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务员辞职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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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务员辞职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作者:陈怡之

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8期

摘要:辞职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辞职制度保障了公务员择业自由权的实现,提高了公务员队伍的活力和办事效率,但在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足之处,制度易流于形式,制度的缺陷容易被个人利用,违背制度制定的初衷,破坏社会公平正义。我们应当严格遵循公务员制度中规定的内容,加强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督,同时对不足的地方加以补充完善。

关键词:公务员;辞职制度:公务员法;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63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3-0201-02

作者简介:陈怡之(1994-),女,汉族,陕西人,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专业。

公务员的辞职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力措施。通过辞职制度,保障了公务员择业自由权的实现,提高了公务员队伍的活力和办事效率。公务员作为劳动者中的一员,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理想的职业,公务员制度中也需要不断注入“新鲜血液”使整个公务员系统高效地运作。但现实中此项权利的运用并不简单,它是根据整个辞职制度联系在一起的,公务员在申请辞职时会遇到各方面的一些阻碍,国家在鼓励公务员自由择业时也有些许顾虑。这些问题都是辞职制度的制度设计和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务员辞职的概念

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公务员出于本人意愿辞去所担任的职务。公务员的辞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辞去辞去所担任的领导职务,但仍保留公务员身份;二是辞去公职,同所在单位脱离联系,失去公务员身份。①狭义上的辞职是第二种。我国《公务员法》中采用了广义的辞职概念。辞职权是公务员的一项法定权利,是公务员实现择业自由权的前提条件,公务员的辞职必须出于本人意愿,而非他人强迫作出。辞职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不得擅离职守,扰乱机关管理秩序,他人也不得非法阻碍其权利的实现。

二、我国辞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务员辞职后重新就业带来的问题

公务员辞去公职,面对重新就业问题,现在这个信息化的时代,很多用人机构要拥有丰富的信息资源和广泛人脉的人。辞职的公务员特别是其中的领导干部都曾担任一定级别的职务,属于政坛精英,掌握的信息和人脉不是一般求职者能比的,一些人利用之前在公共部门积累的关系网、人情链、和公共权利的剩余资源为自己或私营部门牟利。②这不仅会造成不公平的竞争,更值得警惕的是会导致腐败滋生,内外一“联合”,问题就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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