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2011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风景名胜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文化、科学活动的区域,包括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本条例所称的风景名胜资源,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的江河、湖海、瀑布、溪流、山体、溶洞、特殊地质地貌、林木植被、湿地、野生动物、天文气象等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宗教活动场所、历史纪念地、古文化遗址、园林、建筑等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的环境、风土人情等。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风景名胜区设立、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做好风景名胜区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财政、国土资源、海洋、民族宗教、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旅游、文物、林业、水利、价格、工商、公安等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置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风景名胜区建设、保护和管理职责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设立

第八条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划定风景名胜区范围,应当保持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的完整性,维护历史、文化的连续性,保持区域单元的相对独立性,注重保护、利用、管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兼顾与行政区划的协调。

第九条风景名胜区设立的条件、程序、审批主体与权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有关资源、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前,应当与拟设立的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进行充分协商,并将风景名胜区设立方案向社会公告,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设立风景名胜区的申请材料中,应当附具与有关资源、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以及专家和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理由。

第十一条风景名胜区经批准设立并公布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范围及核心景区范围设置界桩,标明界线。

第三章规划

第十二条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根据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确定风景名胜区利用强度,并根据需要划定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的范围。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根据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要求,明确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编制范围。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两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二十年。

第十四条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科学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包括其编制范围内的城市和镇详细规划、乡和村庄规划的相应内容。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后,其编制范围内的区域,不再编制相应的城市和镇详细规划、乡和村庄规划。

风景名胜区内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范围外的镇规划、乡和村庄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已经制定的镇规划、乡和村庄规划,不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要求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进行修改。

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内的镇、乡和村庄的规划与建设,应当与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相协调。

第十五条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涉及其编制范围内的村庄的内容,应当听取村民意见,尊重村民意愿。

风景名胜区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予

采纳的理由。

第十六条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委托同时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和风景园林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其中,承担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的单位,其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应当达到甲级;承担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的单位,其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或者风景园林工程设计资质应当达到甲级;承担省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的单位,其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或者风景园林工程设计资质应当达到乙级以上。

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

第十七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风景名胜区所在地

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中,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详细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中,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风景名胜区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

风景名胜区规划是保护、利用和管理风景名胜区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第十九条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两年,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征求公众意见,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

风景名胜区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海洋、林业、水利、文物等部门,编制省域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建设

第二十二条风景名胜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选址、布局及其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周围景物和环境相协调,并避免对主要景观造成观赏障碍和游览线路阻断。

第二十三条风景名胜区内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其他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已经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逐步迁出。

第二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

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不得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集中贮存、处置设施或者场所,不得建设垃圾填埋场。

第二十五条风景名胜区内应当严格控制新建住宅。风景名胜区内农村居民申请新建住宅的,应当在规划确定的居住区内依法建设。

风景名胜区内规划确定需要拆除的已建住宅,不得翻建、改建、扩建,但可以进行修缮。无法通过修缮保障使用安全的,应当在规划确定的居住区内优先安排住宅建设。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通过资金扶持、居住条件改善等措施引导居民迁入规划确定的居住区。

第二十六条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规划、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依照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需要取得选址意见书的,选址意见书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

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依照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不需要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条件或者核定规划要求前,应当将拟提出的规划条件或者拟核定的规划要求报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八条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程序,依据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风景名胜区内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范围外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第二十九条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范围内的临时建设,应当严格控制。确需临时建设的,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的许可条件和程序,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内容的变更、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房屋用途变更管理、临时建筑用途管理等依照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保护

第三十一条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居民和游览者应当保护风景名胜区内的景物、水体、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

第三十二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对风景名胜区内的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民居、古树名木、野生动植物资源、特殊地质地貌等重要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和登记,建立档案,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乱扔垃圾;

(五)在明令禁止的区域游泳、游玩、攀爬;

(六)在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违反规定饲养家畜家禽;

(七)其他破坏景观、危害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或者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的,应当提出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方案和措施,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协商一致,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或者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的,不得破坏周围景物、水体、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第三十五条风景名胜区内的江河、湖海、瀑布、溪流等水体应当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风景名胜区内的江河、湖海、瀑布、溪流等水体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或者其他废物,不得新建排污口。

第三十六条风景名胜区内的林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要求抚育管理,不得擅自采伐;确需采伐的,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风景名胜区内严格限制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确需采集的,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风景名胜区内文物古迹的保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民居应当依法严格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以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三十八条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设置、张贴户外商业广告的;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

(四)引入外来生物的;

(五)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其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每年还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风景名胜区内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及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

第六章管理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实施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四十一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加强游览线路和游览秩序管理。

第四十二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做好下列保障游览安全的工作:

(一)在危险地段、水域以及危险动物出没、有害植物生长区域设置安全管理设施和警示标志,并作出防范说明;

(二)定期检查维护其直接负责运营管理的索道、缆车、栈道、索桥、游船(艇)等游览设施,并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者定期检查维护其运营使用的安全设施设备;

(三)其他保障游览安全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内索道、缆车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

第四十三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游乐、住宿、餐饮、导游等经营者依法经营,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风景名胜区内经营者应当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四十四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商业经营网点的设置作统一规划布局。

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四十五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建立制度,完善设施,保证垃圾的及时清理和运输,保持风景名胜区的整洁卫生。

第四十六条风景名胜区内的景物除按照规定禁止摄影、摄像的以外,应当允许游客摄影、摄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景物周围圈占摄影、摄像位置,不得向自行摄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

第四十七条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门票价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风景名胜区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资源、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九条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责令改正,并由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二)违反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职责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的;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五十二条风景名胜区因保护失职导致破坏严重的,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风景名胜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风景名胜区因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原因导致达不到设立标准且无法恢复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可以由省人民政府提请国务院撤销,省级风景名胜区可以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请省人民政府撤销。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在明令禁止的区域游泳、游玩、攀爬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在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违反规定饲养家畜家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影视拍摄或者大型实景演艺活动对周围景物、水体、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定的营业地点、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圈占摄影、摄像位置,或者向自行摄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所称的重大建设项目,是指下列建设项目:

(一)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索道、缆车;

(三)核心景区内用地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

(四)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范围内用地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

(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或者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第五十九条对本条例施行前已设立的市、县级风景名胜区,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并做好申请设立国家级或者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工作。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6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浙江省高院民一庭

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2012年) 文章来源:本网版权保留发布者:包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发布时间:阅读:2302次 【编者按】:本文系包头律师咨询网编辑发表,如转载敬请标明出处。未经授权严禁批量转载本网站内容,谢谢合作。 (本网讯)为统一裁判尺度,依法妥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省高院民一庭在深入调研、召开省高院咨询专家专题论证会的基础上,于日前制定下发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就23个突出问题作出解答。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规定了内部承包合同的认定标准和效力。明确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合同有效。二是明确项目经理、项目部负责人签证的效力。规定除法定代表人和约定明确授权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作的签证、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三是明确“黑白合同”处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 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不论该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均应当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四是规定了特殊情形下发包人的质量抗辩权。对于发包人已组织验收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的情形,如果查明确因承包人施工导致地基基础工程、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仍可以拒绝支付或

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解答》还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认定、鉴定程序启动、证据认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问题,做了解答。 浙江高院出台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新闻发布会发 言稿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负责人蒋卫宇 (2012年4月5日) 各位记者,朋友们: 大家好! 为指导全省法院依法妥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我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并于日前正式下发全省各级法院。现在,我向各位介绍一下《解答》的有关情况和主要内容。 一、制定下发《解答》的背景 近些年来,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公用基础设施的大力投入和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我省建筑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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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 D . 8.(5分)(2014?浙江)记max{x ,y}=,min{x ,y}=,设,为 +||﹣min{|||} min{|+﹣|}min{||||} ||﹣||||max{|||﹣|+||9.(5分)(2014?浙江)已知甲盒中仅有1个球且为红球,乙盒中有m 个红球和n 个蓝球(m ≥3,n ≥3),从乙盒中随机抽取i (i=1,2)个球放入甲盒中. (a )放入i 个球后,甲盒中含有红球的个数记为ξi (i=1,2) ; (b )放入i 个球后,从甲盒中取1个球是红球的概率记为p i (i=1,2). 10.(5分)(2014?浙江)设函数f 1(x )=x 2 ,f 2(x )=2(x ﹣x 2 ), , ,i=0,1,2,…,99 .记I k =|f k (a 1)﹣f k (a 0)|+|f k (a 2)﹣f k (a 1)丨+…+|f k (a 99) 二、填空题 11.(4分)(2014?浙江)在某程序框图如图所示,当输入50时,则该程序运算后输出的结果是 .

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 时间:1921年7月23日至31日地点:上海法租界望志路106号(今兴业路76号) 浙江嘉兴南湖游船 大会讨论了政治形势、党的基本任务、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等问题,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确定,党的名称为中国共产党,党的性质是无产阶级政党。党的奋斗目标是:“以无产阶级革命军队推翻资产阶级”,由劳动阶级重建国家,直至消灭阶级差别。党实现这一奋斗目标的途径是“采用无产阶级专政”,以达到阶级斗争的目的——消灭阶级,废除资本所有制,没收一切生产资料归社会所有。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召开,宣告了中国共产党的成立。一大召开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正式成立,犹如一轮红日在东方冉冉升起,照亮了中国革命的前程。这是近代中国社会进步和革命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开天辟地的大事变。自从有了中国共产党,中国革命的面目就焕然一新了。 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 时间:1922年7月16—23日地点:上海南成都路辅德里625号(今成都北路7弄30号,当时为李达寓所) 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制定了党的最高纲领和最低纲领。大会宣言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无产阶级政党。它的目的是要组织无产阶级用阶级斗争的手段,建立劳农专政的政治铲除私有财产制度,渐次达到一个共产主义的社会。这是党的最高纲领。为了实现党的最高纲领,大会宣言指出:“消除内乱,打倒军阀,建设国内和平”;“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达到中华民族完全独立”:“统一中国本部 ( 东三省在内 ) 为真正民主共和国”。这是党在民主革命阶段的奋斗目标,是党的最低纲领。中共二大,正确分析了中国的社会性质,中国革命的性质、对象、动力和前途,指出了中国革命要分两步走,在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次提出了彻底的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为中国各民族人民的革命斗争指明了方向,对中国革命具有重大的深远的意义。大会的不足之处是,对于民主革命中无产阶级领导权的问题,对于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之间的联系问题,认识尚不清楚。对于工农联盟的问题,彻底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以及建立工农政权等问题,也都还没有认识。中共二大之后,党中央领导中国人民走上了为彻底推翻帝国主义和封建军阀而斗争的新征途 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 时间:1923年6月12-20日地点:广州东山恤孤院路后街31号(今恤孤院路3号)第三次代表大会正确地决定了与国民党建立革命统一战线的方针和政策。大会通过的宣言指出:“中国共产党鉴于国际及中国之经济政治的状况,鉴于中国社会的阶级工人、农民、工商业家 ) 之苦痛及要求,都急需一个国民革命。拥护工人农民的自身利益是我们不能一刻勿忘的;对于工人农民之宣传与组织是我们特殊的责任,引导工人农民参加国民革命更是我们的中心工作。我们的使命是以国民革命来解放被压迫民族和被压迫的阶级。”大会通过的《关于国民革命及国民党问题的议决案》指出:“依中国社会的现状,宜有一个势力集中的党为国民革命运动之大本营,中国现有的党,只有国民党比较是一个国民革命的党。”“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议决中国共产党须与中国国民党合作,共产党党员应加入国民党,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曾感此必要,遵行此议决,此次全国大会亦通过此议决。” 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 时间:1925年1月11-22日地点:上海 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无产阶级领导权和农民同盟军问题,充分说明中国共产党不断在斗争实践中总结经验努力把马列主义的基本原理逐渐地运用于中国的革命实际,为随后出现的革命新高潮作了思想上、理论上和政策上的准备。表明党在革命理论和革命策略上有很大的进步,初步形成了党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基本思想。但是,大会对于怎样取得领导权、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谁主持会议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谁主持会议 篇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持词 ***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持词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一)预备会议主持词 各位代表: ******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各项工作已经准备就绪,现在举行预备会议。 ******第五届人大现有代表数46名,今天实际到会代表名,超过应到会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符合会议规定的法定人数,可以开会。 本次会议的议程是: 1、通过大会议程(草案); 2、通过大会主席团名单; 3、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现在进行第一项议程。(宣读大会议程) 请各位代表酝酿,如有意见请发表。 没有意见,现在进行表决:

同意的请举手……请放下;不同意的请举手……没有; 弃权的请举手……没有; 通过。 现在进行第二项议程,通过大会主席团名单。(宣读大会主席团名单(草案))。 请各位代表酝酿,如有意见请发表。 同意的请举手……请放下;不同意的请举手……没有; 弃权的请举手……没有; 通过。 现在进行第三项议程。听取代表资格审查报告,请同志作关于代表资格审查的报告。 各位代表,预备会议议程全部结束,请各位代表原地休息,大会主席团成员到主席团召开主席团会议,请不是主席团成员的乡党委组成人员罗璕、文庭明、黄志明三同志在全体会议时到主席台就座。 (二)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主诗词 各位主席团成员: 现在举行***主席团第一次会议。 此次会议议程是: 1,通过选举办法(草案)。 2,通过副乡长候选人名单。 3,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草案)。

4,提名监票员、计票员名单。 现在进行第一项议程,通过选举办法(草案)。(宣读选举办法(草案)) 请各位主席团成员认真酝酿。如有意见,请提出。 没有其他新的意见和建议,现在表决。赞成的请举手……请放下;反对的请举手……没有,通过。 现在进行第二项议程,通过副乡长候选人名单。 请各位主席团成员认真酝酿。如有意见,请提出。 没有其他新的意见和建议,现在表决。赞成的请举手……请放下;反对的请举手……没有,通过。 现在进行第三项议程,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草案)。 请各位主席团成员认真酝酿。如有意见,请提出。 没有其他新的意见和建议,现在表决。赞成的请举手……请放下;反对的请举手……没有,通过。 现在进行第四项议程,提名监票员、计票员名单。根据选举办法的规定,建议由郭建华,周培辉为监票员,阳旭为计票员。 请各位主席团成员认真酝酿。如有意见,请提出。 没有其他新的意见和建议,现在表决。赞成的请举手……请放下;反对的请举手……没有,通过。 (三)全体会议主持词 各位代表:

2001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

2001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 2001年,全省人民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积极应对世界经济衰退的不利影响,继续贯彻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等一系列方针政策,努力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城市化进程,积极推进对外开放,国民经济继续保持较快增长,运行质量进一步改善,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十五”计划开局良好。 一、综合 2001年,全省国民经济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农业结构调整取得成效,工业生产适度增长,经济效益明显提高,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进一步扩大,消费品市场稳中趋旺,外贸出口较快增长,财政金融形势良好,城乡居民生活进一步改善。 2001年,全省实现国内生产总值6700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0.5%。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690亿元,增长4.1%;第二产业增加值3440亿元,增长11.0%;第三产业增加值2570亿元,增长11.9%。第一、二、三产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上年的11.0∶52.7∶36.3变为10.3:51.3:38.4。全省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14550元(按常住人口计算,若按户籍人口计算,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14850元),增长8.8%。 二、农业 2001年是浙江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第一年,全省农业经济在积极发展效益农业、实施战略性结构调整中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农林牧渔业生产结构调整初见成效,农业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农村工业增势强劲,农村经济综合实力得到提高。 粮食作物生产大幅调减,蔬菜、药材、花卉等经济作物发展迅速,粮经比例渐趋合理。2001年全省粮食作物播种面积为1875.6千公顷,比上年下降16.0%,粮食总产量1055.8 万吨,比上年下降11.8%。经济作物面积为1370.3千公顷,比上年增长3.7%。蔬菜、甘蔗、药材播种面积分别为628.0千公顷、17.4千公顷、19.7千公顷,分别增长10.4%、6.4%、19.9%。花卉种植面积33.9千公顷,增长99.1%。粮经面积比例由去年的65:35调整到59:41。 林业生产平稳发展。全年完成造林面积21.5千公顷,幼林抚育作业面积152.7千公顷;封山育林面积1269.4千公顷,其中本年新封面积785.1千公顷。 畜牧业生产形势较好。传统主要畜禽产品产量增加,市场供应充裕。全年生猪出栏1669.3万头,比上年增长7.5%;肉类总产量136.1万吨,增长10%。 渔业生产稳步发展。2001年全省水产品产量472.9万吨,比上年增长0.7%,实现渔业总产值308.8亿元,增长3.7%(主要农产品产量详见附表)。 农业生产条件改善,抵御自然灾害能力进一步增强。2001年,全省农田有效灌溉面积1400.3千公顷,旱涝保收面积1006.3千公顷。年末拥有农业机械总动力2017.2万千瓦,比上年末增长1.4%;全年化肥施用量(折纯)90.3万吨,比上年增长0.7%;农村用电量285.3亿千瓦小时,增长11.7%。 三、工业和建筑业 工业生产适度增长。全年完成全部工业增加值3105亿元,比上年增长11%。其中全部

2018年两会浙江代表团名单和提案,全国两会浙江人大代表名单完整版

2018年两会浙江代表团名单和提案,全国两会浙江人大代表名单完整版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是XX最新发布的《2018年两会浙江代表团名单和提案,全国两会浙江人大代表名单完整版》的详细范文参考文章,感觉写的不错,希望对您有帮助。2017年两会浙江代表团名单和提案,全国两会浙江人大代表名单完整版 由于2017年最新的全国两会代表团名单编辑暂且没有拿到手,所有先分享下2016年的代表团名单,稍后就会公布2017年,请收藏关注 浙江省(95名)丁列明马荣荣王月英(女)王文娟(女)王永康王鸣王金财王挺革王胜明尤小平车晓端(女)方中华方青(女)叶飞帆叶新华冯长根吕华荣(女)吕祖善吕彩霞(女)朱张金齐奇许江许

忠明许婷(女)孙勤李令红李玲蔚(女)李科平李强杨卫杨晓霞(女)杨梧吴东良吴顺江邱光和沈仁康沈跃跃(女)沈琪芳(女)宋伟张天任张华明张鸿铭张德江陈十一陈乃科陈云龙陈进平陈利众陈金彪陈保华陈剑平陈振濂陈笑华(女)陈爱莲(女)陈海啸陈腊英(女)姒健敏邵宁茅临生林垂午林建华林燚(女)金长征(女,回族)周国辉郑玉红(女)郑坚江郑杰郑继伟郑雪君(女)宗庆后郎胜赵丰胡季强俞学文夏宝龙柴利能钱建民徐东香(女)徐加爱徐秋芳(女)徐爱华(女)殷兴山黄作兴黄锦朝曹克坚崔巍(女)葛明华蒋省三傅企平鲁俊(女)蓝伶俐(女,畲族)虞纯(女)薛少仙戴天荣瞿佳今年的浙江省“两会”由于适逢“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而备受关注。将审查批准浙江省“十三五”规划纲要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个人简历会议安排的主要议程有:听取和审查浙江省人民政府和省人大常委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4个工作报告;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已于2011年2月25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259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本院研究室。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1年2月25日第2259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若干意见》、《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等要求,建立健全开放、透明、便民、信息化的阳光司法机制,结合浙江法院工作实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制定本标准。 一、立案公开 1.完善立案信访窗口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打造集诉讼引导、立案审查、立案调解、救助服务、查询咨询、材料收转、费用收结退、判后答疑、信访接待等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和纠纷分流平台。 (1)设置单独的立案、信访服务窗口,必要时可以设置电子叫号系统; (2)设置导诉台并安排接待人员,告知诉讼风险、查询案件信息、解答诉讼疑问、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 (3)设置宣传栏、公告牌、电子触摸屏或多媒体视频等,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诉讼流程、法律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程序和条件、当事人权利义务、服务承诺、管理制度等内容; (4)完善案件信息网上查询系统,内容包括案件的案号、立案日期、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件承办人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案件流程等,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在法院网站上设立“在线诉讼服务平台”,实行网上立案、案件查询、材料收转、文书送达、联系法官等在线诉讼服务; (5)设置人民调解工作室,公开人民调解员的姓名、照片,以及相关工作职责、工作流程等,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设置法律志愿者服务窗口。 2.及时将案件受理情况告知当事人,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诉讼执行风险须知和廉政监督卡等。对于不予受理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或告知有关权利救济途径。 二、庭审公开 3.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依法允许当事人近亲属、媒体记者和公众旁听;有较多媒体记者旁听的,可以设置媒体席;因审判场所等客观因素所限,可以发放旁听证,并作出必要的说明和解释。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设立同步庭审视频室,以满足公众了解庭审实况的需要。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组织代表旁听庭审。 4.按照有关规定,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每年选择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录播。 5.所有证据应当依法在法庭上公开。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逐步提高证人、鉴定人的出庭比率。证人、鉴定人因故不能出庭或者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远程或在相关场所作证、接受询问。 6.依法及时将审判组织的确定、变更等情况告知当事人,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7.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需要延长审限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当事人;案件依法中止诉讼的,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8.实行诉讼档案公开查询制度,方便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按照有关规定查阅和复印相关卷宗档案。推进诉讼档案电子化,建立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询服务平台,逐步实现电子化阅卷。 三、执行公开

2014年高考浙江理科数学试题及答案(word解析版)

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浙江卷) 数学(理科) 第Ⅰ卷(选择题 共50分) 一、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5分,共5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符合题目要求. (1)【2014年浙江,理1,5分】设全集{|2}U x N x =∈≥,集合2{|5}A x N x =∈≥,则U A =e( ) (A )? (B ){2} (C ){5} (D ){2,5} 【答案】B 【解析】2{|5}{|A x N x x N x =∈≥=∈,{|2{2}U C A x N x =∈≤=,故选B . 【点评】本题主要考查全集、补集的定义,求集合的补集,属于基础题. (2)【2014年浙江,理2,5分】已知i 是虚数单位,,a b R ∈,则“1a b ==”是“2(i)2i a b +=”的( ) (A )充分不必要条件 (B )必要不充分条件 (C )充分必要条件 (D )既不充分也不必要条件 【答案】A 【解析】当1a b ==时,22(i)(1i)2i a b +=+=,反之,2 (i)2i a b +=,即222i 2i a b ab -+=,则22022 a b ab ?-=?=?, 解得11a b =??=? 或11a b =-??=-?,故选A . 【点评】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充要条件的定义,复数的运算,难度不大,属于基础题. (3)【2014年浙江,理3,5分】某几何体的三视图(单位:cm )如图所示,则此几何体的表 面积是( ) (A )902cm (B )1292cm (C )1322cm (D )1382cm 【答案】D 【解析】由三视图可知直观图左边一个横放的三棱柱右侧一个长方体,故几何体的表面积为: 1 246234363334352341382 S =??+??+?+?+?+?+???=,故选D . 【点评】本题考查了由三视图求几何体的表面积,根据三视图判断几何体的形状及数据所对应的几何量是解题的 关键. (4)【2014年浙江,理4,5分】为了得到函数sin 3cos3y x x =+的图像,可以将函数y x 的图像( ) (A )向右平移4π个单位 (B )向左平移4 π个单位 (C )向右平移12π个单位 (D )向左平移12π 个单位 【答案】C 【解析】sin3cos3))]412y x x x x ππ=+=+=+,而)2y x x π=+)]6x π +, 由3()3()612x x ππ+→+,即12x x π→-,故只需将y x =的图象向右平移12 π 个单位,故选C . 【点评】本题考查两角和与差的三角函数以及三角函数的平移变换的应用,基本知识的考查. (5)【2014年浙江,理5,5分】在64(1)(1)x y ++的展开式中,记m n x y 项的系数(,)f m n ,则 (3,0)(2,1)(1,2)f f f f +++=( ) (A )45 (B )60 (C )120 (D )210 【答案】C 【解析】令x y =,由题意知(3,0)(2,1)(1,2)(0,3)f f f f +++即为10 (1)x +展开式中3x 的系数, 故(3,0)(2,1)(1,2)(0,3)f f f f +++=7 10120C =,故选C . 【点评】本题考查二项式定理系数的性质,二项式定理的应用,考查计算能力. (6)【2014年浙江,理6,5分】已知函数32()f x x ax bx c =+++ ,且0(1)(2)(3)3f f f <-=-=-≤( ) (A )3c ≤ (B )36c <≤ (C )69c <≤ (D )9c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时间规律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共五年一度举行一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新一届中央委员会,每届中央委员在五年的任期内召开数次期中全体会议。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现在通常是每一届召开七次全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闭幕后立即召开一中全会,决定中央机构;年份尾数逢3逢8的2月召开二中全会,决定国家机关领导人选;逢3逢8的下半年召开三中全会;逢4逢9的下半年召开四中全会;逢5逢10的下半年召开五中全会;逢6逢1的下半年召开六中全会;下次党代会前夕召开七中全会。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共五年一度举行一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新一届中央委员会,每届中央委员在五年的任期内召开数次期中全体会议。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通常是每一届召开七次全会。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闭幕后立即召开一中全会,决定中央机构; 年份尾数逢3逢8的2月召开二中全会,决定国家机关领导人选; 逢3逢8的下半年召开三中全会;逢4逢9的下半年召开四中全会; 逢5逢10的下半年召开五中全会; 逢6逢1的下半年召开六中全会; 下次党代会前夕召开七中全会。

“两会”并不是一个特定的机构名称,而是对自1978年以来历年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统称。由于两场会议会期基本重合,而且对于国家运作的重要程度都非常的高,故简称做“两会”。从省级地方到中央,各地的政协及人大的全体会议的会期全部基本重合,所以两会的名称可以同时适用于全国及各省(市、自治区)。 两会每5年称为一届,每年会议称X届X次会议。根据中国宪法规定:“两会”召开的意义在于将“两会”代表从人民中得来的信息和要求进行收集及整理,传达给党中央。“两会”代表是代表着广大选民的一种利益的,代表着选民在召开两会期间,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选民们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地方每年召开的人大和政协也称为两会,通常召开的时间比全国“两会”时间要早。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和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将分别于2016年3月5日和3月3日在北京开幕。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是全国党代会,出席会议者是全国党代会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人代会,出席者是全国人大代表。

全国第几大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时间

全国第几大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时间 “两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简称。每年3月份“两会”先后召开全体会议一次,每5年称为一届,每年会议称X届X次会议。 “两会”召开的意义在于:将“两会”代表从人民中得来的信息和要求进行收集及整理,传达给党中央,“两会”代表是代表着广大选民的一种利益的,代表着选民在召开两会期间,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选民们自己的意见和要求。 地方每年召开的人大和政协也称为两会,通常召开的时间比全国“两会”时间要早。 2、几大几次几大几次会议指的是中国共产党举行的第几次全国代表大会也称“几大”,“几次”就是纯粹的几次会议。如:1958年5月中共八大二次会议,这其中的“八大”就是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二次会议”就是纯粹的第二次会议。 3、几届几中“届”用于定期的会议,几届几中全会指的是中国共产党第几次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会召开的全体会议,称为“×届×中全会”,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时间在国庆前后。这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全会”或“中央全会”,一般来说每一届中央委员会总共召开5-6次全体会议,分别称为“一中全会”“二中全会”......等,“×届×中全会”就是这样产生的。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如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简称为“党的十七届一中全会”。“×届×中”全会是党会的专称,“中”是指中共中央委员会会议,是党代会的专用名词。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几大,指的是某会议第几次全国性的代表大会,既可是“党团”的,也可是“人代”的。“人代”中的几大就是第几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例: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十一大)2、“人大”和“政协”没有几届几中的称谓方式。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第六十一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一般情况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五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第一次会议也是换届会议,所以每届全国人大应当召开五次会议。几届几次会议,就是第几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的第几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讨论并决定国家和地方重大事务。例如: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简称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4、全国政协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的“届”和“次”的称谓是一样的。在每届每次举行的全国人代会的同时,开会的还有全国政协会议,全国政协委员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以我们听到每年的“两会”就是指的全国的“人代会”和“政协会”的简称。全国人大每年的3月5日召开,全国政协每年的3月3日召开,每五年换届一次。每一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会期大约十天左右,这就是几届几次。比如今年三月份召开的“两会”,其一就是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其二就是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三、人大、政协会议名称中“几届”、“几次”的位置人大、政协会议名称中,“几届”“几次”的位置是不同的。人大的会议名称是:××届全国人大第×次会议,“全国人大”四个字在届和次的中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而政协名称是:政协第××届第×次会议。“全国政协”四个字在首,届和次相连且在后,如:今年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第十一届第四次会议,所以两个会议名称中,届和次的位置是有区别的。

2003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03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03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 浙江省统计局 (2004年3月10日) 2003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浙江经济和社会发展遇到的困难出乎意料,取得的成就也出乎意料。尽管相继遭受了伊拉克战争、非典疫情和持续高温干旱、电力能源供应紧张等的严重影响,但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上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八个优势”,深入实施“八项举措”,经过全省人民的共同奋斗,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社会各项事业全面进步,城乡社会呈现一派蓬勃发展景象。 一、综合 国民经济保持快速增长。全年全省实现生产总值9200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4%。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722亿元,增长2.7%;第二产业增加值4830亿元,增长16.6%;第三产业增加值3648亿元,增长13.2%。三次产业增加值结构由上年的8.9∶51.1∶40.0变化为7.8∶52.5∶39.7。在全省生产总值中,公有制经济增加值为3730亿元,占40.5%,比上年下降

4.7个百分点;非公有制增加值为5470亿元,占59.5%,比上年上升4.7个百分点,其中个私经济增加值4790亿元,占52.1%,比上年上升5个百分点。全省人均生产总值19730元,比上年增长13.2%。 二、农业 农业生产在结构调整中平稳增长。全年全省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为1165.2亿元,比上年实际增长3.6%。 种植业结构继续调整。总播种面积比上年减少7.5%,粮食等播种面积下降,药材、花卉苗木等经济作物播种面积继续增加。全年粮食播种面积为1427.8千公顷,比上年下降13.9%。粮食总产量为793.4万吨,下降15.8%;油料、棉花播种面积也呈下降趋势,分别比上年减少13.2%和5.9%,产量分别下降6.8%和6.1%。果用瓜种植面积97.5千公顷,增长6.5%,产量282.1万吨,增长16.2%;药材播种面积26.2千公顷,增长16.0%;花卉苗木面积114.3千公顷,增长78.1%。粮经面积比例由上年的54∶46变化为50.4∶49.6。 林业生产稳步发展。全年完成造林面积22.1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13年12月19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12月19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八件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3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决定:

一、删去《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二、删去《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删去第四十二条中的“第三十二条”。 三、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中明确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五十九条修改为:“排污单位未按规定要求试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试生产,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浙江法院网上立案规则

浙江法院网上立案规则(试行) (年月日印发) 为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提升立案工作质量和效率,规范全省法院网上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大立案、大服务、大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法院立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网上立案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通过网上立案平台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强制执行申请进行登记立案。 第二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家事纠纷、相邻纠纷、小额债务、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物业管理等适宜调解的起诉申请网上立案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网络调解平台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网上立案工作。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为网上立案的职能部门。

第四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填写案件相关信息,确保提交的有关材料真实完整。 第五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按照本规则要求提交起诉(申请)材料,即视为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申请)。 第六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通过浙江法院诉讼服务网申请网上立案。 律师凭有效执业证件进行网上登录。当事人或其他诉讼代理人凭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通过身份验证后进 行网上登录。 第七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网上立案时,应当通过网络在线提交起诉状(申请书)、身份信息证明、授权委托书、诉讼代理人身份证明、送达地址确认书及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材料等所有诉讼材料。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应当对采用电子方式送达进行确认。 起诉状(申请书)应当记明的事项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意见》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2007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1

2007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字体:[ 大中小 ] 日期:2008-03-26 09:10:23 发布机构:浙江省统计局2007年,全省人民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积极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着力加强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着力推进统筹协调发展,着力改善民生和加快社会建设,全省经济社会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呈现出增长速度较快、运行质量较好、结构继续优化、创新能力增强、统筹和谐发展水平提高、民生得到进一步改善的良好局面,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道路上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一、综合 初步核算,2007年,全省生产总值为18638亿元,比上年增长14.5 %(见图1)。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025亿元,第二产业增加值10092亿元,第三产业增加值7521亿元,分别增长2.8%、15.4 %和15.1%。人均GDP为37128元(按年平均汇率折算为4883美元),增长12.7%。三次产业增加值结构从上年的 5.9∶54.0∶40.1调整为5.5∶54.1∶40.4。 图1 2001-2007年浙江省生产总值及其增长速度 全省居民消费价格上涨4.2%(见表1)。其中居住类上涨5.3%,食品类上涨11.0%,商品零售价格上涨3.8%,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7.3%,工业品出厂价格上涨2.4%,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上涨5.3%,固定资产投资价格上涨4.3%。房屋销售价格上涨8.1%。 表1 2007年居民消费价格变动情况(上年=100)

年末全省从业人员 3250万人,比上年末增加77.6万人。其中城镇从业人员1160万人,增加82.1 万人。全年全省新增城镇就业人数73.5万人,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27 %,比上年末下降0.24个百分点。 全省财政一般预算总收入3239.89亿元,比上年增长26.2%,其中地方一般预算收入1649.50亿元,增长27.1%。 经济社会发展中还面临许多矛盾和问题:价格上涨压力加大,自主创新能力不强,节能减排形势严峻,资金面和政策面趋于“双紧”。 二、农业和农村建设 全年农作物总播种面积2799.52千公顷,比上年减少1.7%。全年粮食播种面积和单产分别比上年减少2.2%和2.5%,粮食总产量为842.62万吨(见表2),比上年减少4.7%,其中晚稻总产量587.31万吨,比上年减少6.7%。 主要经济作物增多减少。其中蔬菜播种面积684.04千公顷,棉花播种面积19.01千公顷,分别比上年增长1.8%和4.2%。 畜牧业生产较好增长,渔业生产稳定增长。全年肉类总产量为179.9万吨,比上年增长5.8%;水产品产量500.14万吨,比上年增长1.8%,其中海水产品产量408.16万吨,淡水产品产量91.97万吨。 现代农业发展迈开新步子。全年净增有效灌溉面积8.9千公顷,新增节水灌溉面积38.28千公顷。农业机械总动力2331.63万千瓦,比上年增长1.7%。 表2 2007年主要农产品产量

20XX年两会浙江代表团名单和提案,全国两会浙江人大代表名单完整版

20XX年两会浙江代表团名单和提案,全国两会浙江人大代表名单完整版 本页是精品最新发布的《20XX年两会浙江代表团名单和提案,全国两会浙江人大代表名单完整版》的详细文章,希望大家能有所收获。20XX年两会浙江代表团名单和提案,全国两会浙江人大代表名单完整版 由于20XX年最新的全国两会代表团名单编辑暂且没有拿到手,所有先分享下20XX年的代表团名单,稍后就会公布20XX 年,请收藏关注 浙江省(95名) 丁列明马荣荣王月英(女)王文娟(女)王永康王鸣王金财王挺革王胜明尤小平车晓端(女)方中华方青(女)叶飞帆叶新华冯长根吕华荣(女)吕祖善吕彩霞(女)朱张金齐奇许江许忠明许婷(女)孙勤李令红李玲蔚(女)李科平李强杨卫杨晓霞(女)杨梧吴东良吴顺江邱光和沈仁康沈跃跃(女)沈琪芳(女)宋伟张天任张华明张鸿铭张德江陈十一陈乃科陈云龙陈进平陈利众陈金彪陈保华陈剑平陈振濂陈笑华(女)陈爱莲(女)陈海啸陈腊英(女)姒健敏邵宁茅临生林垂午林建华林燚(女)金长征(女,回族)周国辉郑玉红(女)郑坚江郑杰郑继伟郑雪君(女)宗庆后郎胜赵丰胡季强俞学文夏宝龙柴利能钱建民徐东

香(女)徐加爱徐秋芳(女)徐爱华(女)殷兴山黄作兴黄锦朝曹克坚崔巍(女)葛明华蒋省三傅企平鲁俊(女)蓝伶俐(女,畲族)虞纯(女)薛少仙戴天荣瞿佳 今年的浙江省“两会”由于适逢“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而备受关注。 将审查批准浙江省“十三五”规划纲要 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个人简历会议安排的主要议程有:听取和审查浙江省人民政府和省人大常委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4个工作报告;审查、批准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审查、批准浙江省20XX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XX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浙江省20XX年全省和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XX年全省和省级预算草案,批准浙江省20XX年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20XX年省级预算;审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草案);选举及其他事项。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大会还将组织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宪法宣誓。这也是《浙江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今年1月施行后,省人民代表大会上举行的首次宪法宣誓。 “民生论坛”聚焦“发展中医药产业” 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将听取和审议政协第十一届浙江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列席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并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讨论《浙江省

浙江法院网上诉讼指南(试行)

浙江法院网上诉讼指南(试行) 为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不断提升浙江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水平,总结推广杭州互联网法院试点经验,进一步推行并规范网上诉讼活动,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最多跑一次”改革实践,制定本指南。 一、总则 1.网上诉讼应当遵循依法、公正、高效、公开、便利原则。 人民法院适用网上诉讼,应当在依法保障诉讼参加人与线下诉讼具有同等权利的同时,为诉讼参加人和法官提供增量服务。 网上诉讼使用网络信息技术应当注重技术公平,保障数据安全。 2.人民法院应当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充分依托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并积极引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使用网上诉讼平台参加诉讼活动,促进审判执行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3.人民法院全程或部分在线办理民商事案件和执行案件,一般适用本指南。 人民法院认为对其他案件可以适用网上诉讼的,参照本指南执行。 —1 —

4.网上诉讼平台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用于在线办理诉讼案件全部流程或任一流程的各类PC端平台和移动端平台。 5.各方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网上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网上诉讼。 一方当事人不同意适用网上诉讼的,人民法院仍然可以使用网上诉讼平台对其他同意的当事人进行送达、询问、调解等活动。 二、电子送达 6.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网上诉讼平台或其他网络方式(包括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电子送达。 7.电子送达的文书包括受理案件通知、应诉通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告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开庭传票等一般性诉讼文书,也包括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对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可以电子送达。受送达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时进行线下送达。 8.当事人同意接受电子送达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接受送达的电子送达地址。 —2 —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16)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2016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和建设,完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和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实行民主集中制。 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活动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联系、指导和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联系、指导和监督,支持其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六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从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七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职权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由其行使的职权。 第八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由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在代表中选举产生,负责主持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集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成员的名额为七人至十三人,经济比较发达或者人口较多的乡镇不超过十七人。 第九条主席团在召集和主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定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时间; (二)决定列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员名单; (三)提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草案、选举办法草案,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草案,主席团成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等建议名单,提请大会会议选举或者通过; (四)决定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提交大会会议审议,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大会会议议程; (五)依照法定程序提出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名单; (六)决定代表联名提出的质询案的处理,将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的罢免案提请大会会议审议; (七)提出各项决议、决定草案,提请大会会议审议和表决;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主席团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 (二)组织代表检查宪法、法律、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 (三)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和其他活动; (四)听取和反映代表、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听取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六)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七)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 (九)组织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十)受理代表、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以及基层国家工作人员的投诉,并负责转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处理; (十一)为代表履行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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