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著作权平行进口行为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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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著作权平行进口行为的规制

作者:王晫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3年第05期

2013年3月19日,美国最高法院就申请人基尔特桑与被申请人约翰威利父子集团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中作出裁定,撤销了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并发回重审。美国最高法院认为美国版权法中有关权利用尽的规定不仅适用于在美国制造的作品复制件,而且适用于在美国之外制造的情形。根据该裁决,美国的著作权人无法制止将在美国国外经合法授权制造并销售的作品复制件进口至美国境内的行为。美国最高法院对该案的裁决改变了以往对于著作权平行进口行为的态度,将对美国乃至整个世界的版权产业产生深远影响。

基本案情:

被告基尔特桑在美国求学的过程中发现,自己使用的教科书在亚洲市场也有出售,且价格更加便宜。尽管这些教材注明不得出口,但他还是发动他的家人和朋友在泰国购买教材运至美国,并在商业网站上进行销售,共获利90万美元。

本案的原告是约翰威利父子集团(John Wiley & Sons),它是美国一家出版与销售教材的公司,这家出版公司也通过分支机构在美国国外销售一些教材,但这些教材上都印上了“本教材只在特定国家与地区销售”的标记。2008年,约翰威利父子集团向纽约南区地区法院指控基尔特桑进口及分销教材的行为违反了美国版权法第602条,构成版权侵权。该条规定:如果未经版权人授权而将在美国国外取得的某一作品的复制件或录音制品带进美国则属侵权行为。但存在例外情形:如经美国政府或州政府或州政府分区准许;只为私人使用并一次进口不超过一份者;学术研究或宗教使用为目的不超过一份者;进口为图书馆或存档之用不超过五份者。

基尔特桑抗辩在其销售这些教材前,咨询过其在泰国的朋友,并在谷歌问答网站上查证过在美国转售国外教材的合法性问题,根据美国版权法第109条a款规定的“首次销售原则(First Sale Doctrine)”,他并不构成版权侵权。“首次销售原则”,又称“权利用尽”原则,是指权利人就其所制造、创作或经其同意所复制之物品,于第一次进入市场后,即丧失其对该物品之贩卖权与使用权。在“首次销售原则”下,著作权人一旦出售其作品,就失去了对作品的控制权,购买者则拥有了控制权。它的所有权即归属于购买者,购买者可以任意处置这项产品。但约翰威利父子集团并不认为版权法第109条a款规定适用于在国外制造并销售的商品。

法院审理:

纽约南区地区法院陪审团认定,基尔特桑未经版权所有者(出版商)的许可进口8种教材到美国售卖侵犯了原告的版权,违反了联邦版权法,判令被告按照每种教材7.5万美元的标准给付原告共计60万美元的法定损害赔偿金。基尔特桑不服,上诉至第二巡回区上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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