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隐性采访

试论隐性采访
试论隐性采访

试论隐性采访

摘要:在我国,唐朝中期后就已经出现了隐性采访的端倪。如今,随着电视行业的快速发展,隐性采访作为一种能有效进行舆论监督的新闻报道形式,以其突出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在新闻界大行其道,越来越受观众的喜爱,但是自身又存在着问题和弊端,是一把双刃剑。

关键词:隐性采访特征受欢迎双刃剑存在问题

一、什么是隐性采访

隐性采访,是指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的身份,以体验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不公开猎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又未被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

隐性采访,也称秘密采访或暗访,指新闻记者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公开身份的采访。它是与显性采访相对而言。这种采访的优点是不会因为记者的采访而改变采访对象活动的原貌。是隐藏记者的身份与采访目的的采访方式。只适用于某种特殊场合、特殊题材或特殊采访对象。运用这种方式,目的在于减少采访障碍和干扰,获取有价值的新闻事实,务必十分慎重,一般应控制在法律和新闻道德允许的范围之内,或已经得到有关部门的授权,切勿滥用。二、隐性采访的特征

作为一种十分重要的采访方式,有自己较为显著的特征:记者主动出击。隐性采访是记者主动出击进行采访的行为,记者采访时一定始终在新闻发生的现场,否则隐性采访就无法完整地进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记者也有可能出现在突发新闻的现场进行采访。有的时候,记者还有可能直接成为新闻事件的当事人,例如记者乘坐的汽车发生车祸等,但这种不期而遇的目击新闻不能算真正意义上的隐性采访,因为记者是被动地介入了新闻事件。隐性采访进行之前有一系列的准备工作,从采访计划的设定,到采访设备安排,都应精心计划,可谓有备而来,不容有所闪失。

1、新闻事实周详

对于准备作正面报道的新闻,也可以采取隐性采访的手段,但这种选择并不是唯一的,因为通过公开采访进行正面报道,一般会取得更好的效果。但对社会不良行为的采访却正好相反,通过隐性采访抨击社会不良,进行舆论监督,效果比公开采访好。通过隐性采访获得的新闻事实比较周详,舆论监督的力度也比较大。同时,周详的新闻事实也可以比较有效地防止新闻侵权行为的发生。

2、社会参与程度较高

新闻记者眼观六路,耳听八方,可谓神通广大。但这种神通恰恰是全民参与的结果———社会各阶层成员及时全面地向新闻记者提供新闻线索,使记者更多地了解社会现实。另一方面,社会的不良行为虽是在暗中进行,记者能耐再大,其了解这方面的情况也是有限的。因此,隐性采访的线索大多来自社会成员的举报,缺少社会成员的举报,隐性采访将失去最为重要的新闻源。另一方面,隐性采访也是受众欢迎的一种采访方式,通过这种采访手段采获的新闻,受众有较高的接收兴趣。

3、隐瞒身份

从社会分工的大系统来考察,记者身份只是一种十分普通的社会工种,记者是社会大系统中的普通一员,不具备特殊性。但就其从事的具体工作而言,具有自身特殊性。而采访新闻事实,当然是这种特殊性中间最为关键的一条。面对新闻记者的采访,有人愿意侃侃而谈,

有人却表示“无可奉告”,而新闻工作的职业要求,使记者们不仅要从“侃侃而谈者”那里采获新闻,还要从“无可奉告者”那里采获新闻。而隐去记者身份去面对“无可奉告者”,无疑是最有利于新闻采获的。所以,在隐性采访活动中,记者必须隐瞒身份。只有隐瞒身份,才可能更方便地采获到有价值的新闻。

4、隐藏目的

记者以某种社会角色(不是记者角色)面对不愿接受采访的对象,他们必须隐藏自己报道新闻的目的,否则,既达不到隐瞒身份的目的,也无法实现自己报道新闻的目的。在具体的采访实践中,记者会针对不同的人物和事件,以不同的身份去进行实际的采访。但不管身份如何千差万别,隐藏目的的做法是始终如一不会改变。

5、隐蔽手段

需要借助技术设备的精良来保证,同时还包括记者了解新闻事实的方法与显性采访有显著不同,提问的语气、方法等,都要有意识地隐蔽自己的真实意图。

三、隐性采访得以成立的三个条件

1、隐去记者身份出现在新闻事件现场

值得注意的是,这时的“隐去记者身份”是一种带有主观故意的行为,这和一些记者不期而遇的目击性新闻或者目前新闻界议论较多的体验式采访有所不同。记者了解到某些地方正在发生适宜进行隐性采访的事件或者经常发生适宜隐性采访的事件后,会有意识地进行隐性采访。“我在现场”,这对隐性采访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如果记者不在现场,就无法顺利完成隐性采访。当然,这里的“现场”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例如电话暗访时,记者不一定在“绝对现场”,但也可视作“我在现场”,是一种“相对现场”,记者面对的是隐性采访新闻事件的当事人。

2、采访是在被采访者未知的情况下进行的

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如果采访对象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新闻记者的注视关心之下,他们就会采取一些规避自己错误言行的方法,记者也就无法获知所需要的新闻素材。这样,隐性采访也就不成为隐性采访而成了公开采访。隐性采访能否顺利完成,与是否能做到让“被采访者未知”密切相关,也是体现记者业务水平高低的关键所在。

3、采访未事先征得被采访对象的同意

如果前两个条件主要涉及采访的技巧方法问题的话,那么,第三个条件则较多地涉及新闻职业道德和法律责任问题。事实上,围绕隐性采访的道德和法律争议,也主要集中在这一点上。但是,对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的尊重是可以对抗隐性采访“非法”及“非道德”的质疑的。许多人对隐性采访质疑的依据是《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关于“通过合法和正当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对象的声明和正当要求”这条规定,事实上,在隐性采访中,是无法满足这条规定的,一旦满足,隐性采访就变成了公开采访。从另一个方面看,隐性采访的对象一般为从事非法或非道德行为的人。事先征求被采访对象的意见,对他们所谓“声明”(譬如拒绝接受采访)的尊重,实际上是对他们从事非法或非道德行为的尊重,这与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的要求是相悖的。

四、隐性采访的历史

自出现新闻采访活动起,我国便有了关于隐性采访的记录。唐朝中期后,各地的节度史为获取中央方面的情报和其他军事、政治等方面的信息,在京都设进奏院,由进奏官负责,不定期地发出进奏院状。方汉奇在《中国新闻事业通史》中认为:“它(进奏院状)所提供的信息,有不少是进奏官们自行采集的”。安禄山在担任范阳平卢节度使时,就“常领其将刘骆谷留京师,诇朝廷指趣,动静皆报之”。可见,这时的进奏官进行的新闻采集活动,已经出现了隐性采访的端倪。到了宋代,民间发行了一种被当时政府视为非法的民办报纸,人们习惯称之为“小报”。小报是中国新闻史上最先出现的非官方报纸,它的出现,标志着新闻隐性采访活动开始正式登上历史舞台。而接下来的明清两代则是将隐性报道发展到了鼎盛,就连皇帝也通过这种方式来获取真实信息,这一点从当今的影视作品中就可以看出其中端倪,比如《康熙微服私访记》等等,讲的就是皇帝通过隐瞒身份,进行暗访的故事。我国近现代新闻史上对隐性采访的运用,一个重要原因是当时动乱的社会环境。在新旧时代交替,各种势力斗争错综复杂的情况下,新闻记者的采访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隐性采访的使用,成了记者克服采访困难的无奈措施之一。

五、隐性采访受欢迎的原因

隐性采访是一个新闻概念。对新闻界来说,它是一种专业的采访方法和手段;对广大受众来说,它是一种获取客观真实的有价值的新闻信息的途径和通道。因此隐性采访之所以受欢迎,除了记者乐意运用此采访手段外,受众的欢迎也是一个重大原因。

1,隐性采访可以更加真实地客观地获取第一手新闻事实素材,从而更好地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职能。媒体传播新闻的社会功能之一,就是要抨击丑恶,追求公正,实施舆论监督,批评性报道无疑是最为有力的抨击手段。但是,由于不难理解的原因,要想获得批评报道的第一手新闻素材,往往是十分困难的。于是,新闻记者广泛采用了隐性采访的手段。例如中央电视台新闻栏目《焦点访谈》《东方时空》等采用隐性采访摄制播发的新闻,都取得了较好的披露丑恶、伸张正义的良好舆论监督效果。

2,对新闻媒体来讲,隐性采访是新闻竞争中克敌致胜的法宝。还是以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栏目为例,栏目自1994年创办以来,一直以深度报道为主、以舆论监督见长。迅速成长为央视收视率最高的栏目之一,自节目开播以来,受到了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老百姓们的广泛关注和重视。取得这样突出的品牌效应,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在保证舆论导向正确的前提下,注意在报道中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群众,注意反映老百姓的心声,歌颂改革开放中的新鲜事物,抨击社会转型中的丑恶现象。而在完成这样的光明使命时,记者较注意重视采用了隐性采访的手段。同时运用这一手段,很好地再现了新闻事件的第一现场,准确传递了新闻事实,取得很好的传播效果。实现了新闻竞争从外延到内涵的观念转变。

3,隐性采访可以给受众以最大程度的“可信度”。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客观是真实对媒体播放的基本要求。客观有两层含义,一是新闻事实必须客观存在,不能造假;二是媒体运用文字、声像手段播放新闻必须客观,不能歪曲事实。隐性采访中获得的声音、图像就能更好地客观再现新闻真实。很显然,隐性采访中获得的新闻素材再现,让受众亲临事件现场,有助于确立媒体的权威,而且有证据学意义,产生诉讼,媒体无可争议。

六、隐性采访是一把双刃剑

1、为什么隐性采访是一把双刃剑

(1),隐性采访有其独特的、无可替代的作用和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隐性采访能充分保证舆论监督的进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知政权。

知情权,首先是前美联社社长肯特·库伯在1945年提出来的,它通常指民众享有通过新闻媒体了解政府工作情况的法定权利,它是公民行使一切民主权利的基本前提。新闻舆论监督就是指通过新闻媒体对某种(类)事物或现象的披露,唤起社会关注,并促进其变化的一种监督手段。执政权,公民要想参政就必须知政,就必须了解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

共事务,公众是舆论监督的主体,媒体是实现舆论监督的手段;舆论监督的主要对象是政府权力和公共利益、公众事务。

②:隐性采访直击新闻现场,真实度极高,震撼力和影响力巨大。

隐性采访因为其隐蔽,保持新闻事件原生状态,真实可信,影响力大,而且省时省力,事半功倍。其次,隐性采访的弊端也显露无疑隐性采访在揭露了社会黑暗面的同时,也反映出媒体和记者的无奈,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记者的偷懒、能力不足;一些不当的做法,甚至动摇了大众对媒体的传统信任。而且,偷拍还给新闻采访工作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如采访越来越难,受访者对媒体和记者越来越不信任、不配合,以至于排斥;隐性采访越多,采访环境越恶劣,两者恶性互动。

2、如何正确使用隐性采访这把匕首

由于隐性采访的杀伤力巨大,而且还不完善,因此对隐形采访的使用应当谨慎小心。央视《焦点访谈》对隐性采访有明确的要求:1.注意运用平衡手法;2.要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准确把握材料的基础上抓住主要事实和线索来表现,简明扼要,其目的是让社会知道此事,让人有所启发;3.对于一些人进行批评时,切忌“新闻审判”;4.尽可能交代新闻来源。

由此可见,央视对隐性采访的要求尚且如此明确严格,我们在进行隐性采访的时候更应该慎之又慎。

(1)慎用隐性采访:使用隐性采访的目的,是为了深入幕后,发现新闻内幕, 以其揭露的深度、采访的难度险度,造成观众心理上的震撼,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代表人民更好地行使舆论监督。因此,使用隐性采访要慎之又慎。慎用隐性采访,要正确处理好隐性采访与显性采访的关系,要把二者结合起来;要充分尊重被监督对象的话语权。

一般只有在以下几种情况时,才使用隐性采访:一是采访的题材是批评性的或揭露性的。二是只有隐性采访能更接近真相。如各类乱收费行为,只有隐性采访才能深入幕后,查出原因。三是只有隐性采访才能提供无可辩驳的实证素材。能把黑暗、隐蔽角落里的非法交易、丑陋勾当全过程记录,客观真实,证据确凿,无可辩驳,起到比显性采访更具震慑力的监督效果。(2)要正确处理好几个关系

①正确处理隐性采访与新闻导向的关系,一些记者把隐性采访当成制造“猛料”、“爆料”的“杀手锏”,只图引起轰动效应,形成吸引眼球热点话题。容易在角度上出现偏颇,在导向上出现偏差。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不虚构、不造假、不夸张,要应时将隐性采访得来的真实资料反馈给相关单位,既鞭挞丑恶,又治病救人,既曝光问题,又寻求解决问题之道,以达到舆论监督的最佳效果。

②正确处理隐性采访与法律制约的关系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规定:“新闻工作者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宣传纪律”,“维护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不揭人隐私,不诽谤他人,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明和正当要求”。正确处理隐性采访与法律制约的关系,要坚持适度介入原则。有记者为了曝光驾驶员考试“潜规则”,主动找到教练员,表示愿意“打点一下”,要求在考试中给予关照。教练员收了“好处费”就这样被曝光了。但这一报道却引起了部分法律界人士的非议。认为这是记者主动引诱,故意设置圈套,致使教练员“上钩”的。记者如果故意设置“圈套”、“陷阱”,主动去为有犯罪动机,而没有犯罪行为的人提供犯罪客体,诱使对方上当受骗甚至犯罪,就有诱发犯罪的嫌疑。

③是正确处理隐性采访与道德制约的关系

正确处理隐性采访和道德制约的关系,就是要体现人文关怀精神。这也是一个媒介所必须有的社会责任心。前期采访过程中,记者为了完成采访任务,达到采访目的,往往会采取暗访的手法来获取新闻素材。从报道的出发点来看,记者的暗访是为了鞭挞丑恶、净化社会空气、维

持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是合乎社会道德规范的,但暗访偷录又违背了社会主流的道德评价标准,人们普遍较为排斥偷拍偷录行为。处理好隐性采访与道德制约的关系,要遵循几个原则:一是报道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更大的社会利益。如坑蒙拐骗的“医托”,造假证团伙,制假售假团伙,贩卖车票的“黄牛党”,躲在阴暗角落里的各种社会“蛀虫”,不论记者以何种伪装介入,团伙的非法行为是已经存在的。二是记者伪装介入新闻事件,动机良好,如记者伪装购买黄色录像带,进入色情场所记录色诱敲诈过程,虽然于道德上有不妥之处,但动机是为了获取证据,配合警方取缔这些藏污纳垢之地。良好的动机会获得人们对记者采访手段的道德宽容。三是隐性采访地点是公共场合,没有侵入私人空间;四是遵循客观记录原则。

七、隐性采访存在的问题

1、从法律角度来看

(1)记者在隐性采访中的身份和角色之困

记者在隐性采访活动中,对自身的身份进行隐瞒与装扮,目的是为了采访活动的顺利进行和采访目的的顺利实现,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记者对其身份的隐瞒与装扮是否合法?这是自隐性采访产生之后就有的而且是倍受争议的问题。

①、记者身份的隐瞒。记者在隐性采访活动中,隐瞒自己的身份又不告知采访对象你的采访目的,秘密地进行采访。在这个过程中,采访对象就缺少一种当他知道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的那种心理。因为他不知道你是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他可能什么都说,对你丝毫没有戒备。假如你告诉他你是记者,要采访他,他也答应接受你的采访,那样在说话上他会很注意,该说什么,不该说什么。从这一点上来讲,记者的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采访对象的知情权和表达自由的权利,这里所说的表达自由的权利是由知情权引起的。这样一来,采访对象表达自由的权利就随着知情权的侵犯而被侵犯了。

②、记者身份的装扮。记者在隐性采访活动中,对自身原有的身份(记者)隐瞒,而去装扮其他身份的人物,装扮怎样身份的人物是随着环境的不同和采访目的的不同而去不同的伪装,如:警察、法官、国家公职人员、毒贩等。记者的这种伪装行为是法律所绝对禁止和不允许的。因为这类职务都是由法律赋予特定的机关和相关的工作人员的,其他任何社会成员都无权享有这种特定身份和特定权利,任何人假冒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③、记者角色的转变。在隐性采访活动中,记者由旁观者转为参与者,也就是其采访方式由观察式转变为了介入式,这是记者在隐性采访中的一个显著特点。

也许记者介入采访是为了让违约乱纪的行为现出原形,但记者这种角色的转变使得不少专家和学者都认为这样的采访方法有引诱犯罪之嫌。我们的问题是记者在隐性采访时介入其中充当“导演”或“谋者”的角色,来引诱那些违法分子,使其违法行为早日“现出原形”的行为是否合法?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在这之中,记者已不仅仅是一位记录者,而是一位“历史”的改造者。他引诱他人违法犯罪的这种行为,从事实和法理上来讲,完全可以视作一种违法行为。“也许有人会说,记者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我们必须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法律在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或某人是否犯罪时,并不是以他的出发点为依据,而是以该人所做出的行为(即事实)为依据的,所以,善良的出发点并不能为违法事实开脱责任。这种情况类似于我们常讲的情与法的冲突。有些合乎情理的事情,可能并不合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尽管新闻记者引诱他人违法目的良好,其行为值得在情理和道德的层面大加褒扬,但依然要受到法律的惩处。这也充分说明,新闻记者在开展隐性采访时,不管其动机如何善良端正,但守法始终是其活动的底线,在这条底线附近活动是十分危险的,而且超越了这条底线,任何理由都不能帮助他们逃避法律的惩处。”

(2)记者在隐性采访中角色转变和身份的隐瞒与装扮遭遇法律质疑

①、在隐性采访中,记者不应去干涉新闻事件的发展和影响事件的进程,否则,会造成

公众对媒体报道的嫌疑,同时,也会导致媒体公信度的下降和权威性的下降。

②、记者只有法律赋予其自身的权利与义务,此外没有任何特权,记者在隐性采访中,尤其是在介入式的隐性采访中,应该搞清自己的角色定位。否则,在面对诉讼时,会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

③、公民的隐私权与新闻的报道权的冲突。公民的隐私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绝对权利,记者隐瞒和装扮自己的身份去采访新闻,可以比较方便地获知事件的真相和当事人的隐秘情况。这样一来,记者和新闻媒体就面对着一个问题——能不能把采获的新闻素材不经过采访对象的同意就报道出来?显而易见,隐性采访就是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自然,在报道新闻时也不可能去征求采访对象的同意。那么,在公民的隐私权与记者或新闻媒体对新闻的报道权中,我们到底该怎样取舍?这也是一个问题,公民的隐私权是法律赋予的,是神圣的,是不容任何人和任何群体所侵犯的,但新闻媒体对新闻的报道权也是其职责和义务所在。这样看来,两者的冲突是显而易见的。

2、从道德角度来看

(1)隐性采访在采访中的欺骗性

在隐性采访活动中,记者为了完成既定的采访任务和达到预定的采访目标,往往会采用欺骗的手段去获得新闻素材。固然,用欺骗的手段却只能够遭到非道德的社会评价。

采用欺骗的手法,一方面,侵犯了采访对象的知情权和表达自由权;另一方面,也会造成新闻的失真和失实,换句话说,就是在隐性采访中,由于被采访对象不知情,失去了按照自己的意愿有意识地表达的权利,使得被采获的新闻素材没有按照显性采访时的状态发展,而是向着另一个渠道发展下去了。

(2)以“公共利益”为旗号滥用隐性采访

现实生活中,人们对隐性采访持定的宽容度,原因是人们决策的标准往是“两害相权取其轻”隐性采访虽然存在道德评价上的先天不定,但为了保护更大的公共利益,人们还是宽容它的存在。

正是因为这样,借助于这个原因,目前一些媒体打着“维护公共利益”的旗号滥用隐性采访。“许多新闻媒体不分事件种类,不分情节轻重,动不动就来个,偷拍偷录。而这时,公共利益甚至已被这些滥用者置于一边,这是令人遗憾的”。

(3)隐性采访使用不当遭遇道德拷问

公民的权利和新闻工作者的关系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新闻工作者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履行自己的职业道德使命,便会去深入挖掘新闻事实,以满足公众对信息的需求。另一方面,公众的各项权利在新闻活动中必须得到保护。这样的话,在隐性采访中,侵权始终与道德的冲突相伴随。

3、尾声

总之,隐性采访作为一种有争议的特殊的采访方式,新闻记者和新闻媒体作为党的喉舌和公众的代言人,其使命就是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其本身没有也不该有超出法律的特权,其行为必然要受到内部伦理道德的约束和外部法律的规范。隐性采访在目前是无法可依的,记者和新闻媒介为完成其职业使命而不得不使用隐性采访时,一定要以大局为重,慎之又慎的使用隐性采访。否则,就会陷入法律与道德的悖论之中。

[参考文献]

郭镇之赵丽芳.聚焦<焦点访谈>.[M].2004年版.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肖晓.“对隐性采访伦理道德考”[EB/OL]https://www.360docs.net/doc/c17383770.html,/1692264.html 顾理平《隐性采访论》,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

徐迅《暗访与偷拍—记者就在你身边》,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3版

方汉奇《中国新闻事业通史》

隐性采访——新闻报道的双刃剑[借鉴材料]

隐性采访——新闻报道的双刃剑 一:什么是隐性采访 偷拍应当说是一种通俗的说法,用专业化、文学化一点的词说应该是叫隐性采访。 在《电视采访学》一书中指出记者出于特定原因,不公开自己的记者身份,或在不通知被摄对象、不申明采访目的等情况下,对隐蔽的信息搜集的采访方式就叫做隐性采访。而在《隐性采访论》一书中则认为:“i隐性采访是指新闻记者隐去记者身份而秘密地采获新闻事实的采访方法。” 综上所述,虽然两本书的观点稍有出入,但是大致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隐性采访应当具备一前提,三条件。首先,前提是隐性采访的当事人必须是在媒体供职的新闻记者,或者是受媒体委托的采访人。三个条件则是:第一,记者隐藏了职业身份而亲临新闻事件的现场;第二,采访是在被采访者未知的情况下进行;第三,采访未事先征得被采访对象的同意。 隐性采访作为一种特殊的采访形式,在舆论监督中已成为一种较常使用且效果较为明显的一种形式,尤其在批评性报道中,隐性采访的手法越来越受到记者们的垂青。在一段时间内甚至大有“无片不隐”的趋势。在采访对象弄虚作假或者批评性报道中采访对象拒绝接受采访甚至对记者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特殊情况下,电视新闻中往往就要运用隐性采访。中央电视台的名牌栏目《焦点访谈》《东方时空》等就经常会运用隐性采访来进行批评性报道。 二:隐性采访的历史 在西方,有记载的新闻隐性采访活动是从17世纪开始的。17世纪中叶起,欧州的一些大城市的咖啡馆成了一些记者进行隐性采访的集中场所。不过,那时记者进行的隐性采访手段单一,基本上都是偷听窥视,或是隐瞒自己的身份与人聊天交流,藉此获取新闻信息。ii而真正具有纪念性的隐性报道是1880年美国《纽

论隐性采访中的法律问题

论隐性采访中的法律问题 【摘要】隐性采访作为采访手段中特殊的一种,已被我国新闻实务界所广泛运用在社会新闻采写等领域,但是隐性采访和法律法规之间存在诸多悖论。本论文从从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制度入手,根据隐性采访的特点,阐述隐性采访涉及法律方面的问题,详细分析公民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矛盾性,针对如何解决隐性采访的这些问题,重点讨论如何把握隐性采访中的一个“度”的问题,寻求隐性采访和法律法规之间的平衡点,阐述隐性采访的生存之道。 【关键词】隐性采访;隐私权;言论自由;矛盾性;平衡点 0.绪论 在今天这样一个资讯高度发达的社会,每一个现代人都曾接收过新闻记者通过隐性采访获得的新闻信息:面对采访记者摇摇晃晃的镜头,欲说还休的问话,还有被采访者无所顾忌的言行及不可告人的勾当,正为会议新闻四平八稳的八股式折磨得昏昏欲睡的观众,立即打起了精神,紧张地关注起事件的进展。这就是隐性采访的魅力。因此,关注隐性采访,研究隐性采访,实践隐性采访,这对于我国现代新闻事业的发展,无疑是有着特殊的学术意义和时间价值的。 1.论隐性采访的法律困惑 上面我们已经阐述了隐性采访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新闻采访形式。近年来,随着新闻事业的发展,新闻活动对现代生活介入程度的不断加深,因隐性采访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和法律诉讼也日益增多。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新闻记者自身业务素质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另一方面,也和我国相关法律规范不健全不配套的原因有关系。隐性采访的非道德行为引发的非道德评价只存在于道德层次,这也许还不会引起过于严重的社会后果,但是隐性采访的非法行为引发的困惑却可能导致违法结果的出现,其严重的社会后果是决不容我们轻视的。因此,我们必须以法律的眼光,认真分析探讨隐性采访中存在的诸多法律困惑,最终为隐性采访的顺利开展寻找到合适的途径。 2.博弈中法律平衡 2.1隐性采访中的违法现象 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各种媒体都有运用“隐性采访”来揭露各种违法事件或是其他影响公众利益的事件的报道。“隐性采访”也成为新闻记者挖掘深度新闻的常用手法。对于新闻媒体和记者来说,采用此类方法是无可厚非的,它能使记者获取正面采访得不到的信息和材料,增强了新闻的真实感、现场感。然而,在法制日益健全,权利界限越来越明确的今天,“隐性采访”稍有不慎就会引起法律上的纠纷。如何把握隐性采访的法律界限,是新闻记者时刻要注意的问题。隐性采访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会起到立竿见影的舆论监督作用;用得不当,

浅析电视新闻隐性采访的存在条件和优势所在

浅析电视新闻隐性采访的存在条件和优势所在 内容提要:在现实社会中,新闻媒体经常使用隐性采访的方法进行采访,通常是对社会存在的问题和阴暗面进行揭露,电视新闻隐性采访则较多地使用偷拍偷录的方式获取材料,并且由此而形成的批评性新闻报道很受电视观众的欢迎。与此同时,惹起的新闻官司也不少。在道德和法律方面存在很多争议。本文主要从受众和媒体等方面阐隐性采访的存在条件及优势所在。 关键词:隐性采访存在条件优势所在 由萨洛蒙、布勒松等人提出的“堪的摄影”的手法,即偷拍手法。近几年在电视新闻采访中被广泛应用。也就是大家熟知的隐性采访或称暗访。所谓隐性采访就是指记者故意隐藏自己身份、采访目的和采访手段企图直接参与某个新闻事件或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观察的形式获取新闻资料的新闻采访活动。它主要用于搜集违法乱纪、违背社会公德内容的新闻事实的采访。 在我国新闻史上,也曾有许多新闻记者采用隐性采访的手段获取新闻进而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1903年发生的“沈荩案”影响最大,1903年初,清朝政府与俄国秘密商定条约六条,俄国企

图控制我国东北等地区。新闻记者沈荩将用侦探手段获得的消息传给了天津的英文报纸并遍载日报报纸。由此,东京的中国留学生纷纷响应,拒俄运动掀起。沈荩也因此而惨遭迫害。 新闻记者获取新闻信息的主要途径是依靠显性采访,而隐性采访与显性采访相对立,也是记者采访必不可少的一种手段,但目前对隐性采访的质疑也层出不穷。涉及到法律层面、道德层面等等。但争议归争议,隐性采访仍然在使用,并且由隐性采访获取的新闻资料被广大电视观众所喜爱。诸如《焦点访谈》《新闻调查》《大写真》浙江卫视周末版有一个以偷拍偷录为主要采制手段的《目击》栏目,这样一些名闻遐迩的栏目也主要是借助隐性采访的吸引力而长盛不衰的。它们的成功足以证明隐性采访是极具生命力的。那么面对道德压力、法律压力隐性采访的存在的条件和发展的优势是什么呢? 一.电视新闻隐性采访得以产生和发展的条件 1、科技进步,摄影器材轻便易隐藏,为隐性采访提供了技术准备 电视新闻区别于平面媒体最大的特点是其能通过摄像机向观众展示一个立体的视听空间。因而,电视新闻实务的发展对现代电子技术手段的开发利用有较强的依赖性。摄录一体化的ENG的发明和使用为个性化的、有特色的电视采访出现提供了物质技术

隐性采访最新案例2018【论隐性采访权的限制】

隐性采访最新案例2018【论隐性采访权的限制】 新闻媒体和记者的采访权,从形式上分为显性采访权和隐性采访权。由于隐性采访权的实现常常采取隐瞒身份、意图引诱、偷拍偷听的方式方法进行采访,又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制,往往引起侵权和法律纠纷,为了保护新闻媒体及其记者和被采访对象双方的权利,从理论上理清隐性采访的权利限制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隐性采访权的法理基础法律依据 隐性采访相对于显性采访而言,是指新闻记者以完全或部分不公开职业身份、不公开采访工具或设备、不公开采访意图和目的的方法进行新闻采集的活动。知情权理论是媒体及其记者的采访权的理论依据。知情权理论是由美国新闻编辑肯特?库珀提出的,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知情权,含义就是公民有权知道其应当知道的事情,国家应当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由于公众的知情权不可能由分散的个人来行使,所以媒介就成为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重要渠道和工具,媒体和记者也就成为向公众传递所获得消息的天然承担者,媒体和记者的采访权来源于公众的知情权。 在我国,媒体及其记者的采访权(包括显性采访权和隐性采访权)直接来源于我国宪法的规定,《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这条规定表明,人民有权获得国家及社会管理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信息及管理情况,有权

通过新闻媒体获取各种信息,知悉政情、经情和社情民意。另一方面,宪法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了公民的政治权利与自由、人身权利与自由、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人员的批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等。这些权利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有赖于新闻媒体的充分发展,它必然要求赋予媒体及其记者采访的权利。在我国,新闻媒体的性质属于事业法人,承担社会公共职能,可以说,媒体及其记者的采访权包括隐性采访权都来源于宪法的规定,基于人民的授权。 隐性采访权的构成条件 笔者认为,隐性采访权的构成,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隐性采访的主体必须是媒体及其记者。采访权是人民和国家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赋予媒体及其记者的专有权利。除新闻媒体及其新闻记者外,其他组织和个人无权进行隐性采访。 隐性采访是不公开记者身份或者采访意图、采访的记录工具的新闻采集活动。隐性采访的“隐”,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隐瞒真实身份,即“隐”去媒体和记者的真实身份,或者编造冒充其他身份;二是隐瞒真实目的,即“隐”去采访所要揭露的事情真相,为了达到特定的目的,隐性采访者往往隐瞒采访的真实意图,使被访者放松警惕,获得客观真实的信息;三是采用偷拍、偷录手段。三者只要具备其一,就具有了“隐”的性质。 隐性采访的目的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隐性采访的目的必须严格限定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是隐性采访权合理性和合法性的道德基础。因为隐性采访采取的“隐瞒、欺骗、引诱、偷拍偷听”的方式方法是与社会的诚信准则相冲突的,或多或少地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甚至会“诱导出”违法犯罪行为,所以,如果出于个人利益的需要或私利而侵犯他人利益,

浅析隐性采访中的法律问题

浅析隐性采访中的法律问题 摘要隐性采访作为新闻采访的特殊方式之一,在新闻采访报道中被中外新闻工作者广泛运用,然而对隐性采访的合法正当性的问题,社会各界普遍存在争议。在实践中,常出现隐性采访导致的新闻侵权、新闻诉讼等法律纠纷,而造成此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在规范隐性采访的问题上,同样应从记者、新闻媒体、相关法律法规等多方面进行努力。 关键词隐性采访法律规范 一 隐性采访,作为一个新闻概念,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一个固定的定义。 《新闻学大辞典》对隐性采访的定义是:“记者隐瞒记者身份或采访目的而进行的采访。” 《中国新闻实用大词典》中的定义是:“不公开记者的身份,或公开记者身份但不道出真实采访意图的采访。 一般而言,所谓隐性采访,是指记者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的身份,以体验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不公开猎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又未被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 它主要包含以下三个层次意思: (1)、隐性采访是新闻工作者的重要采访手段之一; (2)、隐性采访是在特殊情况下为了采集公开采访得不到的真实情况而使用的一种特殊的采访方法; (3)、隐性采访具有不同于其他采访的自身特点。 隐性采访在新闻史上存在由来已久,在美国新闻史上的“掏粪运动”中,隐性采访就曾被大量使用,而曾经撼动美国政坛的“水门事件”、“克林顿绯闻案”等也同样是采用了隐性采访的方式。 就中国而言,央视老牌节目《焦点访谈》、《每周质量报告》,以及每年举办的“3.15晚会”,其中记者通过隐性采访带回的大量新闻报道,无不给广大受众群体留下深刻的印象。2010年,震惊全国的富士康员工连环跳楼自杀案件,南方周末记者就是以一名普通求职者的身份,深入到富士康公司的内部,切身体验富士康员工的每日工作和生活,从更为真实、全面的角度来对该新闻事件进行系列深入报道,从而让我们了解了一个相对真实的新闻事实。 实践证明,隐性采访对于新闻媒体进行新闻舆论监督有着十分重要和积极地作用,对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也有着不可忽视的意义。 然而,在充分肯定隐性采访的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承认,隐性采访从出现的最开始就饱受社会争议。近年来,随着现代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尤其是法制文明的不断进步,对于隐性采访存在合法性的问题,社会各界的争论愈演愈烈。 就目前而言,现行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新闻采访须以公开的方式进行,也就是说,法律未对“隐性采访”这一特殊的新闻采访方式进行明文制止。而且,我国《宪法》第35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40条规定了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此外,隐性采访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新闻监督的作用,新闻媒介又是公众了解信息的主要渠道,由此而言,隐性采访对于公众的知情权、舆论监督权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对隐性采访采取支持态度正是以上述几方面为主要理由。 对隐性采访持否定态度者则认为:新闻采访应该以一种公开、合法、正当的手段进行,这是新闻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新闻自身的本质要求,而隐性采访采取的偷拍、暗访等手段显然是有悖公开、正当的要求的。再者,在受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对采访对象进行采访、拍摄,对公民的个人隐私权产生很大威胁。此外,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时,往往采取改换身份、独自行动的方式,这无疑将记者自身置于一种十分险的境地,这对于记者的人身安全同样构成很大威胁。

隐性采访最新案例2018【简议隐性采访的法律限制】

隐性采访最新案例2018【简议隐性采访的法律限制】 摘要:隐性采访因记者隐藏了自己的身份和意图,容易了解到真实可靠的第一手材料,有助于记者把握采访时的主动权。但由于隐性采访比较特殊,记者在进行采访的过程中,只有遵循相关的法律限制,把握好新闻报道和隐性采访的度。才可以更好地使用这一采访方式。 关键词:隐性采访法律限制 隐性采访,也称秘密采访或暗访,是指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的身份,以体验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不公开猎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又未被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 实践中我们常常见到隐性采访的这样两种情况:第一,记者隐去了记者身份而出现在新闻事件的现场。新闻记者了解到某些地方正在发生适宜进行隐性采访的事件或者经常发生适宜隐性采访的事件后,会有意识地进行隐性采访。第二,采访未事先征得被采访对象的同意,采访是在被采访者未知的情况下进行的。采访对象若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新闻记者的注视关心之下,他们就会采取一些规避自己错误言行的方法,新闻记者也就无法获知所需要的新闻素材。隐性采访能否顺利完成,与是否能做到让“被采访者未知”密切相关。 作为一种十分重要的采访方式,隐性采访与公开采访相比较,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显著特征: 一是隐瞒身份。记者身份就其从事的具体工作而言,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而采访新闻事

实,当然是这种特殊性中间最为关键的一条。面对新闻记者的采访,有人愿意侃侃而谈,有人却表示“无可奉告”,而新闻工作的职业要求,使记者们不仅要从“侃侃而谈者”那里采获新闻,还要从“无可奉告者”那里采获新闻。而隐去记者身份去面对“无可奉告者”,无疑是最有利于新闻采获的。所以,在隐性采访活动中,记者必须隐瞒身份。只有隐瞒身份,才可能更方便地采获到有价值的新闻。 二是隐藏目的。记者以某种社会角色(不是记者角色)面对不愿接受采访的对象,他们必须隐藏自己报道新闻的目的,否则,既达不到隐瞒身份的目的,也无法实现自己报道新闻的目的。 不可否认,采用隐性采访的方式确实有许多公开采访所不及的优势。隐性采访在很多情况下有助于获取显性采访无法得到的事实真相:有助于提高采访材料的可信度和感染力,也能够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揭露违法违纪现象。虽然隐性采访在实践中常常存在显性采访无法达到的采访成果,作为显性采访的重要补充,在一定程度上较好地担负起了媒体应尽的社会责任,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和探求真相的新闻欲望,但如果使用不当,不仅可能触碰道德红线,还可能因记者的违规操作闯入法律禁区,造成违法。因而,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时也应注意其法律的限制。就目前新闻实践中常见的情况而言,具体来说,隐性采访应注意的法律限制主要有以下几点: 隐性采访工具方面的限制 出于对国家安全和公民权利的保护,记者在隐性采访使用工具方面应严禁使用《国家安全法》所禁止持有、使用的特殊器材进行偷拍偷录。《国家安全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也有相应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这方面记者不享有特权,现在记者使用的采访器材越来越先进,要注意避免

浅析隐性采访的法律与道德问题

浅析隐性采访的法律与道德问题 【摘要】随着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隐性采访新闻报道以其真实、鲜活、能够吸引读者眼球的特点,直观迅速、真实可信的优势为国内越来越多的媒体所接受,赢得了越来越多一线记者的青睐。同时社会法制日益健全,权利界限越来越清晰,“隐性采访”的合法性和道德性一度引起争议,本文就隐性采访的合法性和道德性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意见。 【关键词】隐性采访法律伦理道德新闻法 随着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新闻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隐性采访新闻报道以其真实直观、信息量巨大、更能够吸引读受众眼球的特点为国内越来越多的媒体和一线记者所青睐。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各种媒体都有通过隐性采访,来揭露各种违法乱纪或是其他影响公众利益的事件。著名揭黑记者王克勤的很多名报道,如《山西疫苗乱象调查》,都是通过隐性采访获得了大量的信息源。 然而,当今社会法制日益健全,权利界限越来越清晰,“隐性采访”的合法性和道德性再度引起争议。不少人反对隐性采访,是因为即使报道媒体是出于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共利益的目的,也不能淡化隐性采访自身带有的欺骗性。这种通过欺骗获得的新闻素材,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人身权益。甚至由于一些记者自身法律道德素质不高,,为了便捷地获得采访信息,无视法律规定和道德界限,滥用隐性采访。因而,隐性采访的合法性和道德性问题,在今天仍然是一个大问题。一、隐性采访的概念 隐性采访的概念是相对于常规采访来说的。根据新闻界实践来看,对于常规的正面采访,受访者都是乐于接受的,但是对于反面采访或者批评性质的采访,一旦记者亮出身份,说明采访意图,受访者通常是躲闪回避。为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监督的职能,新闻界中随即产生相对于常规采访的秘密采访方式,即隐性采访。 通俗地讲,隐性采访是指隐藏身份的新闻记者在被采访对象不知晓的前提下,利用摄、录设备秘密采集新闻事实的一种方法。理论界至今没有对隐性采访给以明确的界定,从称呼上隐性采访通常又称为隐匿采访、私密采访、偷拍、暗访等等,这些称呼都表达了隐匿的采访特征,新闻界一般称为隐性采访。 二、隐性采访的积极意义 隐性采访是显性采访的重要补充。通过隐性采访,新闻媒体可以获得公开采访难以取得的新闻事实,完成一些高难度的采访任务;隐性采访具有无可辩驳的实证性,它能够最大限度地接近新闻事实真相,使受众有身临其境的感觉,满足其对新闻事实深层次了解的欲望;隐性采访也可以使新闻材料更加完美。由于隐性采访功能的渗透性,能够获得一个新闻事件完整的来龙去脉与原因结果,从而

隐性采访

隐性采访的定义:记者隐去了记者身份而出现在新闻事件的现场、采访是在被采访者未知的情况下进行的、采访未事先征得被采访对象的同意 所谓隐性采访,是指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的身份,以体验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不公开猎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又未被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 隐性采访的特征:新闻事实周详、社会参与程度较高、隐瞒身份、隐藏目的、隐蔽手段 作为一种十分重要的采访方式,隐性采访与公开采访相比较,有自己较为显著的特征:记者主动出击。隐性采访是记者主动出击进行采访的行为,记者采访时一定始终在新闻发生的现场,否则隐性采访就无法完整地进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记者也有可能出现在突发新闻的现场进行采访。有的时候,记者还有可能直接成为新闻事件的当事人,例如记者乘坐的汽车发生车祸等,但这种不期而遇的目击新闻不能算真正意义上的隐性采访,因为记者是被动地介入了新闻事件。隐性采访进行之前有一系列的准备工作,从采访计划的设定,到采访设备安排,都应精心计划,可谓有备而来,不容有所闪失。--(以上来自百度百科) 好处:记者通过隐性采访得到的往往是比较真实的第一手材料,可信度高,说服力强,舆论监督作用大,深受群众欢迎。用得好,会起到立竿见影的舆论监督作用 作为新闻采访的重要手段之一,隐性采访的作用还是十分巨大的。新闻的社会功能之一就是追求社会公正,对于社会上的不公和丑恶现象,批评性报道具有强有力的抨击作用。在进行批评报道时,如果记者采取显性采访,亮明自己的身份,说明采访意图,一般是很难了解到真实情况的。因此,把隐性采访用得恰到好处,充分发挥其独特作用,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就显得尤为重要。 隐性采访应遵守的原则:1、正确导向原则。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新闻媒体不能单纯追求卖点和轰动效应,否则,就会走偏方向。在重视政治性导向的同时,也不能忽视思想导向、价值导向、消费导向、生活导向、行为导向、服务导向、审美导向等等,要让人通过新闻报道迅速领会媒体在宣传什么,反对什么。 2、遵纪守法原则。国家的法律法规,政府的规章制度,社会的道德要求,每一个公民都应该遵守,新闻记者更应做出表率。《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规定:“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誉和正当要求”。这是否可以理解为不大力提倡隐性采访,因为在隐性采访的条件下,谈不上尊重被采访者的声誉和正当要求的问题。而我国的法律条文对新闻媒体报道是设立有禁区的,包括国家机密、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以及商业秘密等。这对于各种报道方式(包括隐性采访)都适用。因此,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时,必须遵守这些规定。 3、满足大众需求原则。作为大众传媒,我们的新闻报道是满足大众需求,还是满足少数人的口味?是为了记者个人的一夜成名或报纸的一炮而红,还是要真正为群众解决问题?答案显而易见。美国有关专家认为,记者在暗访中存在以下原因是“不能容忍”的:为了赢得奖项;可以借此打击竞争对手;以更少的时间和资料获得新闻故事情节;这样做的原因是因为别人已经这样做了;采访者本身就是不道德的。可见,只有真正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满足大众需求,才是记者采访报道的根本。 4、适度介入原则。目前,记者隐性采访的操作方式根据记者介入新闻事件的

浅析 “隐性采访”(一)

浅析“隐性采访”(一) 论文关键词:隐性采访表现形式角色把握解决措施 论文提要:本文从“隐性采访”的表现形式入手,思考和研究了在当前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下,我国的各个新闻媒介是采用何种采访方式在新闻界中占据一席之地的。媒体在选择“隐性采访”的过程中所应该注意的环节以及新闻记者应该如何把握自己的角色。 《焦点访谈》自开播以来已谱写了十几年的光辉历史,在这十几年里,一直都能保持央视王牌的地位,源于它的取材。一个成功的栏目,必有吸引人的地方,简单来说,必有它能满足广大受众某种需要的能力,比如说隐性采访,它就能满足人本性里无法涤除的窥私欲。越是关于别人的不好的一面,越是通过正常渠道得不来的消息越是能引起人们的兴趣。从中央级媒体到地方级媒体,隐性采访被广泛的应用,尤其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每周质量报告》、《新闻调查》、影响最大,备受观众瞩目。从较早期的记者躲进装有特制玻璃的货车内偷拍公路的“三乱”情况,到对南京冠生园月饼使用陈馅的暗访与报道,无不给广大受众群体留下深刻的印象。 那到底是什么引起新闻媒体排除千难万阻去追求非正常渠道的信息呢?笔者认为,原因有一下几个方面: 一、隐性采访的起因: 现在,新闻业的竞争日趋激烈,媒体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在形式和内容上求新,来满足受众的好奇心理,不可避免的使用隐性采访。隐性采访作为现今大多数媒体的一种采访报道方式,其这种现象的出现有一些内在的原因: 第一,采访到真实性材料越来越难。 第二,正常的采访受到各种盘根错节的关系的阻挠。由于利益相关,地方各级主管的保护使得公开采访更为困难;特别是我国行政机关实行问责制以来,不少地方政府及个人为了保住自己的利益,采取了许多妨碍新闻采访的措施,各单位各部门只对正面的新闻报道感兴趣。第三,社会公众赞成、认可隐性采访。在现代社会中,公众急切需要新闻媒体提供大量真实的、有现实意义的消息,尤其是揭露现实中阴暗面的事实,以端正党风,净化社会空气,推进精神文明建设。隐性采访满足了社会和公众的这种需要,因而受到群众的欢迎和肯定。第四,新闻媒体受利益的驱使。由于受众对于各种新、奇、特的报道情有独忠,而各新闻媒体也感到了这一“卖点”所来的可观的效益,作为两全其美的事又何乐而不为呢。于是,当事的记者们接连不断地采用暗访和偷拍的方法,即使有些受众感到不妥,也会谅解。 从新闻发展的角度来看,隐性采访是一种新闻采访中的一种畸形成长,目前虽然没有明文禁止,但也不受法律的保护。它现在所以没有受到舆论的普遍谴责,一是因为被揭露的事情维护了多数人的利益,两害相比,揭露坏事明显更重要;二是公众的法律意识还不太强,我国的管理体制和各种监督机制还不健全。一旦其他监督机制健全了,公众的法律意识提升了,媒体普遍采用这种采访方式将会被关注并受到广泛批评。所以,我们的立法部门与其让事情这样发展下去,不如早些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新闻行业的职业规范,多总结和推广些公开采访的技巧,提高记者的采访水平,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法律争端。 二、在众多的影响因素下,隐性采访被过度使用。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下,各种媒体不断加大隐性采访的使用力度,从而导致滥用的可能性急剧加大。滥用隐性采访一般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其一,诱导式采访。在隐性采访中,因诱导而致的新闻结论的模糊性不仅会混淆事实,而且采访者可能涉嫌违法犯罪。例如,记者为了获取某软件公司盗版销售其他知名软件公司软件的确凿证据,假扮成一般用户咨询该软件公司要求购买,并给出购买的可观数额和总报价。此种做法可能会得到对方的肯定答复,但是却陷入了“陷阱取证”的模式中:或许该软件公司之前根本就没有销售过该盗版软件,而正是由于此次“买主”的主动上门要货,且有暴利可图,

试论隐性采访的法律规范

新闻学毕业论文范文:试论隐性采访的法律规范 中文提要:随着新闻业的不断发展,“隐性采访”作为采访中的非常规手段,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它区别于其他采访方式的独特效果受到媒体及受众的普遍欢迎,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高科技含量的微型摄录设备不断涌现,关于隐性采访的争论也日益激烈。法律上的约束与满足传播受众的需要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冲突。游走在法律边缘的隐性采访应该如何行进,这值得我们考察与思考。 关键词:隐性采访,法律,冲突,规范 新闻采访的方法多种多样,而隐性采访却一枝独秀,魅力无穷。 隐性采访,作为一个新闻概念,用新闻学者的语言,界定为“是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的身份以体验的方式,或者以其他方式,不公开猎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而并未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①在现实中,运用隐性采访的手段,新闻媒体可以得到通过正常采访得到的新闻素材,更全面、真实地了解事实真相,将那些见不得阳光的丑恶事件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满足了广大民众知悉社会真实情况的要求,受到各媒体及受众的欢迎。但是,面对新闻界越走越远的隐性采访活动,我们不得不冷峻地思考这样一个问题:日益滥用的暗访手段正在严峻地挑战我们的法律存在的空白点,我们应该如何来认识这个问题? 一、隐性采访与法律权益的二元冲突 可以肯定地说,在目前的国家立法中,对于隐性采访是没有成文规定的,而因隐性采访引起的诉讼案件又频频发生。因此,我们有必要反思现在新闻界的暗访活动与法律上哪些权益发生了冲突? 1.暗访与公民权利的冲突 ⑴ 与被采访对象隐私权、名誉权的冲突 隐私,简单地说,就是个人秘密。从新闻记者的角度来说,隐私是不可以公布的,但是否公布的决定权在于隐私拥有者本人。然而,隐性采访恰恰剥夺了每个被采访者的这份决定权。因此,隐私权就成了隐性采访的头号法律陷阱。人身权是国家法律赋予公民的很重要的民事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自由权等重要内容,是一种关于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人的合法意志和合法行为的自由以及人的应有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等方面的权利。②而记者暗访的结果往往是被采访对象言不由衷、心不在焉、所答非所问、有时甚至带脏字,而新闻媒体不打招呼就将被采访对象的形象或声音原样录制了、播出了,这样的做法侵犯了被采访对象的隐私权,包括姓名、肖像、住址、电话等,甚至会使对方的名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记者遇到这样的情形为总为自己辩解:我们是行使职务行为,是为了保护公众利益、满足公众兴趣。虽然,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高于个人的利益,个人利益必须服从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但是所有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都平等地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得借口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去侵犯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否则就构成违法、侵权乃至犯罪,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③虽然采访报道是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

浅谈隐性采访

浅谈隐性采访 隐性采访虽然得到了法律的许可,也受到观众的普遍欢迎,但是敏感的观众势必会考虑这些内容是如何来的,就会联想到那些身上藏有偷拍偷录器材的新闻记者如果接近自己时将何以自处?长期以往,公众对于媒体的信任和尊重就会大大降低。如果群众对于新闻媒介和记者敬而远之的话,那么我们的新闻媒介和记者该怎么生存呢? “媒介为了追逐新闻的轰动效应而刻意地侵犯隐私权,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践踏,也是对人类尊严的蔑视”。个人隐私不容侵犯,每个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时都要牢记,这是我们采访权利的底线。 美国《新闻周刊》说过:“每一个记者必须掂量一下,他所寻求的事实的重要性是否值得他采取下策去把它弄到手。但是这样做既有道德的也有实际的限度。从长远的观点来看,新闻工作毕竟不能建立在习以为常的欺骗手段之上”。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新闻传播活动全面介入现代社会生活。在这一过程中,隐性采访这种方式凭借自己的优势被越来越多地采用,并在舆论监督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然而,从它诞生之日起,隐性采访就在法律和道德伦理层面一直倍受争议。由于记者在采访过程中的积极介入和隐去真实身份的角色扮演行为,很容易超越适度的界限,因此更需要慎重地把握。 一,隐性采访的定义 隐性采访主要是指新闻记者不暴露真实身份和采访目的,以偷拍偷录等隐蔽手段对人物或事件进行采访。 所谓偷拍偷录,是指未经他人知晓和同意,对他人的活动进行拍照、摄像或对其谈话进行录音的行为。这种非常规的采访手段主要运用于采访对象弄虚作假或以暴力抵制正当采访的特殊情况,由于这种行为是在他人没有戒备的情况下进行的,突破了采访环境的封闭性和事实本身的隐蔽性,一针见血地抓住了问题的实质,因而内容比较接近客观事实。 在现代社会中,公众需要新闻媒体提供的是大量真实的、有现实意义的消息,尤其是揭露现实中阴暗面的事实,隐性采访可以给受众以最大程度的”可信度”。隐性采访中获得的声音、图像更好地客观再现新闻真实,发挥了电视的优势,真实的记录了事件的发生和过程。但是,隐性采访从道义上来讲,毕竟是一种欺骗,随着法治的完善,个人的权利意识越发需要得到尊重。人们对于电视新闻中经常出现偷拍录的声像就会感到不安,虽然揭露的是不法现象,但是只要依据记者的

试论隐性采访

试论隐性采访 摘要:在我国,唐朝中期后就已经出现了隐性采访的端倪。如今,随着电视行业的快速发展,隐性采访作为一种能有效进行舆论监督的新闻报道形式,以其突出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在新闻界大行其道,越来越受观众的喜爱,但是自身又存在着问题和弊端,是一把双刃剑。 关键词:隐性采访特征受欢迎双刃剑存在问题 一、什么是隐性采访 隐性采访,是指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的身份,以体验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不公开猎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又未被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 隐性采访,也称秘密采访或暗访,指新闻记者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公开身份的采访。它是与显性采访相对而言。这种采访的优点是不会因为记者的采访而改变采访对象活动的原貌。是隐藏记者的身份与采访目的的采访方式。只适用于某种特殊场合、特殊题材或特殊采访对象。运用这种方式,目的在于减少采访障碍和干扰,获取有价值的新闻事实,务必十分慎重,一般应控制在法律和新闻道德允许的范围之内,或已经得到有关部门的授权,切勿滥用。二、隐性采访的特征 作为一种十分重要的采访方式,有自己较为显著的特征:记者主动出击。隐性采访是记者主动出击进行采访的行为,记者采访时一定始终在新闻发生的现场,否则隐性采访就无法完整地进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记者也有可能出现在突发新闻的现场进行采访。有的时候,记者还有可能直接成为新闻事件的当事人,例如记者乘坐的汽车发生车祸等,但这种不期而遇的目击新闻不能算真正意义上的隐性采访,因为记者是被动地介入了新闻事件。隐性采访进行之前有一系列的准备工作,从采访计划的设定,到采访设备安排,都应精心计划,可谓有备而来,不容有所闪失。 1、新闻事实周详 对于准备作正面报道的新闻,也可以采取隐性采访的手段,但这种选择并不是唯一的,因为通过公开采访进行正面报道,一般会取得更好的效果。但对社会不良行为的采访却正好相反,通过隐性采访抨击社会不良,进行舆论监督,效果比公开采访好。通过隐性采访获得的新闻事实比较周详,舆论监督的力度也比较大。同时,周详的新闻事实也可以比较有效地防止新闻侵权行为的发生。 2、社会参与程度较高 新闻记者眼观六路,耳听八方,可谓神通广大。但这种神通恰恰是全民参与的结果———社会各阶层成员及时全面地向新闻记者提供新闻线索,使记者更多地了解社会现实。另一方面,社会的不良行为虽是在暗中进行,记者能耐再大,其了解这方面的情况也是有限的。因此,隐性采访的线索大多来自社会成员的举报,缺少社会成员的举报,隐性采访将失去最为重要的新闻源。另一方面,隐性采访也是受众欢迎的一种采访方式,通过这种采访手段采获的新闻,受众有较高的接收兴趣。 3、隐瞒身份 从社会分工的大系统来考察,记者身份只是一种十分普通的社会工种,记者是社会大系统中的普通一员,不具备特殊性。但就其从事的具体工作而言,具有自身特殊性。而采访新闻事实,当然是这种特殊性中间最为关键的一条。面对新闻记者的采访,有人愿意侃侃而谈,

电视新闻隐性采访应把握的原则

浅谈电视新闻隐性采访应把握的原则 □刘立红 【摘要】隐性采访具有真实可信、方便易行、效果显著等特点,目前广泛被新闻媒体尤其是电视新闻所采用。但是,隐性采访在带来种种效益的同时,也给传媒业界及整个社会带来了许多潜在的不利影响。降低隐性采访的负面影响,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采访;要有正确的出发点;报道的内容要客观真实;报道要适度、人性化。 【关键词】电视新闻;隐性采访;新闻媒体 【作者简介】刘立红,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宣传部讲师,硕士;研究方向:文化传播学 电视新闻的记者们常常使用非正常拍摄方式———“偷拍”来揭露许许多多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不法行为,比如:在牛奶里加三聚氰胺,在普通陶土里加化学原料变紫砂,从地沟油提取食用油,个别公职人员利用权力寻租等等。这些奸商,贪污腐败分子和黑社会分子原以为无人知晓的违法行为,却被记者们的“偷拍”暴露无遗,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严历打击。但隐性采访如若运用不好,非但不能达到预期的传播效果,反而会产生诸多不利影响;而要想使隐性采访发挥其特有的优势,达到积极的传播效果,就需要新闻记者在运用隐性采访时把握好“度”,用好这把舆论监督的“双刃剑”。 一、隐性采访的弊端 负面新闻报道往往会对某些当事人造成一定的伤害,这种情况在隐匿采访中尤其突出。滥用隐匿采访方式,造成的后果是让传播生态环境更加恶化:新闻当事人对媒体、记者产生不信任感,提防、排斥记者;记者就不得不更多地采用隐匿采访方式,之后招致更多的不信任和敌意。 (一)容易因侵权而被诉至法庭。公民具有知情权,同样,公民有知道自己被采访的权利也属于知情权的范畴,而电视新闻中的隐性采访都是在未经采访对象同意的情况下采集的新闻。虽说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舆论监督权和个人知情权相比较,孰轻孰重,是不言而喻的,但这种采访行为在事实上确实侵犯了被采访人知道自己正在被采访的权利。不少报道均因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而被送上法庭,所以要求记者在运用隐性采访时要把握好“度”,大至系列报道小到偷拍偷录均要尽量规避公民的“隐私”雷区,尤其是对涉及公民隐私内容的隐性采访更要慎之又慎。 三、解决主持人从业与培养之间问题的对策 (一)解决广播电视机制问题的对策。首先要增强传播责任感与使命感。电视作为大众传媒的领头军,更需要体现大众文化。它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播音员、主持人是党和政府的喉舌,除了报道国家政治的活动情况外,还要反映百姓的愿望、要求、社会理想、价值观念、道德意识等众多文化层面的东西。所有传媒机制和主持人必须强化传播责任感,才能更好地为意识形态服务,才能引导受众欣赏的角度。其次是要提高主持人的文化素养。不管是什么类型的电视节目,新闻、社教、访谈还是综艺类节目,都有一个共同特性———具有很强的文化属性。所以作为广播电视与主持人,一方面要做到满足于受众的需求,另一方面要做到传播民族文化,使观众们能通过节目获得更多知识。第三是进行机制改革与创新,健全激励制度。在节目品味提升、质量上升的过程中,需要作出努力的不只有主持人,作为电视机制同样需要改进。第一,改进用人制度,不拘一格用人才。电视机制领域需要大量的主持人,除了依靠院校培养外,还可以以各种形式的招聘、选拔广纳人才。如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鼓励台内其他有条件的从业人员积极投身到主持中来。定期对主持人进行培训、深造,拓宽主持人的眼光,丰富主持人的视野,增强主持人的素养。 (二)解决播音与主持专业中教育教学的问题。一是在师资方面,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教师队伍体系是提高其教学质量的必要条件。充实学校的教师队伍,培养、提高教师的能力和水平。例如,四川师范大学电影电视学院在每个学期都会邀请专家、学者进行若干次跨领域,跨专业讲座,提高学生各方面的素质,增长见识。此外,学校还应该建立、完善硬件设施。如录音室、演播厅、多媒体教室、形体房、资料室等。二是在教学方面,除了每周的专业课安排外,还应该设有增加学生文化素养,拓展学生知识面,语言水平的课程。组织学生看新的时事政治,了解时事要闻,不与社会脱节。组织活动,让同学相互交流学习共同进步。组织在校外实习参观,在电台或电视台建立实习基地进行实践。社团活动也可以组织相关的活动,比如演讲比赛、主持人比赛、辩论赛,这些都对主持人的知识、能力、素养有很大的帮助。 当今的形势是我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都存在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样一个又一个的挑战也随之而来。有挑战就会有竞争,竞争的核心是人才的竞争,人才竞争的核心是人才培养质量的竞争。扎实学好专业知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自我能力与修养与社会相适应显得尤为重要。只有这样才能为电视传媒产业输送更多更优秀的人才,为观众带来更多更好更优质的电视节目。 · 121 ·

隐性采访中被采访者隐身的保护研究

隐性采访中被采访者隐身的保护研究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隐性采访中被采访者隐身的保护研究 【引言1.1】隐性采访概述 【1.2】隐私权概述 【1.3】隐性采访与隐私权的冲突 【第二章】国外法系对隐性采访与隐私权的立法现状 【第三章】我国关于隐性采访和隐私权的立法现状 【第四章】完善我国对隐性采访中隐私权保护的建议 【结语/参考文献】隐性采访中隐私权侵害探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新闻的传播变得日益迅速,但伴随着新闻事业的发展,隐性采访和隐私权的矛盾也愈演愈烈。一方面,人们为了满足自己的好奇心,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摄取大量的信息。另一方面,公众权利意识的增强,加上信息流通速度之快,范围之广,确实出现了许多泄露个人私密信息、侵扰个人空间的现象,人们不得不给予个人隐私权更多的关注和保护。如何处理好隐性采访中侵害隐私权的问题,已经成

为各国新闻界和法学界的一个热门话题,不过,目前我国的相关立法和研究都没有一个明确的定论。 隐性采访作为一种特殊的采访手段,是媒体获取新闻素材保证新闻真实性的重要方法之一,也是媒体履行社会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之一,但隐性采访的运用不当也会产生不良后果。新闻工作者在运用隐性采访时,应当严格坚持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操守,注重隐性采访手段运用的正当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在履行社会监督职能的同时,尽可能地避免对被采访者的隐私进行不必要的暴露,以保护被采访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从隐性采访、隐私权的概念入手,分析了隐性采访与隐私权产生冲突的原因,并借鉴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在隐性采访和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和实践经验,从国家立法、媒体自律、公民意识三方面对我国解决此问题提出了建议,以期能为我国有关隐性采访侵害隐私权的纠纷提供理论上的参考。 关键词隐性采访隐私权立法保护措施 目录 引言……1 第1 章隐性采访和隐私权概述……3 1.1 隐性采访概述…… 3

浅析隐性采访与新闻侵权

浅析隐性采访与新闻侵权 摘要:隐性采访作为一种有效的采访手段,为越来越多的新闻媒体所采用,由此也引发了许多新闻侵权问题。因此,在隐性采访中必须规避新闻侵权问题。做到隐性采访报道内容合法、形式也合法。 关键词:隐性采访;新闻侵权;抗辩事由 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的新闻事业也和经济一样得到飞速发展,媒体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隐性采访的新闻报道以其直观迅速、真实可信吸引读者眼球,国内越来越多的媒体青睐隐性采访这种采访方式,媒体记者各显神通深入新闻现场报道。然而,我国的社会法制已日益健全,权利界限也越来越清晰,?隐性采访?的合法性业内外一度也是争论不休,记者因隐性采访吃官司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因而,隐性采访的合法性问题,即在隐性采访中如何规避新闻侵权,业内人士也越来越重视。 一、?隐性采访?的界定 隐性采访,也称秘密采访或暗访,指新闻记者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公开身份的采访。 它是与显性采访相对而言。这种采访的优点是不会因为记者的采访而改变采访对象活动的原貌。 所谓隐性采访,是指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的身份,以体验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不公开猎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又未被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

访形式。新闻界关于?隐性采访?的定义也不尽相同,大致有以下几种主要观点: 1、《新闻学词典》对隐性采访的解释表现出了历史的烙印:?相对于‘显性采访’(公开表明记者身份与采访目的)而言,指由特殊原因而不公开记者身份和采访目的的采访活动。这种采访一般不予提倡,仅用于一些特殊场合,如深入敌军、敌对分子、罪犯之间采访,以及采访对象拒绝与记者配合或不适宜采用公开采访的形式。? 2、《新民晚报》朱家生在《体验式采访要重视报道题材和写作方法》中把?隐性采访?理解为?体验式采访?。他把该采访方法分为两类:?一是记者深入现场,不暴露身份,它主要靠耳闻来的,故而缺乏亲自经历和生活的感悟,对有些题材要有血有肉的深层次的报道难度较高。二是改变记者身份,成为某个角度的体验者。这种体验式采访一般不常用,只有当记者不改变身份就不能采访到所需的真实材料才加以采用。? 3、武汉大学罗以澄教授认为:?隐性采访,也叫‘暗访’,是记者不公开自己的职业活动身份,或者不暴露自己的真实的采访意图的一种新闻采访样式。?一般是在显性采访无法获得真实真相的情况下才?被迫?使用的。 当然,对于?隐性采访?的定义不仅仅限于以上几种。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各种媒体经常采用这种采访方式:央视的《焦点访谈》、《每周质量报告》,新华社的《新闻纵横》等等,齐齐哈尔日报直接用《明察暗访》作为栏目的名称,报道的都是揭露各种违法事件或是其他影响公众利益的事件。也就是说,隐性采访是近年来倍受新闻工作者青睐的一种采访方式,在实践中越来越广泛地被采用。 二、?隐性采访?的成立的条件及其必要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