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华能洱源马鞍山风电场上网电价的批复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华能洱源马鞍山风电场上网电价的批复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华能洱源马鞍山风电场上网电价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价价格[2010]94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0.08.11

【实施日期】2010.08.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华能洱源马鞍山风电场上网电价的批复

(云价价格〔2010〕94号)

华能洱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关于华能洱源马鞍山风电场上网电价的请示》(华洱风电字〔2010〕18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你公司马鞍山风电场上网电价批复如下:

1 / 1

云南省工程造价收费标准

云南省计委关于我省建设工程 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执行问题的通知 (云计价格[2001]779号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各地、州、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对中介服务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检验、鉴定、公证、仲裁等垄断、强制性的服务实行政府定价;评估、代理、认证、招投标等竞争不充分的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鉴于中央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对中介服务定价管理目录正在研究拟定过程中,但原省物价局制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有效期已满,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原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延期执行一年。即仍按《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房发[1999]187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延期执行中,若国家计委出台新的有关政策,省计委将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附件: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表 ┏━━━━┯━━━━━━━━━━━━━━━┯━━━━━━━┯━━━┯━━━━━━━━━┓┃顺序号│咨询项目│收费基础│ 单位│收费标准┃┃│││├────┬────┨┃││││土建│安装┃┠────┼───────────────┼───────┼───┼────┼────┨┃一│编、审工程预算和标底││││┃┃├───────────────┼───────┼───┼────┼────┨┃│1、500万元以下│编审价值││ 3 │ 3 ┃┠────┼───────────────┼───────┼───┼────┼────┨┃│2、500万元-2000万元│编审价值││ 2.5 │ 2.5 ┃ ┠────┼───────────────┼───────┼───┼────┼────┨┃│3、2000万元以上│编审价值││ 2 │ 2 ┃

黑龙江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

黑龙江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黑价联字[2007]33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7.06.14 【实施日期】2007.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黑龙江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价联字〔2007〕33号二00七年六月十四日) 各市(地)物价局、司法局,省农垦物价局、司法局: 为适应律师服务业发展的需要,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律师事物所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要求,现将重新修订的《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印发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外省律师事物所为我省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或我省律师事务所为省外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由双方签订合同确定按我省或对方省的律师服务收费办法执行。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便民利民、公平公开、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我省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2、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四川省水电上网电价情况分析

四川省水电上网电价情况说明 一、四川电力开发的态势和特点 1、四川水电资源位居全国首位,开发潜力巨大 (1)水电资源位居全国首位。四川可开发水力资源占全国的27.2%,居第一位,目前的已开发率仅约10%,开发潜力巨大。 (2)“三江”水电基地建成后,将是全国重要的能源点。四川水电资源主要集中在境内的金沙江、雅砻江、岷江(含大渡河,简称三江),“三江”的技术可开发容量8810万千瓦(界河按一半计),占全省的80%,约占全国的23%。在全国十二大水电基地装机容量中分别排在第一、三、六位。其中金沙江和大渡河水电基地建成后具有年调节能力,雅砻江水电基地建成后将是全国唯一具有多年调节能力的水电基地,巨大的电能和充裕的调节能力将是我国未来能源网上的主要支撑点之一。 (3)优越的技术经济指标,使水能资源已成为四川省的品牌资源。在全国电力紧缺持续和西电东送的形势下,“三江”流域的水能资源已分别被各大发电集团瓜分,并在开发上加快了步伐。另外,四川在金沙江、雅砻江、大渡河、青衣江、涪江、嘉陵江等11大水系的干流及支流上,还有数量众多,装机规模多在2-20万千瓦左右的电站,其主要优势在于落差大(几十到几百米)、造价低(平均单位造价6000元/千瓦左右,低的近5000元/千瓦)、移民少(少的仅几十人)、投产快(中小水电,2-3年)。 2、电网建设情况 电力体制改革后,原省电力公司的发电资产被剥离出去,四川电网将并入华中电网统一管理。截至2006年8月末,四川电网全口径发电装机容量达2530.65万千瓦,其中火电装机882.29万千瓦,占34.9%;水电装机1648.36万千瓦,占65.1%。2006年1-8月四川主网省内累计售电431.32亿度,累计外送电量42.73亿度,同比增长1.91%,累计购入电量34.23亿度,同比增长116.7%。至2005年末,四川电网已初步形成了以500KV为主要支撑,220KV为基本网架,110KV分布较为合理的输变电网架结构,川电外送能力达到236万KV。 “十一五”期间,四川还将新增220KV及以上输电线路9227公里,变电容量4297万千伏安。到2010年,全省220KV及以上输电线路约2万公里,变电容量6295万千伏安。到2020年,建立南北两个特高压1000KV交流输电大通道;500KV电网形成贯穿四川中部经济发达地区的结构紧密、南北互通的梯格形网架结构,满足可靠供电要求,并能适应大中型电源的接入和送出,适度超前规划建设电网,保持与电源建设协调发展,统筹规划大型电源基地输电系统,构建开放、畅通的输电平台,并结合大型水电电源建设,发展特高压电网,建立外送大通道,满足“川电外送”需要,适应电力发展与改革的新形势。 二、电价的管理 电力关系国计民生,联系着千家万户,因而社会十分关注电价。由于电价的政策性、社会性很强,电价由国家直接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对电价与电费的有关问题作了专门规定。该法的第五章就是“电价与电费”。电价的制定,是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的原则,由国家计委批准颁发,形成电力销售的目录电价。 三、现行水电上网标杆电价 由于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电网改造的逐步到位,特别是钢铁、冶金、机械制造等高耗能行业的快速发展,对电力的需求每年保持高速增长趋势,电力价格一路走高: 2003年-2005年,四川省统调电网上网电价分别为0.2111元/千瓦时、0.2137元/千瓦时和0.2159元/千瓦时,前三年平均上网电价0.2136元/千瓦时;2005年国家发改委《关于华中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667号),核定四川省新投产水电机组上网电价为0.246154元/千瓦时;2006年四川省电力公司《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川电财[2006]94号),明确新投产电厂标杆上网电价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照0.288元/千瓦时(含税)执行,并执行分时电价政策。从上述电力价格的走势可

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264号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检验与技术服务收费标准表 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264号 编号序号项目名称收费 单位 收费标准 (元) 一物理监测、检测类 ㈠一般检查 1 1 色度、透明度项次 4.5 2 浑浊度项次 2 化学法项次 4.5 3 仪器法项次21 4 3 比重项次 5 5 4 感官检查项次 4.5 6 5 凝固点、熔点项次 5 7 6 吸水力项次8 8 7 脱色试验项次7.5 9 8 溶解度项次15 10 9 降尘项次20 11 10 干燥失重、水分、全乳固体项次15 12 11 包装密封检查项次 2 13 12 杂质度项次16 14 13 电导率项次16 15 14 崩解时限(仪器法)项次28 ㈡电、磁测定 16 1 电场或磁场强度测定点次15 17 2 工频电磁场点次64 18 3 微波、超短波漏能测定点次15 19 4 人体感应电流测定点次12 20 5 射频辐射点次50 21 6 高压电场点次50 ㈢热辐射测定 22 1 高温测定点次15 23 2 热辐射强度测定点次12 24 3 热环境综合温度40 ㈣噪声测定 25 1 噪声强度测定点次19 26 2 噪声频谱测定点次19 27 3 等效连续声测定点210 ㈤振动测定 28 1 振动强度测定轴20 29 2 振动加速度测定轴20 30 3 白指试验人次 2 31 4 皮温测定人次 1

32 5 全身振动轴次65 33 ㈥超声波测量台次210 ㈦气象条件和光学测定 34 1 微小气候四项(气压、温度、湿度、 风度) 点次12 35 2 照度测定点次 4.5 36 3 影院银幕光学测定点次 4.5 37 4 折光指数点次 4.5 38 5 通风量测定点次 6 39 ㈧紫外线强度测定点次 6 40 ㈨正负离子测定点次30 ㈩人体状况测定 41 1 机体机能测定三项 (呼吸、耗氧、哈弗台试验) 人次 1.5 42 2 疲劳测定(剂量作业、反应时、眼 电兴奋和明时持久度) 人次 1.5 43 3 智力测定人次 1.5 44 4 性格测定人次 6 45 5 记忆力测定人次9 46 6 暗适应力测定人次 4.5 47 (十一)眼镜质量检测副 4.5 48 (十二)净化器除尘效率台按净化器大小协商收费 49 (十三)净化器分级效率台按净化器大小协商收费 50 (十四) 管道粉尘浓度点次50 51 (十五) 粉尘分散度项次15 52 (十六) 可吸入颗粒项次45 53 (十七) 呼吸性粉尘项次45 54 (十八) 通风系统技术参数测定(风速、风 量、动压、全压、静压、风机全压) 管道30 二化学监测、检测类 (一) 样品前处理 55 1 干式消化项次30 56 2 湿式消化项次30 57 3 萃取分离项次22 58 4 溶剂浸取项次18 9 5 蒸馏回流项次27 60 6 微波萃取项次100 61 7 微波消化项次125 8 浸泡处理 62 微生物法项次390 63 化学法项次99

云南省物价局文件

云南省物价局文件 云价综合[2012] 66 号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为促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参照周边省市标准,结合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相关资质,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设工程

造价咨询业务的收费行为,均按本通知执行。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详见附件。附件所列标准为最高指导价标准。具体咨询服务项目收费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此标准范围内由双方协商议定。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内容 (一)编制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编制及审核项目可行性经济评价; (二)编制及审核过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工程招标标底、工程量清单招标拦标价(控制价)或投标报价、工程竣工决算; (三)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四)与工程造价咨询有关的其他服务。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坚持自愿、有偿原则,开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并按规定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等。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少服务多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五、本通知自2012年8月1日起试行,试行一年。原《云南省计委关于继续执行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云计价格[2002]09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业务类别及服务内容 2: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费率表 3: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专业类别调整系数表

小水电管理办法

近日广东省法制办公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提出,广东省将严格控制新建小水电,禁止新建以单一发电为目的、需要跨流域调水或者长距离引水的小水电,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等特殊保护区域新建小水电。 小水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小水电管理,保障小水电安全运行,合理利用水能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小水电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小水电,是指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 第三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小水电管理工作的领导,推动小水电绿色发展和改造升级,保障小水电安全运行。 第四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水电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水电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小水电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电网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小水电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业协会】小水电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积极指导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和绿色运行工作,为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训等服务,配合做好小水电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保障和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开发建设小水电的权利,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水资源、水工程、水生态的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举报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举报事项,按规定公开处理结果。 第二章水能资源管理 第七条【水能资源规划】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并与能源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有关规划相协调,与防洪、供水、灌溉、生态用水、航运和渔业需要相适应,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做到因地制宜、合理有序。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征求同级有关部门、专家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报送批准前,应当向社会公示规划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条【限制新建】严格控制新建小水电。

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计价格〔2003〕46号 各地、州、市计委、财政局: 根据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政府纠风办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文件及我省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云计价格[200 2]46号)及《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文件的通知》(云计价格[2001)71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地县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号主席令)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号令)的有关规定,在具体组织实施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时,可以收取征地管理费。 二、实施征地时,相应的各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的征地机构与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协商签订征地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履行。未签订征地协、议或者只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负责具体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只能在征地工作中收取,土地出让时不再另行收取。 三、负责征地的各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的征地机构必须按照协议内容,采取包工作、包费用、包时间的方式,负责征地全过程的全部工作。征地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经科学测算后,由用地单位(或个人)一次交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的征地机构按规定期限将土地交付用地单位(或个人)。 四、征地管理费标准: (一)一次性征用耕地在35公顷(含)以上,其它土地70公顷(含)以上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的2.1%收取;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名称】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黑价经字[2008]119号 【颁布时间】 2008-04-25 【实施时间】 2008-05-10 【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编号】 280690 什么是编号? 【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 法的通知 各市(行署)物价局,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了规范供电设施工程收费行为,保障新建住宅电力设施投入,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和供配电资源,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证供配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实现居民安全、优质、可靠用电,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精神,经省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决定对我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实行统一收费建设。现将《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以下简称供电工程)收费行为,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和供配电资源,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建设质量,保证供配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实现安全、优质、可靠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规则》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供电工程管理

实行统一收费建设,实现一站式服务、公开公正收费,保证及时供电、安全用电。 第二条供电工程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10千伏及以上,或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供电工程。 供电工程是指从上级电源出线到住宅楼及公共分摊建筑设施电能表箱前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第三条供电基本容量配置 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居民住宅,供电基本容量按每户6千瓦配置;10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供电基本容量按每户4千瓦配置;住宅小区公共分摊面积建筑设施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住宅小区的公用建筑按供电容量配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供电工程费构成 包括供电工程设计费;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运行费用;供配电设施维修、改造、用电安全费用等。 一、住宅小区的电梯、消防、水泵房、换热站、自行车棚、路灯、垃圾房及值班警卫室等附属公建设施,按规定容量配置的,不再另外收取费用。 二、住宅小区的公益建筑,包括物业用房(为多栋楼服务)、车库、幼儿园、社区医院、敬老院、老年活动室等按相应标准的80%收取。 三、用户要求增加配置容量的,居民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公建设施参照执行。 四、开发建设单位要求采用小型化设备或提高材料及设备配置标准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公司协商确定,据实结算。 五、政府出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供电工程,供电企业应按实际发生的设备、材料收取,免收人工费。别墅建筑的供电工程费据实结算。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水电上网电价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水电上网电价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近年来,由于水资源费、库区基金以及人工成本、材料费用、银行利率等因素提高的影响,水电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增加。为缓解水电企业生产经营压力,促进水电企业可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上省网水电企业的上网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我局定价的上省网水电站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1分钱(装机2.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名单见附件)。 二、我省水电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同步提高2.1分钱,其他规定仍按照《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小水电上网电价管理的通知》(闽价商〔2007〕96号)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水电上网电价管理的通知》(闽价商〔2009〕13号)执行。 三、以上电价调整自2012年3月抄见电量之日起执行。 附件:装机2.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站名单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装机2.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站名单

电站名称 1寿宁牛头山发电公司 2龙岩白沙水电厂 3周宁丰源水电厂 4闽清嵩滩浦电厂 5屏南金造桥水电站 6古田溪二级水电厂 7周宁水电厂 8芹山水电厂 9雍口水电厂 10屏南黛溪水电站 11范厝水电厂 12良浅水电厂 13孔头水电厂 14大言水电厂 15高砂水电厂 16斑竹溪水电厂 17沙县城关水电厂 18万安水电厂 19贡川水电厂 20峡阳水电厂 21福建闽兴照口水电站 22屏南旺坑电站 23屏南上培电站 24福建古田双口渡电站 25周宁后垄溪水电站 26将乐县恒升水电有限公司(黄潭)27福建省建瓯市北津电站 28福建省顺昌洋口电站 29福建省金湖公司高唐水电厂 30后垄溪一级电站 31三明台江水电有限公司 32福建华投西门发电有限公司 33福安潭头电站 34永泰大樟溪梧桐水电站 35华安绵良电站 36上杭金山水电站 37福建武平县东留水库电站 38长汀汀洲水电站 39连城县大灌水电站 40漳平华口电站 41谟武水电厂 42漳平小杞电站

3.46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11]742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 (粤价函[2011]742号) 发布于:2011-07-20来源:来源:广东省物价局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申请批准修订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粤建计函[2010]375号)悉。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附件所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由委托双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强行为委托方指定咨询单位,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试行两年,请在届满期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重新核定。此前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广东省物价局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1.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xls

附件: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说明: 1.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委托双方可在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2.造价咨询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3.工程主材无论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均应计入取费基数。合同包干价加签证项目,包干价部分应计入取费基数。 4.工程预算的编制或审核、工程结算的编制或审核的收费标准不包括钢筋及预埋件计算,凡要求钢筋及预埋件计算的按相对应的收费标准另行收费。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2017)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 录》的通知(2017)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价规[2017]1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5.18 【实施日期】2017.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 (黑价规〔2017〕1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黑龙江省定价目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制定或调整列入《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时,必须履行定价听证程序。 二、听证项目属于省级定价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执行的,可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听证项目属于授权市县政府和省农垦总局、

森工总局(以下简称市县政府)定价的,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在省农垦、森工系统局部地区执行的,可以委托其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已组织听证的定价项目,原则上市县不再进行听证。但市县政府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在省级定价幅度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时,认为有必要进行听证的,可以组织听证。 四、未列入《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定价机关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在制定价格过程中,认为有必要进行听证的,可以组织听证。 五、《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化程度变化,实行动态调整。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明确规定不再由政府定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相关定价项目进入或者退出本目录,应以适当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规定,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做好定价听证工作,依法科学合理制定价格。 七、本通知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黑价宏字〔2016〕259号)同时废止。 附件: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 黑龙江省物

火、水、风、光、核的发电成本与上网电价解析

火、水、风、光、核的发电成本与上网电价解析 国家能源局2018年全国电力工业统计数据显示,全国6000千瓦及以上电厂供电标准煤耗308克,线路损失率6.21%。全国发电企业平均综合厂用电率为5.52%(2017年数据)。即发电机组发出1度电,到达用户约0.89度;用户用1度电,总煤耗约345克(全按燃煤机组计算)。因此,节约用电不是一句口号,而且要尽量用清洁电。 一度电里还有70%来自火电。 到2018年底,全国电源总装机容量189948万千瓦,全年全口径发电量69940亿千瓦时。从装机容量看,火电114367万千瓦、水电35226万千瓦(抽水蓄能2999万千瓦)、风电18426万千瓦、太阳能发电17463万千瓦、核电4466万千瓦。 数据来源:全国电力工业统计 从发电量看,火电发电量49231亿千瓦时,水电发电量12329亿千瓦时,风电发电量3660亿千瓦时,太阳能发电量1775亿千瓦时,核电发电量2994亿千瓦时。

从各省(市)发用电量看,电力资源分布与需求呈逆向分布特征明显,2018年各省区外受电量总和为8723亿千瓦时,占当地总发电量20.4%。广东、江苏、山东省用电量位居前三,山东、江苏、内蒙古发电量位居前三,广东、江苏、浙江省区外受电量位居前三,北京、上海、重庆区外受电占用电量的比重位居前三。

数据来源:公开资料

几种典型发电机组的电价及成本,燃煤发电机组、水电机组、风电机组、光伏发电机组和核电机组。 燃煤发电机组 我国电源结构以燃煤火电机组为主,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还很难改变。正是因为燃煤机组的重要性,我国发电机组的上网电价政策一直以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政策为主,历经还本付息电价、经营期电价,现为标杆电价政策时期。2019年9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完善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从明年1月1日1日起,取消煤电联动机制,将现行标杆上网电价机制,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机制。基准价按各地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确定,浮动范围为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具体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通过协商或竞价确定,但明年暂不上浮,特别要确保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只降不升。2018年燃煤火电机组分省脱硫标杆上网电价如图。 数据来源:公开资料 影响燃煤火电机组上网电价的因素主要有煤价、工程造价、年发电利用小时数、机组固定成本、长期贷款利率、折旧率等。其中:影响标杆上网电价水平的

国家经济委员会、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小水电电价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国家经济委员会、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小水 电电价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水电财字[1986]第119号 发布时间: 1986-11-20 来源: 作者: 访问次数: 12 【 字体:大 中 小 】 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物价局、水利(水电)厅、电力局: 小水电是大电网的必要补充,对缓和农村用电供需矛盾,繁荣农村经济,加快中国式农村电气化的发展有积极的作用。为了调动多部门、多渠道、多层次办电的积极性,加速小水电建设,增强小水电自我发展和改造的能力,特对小水电(总装机二万五千千瓦以下)电价作如下规定。 一、小水电应执行"自建、自管、自用"的原则。小水电电量属于计划外电量,可参与市场调节。 二、独立运行或并网运行的小水电站及小水电网,在其自供区内的供电(可不执行国家统一电价),由当地物价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售电价格。 三、凡并网运行的小水电,应服从电网的统一调度。上网的小水电电量,在用户认购的条件下,采取电业部门代销制办法。其上网电价按所在地区小水电中等平均水平的发电成本加发电税金、合理利润统一确定,但电价水平应不低于每度五分。电网代销小水电的价格,可不执行全国统一电价,按上网电价加所在省电力局平均供电成本、线损、供电税金和平均供电利润确定。上网电价和售电价格均由省级物价部门和省电力局、水利(水电)厅核定后执行,并报国家物价局和水利电力部备案。 四、小水电上网电价及售电价格应实行丰枯季节差价、峰谷分时电价。 五、为支持小水电事业的发展,大电网与小水电互送电

量,在同一月份同一计量点(表计装在产权分界点)按高峰、低谷时段分别予以互抵。互抵后,凡小水电多送大电网的电量,在电网需要及用户认购的条件下,按上网电价执行,凡大电网多供小水电的电量,按电网电价执行。六、小水电上网电量,由当地经委负责分配。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 【标 签】农民负担,收费标准,降低 【颁布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 【文 号】云发改收费﹝2004﹞308号 【发文日期】2004-06-07 【实施时间】2004-06-07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农业税 注释:自2014年11月19日起,有关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规定废止。参见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国家税务部门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云发改收费﹝2004﹞1049号 省农业厅、省交通厅、省林业厅、省公安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州市计委、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原转发的《云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发布我省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云价费发[1994]259号)、《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九二"式拖拉机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云价费发[1995]82号)等文件中有关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拖拉机号牌费、海事调解费等规定一律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5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取消、减免和降低我省出台的部分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取消原云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农机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云价费 发[1995]69号)中座机(含柴油机)每年每台10元的农机服务费收费标准。 原云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云南省地方税务系统颁发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云价费发[1996]44号)和《关于云南省国家税务系统颁发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云价费发(1996)110号)中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外框)由每套65元降低为每套35元,遗失补发由每套75元降低为每套35元;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8]77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08〕77号 省建设厅: 《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清理意见的复函》(粤建复函〔2007〕196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在我局未制定新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前,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暂按我局粤价函〔2004〕428号文规定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4〕428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04]428号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重新申报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和申请收费增项的函》(粤建管函〔2004〕221号)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鉴于我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2〕146号)试行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及我局《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等规定,同意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接受有关单位自愿委托(应签订委托协议书),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标准进行建筑材料、建设工程检测时收取检测(验)费,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表。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部门可按下浮不超过本文规定收费标准10%的幅度内制定当地的具体标准,并报我局备案。《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我局粤价〔2002〕168号文转发)中已有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按该文规定执行。从事房屋结构可靠性评定服务的,其收费按我局《关于房屋结构可靠性评定服务收费的批复》(粤价〔2002〕97号)规定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等,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税务发票,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上规定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和调整我省专利代理服务收费的通知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和调整我省专利代理服务收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价收费[2011]137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1.12.12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和调整我省专利代理服务收费的通知 (云价收费〔2011〕137号) 云南省知识产权局: 云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云南省专利代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请示”收悉。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规范专利代理行业收费,保障专利代理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专利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有关专利代理服务收费的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专利代理服务收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省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的专利代理机构,按照《专利代理条例》规定接受国内委托人委托,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

价,具体详见附件。附件中1至9项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管理(有区间收费标准的,以上限为最高限价),由专利代理机构在不超过本通知规定的专利代理服务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10至12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专利代理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专利行政复议、专利纠纷诉讼代理服务收费参照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有关规定执行。新增的专利代理服务收费由省级专利工作管理部门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定。 二、省外专利代理机构到我省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其收费可以执行我省专利代理收费政策,也可以执行专利代理机构所在省(区、直辖市)专利代理收费政策,由专利代理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三、专利代理机构对学生、残疾人、困难企业(单位)、生活困难个人应适当减免专利代理服务费。对在一个年度内委托同一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多项专利代理服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应根据代理工作实际,给予委托方收费优惠。 四、专利代理服务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专利代理服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协议)中载明收费条款。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应载明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专利代理人不得自行接受委托并收取费用。 五、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前往异地办理专利代理业务发生差旅费、专利代理过程中需要委托其他机构翻译文档资料的,双方应在事前协商,其费用由委托方据实支付。专利代理机构代委托方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的专利收费,不属于专利代理服务收费,应由委托方支付。 专利代理机构除按本通知规定收取专利代理服务费、差旅费、代收的翻译服务费、专利收费外,不得向委托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公布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公布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黑价格字[2006]232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6.12.21 【实施日期】2007.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公布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黑价格字[2006]232号) 各市(地)、县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 按照与国家发改委药品价格调整工作保持同步和东北三省协调一致的原则,现制定公布增补进入黑龙江省医保目录中的抗微生物类和抗肿瘤类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制定的药品价格为GMP价格,非GMP价格按GMP的价格下浮30%执行。 二、此次制定的药品价格,不区分盐基、酸根和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剂(液)类别,均按以通用名制定公布的价格执行;粉针剂为冻干粉针、溶媒结晶粉针的价格,普通粉针价格以冻干粉针、溶媒结晶粉针价格为基础每支减2元;大容量

注射液为普通玻璃瓶(丁基胶塞、铝塑复合盖)价格,塑瓶和软袋可在玻璃瓶价格基础上分别加2元和4元;粉针剂配注射用水的,20ml以下的每支可加2元,20ml(不含20ml)以上的每支可加3元。 三、本通知制定的药品价格中未列的规格,各医疗机构要按《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中的规定,核定临时零售价格并从2007年1月15日起执行,同时报所在市(地)价格主管部门(省属医疗机构报省物价局、垦区医疗机构报省农垦物价局)。各市(地)价格主管部门汇总后于2007年1月25日前转报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将另行发文予以补充制定公布。《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中没有规定的,应报省物价局重新核定零售价格后方可销售。 四、招标采购的药品,政府定价高于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不得上调;政府定价药品低于中标药品零售价的,按政府定价执行。 本通知所列的最高零售价格,自2007年1月15日起执行。 附: 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中国水力发电电能上网价格及成本综合分析

第一节中国电价改革分析 转自:https://www.360docs.net/doc/cd17219913.html, 从历史上看,我国电价改革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5年,国务院实行了多家办电和多渠道集资办电的政策,与此相适应,实行了多种电价制度。 第二阶段——1998年,国家适时调整电价政策,以“经营期电价”政策取代“还本付息电价”政策。 第三阶段——2002年,在“厂网分开”后,“竞价上网”前,实行临时上网电价。 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推开之后,中国连续三年遭遇了大范围的"电荒"。作为核心内容之一的电价改革一直进展缓慢。电力供应紧张时,推进电价改革的风险比较大,因为价格可能上涨。因此,主管部门前两年对推行电价改革一直态度谨慎。 电价改革的目的,是改变执行了20多年的以成本来定价的“还本付息电价”模式,最终建立由市场形成电价的电价机制。第一步便是在上网环节引入竞争机制。 中国电力体制改革的核心是电力市场化,而电价改革是电力市场化的关键环节,电价形成机制是否科学最终将影响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成败。2004年,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国家发改委两次调整电价,平均提高幅度每千瓦时较2003年已经上涨了2分钱,这说明由电价引发的各种矛盾已然凸显。https://www.360docs.net/doc/cd17219913.html, 电价改革的方向是全面引入竞争机制,但在过渡期可采取双轨制进行。根据现有方案,就是在区域电力市场推行两部制电价,之后逐步加大竞价比例,实现市场化的整合。同时,逐渐推进大用户直供的试点,鼓励供电和用电双方直接签订长期供电合同。所谓“两部制电价”,是一种过渡性安排,即将上网电价分为容量电价和电量电价两部分,其中容量电价由政府制定,电量电价由市场竞价形成。2004年1月,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进入模拟运行状态,同年12月进行两轮年度竞价,2005年4月20日启动了月度竞价,进入试运行阶段。 除了包括“竞价上网”、“煤电价格联动的机制”在内的上网环节外,本次电价改革还将从收费和销售环节逐步完善电价政策。 从收费环节来看,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对于电价的监管将成为政府监管的重点。2005年,国家电监会颁布了《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用以规范输配电企业。在其基础上,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将共同对输配电环节的成本实行严格监控。同时,电力市场还将大力推行发电企业和用户双边交易方式,促进直接买卖。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综合2012-66号

xx物价局文件 云价综合〔2O12〕66号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为促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参照周边省市标准,结合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相关资质,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收费行为,均按本通知执行。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详见附件。附件所列标准为最高指导价标准。具体咨询服务项目收费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此标准范围内由双方协商议定。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内容 (一)编制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编制及审核项目可行性经济评价; (二)编制及审核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工程招标标底、工程量清单招标拦标价(控制价)或投标报价、工程竣工决算; (三)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四)与工程造价咨询有关的其他服务。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坚持自愿、有偿原则开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并按规定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等。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少服务多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五、本通知自20xx年8月1日起试行,试行一年。原《云南省计委关于继续执行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云计价格〔2002〕906号)同时废止。 附 1.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业务类别及服务内容 2.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费率表 3.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专业类别调整系数表 云南省物价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1: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业务类别及服务内容 附件2: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费率表 说明: 1.本标准采用差额累进费率,执行时均按照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计算,工程主材无论是否计入编制成果造价金额,均计入收费基数。民用设备安装工程设备费用占工程总造价(含设备费用)不足50%的,设备费用均全额计入取费基数;超过50%的,超过50%的设备费用金额不计入取费基数。 2.本标准费率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测算编制,如工程专业类别不同时,应按附件2费率乘以附件3所列相应专业类别调整系数进行计算。单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收费按本标准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费。 3.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收费计算示例: (1)某房屋建筑项目委托编制工程预算,其编制成果预算造价为3000万元,则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计算如下: 200万元×3.5‰=0.70万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