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VIN

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VIN
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VIN

Q/ZS 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ZSJJ 3-2006

代替Q/ZSJJ 3-2006

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VIN)

编制规则

2006-12-15发布2006-12-20 实施

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布

前言

本标准与Q/ZSJJ 3-2006《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2006年8月26日发布)的异同:

——将4.3.5.1中及表6中的“改进次数代码”删除;

——将电动摩托车驱动电机额定功率规格代码按驱动电机的额定功率范围进行编号。

本标准由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统一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主任吴健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龙腾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ZSJ 93-2001;

——Q/ZSJJ 3-2004:

——Q/ZSJJ 3-2006(2006年8月26日发布)。

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生产的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VIN)的编制规则、标示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所生产的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以下简称“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的编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6735-2004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

3术语和定义

GB 16735-2004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编制规则

4.1 车辆识别代号(VIN)的基本构成

车辆识别代号(VIN)由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车辆说明部分(VDS)、车辆指示部分(VIS)3部分17位字码组成(见图1)。

WMI VDS VIS

□□□□□□□□□□□○○○○○○

生产顺序号

装配厂代号

年份代号(生产年份)

检验位

车辆设计代码

传动方式代码

发动机名义排量或驱动电机额定功率代码

发动机特征代码或驱动电机代码

车辆型式代码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图1

4.2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集团的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为LZS。

4.3 车辆说明部分(VDS)

车辆说明部分(VDS)由6位字码组成。 1

车辆型式代码用1位大写英文字母表示车辆的型式(见表1)。

4.3.2 发动机特征代码或驱动电机代码

4.3.2.1 发动机特征代码用1位大写英文字母表示发动机的型式特征(见表2)。

4.3.2.2 驱动电机代码

驱动电机代码用专用大写英文字母“J”表示电动摩托车驱动电机的代码。

4.3.3 发动机名义排量代码或驱动电机额定功率代码

4.3.3.1 发动机名义排量用1位大写英文字母表示(见表3)。

4.3.3.2 驱动电机额定功率代码

驱动电机额定功率代码用1位大写英文字母表示电动摩托车驱动电机额定功率的规格(见表4)。

传动方式代码用1位大写英文字母表示(见表5)。

4.3.5 车辆设计次数

车辆设计次数代码用1位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车辆设计的次数(见表6),从第1次设计到第32次设计的设计次数代码由0、B、C~Z(除去“A”、“I”、“O”、“Q”)、“1~9”依次递增表示,自第33次开始的设计次数代码由“0、A~Z”(除去“I”、“O”、“Q”)、“1~9”依次递增循环。

4.3.6 检验位

4.3.6.1 检验位可为0~9中任一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X”表示。

4.3.6.2 检验位应在确定了VIN的其它16位字码后由以下方法计算得出:

a)VIN中的数字和字母的对应值见表7及表8。

b)VIN中的每1位字码的特定加权系数见表9。

3

c)将检验位之外的16位字码的每1位的加权系数(见表9)乘以此数字或字母的对应值(见表8、表9),再将各乘积相加,然后将求得的和被11除,其除得的余数即为检验位(如

果余数是10,检验位应为字母X)。

4. 4 车辆指示部分(VIS)

车辆识别代号的第3部分是车辆指示部分(VIS),由3部分8位字码组成。

4.4.1年份代码

用1位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表示车辆的生产年份(见表10),每隔30年循环一次。

4.4.2装配厂代码

用1位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表示车辆的装配厂代码(见表11)。

4.4.3 生产顺序号

生产顺序号用6位字码表示各装配厂当年车辆生产累计的总流水顺序号,其中:

——第12位可用0~9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除去I、O、Q)表示,其数字与字母的对应关系见表12;

4

Q/ZSJJ 3-2006 ——第13位至第17位各用1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4.3.7 示例

重庆宗申机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2004年生产的ZS125-5两轮普通型摩托车,其传动方式为链传动,发动机为四冲程、风冷,生产顺序号为B00008,其车辆VIN代码中检验位的确定过程为:

该车辆完整的VIN代号为:LZSPEJLE141B00008。

5标示要求

5.1 每一辆车辆都应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其编制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5.2 车辆的识别代号的标示

5.2.1 车辆的识别代号应直接打刻在车架上或车辆结构件上。

5.2.2 车辆的识别代号应标示在《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及车辆包装箱上(三轮摩托车除外)。

5.2.3 三轮摩托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还应标示在其标牌上。

5.2.4 标示方法

5.2.4.1 若直接打刻在车辆车架上或车辆结构件上,其字高应≥5 mm,深度应≥0.2 mm。

5.2.4.2 车辆识别代号应尽量标示在一行,此时可不使用分隔符。若必须标示两行时,两行之间不应有空行,每行的开始与终止处都应用1个“※”作为分隔符。

5.2.4.3 车辆识别代号在文件中标示时应标示在一行,不应有空格和分隔符。

5.2.5 车辆识别代号的标示应字迹清楚、坚固耐久,且不易替换。

5.3 车辆识别代号在车辆上的标示位置、标示方法应在车辆的使用维护说明书中明确说明。

5 《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企业标准

编制说明

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006年12月

《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企业标准

编制说明

1任务来源

由于2006年8月26日发布的Q/ZSJJ 3-2006《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中规定的“设计次数或改进次数代码”与实际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中存在的差异,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家的要求对Q/ZSJJ 3-2006《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2006年8月26日发布)进行了修订。

2标准内容说明

由于原Q/ZSJJ 3-2006《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中存在如下问题,特进行修订:1)规定的“设计次数与改进次数代码”与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少数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的编制存在差异;

2)电动摩托车的“驱动电机额定功率代码”中的额定功率为一固定值,使部分具有特殊驱动电机额定功率的电动摩托车“驱动电机额定功率代码”无法编制。

本标准与Q/ZSJJ 3-2006《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2006年8月26日发布)的异同:

——将电动摩托车驱动电机额定功率规格代码按驱动电机额定功率范围进行编号;

——将4.3.5.1中及表6中的“改进次数代码”删除,并明确规定从第1次设计到第33次设计的设计次数代码由0、B、C~Z(除去“A”、“I”、“O”、“Q”)、“1~9”依次递增表示,自第34次开始的设计次数代码由“0、A~Z”(除去“I”、“O”、“Q”)、“1~9”依次递增循环。

3 标准的实施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摩托车产品的车辆识别代号(VIN)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006年12月

《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

企业标准会签

编制:

校对:

审核:

审定:

标准化:

批准:

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006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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