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认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软件企业认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软件企业认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双软企业需要提交的材料

●《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纸件材料需有骑缝章);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纸件材料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所填信息和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的承诺书(纸件材料法人签字\签章、加盖公章);

●企业开发及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请正确填写软件产品证书号:鲁DGY-****-****;企业主营业务中拥有软件著作权或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材料(纸件材料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企业拥有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证书较多,可以选择性上传);与用户签订的信息技术服务合同(协议)、软件销售合同等信息技术服务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认定年度上一年度的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说明以及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材料(上年度最后两月的“人员社保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保发票”);

●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申请认定年度上一年度和当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材料中须有“专

项审计报告”或包含“企业经营情况鉴证书”的企业年审计报告);

●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开发环境及技术支撑环境(自购或租用的软、硬件或开发设备需提交购买发票或租用合同)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经营场所购买或租赁合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制度文件列表;

●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ISO9000系列证书或CMM/CMMI评估证书;或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和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需求规格说明书、测试报告、用户手册等过程文档记录;

注:核对下列附件材料,请将各项附件依次上传!除“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doc)”外其他附件材料请以(.jpg)、(.doc)或(.PDF)格式进行上传,请勿上传压缩文件,请标记各附件名称。【附件可重点性上传,无需逐个上传,上传附件个数限制:18;谢谢!】

中小企业界定标准

我国中小企业界定标准 中小企业(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又称中小型企业或中小企,它是与所处行 业的大企业相比在人员规模、资产规模与经营规模上都比较小的经济单位。此类企业通常可由单个人或少数人提供资金组成,其雇用人数与营业额皆不大,因此在经营上多半是由业主 直接管理,受外界干涉较少。 中小企业是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载体,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 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不同国家、不同经济发展的阶段、不同行业对其界定的标准不尽相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而 动态变化。各国一般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对中小企业进行定义,质的指标主要包括企业的组织 形式、融资方式及所处行业地位等,量的指标则主要包括雇员人数、实收资本、资产总值等。量的指标较质的指标更为直观,数据选取容易,大多数国家都以量的标准进行划分,如美国国会2001 年出台的《美国小企业法》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为雇员人数不超过500 人,英国、欧盟等在采取量的指标的同时,也以质的指标作为辅助。 中国 2011 年6 月18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 收入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 员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 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零售业。从业人员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

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

受理号: 认定号: 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 (试行) 企业名称(盖章): 所在地区: 申请日期: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制

填写说明 一、企业应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如实填写本申请书。企业名称 须填全称。 二、“所在地区”是指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三、受理号、认定号、认定意见由省级主管部门填写。 四、“申请企业经营情况”、“申请企业研发水平”、“申请企业人员构成情况”应 当填写企业申请认定年度上一年度情况,其他项填写申请认定时的情况。实际年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填写。 五、申请书中“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月平均职工总人数=(月初职工总人数+月末职工总人数)÷2 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当年各月平均职工总人数之和÷12 六、企业应按规定的时限要求,将申请书纸质版(按A4纸规格装订)和 电子版提交至省级主管部门。电子版与纸质版内容须完全一致。七、申请书封面注明盖章处,须加盖公章,复印无效;申请书纸质版须加 盖骑缝章。 八、除另有说明外,申请书中栏目不得空缺,无内容时填写“无”。

一、申请企业概况 企业名称 (中文) 企业名称 (英文) 企业网址 注册地址注册日期 注册资金(万元)(注明币种) 组织机 构代码 工商 注册号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办公电话/ 传真 手机 身份证号/ 护照号 企业负责人办公电话 /传真 手机电子邮箱 联系人办公电话 /传真 手机电子邮箱 企业性质□国有□外商独资□中外合资□民营□其他 是否上市企业□是股票代码:___________ □否 所在软件园区 或高新技术园区 是否高新技术企业□是 □否 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日期 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证书号 企业主管税务 所(国税) 税务登记号企业主管税务 所(地税) 税务登记号 主要股东及持股情况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员工持股情况管理人员 持股人数(人) 持股比例(%)技术人员 持股人数(人) 持股比例(%)其他人员 持股人数(人) 持股比例(%)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5.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须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6.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新办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免三减半)软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是从获利年度,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利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按规定逐年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的年度。如果获利年度中间有亏损的应连续计算。 如:某企业2000年成立,当年亏损100万元,2001年盈利30万元,2002年亏损50万元,2003年盈利120万元。该企业开始获利年度为2003年,因为2001年虽然有盈利但是不足弥补2000年的亏损,而2003年将2000年和2002年发生的亏损弥补以后开始有盈利。 软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减半征收? 问:我公司认定为软件企业后,企业所得税是不是减半征收? 答:根据《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你公司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中小企业界定标准-徐亮

评论文章中小企业界定标准、概念和小企业的特点和作用 一、中小企业的概念和界定标准近年来,中小企业在世界各国迅猛地发展起来,越来越表现出惊人的活力和强大的生命力,在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小企业得到各国政府的广泛关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课题。那么,什么是真正意义上的小企业呢?理论上讲,小型企业是指劳动力、劳动手段或劳动对象在企业中的集中程度较低,或者生产和交易数量规模较小的企业。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存在大、中、小三种企业类型的划分,但在确定大中小的标准上,应当使用一个相对性原则,即企业所处的地域、行业和时间的不同,划分的标准就不同。美国和英国在定义小企业时,既有定性标准又有定量标准;有些国家则直接采用定量标准来定义小企业,如日本、德国、意大利等;我国在2002年6月29日召开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对中小企业概念重新作了界定,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同时该法还规定,我国中小企业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并结合行业特点来划分。由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共同研究制定新的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正式出台。针对标准的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新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不但包括了工业,而且进一步包括了第三产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因此从法律角度上的确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中小企业的法律地位,更加准确的界定了我国中小企业的范围。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建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对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交通运输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邮政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住宿和餐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二、中小企业的作用小型企业由于其自身特点,在扩大就业,活跃城乡经济,满足人民多样化和个性化需求,进行科技创新,优化产业结构,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促进作用,除此之外,还要特别强调以下几点:1.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是市场力量演发的催化剂。在中国渐进式改革的过程中,市场力量的成长不是一步到位的,首先依靠的就是民营中小企业,因为民营中小企业符合比较优势,具有自生能力,起到了一种类似“鲶鱼效应”的作用,使得整个中国经济朝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向演进。

关于印发《厦门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厦门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科联字[2001]5号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落实国家和我市发展软件产业的优惠政策,促进我市软件产业发展,根据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厦府[2001]综25号),对原厦门市科委、厦门市国税局、厦门市地税局印发《厦门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厦科发字[2000]第13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厦门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厦门市国税局厦门市地税局二00一年三月三十日 厦门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落实国家和我市发展软件产业的优惠政策,促进我市软件产业发展,根据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5号令),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以及登记备案的软件产品,均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主管部门和认定机构 第三条厦门市科委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全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的工作,其职责是: 1、指导、监督和检查我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 2、会同市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厦门市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批准经审查合格的软件产品。 3、公布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4、受理我市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四条厦门市软件行业协会作为厦门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机构,负责对我市软件企业的认定和软件企业年审的组织工作以及软件产品登记工作。其职责是: 1、受理本市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和软件产品的登记申请; 2、组织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审,审查软件产品登记申请材料; 3、提出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初选名单以及软件产品审查合格名单; 4、将需报批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名单报市科委审核。 对于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外资股份占50%以上的或年营业收入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分支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负责有关认定和年审工作,初选名单报信息产业部审核。 进口软件产品(含进口软件本地化产品)的登记申请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统一受理,经信息

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信部联产[2000]9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软件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特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及管理办法》 (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b5E2RGbCAP 鉴于当前各地软件企业和软件行业协会的实际情况,软件企业的认定工作暂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一级进行,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扩大到地级市。p1EanqFDPw 附件: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十月十六日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励软 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以下简称“政策” ) ,制定本办法。DXDiTa9E3d 第二条 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 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RTCrpUDGiT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 法,信息产业部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主要职 责是:5PCzVD7HxA (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建议,确定各地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并公 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名单;jLBHrnAILg (二)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五条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 责是: 1/9

双软企业认定申报方案

双软企业认定申报方案 一,政策依据 (2) 二,认定流程 (13) 一,政策依据1:《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以下简称国发18号文件)印发以来,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快速发展,产业规模迅速扩大,技术水平显著提升,有力推动了国家信息化建设。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还存在发展基础较为薄弱,企业科技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不强,应用开发水平急待提高,产业链有待完善等问题。为进一步优化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环境,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培育一批有实力和影响力的行业领先企业,制定以下政策。 一、财税政策 (一)继续实施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即对于超过3%的部分奉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相关营业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并简化相关程序。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四)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 (五)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因集中采购产生短期内难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用资金问题,采取专项措施予以妥善解决。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六)对我国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进口料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保税政策。 (七)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比照国发18号文件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云南双软认定指南_昆明智慧星知识产权(精)

第一部分软件企业认定申报指南 一、企业认定后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1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 二、软件企业的认定条件、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了企业法人的企业;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三、软件企业的申报程序【代理机构填写】 (1申请企业认定需登陆https://www.360docs.net/doc/c98730009.html, ,下载企业用户使用的“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并进行安装; (2打开“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在菜单“申报受理”中选择企业申报,进行申请表填写,然后自查无误后点击保存; (3在“资料查询”中选择企业信息,进入后滚动上下页可以看到企业填写后保存的申报表内容,同时可打印出文本; (4企业向所在省市认定机构提交申报表的电子文本时,需联系当地软件行业协会取得上报材料的要求方式或递交通道,将企业填写的信息点击鼠标右键分别选定“导出数据”和“导出文档”后,以邮件或其它方式交到认定机构进行受理。 四、申请企业认定应提交下列材料 (1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表二份(打印并盖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份(申报时请携带原件; (3上一年度12月份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各二份,加盖财务或公章; (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指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软件开发合同等复印件各二份; (5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复印件二份; (6提供占全年总收入35%以上的软件销售发票清单二份(列出的清单中自产软件销售金额要占到软件销售总金额的50%以上, (7大专以上人员的名单二份,加盖人事章或公章;

软件行业需要的资质认证

软件行业需要的资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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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行业需要的资质认证 软件行业资质认证,包括如下: 【双软企业认定】软件产品认证、软件企业认证 【软件行业能力资质(三标管理体系)】CMM/CMMI、ISO9000 【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国家区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CISCO认证(网络安全:CCNA认证CCSP认证CCIE认证/ 网络设计:CCNA认证CCDA认证CCDP认证)】 【信息产业部安全服务资质】 【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安全生产许可认证】 【AAA级信用企业】 https://www.360docs.net/doc/c98730009.html,/index.asp 安徽省软件行业协会网站 【双软企业认定】软件产品认证、软件企业认证 https://www.360docs.net/doc/c98730009.html,/ 中国双软认定网 (1)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 2 ) 软件企业的申报程序 1)申请企业网上申报,下载企业用户使用的“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并进行安装; 2)打开“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在“申报受理”中选择企业申报,进行申请表填写;

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指南教程文件

附件2 江门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认定申报指南 (一)项目背景:为了加快推进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和一批新型创业孵化模式的众创空间建设,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根据《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江门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的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江科〔2015〕209 号),开展江门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认定申报工作。 (二)申报对象:对建成的江门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进行认定评审。对之前被认定为在建的江门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可申报建成认定验收,通过验收的可认定为建成江门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 (三)申报条件: 1、独立的运营机构。运营机构必须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具备承担为入驻企业提供基本的创业服务的能力,拥有一支能够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的专业队伍。 2、固定的办公场所。拥有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 平方米)的固定场所,能够为广大创业者提供不少于50 个工位的创业场所,正常运营后企业入驻率应达到50%以上。场所设置一般在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科技产业园、文化创意产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基地等区域。 3、良好的配套设施。众创空间的场所原则上应为管理服务机构自有或租期三年以上,并为入驻企业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及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活动场所。公共办公场所面积原则上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10%。 4、便捷的服务体系。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注册、培训、融资等相关的高效便捷服

务。有免费的互联网高带宽接入服务,可以用于创业服务的各类公共软件和开发工具,有实用的各类培训师资及教程,有相关具备合法资质的投融资机构,能够为创业企业项目孵化提供一站式服务。 5、有明确的可供考核的创新创业指标,如新增孵化科技企业数、区域拥有授权专利数和技术合同成交额等。 (四)申报资料: 1、江门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认定申报表。 2、众创空间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众创空间管理和运营制度、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上年度财务报表等文件复印件。 3、孵化场地证明材料(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企业孵化场地,需提 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建设布局图、场地实景图片3张以上)。 4、管理团队名册及证明材料(核心管理和服务人员的聘用合同等)。 5、在孵项目(企业)名录清单及证明材料(入孵合同等)。 6、众创空间与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法律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咨询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等金融机构),或与孵化器、科技园区签署的为在孵项目服务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7、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存款证明、设立孵化资金的文件、孵化资金管理文件、已投资案例证明、与投资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等)。 8列举一二个特色孵化案例。 注:请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敏感内容可遮盖。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规定试行修订稿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 理规定试行 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第四条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直辖市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建议,确定各地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并公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名单;(二)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地(市)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二)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四)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第六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推荐,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为软

广东省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广东省软件产业的发展,鼓励自主创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本办法认定的软件企业、软件产品,是其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的依据。本办法认定的软件企业即为高新技术企业,不另行认定。 第三条由广东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组成9~11人的专家认定委员会,负责本省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审核认定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四条软件企业认定条件 1、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50%以上; 3.软件企业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含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4.企业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总收入的5%以上; 5.企业必须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 第五条软件产品认定条件 1.软件产品是指企业自行研制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制作的、用于销售的软件; 2.软件产品的形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等)。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六条申请软件企业认定的,须提交如下文件: 1.广东省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含申报软盘);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能说明企业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如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软件版权登记证书、局以上主管部门的鉴定证书、国家有关部门的评测报告或其他能说明申请企业拥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七条申请软件产品认定的,须提交如下文件; 1.广东省软件产品认定申请表(含申报软盘);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能说明企业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如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软件版权登记证书、局以上主管部门的鉴定证书、国家有关部门的评测报告或其他能说明申请企业拥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八条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按企业自愿申请,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核,省专家认定委员会认定四个步骤进行。 第九条广东省科技行政部门受理申报文件,并按照本办法组织有关认定工作。 第十条经认定合格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由广东省科技行政部门颁发软件企业证书和软件产品证书。 第四章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自认定之日起,可享受国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操作按《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足”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和省财厅转发的粤财法[1999]49号文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程序参照认定程序进行。不符合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条件的,取消其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资格;如发现弄虚作假的,收回该企业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证书,并报请税务部门取消其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同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2011最新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整理)

2011最新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整理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

软件企业年审申报指南

软件企业年审申报指南 一、年审制度 软件企业在取得软件企业证书后须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在双软认定网站发布公示, 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及优惠。 二、年审的企业前期准备工作 (1)登录中国双软认定网,下载与软件企业认定相同的申报系统,按照软件企业的申请表进行填写。 (2)将填写后的年审申报表电子版发给当地软件行业协会,其它要求的纸面材料须到协会办事窗口提交。 三、企业年审应提交的材料 (1)软件企业年审申报表二份(请打印并盖章); (2)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二份(申报时请携带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份(申报时请携带原件); (4)上一年度12月份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各二份;(加盖财务或公章) (5)企业开发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指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软件开发合同等复印件各二份;(其中一项即可)

(6)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复印件二份;(7)提供占全年总收入35%以上的软件销售发票清单二份(列出的清单中自产软件销售金额要占到软件销售总金额的50%以上),并根据协会要求提交其它材料; (8)企业大专以上人员的名单二份。(加盖人事章或公章) 四、上报材料装订要求 复印件及表格全部用A4纸、分两份装订,每份顺序是: (1)软件企业年审申报表; (2)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5)拥有合法知识产权证明的材料(指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软件开发合同等); (6)发票清单、发票及相关资料复印件; (7)大专以上人员名单;

关于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关于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我国已经确立了计算机软件产业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为了鼓励软件产业的发展国家先后出台了多个法律法规和优惠政策。与此同时,由于认证程序较复杂,需要准备的文件较多,软件企业大多需要由专业的版权代理机构代理进行认证工作,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软件产品 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软件产品登记生效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经版权登记生效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版权又称著作权,版权包括作品版权和软件版权。版权登记是作者的无形资产,也是代表自身价值最好的证据。每位版权作者都一样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而汇桔网

中小企业界定标准

中小企业界定标准、概念和小企业的特点和作用 04工商管理顾云峰 一、中小企业的概念和界定标准 近年来,中小企业在世界各国迅猛地发展起来,越来越表现出惊人的活力和强大的生命力,在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小企业得到各国政府的广泛关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课题。那么,什么是真正意义上的小企业呢?理论上讲,小型企业是指劳动力、劳动手段或劳动对象在企业中的集中程度较低,或者生产和交易数量规模较小的企业。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存在大、中、小三种企业类型的划分,但在确定大中小的标准上,应当使用一个相对性原则,即企业所处的地域、行业和时间的不同,划分的标准就不同。美国和英国在定义小企业时,既有定性标准又有定量标准;有些国家则直接采用定量标准来定义小企业,如日本、德国、意大利等;我国在2002年6月29日召开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对中小企业概念重新作了界定,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同时该法还规定,我国中小企业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并结合行业特点来划分。 由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共同研究制定新的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正式出台。针对标准的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新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不但包括了工业,而且进一步包括了第三产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因此从法律角度上的确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中小企业的法律地位,更加准确的界定了我国中小企业的范围。 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建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对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交通运输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邮政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住宿和餐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二、中小企业的作用 小型企业由于其自身特点,在扩大就业,活跃城乡经济,满足人民多样化和个性化需求,进行科技创新,优化产业结构,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促进作用,除此之外,还要特别强调以下几点: 1.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是市场力量演发的催化剂。在中国渐进式改革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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