人,则律师与原告存在秘密信息的交流,也同被告存在秘密信息的交流。按照忠诚于委托人的职责,律师应当利用从被告那里了解的秘密信息来为原告服务,但是这样将违反其对被告的保守职业秘密的职责,损害被告的利益,同时违反了忠诚于被告的职责。反之,按照忠诚于委托人的职责,律师应当利用从原告那里了解的秘密信息来为被告服务,但是这样将违反其对原告的保守职业秘密的职责,损害原告的利益,同时违反了忠诚于原告的职责。

(2)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A.《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6条规定,律师不得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B.《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7条规定,律师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C.《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5条第2款规定,律师不得挪用或者侵占代委托人保管的财物。

七:律师同行之间关系的纪律

这部分重点掌握律师的不正当竞争规则。

律师不得以下列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1.不得以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揽业务;

2.不得以提供或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

3.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向其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

4.不得在名片上印有各种学术、学历、非律师业职称、社会职务以及所获荣誉等;

5.不得以明显低于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事务。

八:律师的职业责任

律师的职业责任,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所应承担的各种责任。

律师的职业责任具体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和纪律处分。

九:律师民事法律责任

(一)律师民事法律责任

律师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法》第49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17条规定:“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律师民事法律责任的特征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的民事责任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是律师事务所。律师法第23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律师和委托人的委托关系,是通过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形式表现的,并且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具有管理上的义务。因此,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首先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律师事务所的设立,都要求具有一定的资本,因此较律师个人而言,经济基础更加雄厚,承担民事赔偿的能力更强,更易使律师责任赔偿制度得到具体落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事务所在赔偿以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职业道德论文

从警先修德 迈着坚实的步伐,带着赤诚的心灵,怀着憧憬的梦想,我来到了湖北警官学院,成为了1000名新学警中的一员。在这里度过充实的两年后,我将成为一名光荣而神圣的人民警察。每当想到此,一种崇高的荣誉感和使命感就在我的心中油然而生。刚进来时,摆在面前的一切都是那样的陌生而具有挑战,但如今,通过两个月来的军训和学习,我对警察这个职业逐渐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我坚信自己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后,能很好地从事这个新职业,并且暗下决心一定要做一名优秀的人民警察。 在我大学毕业后的两年时间里,我曾经做过好几份工作,从我以往的职场经历中,我对职业道德大致有如下几点认识: 一、在其位谋其事,不管从事什么职业,我都应努力工作。 二、从事任何一个职业并不仅仅只是为了取得一个饭碗。 三、在为稻粱谋的同时,不应忘记体现自己的价值。 四、工作在为人提供衣食的同时,也给人自身带来了存在感和满足感。 五、社会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只有每个人都在自己的职位上作出应有的贡 献,社会才能高效地运转,国家才能繁荣富强。 而我即将从事的职业和以往这些都不同,在职业道德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因人民警察是一个特殊的职业,不管是治安管理还是刑事执法,警察职业最基本的特征是代表国家执行行政权力,是执法者。执法是警察职业最核心的内容,具有执法权力是警察职业的本质特征。同时,公安机关和警察队伍是国家治安的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公共财产、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责任。正是由于人民警察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所处的特殊地位和担负的特殊使命,要求人民警察必须具备有既不同于普通人民群众,也不同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道德要求。 常说的人民警察的形象问题,其实说穿了就是一个职业道德素质问题。当前人民群众对公安队伍中的个别干警有看法、有意见,就是因为这些干警忽略了自身的职业道德,应该做的没做或做得不好,不该做的却做了,而人民群众恰恰是用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标准在观察着每一位警察的德行,衡量着每一位警察的情操,认为人民警察的形象被破坏了,对警察产生了看法,有了意见,长此以往,致使警民关系淡化或遭到破坏。由此可见,警察职业道德素质的高与低、好与坏,不仅事关警察形象,更影响到国家的长治久安。 从警先修德。但丁说过:“道德常常能填补智慧的缺陷,而智慧却永远填补不了道德的缺陷。”一个没有良好职业道德的警察,业务能力再强,最终也可能沦为公安队伍中的害虫,祸国殃民。法律能从客观上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而职业道德能让人从主观上来约束自己的言行,职业道德虽然是种非权力影响力,但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养成既是人民警察不断提高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自我的内在要求,而且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养成所体现出来的道德力量、道德魅力无疑又会成为执法工作中巨大的感染力、号召力、凝聚力。在今后的工作我应努力加强警察职业道德学习,提高警察职业道德修养。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实施:

大学生与职业道德(论文)

大学生与职业道德 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以来,人们最大化地追求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忽视了道德品质的培养,导致了整个社会道德水平的下降,而职业道德是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应遵循的特定的职业思想和行为准则,是正确处理职业内部、职业之间、职业与社会之间、人与人之间关系应遵循的行为规范,是社会一般道德在职业中的具体体现,它不仅关系着个人的名誉和形象,还与公司、企业乃至整个行业的声望和利益密切相关,良好的职业道德会给公司企业带来额外的收益。使受教育者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是职业教育又一重要内容。 现在社会职业道德水平的下降,大家是身有体会。前不久,《新民晚报》刊登了一则骇人听闻的新闻:某地区小学,一名男教师在教室里在所有学生面前殴打一女同学直至死亡。这样一则消息无疑是发人深省的,教师被誉为世界上最伟大最高尚的职业,是人类灵魂的塑造者,这样一个受世人爱戴崇拜的角色竟然摧毁了一个年轻的充满希望的生命,不禁让我们深思:教师的职业道德何在?不仅是学校,在医院这样一个救死扶伤的场所,医生护士那冷若冰霜的面孔和话语也时常让我们不寒而栗。在感叹人情冷暖,世态炎凉的同时,我们也会思考职业道德的问题。 职业道德包括职业理想,职业信念,职业态度,职业品质,职业责任,职业良心等诸多方面,一个人职业道德的缺失体现在对本职工作的不热心,态度不端正,没有责任心等。为何会出现这种现象,试从学校和学生角度做简要分析。从学校角度看,因为目前人们对职业学校仍存在偏见,认为文化知识学不好才会进职业学校学技术,而高等职业学校更被人们认为是高考落榜生的收容所,一般成绩优异的有理想有抱负的学生均进入了综合大学学习,因此职业学校从生源上来看与普通高校相比缺乏优势。另一方面,因为职业教育尤其是高等职业教育回应了社会对高等职业技术人才的呼唤,培养生产、管理、服务等社会各行各业第一线高级应用型人才,具有明显的职业技能性和技艺性,学生能力的培养固然是职业教育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学校培养目标的首位。与之相对,道德教育则目标模糊,在道德上要培养怎样的人,如何培养等存在的不确定的因素较多,没有一定的标准可以衡量,因此,学校往往忽视了学生人文素养方面的教育。从学生角度看,进入高职的学生,往往认为自己是高考落榜生,进入高职是一种“失败”,是无奈的选择,觉得职业学校名声难听,形象不好,因此产生自卑心理,对学习工作丧失热情,进入工作领域,也会对工作不满意,缺乏职业道德也是自然之事。也有另一种学生,进入职业学校,认为以后工作明确,只要学好技术技能,成为本岗位的高级技术人才便可高枕无忧,从而疏忽了自身职业道德水平和素养的提高。 职业道德与一般社会道德或阶级道德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具有鲜明的专业性和多样性;具有特定的适用范围;它的内容有具体性,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职业道德的内容包括:职业认识的提高,职业情感的培养,职业意志的锻炼,职业理想的树立以及良好的职业行为和习惯的养成等五个方面。如何培养职业道德,进行职业道德教育,试做以下建议:一: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规范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精神在各行各业的具体实践。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要求是:(1)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这是职业道德的出发点和落脚点。(2)忠于职守,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职业技术与业务,在职业活动中发挥创造才能。(3)遵纪守法,团结协作,诚实守信,以主人翁精神对待工作。(4)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注意增产节约,爱护公共财务,廉洁奉公。由于各行各业有自身的特点,所以职业道德规范也不一样,因此要根据本行业的性质、地位、作用和特点,按照职业活动的客观要求来制定职业道德规范。如与人打交道的行业,如教师、医生,要学会情绪的自我控制,不可将个人的主观情绪带入到工作中去,能迅速融入角色。再如秘书,要做好保密工作,从公司的利益出发。 二:职业道德教育要求职业教师有特殊的职业道德规范。教师的行为对学生具有示范

职业道德与法律练习及答案

【职业道德与法律】第五单元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1986年通过的( D )曾被世人称为“中国的人权宣言”,是我国调整民事关系的主要规范性法律文件。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在由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在法律地位上的关系是( C ) A上下级关系 B隶属关系 C平等关系 D依附关系 3、我国公民从( D )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A 年满18周岁起 B 年满14周岁起 C 年满16周岁起 D 出生时起 4、法人自( A )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A成立时 B登记时 C批准时 D申请时 5、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A ) A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 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 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 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6、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 A ) A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B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 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D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所有精神病人 7、周某,现年9周岁,看到很多中学生用MP3听音乐很是羡慕。有一天乘父母不在家,从家里拿了500元去超市买了一款MP3,父母回家后批评了周某的行为并去超市要求退货。你认为超市( B ) A不能退,因为MP3没有质量问题 B应该无条件退货,因为周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买卖行为是无效的 C不能退,如果MP3有质量问题可以换

D不能退,因为买卖行为是双方自愿的 8、遵守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 D ) A遵守地方性法规B尊重风俗习惯C符合宗教信仰D遵守国家政策 9.李某父亲生前留下几本邮册。李某由于对邮票不敢兴趣,一直想处理掉。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俩人以5000元成交。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7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10000元。刘某的行为违背了( C ) A自愿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C公平原则D自愿原则 10.曹某有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别墅,当他得知有一栋大楼将要建设,从此别墅不能再眺望海景时,就讲别墅卖给想得到一套可以眺望海景的房屋的徐某。曹某的行为违背了民法的() A自愿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C等价有偿原则D公平原则 11.民法中的平等原则是指( D ) A法律面前人人平等B男女平等 C民事活动的结果平等D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的平等 12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下列人身权利中,属于公民身份权的是( C ) A肖像权B名誉权C荣誉权D姓名权 13在我国民法规定的一系列人身权中,( B )是基础权利,是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 A姓名权B生命健康权C隐私权D名誉权 14、任兴夫妇在儿子任华周岁生日时到红星照相馆为儿子拍照留念,摄影师刘某翻拍了任华的底片,将其卖给个体户张某做挂历用。张某又将该底片卖给蓝星香皂厂作婴儿香皂广告之用。在本案中,刘某、张某和兰星香皂厂侵犯了任华的(C ) A名誉权B姓名权C肖像权D隐私权 15、周某捏造说他的同事和某曾经因盗窃而被判刑,并在单位里传播,周某的行为侵犯了何某的( C ) A姓名权B荣誉权C名誉权D隐私权 16.2000年,甲、乙签订了一份转让房屋协议,甲将自己的3间破旧私房作价2万元转让给乙。乙居住1年,于2001年又将该房屋以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丙居住1年,于2004年又将该房屋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上述转让均未办理私房过户手续。2005年,由于

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论文

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异化初探 教师被称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担负着按照一定社会的需要和标准,塑造学生的思想道德,向学生传授文化科学知识,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未来社会培养造就高素质劳动者的重要任务。对担负如此重要任务扮演如此重要角色的教师,全社会高度关注他们,并对他们提出很高的要求,是可以理解的。作为教师的我们,也深感责任重大。中国要造就千千万万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其根本保证在于建设一支德才兼备、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的教师队伍。因而,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要求必然要比其他的职业要高。教育部、全国教育工会1984年颁布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要求(试行)》,1997年又修订颁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0年教育部又颁布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基本要求》(“新八条”),对教师从社会公民和教师职业双重角色方面应遵循的道德规范提出了十分明确的要求。 教师职业道德的颁布实施,从理论上讲,应该是为了让学校教育出现更加和谐的教育教研氛围;是为了促使教师队伍的专业化、纯洁化,从而更大程度地让广大教师发挥其聪明才智,享受教师这个职业给社会带来的最大效益,享受教师这个职业给自己带来的最大愉悦。法兰克福学派成员弗洛姆曾经说:“显然,社会主义的目的是人。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去创造一种生产的形式和社会的组织。。马克思的这段话固然是就私有制的社会经济关系而言的,但它揭示了异化劳动的本质。 教师同学生、同自己的教学活动和类本质相异化的直接结果是教师同他人、同他人的劳动、同他人的劳动产品相异化。 中国社会,从上个世纪80年代起,对外开放力度一步步加强,人们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生活观念的更新日新月异,有些方面可谓令人眼花缭乱。面对社会的转型,人们困惑了,教育困惑了,教师困惑了,教育行政部门也困惑了。于是,社会寄全部希望于教育、教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便认为,最重要的事就是通过教师职业道德实施来改变教师,解除困惑,扭转乾坤。于是乎,教师职业道德实施中的异化现象一天天愈演愈烈。 本人认为,教师职业道德实施中的异化现象至少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况: 标准异化:制定标准目中无人; 自律异化:或目无标准,或被压成畸形; 他律异化:其他个人对教师的种种苛求; 众律异化:社会的众多个体联合起来,以舆论等压力来威压教师。 下面,就这四方面的现象先作些剖析。 ㈠标准异化:制定标准目中无人 应该说,教育部、全国教育工会制定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已经对教师从社会公民和教师职业双重角色方面应遵循的道德规范提出了十分明确的要求,完全足以规范教师的道德行为;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觉得好像对教师限制不够,于是,再一级级补充许多条款;到了学校,觉得还不够,没有学校特色,又来个修改补充甚至量化。这样以来,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逐步异化为捆绑教师的条条绳索。下面,我们看看具体的事实吧: 我们在互联网上的一个搜索栏里打上“教师职业道德”,随便查找一下,就可以找到相关网页约10万篇,各种各样的“规范”满天飞。不信,我们看看下面这些“规范”:合肥市出台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方案,规定:各校要建立师德建设目标责任制,层层签定师德建设目标责任状;建立教师学年度考核、职务评聘职业道德“一票否决制”,凡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学年度考核等次直接为不合格。凡师德考核不合格或违规搞有偿家教,收费或变相收费集体补课者,造成不良影响的,现职低一级,两年内不能参加高一级职称晋升。凡因违法违纪受到行政警告以上处分的,三年内不能参加高一级职务评审。对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解聘相应的教师职务,调离教师岗位,坚

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论文

河南工程学院考查课 论文 大学生以实际行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学生姓名: 学院: 专业班级: 专业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任课教师: 2016年12月20日

大学生以实际行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Xxx (河南工程学院河南郑州 451191) 摘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引领大学生成长成才的基本途径,为大学生加强自身修养、锤炼优良品德指明了努力方向。大学生必须在深刻领会和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上,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道德与法律修养,努力成为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积极、最活跃的群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化的又一重大理论成果,其内涵丰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大学生意义重大。大学生要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涵,了解和把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大学生成长的重要意义,不断探索大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现途径。 关键词:大学生践行核心价值观 正文: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方面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基本范畴,另一方面也进一步明确了提炼、概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原则。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出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我们党理论创新的成果,它的提出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总结我国发展实践,借鉴国外发展经验,适应新的发展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的战略思想,为最终凝练形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坚持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三大支柱。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精神内核及其遵循的根本原则,可以从价值层面为深入回答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提供根本价值遵循,在具体利益矛盾、各种思想差异之上最广泛地形成价值共识,为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先进的、根本的价值导向和理想信念,提供明确的、稳定的价值评剧和评判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摘要:信仰是在法律职业形成的过程中形成的,法律职业共同的精神追求。法律职业 信仰的表现形态包括法律信念、法律理念、法律观念、法律意识等,其核心是一种对法治 的精神追求。 关键词:法学;职业道德 一、我国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现状及其原因 1.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法律职业道德考核的分值偏低 从2002年开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将法律职业道德纳入考试范围,但是考核的分值 始终徘徊在5分左右,与其他的内容动辄几十分相比较很难引起人们的重视。目前,很多 高校在确定本校的法学专业教学计划时主动向司法考试中考核内容较多的科目倾斜。暂且 不论这种做法的对错,但在实践中却直接导致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虚设,甚至有的高校 根本就不设这门课程。有关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却在法理学、诉讼法或者司法制度概论 等课程中讲解。这一点也显示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在高校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地位较低。 此外,很多高校在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计划中设置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作为必修课,但没有 专门设置系统学习法律职业道德的课程。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主要是讲解公共道德的课程。 法律职业道德虽然属于道德的范畴,但不同于公共道德。法律职业道德具有主体的特殊性、规范的明确性和具有较强的约束力的特征。法律职业道德适用的主体主要是专门从事法律 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对于非法律职业人员没有约束力。法律职业 道德不能停留在一般道德准则层面,必须形成具有明确权利义务内容的、具体的标准和可 操作的行为规范。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约束法官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 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约束检察官行为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试行和中华律师协会通过的约束律师行为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这些基本规则都 对相关法律职业的道德作出了特别的要求。而且,这些规范均具有实质性的约束力。如果 违反了职业道德规范,均要求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甚至是法律责任。所以,思想道德修 改课程不能完全取代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再加上思想道德修养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陈旧,教学效果欠佳,根本不能满足法学专业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要求。 2.法律职业道德领域的专业研?a href='//' target='_blank'>咳嗽苯仙伲?ψ嗜 狈?/p> 目前在法律职业道德领域内进行专业研究的人员较少,各高校中从事法律职业道德教 育的师资严重缺乏。这也直接导致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开设的困难。部分高校在法学教学计 划中将法律伦理学作为法学选修课程。但是因为缺乏专业的师资,该课程一直没有真正开设。有些高校虽然开设了该课程,但是多由法理学或诉讼法学方面的教师担任主要教学工作。这些人员没有真正研究过法律职业道德,因此,该课程的教授也只能限于对有关职业

大学生与职业道德论文

大学生与职业道德论文 Revised by Liu Jing on January 12, 2021

大学生与职业道德 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以来,人们最大化地追求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忽视了道德品质的培养,导致了整个社会道德水平的下降,而职业道德是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应遵循的特定的职业思想和行为准则,是正确处理职业内部、职业之间、职业与社会之间、人与人之间关系应遵循的行为规范,是社会一般道德在职业中的具体体现,它不仅关系着个人的名誉和形象,还与公司、企业乃至整个行业的声望和利益密切相关,良好的职业道德会给公司企业带来额外的收益。使受教育者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是职业教育又一重要内容。 现在社会职业道德水平的下降,大家是身有体会。前不久,《新民晚报》刊登了一则骇人听闻的新闻:某地区小学,一名男教师在教室里在所有学生面前殴打一女同学直至死亡。这样一则消息无疑是发人深省的,教师被誉为世界上最伟大最高尚的职业,是人类灵魂的塑造者,这样一个受世人爱戴崇拜的角色竟然摧毁了一个年轻的充满希望的生命,不禁让我们深思:教师的职业道德何在?不仅是学校,在医院这样一个救死扶伤的场所,医生护士那冷若冰霜的面孔和话语也时常让我们不寒而栗。在感叹人情冷暖,世态炎凉的同时,我们也会思考职业道德的问题。 职业道德包括职业理想,职业信念,职业态度,职业品质,职业责任,职业良心等诸多方面,一个人职业道德的缺失体现在对本职工作的不热心,态度不端正,没有责任心等。为何会出现这种现象,试从学校和学生角度做简要分析。从学校角度看,因为目前人们对职业学校仍存在偏见,认为文化知识学不好才会进职业学校学技术,而高等职业学校更被人们认为是高考落榜生的收容所,一般成绩优异的有理想有抱负的学生均进入了综合大学学习,因此职业学校从生

(完整版本)职业道德与法律法规

《职业道德与法律法规》理论题库 一、判断题10道题 1、《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中明确规定了汽车二级维护的工艺流 程。() 2、机动车维修职业的社会责任是恢复和提高机动车技术状况,充分发挥机动车的效能和降 低运行消耗。() 3、为了防止汽车维修过程中有害气体排入大气,调试车间应设置汽车尾气收集净化装置。()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规定企业应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5、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6、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7号令)规定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 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着为准。() 7、机动车维修企业要用国际《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等来指导企业建设和经营发展的决策。 () 8、汽车维修标准体系总结构分为三部分三个层次。() 9、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包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 众、奉献社会。() 10、在机动车维修服务中,拖修方就是服务对象,是消费者。() 二、单选题 7道题 1、《营销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2001)属于() A 强制性国家标准 B 推荐性国家标准 C 汽车行业标准 2、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缩写是() A ISO B ICO

C IMO 3、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是() A 吃苦耐劳 B 诚实守信 C 为人民服务 4、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7号令)规定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二级维 护质量保证期为() A 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30日 B 车辆行驶4000公里或30日 C 车辆行驶6000公里或30日 5、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 作业的技术人员和() A 企业负责人 B 所有检验人员 C 业务员 6、《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中规定将专项维修作业的业户分 为() A 16项 B 15项 C 17项 7、二级维护作业规范中规定首先要对车辆进行() A 清洁 B 维护 C 检测 三、多选题 3道题 1、下列属于《全国机动车维修行业行为规范公约》的内容有() A 弘扬职业道德、建设精神文明 B 规范操作、保证质量 C 文明生产、保护环境 D 尊老爱幼、热情待人 2、机动车维修过程中存在的环境污染物有() A 旧机油 B 废旧汽车配件 C 旧蓄电池 D 旧空调制冷剂 2

大学生实用法律论文

姓名:X X X 班级:XXX 学号:XXX 欲望风暴·校园迷情之案例分析 作为一名在校大学生,我们只是生活在一个相对社会较简单的生活圈,各个方面还处于懵懵懂之期,对于法律还没有充分的了解和学习,还相当缺乏一些基本法律的知识,当我看了《普法栏目剧》的“欲望风暴·校园迷情”之后,让我对于法律有了进一步的理解,也有很多的感触和肺腑之言,下面我将以法律的角度,全面而详细的阐述这个案例: 曹玲玲:在这个案例中,曹玲玲并没有触犯法律,但是这些一系列悲剧事情的发生,却都是因她而起。在高中时,她就性格孤僻,不善和人交流,到了大学时,又特别的偏激。就读大学期间,她喜欢上了一个文质彬彬、有文学修养却有着家庭婚姻的老师,在道德上曹玲玲实属不该这样做,但是处在一个情窦初开的时期,对于感情是非的决定也是无可厚非的。做出这样决定的同时却也在深深地伤害着一个人,曹玲玲的前男友曾亮,曾亮是很喜欢曹玲玲的,对她不离不弃衷心劝告,句句笃言,字字肺腑,但曹玲玲依然无动于衷。终于有一天悲剧发生了,曹玲玲死了,无论她是怎么死的,是自杀还是他杀?她都是最大的受害者。但我都会相信法律会给她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曾亮:他在这个案例中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9条的绑架罪:以勒索财物

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曾亮虽然用他的冲动去扞卫他的爱情,但是这样的做法是不理智的,是愚蠢的,更是触犯法律的。当他知道曹玲玲和苏元老师有不正当关系时,不应该选择沉默,更不应该选择报复,甚至在得知曹玲玲死亡之后,贸然去动手殴打苏元老师,以及酗酒解愁,直至最后他绑架了苏元的女儿苏媛媛为人质,要挟苏元主动向警察自首以及索要十万元现金,这都是不对的,是愚蠢至极的做法,最终等待他的只有法律的严厉制裁。 苏元:在这个案例中苏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0条的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作为一个大学的老师,应该为人师表,以身作则;然而他却克制不了自己,最终走错一步误其一生啊;作为一个有家庭婚姻的男人,应该勇敢担当责任,应该爱护自己的妻子及孩子;然而他却控制不了自己的欲望,在感情上背叛了他的妻子,最终导致悲剧进一步的发生,他是悲剧发生的始作俑者。就在他极力想和曹玲玲撇清关系时,却发生了一件令他始料未及的事情,一张张昔日和曹玲玲暧昧的照片出现在他面前,铁的证据使他不知所从,紧张万分。这时苏元叫来了曹玲玲的唯一闺蜜于小芳,询问了一些关于照片的事情,而于小芳借此机会向苏元表白了,更是让苏元不知所措。之后更是以曹玲玲为名的一篇篇帖子,直指苏元和曹玲玲的不正当关系,更是让苏元身心俱疲。此时警方注意到了帖子,最终将于小芳抓获。 于小芳:在这个案例中于小芳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的侮辱罪、诽谤

浅析律师职业道德建设

浅析律师职业道德建设 摘要:律师职业道德是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在执行律师职务、履行工作职责时,所信奉的道德规范和行动上所遵守的行为准则。与现代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建设起步较晚且相对滞后,并存在诸多实际问题。本文首先探讨了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然后分析了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最后就完善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途径提出了一些拙见。 关键词:职业道德、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完善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 在探讨律师执业道德的涵义之前,我们有必要研究一下职业、道德和职业道德的涵义。职业,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从事的专门业务和对社会承担的一定职责。职业具有悠久的历史,它是社会分工的产物。道德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人的内心信念来维持的、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职业道德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其特定的工作和劳动中所应当遵循的职业范围内的道德要求和道德规范。[1]不同的职业有不同的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体现。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有明显的职业规范性,是从事这一职业的人们从事有关业务活动所遵循的规则或纪律。 每一个职业都有特定的职业道德,律师职业道德是随着律师职业的形成而产生的,它对律师的业务活动起着指导、规范、约束和惩戒

的作用。具体而言,律师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2]它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和风度等的综合反映。也是纯洁律师队伍、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推动律师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重要保证。 二、我国律师执业道德存在的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律师制度得到迅猛发展。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执业律师只有3000余人,然而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16.6万人,律师事务所1.5万多家。当前,我国律师队伍中,绝大部分律师能恪守职业道德,本质和主流是好的。但律师队伍中也确实存在一些值得高度重视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缺乏诚信,唯利是图。 诚实守信是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它要求律师本着公平、真诚与守信用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贯穿于提供服务的全过程。而有些律师却一味贪图经济利益,甚至不惜弄虚作假,主要表现在:有的律师不管当事人委托的法律事务与自己的专业水平是否对路,一旦抓住就不放手,仓促上阵,服务质量低劣,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还有的律师对当事人虚假承诺一律“包打赢”,为招揽案源多收代理费,把简单的官司说成复杂难打,胜诉希望渺茫的官司说成胜券在握,将索赔数额有限的案件故意曲解成巨额赔偿案件,明明一审判决公正却仍要当事人上诉;更有甚者,为推脱责任,弄虚作假,篡

职业道德论文

黑龙江农业职业经济学院: 151 15 隋春光 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新论 一对教书育人的思考(论述题) 答: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基本职责,古今中外许多思想家、教育家均作了精辟论述。教书育人之所以成为教师的基本职责,是有教育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任务决定的。社会主义大学培养出来的人才,关系到祖国的前途命运,尤其需要人民教师自觉地挑起教书育人重担。教书育人也是人民教师应尽的道德义务。教师生存与发展需要的满足,离不开社会提供的条件,因此教师也应自觉地负起培养教育下一代的责任,把教书育人作为自己的一种道德义务。能否自觉地履行教书育人饿职责和义务,是衡量教师道德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把教书育人分割开来的做法是错误的。大学教师要切实做到教书育人,必须努力培养大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遵循和探索教育规律,开辟教书育人新途径。 教书时培养教师育人的基本手段,育人才是教师教书的根本目的。只教书不育人或只育人不教书,不仅违背了教师的职业要求,而且会给教育事业造成损失。如果仅有空头的育人目标,却不去探索、创造和优化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手段,那么,全部教书育人活动就没有了载体,就失去了依托,当然也谈不上坚持教书育人的正确方向。教书与育人紧密结合相辅相成,二者缺一不可。一名优秀的教师绝不是简单的“教书匠”和传授知识的工具,他是知识的传播者,是学生生活的导师,是道德的领路人。古往今来,教书育人始终是教师和学校的根本任务。教书育人,责任重大,关系到一代人的建树,不可掉以轻心。教书必须坚持以育人为本,育人必须坚持精心的教书。教师的根本任务是通过教书来达到育人的目的。 教师怎样通过教书来育人呢?教师作为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者、引导,对这个问题应当作出认真的回答,并付出艰巨的劳动。在教育这项复杂的有规律的科学面前,没有正确的理论的指导,靠盲目辛苦,是不可能达到目的的。作为一名教师,不仅要知道教什么的问题,而且更应懂得怎样教。教育科学中教育学就是告诉我们怎样教的为您提。教师如果不了解教育教学的科学,不懂怎样教,不知道根据学生的思想实际,调动他们的自我教育积极性,一味广征博引,其结果是言不及义,事与愿违的。我们在学校里常常见到这样的情况,一名教师上课师生共同活动,及传授了知识,又使学生受到了教育,效果很好。而另一名教师上课杂乱无序,学生根本没有听课,难以达到教学目的。其中主要原因是前者具有教书技巧,后者没有。他不是简单的机械饿教学程序所能奏效的,而是包含着丰富的教育科学理论和教育规律的灵活运用,因此,教师要具有较高的教育素养。 教育是一门艺术,即便是才高八斗,学富五车的学者,如果不懂教育规律,没有引人而异的教学之法,也是达不到与学生心神相通的,知识的传授更无从谈起。现代教育不需要高学历而低能力的教师。一个具有“严谨治学”品质的教师是渊博知识与高超的教学能力的高度融合体,知识有助于能力结构的完善,同时教学技能的提高又为知识的传播拓展了道路。时下,教学业务主管部门煞费苦心地安排了各种培训,各项检测,旨在以此方式来尽快提高教师技能,但收效甚微,根本症结还在于教师主观上没有引起重视,这也是现在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薄弱之处,而这种状况是左右教育创新的关键所在。 教师要懂得教育的规律,掌握教育理论和教育技巧。要学习《教育学》、《高等教育学》、《心理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等教育学科理论。了解高等教育的特点、地位和作用,高等教育与经济、政治、文化的关系,高等学校专业培养目标,大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课堂教学规律,等等。如果不懂这些规律,就不

员工职业道德及行为要求规范

员工职业道德及行为规范

第一部分员工职业道德规范 一、高级管理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1、遵守公司经营业务所在地区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则。 2、对公司履行诚信与勤勉义务。 3、不参与可能导致与公司利益冲突的活动,避免对公司造成利益损害。 4、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5、公平、公正地对待公司的雇员、客户和供应商。 6、廉洁自律,不做有损于公司声誉的事。 7、保证公司的一切交易活动得到恰当的批准和执行,确保公司财务工作规范、准确。 8、保证公司资产用于合法的业务。 9、有责任向管理层及负责部门报告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二、普通员工职业道德规范 1、认同公司企业文化,践行公司核心经营管理理念。热爱本职,忠于职守,熟练掌握职业技能,自觉履行职业责任,注重工作效率。保护公司的合法利益。 2、禁止参与可能导致与公司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3、不得私自占有应当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的机会;不准利用公司财产、信息或地位谋取个人利益。 4、不得在与公司有竞争关系、与公司利益有冲突或有冲突可能的公司、单位

以任何身份任职,不准从事与公司有竞争的活动。 5、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商务决策和有损独立判断的有价馈赠。也不能允许其亲属或第三人接受该类馈赠。在商务活动中可以交换非现金礼节性纪念品,但不能因此影响业务正常往来。代表公司购买商品应遵循公司的采购政策,在业务往来中不允许进行贿赂、收取回扣或其它诱惑。 6、必须遵守公司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有关规定,不准泄露或擅自使用任何与公司相关的保密信息。 7、员工及亲属不得违反章程规定收购公司资产、接受公司所提供的贷款或贷款担保。 8、要忠诚于公司,诚实守信,反对出于任何目的的欺骗、作假行为。 9、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 10、要遵守公司经营业务所在地区的法律、法规。 11、在经营活动中,要公平对待公司的客户和供应商,赋有管理领导职权的员工,还要公平公正对待所管理领导范围内的所有员工。在履行职责和对外业务交往中,不得有损于公司公平廉洁声誉。 12、在业务运作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条款执行,保证公司的各项业务记录准确、清晰。严格禁止在业务中舞弊、弄虚作假或其他不良行为。 13、在一切经营活动中,应当树立保护公司资产并使公司资产用于合法目的的业务意识,依法保护公司资产,确保有效使用。 14、有权利和义务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告本人和他人违反国家法律、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及本规范的行为,公司对报告人予以保密,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当今职业道德建设探析论文

当今职业道德建设探析论文 当今职业道德建设探析全文如下: 【摘要】职业道德是人类社会的一个永恒话题。当今职业道德在权力、垄断、文化 传媒、学术、市场等领域里出现了价值观的失衡、政治生活的失范、体制文化的失序、文化传播的失当等现象,给社会生活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我们应该从坚持硬性规范、坚持软性调节和坚持刚性改革着手,让渐行渐远的职业道德重新回到我们的身边。 【关键词】职业道德道德建设探析 职业道德是人类社会的一个永恒话题。当前,有关职业道德的话题却显得十分沉重。在相当长一段时期以来,职业道德领域出现了一些比较严重的失范、失衡、失当、失位和失态的现象,给社会生活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职业道德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回归本位,是当今社会一个重要课题,不得不引起人们的重视。 1 当今职业道德缺失的表现 1.1在权力领域中的表现 漠视或蔑视职业道德,不加节制地张扬权力的统治力,视公权为私产,以权谋私,索拿卡要,贪污受贿,中饱私囊;没有好处不办事,有了好处乱办事;不认真履责,失职渎职;任人唯亲,拉帮结派,排斥异己;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公款消费,挥霍无度;缺乏服务意 识和公仆意识,不为民办事。 1.2在垄断领域中的表现 所谓垄断领域是指独家掌握社会资源,利用政策保护的便利,无竞争或竞 争不明显的行业,如教育、卫生、金融、水电、电力等。这些行业利用掌握的社会资源,在社会生活中实施行业“霸权主义”,没有责任感和危机感。 1.3在文化传媒领域中的表现 记者不忠于事实,不坚持真理,搞假报道和有偿新闻;以曝光相要挟,索拿 卡要;影视单位片面追求收视率,不顾社会责任和社会效益,一味媚俗,误导公众。 歌星、影星、体星偷税漏税,不顾人格国格,丑闻不断。 1.4在学术领域中的表现 一些所谓的专家,缺乏科学精神,不坚持真理,为了金钱出卖良心。科学家 散布伪科学,理论家为不法行动公开辩护,作家用作品“谋财害命”,博士、硕士、教授抄袭、剽窃他人成果。

大学生实用法律论文

班级:XXX 学号:XXX 欲望风暴?校园迷情之案例分析 作为一名在校大学生,我们只是生活在一个相对社会较简单的生活圈,各个方面还处于懵懵懂之期,对于法律还没有充分的了解和学习,还相当缺乏一些基本法律的知识,当我看了《普法栏目剧》的“欲望风暴?校园迷情”之后,让我对于法律有了进一步的理解,也有很多的感触和肺腑之言,下面我将以法律的角度,全面而详细的阐述这个案例:曹玲玲:在这个案例中,曹玲玲并没有触犯法律,但是这些一系列悲剧事情的发生,却都是因她而起。在高中时,她就性格孤僻,不善和人交流,到了大学时,又特别的偏激。就读大学期间,她喜欢上了一个文质彬彬、有文学修养却有着家庭婚姻的老师,在道德上曹玲玲实属不该这样做,但是处在一个情窦初开的时期,对于感情是非的决定也是无可厚非的。做出这样决定的同时却也在深深地伤害着一个人,曹玲玲的前男友曾亮,曾亮是很喜欢曹玲玲的,对她不离不弃衷心劝告,句句笃言,字字肺腑,但曹玲玲依然无动于衷。终于有一天悲剧发生了,曹玲玲死了,无论她是怎么死的,是自杀还是他杀?她都是最大的受害者。但我都会相信法律会给她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曾亮:他在这个案例中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9 条的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 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曾亮虽然用他的冲动去扞卫他的爱情,但是这样的做法是不理智的,是愚蠢的,更是触犯法律的。当他知道曹玲玲和苏元老师有不正当关

系时,不应该选择沉默,更不应该选择报复,甚至在得知曹玲玲死亡之后,贸然去动手殴打苏元老师,以及酗酒解愁,直至最后他绑架了苏元的女儿苏媛媛为人质,要挟苏元主动向警察自首以及索要十万元现金,这都是不对的,是愚蠢至极的做法,最终等待他的只有法律的严厉制裁。苏元:在这个案例中苏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0 条的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作为一个大学的老师,应该为人师表,以身作则;然而他却克制不了自己,最终走错一步误其一生啊;作为一个有家庭婚姻的男人,应该勇敢担当责任,应该爱护自己的妻子及孩子;然而他却控制不了自己的欲望,在感情上背叛了他的妻子,最终导致悲剧进一步的发生,他是悲剧发生的始作俑者。就在他极力想和曹玲玲撇清关系时,却发生了一件令他始料未及的事情,一张张昔日和曹玲玲暧昧的照片出现在他面前,铁的证据使他不知所从,紧张万分。这时苏元叫来了曹玲玲的唯一闺蜜于小芳,询问了一些关于照片的事情,而于小芳借此机会向苏元表白了,更是让苏元不知所措。之后更是以曹玲玲为名的一篇篇帖子,直指苏元和曹玲玲的不正当关系,更是让苏元身心俱疲。此时警方注意到了帖子,最终将于小芳抓获。于小芳:在这个案例中于小芳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 条的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于小芳在网上传播流言和邮寄匿名信,触犯了法律,这都是她的嫉妒之心使然。作为曾亮的前女友,于小芳不忍心看到自己的闺蜜曹玲玲抢走自己的男朋友,于是在她心中萌生了严重的嫉妒之情。当自己喜欢上苏元老师时,而此时和苏元在一起也是曹玲玲,更是让于小芳心中有难言之痛,于是,她借此机会来报复曾亮和苏元,向警方提供虚假信息,在网上发布流言的

法律职业道德论文

【内容摘要】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与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总和。法律职业道德是社会伦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和升华。在我国,法律从业者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因此就形成了法官职业道德、检察官职业道德、律师职业道德等。社会呼唤所有的以法律为职业的人员应该担负起建设法治国家的使命,并要求其具有很高的职业道德水平。因此法律职业道德在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具有和特殊的意义。 【关键字】法律职业道德渊源功能法律从业者 在目前的法律职业研究中,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职业道德是出现频率较高的两个概念,且通常被作为同一个概念使用。当然,也有学者将二者加以区别。例如,有人认为,法律职业道德的含义包括了职业行为规范、道德品质和调整法律工作中社会关系的道德规范,因此其含义要广于法律职业伦理;也有人将法律职业伦理与法律职业道德从实质层面和主观层面予以区分。处于实质层面的属于伦理问题,即究竟应做什么和不得做什么?处于主观层面的属于道德问题,即对某种行为内容的态度、心理准备、心情、动机等。所以,关于法律职业人当为或不当为之基准是职业伦理;关于法律职业人就法律职业伦理内容所产生的态度、心情、动机等即为法律职业道德的问题。 一、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从广义的角度而言,可以将法律职业道德分解为两个层面,即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职业者个体的道德品性。前者反映了法律职业伦理关系的规范性的要求,具有客观性、社会性;后者是伦理规范内化为个体的道德选择、道德品性,是人遵循为人之道所引起的收获、体验,具有主观性和个体性 任何职业,因其是人们长期所从事的具有专门业务和特定职责的社会活动,有着独特的职业责任和职业纪律,因此形成了特殊的道德准则和规范。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与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总和。法律职业道德是社会伦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和升华。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中将法律职业道德的传承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个重要特征。① (一)法律职业道德的渊源 由于道德的内部结构非常的复杂,包括行为、意识、规则等,因此道德的表现形式也非常的复杂。从规范形式看,法律职业道德的渊源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 法律规范必然吸收伦理道德规范这是法律与道德的天然关系的结果。伦理道德规范中的核心内容往往被法律所吸收,上升为法律规范。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条规定:“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遵守的一些伦理规范被纳入到法官的法律义务规范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总则部分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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