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理解与适用的系列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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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条例》第一章条文理解与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理解与适用】:本条明确规定制定本条例的目的,一是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二是保

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同时将制定本条例的法律依据给出说明,即制定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这里的有关法律主要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就业促进法》等,不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理解与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例使用的范围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纠纷处理问题,其

他纠纷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第二款是对“农民工”这一法律概念的定义。即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需具备

两个条件,一是户籍在农村,二是在农村有固定居住场所。城市居民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不能成为农民工,其工资支付问题,不使用本条例。但如果是城市居民(无固定工作)与农

民工同时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那么他们工资的拖欠问题如何解决,条例中没有规定,本人

认为,这种情况可以比照本条例规定与农民工工资一起解决。

第三款是对“工资”的定义,工资就是指劳动报酬,是指农民工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的是其创造的社会价值的货币表现。本人理解,在现行体制下通常不包含社会保险。

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理解与适用】:本条规定了农民工主要享有的权利和需要承担的义务。权利是按时足额获

得工资,义务是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制度,按时

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任务,包括保守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

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

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理解与适用】:本条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的分工和责任。将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的解决成效,纳入政府有关部门考核和监督的内容,最大限度的调动政府部门的主观能动性,提高了

解决问题的效率。让我们看到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的解决,可以通过政府主导下调解解决,

大大降低了农民工讨要工资的成本,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减少诉讼案件,节约司法资源。

第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

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理解与适用】:本条规定只要体现条例制定的指导原则和立法宗旨。

第六条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

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理解与适用】:条例赋予了用人单位一项法定义务,即用人单位需要履行对农民工劳动用

工进行实名制管理。实名制管理的内容包括核查农民工的身份信息、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做

好农民工实名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农民工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

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用工结束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信息。这些信息,用

工单位需要在招用农民工时就必须完成,不能先试用再登记,而且登记的范围覆盖所有农民工。这些规定有利于相关监管部门掌握农民工劳动的真实情况,也有利于相关监管部门保障

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因工资支付标准、时间等约定不明确引发的工资支付纠纷,可以通

过签署劳动用工合同予以约定。进行实名制登记管理,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使用童工及其他

违法人员的法律风险。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

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

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

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

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

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理解与适用】

本条第一款:条例赋予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权利,有权查处拖欠农民

工工资案件。这项权利包括查处实名制登记执行情况,用工合同签署情况,是否存在工资拖

欠情况,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支付工资,否则可以对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本条第二款:条例赋予了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本职能部门职责管辖领域内的农民工用

工情况进行自查自纠,解决工资拖欠问题。

本条第三款: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专项监督管理,是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

定内容的延伸,将其从项目立项可行性报告审批、资金筹措方案制定、财政预算划拨审批、

项目开竣工时间等事项,实行全过程监管机制化、制度化,信息化。同时将司法失信惩戒制

度行政化。本人认为,这里的惩戒对象包括不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政府主管部门,政府部门

收到惩戒的后果是,无人再参与该部门投资项目招标,必定会造成部门主管领导政绩低下,

难免“下课”下场。

本条第四款:条例从资金源头上保障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本条第五款:该款的规定,让公安机关不得再以“案件属于民事纠纷,不予立案处理”为由拒

绝处理,减少群体性治安案件发生,将矛盾化解于萌芽中。

本条第六款:该款的规定,使保障工资支付体系化全方位的协调管理,确保支付过程无障碍。

本条内容告诉农民工兄弟,若有工资拖欠问题,可以先向用工单位催要,催要未果的,可以

向该单位业务的政府主管投诉,从条例规定的内容分析,这项工作已经纳入政府主管部门领

导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实行的是“首问负责制”,一旦投诉,一定很快得到解决回复,再也不

用东奔西走,投诉无门。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

工获得工资的权利。

【理解与适用】:这些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农民工的类别或者委托,针对那些不能及时足额支

付工资的单位,以组织名义呼吁、督办、监督条例执行情况,多渠道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和先进典型的报道,依法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

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

【理解与适用】: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纠纷案件,新闻舆论监督条例化,完善政府执政能力新

闻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

第十条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举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渠道,依法接受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对于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本部门

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

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理解与适用】:从上一条内容分析,如果拖欠农民工工资属实,应该得到了解决,如果农

民工对于政府部门主导下的解决方案或者结果不满意,这里主要涉及农民工违反管理制度或

者规程,给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等原因,可能案件本身具有一定复杂性或者带有专业化问题,

问题不能通过以上渠道得以解决,所以给出了最后的救济措施,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

起诉讼。

随着信息化建设、互联网建设的逐步完善,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解决与时代科技发展水

平同步。

以上解读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官方意见,为普法宣传出微薄之力。

小学语文试卷分析—阅读试卷分析

小学语文试卷分析—阅读试卷分析 语文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学科,涉及的层面和内容很多,知识点也分布到方方面面。本次试卷就从基础知识、阅读、作文、书写习惯四个部分对三年级的学生的知识、能力、习惯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检测。题量不大,难易适中,覆盖面较广,有拼音的考察,生字的掌握学习是在阅读中进行的,离开了阅读,语文就成了无本之木,于是阅读中积累,阅读中理解,阅读中的运用一直是研究的重点。本次三年级测评正是以阅读为专项对学生进行了测评。可谓抓住了语文学习的要害。测评内容涵盖了课内阅读和课外阅读,有积累(课内短文、谚语,课外动物和春天的词语、古诗)。有理解(词语的理解,短文的理解,重点句的理解),有运用(写读过的成语故事,读文以后仿写)。既有知识的检测,又涉及到能力的评估,如概括主要内容的能力、理解词语和短文的能力、表达能力等。题量适当,题型丰富,是能较为全面的检查学生阅读情况的一份优秀试卷。 从学生完成试卷的情况来看,课内积累相对较好,而课外积累则不容乐观,学生明显的表现出课外阅读量少,积累匮乏,这在补充成语、补充诗句和写出春天的词语三道题中表现的最为突出,三道题的得分率仅为 、 、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一、学生日常读书量小,大部分成

语闻所未闻;二、积累不得法,学生经常有读书摘录的作业,但学生大都抱着完成任务的态度读读、抄抄了事,没有按类摘抄,记忆,这样的结果是即使有的成语见过,到用时就一片混乱,不能及时提取所需信息。三、机械背诵,错字连篇。这在古诗中尤为突出,古诗背了不少,但不解其意,背写出来的诗七个字就有六个错字。如填写诗句中有的学生就这样写:独在异乡为异客,美缝家结背丝亲。不仅是古诗中,在其它的题中,错别字也是造成大量丢分的一个重要原因。 通过本次试题,还反映出了学生中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审题的能力和习惯较差。表现在四题要求写春天的四字词语和成语,有的学生不知是没看,还是没有读懂,上手就把描写日出日落的成语填上了。还有六题要求介绍成语故事,有的学生写的是童话故事和寓言故事。如此种种,答非所问的学生不在少数。 面对试题,审视学生的状况,挖掘出现如此状况的根源,教学中的纰漏在反思中暴露出来:首先,学校早已大力倡导加大课外阅读量,教师也多想办法加以实施,可是没有调动起学生课外阅读的积极性,还没有把阅读转变成学生一种内在的需要,学生完全是在被动的完成老师布置给的任务,没有兴趣的学习也就没有质量可言。其次是课外阅读还没有形成一种可行的检测手段,对学生的阅读处在一种安排但失控的状态,检测跟不上,阅读就会自流。再有就是阅读方法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分析 随着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建筑市场逐步走向规范与完善,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企业利润少、风险大,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越显重要。企业应自觉重视合同的重要性,做好合同管理,才能有效的降低工程风险,维护企业的利益,增加企业利润。在建筑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条件下,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经济利益的冲突更是与日俱增。 随着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建筑市场逐步走向规范与完善,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企业利润少、风险大,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越显重要。企业应自觉重视合同的重要性,做好合同管理,才能有效的降低工程风险,维护企业的利益,增加企业利润。在建筑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条件下,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经济利益的冲突更是与日俱增。近年来,承包人与发包人或建设单位之间因经济纠纷导致的诉讼案件居高不下,尚有越演越烈之势。而在诸多承发包纠纷案件中,以工程款纠纷案件为数之最。近年来,由于政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我国道路、桥梁、房地产、基地、开发区、工业园等房地产建设工程项目中,出现了前所未所的拖欠工程款事件。这些事件已严重影响了建筑施工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职工和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和建筑市场的正常招投标管理秩序,引发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现结合一起建设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案,对这种现象进行分析,并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处理原则、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方式、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途径等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 一、案情介绍 2005年底,为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某省某市政府决定,控股成立了某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业主A)。2006年3月份,业主A通过在全国范围内的招投标,将一条通往省外的高速公路以总承包施工的方式,发包给某施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B)施工建设。B承接整个工程的施工任务后,将其中的三个工区的工程项目转包给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2006年5月,B与C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总承包,B配合C进行现场管理、技术管理,C全权负责现场组织施工;工程款的支付与结算,实行综合单价承包,合同期内不作调整,工程量以业主A批复的工程量为准。B不向C预付工程款,每月底验工计价,扣除5%质量保证金。工程税金由B承担。C由于是家投资公司,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于2006年6月与施工班组(实际施工人)D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协议书》,协议书约定:C将承接高速公路桥梁工程项目承包给D施工,包工包料;合同价,以工程量清单为准,在此基础上下调6%作为C的管理费用,单价表详见双方签字确认的附件;付款方式为,C按照D每月工程进度,由项目部报业主批复后,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90%支付,每月余额的10%在工程完工后付5%,余款5%作工程质保金,两年内付清。2006年12月,因各种原因,实际施工人D被迫退场。经D与C书面结算,本工程总工程款为1314178.3元,扣除材料款793267.8元,代付款81048元,借支款199000元,C拖欠D工程款392302元。2 007年底,因民工上访,业主A支付了D实际施工人班组5万元民工工资。截止2008年实际施工人D作为原告起诉之日,共被拖欠工程款342302元。因业主A、总承包施工人B、转包人C三被告拒绝支付剩余拖欠的工程款,遂致诉。 二、案例分析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非法转包、非法分包的处理原则

建设工程合同分析

篇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主体解析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主体解析 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合格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首先看合同签订主体是否合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包括发包人和承包人(包括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发包人是建设工程项目的产权人或是经营人,及负责工程投资、经营与管理的当事人及合法继承人。承包人是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不具有建设工程相关法律要求的主体条件,将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1、不适格的发包人主体 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一般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排斥自然人的发包人地位。实践中常见的不适格的发包人主体包括: ⑴法人组织的分公司通常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不具有签订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须以法人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 ⑵法人的职能部门,如某某公司工程部、项目部、基建办公室、指挥部等等,同样也须以法人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 ⑶法人委托的项目管理公司、咨询公司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法人与其属于委托与被委托的代理关系,在委托权限内须以被委托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文/丁达鹏律师) ⑷发包人未按法律规定获得项目施工所需的批准手续时,也不是适格的合同主体。发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必须获得对被开发地块的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否则其不具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⑸多个自然人或法人通过组建项目公司形式开发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应为项目公司,其中一个独立的自然人或法人属于不适格的发包人。 2、不适格的承包人主体 我国《建筑法》及相关的建筑法规对承包人的主体资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须满足分公司及职能部门不能作为合同主体外,排除自然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参与工程承包,要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主体一方必须是具有法人性质的建筑企业。另外对承包人提出资质要求和市场准入条件。鉴于建设工程合同标的特殊性,《建筑法》明确规定承包人只能在其相应的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接建设业务。相应的资质等级是作为建设工程承包人必须具备的行为能力,承包人不具备这一行为能力,都将导致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对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从而进一步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在决定建设工程合同效力上的影响。 审查承包人主体资格,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⑴审查承包人的企业形式,如果承包人是个人、合伙企业、或是个人独资企业,按现行法律法规将不能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⑵审查承包人企业是否具有建筑企业资质,资质等级是否与合同的建设项目相适应。按《建筑法》规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的发包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联合体承包的,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

“两高”虚假诉讼解释理解与适用(高检)

“两高”虚假诉讼解释理解与适用(高检) 2018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解释》的内容涉 及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多个部门法,涉及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也比较复杂。为便于深入理解和掌握《解释》的主要内容,现就《解释》的重点难点问题解读如下: 关于虚假诉讼罪的行为方式及其认定问题 准确理解和把握刑法第307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中“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罪状表述,是《解释》的重点问题之一。根据《解释》第1条的规定,实践中需要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 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是虚假诉讼罪限于“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行为。《解释》明确,刑法规定的“以捏造的 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指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其中,“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捏造和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据以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据以立案受理、构成民事案由的事实。“捏造事实”行为的本质是捏造民事法 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两者应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对于“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 即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客观存在,行为人只是对具体的诉讼标的额、履行方式等部分事 实作夸大或者隐瞒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的范畴。 二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包括特定“隐瞒真相”的行为。《解释》明确,隐瞒债 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 实提起民事诉讼”论。主要考虑是:第一,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隐瞒债务已获全部清偿、仍然 起诉要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况,属于消极的捏造事实行为,其社会危害性与积极的捏造 事实行为并无实质不同,有必要通过刑罚手段予以惩治。第二,从刑法规定看,虚假诉讼罪 与诈骗罪存在竞合关系,而诈骗罪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行为方式,因此在虚假诉讼 罪中将特定“隐瞒真相”的行为,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是合理的。 三是虚假诉讼罪包括“单方欺诈”和“双方串通”两种类型。前者是指一方当事人提起虚假 诉讼,侵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实质的利益对抗关系。后者是指双 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侵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损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逃 避履行法定义务,规避相关管理义务,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质对抗关系。《解释》明确,虚假诉讼包括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第113条规制的是“双方串通”虚假诉讼行为, 而刑法规制的是“单方欺诈”和“双方串通”两种虚假诉讼行为,范围上广于民事诉讼法的 规制范围。 四是虚假诉讼罪适用于民事执行程序。《解释》明确,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 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主要考虑是:民事诉讼法

初三语文期末试卷分析

初三第一学期期末考试语文试卷分析 一、试卷总体情况分析 1、本试卷题型为语言积累与运用题、阅读理解题与作文,分值分别为25分、45分、30分。满分100分。试卷总体难度中等,紧紧围绕教材重点内容,结合社会热点命题,有利于绝大多数学生获得一定的学习成就感,同时也有利于一定的分数区分度。 2、注重基础知识的掌握和理解。语言积累与运用部分的题目,直接考察学生对书后生字词的掌握,对古诗文的背诵与记忆,对文学常识的理解,对文字大意的概括,贴合教材与现实的紧密关系。 3、注重考察学生多种文体的阅读理解能力。本试卷中,分为现代文阅读、议论文阅读和课内文言文、古诗词阅读。初三学生第一次接触议论文文体,在期末考试中有所体现,同时覆盖学生比较熟悉的记叙文,考察的课内文言文也是近年来中考的重点篇目,重点突出,目标明确。 4、作文题目切合学生实际,让学生有话可说,有情可表,不少学生能够在作文中写出自己的真情实感,叙事手法多样灵活,高分作文比较多。 二、做得较好的试题及原因分析 1、纵观学生的试卷,做得较好地试题为:基础部分选择题、现代文阅读,课内文言文阅读以及作文。 2、原因分析如下: (1)在本学期教学工作中,始终将字词的理解运用和课内文言文背诵作为重点,经常利用早读课给学生听写课后字词,默写课文,利用正课给学生讲解病句,总结积累知识要点,久而久之,学生的字词功底较为扎实。课内文言文也是教学重中之重,让学生反复记忆,并经常以中考原题佐之,使学生如临实景,增加实战经验。 (2)将随笔融入到学生的日常作业中,使学生形成时常动笔的习惯,做到提笔有话说,看到题目之后心里就能有思路。故而此次作文学生整体进步较为明显。

解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解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教材改版最大的影响因素,就是新的国标、规范、法律条款等。国家的规左变了,教材也要做相应的调整。 本文继分析《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九部委23号令对于一级建造师2014年教材改版的影响之后,现在接着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修订对教材变化的影响。 一、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旧版教材的矛盾之处 1999年,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对于规范建筑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维护参见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建设工程法律体系的日臻完善、项目管理模式的日益丰富、造价体制改革的日趋深入,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越发不能适应工程市场环境的变化。现就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建造师考试的不一致之处进行分析,以期引导学员规避此类滞后内容,抛开旧内容的包袱,以全新的视角去理解建造师考试的考点内容。 1、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淸单计价规范》的矛盾之处 我国自2003年发布《建设工程工程屋淸单计价规范》起,几经修改,于2013年根据最新标准和工程造价的总体改革目标,加入市场因素,修改颁布了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淸单il?价规范》。但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仍以泄额计价为基础的合同模式,只约宦了总价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方式。 2、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物权法》的矛盾之处 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发包人工作”中约左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左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而我国自2007年实施《物权法》以来,其42条明确规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左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上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英他不动产。” 根据以上法律规泄,上地征收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施,发包人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已经不符合我国的法律规范。 3、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合同法》的矛盾之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释义 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本条是关于合同履行中有关情势变更的解释。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涵义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如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形下,会造成一方当事人的重大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就应重新协商,如果达不成协议,受损害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变更合同。所谓情势,是指客观情况,具体泛指一切与合同有关的客观事实,如灾难、经济危机、政策调整等。客观事实的发生要与合同有关,与合同无关或对合同影响甚微,就不属于情势。所谓变更,是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之变动。这种合同成立的基础或环境的客观基础的变动有可能导致合同当事人预期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从而使原先的合同失去其本来的意义。情势变更原则的法理基础是法律的公平原则,如果说在合同订立时是公平的,在合同生效后由于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使一方当事人遭受重大的损害,造成双方当事人显失公平。此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就是借助法院来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以此来平衡由于社会异常变动所引起的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失衡。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在确认时应该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态度。梁慧星教授提出就以是否导致合同基础丧失,是否致使目的落空,是否造成对价关系障碍,作为判断标准。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效力 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1、应有情势变更的事实;2、情势变更须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3、情势变更必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4、情势变更原则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5、如果继续维持合同,则会对当事人显失公平。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于当事人来讲两个效力:一是变更合同,通过合同变更可以使合同双方权利义务重新达到平衡,要注意《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体现了当事人自治的当事人主义,虽然情势变更规定是对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案例分析(20210207011032)

工程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7.1 案例一 工承包商与业主签订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并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合同约定工期为12个月,合同固定总价为1500万元。2006年2月1日开工,工程进行才3个月,建立工程师于2006年5月2日自主决定,要求承包商于2006年11月1日竣工,承包商不予理睬,至2006年5月21日仍不作出书面答复。2006年5月31日,业主以承包商以承包商的工程质量不可靠和工程不能如期竣工为由发文 通知该施工企业:“本公司决定解除原施工合同,望贵公司予以谅解和支持。”同时限期承包商拆除脚手架,致使承包方无法继续履行原合同义务,承包商由此损失工程款工程器材费及其他损失费609 万元,该承包商于2006年6月2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注:经法院委托专业权威单位调查鉴定,确认承包商有能力按合同的约定保证施工质量,如期竣工。 问题: 1. 合同的效力方面 (1)判断:该合同属有效经济合同。() (2)选择:合同的有效条件为() A. 主体资格合格 B. 内容合法 C. 订立合同的形式合法 D. 合同草案必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 E. 订立合同的程序合法 2. 合同的履行方面

判断: (1)监理工程师是建设施工合同的当事人。() (2)未经业主授权,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与承建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 () 3. 合同违约方面 (1)判断:发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选择: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有() A. 违约金 B.赔偿金 C.继续履约 D.没收抵押物 E.变卖留置物 4. 合同解除方面 选择:单方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法律条件是() A.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B. 由于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没有履行义务 C. 由于承包人的保证人失去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D. 由于承包人的保证人的法人地位被取消 E. 由于承包人的法人代表已经更换 5. 诉讼方面判断: (1)承包人可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上诉,方可能被立 案处理。() (2)此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经济诉讼当事人包括业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 6. 诉讼时效方面 (1)选择:国内经济合同纠纷的申请仲裁或上诉的诉讼时效为()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分析 案例一:谁承担不可预见的地质状况的风险 只有在一些一般公共工程的承包市场,地质状况的风险完全是承包商的风险,香港和马来西亚是这方面最典型的两个市场。在大多数市场上,或多或少地都对责任进行分担。但是在项目融资领域,一些项目,如FIDIC 银皮书所规定的EPC类型的项目就规定承包商完全负责现场及其地表和水文条件。 在香港公共工程合同中出现的风险分配,如EPC合同,反映了业主能够十分确定项目时间和成本的愿望。但是对这样做是否合理经常会出现争议,并且将此类风险完全交由通常是项目众多投标者之一的承包商承担会限制详细现场调查的方法和机会。很多人都认为如果让合同方承担一些事件的风险,而该事件又是该方无法控制且无法进行估量的,则这样的风险分配一般不会带来令人满意的结果。这样的风险分配方式可能是不经济的,而且会带来争议。香港政府对这些批评是很清楚地,但是仍然坚持这一方法,这一点让人感到惊讶。所以如果你们准备或正在香港政府项目中投标则必须加倍小心。 即使业主希望让承包商承担地质状况风险,这种完全承担设计责任的方法仍然会使业主面临一定的风险。 在一般传统承包模式下,完全设计责任由委托设计的业主承担,设计方被要求根据详细现场和其他调查就永久工程如斜坡和地基的设计进行优化。在另一方面承包商有义务使用根据其所获得的资料及其应当获得的其他资料而决定使用的方法来建设永久工程。他的合同性设计义务一般不会超过临时工程的设计,并保证临时工程不会对永久工程产生不利影响。但是对于不可预见的地质状况的风险可能会要求承包商对业主负责的永久工程进行重新设计,那这时承包商所负责的就不仅是临时工程和工作方法了。 业主关心的另一个不明显的风险是地下设施。关于地下设施的招标资料可能是不准确的并且这些设施可能会阻碍所设计的永久工程,因此此时就需要对设计进行修改或转移设施。如果选择转移设施,则会对工期有影响。并且,如果采取修改设计,则承包商将会就工期提出索赔。除了承担与工期有关的费用的风险,业主可能还要承担修改工程的直接成本或其他相关的直接/间接成本。 第三种风险分担的方法,也是不常见的是,适用承包商在“参考条件”的基础上制定的价格,但若出现更为不利的条件将按工量单增加付款。该方法对承包商最明显的好处在于承包商就其实际碰到的情况获得款项,而这会让业主尽可能准确的描述参考条件。该方法可能会导致重大的变更。变更的重大程度取决于该变更是由承包商还是由业主做出的,如果是由承包商做出的,是否在一开始就得到了业主或工程师的同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设计施工合同一般条款I方案第13条中,承包商就对参考条件做出了定义。 最近有一个地质状况风险分担的实际方法即使用风险分配方案,该方法在英国受到欢迎。该机制的目的是: 如果出现了这些明确定义的条件,则承包商所应当承担的经济和时间后果的分担和估价; 超过估价分担的经济和时间后果所引起的各方的责任。 举个例子,如果对所遇到的岩石不利条件所引起的费用估价可能是100,000美元。业主和承包商可能约定该风险按照50:50承担,即各方承担50,000美元。在这些情况下,由于不管风险是否发生,承包商对风险的承担价格都包括在了合同价格中,业主将就承包商所承担的部分进行付款,如果出现了额外的风险费用,则再支付费用的一半。所以如果风险没有出现,但承包商处理岩石条件所出现的费用(在公开帐簿的基础上进行估算)低于50,000美元,则承包商将无权获得额外的付款。如果风险出现,而承包商处理风险的费用超过50,000美元,则超过的部分将在双方间按50:50的比例承担。同样的方法也适用于与时间有关的后果。 那么承包商可以如何避免或减少地质状况的风险呢?我们很遗憾的说,在国际承包中对于业主的风险-特别是在传统的公共工程采购项目中是很难做到的。在英国的公私采购项目中,承包商实际上也是对项目公司就地质状况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违约金与利息能否并用的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违约金与利息能否并用的分析 发布日期:2012-12-17 作者:常彦波律师 在审判实践中,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与利息能否并用的问题,争论不一,由来已久。有人认为,两者不能并用,只能择一适用。另有观点认为,两者可以并用,但在一定条件下,违约金得依《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予以调整。下面试结合有关审判案例加以分析,以求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一、以审判案例为切入点 案例一,原告中国水产广州建港工程公司与阳江市保丰码头有限公司等为码头建造合同纠纷。[①]原告于2002年12月通过招投标承接了被告公司兴建5万吨级码头工程,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价款的结算及支付办法。工程完工后,结算工程款为42179400.63元,被告按约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在尚欠原告工程款1843万余元的情况下,双方补立了延期付款协议书,约定了分期付款时间,并约定逾期付款不仅要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和罚息标准支付欠款利息,还要按日千分之三计付违约金,直至付清全部欠款。后被告又陆续支付了部分款项,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清偿拖欠的工程款本金117364.46元,利息1521.04元,违约金10153835.69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只能就违约金和损失赔偿任选其一,两者不能并用,我国法律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是以赔偿性为原则,而非以惩罚性为目的,原、被告双方关于被告逾期付款需向原告支付利息和违约金的协议约定,不符合我国有关违约金的立法宗旨,本案只能就原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关于利息不能与违约金并用的抗辩理由成立。对被告所付款项中原告按利息计收部分,按归还本金计算。经具体核算,认为被告拖欠的本金已经付清,最后判决被告向原告清偿违约金2083427.71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二,原告杭州恒达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中诚机电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②]原、被告先后于2006年9月和11月订立了《建筑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及《补充合同》,合同价款合计14122849元,双方约定逾期竣工或逾期付款,均按合同价的日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但赔偿额不超过工程总价的百分之三。后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价款,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5208940元并支付违约金4357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80万元。被告抗辩认为,违约金与利息不能同时主张,且原告主张利息及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减少。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工程价款对应的利息应理解为法定孳息,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利息和违约金不能重复计算,同时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一般带有一定程度的惩罚性质,故原告在主张利息的同时主张违约金,并无与法律规定不符之处,应予支持。判决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4593940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并支付违约金435780元。上述两案均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虽为同类性质的案件,但两案案情的明显不同之处在于,案例一中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明确约定了逾期付款的利息及违约金的计付办法,而在案例二中虽有违约金条款,并无对逾期利息的明确约定。但在两案的审判中,适用法律却是大相径庭。案例一中的一审法院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为依据,认为双方协议虽有明确约定,但违约金与利息同时适用不符合我国有关违约金的立法目的,只能任选其一而不能并用,回避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施工合同纠纷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决只支持原告的违约金请求。案例二中一审法院依据合同法和《施工合同纠纷解释》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认为工程价款对应的利息为法定孳息,我国法律并无违约金与利息不能同时适用的禁止性规定,二者可以同时适用,即使双方协议中并无利息的约定,但既然原告起诉主张利息,亦应予以支持。遂判决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的请求。 上述两案,较为典型地反映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对逾期付款利息和违约

物权法《解释(一)》综合性理解与适用

物权法《解释(一)》综合性理解与适用(六)(文接上期) 前文论及,物权行政登记实务中易于将登记簿的效力绝对化,物权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即纠正了此类错误倾向。 事实上,国土资源部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又对登记簿的基本制度予以明确,即不动产登记簿以宗地或者宗海为单位编成,一宗地或者一宗海范围内的全部不动产单元编入一个不动产登记簿。同时明确: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登记的结果,其与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共同构成“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等。 (一)正确认知登记簿记载的法律价值 一是不得机械地否定物权归属的“自然法”规则。诸如,一项不动产物在设定“首次登记”前,其必然未能被记载于登记簿中,如果按照登记簿效力绝对化的主张,则不动产的建设主体在登记前将不享有该建设成果的物权或物权期待权,但该种解读显然有违事实状态。因为按照自然法规则,只要是合法的建设行为,即便未能办理物权首次登记时,该建设行为人自然享有其建设成果(含阶段性建设成果)的物权。 二是不得对不动产“登记簿”的法律效力绝对化,不得破坏物权的原因行为与变动行为的基本逻辑体系。该逻辑体系就是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一)》中所确定的,以物权的原因行为判定和修正物权的变动行为及登记结果;相反,不得以物权的登记结果反证物权的原因行为具有效力方面的绝对性。 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因此,根据前述但书条款亦足以推定,在一般情形下登记簿具有判定物权归属的效力,但并不具有绝对化效力。因为不动产登记在整个物权法体系中,其系对物权状态的“公示”而非行政确权。

施工合同分析

篇一:4-施工合同分析 第四章施工合同分析 本章针对合同实施过程,介绍合同分析的基本内容、程序和方法。是一种战术分析。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节合同状态研究 一合同状态的基本概念 “合同状态”是构成合同签订时各种要素的总和。 图4- 1工程“合同状态” 二合同状态各因素之间的关系 合同的签订是双方对合同状态的一致承诺。合同状态各因素之间存在着极其复杂的内部联系,如果在工程中某一因素变化,打破“合同状态”,则应按合同规定调整“合同状态”,以达成新的平衡。 图4- 2合同状态各因素之间的关系 1合同条件合同文件的修改、变更会造成承包商工程范围、工作内容、性质、合同责任的变化。对此常须修改实施方案(包括延长工期),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如: 1.1设计文件的修改; 1.2业主要求承包商履行合同规定以外的义务; 1.3业主对工程有新的要求; 1.4双方新的变更协议、附加协议等; 1.5合同文件错误,包括设计错误、业主指令错误、提供错误的信息; 2 工程环境 环境变化是工程的外部风险,它会引起实施方案的变化和价格的调整。如fidic合同规定:2.1以投标截止期前28天的法律作为报价的法律依据。如果此后法律变更造成承包商费用增加或减少,则应调整合同价格。 2.2由于劳务费用和物价变动引起合同价格的调整,按合同规定执行。 2.3以投标截止期前28天的外汇政策作为投标依据,如果此后国家实行货币限制或汇兑限制,则业主应赔偿承包商的损失。 2.4当出现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料的除现场气候条件以外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则应延长工期,调整合同价格。 3实施方案 通常实施方案由承包商制定,承包商对实施方案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负责。但在下列情况下, 则应调整合同价格或延长工期: 在工程施工中如果业主要求修改已定的实施方案,例如指令承包商采用更先进的设备和工艺,缩短或延长工期,变更实施顺序,则应调整合同价格。即使在澄清会上或在合同谈判中,业主如果建议或要求投标人修改实施方案,投标人有权要求修改报价。 业主如果不能完成合同的义务,造成对实施方案的干扰,则应按合同规定调整合同价格和(或)延长工期。 由于环境变化造成实施方案的变化,应由合同规定的风险承担人承担损失。属于承包商风险和责任造成实施方案的变化,由他自己负责;属于业主风险和责任的,必须调整合同价格。由此可见,“合同状态”四个方面互相联系、互相影响,其中,合同价格是核心。 第二节招投标文件分析 一承包商的招标文件分析1招标文件分析的依据 1.1法律、行政法规; 1.2部门规章; 1.3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文件。

如何命题及写试卷分析

如何出好一份试卷 如何出好一份试卷,以及怎样进行试卷分析,黎校长把这个作业交给我,其实我也 不是很专业,只能凭个人的理解和在网上搜集到的一些资料和大家一起探讨。一名教师,除了要能在课堂上上好课,还要能把握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这就要通过检测来了解学生学习中存在的问题。检测的渠道多种多样,但最为普遍,可行性最强的方式还是考试,考试是教育评价的有力工具,是人们普遍认为操作起来最简单、最直接、也最公平的测量手段,它对教育活动具有很强的导向作用。而考试的导向作用主要体现在命题中,一份试卷能引导教师日常教学行为、促进学生的发展性评价,所以出好一份试卷在教学中是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能否出一份好的试卷,则是教师的教学基本功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也能很好地反映一名教师的教学水平。一份试卷出好后,质量怎样,能否正确评价学生的学习,促进老师的教学,又需要我们对试卷进行科学准确地分析,从中找到我们的亮点,找到我们的不足,找到存在的问题,从而激励学生的学习,改进教师的教学。那么如何出好一份试卷,如何进行试卷分析呢?下面我就这两个问题谈谈我个人的看法。先说说怎样出好一份试卷。 一、指导思想 以《课程标准》为导向,以教材为依托,立足校情学情,面向全体学生,语文力求体现“大语文观”的教学理念,注重考查学生的语文综合能力,实现语文课程学习目标达成与学生个性张扬的和谐统一。数学要以四基为目标,联系学生的生活实际,突出数学的实践性和 应用性,注重学生能力和素养的考查,从而有效深化课程改革,推进素质教育。 二、命题原则 (1)导向性原则。以《课程标准》(正式版)为导向,命题的覆盖面应包括教材的主 要内容,反映教材的基本要求。命题应具有较高的信度、效度,合理的难度和必要的区分度。 信度是指试卷的可靠性,是试卷可靠程度的指标。考生分数要比较真实地反映考生的实 际水平。同一试卷对考生重复测验时,或两个平行试卷对考生测验时,所得分数都要相对稳 定、前后一致。也就是成绩有一定的真实性,稳定性。信度高的试题很少受到外部因素的影 响,对任何学生的多次测定都会产生比较稳定的、前后一致的效果。过难或过易的试题都会 降低试卷的信度。

继续教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析题目

单选 1下列不属于承包商投标阶段合同管理任务的是() d A.收集市场和工程信息 B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和分析 C做好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D 签订好分包合同 2、承包商一经( ),则合同管理工作即宣告开始。 A决策参考投标 B通过资格预市。 C取得招标文件 D参加投标预备会 3、2013《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要素结构共()。 b A.18个。 B .20个 c .21个 D .25个 4、对于单价合同,施工过程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不一致时应( ) 。。a A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 B按工程量清单列计的工程量计算。 C由发承包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D由工程师判定是否给予调整 5.合同履行阶段进行合同详细分析的结果最重要的部分是( )。 A进度计划横道图0 B 合同事件表。 C网络图 D 工程活动工期表 6若承包商签订的是份无效合同,或部分内容无效,则相关问题必须按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来解决。此时需要进( ) A.台同总体分析 B.合同详细分析。 C合同范围内分析 D合同法律延展性分析 7、合同履行阶段进行合同详细分析的结果最重要的部分是()。 A 进度计划横道图。 B 合同事件表 C 网络图 D工程活动工期表 8、若承包商签订的是份无效合同,或部分内容无效 ,则相关问题必须按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来解决。此时需要进( ).。 A,合同总体分析。 B .合同详细分析 c .合同范围内分析 多选 1.投标阶段,承包商合同管理的目标( ). A提出有竞争力的有利报价 B获得参加投资的资格提出获得高利润的报价 C.提出获得高利润的报价 D签订合理有利的台同

E获得中标资格 2.承包商要建立合同实施保证体系( )。 A组建项目经理部 B进行合同交底 C落实合同责任,实行目标管理。 D建立合同管理工作制度 E建立台同管理工作程序 3.承包商获得招标文件后,分为( )进行全面分析。 A文件完备性分析。 B工程招标条件分析 C工程技术文件分析 D合同文本分析 E合同文件合法性分析 4.进行合同履行分析.按分析的性质对象和内容,可以分为( ). A合同总体分析 B合同详细分析 C合同完整性分析 D 特殊问题的合同扩展分析 E合同专题分析 5.承包商要建立合同实施保证体系( )。 A组建项目经理部。 B进行合同交底 C落实合同责任,实行目标管理 D建立合同管理工作制度 E建立合同管理工作程序 6.承包商获得招标文件后需对合同文本进分析,分析的对象是 (),这是合同管理的主要任务。 A .图纸等技术文件 B .合同协议书 C投资预备会答疑记录 D工程量清单 E.台同条款 判断题: (共3题,每题1分) 1.要提高合同管理的水平,必须使合同管理工作专门化和专业化。( )

建筑工程合同研究与分析报告

建筑工程合同研究与分析 1前言 1.1国外研究背景 1.2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发展 2工程项目合同管理 2.1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概念 2.2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目的及任务 2.3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特点 2.4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在建设工程管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3研究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意义 3.1加强合同管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3.2合同管理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 3.3加强合同管理是规各建设主体行为的需要. 3.4加强合同管理是迎接国际竞争的需要 4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现状分析 4.1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普遍存在的问题. . 4.1.1与合同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配套 4.1.2合同管理法律意识淡薄 4.1.3合同文本存在缺陷 4.2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势在必行 5加强合同管理,规市场行为

5.1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现实意义 5.2目前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5.3完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5.4合同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 5.5合同风险防的基本措施 6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化建议 6.1宏观调整 6.2中观控制 6.3微观操作

摘要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是经济合同中的一种,是整个合同管理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具体指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为完成一定的建设工程任务而签订的合同。项目合同管理是一项复杂、全面的系统工程,具有涉及面广、个体差异性突出的特点,合同管理的成败,将影响到整个项目的运作和最终目标的顺利实现。虽然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体系日渐规,管理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本文通过对我国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领域的现状分析,找出普遍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明确了项目合同管理的重点,运用研究分析的方法,从完善健康发展的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和加强合同双方部合同管理体系建设两方面入手,制订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提出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贯彻项目合同管理理念,建立法制的、政府监督的、自我约束的管理体系,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中介市场,加大投资中介服务的法律责任,为工程咨询和项目管理创造更好的市场环境。最后指出随着我国建筑业的不断发展,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研究工作将有着广阔的前景和巨大的发展潜力。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机构;FIDIC合同条款 1前言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已于近日公布施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就婚姻法有关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作出的第一批司法解释。 一、起草《解释(一)》的过程及有关背景 2001年婚姻法公布后,为了更好地理解、贯彻和执行这部法律,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很快就开始了制定相关司法解释的工作。考虑到婚姻法规定的新制度及新内容较多,审判实践中许多问题迫切需要予以解决,原有的司法解释也需要清理、重新研究。如果要制定一部全面、系统的司法解释,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短期内将难以出台。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根据审判实践需要,分批作出司法解释。这次出台的《解释(一)》,就是其中的第一批。司法解释草稿完成后,我们在法院系统内,由院、庭领导亲自带队,到各地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各级法院同志的意见,还征求了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政部、妇联等有关部门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还分别到全国各地就司法解释稿向全国各地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对于人大代表及有关部门的意见,经过认真研究,有些内容,已经被最后定稿的《解释(一)》所吸收和采纳。为了从理论上更好地丰富和完善条文的规定及表述,起草小组还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听取专家们的意见。 二、禁止家庭暴力、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问题 1.对婚姻法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中“家庭暴力”的理解。 纵观世界各国,反对家庭暴力的运动及组织很多,也取得了显著成效。而在我国,反对家庭暴力,尤其是反对针对女性实施的家庭暴力,只是近年来才开始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并作为课题加以研究的。应该指出的是,到目前为止,人们对家庭暴力的理解尚有分歧,婚姻法及《解释(一)》中规定的家庭暴力问题与人们正在研究的反对家庭暴力运动中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也不尽一致。具体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首先,对暴力行为实施者和被实施者的范围理解不同。国际上通常是将家庭暴力理解为发生在夫妻之间或者是形成共同生活关系的男女之间,并不包括对家庭其他成员实施暴力。而我国婚姻法及《解释(一)》中家庭暴力所包含的内容,不仅发生在夫妻之间或发生在形成共同生活的男女之间,对其他家庭成员也可以构成家庭暴力。其次,对家庭暴力内容的表述不同。国际上通常认为家庭暴力是对人从身体、精神、性

施工合同分析

篇一:4-施工合同分析 第四章施工合同分析 本章针对合同实施过程,介绍合同分析的基本内容、程序和方法。是一种战术分析。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节合同状态研究 一合同状态的基本概念 “合同状态”是构成合同签订时各种要素的总和。 图4-1工程“合同状态” 二合同状态各因素之间的关系 合同的签订是双方对合同状态的一致承诺。合同状态各因素之间存在着极其复杂的内部联系,如果在工程中某一因素变化,打破“合同状态”,则应按合同规定调整“合同状态”,以达成新的平衡。 图4- 2合同状态各因素之间的关系 1合同条件合同文件的修改、变更会造成承包商工程范围、工作内容、性质、合同责任的变化。对此常须修改实施方案(包括延长工期),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如: 1.1设计文件的修改; 1.2业主要求承包商履行合同规定以外的义务; 1.3业主对工程有新的要求; 1.4双方新的变更协议、附加协议等; 1.5合同文件错误,包括设计错误、业主指令错误、提供错误的信息; 2 工程环境 环境变化是工程的外部风险,它会引起实施方案的变化和价格的调整。如fidic 合同规定: 2.1以投标截止期前28天的法律作为报价的法律依据。如果此后法律变更造成承包商费用增加或减少,则应调整合同价格。 2.2由于劳务费用和物价变动引起合同价格的调整,按合同规定执行。 2.3以投标截止期前28天的外汇政策作为投标依据,如果此后国家实行货币限制或汇兑限制,则业主应赔偿承包商的损失。 2.4当出现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料的除现场气候条件以外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则应延长工期,调整合同价格。 3实施方案 通常实施方案由承包商制定,承包商对实施方案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负责。但在下列情况下,则应调整合同价格或延长工期: 在工程施工中如果业主要求修改已定的实施方案,例如指令承包商采用更先进的设备和工艺,缩短或延长工期,变更实施顺序,则应调整合同价格。即使在澄清会上或在合同谈判中,业主如果建议或要求投标人修改实施方案,投标人有权要求修改报价。 业主如果不能完成合同的义务,造成对实施方案的干扰,则应按合同规定调整合同价格和(或)延长工期。 由于环境变化造成实施方案的变化,应由合同规定的风险承担人承担损失。属于承包商风险和责任造成实施方案的变化,由他自己负责;属于业主风险和责任的,必须调整合同价格。 由此可见,“合同状态”四个方面互相联系、互相影响,其中,合同价格是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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