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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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 (以下简称“市直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市直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河南省关于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和要求,使用本级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在职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四条市直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备案制度。市直各单位培训部门应将本单位下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

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审核,并于每年11月5日前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

第六条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应于年度11月25日前对市直各单位上报的培训计划予以审核,同意开展的,出具备案意见书。

第七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班次及调整培训预算的,应按程序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市直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费用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市直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四)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市直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下训一级,不得下延至县(市、区)以下单位。

第十二条市直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尽量利用本单位内部场地,如本单位场地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可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和定点饭店承担培训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在市外举办培训。

第十三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四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房间以标准间为主,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五条市直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自主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报销结算

第十六条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备案意见书、本单位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市直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弄虚作假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讲课费原则上划转到授课人员的个人借记卡上。

第十八条培训费应当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市直各单位经济分类科目-培训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市直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条市直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直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市直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市委党校组织的干部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市直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是贷款人为解决借款人临时性的消费需 要而发放的期限在1年以内、金额在2万元以下、毋需提供担保的人民币信用贷款。贷款人是指中国工商银行各开办个人小额短期信用 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借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一、借款人条件 申请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的借款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 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月工资性收入需在1000元以上),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所在单位必须是由贷款人认可的并与贷款人有良好合 作关系的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且需由贷款人代发工资; 4、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5、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牡丹信用卡或活期储蓄帐户; 6、与贷款人签定同意从其牡丹信用卡或活期储蓄帐户中扣收贷 款的协议;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的期限、利率 (一)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 (二)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短期

贷款利率执行,上浮幅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在贷款期间遇利率调整时,执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档次利率计息。 (三)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额度起点为2000元,贷款金额不超过借款人月均工资性收入的6倍,且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一般不办理展期。确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不能按期还贷的,经贷款人同意可予以展期一次,且累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展期前的利息按原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展期后的利息,累计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6个月贷款利率计息:超过6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1年期贷款利率计息。 三、贷款的申请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1、贷款申请审批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支持对象:40岁以下青年初次创业的小额贷款;40岁以下青年企业家二次创业的中小企业贷款。 □贷款额度:每人单笔贷款额度一般在10万元以内,最多不超过100万元;青年创办的中小企业贷款单户额度一般在500万元以下,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贷款利率:对于纳入省、地(市)、县政府信用平台的项目,实行优惠利率。转贷款模式下的微贷款利率,由开发银行和地方合作银行确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青年贷款利率优惠。

西安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西安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市财发〔2014〕11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参照《陕西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市级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行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市级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举办的培训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级机关,是指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和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

门制定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应当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市级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它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参训人员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

关于印发《青海民族大学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青海民族大学文件 校字〔2019〕25号 关于印发《青海民族大学培训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青海民族大学培训费管理办法》经2019年5月6日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原则通过,经修改后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传达,遵照执行。 青海民族大学 2019年7月5日

青海民族大学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 号)、《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青财行字〔2017〕657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由学校各单位承接举办、承 办校外单位委托的短期岗位培训、任职培训、入职培训、专门业 务培训(讲座)等。不包括教职工参加的校外培训。 第三条各项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校内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四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培训举办、承办单 位应编制培训预算表(见附件1),需列明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工作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按培训审批级别进行审批后施行。培训审批级别如下表所示:

第三章培训费支出标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教师的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用。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按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进行报销。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

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中国XX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务种类 第三章账户的开立与销户 第四章存款与取款 第五章计息及利息税 第六章特殊业务 第七章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八章储蓄存款的继承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目录) 第一条为加强储蓄业务管理,根据《储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等相关法律法规及XX银行的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储蓄是指个人将其拥有的人民币(外汇)存入经营储蓄业务的营业机构,营业机构为其开具存款凭证(存单折、借记卡、准 贷记卡等),个人凭存款凭证和预留支控方式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 营业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第三条营业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

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经营储蓄业务的营业机构和从事储蓄业务的人员须遵 守本办法规定开展业务。 第二章业务种类(目录) 第五条储蓄业务的种类 (一)人民币(外汇)活期储蓄存款; (二)人民币(外汇)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三)人民币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含教育储蓄); (四)人民币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 (五)人民币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 (六)人民币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七)人民币(外汇)个人通知存款(含“双利丰”个人通知存款); (八)经有权部门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 第六条人民币(外汇)活期储蓄存款是存款时不限定存期,可 随时存取的业务。人民币活期储蓄存款起存金额为1元,外汇活期储蓄存款起存金额为不低于20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 第七条人民币(外汇)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是存款时约定存期,一次存入本金,全部或部分支取本金和利息的业务。人民币整存 整取定期储蓄存款起存金额为50元,存期分为三个月、半年、一年、

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等规定和要求,使用本级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在职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备案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应将本单位下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审核,并于每年11月1日前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备案后实施。

第六条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应于每年11月20日对各单位上报培训计划予以审核,同意开展的,出具备案意见书。第七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班次及调整培训预算的,应按程序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费用支出。(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100 、伙食费80、场地费和讲课费70、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50,合计30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借记卡业务健康发展,加强管理、规范业务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储蓄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国银联《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记卡是我行发行,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使用的借记卡。借记卡具有消费结算、转账汇款、存取现金和投资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结算工具,必须先存后支,不提供透支服务。 第三条凡经办借记卡业务的我行各分支机构均须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借记卡业务分三级管理,即总行、分行、支行。 第五条开展借记卡业务必须有专门的借记卡业务管理部门和稳定的具有银行专业知识的队伍。 第六条各级借记卡管理部门要建立严格的请示、汇报、登记制度,对借记卡业务中发生超过权限的业务,要及时向本行有关领导或上级行请示,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行汇报,日常业务中发生的一些重要问题或事件要及时登记,遇重大情况要迅速逐级报告总行。 第一节总行管理 第七条总行是全行借记卡业务的管理机构。 第八条总行零售业务部主要职责: (一)根据相关金融法规,制定、修改借记卡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借记卡发展总体战略,提出业务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审查批准各分行开办借记卡业务,组织、指导、考核各分行的借记卡业务工作,监督检查借记卡业务的发展情况,组织业务培训。

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直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各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所属机构,是指与财政部门存在经费领拨关系的二级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培训费实行预算管理。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应于每年3月1日前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XX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最新版)

XX银行XX分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XX银行XX分行投资银行业务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总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由《XX银行XX分行投行业务准入标准实施细则》和《XX银行XX分行投资银行业务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组成。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规范的投资银行(以下简称“投行”)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模式: (一)理财类:以我行名义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的方式。 (二)代理信托类:指我行接受信托公司的委托,提供融资类信托计划的资金收缴、资金退付、信托期满的本金及收益支付、代为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以及由此派生的相关服务并收取费用。 (三)投融通类:指我行通过对企业的融资需求进行结构化设计,充分利用表外资金,提供多元化投融资选择,并利用融资过程中不同类型的结构化增信措施,为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四)其他:其他利用我行网络渠道和客户资源,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可能对我行声誉造成影响的,均参照本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依法合规经营原则。各级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

章等相关规定开展投行业务,切实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积极保障客户和我行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集中发起原则。投行业务由二级分支机构申报,由省分行公司业务部集中发起管理,各相关业务部门协作配合。辖内分支机构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得擅自开展投行业务。 第五条科学与集体决策原则。投行业务决策采取集体审议方式,确保独立运作、专业化和客观公正。 第六条流程化管理原则。投行应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进行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 第三章准入标准 第七条理财类准入标准 开展理财类投行业务须符合以下准入标准: (一)客户准入标准,包括风险承担主体和目标权益类标准; (二)第三方合作金融机构准入标准,包括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及保险公司等。 第八条代理信托类准入标准 开展代理信托类投行业务须符合以下准入标准: (一)客户准入标准,包括风险承担主体和目标权益类标准; (二)信托公司准入标准。 第九条投融通类准入标准 开展投融通类投行业务须符合以下准入标准: (一)客户准入标准,包括融资方、出资方准入等;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率,切实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和《2010-2020年宁夏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等,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综合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是指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自治区人大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自治区本

级各单位”)。 第四条自治区本级各单位举办培训要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从严控制培训项目、内容、人数和天数,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培训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自治区本级各单位要建立培训编报、审批和备案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培训计划调整情况要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后一个月内报上述三个部门备案。 第七条自治区本级各单位举办培训,必要时可将培训对象下延至市、县(区)级。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2015年10月,中央修订印发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精准化、科学化、规范化提出了更高要求。2016年12月,中央重新修订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为此,我区《办法》一些具体条款与《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所冲突,我们在反复研究《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公务员局,通过广泛调查研究和反复征求意见,决定对我区培训费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 (一)培训费办法适用的单位范围将与中央一致。 本次修订后的《自治区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适用的单位范围将与中央完全一致,即“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 各类培训”执行范围为自治区国家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非参公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二)与会议费联动提高综合定额标准。 中央2016年《办法》提高了培训费的综合定额标准,2017年3月,财政厅联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对2015—2016年区直单

位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度调研,各单位对区内400元、区外450元(含讲课费)的综合定额标准普遍反映较为突出,特别是在北京、上海、浙江等发达省区举办的培训,180元的住宿费难以保证需要。按照差旅住宿费和会议、培训住宿费标准要联动的要求,结合执行中面临的实际问题,因此,建议将区内综合定额标准提高到与新修订的三类会议费标准一致,即400元/人·天(不含讲课费),同时参考已出台新培训费标准的省份,将区外综合定额标准拟定为550元/人·天(不含讲课费)。 我区2014年培训费综合定额区内标准为400元/人·天(含讲课费),经统计测算,2015-2016年的讲课费支出占整个培训费支出的8%-10%,为此,本次修订后,区内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拟定为400元/人·天(不含讲课费),与新修订的三类会议费标准一致,基本满足了区内培训的需要,因为不含讲课费,在旧标准的基础上实际上有了一定的提高;同时,区外培训综合定额标准由400元/人·天(不含讲课费)提高至550元/人·天(不含讲课费),增幅约37.5%,与中央三类(处级)培训综合定额标准一致。 【拟定方案】在我区2014年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 单位:元/人·天

最新-商业银行业务管理制度 精品

商业银行业务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的业务管理制度是按照一定的原则、程序和方法,从人力、资金、物资设备和信息对货币信用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监督和调节,从而达到以尽量少的投入耗费、取得最佳效果而进行设计的规范化的制度。 (一)商业银行业务管理的任务 商业银行的业务管理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任务: 第一,确定业务种类,制定管理制度。商业银行业务种类的设置应依据所属对象不同的特点,从适合于社会经济需求和有利于开展金融业务出发,确定业务种类以利于商业银行机构开展工作,更好地为客户服务。 第二,不断完善管理机构,提高银行的内部行政管理效能。完善商业银行系统业务管理机制的主要内容是:合理建立健全金融系统内部的管理机构和职能部门,改革系统内部的计划管理、资金管理、财务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等。 实行全面的业务管理、不断完善管理机构,对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商业银行的安全性意义重大。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往来,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关系。商业银行自身的业务特点决定了它在业务管理中心须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与相应的管理机构,才能在制度上保障商业银行的经营安全。 (二)存款业务管理制度必须遵循的原则 首先,必须维护存户的正当权益。商业银行存款是一种信用行为,它并不改变资金的所有权,只是资金的使用权的暂时转让。因此商业银行在吸收客户的存款时,必须维护存款户的正当权益,以保护一切存入银行的存款不受侵犯,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付给一定的利息,对居民个人储蓄存款还要严守保密,不得让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非经法定程序随意查阅。 其次,必须讲求存款服务质量。作为业务管理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存款业务制度中必然要求和规定商业银行讲求存款服务质量。办理存款的商业银行应当注意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工作,并依据存户的特点,安排合理的服务时间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中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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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培训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市、县及以下。 第十二条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三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四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臵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 —3—

医院培训费管理使用办法.docx

医院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参照《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卫计局培训费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我院相关科室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业务培训。 第三条培训经费预算由医院实行总量控制。各科室应遵 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禁无预算或者超预算安排支出。年度终了,培训经费结余一律注销。 第四条各科室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节约培训资源,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各科室应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实行先审批、后培训。各科室制订的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各科室应在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报业务主管科室审核,由院班子会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不得调整。因工作需 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主管科室和院班子会审批。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培训费是指各科室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 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培训举办单位在核定培训班经费预算时,人数含参训人员、工作人员和聘请的授课老师等。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培训,若培训要求食宿自理的,培训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由所在单位按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 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八条参训人员赴外地参加培训,往返的差旅费由单位按规定报销。 第九条除上级部门及项目支持的有明确标准以外,培训经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调剂使用。各科室应在综合定

国企培训费管理规定

培训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组织的为履行职责所需的更新知识、提升工作能力的各类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组织培训要注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节约培训资源,对培训实行内部统一管理。 二、培训费用标准 第四条培训费是指组织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租用培训场地的费用支出。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费用以外与培训相关的必要支出。 第五条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实行分项核定、总额控制。 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住宿费150,伙食费80,其他各项费用70,合计300,单位:元/人·天。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伙食费不允许调高使用。市内培训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5天以内(含5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5天以上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5%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和离开时间,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六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 (二)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l000元; (三)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四)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七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八条培训场所的选择,原则上就近挑选能满足相应培训需要的价位较低的场所组织培训。

银行自助设备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自助设备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助设备业务管理,提高自助设备运行效率,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联《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xx 银行现金清分和冠字号码留存管理办法》、《xx银行冠字号码查询涉假纠纷处理操作细则》、《xx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个人金融部涉及多家供应商的设备集中采购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助设备业务管理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流程”的原则,以实现管理规范化、操作标准化、选型科学化、布局合理化。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自助设备业务服务和管理。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自助设备业务是指通过自动柜员机、多媒体自助终端、货币兑换机、自助开卡机、远程视频柜员机(VTM)等自助设备,运用计算机、通信等技术手段为客户提供存取款、查询、转账、支付结算、修改交易密码、IC卡电子现金及行业应用、货币兑换、开卡、电子渠道签约、投资理财等各类自助式金融服务的电子银行业务。 第五条自助设备业务运营管理包括业务维护、设备配置、结账加钞管理、密码钥匙管理、账务差错处理、吞卡处理、设备上下线及业务资料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自助设备按服务类型分为现金类自助设备(以下简称现金设备)和非现金类自助设备(以下简称非现金设备)。现金设备是指自动取款机、自动存款机、存取款一体机等包含现金功能的自助设备,非现金设备是指多媒体自助终端、自助充值机、自助缴费机等不包含现金功能的自助设备。 第七条自助设备按安装场所可分为在行式和离行式。在行式自助设备是指在银行网点内运行的自助设备,包括布放在网点营业区域内的自助设备和集中布放于自助服务区的自助设备。自助服务区与网点营业区相连、具

培训费用管理办法

培训费用管理办法 1总则 1.1 为加强培训经费管理,合理使用培训经费,特制订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培训经费的管理。 1.3 管理职责 1.3.1 在制定年度计划时,由人资行政部分别确定各项培训所需的具体费用,并汇总为年度的培训预算,并对专项费用进行分配与监管,培训费用预算纳入人力资源部门年度费用预算中。 1.3.2 费用分配把握以下原则:知识、技能培训是重点;业务部门、设计部门的培训优先于服务部门、事务性部门;管理干部、专业技术骨干培训重于一般员工培训;上年度关键绩效领域发生重大不良事件且有能力不足因素的,应当首先满足该项目的培训 1.3.3 财务部负责培训经费的计提和报销审核工作。 2 培训经费使用范围 2.1 公派外出培训(进修)的学费、资料费。 2.2 公派学历教育费用。 2.3 专业对口或相关专业非公派学历教育费用。 2.4 教材开发、购置及印刷费用。 2.5 教学用品、用具、仪器、设备购置或租赁费。 2.6 讲师授课费、食宿费、交通费。

2.7 教学场地租赁费。 2.8 考试费。 2.9 其他与培训密切相关的费用等,如外派学习的食宿费、交通费等(按照财务报销标准执行) 3 培训经费使用办法 3.1 外出培训费用:指参加由社会组织的短期培训班、研修班(中期培训班)和学历教育班(长期培训班)发生地所有费用。 3.2 本单位内部培训费用:指参加由本单位组织的培训,包括聘请外部讲师、内部兼职讲师发生的费用,以及购买培训设施、用品等的费用。 3.3 培训过程中如需产生费用的,由公司培训管理人员填写培训费用申请单 4 培训经费支出使用程序 4.1 公派外出培训 公司统一安排外派的课程,参加外训的人员需先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书》。签订后从参加该课程的人员中选举一名组长统一填写好《外出培训申请表》及《借款借据》办理课程费用的借款手续,借款数额不得超过预估费用。课程结束后,组长到人资行政部拿《外出培训申请表》及填写好的《费用报销单》到财务报销,报销标准按照财务的具体标准执行。 4.2 个人自行参加的外出培训 4.2.1 个人自行参加的外出培训需由本人提前填写好《外出培训申请表》,获批并且签订《培训协议书》后到财务办理课程费用借款手续,借款数额不得超过预估费用。课程结束后,凭《外出培训申请表》及填写好的《费用报销单》

银行借新还旧贷款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洛阳银行贷款借新还旧业务 操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贷款业务管理,及时处置和降低、化解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借新还旧业务是指为降低和化解贷款风险,对因借款人财务状况困难而不能按期全额归还的贷款,对借款主体、担保方式、还款期限、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合同规定的还款条件按照借新还旧方式进行调整的处理手段。 第三条贷款借新还旧业务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有效重组原则:贷款借新还旧应有效降低信贷风险和减少贷款损失,借新还旧的贷款风险必须低于原贷款风险; (二)规范操作原则:贷款借新还旧业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操作和审批。 第二章适用对象、条件及模式 第四条贷款借新还旧业务适用的对象包括企事业法人客户、个人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客户群体。 第五条对下列具体情形,可以办理贷款借新还旧: (一)通过贷款借新还旧,可收回部分贷款本金或利息,且贷款担保效力不低于原担保; (二)贷款借新还旧后有利于贷款安全和借款人落实还款计划,通过贷款借新还旧能使原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存在的法律缺陷得到完善,或使信用贷款转化为担保贷款,或进一步增强担保的可靠性; (三)贷款借新还旧后担保、抵质押权不会丧失或削弱,而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将导致贷款担保或优先受偿权丧失; (四)变更借款人后贷款风险明显降低; (五)其他通过贷款借新还旧可以降低贷款风险的情况。 第六条对上述情形需要办理贷款借新还旧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重点扶持的行业;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且未发生实质性的、不可逆转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三)借款人经营稳定,经营性现金流足以作为还款来源; (四)在原贷款期限内未发生恶意拖欠利息、挪用贷款等情况; (五)加强担保措施,贷款担保效力不低于原担保。 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贷款借新还旧: (一)借款人逃废债务或恶意欠息; (二)借款人已进入破产程序; (三)借款人已严重资不抵债、濒临破产,且没有政府提供财政支持或新的投资者介入; (四)处于诉讼或执行程序中的贷款; (五)风险分类为损失类的贷款; (六)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办理贷款重组的情况。 第八条贷款借新还旧的模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原贷款条件无变化; (二)更换借款主体,保留原担保方式; (三)更换借款主体,更换担保方式; (四)更换有代偿能力的和意愿的保证人或更换更有价值、更容易处置的抵(质)押物; (五)追加保证人或抵(质)押物。 第三章期限及利率 第九条确定贷款借新还旧期限要考虑借款人综合还贷能力、借款人其他主要债务的构成及到期时间、抵(质)押物(权)价值及变现能力、保证人的代偿能力等因素,防止借新还旧期内贷款风险加大。 第十条贷款借新还旧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根据我行有关贷款利率规定执行。 第四章调查、审查、审批与办理

XX银行电话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电话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话银行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和本行《电子银行业务基本管理办法》,以及相关业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电话银行业务服务对象为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有正常业务往来、信誉良好的个人和企业客户。 第三条本行电话银行统一使用客户服务电话号码“96599”,提供7*24小时服务。 第四条电话银行系指使用计算机电话集成技术,利用电话自助语音和人工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行内转账、口头挂失、修改密码等金融服务的电子银行业务。 (一)自助语音服务系指客户按照电话银行语音提示,通过电话键盘选择服务功能,并输入业务处理所需要的各项数据,自助完成业务处理的服务方式。 (二)人工服务系指由业务代表通过电话为客户提供业务咨询、代客操作等服务的方式。 第五条电话银行的运营模式为自建模式。自建模式系指本行电话银行服务由本行自行提供和管理的运营模式。 第六条电话银行客户按客户类型不同分为个人客户和企 业客户。 第七条电话银行客户按是否签约可分为签约客户和非签 约客户。

第八条电话银行个人未签约客户可使用的功能包括账务 查询、贷款信息查询、金融信息查询、口头挂失、电话银行密码重置、短信银行签约、账务传真服务、业务咨询等。个人签约客户除以上功能均能使用外,还可使用电话银行进行转账。 第九条电话银行签约企业客户可使用的功能包括账务查询、银行承兑汇票查询、贷款信息查询、金融信息查询、传真服务、业务咨询等。未签约企业客户能使的功能仅为业务咨询。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十条本行电话银行业务实行总行统一管理,分、支行营销的模式。 第十一条总行零售业务管理部电子银行二级部主要职责(一)负责电话银行业务品种、功能的申报、开发、规划、标准设计。 (二)负责制定电话银行业务及管理相关制度。 (三)负责组织全行性电话银行业务培训和宣传。 (四)负责全行性电话银行业务的发展计划、营销组织、检查、考核和报表制作。 (五)负责电话银行业务安全和风险监控的指导和管理。 (六)负责与中国银监、同业、协会等有关单位开展电话银行业务往来和交流。 第十二条分行零售业务管理部主要职责 (一)结合当地市场特点制定电话银行业务营销、宣传方案。

亳州市市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亳州市市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安徽省省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市直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 第四条培训费是指市直机关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第五条市直机关举办培训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机关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经费安排 第六条市直机关培训经费原则上在本部门预算安排的会议费定额、综合定额中列支。 专门业务培训在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培训费中列支。 第三章计划编制和审批管理

第七条部门预算安排的培训经费,市直机关应建立年度培训计划编报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等)报经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实行。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报市财政局归口科室审核同意后,在部门预算安排的综合定额中列支。 市直机关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的1月15日前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市直机关培训,原则上在本部门预算安排的会议费定额、综合定额或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中的培训费中列支。特别需要市财政另行安排经费培训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每年9月底前,政府部门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依据、对象、内容、时间、参训人数、参训级次、经费概算、承担培训机构和意向协议),报市人社局审核(如选调县(区)、乡党委政府领导参加培训的,同时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其他部门报市委组织部审核。 (二)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对市直机关上报的培训计划的立项依据、合规性、培训规模和级次进行审核,于10月底前将审核意见通知市直有关单位,抄送市财政局。 (三)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的审核意见,将培训计划编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并按部门预算编报程序报市财政局归口科室审核。市财政局将审核后的培训计划汇总报分管组织、人社、财政的市领导审批。 预算执行中,市委、市政府决定举办的重大培训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按市级预算管理程序办理。 第九条市直机关应对部门预算会议费定额、综合定额以外安排的培训计划执行情况要认真总结(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管理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并于每年的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总结材料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网上银行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网上银行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明确公司办理网上银行支付业务的职责分工,加强内部牵制,规范业务流程,确保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上银行支付业务的操作人员分为经办员和审核员,具体职责和权限明确如下: 经办员为公司网上银行账户货币资金管理专责,由出纳担任,具体负责资金划转、账户查询、账户管理等,无审核的权限。 审核员为公司网上银行账户审核专责,由财务部指定专人担任,具体负责资金划转审审核、账户查询等,无经办的权限。 第三条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网上银行支付业务业务指南,熟练帐务系统使用方法和操作流程,防止出现差错。 第四条网上银行支付系统投入使用前必须报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 第五条经过批准,由公司财务部向相应网银业务金融机构提交办理业务的全部操作员名单和相应权限,并由金融机构对密码、密钥等认证工具进行初始设置。 第六条财务部领取密钥并向各操作员发放后,各操作员应立即对初始密码进行更改。

第七条用于网上银行支付系统的密码、密钥等认证方式视同单位银行预留印鉴管理,确保安全使用和保管。 第八条严禁使用无线上网设备或者在公共场场所办理网上银行支付业务。 第九条办理网上银行支付业务的计算机要每日进行病毒扫描,及时更新病毒库、安装补丁;设置开机密码和用户密码,禁止匿名用户登录和远程访问计算机,设置屏幕保护,下班后必须关闭计算机电源,避免他人对计算机进行操作。 第十条操作人员发现或得知网上银行支付系统出现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停止使用网上银行支付系统并通知财务部负责人,资金支付方式改为使用传统方式到金融机构网点办理业务,待金融机构明确通知系统达到安全工作要求并经财务部负责人批准后,再行开通使用网上银行支付系统。 第十一条操作和办理网上银行支付业务完成后,要立即从系统中退出,并将密钥等从计算机拔出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外出办理与网上银行支付无关的业务时,不得携带密钥。 第十三条网上银行操作人员要为操作系统设定复杂密码,不得使用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生日、房间号等作为密码,不得设置单纯由数字或字母组成的密码,不得使用排列有明显规律的密码;定期或不定期对密码进行更改,间隔期间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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