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

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
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

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

(一)委托代理关系

按照法律规定,委托代理关系为一种合同关系。当事人与律师在就法律服务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进行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并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或者取得委托人的确认。同时,律师还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在建立委托代理关系以后,律师应当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1.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范围、内容、权限、费用、期限等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

2.律师应当充分运用专业知识,依照法律和委托协议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代理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符合法律咨询规则和法律文书体例、格式的要求。

3.律师与所任职律师事务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公平正义及律师执业道德标准,选择实现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目的的方案。

4.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办理情况的要求,应当及时给予答复。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需要变更委托事项、权限的,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权。

5.律师应当建立律师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

6.律师应谨慎保管委托人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原物、音像资料底版以及其他材料。

7.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在委托人委托的权限内开展执业活动,不得超越委托权限。、管路敷设技术通过管线敷设技术不仅可以解决吊顶层配置不规范高中资料试卷问题,而且可保障各类管路习题到位。在管路敷设过程中,要加强看护关于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高等,要求技术交底。管线敷设技术中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线缆敷设原则:在分线盒处,当不同电压回路交叉时,应采用金属隔板进行隔开处理;同一线槽内,强电回路须同时切断习题电源,线缆敷设完毕,要进行检查和检测处理。、电气课件中调试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试卷相互作用与相互关系,根据生产工艺高中资料试卷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空载与带负荷下高中资料试卷调控试验;对设备进行调整使其在正常工况下与过度工作下都可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案;对整套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技术指导。对于调试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技术问题,作为调试人员,需要在事前掌握图纸资料、设备制造厂家出具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报告与相关技术资料,并且了解现场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电气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技术电力保护装置调试技术,电力保护高中资料试卷配置技术是指机组在进行继电保护高中资料试卷总体配置时,需要在最大限度内来确保机组高中资料试卷安全,并且尽可能地缩小故障高中资料试卷破坏范围,或者对某些异常高中资料试卷工况进行自动处理,尤其要避免错误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动作,并且拒绝动作,来避免不必要高中资料试卷突然停机。因此,电力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调试技术,要求电力保护装置做到准确灵活。对于差动保护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技术是指发电机一变压器组在发生内部故障时,需要进行外部电源高中资料试卷切除从而采用高中资料试卷主要保护装置。

8.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告知委托人并要求其整改,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并有权就已经履行事务取得律师费。

9.律师在承办受托业务时,对已经出现的和可能出现的不可克服的困难、风险,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

(二)禁止虚假承诺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43条规定,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分析性意见。

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未被采纳,不属于虚假承诺。

(三)禁止非法牟取委托人权益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违法与委托人就争议的权益产生经济上的联系,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将争议标的物出售给自己;不得委托他人为自己或为自己的近亲属收购、租赁委托人与他人发生争议的标的物。

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与当事人或委托人签订以回收款项或标的物为前提按照一定比例收取货币或实物作为律师费用的协议。

(四)利益冲突审查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并作出是否接受委托决定。

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1)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2)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3)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4)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5)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6)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7)

、管路敷设技术通过管线敷设技术不仅可以解决吊顶层配置不规范高中资料试卷问题,而且可保障各类管路习题到位。在管路敷设过程中,要加强看护关于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高等,要求技术交底。管线敷设技术中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线缆敷设原则:在分线盒处,当不同电压回路交叉时,应采用金属隔板进行隔开处理;同一线槽内,强电回路须同时切断习题电源,线缆敷设完毕,要进行检查和检测处理。、电气课件中调试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试卷相互作用与相互关系,根据生产工艺高中资料试卷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空载与带负荷下高中资料试卷调控试验;对设备进行调整使其在正常工况下与过度工作下都可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案;对整套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技术指导。对于调试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技术问题,作为调试人员,需要在事前掌握图纸资料、设备制造厂家出具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报告与相关技术资料,并且了解现场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电气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技术电力保护装置调试技术,电力保护高中资料试卷配置技术是指机组在进行继电保护高中资料试卷总体配置时,需要在最大限度内来确保机组高中资料试卷安全,并且尽可能地缩小故障高中资料试卷破坏范围,或者对某些异常高中资料试卷工况进行自动处理,尤其要避免错误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动作,并且拒绝动作,来避免不必要高中资料试卷突然停机。因此,电力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调试技术,要求电力保护装置做到准确灵活。对于差动保护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技术是指发电机一变压器组在发生内部故障时,需要进行外部电源高中资料试卷切除从而采用高中资料试卷主要保护装置。

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8)其他与本条第(1)项至第(7)项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按照《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1)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3)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4)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5)在委托关系终止后1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6)其他与本条第(1)项至第(5)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委托人决定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表明当事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明确同意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委托人知情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以示豁免的,承办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对各自委托人的案件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披露给相对人的承办律师。

(五)保管委托人财产

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保管协议,妥善保管委托人财产,严格履行保管协议。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保管委托人财产时,应当将委托人财产与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律师个人财产严格分离。(六)转委托

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规定,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办理。但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委托,但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受委托律师遇有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紧急情况不能履行委托协议时,应当及时报告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另行指定其他律师继续承办,并及时告知委托人。非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因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费用支出。(七)委托关系的解除与终止

、管路敷设技术通过管线敷设技术不仅可以解决吊顶层配置不规范高中资料试卷问题,而且可保障各类管路习题到位。在管路敷设过程中,要加强看护关于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高等,要求技术交底。管线敷设技术中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线缆敷设原则:在分线盒处,当不同电压回路交叉时,应采用金属隔板进行隔开处理;同一线槽内,强电回路须同时切断习题电源,线缆敷设完毕,要进行检查和检测处理。、电气课件中调试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试卷相互作用与相互关系,根据生产工艺高中资料试卷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空载与带负荷下高中资料试卷调控试验;对设备进行调整使其在正常工况下与过度工作下都可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案;对整套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技术指导。对于调试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技术问题,作为调试人员,需要在事前掌握图纸资料、设备制造厂家出具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报告与相关技术资料,并且了解现场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电气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技术电力保护装置调试技术,电力保护高中资料试卷配置技术是指机组在进行继电保护高中资料试卷总体配置时,需要在最大限度内来确保机组高中资料试卷安全,并且尽可能地缩小故障高中资料试卷破坏范围,或者对某些异常高中资料试卷工况进行自动处理,尤其要避免错误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动作,并且拒绝动作,来避免不必要高中资料试卷突然停机。因此,电力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调试技术,要求电力保护装置做到准确灵活。对于差动保护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技术是指发电机一变压器组在发生内部故障时,需要进行外部电源高中资料试卷切除从而采用高中资料试卷主要保护装置。

律师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根据律师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委托关系:(1)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协议的;(2)律师受到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停止执业处罚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3)当发现有《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0条规定的利益冲突情形的;(4)受委托律师因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履行委托协议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5)继续履行委托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规范的。

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提示委托人不纠正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解除委托协议:(1)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2)委托人要求律师完成无法实现或者不合理的目标的;

(3)委托人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的;(4)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5)其他合法的理由的。

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涉及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这种关系的终止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要求。具体如下:

1.劝告义务。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发现可以拒绝辩护或代理的情况,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促使委托人接受律师的劝告,纠正导致律师拒绝辩护或代理的事由。

2.通知义务。终止代理,律师应当尽可能提前向委托人发出通知。律师事务所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可另行指定律师继续承办委托事项,否则应终止委托代理协议。

3.采取合理保护措施的义务。终止代理,律师事务所应当尽量不使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受到影响。在解除委托关系前,律师必须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保护委托人利益,如及时通知委托人,使其有充分时间再委聘其他律师、收回文件的原件以及返还提前支付的费用等。按照《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依照上述规定终止代理或者解除委托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解除协议的,委托人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律师事务所有权收取已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

4.不得扣押当事人的诉讼材料的义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后,应当退还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原件、物证原物、视听资料底版等证据,并可以保留复印件存档。

、管路敷设技术通过管线敷设技术不仅可以解决吊顶层配置不规范高中资料试卷问题,而且可保障各类管路习题到位。在管路敷设过程中,要加强看护关于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高等,要求技术交底。管线敷设技术中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线缆敷设原则:在分线盒处,当不同电压回路交叉时,应采用金属隔板进行隔开处理;同一线槽内,强电回路须同时切断习题电源,线缆敷设完毕,要进行检查和检测处理。、电气课件中调试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试卷相互作用与相互关系,根据生产工艺高中资料试卷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空载与带负荷下高中资料试卷调控试验;对设备进行调整使其在正常工况下与过度工作下都可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案;对整套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技术指导。对于调试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技术问题,作为调试人员,需要在事前掌握图纸资料、设备制造厂家出具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报告与相关技术资料,并且了解现场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电气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技术电力保护装置调试技术,电力保护高中资料试卷配置技术是指机组在进行继电保护高中资料试卷总体配置时,需要在最大限度内来确保机组高中资料试卷安全,并且尽可能地缩小故障高中资料试卷破坏范围,或者对某些异常高中资料试卷工况进行自动处理,尤其要避免错误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动作,并且拒绝动作,来避免不必要高中资料试卷突然停机。因此,电力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调试技术,要求电力保护装置做到准确灵活。对于差动保护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技术是指发电机一变压器组在发生内部故障时,需要进行外部电源高中资料试卷切除从而采用高中资料试卷主要保护装置。

浅谈律师工作如何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011-01-22 19:56:24)

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是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律师工作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从五个方面做起。

首先,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核心内容。律师工作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把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作为律师执业的最高准则,充分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努力维护司法公正,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企业依法经营、公民依法办事。

其次,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宗旨,从维护好、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正确处理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满腔热情的帮助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第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

义法制的价值追求,也是律师职业的神圣职责。律师工作践行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必须坚持对法律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当事人负责,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促进司法公正,实现公平正义,勇于仗义执言,绝不贪小利而损大义,绝不向邪恶低头。

第四,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使命,也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律师工作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观念,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开展工作,善于在维护和服务大局中实现工作效益的最大化。

第五,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保障,也是律师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律师工作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观念,坚持不懈的抓好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确保律师工作始终置于党的领导之下,确保当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律师工作中得到认真贯彻执行。

郭俊峰强调,律师队伍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重点把握六个方面。

一是要努力把握“全国律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训班”精神,深刻领会实践司法部部长吴爱英“五个始终坚持”的工作要求,即必须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在律师工作中的指导地位;必须始终坚持律师制度的社会主义属性;必须始终坚持从现阶段我国国情出发;必须始终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

二是要在律师队伍中强化宪法教育和执业为民教育。律师应当带头信仰宪法、遵守宪法,在执业中强化宪法教育和宪法意识,坚持执业为民,自觉抵制和纠正拜金主义。

三是要加强和改善对律师工作的监督指导,保证律师业务活动不出政治方向问题。要在立足教育的基础上,加大对违反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行为的惩戒力度。

四是要不断改善和创新律师管理工作,保证对律师队伍管得住、管得好。

五是要加强对律师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的指导,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坚持“三个绝不允许”,落实对“三类案件”的指导监督制度。

六是要采取积极措施,组织引导律师主动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要建立律师参

与信访工作的长效机制,积极组织律师从事公益活动。要培养典型,加强宣传,为律师工作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评论:新时期如何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党对中国法治经验的理论追求和升华。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当处理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法院与社会的关系、法院与政府的关系、法院与人大的关系、法院与媒体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是什么?中央为什么要提出这么一个理论?新时期法官又该如何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面,笔者结合自己的审判实践经验,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 依法治国是党执政的基本方略。党要巩固执政地位、治理国家,必须依靠法治。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告诉我们,不论是执政还是执法,我们的宗旨都是为人民服务。历史上很多的惨痛教训多次印证了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古训。而司法为民是用司法的手段为民做主,依法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各级法院和广大法官要以高质高效的司法产品取信于民,并不断拓展和延伸司法职能,像陈燕萍、詹红荔那样一心一意为人民服务,把群众当成自己的亲人,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不断树立和维护人民法院和法官亲民、爱民、为民的良好形象。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审判的价值追求就是公正,只有公正才能体现司法的公信力,才能树立司法的权威。因此,我们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在新形势下,法官还要学会裁判的方法和艺术,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的公正,并要学会释法析理,以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和信任。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任务。法治的根本目的就是要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因此,作为新时期的法官必须要懂得自身的职责所在,要懂得什么是大局,如何服务大局。当前,民生是大局、发展是大局、稳定更是大局。法官要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杜绝机械执法、简单办案。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我们的法律体现的是党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必然在党的领导之下,法官要忠于党,要服从党的领导,只有这样才能无愧于党和广大人民群众。

、管路敷设技术通过管线敷设技术不仅可以解决吊顶层配置不规范高中资料试卷问题,而且可保障各类管路习题到位。在管路敷设过程中,要加强看护关于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高等,要求技术交底。管线敷设技术中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线缆敷设原则:在分线盒处,当不同电压回路交叉时,应采用金属隔板进行隔开处理;同一线槽内,强电回路须同时切断习题电源,线缆敷设完毕,要进行检查和检测处理。、电气课件中调试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试卷相互作用与相互关系,根据生产工艺高中资料试卷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空载与带负荷下高中资料试卷调控试验;对设备进行调整使其在正常工况下与过度工作下都可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案;对整套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技术指导。对于调试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技术问题,作为调试人员,需要在事前掌握图纸资料、设备制造厂家出具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报告与相关技术资料,并且了解现场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电气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技术电力保护装置调试技术,电力保护高中资料试卷配置技术是指机组在进行继电保护高中资料试卷总体配置时,需要在最大限度内来确保机组高中资料试卷安全,并且尽可能地缩小故障高中资料试卷破坏范围,或者对某些异常高中资料试卷工况进行自动处理,尤其要避免错误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动作,并且拒绝动作,来避免不必要高中资料试卷突然停机。因此,电力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调试技术,要求电力保护装置做到准确灵活。对于差动保护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技术是指发电机一变压器组在发生内部故障时,需要进行外部电源高中资料试卷切除从而采用高中资料试卷主要保护装置。

总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党对中国法治经验的理论追求和升华,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理想、信念、观念、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的基本方针。

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当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要处理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当前中国正处于黄金发展期、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期,人民法院在处理各类矛盾纠纷的过程中,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矛盾的激化,因此法官既要讲法律,也要讲政治,既要当法学家,也要当政治家。切忌关门办案、就案办案、盲目执法。要全面而充分地考虑每一个案件处理后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不能顾此失彼,要动脑筋,要用法官的智慧办好每一个案件,只有这样才能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

要处理好法院与社会的关系。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社会对法院的工作给予高度关注的同时也充满了期待。所以法院办案要考虑案件发生的环境和背景,要考虑公众对案件的评价,要尊重社会的声音。人民法院只有妥善处理好与社会的关系,才能使我们的裁判做到情理、事理、法理的融合。

要处理好法院与政府的关系。人民法院要妥善处理好和政府的关系,尤其是在处理一些行政案件中,既要保持人民法院的中立性,也要依法维护政府的权威和形象,在不损害老百姓利益的前提下,要积极促成官民对话,最大限度地和谐官民关系,促进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 要处理好法院与人大的关系。人大是立法机关,也是人民法院的监督机关。人民法院在工作中要把这种监督转化为促进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力量,要建立健全与人大代表联系制度,尤其是一些重大敏感的案件或者是代表关注的案件,要积极主动地汇报,求得人大的理解和支持,形成一种合力,使监督成为促进审判工作的一种动力。 要处理好法院与媒体的关系。媒体的报道既是一种宣传,也是一种监督,是双刃剑。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要敢于接受监督,敢于接受批评,包括来自媒

体的监督。当然,实践中人民法院必须学会正面引导舆论的导向,要敢于发声、善于发声,否则就会直接影响到人民法院的声誉,给法院工作带来负面影响。特别是在当前信息技术革命和新媒体环境下,人民法院尤其要注重加强网络舆情的监管和处置。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法官活的灵魂,是审判规律的客观反映,是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事实表明,法官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践行者,不但应当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而且要学会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去思考和解决问题,并真正形成内心的确信和指南。

、管路敷设技术通过管线敷设技术不仅可以解决吊顶层配置不规范高中资料试卷问题,而且可保障各类管路习题到位。在管路敷设过程中,要加强看护关于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高等,要求技术交底。管线敷设技术中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线缆敷设原则:在分线盒处,当不同电压回路交叉时,应采用金属隔板进行隔开处理;同一线槽内,强电回路须同时切断习题电源,线缆敷设完毕,要进行检查和检测处理。、电气课件中调试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试卷相互作用与相互关系,根据生产工艺高中资料试卷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空载与带负荷下高中资料试卷调控试验;对设备进行调整使其在正常工况下与过度工作下都可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案;对整套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技术指导。对于调试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技术问题,作为调试人员,需要在事前掌握图纸资料、设备制造厂家出具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报告与相关技术资料,并且了解现场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电气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技术电力保护装置调试技术,电力保护高中资料试卷配置技术是指机组在进行继电保护高中资料试卷总体配置时,需要在最大限度内来确保机组高中资料试卷安全,并且尽可能地缩小故障高中资料试卷破坏范围,或者对某些异常高中资料试卷工况进行自动处理,尤其要避免错误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动作,并且拒绝动作,来避免不必要高中资料试卷突然停机。因此,电力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调试技术,要求电力保护装置做到准确灵活。对于差动保护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技术是指发电机一变压器组在发生内部故障时,需要进行外部电源高中资料试卷切除从而采用高中资料试卷主要保护装置。

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的反思

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的反思

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的反思 汪建成杨雄* 一、问题的提出 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辩护律师与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系无疑是理解辩护律师诉讼地位和角色的关键之所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修改带来了对律师(包括辩护律师在内)诉讼地位的认识上质的飞跃,即由“为人民伸张正义、维护国家利益与公共秩序”的“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律师暂行条例》[1980]第一条)转变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法》[1996]第二条)。这种认识的转变无疑对律师职业在中国社会中的地位和功能产生深远的影响。尽管如此,人们对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却仍然停留在较为传统的思维定势中。有学者指出,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律师是自由职业者,他们受被追诉者聘请以后,二者的关系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受聘律师是当事人的代言人,其言行以被追诉者的意志为转移。与资产阶级国家的律师相比,根据中国的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中国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接受被追诉者的聘请(接受委托) 之后,二者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而不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受聘律师是当事人的法律服务者而不是代言人,其行为不受当事人的意志左右。在提供法律帮助的过程中,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1还有多数学者坚持主张,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突出表现就是,辩护人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以外,以自己的意志开展辩护活动。2这种主流认识无疑对强化律师在诉讼中的地位,改变目前律师参与诉讼程度低的现状有促进作用。这些认识的共同特点是,过分强调了辩护律师地位的独立性,淡化甚至抹煞了与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使得立法、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与现代法治国家辩护制度作用发挥不和谐的音符。笔者认为,包括律师秘密会见权、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的缺失、法庭结构设置的断裂、辩护手段的受限、对辩护律师的极度偏见认识(例如,律师是“为坏人开脱罪名的人”)等等现象无不与这种有意或者无意切断(割裂)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的认识有着千丝万缕的 *[作者简介] 汪建成(1962——),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雄(1979——),北京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1 周国均:“正确认识律师与被追诉者的关系保障律师的诉讼权利”,《政法论坛》1997 年第5 期。 2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1999年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0-131页。

律师如何防范来自委托人的风险

律师如何防范来自委托人的风险 在委托关系中,律师提供的是法律服务,委托人是法律服务的对象,律师依靠提供法律服务收取律师费生存发展。但是,许多情况下,律师最大的风险却来自委托人。律师应针对不同的风险,采取不同的防范措施。 一、与委托人的收费争议 律师费是律师赖以生存的基础,收费发生争议对律师来说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可以视为律师的一种风险。收费争议一般发生在风险代理、协商收费中。现在,许多律师在为案源犯愁,为获取案源绞尽脑汁、煞费心机,这种现状容易被人利用。 譬如有的生效判决,由于对方神通广大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有的委托人就向律师抛出绣球,许诺如律师能要回该款,律师费按高比例提成,但是必须由律师支付办案经费。如律师接下案子,往往是大把往里扔钱,而结果经常是要么花了钱一无所获;要么,债权终于实现,委托人却反悔,不愿支付约定的律师费。如果律师通过诉讼解决问题,支持律师的人不多,骂律师心黑的却大有人在。 律师与委托人合作的法律依据是代理合同,为避免收费争议应订好书面代理合同,所有口头的承诺和理解只有变成白纸黑字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可以在收费标准的幅度范围内协商律师收费数额或计算方式。代理合同之外,必须由委托人签署一份给律师的授权委托书,详细载明对律师授权的事项、期限、范围。 二、因异性委托人引起纠纷律师 因与异性委托人接触过密或注意不够,引起纠纷、受到伤害的事已发生多起,尤其是在离婚案件中比较突出。律师办案难免要和异性委托人相处,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与异性委托人保持适当的距离显得十分必要。律师最好不要与异性委托人单独相处,不要与异性委托人有律师业务以外的接触,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误解。 三、委托人的不满和迁怒

律师与法官沟通的技巧

律师与法官沟通的技巧 在法庭上,律师应该怎样跟法官沟通呢?以下是学习啦小编整理了律师与法官沟通的技巧,希望对你有帮助。 律师与法官沟通的技巧 律师与法官沟通存在问题一、立案阶段 立案法官拒绝接收立案材料,不予立案的几种常见情形: 1、因提交的材料不全不予立案,如委托手续不全、身份证明不全、主要证据材料不全; 2、因提交的起诉状不符合要求不予立案,如当事人身份情况不完整或错误、当事人联系 方式不明确、起诉地法院填写错误、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不符合要求; 3、因主体错误或不明确拒绝立案,如遗漏当事人、当事人罗列过多、错误罗列第三人; 4、因管辖不明确拒绝立案,如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不属于受案法院管辖、被要求去有管辖权的其它法院; 5、因无法定性拒绝立案,如新类型案件、律师无法明确基础法律关系、法官不能确定案由; 6、因诉讼请求不明确或其他原因拒绝立案,如请求事项不明确、诉讼标的不明确、诉讼请求相互矛盾、诉讼请求与基础法律关系相互矛盾、要求分案(一案一诉)起诉。 上述情形,谭芳律师指出,律师要与立案法官进行有效沟通,必须分析原因,区 别对待。 如果是自身的主观原因,则需要采取谦逊的态度,主动检讨自己的工作失误,请 求立即补正或事后补正。 如果是与法官认识上的差异,应当采取耐心解释与虚心请教相结合的方式,尽可 能说服法官。 如果是法官故意刁难或提出苛刻要求,律师则必须采取据理力争与要求投诉相结 合的方式。 谭芳律师说,律师在与立案法官沟通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如:

1、文书上要仔细校对、材料上要充分准备,避免低级错误; 2、诉状上联系方式尽量详细,方便法官查找; 3、对于案由或管辖问题不明确、有可能发生争议的,尽可能在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部分进行详细的事实描述及法律条款的具体适用; 4、对于诉讼观点不确定的,在诉状中对于事实及理由的描述尽可能简明扼要,不仅缩短了立案法官的审查时间,还为案情的变化保留了应对的空间; 5、事先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合适的诉讼标的,切勿临时填写; 6、要牢记立案的目的,不要与立案法官进行无谓的争吵。 律师与法官沟通存在问题二、审判阶段 谭芳律师说,这个阶段律师经常遇到的障碍有: 1、程序上的障碍,如法官迟迟不开庭; 2、不予开具调查令或进行调查; 3、不予进行诉讼保全或变更保全措施; 4、其它请求不被准许(如延期开庭、举证等)。 5、律师在开庭中发言经常被法官打断,被法官紧紧追问、不被信任,甚至被奚落; 6、询问证人时被法官制止; 7、法庭辩论时发言不被法官关注和倾听; 8、被要求提交看似与本案无关的证据; 9、被法官施加压力,动员撤诉或接受调解意见; 10、有些律师甚至与法官发生激烈争执。 谭律师说,律师要在诉讼中与法官进行有效沟通,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首先做到尊重法庭、尊重法官。 体现在尊重法官的权威。律师应当仪表端庄、彬彬有礼;态度谦和、情绪适当; 2、尊重对手、尊重对方当事人; 3、律师必须充分准备,熟悉案情。在表达时条理清楚、语言简洁。 4、律师可以针对不同类型的法官采取不同的沟通方式,因人而异、因时制宜。 谭律师说,通常法官有专家型的法官、经验型的法官、学院派的法官等等。律师可以针对这些类型的法官或是深入探讨法理,或是积极配合调解。 对此,谭律师一一举例说明,并分析其庭审特点,提出不同应对方式。 4、诉讼中与法官沟通时应注意不要与法官对立,切忌争吵。

致委托人的法律风险及注意事项告知书

致委托人的法律风险及注意事项告知书 尊敬的委托人: 感谢您委托XXX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办您的法律事务。 为了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使您更加了解律师工作,特提请您注意如下事项: 一、任何诉讼/仲裁、非诉案件均具有法律风险,案件进程和案件结果可能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聘请律师前您应确认具有承受此等法律风险之负担能力及合理预见。二、您的请求/申请/答辩/辩护意见,存在部分或全部不被司法机关或其他相关国家机关支持的可能;或者某些陈述、辩解成为法律上的自认。 三、任何诉讼/仲裁/行政案件均可能由于公安、检察、审判、仲裁等各类司法机构、行政机关、诉讼参加人的行为、证据资料瑕疵、有关国家机关的指令、法律法规的变化、相关诉讼/仲裁程序的启动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案件结果受到影响; 四、您在委托本所律师办理案件时,请注意应与本律师事务所而非律师个人签订委托合同,本律师事务所应当签字盖章;合同签订后,您在交纳律师代理费时,本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您出具正式发票; 五、您应当向承办律师如实提供全面准确的事实和证据,以便承办律师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您不能要求承办律师开展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序良俗之活动,不能要求承办律师保证获得胜诉结果,不能要求承办律师向办案人员送钱送物等其它有违律师执业道德之行为;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承担保管贵方证据原件的责任; 六、承办律师应根据您的授权权限,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独立地从事代理活动;承办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职业道德标准,独立选择实现委托人目的的方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七、承办律师不得以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存在特殊关系为由承揽案件,亦不得以保证您委托的案件必然获得胜诉或无罪结果为前提承揽案件; 八、除委托代理合同约定费用外,承办律师不得以与办案人员沟通为由另行收取费用,您亦不得另行给付承办律师此类费用要求律师通过非正常途径与办案人员或其上级领导沟通等不当行为; 九、如果在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办律师有任何违规行为,或者您有任何疑问或意见,请与本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传真【】。 请您确认上述事项后才签署委托合同。 委托人确认: 我已了解告知书中所提示和说明的内容。拟签署的委托代理合同编号为:。 委托人签章: 签署日期:年月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关于保管委托人财产和委托的解释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关于保管委托人 财产和委托的解释 律师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身边的一些法律问题都需要律师的帮助才能够进行。那律师自身都有哪些行业规范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呢。下面小编就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关于保管委托人财产和委托的解释,这类问题为大家进行详细的解答。 律师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身边的一些法律问题都需要律师的帮助才能够进行。那律师自身都有哪些行业规范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呢。下面小编就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关于保管委托人财产和委托的解释,这类问题为大家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第五节保管委托人财产 第五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保管协议,妥善保管委托人财产,严格履行保管协议。

第五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保管委托人财产时,应当将委托人财产与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律师个人财产严格分离。 二、第六节转委托 第五十五条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办理。但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委托,但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第五十六条受委托律师遇有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紧急情况不能履行委托协议时,应当及时报告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另行指定其他律师继续承办,并及时告知委托人。 第五十七条非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因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费用支出。 三、第七节委托关系的解除与终止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委托关系: (一)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协议的; (二)律师受到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停止执业处罚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 (三)当发现有本规范第五十条规定的利益冲突情形的;

职业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关系规范标准

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 (一)委托代理关系 按照法律规定,委托代理关系为一种合同关系。当事人与律师在就法律服务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进行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并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或者取得委托人的确认。同时,律师还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在建立委托代理关系以后,律师应当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1.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范围、内容、权限、费用、期限等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 2.律师应当充分运用专业知识,依照法律和委托协议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代理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应当以事

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符合法律咨询规则和法律文书体例、格式的要求。 3.律师与所任职律师事务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公平正义及律师执业道德标准,选择实现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目的的方案。 4.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办理情况的要求,应当及时给予答复。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需要变更委托事项、权限的,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权。 5.律师应当建立律师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 6.律师应谨慎保管委托人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原物、音像资料底版以及其他材料。 7.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在委托人委托的权限内开展执业活动,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8.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告知委托人并要求其整改,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并有权就已经履行事务取得律师费。 9.律师在承办受托业务时,对已经出现的和可能出现的不可克服的困难、风险,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 (二)禁止虚假承诺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究竟是什么关系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c416519564.html,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究竟是什么关系伴随着国资律师事务所的“脱钩改制”,民办律师事务所已成为我国法律服务业的主流,民办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增加,民办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到底属于哪一种法律关系?在法学理论界和律师界至今尚未引起足够重视,在审判实践中,劳动关系、挂靠关系、劳务关系的判例都有,真是五花八门,十分混乱。我国《律师法》修改在即,民办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法律关系的定位亟待解决。我们认为,民办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定位为劳动关系。 一、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关于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界定 我国《劳动法》及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将劳动关系主体,特别是用人单位的管理纳入了法制轨道,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应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 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属于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视为用人单位。民办律师事务所是否应纳入用人单位的范畴,关键在其是否具有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我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4项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确定民办律师事务所是否属于《劳动法》概括性的用人单位之列,分析民办律师事务所的性质仍然是关键。 二、民办律师事务所的性质 近几年来,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例如民办律师事务所,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体育场等不断涌现,并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此新生事物十分重视,特别制定了国家政策和行政法规,将这些具有民办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组织确定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实质上是属于事业组织的范畴即属于民办事业组织性质。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地位的确立 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9年12月,民政部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民政部一系列的政策,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明确将具有民办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组

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的反思

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的反思 汪建成杨雄* 一、问题的提出 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辩护律师与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系无疑是理解辩护律师诉讼地位和角色的关键之所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修改带来了对律师(包括辩护律师在内)诉讼地位的认识上质的飞跃,即由“为人民伸张正义、维护国家利益与公共秩序”的“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律师暂行条例》[1980]第一条)转变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法》[1996]第二条)。这种认识的转变无疑对律师职业在中国社会中的地位和功能产生深远的影响。尽管如此,人们对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却仍然停留在较为传统的思维定势中。有学者指出,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律师是自由职业者,他们受被追诉者聘请以后,二者的关系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受聘律师是当事人的代言人,其言行以被追诉者的意志为转移。与资产阶级国家的律师相比,根据中国的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中国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接受被追诉者的聘请(接受委托) 之后,二者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而不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受聘律师是当事人的法律服务者而不是代言人,其行为不受当事人的意志左右。在提供法律帮助的过程中,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1还有多数学者坚持主张,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突出表现就是,辩护人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以外,以自己的意志开展辩护活动。2这种主流认识无疑对强化律师在诉讼中的地位,改变目前律师参与诉讼程度低的现状有促进作用。这些认识的共同特点是,过分强调了辩护律师地位的独立性,淡化甚至抹煞了与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使得立法、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与现代法治国家辩护制度作用发挥不和谐的音符。笔者认为,包括律师秘密会见权、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的缺失、法庭结构设置的断裂、辩护手段的受限、对辩护律师的极度偏见认识(例如,律师是“为坏人开脱罪名的人”)等等现象无不与这种有意或者无意切断(割裂)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的认识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欲在中国构建发达的刑事辩护制度,必须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刻检讨。 *[作者简介] 汪建成(1962——),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雄(1979——),北京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1周国均:“正确认识律师与被追诉者的关系保障律师的诉讼权利”,《政法论坛》1997 年第5 期。 2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1999年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0-131页。

律师如何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

律师以其法律知识为委托人服务。在实践中,律师由于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等多种原因,会产生执业过错,引起委托人的误解和不满,委托人进而投诉律师,或要求退费或要求赔偿。为避免律师执业风险,正确处理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做到加强职业道德,尽职尽责的为委托人服务,笔者根据自己的办案体会,谈一点认识。 一、常见的委托人对律师不满意的情况 委托人对律师工作不满意,原因很多,其中有律师执业水平、信息资料的掌握、客观条件、委托人的挑剔等等,但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律师个人的职业道德水平不高。在职业道德方面易出现的情况有: 1、工作不负责任。表现在律师办案拖拉,责任心不强草率处理案件,没有及时收集证据致使证据灭失,没有及时把握致使失去诉讼时效,不按时出庭,泄露商业秘密等。 2、自贬形象。表现在律师向委托人虚假承诺,私自收费,乱拉关系请客送礼,甚至提供虚假证据等。 3、与委托人缺乏沟通。表现在律师与委托人很少联系,委托人也很难找到律师,也不了解律师都在做什么工作,因而对律师逐渐产生怀疑和不信任。 二、如何防止委托人对律师不满意 律师在加强职业道德方面,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点,以便防范执业风险,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1、不虚假承诺,坚持诚信原则。 律师与委托人要形成信义关系,不能形成商业关系,否则易产生欺骗委托人的可能。律师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时,不仅要进行法律审查,尤其要履行告知义务。律师在对案件进行全面了解和分析后,应对案件争议的要点、希望、诉讼风险等告知委托人,如实解答委托人的疑问。对胜诉希望较小的,尤其要告知,要向委托人清楚说明危险的程度及败诉的可能性。如果自己办理委托事项确实没有把握,可以及时介绍给专业律师来办理。律师一定要注意,不能虚假承诺。虚假承诺,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都不可能实现的承诺。不能承诺包赢官司,不能吹虚自己的关系,不能欺骗委托人。 律师要实事求是,靠诚信收案和办案,靠敬业感动“上帝”。因为诚信和敬业是律师的竞争力。 2、不为金钱所动,塑造自身形象。 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制衡社会公权,促进法律完善的法律专业人员。律师要提高自律意识,抵制不良影响,做事先做人,保持平常

关于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的谈话录

关于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的谈话录(一) 按:最近,年轻律师李文召等人就其感兴趣的话题经常与我对话。现将其整理的文字传上。也是本人的执业体会。希望对青年律师有所帮助。 律师行业定位,首先不是盈利机构,它是国家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绝对不是为了解决一批人的就业,或者可以说律师也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其职能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所以,律师事务所不在工商局注册登记。国家是这样的定位。律师在社会上的感觉不能是一个商人,因此,我一向不赞成律师高调营销。营销要低调,“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律师是一个贵族的行业,应当体面地执业,不能像乞丐一样乞讨案源。虽然当事人是你的客户甚至可以说衣食父母,但律师的营销不能照搬商业模式。有人认为这种说法是包装或是伪装了,我认为包装或是伪装的也还是商业模式。 我个人体会,(也可能与我有检察院“出身”的背景有关,八十年代中期那时候律师也没有这么多,也没有为案源发愁,也没有为五斗米折腰的时候,不像现在年轻律师要等米下锅)律师也还是要有傲骨,要是商人了就没必要了。如果骨子里是商人味儿,哪怕是包装的再好,哪怕伪装的再像还是会闻出铜臭味。 无论是国家给律师的定位,还是自己践行的经验之谈,律师有其独立性,有高贵的尊严,不敢说有铮铮铁骨,最少要有傲骨,这与平易近人,给人以亲近的感觉是两码事。律师的属性决定了内在本质,也决定了外在的形象。丰富的内涵,绅士的风范,贵族的的气质,才会给人感觉一身正气,是公平正义的代言人。很多律师不但被当事人看着是商人,蝇营狗苟,在法庭上也是投机钻营,玩弄法律,可能说的是真理,但听起来就不像是真理,变了味儿。

前面说了律师与法官的交往要进退有度,其实跟当事人交往也是一样。二者不同之处在于,法官是战略意义上的长期业务合作伙伴,较为确定,而当事人是不确定的人群,有眼前的,有潜在的,眼前的也不一定都是你的。 律师有自己的定位,不能“挖到篮子里都是菜”,有专业方向的定位,服务对象的定位。有的你没有准备发展成为当事人,有的是潜在的准备发展成为当事人,那你说话,语言表情语气就又不一样,起码要让人感觉想交往下去,有的就是有事就来没事儿就走,没有准备发展的趋势。 比如信访专业户们,他们根本就不信法律了,他们连法官都不信了,能信律师,有时候也找你写点东西,这时候你以极大地热诚接待他,就是对牛弹琴了,接待不接待都行,有时候都不付费,最多是个潜在当事人,跟他滔滔不绝,掏心窝说话,最后毫无意义,白白走人,甚至是录了音,拿着你的话去招摇撞骗。尤其是大律师,有影响力的律师。 有时候也不排除商人,没有太大实力的商人,有点事找你还不想花钱,他认为当权的人送礼拉关系有用,不认为知识有用,不舍得花钱,律师说两句话出个点子就挣钱是嘲讽了他的智商了,他来你这儿,纯粹是套话,许诺当法律顾问之类的,有可能是潜在的。律师也不是心理学家,察言观色把他说准了也不大可能,还是话到嘴边留半句,这样反倒认为你聪明,让你当法律顾问,全说出不行。要学会揣摩他们的心理,看他们是什么样的人。 我个人的定位是一般的小案子不接,大的客户接待一些。向我们这样的城市,老板没有那么高的文化素养,一般来说,要不是官司缠身,捉襟见肘,非得找个律师不行了,才舍得出血。有人说律师挣钱不容易,多少有趁火打劫的感觉,乘人之危,但我们没有落井下石,而是给人放下一条绳子。

刑事律师与委托人初次接触、询问案情的风险防范

刑事律师与委托人初次接触、询问案情的风险防范 1、初次接触的方式和执业形象 刑事案件中的委托人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第一次来见律师的人、 第二类是货比三家的人、 第三类是找关系的让你摆平某件事情的人,不同的人我们可以用不同的方式去对待。 尤其是第三类客户,往往带着一定的目的性前来,基于各种原因聘请律师,其心理状态极其复杂。对于此类委托人务必特别小心,刑事律师非常容易出事。委托人给出的金钱诱惑等等可能对刑事律师的影响很大,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不管遇到什么样的客户,刑事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始终都要注意自己的职业操守。 初次会见委托人地点的选择,最好是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专业的执业形象,规范的职业环境,是委托人对该律师是否规范、是否具备充分的专业素质的初步认定,对律师的选择上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2、询问案情时需注意的问题 ⑴委托人的真实身份

当事人即是律师的衣食父母,也是律师最大的敌人。当事人贯穿于刑事辩护业务始终。刑辩律师应当正确处理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应意识到辩护人并不等同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要与其保持适当距离,又要与其保持融洽关系,这是刑事律师避免执业风险的重要方面。 与委托人沟通谈话过程中要注意来访当事人的身份,不能认为来访的当事人就能够全权代表被告人的意志。要把来访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放卷。 ⑵陪同人的真实身份 与委托人一并前来的陪同人员的身份很复杂,可能是为该案买单的人,可能是与本案被告人有着特殊关系的人,甚至可能是该案的同案犯。这种人往往打着为别人的利益,应当了解案情的全面客观性来加以区分。 ⑶案件相关背景的了解 与本案无关的事情不插手,背景了解即可。主观证据获取要慎重,客观证据可以大胆获取。 3、明确委托人的需求 刑事律师应当明确委托人要买的是结果,而我们能卖的是过程。我们应该特别注重过程,过程中我们能提供的主要是经验,而经验中刑事律师最重要的表现则是提炼。

律师如何与当事人谈案

律师如何与当事人谈案 掌握委托人内心想法,交流技巧 引言: 民事诉讼是律师业务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就目前人民法院统计的数字来看,民事案件的立案审理的量是在成倍地增长。(当事人自治)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建设的进程和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使每一个公民强化法律意识,运用法律手段来规范自己的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应该说是越来越重要。 本课的主要内容是从实务角度谈谈律师在代理民事诉讼业务中一些操作方法、技巧,还有一些理念、思路、流程。民事诉讼是一个程序、过程,从律师接手案件开始,到案子的审结,最后到执行,从期限上来看,一般的普通程序一审要六个月,二审要三个月,有可能还要发生再审,也可能通过检察院进行抗诉,最后到执行。这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有些民事案件一年、两年甚至三年都打不完。在这样的诉讼过程中,怎样把握案件的核心问题、重点难点问题,求得公正、效率,就要有一些操作方面、技巧需要归纳,来提升律师代理案件中的价值性。 本课主要讲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律师如何与当事人谈案,应注意哪些问题; (二)质证; (三)再审和抗诉; (四)执行和诉后服务。(找不见被执行人、找不见被执行财产、执行的方式) 一、律师在谈案中的一些操作方法 案例一:某房屋租赁纠纷。房子面积在3000平米,每平米按每天3元计算,一天就将近9000元,月租金是27万,年租金是324万。租赁合同签完之后,租赁方发现问题,合同履行起来有很多障碍,造成自己很多不利的地方,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违约金和租金的支付,合同约定合同签定以后要付半年的租金(157万),如果没有按期付租金,一天就要按年租金的万分之八承担违约责任,即一天的违约金是2592元。租赁方经济状况不太好,如果按照要求付租金存在障碍,向律师提出能不能改一改合同,认为租金不合理。(银行滞纳金最高才万分之六) 案例二:父亲委托女儿买房的纠纷。父亲年近60,住的是单位的公房,需要拆迁,女儿提出帮助父亲买新房,父亲拿出5万元给了女儿。房子以按揭的方式买下了。后来拆迁给了父亲18万,是以存折的方式给的,父亲把存折交给了女儿还贷装修。到了年底,单位要给煤火费,但要拿房本。父亲到房产商那里一查,发现是以女儿的名字搞的按揭,但女儿拒绝做名称变更。(民诉分类: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给付之诉) 案例三:离婚财产分割案。夫妻二人原来是知青,回城后练摊,在朋友的帮助下小摊子越搞越大,比较富有了。后来丈夫在外有了情人,妻子决定离婚。两人搞的是中小型企业,整体资产将近500多万,妻子要求分割一半。男方也同意了,但在办手续时杀出一个程咬金,说男方欠他300多万债务,要求还钱,而且有字据、证人,要求首先清偿。女方怀疑这是男方的计策,该怎么处理?(风险代理收费不得超过当事人所获利益的30%) 在与当事人谈案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静听、审核、敏思、善问、慎答、重记、明示、担保。 1.静听 要静静地听委托人对事实的陈述,要专心地听,不能三心二意;

法官、律师、当事人三者关系现状之分析

法官、律师、当事人三者关系现状之分析 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日趋完善,依法治国进程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寄予了越来越高的期望,对各种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愈发深恶痛绝。但是,由于司法环境和社会传统以及职业道德素养等因素的影响,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为了寻求有利于自己一方的裁判结果,对法官进行拉拢、贿赂,也有少数法官利用手中的审判权力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这种现象的存在导致一些群众对司法公正、司法权威产生怀疑。 ;近年来出现的个别法官和律师串通,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损害当事人利益,影响司法公正,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败坏了法官和律师的形象,是对我国《法官法》和《律师法》严重地亵渎。国家及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此情况纷纷出台“禁令”、“规定”,对法官、律师、当事人三者关系加以“限制”。正确处理三者关系,不仅有利于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有利于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加快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 本文根据对法院、律师事务所以及当事人的调查、走访,深入探究形成三者关系现状的原因,并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和完善措施。 ;一、我国现阶段法官、律师、当事人三者关系现状 “从今天开始,有‘接受当事人及其律师请吃,为当事人介绍律师’等行为的法官将被撤职、开除甚至追究刑事责任。”;2004年8月18日上午9时30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

《关于规范法官和当事人及其律师相互关系的六条禁止性规定》(以下简称《禁令》),目的在于加强对法官的约束和管理,构筑法官和当事人及其律师间的“隔离带”,划定法官和当事人及其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相互关系的“底线”。 ;此“禁令”一出台,全国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纷纷效仿,相继颁布“禁令”、“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对法官、律师、当事人关系加以限制。同时,各种“禁令”、“规定”的出台也又一次引起了我们对法官、律师、当事人三者关系的思考。我们通过对天津、北京、河北、四川等地的法院、律师事务所以及当事人的走访,发现这一问题对某些法官和律师极为敏感,甚至闭口不谈。 通过对个别律师和法官以及对十几名当事人的走访,以下几种情况在三者关系中反映较为突出: (一)、法官和当事人 ;1、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托关系、找门路、花钱买“人情”的现象非常严重,即便是在胜诉把握非常大的案件中,当事人找关系的现象还是非常普遍。走访中,当事人这样说:“我们也不想多花那份钱,但是没办法,现在的社会就是这样啊!你不找关系,要是对方找了怎么办,对方找了就可能赢啊!”而大多数找关系的当事人中百分之九十以上都是想方设法与法官撤上关系,而与法官的关系撤上以后,法官在审判中基本上都是有所倾向的。 ;2、当事人找到法院所在地区的人大代表、党政领导,通过这种关系,让他们对案件审判的进行能够给予干涉或直接给法官施加压力。

律师委托合同详细版

编号:JY-HT-09872 律师委托合同详细版 The contract is a guarantee for both parties and protect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律师委托合同详细版 律师委托合同范文1 甲方: 乙方: 甲方因与一案,根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律师为委托代理人;乙方同意接受其委托。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师担任甲方与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的非诉和诉讼代理人。 第二条、委托代理权限 本协议委托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或者在授权委托书中确定。 第三条、权利变更 协议签订以后,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为乙方已经完成了全部代理事项:经乙方电话或者书面催收,债务

人付清上诉本金的;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即与债务人达成放弃或减少权利或利益的承诺。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1、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的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它能够证明事实的材料。 2、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本案的有关材料需要甲方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乙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 4、应当按时、足额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费用。 5、甲方联系人为,电话。甲方联系人负责向乙方传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或短信通知乙方承办律师个人。 6、甲方承诺,在委托乙方前,没有与其他律师事务所达成意向代理本案的合同,且所达成的收费金额比本合同收费低。如其不实,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予以赔偿。 第五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指派和律师作为上述事务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律师与委托人初次会谈技巧

律师与委托人初次会谈技巧 会谈是律师执业最基本的技能和职业技巧(艺术)。律师的所有业务,不论诉讼或非诉讼业务,一般都是以会谈的方式开始。目前关于律师执业技巧的研究重心主要倾向于调查取证和法庭辩论技术,而往往忽略了律师与委托人会谈技巧的研究,特别是初次会谈技巧的研究更是无人问津。然而,作为律师后续工作的基础,律师与委托人初次会谈有其重要性,这种重要性主要在于通过会谈可以从委托人处获取一些有用的信息,包括:案情、委托人对案件的评价以及所希望采取的解决方式(由于委托人咨询或聘请律师的主要目的即在于此,且律师一般会在会谈过程中给出一些解决案件的建议,因此委托人一般只需对律师所给出的多个解决方式进行选择即可)等。律师与委托人的初次会谈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会谈前的准备(Pre-interview Preparation) 1、接待室(处)、办公室以及着装 律所应当设接待室(处),并且在接待室(处)聘请秘书。 其他委托人的资料应该干净地整理(绝对不能放在办公桌上,否则委托人会对律师的职业操守,如保密承诺,产生怀疑)。 律师应当着正装,且必须整洁。 2、欢迎委托人 委托人到达律所后,尽量不要让他在接待室等待,如果等待无法避免,应该向他说明原因,并说明需要等多长时间。同时,必须避免让委托人为找律师的办公室而无所适从,因此此时其应当得到秘书的帮助。委托人应当由秘书引入律师的办公室,当然,最好是由律师亲自去迎接。如果委托人由秘书引入,一些基本的社交礼仪是必须遵守的,如:起身(委托人进来之前,律师往往都是坐着的)、握手、自我介绍(应该是最基本的情况:姓名、学历和职位等)。如果该委托人是律所的新顾客,应该向其了解一些个人资料,如姓名、住址以及联系方式,这会对以后的工作以及律所今后的业务带来很多方便。 3、律师费

律师与当事人谈话笔录doc

律师与当事人谈话笔录 时间: 2019 年 4 月22 日 律师: 李XX 委托人: 刘XX 联系电话:1850937XXXX 本所已接受委托,为了更好地了解案情,现就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情况向你做如下调查: 声明:鉴于本所还没有对委托事项作出全面的调查和了解,承办律师基于您的陈述和提交的材料作出的任何分析和判断,不是为本所对委托事项所作的承诺。 李XX:你好,你把你的信息给我说一下? 刘XX:我叫刘XX,女,汉族,身份证:622102196402XXXX49酒泉市人,现住水磨沟4对23号17房。联系电话:18509XXXX21 李XX:你好,你今天是咨询什么事? 刘XX:你好,我是2013年9月6号去给王三友做饭,约定1月做饭工资1000元,做饭兼给王三友洗衣服,工资发了三个月到2013年12月,王三友认为我饭的不错,也是个老实人,让我和他搭个伴过日子,我同意了,从此工资按照500元计算,在2014年2月15号左右,我给王三友炖骨头汤,王海龙老婆薛云吃了一碗,王三友吃了一碗,剩下全部薛云拿去给她妈吃,完了王三友问我吃了没有,我说他们全部端走了没给我吃,为此王

三友很生气,让我再不洗锅,我就没洗,过了10天左右,王海龙问我为什么不洗锅,说不赚钱就不让我吃饭,王三友帮我抱不平。直到2014年3月2日,我把饭做好,王海龙回家吃饭,刚坐到沙发上,不由分说就把抓住我的头发把头往墙上撞,并且掐住我的脖子,王三友训斥王海龙松手,王海龙松手后,说我饭做得不好,说完就去伙房拿刀,我把擀杖递给王三友让他保护我,王三友并未阻止王海龙,我就跑去拿包报警,王海龙拿刀威胁不让我报警,并且抢了我的包。争抢中王海龙把我打出房子,脚踢拳打推下楼梯,当场我再没站起来,王海龙害了怕,快速逃跑了。后我报了案,警察来了只是让我看病,再没干别的。于是王三友和我的妹妹把我抬到屋里,由于病情当晚并未好转,次日我被送往酒泉市医院。 李XX:警察来了以后是怎样调查此事的? 刘XX:警察来了,先是把我的身份证看了一下,我一边解释此事一边请求警察把现场的情况照下来,并做笔录。警察说不需要,出警就行了,这会先去看病。此事便不了了之了。王三友和我妹妹可以给我作证。 李XX:你将治疗的经过给我说一下? 刘XX:我是2014月3月3日住的酒泉市人民医院,经医院诊断后开具证明书:1、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2、左外裸骨折。医生建议我住院,我当晚住下3月10号我出的院,期间费用4200由王三友支付。有医院开具发票作证。

委托人和律师的关系

第一节委托人和律师的关系 一、法律能力 我们在执业当种,一定不要忘记律师执业的一条红线,就是要以委托人为中心。就是我们获得委托人信赖的一个基础,为我们职业价值辩护的一个基础。 其实,委托人为中心,在美国有这样一个本书,就是律师和委托人谁说了算的问题。说到底,在这个关系当中,还是委托人说了算,但是说了算归说了算,律师业不是抢手,为什么?还是对律师执业的定位,就是有三条:第一条,律师是委托人的代理人,第二条,是法庭的一员,第三条是对社会正义负有责任的公民。如果你把律师看成一种商业,这是对律师执业的一种贬低,律师是一种职业,不是一种商业。 委托人中心的原则,是美国法律职业当中的一项重要的原则。美国法教育当中,教给学生的一项原则,它要求律师给委托人服务的过程当中,从始至终以委托人的利益和诉求为目标,这不是很容易的事情。因为,你说以当当事人的目标为宗旨,但是你不要忘记,人是易变的,他变的时候,你同样要给他一起去变就可以了,这个委托人中心的原则。 委托人中心的原则,起码要做到以下的几点,第一点,承认委托人的诉求是属于委托人的,并且来源以委托人所处的环境。比如说这个环境,不同的人对同样一个问题,处理方式是不同的。

同样一个问题,一个民工和一个教授能一样吗?另外,你要理解委托人诉求所包含的动机,这个动机也比较麻烦,有时候人口是心非。他这样说,但他的内心是另外一种状态。 第三,要注意倾听。要学会听及和委托人一起确立解决问题的思路。当然,在中国有的时候,我们在案子也比较多,也没有时间,只要签了合同以后,很多律师觉得,有什么可听的,交给我给你办了就完了。在国外这个倾听有什么好处?按小时收费。听的时间越长,可能收费就越多,但是我开玩笑。但是不管怎么说,倾听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功夫。 第四要充分理解,承认委托人是律师和委托人关系的最终的决定者。要理解他,要设身处地为他想。 另外在确定要求的时候,要注意有一个逐步的过程,就是洞察人心,也是需要一个过程。去慢慢分析确定这样的一个信任关系。当然我们律师在讲话的时候可能非常有层次,有逻辑。当时他可能说话的时候,没有逻辑。前言不搭后语,但是你在这个过程当中,你要学会分辨,你要分清他的要求。 委托人中心说比较简单。说起来简单,做起来是很麻烦的。要配合他,要去了解它,去完成它。而不是说一种技艺的展示。 所以,我们也要提倡一种以委托人为中心的理念。这个理念决定了委托关系的关键所在,律师工作围绕着委托人及其目标的实现,以委托人为中心,意味着委托人享有自治权,有他来决定代理的目标。

律师受理案件流程

律师受理案件流程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律师办案工作流程 第一章目的?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办案业务流程,提高办案质量,促进律师事务所内部规范化建设,根据《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本工作流程适用于在本市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第二章接待? 第三条当事人要求委托律师代理(辩护)时,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待。? 第四条当事人指定律师的,由被指定律师接待;被指定律师不在律师事务所时,由律师事务所约定时间接待。? 第五条承办律师应提出妥善解决争议的方法和途径,不得诱导当事人诉讼或向当事人作虚假承诺。? 第三章建立委托关系? 第六条接待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合同。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合同前,律师事务所应审查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七条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由委托人本人填写委托书,并签字或盖章。委托人是单位时,应在委托书上加盖委托人印章,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应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承办律师应当谨慎、客观、诚实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应为了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对委托人进行误导。? 第九条委托人应按照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缴纳代理(辩护)费,律师事务所应出具正式发票。律师办案需要的其它费用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案件办结后经律师事务所审核,与委托人结算。?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发放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由当事人在发放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承办律师不得做虚假承诺。? 第十二条禁止承办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第十三条在涉及委托人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委托人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委托人。? 第十四条承办律师应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 第四章出庭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初始起诉的,应全面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起草起诉书,办理立案等手续。? 需要诉讼保全的,应当起草申请书,告知当事人提供担保等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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