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巡查制度

文物巡查制度
文物巡查制度

文物巡查制度

为加强我镇文物保护工作力度,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效率,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行为,根据《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精神,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巴山镇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地下文物的保护、巡查与日常管理。成立文化遗产工作领导小组,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管理、巡查、上报等工作。

三、对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等进行巡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巡查人员在巡查时,需填写《乡镇文物保护巡查记录表》,根据情况拍摄、保存反应实际情况的照片、摄像资料,及时将发现问题与处理情况录入表格,做好被巡查点的电子与纸质记录档案归档工作,一户一档。

四、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与不可移动文物的巡查工作内容:

(一)文物本体的保护:是否有刻划、涂污的行为,是否有擅自迁移、拆除、修缮的行为。

(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施工工程:是否擅自进行建设工程、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三)文物保护工程:是否按审批的方案进行保护工程施

工,修缮、迁移、重建不可移动的文物的施工单位是否取得相应的资质。

(四)安全情况:古建筑类的文物保护单位与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使用单位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按规定整改安全隐患。

五、巡查中发现问题,应给予及时制止,并及时向市文广新局与辖区公安机关反馈。

六、对行政区域内关系到地下埋藏文物安全的农田平整、水利建设、道路建设、窑厂取土等工程建设,必须进行专题巡查。

七、对有突出安全隐患的文保单位与不可移动文物,要重点加大巡查力度,监督责任方落实整改措施,跟踪整改情况。

现场巡查管理制度

现场巡查管理制度 1.总则 1.1通过对在建项目的现场检查,协助发现各项目工程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隐患,并给予一定的建议和帮助,从而促进工程管理体系的有效运作、持续改进。特制订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适用于置地公司开发、承建的所有项目 2.承担的职责 2.1工程管理中心职责 2.1.1编制项目工程检查内容指引; 2.1.2组织对各项目的巡回检查和评价,提出整改意见,并验证纠正与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2.2项目公司(部)职责 2.2.1配合工程管理中心的检查工作; 2.2.2根据检查意见制订相关纠正与预防措施并负责落实工作。 3.工作程序 3.1制定项目工程检查标准 3.1.1工程管理中心根据各个项目的工程特点编制《项目工程巡查内容指引》(附件1),明确工程各阶段检查的主要内容和关键控制点,并组织项目总(副)经理讨论确定后报总经理审批执行。 3.1.2巡查频率及时间规定: 3.1.2.1根据项目施工各阶段确定项目巡查时间,确保在重要的施工节点进行巡视,如地勘工作一周内、土方开挖第一周内、基础工程完工后一周内、地下室施工阶段、转换层施工阶段、首层标准层施工阶段、主体验收之前一周内、装

修施工开始第一周内、竣工验收前两周,主体标准层施工阶段的巡查时间可相对机动,视工程实际情况可再增设巡查节点; 3.1.2.2在满足3.1.2.1条件基础上,本地项目必须保证每周至少巡查二次,异地项目保证每月巡查一次; 3.1.2.3发生等级以上质量或安全事故的,顾客、供方、相关方发生严重投诉或抱怨的,立即检查。 3.2巡查准备 3.2.1成立巡查小组:以工程管理中心成员为固定小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安排其它项目的项目经理或专业工程师作为小组机动成员。 3.2.2巡查人员在巡查前准备上次检查记录和数码相机,了解“前期待整改问题”。同一项目的巡查人员应该根据项目的阶段重点分派不同巡查人员。 3.3项目巡查 3.3.1工程中心巡查人员到达项目公司,项目公司需指派项目区域负责人以上职务的工程管理人员陪同巡查。受检项目公司向巡查人员汇报上次巡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巡查抽查现场整改结果,或者检查整改记录或拍照。 3.3.2听取并检查项目的工程进度情况。 3.3.3听取并检查项目的制度管理状况。 3.3.4工地现场抽查工程质量及安全文明管理状况。 3.3.5对现场发现的主要问题进行拍照,并填写《XX项目巡查照片说明》(附件2),作为《项目巡查报告》(附件3)的附件。 3.3.6对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听取项目公司的反馈。 3.3.7书面填写《XX项目整改情况评价表》(附件4)及《XX项目巡查报告》,并

馆藏文物安全管理制度

馆藏文物安全管理制度 办理依据:一、市、县博物、文物管理所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按照文物的等级建立档案,并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文物管理所应加强对全市馆藏文物备案工作的督促指导,建立健全全市馆藏文物档案。 二、文物收藏应当根据《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馆藏文物的保护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报市文物管理所备案。各文物收藏单位对征集、接收、捐赠等方式取得的文物,应当记明取得时间、地点、价格、质地、时代、完损程度、来源等项内容,并及时进行鉴定定级、分类编号、登记入账。对接收文物的鉴定定级必须请省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文物鉴定委员会的专家进行,并请鉴定的专家出具鉴定意见。对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文物,博物馆和文物收藏单位应记明捐赠者的姓名、住址、职务或职业、捐赠文物的数量和类别等项内容,及时建立专门档案。对捐赠文物,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进行陈列展览或妥善保存,展出时要在说明中记明捐赠人,颁发由当地政府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领导人签名的

证书,并根据所捐赠文物的价值给予适当奖励。三、各文博单位的文物库房必须实行双锁和二人以上管理制度。馆(所)内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文物库房的,应经过主管领导的批准和部门负责人的签字并在库房保管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馆(所)外人员(上级主管部门例行检查的人员除外)一般不允许进入文物库房,如因工作原因需进入文物库房时,必须经馆(所)长批准并在有关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馆(所)内人员或外单位人员进入文物库房,保管人员必须进行有关记录,详细记明入库人员的姓名、人数、单位、进出库房时间及原因等事项。四、文物出、入库房,应有详细的记录。馆藏文物出库时,应记明经手人的姓名、职务(职业)、出库时间、文物名称、文物类别与编号、器物的完损程度、出库原因、归还时间等事项,并由经手人签字;文物入库时,保管人员应与原出库记录核对并检查文物是否有新的毁损,经查对无误后方可接收入库并由保管人员和经手人签字,库房管理人员应记明该文物的来源、类别、编号与序号、并与新增文物的记录档案核对无误方可入库保管,如新增文物入库时尚未建立档案,应进行临时编号并注明原因。五、注销时,应由收藏单位制定注销文物名单并按文物级别向有管辖权的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注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注

现场质量巡查制度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文件第A版第4次修订 现场质量巡查制度颁布日期: ****年**月**日 现场质量巡查制度 1.目的 为规范生产现场的检查和监督,确保饲料质量安全,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现场质量巡查。 3.职责及权限 现场质量巡查由品管部设立的现场品管员负责实施。 4. 具体条款规定 4.1巡查位点及内容 生产现场的检验内容和程序,主要包括: ——投料口:查看原料感官状态是否正常,现场卫生、原料杂质清理情况,废包装袋收集整理整洁情况,工作记录等; ——原料装卸:查看原料感官情况,原料垛位是否整齐,现场卫生是否清洁,撒漏的原料清理情况,垛位标识; ——制粒:查看人员是否在岗,现场卫生情况,调质温度、调制时间、喂料速度、冷却系统运行是否正常,成品料温是否正常、工作记录; ——中控:查看人员是否在岗,是否执行规定混合时间,液体添加、配方输入、粉碎粒度、洗仓是否正常,工作记录; ——打包:成品感官检查是否正常,包装标签是否正确,打包秤是否正常,成品重量复核是否正常,工作记录; ——小料配料:查看原料摆放是否清洁有序,配料秤是否准确,配料单是否清晰明确,配料工器具是否清洁,配料记录; ——小料预混:查看是否执行规定的混合时间,分装秤是否准确,小料重量复核情况,有无撒漏,工作记录; ——小料投料:查看现场原料摆放是否有序,与中控的信号指示是否明确,投料前小料重量复核情况,现场卫生是否整洁,工作记录; ——立筒仓:查看是否对立筒仓执行监控、有进料时查看除尘除杂设施是否正常,撒漏料是否及时清理入仓,工作记录; ——成品库:查看垛位是否整齐,垛位卡是否齐全,有无撒料漏料现象,有

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为科学、规范、有序、高质量地完成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x〔x〕54号)、《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x〔x〕6号)、《x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x〔x〕152号)和《x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x〔x〕8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的意义 可移动文物是中华民族历史文化和民族精神的实物见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是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部分)之后在文化遗产领域开展的又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一项旨在全面掌握我国文物资源、加强文物保护、建设文化遗产强国的国家工程。x历史悠久,文化遗存丰富,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有利于准确掌握和科学评价我县文物资源情况和价值,建立文物登录备案机制,健全文物保护体系,加大保护力度,扩大保护范围,保障文物安全;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文物资源整合利用,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有效发挥文物在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中的积极作用。 二、普查的目标 通过普查,全面掌握我县现存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保存状况、保管权属和使用管理等情况;总体评价可移动文物保护现状,

为科学制定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建立、完善可移动文物认定体系、档案和可移动文物名录、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平台,为实施文物的标准化、动态化管理创造基础条件;建立可移动文物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现文物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合理利用。普查不改变文物权属现状。 三、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本次普查的范围是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各类国有单位法人所拥有保管的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驻县部队的可移动文物普查按解放军总政治部要求组织开展,其普查工作不纳入我县的普查范围。 普查的文物包括:x年(含)以前,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文献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由博物馆、纪念馆收藏登记的x年后的藏品。列入国家文物局公布的x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鉴定标准范围的作品。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普查登录的主要内容是:文物名称、类别、级别、年代、质地、外形尺寸、质量、完残程度、保存状态、包含数量、来源方式、入藏时间、藏品编号、收藏单位名称等14项基本指标项,11类附录信息、照片影像资料以及收藏单位主要情况。 四、普查的技术路线

文物管理规章制度

文物管理规章制度 《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要建立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的这一规定,《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对这一规定进行了必要的细化,规定了馆藏文物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接收制度。《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文物收藏单位取得馆藏文物的方式,取得文物必须依照法定方式进行。实际上馆藏文物来源合法是《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规定的基本道德准则之一。因此,规定文物收藏单位必须建立文物接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可以保证馆藏文物来源的合法性,从而避免馆藏文物因来源不合法而被其他人追索;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文物收藏单位成为来源不法的文物的销赃渠道。 二、登记制度。文物收藏单位对进出本单位的文物进行必要的登记,是掌握文物数量和流向的基本方法。文化部1986年发布的《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对文物登记有具体的要求。该办法对文物登记在藏品总登记账、藏品分类账和藏品的定名、计件、计量单位、时代、现状、来源等方面都有具体要求。并且,该办法还明确:“藏品总登记账是国家科学文化财产账,设专人负责管理,永久保存。” 三、编目制度。为分别收藏和展览,文物收藏单位还必须对馆藏文物进行恰当的分类,并编制目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规定:“博物馆必须建立藏品编目卡片。编目卡片是反映藏品情况的基本资料,是藏品保管和陈列、研究的基础工作”。并且对馆藏文物编目应包含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 四、档案制度。文物档案是馆藏文物必要信息的记录,建立文物档案是国际博物馆界对文物收藏单位的基本要求。《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第二条明确规定,做好档案是博物馆管理的最低标准。根据《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文物收藏单位必须建立藏品分类目录和一级藏品目录,并且《一级藏品档案》和《一级藏品目录》的格式要由文化部规定,文物收藏单位的档案必须符合规范。并且,为了更有效地管理馆藏文物,有条件的文物收藏单位应该采用电子计算机建立馆藏文物档案。 五、库房管理制度和出入库制度。库房是收藏文物的地方,为确保文物的安全,文物收藏单位的库房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并建立起严格的库房管理制度。根据《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文物收藏单位的藏品必须有固定、专用的库房,专人管理。文物藏品库房建筑及保管设备要安全、坚固、适用、经济;库房除要满足一般意义上的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外,还要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震等设备和措施。藏品必须按照科学的方法分类上架,对贵重文物,还必须设立专柜或专库,重点收藏。库房要有必要的保密制度和措施,并建立库房日志,对进出库房的人员和手续也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对文物出入库,更要

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制度

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公司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加强对工程项目各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的力度,全面掌握施工现场生产活动状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质量、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公司质量、安全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公司范围内建立如下质量、安全巡查制度: 一、巡查人员组成: 由公司总工办、质量安全部以及抽调公司其他部门(如技术部)相关人员组成巡查小组。 二、巡查范围及时间: 1、各在建工程项目(不限检查次数,每月不少于一次)。 2、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或突击巡查。 三、巡查的主要内容: 1、质量控制和主要功能检测资料。重点核查图纸会审与设计变更、各类材料的合格证、试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项和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工程涉及质量、安全和功能的检验资料文件。 2、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有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对特殊的分项、分部工程是否编制质量安全控制方案,施工技术交底;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对现场实际是否有针对性;审查程序是否到位;能否指导施工的全过程。

3、施工现场是否作符合安全生产必备的条件。各类起重机械、物料提升设备的检测和验收情况;“三宝”、“四口”防护用具情况,现场设置、配备情况;现场临时用电情况;脚手架搭设;各类施工机具设置、检测、验收和使用情况;安全警示标志、各类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现场设置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生产资料收集、记录、整理情况。 4、工程实体质量情况。重点检查各类主要受力构件(埋件、后埋件、幕墙龙骨、钢结构工程、索结构等)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的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图纸和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要求;外观质量情况,并对实物质量辅以检测手段,并做好有关记录。 四、对巡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1、巡查小组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如实填写《工程质量安全核查记录单》,并依据检查情况及时向工程部、项目部发出《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整改通知单》,要求项目部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落实整改,并把整改落实情况在当月的《质量安全月报表》中向质量安全部汇报(每月5号前上报上月份情况)。 2、质量安全部根据各项目的巡检质量安全情况及整理落实情况汇总后上报公司领导。 3、对于随时可能出现危险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巡查小组应立即向责任项目部发出《暂停施工通知书》,同时通知各工程管理部门跟踪督促整改,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并将整改情况上报。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文化遗产分类与评定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 文化遗产分类 〇洞穴址〇聚落址〇城址〇窑址〇窖藏址〇矿冶遗址〇古战场〇驿站古道遗址〇军事设施遗址〇桥梁码头遗址〇祭祀遗址〇水下遗址〇水利设施遗址〇寺庙遗址〇宫殿衙署遗址〇其他古遗址 〇帝王陵寝〇名人或贵族墓〇普通墓葬〇其他古墓葬 〇城垣城楼〇宫殿府邸〇宅第民居〇坛庙祠堂〇衙署官邸〇学堂书院〇驿站会馆〇店铺作坊〇牌坊影壁〇亭台楼阙〇寺观塔幢〇苑囿园林〇桥涵码头〇堤坝渠堰〇池塘井泉〇其他古建筑 〇石窟寺〇摩崖石刻〇碑刻〇石雕〇岩画〇其他石刻〇 古遗址 〇 古墓葬 类 别 〇 近现代重要 史迹及代表 性建筑 〇 其他〇 古建筑

〇 石窟寺 及石刻 〇重要历史事件和重要机构旧址〇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活动纪念地〇名人故、旧居〇传统民居〇宗教建筑〇名人墓〇烈士墓及纪念设施〇工业建筑及附属物〇金融商贸建筑〇中华老字号〇水利设施及附属物〇文化教育建筑及附属物〇医疗卫生建筑〇军事建筑及设施〇交通道路设施〇典型风格建筑或构筑物 〇其他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名称 地址及 位置 GPS坐标纬度 °′″ 测点说明代码 经度 °′″海拔高程 米级别 面积〇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〇省级文物保护单位〇地(市)级文物保护单位〇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〇未定 分布面积平方米 建筑占地面积平方米保护范围面积平方米建设控制地带面积平方米年代 统计年代

类□旧石器时代□新石器时代□夏商周(含春秋)□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宋辽金元□明代□清代□近现代□不详〇 古遗址〇洞穴址〇聚落址〇城址〇窑址〇窖藏址〇矿冶遗址〇古战场〇驿站古道遗址〇军事设施遗址〇桥梁码头遗址〇祭祀遗址〇水下遗址〇水利设施遗址〇寺庙遗址〇宫殿衙署遗址〇其他古遗址 别〇 古墓葬 〇 古建筑 〇 石窟寺 及石刻 〇 近现代重要 史迹及代表 性建筑〇帝王陵寝〇名人或贵族墓〇普通墓葬〇其他古墓葬 〇城垣城楼〇宫殿府邸〇宅第民居〇坛庙祠堂〇衙署官邸〇学堂书院〇驿站会馆〇店铺作坊〇牌坊影壁〇亭台楼阙〇寺观塔幢〇苑囿园林〇桥涵码头〇堤坝渠堰〇池塘井泉〇其他古建筑 〇石窟寺〇摩崖石刻〇碑刻〇石雕〇岩画〇其他石刻〇重要历史事件和重要机构旧址〇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活动纪念地〇名人故、旧居〇传统民居〇宗教建筑〇名人墓〇烈士墓及纪念设施〇工业建筑及附属物〇金融商贸建筑〇中华老字号〇水利设施及附属物〇文化教育建筑及附属物〇医疗卫生建筑〇军事建筑及设施〇交通道路设施〇典型风格建筑或构筑物

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文物保护管理制度(方案) 本工程涉及到环境、古建筑、佛像的保护,所以必须建立环境、古建筑以及成品保护意识,制定相应保护措施。 1、文物保护组织管理措施 (1)项目经理部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并保持一套工作程序,对所有参与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 (2)工地设专门文保员,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文物保护小组。会同业主、监理和文物部门对文物进行定期检查、确认、并做记录。负责现场的日常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并且有完备的文字记录,记录当日工作情况、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结果等。 (3)开工前会同文物部门划定保护范围,划定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对所有参建成员工进行交底。 (4)在工地显著位置安置好文物部门设立的标志,标志中说明文物性质,重要性,保护范围,保护措施,以及保护人员姓名。 (5)建立文物保护科学的记录档案:包括文字资料:做好对现状的精确描述,对保护情况和发生的问题做好详细的记录。测绘图纸:(做好对文物现状的测绘,地理位置,平面图,保护范围图等各部位的尺寸关系)。照片:(包括文物的全景照片,各部位特写,需要重点保护部位的照片)。 (6)保护措施上报审批制度。每个具体的文物保护措施都要在得到文物部门和建设方的批准后才可以实施。 (7)每周召开一次施工现场文物保护专题会,根据前一周的文物保护情况及施工部位、特点布置下一周的文物工作要点。 (8)文保员每日对现场进行巡回检查,并向项目经理汇报检查结果。 (9)所有施工人员签订《重庆潼南大佛修复施工文物保护协议书》建立奖罚制度,对不遵守文物保护规定,私闯现场、破坏文物,要进行处以50~100元罚款,并停工再次接受教育培训,情节严重的要处以更高的罚款,直至除名,对保护文物有突出表现的要适当给予奖励。 (10)进场后立即会同甲方和文物部门,共同核查施工区古建筑、纪念物,明确保护项目范围,由文保员做好记录,开工前按遗址文物进行拍照、编号、测绘。做好标识和交底,分别制定保护措施。

质量工作巡查管理制度

青岛******公司 质量工作考核管理制度 QTG-2017 A/0版 受控状态:............. 接收部门:............. 发放号:............. 编制:审核:批准:日期:日期:日期:

1 目的 为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员工质量意识,促进全员参与质量管理,各岗位员工按要求进行工作,规范对员工工作和生产的产品质量状况检查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仓库、生产车间的产品质量检查,同时也适用于对现场操作工的工作状态检查,涉及所有与产品质量有关的过程(生产过程、产品搬运和防护、材料及成品贮存等方面) 的监督检查。 3 职责 3.1副总经理牵头组建质量工作检查小组; 3.2 质量工作检查小组负责对相关部门现场管理及人员工作状况进行检查,每周检查一次; 3.3 质管部长负责汇总检查结果,副总经理按照考核制度进行考核,合理对部门或者个人 进行处罚和奖励。 4 术语 无 5 检查内容和要求 5.1生产车间检查 5.1.1产品生产状况检查 a)车间原料规格型号及质量状况检查; b)各生产工序质量要点检查; c)生产成品、半成品质量状态检查; d)半成品、成品包装状况及标识状态检查; 5.1.2生产车间现场管理及员工工作状况检查

a)生产现场分区及原料、产品放置状况检查; b)生产自检状况及记录检查; 5.3仓库管理检查 5.3.1仓库(原料库、半成品成品库、备件库)现场管理状况检查; 5.3.2仓库内产品摆放规范检查(限高要求、管理制度落实状况); 5.3.3仓库产品包装标识状态检查; 5.3.4产品防护措施实施状况检查; 5.3.5产品搬运和清洁状况检查; 5.4检查工作要求 5.4.1质量工作检查时检查组成员必须准时参加,临时有事必须向检查组长请假,检查 的部门负责人必须到厂,或者授权专人负责,检查组按照管理制度要求及《质量 工作检查表》进行检查。 5.4.2检查对于在每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组成员填写在《质量工作检查表》中, 检查结束后将问题点进行整理,由检查组长现场组织相关部门召开检查总结短 会,公布检查结果,包括质量工作亮点。 5.4.3检查后检查组对问题点进行汇总整理,填写《质量工作检查问题整改表》,责任 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写明整改方案,整改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检查组提出整 改建议,部门无异议即按建议执行。 5.4.4检查汇总结果由检查组长在公司周会上进行公布,并在车间/质量管理看板张贴。 5.4.5每次检查的不合格项各部门负责进行整改,检查组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考核,并 在下次检查中进行整改效果验证。 5.4.6检查组每月对本月历次检查结果进行汇总,编制《质量工作检查月度统计表》, 按照得分排列名次。 6考核管理 6.1考核的原则:质量工作检查考核的原则实行公开、公正、民主的原则,同时对各项考 核实行事前核实、事后监督。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办法【最新】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与管理,规范不可移动文物的合理利用,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弘扬地域文化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可移动文物,是指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依法登记的尚未被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 第四条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

市、区县(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财政、教育、旅游、宗教、消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内容,并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考核。 健全市、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网络,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 建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员制度,推行政府购买文物保护服务,逐处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第七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专项资金列入市、区县(市)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不可移动文物安全设施维护和文物保护员工资。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的事业性收入和社会捐赠专门用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科技、网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单位,共同做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不可移动文物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损害不可移动文物及其保护标志的行为。

班组长现场安全巡查制度(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班组长现场安全巡查制度(新版)

班组长现场安全巡查制度(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1、通防区班队长每天必须参加班前、班后会,了解本班人员的工作区域,工作量、工作要求及人员的安全升井情况。 2、队长在每天分工时尽量一班人员分布在同一个区域工作。 3、班队长在进行分工时对每一个工作地点都必须安排一名有经验的党员或老职工负责专项安全工作。 4、班队长在工作前要将本班人员工作的地点进行一次安全确认在安全确认后方可安排人员进入开展工作。班中班队长要及时对本班工作的地点进行一次安全检查,作业现场应班班保持清洁干净整齐。认真填写安全确认记录。 5、班队长重点对偏远地段、特殊区域、死角盲点进行巡查,巡查重点对安全隐患、职工岗位操作行为、安全环境等方面进行监督。对发生的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组织人员进行处理,确保安全生产 6、各种工程质量按标准化要求完成后,无安全隐患方可再离开工

11现场质量巡查制度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文件第A版第0次修订 现场质量巡查制度颁布日期: 2013年9月4日 现场质量巡查制度 1.目的 为规范生产现场的检查和监督,确保饲料质量安全,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现场质量巡查。 3.职责及权限 现场质量巡查由品管部设立的现场品管员负责实施。 4. 具体条款规定 4.1巡查位点及内容 生产现场的检验内容和程序,主要包括: ——检验各投料口,查看原料质量状态、现场卫生、原料杂质清理、废包装袋收集整理整洁、工作记录等; ——检验成品库,查看垛位整齐、垛位卡齐全、撒料漏料现象、虫害鼠害、发货记录; ——检验小料配料现场,查看是否清洁有序、原料是否合格、配料秤是否准确、配料单是否清晰明确、配料工器具是否清洁、配料记录; ——检验小料预混合,是否执行规定的混合时间、是否及时洗仓; ——检验小料的分装转运,分装秤是否准确、小料重量复核、有无撒漏; ——检验制粒、调质温度是否符合品种的质量要求; ——检查颗粒冷却系统,设备运行、颗粒料的温度是否符合要求; ——检验中控,混合时间、粉碎粒度、洗仓等是否符合品种要求; ——检验打包,是否对成品进行感官检验,包装标签是否正确、是否取样留存; ——检验成品重量,检查打包秤是否正常、复核成品包重; 4.2 异常情况界定及处置方式 4.2.1 配小料异常 发现小料外观发生明显变化,小料名称发生错误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机查找原因,待查明原因进行适当的处置后方可开机生产。 4.2.2大宗原料异常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文件第A版第0次修订 现场质量巡查制度颁布日期: 2013年9月4日发现大宗原料明显霉变、外观质量发生明显变化、投料错误等异常情况时立即停机查找原因,待查明原因进行适当的处置后方可开机生产。 4.2.3生产过程异常 发现串仓、投料错误、计量错误、主要生产设备(混合、调制、制粒)运行异常等异常情况时立即停机查找原因,待查明原因进行适当的处置后方可开机生 产。 4.2.4产品异常 在打包、成品仓发现产品外观异常、配料错误、包装物和标签使用错误等异常情况时立即停止包装,已包装的产品要停止发货,查找原因,待查明原因进行 适当的处置后方可包装成品或发货。 4.2.5 处置方式 由异常情况产生的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处置程序进行处置。 4.3巡查方法及频次 每日至少1次巡查生产现场,认真记录检验的结果,建立《现场质量巡查记录》。 5.相关工作记录 《现场质量巡查记录》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按下列标准确认和标示。 1 纪年采用标准 采用公元纪年、历史(朝代)纪年和考古学年代三种。各类纪年均按国家规定的方法标示。 2 时限划分标准 2.1古代文物年代上限为旧石器时代,下限为清代。 2.2 近现代文物年代自公元1840年至当代。 3 确定纪年的方法 3.1 古遗址:依据文化遗存确定年代。 3.2 古墓葬:依据结构形制、随葬品及墓志铭等确定年代。 3.3 古建筑:依据现存建筑物形制、结构特点及相关题记等确定年代。 3.4 石窟寺及石刻:石窟寺依据洞窟及造像形制、题记、文献等确定年代。石刻依据形制、内容等确定年代。 3.5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3.5.1 重要历史事件发生地和纪念地,依据重要事件发生的时间确定年代。3.5.2 重要机构旧址,依据机构占用时间确定年代。 3.5.3 行业性建筑和典型风格建筑及构筑物,依据始建时间确定年代。 3.5.4 名人故居、旧居,依据名人出生、居住时间确定年代。 3.5.5 名人墓、烈士墓及纪念设施,墓葬依据墓主人埋葬或迁葬以及陵园设立时间确定年代,纪念设施依据设立时间确定年代。 4 年代标示规则 4.1 史前文物用考古学年代,如:旧石器时代、新石器时代。 古代文物用历史朝代纪年,年代明确的同时用公元纪年;个别地区历史朝代纪年不明确的可使用考古学年代。 地方政权控制时期用国家认定的“中国历史年表”中的政权纪年标示,并用公元纪年标示。 示例: 大理国仁寿三年(1238)

近现代文物用公元纪年,公元纪年不详的用“清末”、“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示。 4.2 含两个以上连续时代的,应标示起止时代;时代不连续的,中间用顿号间隔;不能确认具体时代的,应标示跨度年代;时代不详的,标示“不详”。 示例1: 唐—元 示例2: 新石器时代、商、汉 示例3: 商周、唐宋 4.3 用历史朝代纪年和公元纪年同时标示的,先标示朝代纪年,同时在括号内标示公元纪年。 示例: 清康熙五年(1666) 4.4 历史朝代标示容易产生歧义的,可遵循以下原则: 4.4.1 夏商周:年代明确的分别标示为夏、商、西周、春秋。商或周不明确的可标示为商周,西周或春秋不明确的可标示为周。 4.4.2 汉代:分为西汉、东汉,不明确的标示为汉代。 4.4.3 三国:具体分为三国魏、三国蜀、三国吴,不明确的标示为三国。 4.4.4 晋代:分为西晋、东晋,不明确的标示为晋代。 4.4.5 十六国:可标示时代及国别;不明确的标示为十六国。 示例: 十六国前燕 4.4.6 南北朝:标示南北朝各代;不明确的可标示为北朝、南朝或南北朝。 示例: 北魏 4.4.7 五代十国:标示时代及国别;不能确定的可标示为五代十国。 示例: 五代后唐 4.4.8 宋代:分为北宋、南宋,不明确的可标示为宋代。

文物保护制度

文物保护制度 为了加强对文物资源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文物法,黄堡镇文化站特制定以下文物保护制度,全体文物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严格执行。 五项安全制度 一是领导带班制度。值班要保证每时每刻都有领导,杜绝只留名不留人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作风,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 二是安全巡查制度。值班人员要加强对重要保护区域不间断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置; 三是值班和交接班登记制度。各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必须保证每天24小时有值班人员,每班不得少于两人。值班人员忠于职守,不得擅自脱岗,要做好交接班记录,以便分清责任; 四是领导抽查制度。各文物保护单位的领导人,要定期不定期的亲自对本单位的防盗、防火工作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及时整改; 五是安全检查签字备案制度。安全检查要做到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登记在册,有据可查。 领导责任制度 1、贯彻执行文物安全法律、法规,保障安全防护设施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各项安全情况。 2、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

3、为单位的安全保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安全责任制,批准实施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5、组织各项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以及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确保安全工作万无一失。 领导带班制度 1、文物安全工作是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把文物安全工作放在重要议事日程,实行领导轮流带班制。 2、带班领导在带班时间内,安全保卫消防工作都由带班领导负责。 3、坚持值班领导带班检查安全工作,严禁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如有事须请假换班。 4、值班领导值班期间如遇重大安全事故无法处理,及时上报主要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领导。 5、带班领导带班期间,要对重点防范部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作到防患于未然。 6、安全检查登记在册,做到有据可查,并在值班交接时签字、备案,做到谁签字谁负责。 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1、为切实抓好文物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单位一把手负责制,分

权限内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审批及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

权限内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审批及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湖南省文物局执法督察处。 二、责任人 执法督察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对处内工作负全面责任。行政许可项目实施责任人为处长,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为A角,协办人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四、申报条件 (一)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 1、有管理使用单位的名称和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确保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安全设施、设备; 3、有健全的文物安全保卫制度; 4、所改变的用途不危及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 5、符合向社会和公众展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形象。 (二)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 1、管理使用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确保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安全设施、设备; 3、有健全的文物保护、修缮制度;

4、有完善的文物安全保卫制度; 5、符合向社会和公众展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形象。 五、申报材料 (一)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 1、初审意见:如申请单位位于市、州级城市,则须提供由市、州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审核意见;如申请单位位于县(市)级区域(不含市、州级城市的区),则无须市、州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审核意见,只须提供县(市)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初审意见。 2、申请人需以书面形式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①、申请函(加盖公章)。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所申请改变用途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位置、式样、格局;原有的使用用途;改变后的使用用途;变更文物建筑使用用途的理由; ②、附图说明使用性质发生变更的文物建筑的具体位置; ③、房产证明或能够证明所有权的文件; ④、拟签订的合同书或者协议草案; (二)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 1、市、州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初审意见。 2、申请人需以书面形式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①、要求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的申请书; ②、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修缮制度及措施; ③、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保卫制度; ④、文物专家组的评审意见书。

考古规章制度

附件1 考古工地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考古工地勘察工作正常有序进行,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管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安全第一”。 二、考古领队为工地第一安全责任人。 三、成立工地安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内成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四、设立专人排查安全隐患,督导安全工作,并定期汇报。 五、定期对考古队员和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加强考古工作者自身的安全保护意识。 六、在考古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七、考古勘察现场工作间歇及夜间均设专人值班。 八、原则上无成年人陪同的儿童不得进入工地;对进入工地的老人,要给予一定的照顾。 九、考古队员手机24 小时开机,随时应对突发事件。 十、发生安全事故,必须严格查处。做到事故原因不明不放过、责任不清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预防措施或措施不力不放过。

考古工地文物库房管理规定 一、库房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文物提取、入库的有关规定。提取文物进行保护、修复、研究应及时做好记录,注明文物的现状、损坏部位和损伤程度,拍照留档。 二、文物一经交接到库房,库房工作人员全面负责文物的安全。工作室无人时,必须锁门关窗。每天下班前,须将文物存入库区专库或保险柜中,因保护修复而不能入库的文物,要在当日安排值班。 三、未经主管领导或负责人批准同意,不得将非库房人员带入存有文物的实验室或工作室。 四、在对文物进行保护修复之前,应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经主管技术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在保护修复和处理过程中,要预防可能破坏文物的因素,如果出现新问题和损伤,应保持原状,及时报告,并做好照相记录。 六、不得在文物上使用未经试验的材料和技术,文物的技术保护处理,均应以不改变文物原貌、最小干预、预防性保护为原则。

现场安全巡检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911 现场安全巡检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现场安全巡检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项目安全监督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所监督的工程进行安全巡检,每次巡检的内容须及时填入该工程的"监督工作手册"中。 2、安全巡检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安全监督过程中,要始终贯彻"查思想、查制度、查人员落实、查措施、查隐患"的"五查"制度; (2)检查使用的施工机具及安全网是否按规办理并持有准用证; (3)检查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已经接受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并持安全知识考核合格证,施工单位是否坚持开展定期的安全教育活动; (4)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已按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并依时参加年审培训; (5)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组织工程施工,及时发现并纠正施工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6)检查施工现场严格按规定在项目实施前编制高支模系统工程、临时用电、深基坑支护、人工挖孔桩及大型起

质量工作巡查管理制度

质量工作巡查管理 制度 1 2020年4月19日

青岛******公司 质量工作考核管理制度 QTG- A/0版 受控状态:............. 接收部门:............. 发放号:............. 编制:审核:批准: 日期:日期:日期:

1 目的 为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员工质量意识,促进全员参与质量管理,各岗位员工按要求进行工作,规范对员工工作和生产的产品质量状况检查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仓库、生产车间的产品质量检查,同时也适用于对现场操作工的工作状态检查,涉及所有与产品质量有关的过程(生产过程、产品搬运和防护、材料及成品贮存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3 职责 3.1副总经理牵头组建质量工作检查小组; 3.2 质量工作检查小组负责对相关部门现场管理及人员工作状况进行检 查,每周检查一次; 3.3 质管部长负责汇总检查结果,副总经理按照考核制度进行考核,合理 对部门或者个人进行处罚和奖励。 4 术语 无 1 2020年4月19日

5 检查内容和要求 5.1生产车间检查 5.1.1产品生产状况检查 a)车间原料规格型号及质量状况检查; b)各生产工序质量要点检查; c)生产成品、半成品质量状态检查; d)半成品、成品包装状况及标识状态检查; 5.1.2生产车间现场管理及员工工作状况检查 a)生产现场分区及原料、产品放置状况检查; b)生产自检状况及记录检查; 5.3仓库管理检查 5.3.1仓库(原料库、半成品成品库、备件库)现场管理状况检查; 5.3.2仓库内产品摆放规范检查(限高要求、管理制度落实状况); 5.3.3仓库产品包装标识状态检查; 2 2020年4月19日

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原则的探讨

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原则的探讨 罗哲文 不可移动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且随社会发展和文明程度提高而备受关注。中国到目前为止,由国务院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1271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公布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约7000多处,还有市县级保护单位和登记的文物,更是数量巨大。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重申“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这个原则写入法律已经有20多年了,但是对它的理解仍然有许多歧义,尤其遇到具体实例,则见仁见智,众说纷纭。《中国文物报》2002—2003年的讨论非常热烈,从一个侧面说明这个问题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层面都还有探讨的余地,应该首先在从业人群中尽快达成共识。随着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和国民整体素质的提高,国家和地方政府极大地增加了对文物保护维修资金的投入,使得达成共识的目标更为迫切。本文首先通过历史记录梳理业内专家对这一问题的认识过程和他们取得的成果,然后尝试从保存和延续文物历史真实性的角度对“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进行阐释。 一、不同时期的法律表述 1961年3月4日中国国务院颁布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条例共18条,主要内容有:规定了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重要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等,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反映各时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受国家保护。规定了分级公布文物保护单位。规定了在古建筑、石窟寺等(包括建筑物的附属物)进行修缮、保养的时候,必须遵守恢复原状或者保存现状的原则。规定了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纪念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须作其他用途应经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单位要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1982年11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其中第十四条规定: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墓葬、石窟寺、石刻等(包括建筑物的附属物),在进行修缮、保养、迁移的时候,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第十五条规定:这些单位以及专设的博物馆等机构,都必须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 2002年10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法律文件对文物保护原则表述的区别反映了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和与之相适应的人们认识的进步脉络。 二、历史的简要回顾 中国近-古学和建筑学基本上是同时起步的,取得初步成果的时候,首先是建筑学家又开始了保护我国珍贵的古代建筑的尝试,成为我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最初实践。从那时起,70余年来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广大建筑学家、考古学家、历史学家、艺术史学家、管理工作者和其他专业人士已经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 首先从文物保护的目的角度考察,20世纪30年代,我国最初进行古建筑保护的建筑师,出发点有三,一是对祖国的热爱,二是认识到古建筑特有的对于某一历史时期的社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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