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

《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
《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建[2000]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评审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委拖工投资评审工作,加强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充分发挥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根据《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政部门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办法》及《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财政委托投资评审工作,充分发挥评审效益,现做如下规定:

一、财政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审查申请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任务的评审机构是否具备承担工程概、预、决算审查的资格及能力,对不具备审查资格及能力的评审机构,不予安排审查任务。

二、已接受财政部门委托审查任务的评审机构,应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向财政部门报送审查情况。

能够按单项(单位)工程的工程进度划分基本建设项目的,评审机构应按单项(单位)工程的工程进度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报送审查情况,不能按单项(单位)工程的工程进度划分的,近季度报送审查情况。

三、对评审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评审机构应及时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反映。

四、重大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在评审机构出具审查报告前,财政部门应参加评审机构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单位的汇审会,听取各方意见。

五、建设项目因提高建筑标准、重大设计变更、不可预见支出等原因提高工程造价,应征得财政部门同意。未经财政部门同意的,在工程概、预、决算审查时应予剔除。

六、接受财政部门委托的评审机构应按照委托工作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工程概、预、结算审查报告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报告。

评审机构对工程概算及工程预算的审查报告,原则上应在接到送审报告的1个月内完成;对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报告,应在接到送审报告的1个月内完成,大中型项目原则上应在2个月内完成,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报告,在接到竣工财务决算送审报告的1个月内完成。

以上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延长时间,必须征得委托方同意。

七、建立评审报告抽查与复审制度。

(一)为加强财政部门对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接受财政部门委托评审任务的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接受财政部门委托评审任务的评审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审查报告,并由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有关评审机构,按年度

评审业务工作量的5%-10%进行抽查与复审。财政部门重点复审超概算的建设项目。

(二)审查报告审核的核增、核减数额,与复查后并经财政部门所确定的数额相差正负5%以上的,将扣减被委托评审机构的委托代理费用,并取消其接受财部门委托工程概、预、决算审查的资格。

八、评审机构报送的基本建设项目概算审查报告,经财政部门确认后出具的审查结论,作为项目工程预算(标底)审查及下达支出预算的依据。

评审机构报送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标底)审查报告,经财政部门确认后出具的审查结论,作为评标开标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依据。

评审机构报送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报告,经财政部门确认后出具的审查结论,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工程价款结算及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评审机构报送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报告,经财政部门确认后出具的审查结论,作为办理资产移交及资产登记的依据。

九、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中,项目概算确定的计划投资额与财政部门确认后所需资金的差额,做如下处理:

(一)核减部分:

1、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部分、财政基本建设专项资金部分,由财政部门收回并上缴同级财政。

2、国债专项资金部分,属国债补助资金性质的,按项目所属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收回并专项上缴中央财政,属国债转贷资金性质的,按项目所属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收回,专项用于偿还转贷资金本息。

3、中央补助地方的基本建设投资,比照国债补助资金处理。

4、其他财政性资金按原资金渠道上交。

5、经审查确认的基本建设收入、投资包干结余等资金,按基本建设财务相关制度处理。对核减的财政资金,财政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限期上缴,对拒不上缴的,按违反财政法规处理。

(二)核增部分:

1、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审查核定后,超过原批准项目概算的,应由建设单位近有关规定报计划等部门调整概算。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建设单位在报调整概算时还需落实资金来源。

2、财政基本建设专项资金部分,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向同经财政部门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相应追加预算解决。

3、国债专项资金部分,不论其性质属国债补助资金或转贷资金,均按项目所属级次,由建设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或自行解决。

4、其他财政性资金按原资金渠道申请资金。

十、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

投资[1999]6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近年来,为了防止盲目重复建设、保证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国家一方面积极推进投融资决策体制改革,一方面加强了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从实际情况看,大部分地区、部门和企业,能够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并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建设项目,对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仍有个别地区、部门和企业,无视国家有关规定,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越权审批项目,擅自对外签约,甚至自行开工建设国家已明确否决的项目,事后又要求国家予以确认、帮助解决项目建设中和建成后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这种行为,不利于防止重复建设,造成资金浪费和不良的社会影响。为坚决制止此类现象,维护国家有关规定的严肃性,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现行基本建设前期工作阶段,必须严格按照现行建设程序执行。现行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程序包括: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等工作环节。只有在完成上一环节工作后方可转入下一环节。除国家特别批准外,各地方、部门和企业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

二、严禁越权审批建设项目。在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出台之前,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地方和企业,不得超越规定审批权限擅自审批建设项目,不得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逃避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管理。

三、严禁擅自对外签约。各地方、部门和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只有当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门票货款协议、设备购买合同、合资合作协议和合同等。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之前,不得擅自对外签约。

四、今后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国家计委不予审批。凡超越规定审批权限擅自审批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以及擅自对外签约的基本建设项目,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审批部门及负责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审批项目等处罚措施。

五、今后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越权审批和擅自对外签约等造成的不良后果及善后处理,国家计委将不予受理,一概由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地区或企业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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