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商品侵权典型案例解析

著作权商品侵权典型案例解析
著作权商品侵权典型案例解析

著作权商品侵权典型案例解析

近期有些商户因生产销售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商品被权利人提起维权诉讼。具体案情如下:

某知名企业拥有某知名动画形象的著作权,且该动画形象被拍摄为电影电视剧,并在国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受到广大观众的喜爱,该动画形象也早已经版权管理部门登记并颁发著作权登记证书,涉及该动画形象的影视作品播出后与该形象有关的衍生品也不断出现,有些是经过合法授权生产的商品,也有未经授权的山寨产品,随着影视作品的热播,该动漫形象的公众知晓度也不断提高,山寨产品层出不穷直接导致获得合法授权的商品生产者所生产的正规产品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另一方面由于山寨产品的质量无法保证,由于产品安全所引发的问题也损害了合法厂商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无奈之下权利人及权利人的合法授权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展开维权工作。

经过市场调查,发现某批发市场中有商户销售涉及权利人动画形象的侵权商品,经调查人员申请公证机构公证购买进行证据保全,保全后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法院归纳为:

1、原告是否拥有涉案动画形象的著作权;

2、被告所销售的商品是否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3、原告请求赔偿的要求是否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开庭后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出示了著作权权属证书等,证明了其拥有该形象的著作权权属,并当庭拆封

展示了公证处公证购买的侵权商品,之后出示了原告要求赔偿其维权合理开支的相关票据(公证费等)并宣读了要求赔偿的法律依据;被告当庭认可原告的权属,但对其侵权行为表示不知情,经法庭询问也无法说清其销售商品的合法来源,仅认为原告所请求的赔偿数额过高,自己并未获得高额利润,庭审结束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审理终结。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强,著作权权利人的维权意识也不断提高,商品生产和销售者也应当对自己生产和销售的产品是否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进行审慎性审查,如果由于其自身能力原因,无法辨别,也应当从合法来源进货并妥善保存进货票据和清单做到防范于未然,一旦侵权发生也可以免责,如无法说清进货来源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败诉在所难免,得不偿失!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著作权侵权行为实施者的认定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该规定第一次明确地将较高程度的盖然性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然而,当遇到一些证明难度大、情况复杂案件时,证据往往达不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这种情况在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尤为多见,这时就需要法官根据立法目的,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降低证明难度,最终形成判决。这已成为审判实践中的例行做法。 正如普维庭所说:“从原则上讲,立法者和法官在符合方法论的前提下通过对原则性证明尺度的降低来减轻证明强度,这既不违反逻辑也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这样的例外是有待实施的实体法的内涵和目的为基础的。尤其是一般对证明的要求看来无法实现时,降低证明尺度是必要的。” 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可以分为三级:显而易见、高度盖然性及优势证据。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就是在判断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的盖然性大小的基础上决定说服力强、盖然性占优势的一方当事人的主张可以成立的一种标准。但

这并不意味着允许法院仅仅根据微弱的证据优势认定案件事实。它是一种对比,一种评价和权衡,要求证据证明力的对比关系超过与对方相等的程度,并且能够使法官内心形成可靠信念。 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体现了“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使得法官不必盲目追求所谓的“客观真实”,对案件事实的认证有了具体化、可以量化、易于操作的法律标准,从繁琐的活动中解脱出来。在法律明显滞后的情况下,这一证明标准为解决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侵权行为实施者认定的问题开辟了绿色通道。 在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中采用优势证据证明标准,主要是基于以下一些方面的考虑: 一是网络侵权的隐蔽性及采用技术的复杂性使得当事人对于侵权的举证难于其他侵权案件; 二是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往往既不熟悉网络信息技术也不熟悉证据规则,提出的各种证据无法体现其想要表达的内容,离法官对于证据的要求更是相去甚远,证据本身所反映的内容与真实情况之间的吻合程度较一般的民事证据更低; 三是法官在证据方面积累的经验无法赶上电子信息技

2018年版权侵权案例

随着大家版权意识的提升,诉诸法院的版权案例更多起来,如同人作品、点校稿件、网络大电影、短视频、喷泉表演等备受关注的版权案件,更是被定义为全国首例,其司法审判的释解,更具指导及现实意义。以下这些版权侵权案件为侵权者敲响警钟。 1、《现代快报》诉今日头条侵权转载案 2015年6月起,今日头条未获《现代快报》授权,就转发了有《现代快报》记者署名的文章。同年9月,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以侵害著作权为由,将今日头条所属的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2018年10月,案件终审宣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字节跳动公司因未经授权转载《现代快报》4篇文章,须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另需赔偿《现代快报》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1万元。历时3年,最终,这起互联网侵权转载传统媒体作品的案件于今年尘埃落定,也为非法转载传统媒体原创新闻稿件的互联网平台敲响了警钟。 【专家点评】 该案是目前网络非法转载传统媒体原创新闻稿件判赔金额最高的案例。长期以来,很多人缺乏著作权意识,常常混淆纯粹“时事新闻”与《著作权法》意义上“新闻报道”作品的区别。该案的判决对于如何区分新闻报道和作品提供了很好的案例,对于传统媒体和网络媒

体等新媒体从业者都有深远的教育意义。另外,之所以判赔金额引人关注,实际上法院也综合考量了《现代快报》与今日头条的影响力,并通过带有一定“惩罚性”因素来维护法律的尊严。除此之外,该案的判决同样也有利于规范同业竞争,规范不同媒体之间的竞争关系。这也充分说明了司法部门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之大和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之高。 2、擅自安装软件,两家公司被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赔偿2405万元 2018年5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上海某电动车技术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达索公司CATIA V5 R2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达索公司经济损失及律师费共计900万元。一个多月后,另一起案件一审落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令被告上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CATIA V5系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5万元。 【专家点评】 2405万元看似数额惊人,但作为损害赔偿而言未必过高。知识产品完全有可能具备高昂价值,因此法院完全有可能必须判决高额赔偿才能维护有效的创新机制。高额损害赔偿给潜在侵权人发出了强烈信号,警告他们不要怀抱侥幸心理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否则将得不偿失。这对激励社会创新有着良好的引导作用。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侵犯著作权)

侵犯著作权案例分析 一、案情介绍 王某系长期工作在中医、中西医结合肿瘤临床一线的专家。1996年11月12日-11月15日,王某参加(广州)交流会并公开演讲了其学术论文《浅议**》(以下简称“浅议文”),该文被大会收入论文集,于1997年1月出版。1998年,该文又被《**学报》登载,并易名为“试述**”(以下简称“试述文”)。2004年9月9日,王某携中英文版本的“试述文”参加研讨会,也对该文进行了公开。2006年,何某的三篇论文,其中含有与王某发表的“浅议文”“试述文”中相似的学术观点,王某认为,何某的三篇论文是剽窃其论文所得,故于x年x月x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x月做出判决。王某、何某皆不服一审判决,随即提出上诉。2010年12月21日,二审法院受理了此案。2011年1月18日,何某向法院起诉杨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王某被批准作为第三人加入诉讼。期间,上诉案件中止了审理。2011年3月18日,何某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过高为由,撤回对杨某的起诉。2011年4月20日,上诉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判决要点 一审判决要点为:1、何某提供的报案回执单、上海市四川北路派出所的询问笔录、杨某自书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实以何某为署名作

者的所有被诉文章均为杨某冒名发表,何某是本案的适格被告。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算。何某涉诉文章虽然最初发表于2006年、2007年,但在2009年5月出版的《博导谈**》一书收录了部分涉诉文章,该书通过康复乐园在徐州地区发行,涉诉文章能够不间断地影响到权利人,其发表行为产生的影响持续存在。王某的文章未超过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间,因此其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3、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主要保护作品的独创性。关于“浅议文”,在《中医药**特技集成》一书中发表的为其内容摘要,而摘要的内容仅是对文章内容的引述或总结概括,故仅凭摘要无法认定其构成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故法院“浅议文”是否构成作品不作评判。关于“试述文”,王某在其中所表达的“霸道”、“王道”治癌、“相持期”等观点是通过自己所掌握的数据材料、临床实践经验,对已有素材进行了构思、整理、加工,并通过自己的意志进行了独立的表达,表达内容具有一定的创造性,故该“试述文”构成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4、通过对涉诉的侵权文章的独创性、双方文章的相似性、双方文章是否构成实质相似、涉诉侵权部分是否为王某的核心观点等因素做了对比认定,何某直接援引王某文章中属于核心理论的劳动成果作为自己的论述观点,侵犯了王某对该文章享有的著作权。同时认定,何某A类何文以外的文章应享有独立的

网络歌曲《老鼠爱大米》著作权纠纷案例分析

网络歌曲《老鼠爱大米》著作权纠纷案例分析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北京太格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格印象)诉被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飞乐)、被告贵州文化音像出版社(以下简称贵州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因涉及知名网络歌曲《老鼠爱大米》,且海淀区法院通知歌手杨臣刚等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曾引起很大社会反响和关注。海淀区法院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十五万元。 原告太格印象诉称,杨臣刚与王虎分别于2002年7月13日和2003年3月1日签订二份合同,约定杨臣刚将歌曲《这样爱你》(又名《老鼠爱大米》,以下统称《这样爱你》)词曲的著作财产权转让给王虎,后王虎于2003年4月20日将该权利转让给我公司,故我公司系该歌曲词曲的著作财产权人。广东飞乐和贵州出版社未经我公司授权,擅自使用该歌曲词曲制作CD光盘出版发行,侵犯了我公司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广东飞乐和贵州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并在《法制日报》和《北京晚报》上向我公司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广东飞乐辩称,我公司于2004年10月10日与杨臣刚签订合同,约定杨臣刚授权我公司独家使用歌曲《这样爱你》词曲,其时我公司对杨臣刚曾与王虎、田传均等人签订该歌曲词曲的著作权转让合同并不知晓。后我公司发现杨臣刚的授权存在瑕疵,故从曾与杨

臣刚于2002年11月6日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的该歌曲词曲的真正著作权人田传均处取得该歌曲词曲的使用权。王虎与杨臣刚于2002年7月13日签订的合同缺少著作权转让合同的必要条款,合同尚未成立,且杨臣刚签约之后并未向王虎实际交付该歌曲词曲,故王虎并未实际受让取得该歌曲词曲的著作财产权,田传均作为受让该歌曲词曲的真正著作权人有权许可我公司使用该歌曲词曲。我公司使用该歌曲词曲具有合法授权,亦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太格印象在该歌曲词曲的著作权归属未最终确定之前,无权向我公司提起侵权之诉。且太格印象要求我公司赔偿巨额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故不同意太格印象的诉讼请求。 被告贵州出版社辩称,我社从广东飞乐处合法取得授权出版含有歌曲《这样爱你》的CD光盘,无任何过错亦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故不同意太格印象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杨臣刚述称,我与王虎分别于2002年7月13日和2003年3月1日签订的二份合同虽所涉歌曲均名为《这样爱你》,但实则为二首完全不同的歌曲,而田传均于2002年11月6日通过与我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实际受让取得歌曲《这样爱你》词曲的著作权并有权进行处分。我与王虎于2003年3月1日签订的合同载有仲裁条款,法院将我和王虎均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不妥,本案应由武汉仲裁委员会主管。我所持其他意见同广东飞乐和贵州出版社的意见,我认为广东飞乐已从田传均处合法取得歌曲《这样爱你》词曲的使用权,故广东飞乐、贵州出版社均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论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论

论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摘要]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随着因特网在我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而引起人们 越来越多的关注。由丁?网络的全球化、虚拟化和非中心化使得网络著作权侵权 的形式多样化,侵权的方式更隐蔽,其责任难以认定。在网络条件下,确立侵 权责任归责原则是切实保护著作权的先决条件。我国学界对此问题尚有争议。 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的目的归根到底是平衡和协调两个相互冲突的权利一 一创作者和使用者的权利。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应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是指在网络条件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向公众 传播或载到网上供他人使用其作品,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网络著 作权侵权行为的具体模式,根据主体身份不同,可分为终端用户的侵权和网络 服务提供商侵权。由丁网络的虚拟性使侵权责任的认定成为著作权保护法面临 的时代挑战。而实际上网络著作权责任认定的目的和归属是平衡和协调两个相 互冲突的权利。在网络条件下,著作权侵权主体的确认问题、管辖权问题等都 显得颇为棘手。其中确定归责原则乃是解决这诸多问题的先决条件。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理论纷争 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目前,学界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过错责任原则。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第一,依据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对于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采用以过错原则为主,以无过错原则为辅的二元归责体系,并且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和推定过错责任必须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形:它们一般都是高度危险作业或环境污染等情形。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并非高度危险行为,没有将其特殊化的必要。有学者认为从技术角度来看,发生在互联网上的任何一次侵权行为,都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网络服务,从理论来说,网络服务提供商对每一次侵权行为都有客观上的参与, 具备了追究其责任的客观要件,所缺的只是主观要件,即适用过错原则来追究其侵权责任。同时,网络服务商也正是通过搜集大量的信息来丰富自己的网站,吸引更多的访问量,以获得更多的广告收入,要求其对所使用的每一项信息都进行权利审核,对每个使用者的行为都进行监督,在实践中是根本行不通的。此外,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合法权益也应受到保护,所以仍应考察其主观意识状态,适用过错原则。第二,因特网在我国仍处于发展时期,尚未普及,是构建信息高速公路的重要基石。交互、公开、高速恰恰是网络灵魂之所在,若对网络信息的使用采取严格限制,仅以造成损害的客观事实作为依据,而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否应受到非难完全不予考虑,势必会“束缚”行为人的手脚, 造成阻碍网络发展的严重后果;第三,适用过错原则符合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归责的目的,不仅仅是要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更重要的是惩罚教育侵权人,向社会表明立法对著作权保护的立场。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其理由如下:第一,网络著作权是一种无体财产,

音乐侵权案例

音乐侵权案例 【篇一:音乐侵权案例】 轻缓的音乐从餐厅飘出,可能成为让你走进餐厅用餐的原因,然而,很少有人想到,餐厅播放音乐是要付费的。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状告杭州九佰碗连锁餐饮食品公司侵权案,九佰碗成为全国首家因 播放未经允许的背景音乐而走上被告席的餐饮企业。 餐厅播放背景音乐是否侵权?著作权保护与公众利益如何平衡?由 案件派生出的两个问题,引发了法律人士的激烈争辩。 餐厅是否需要埋单去年7月23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发现九佰碗播放《憨哥哥的歌》后,向杭州中院起诉,索赔3.5万元。 餐厅经营者播放背景音乐,只向消费者收取餐费,并没有就背景音 乐向消费者单独收费,餐厅似乎并没有从背景音乐当中获得收益, 需要埋单吗?质疑声随之而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金海军告诉记者,餐厅播放背景音乐, 尽管没有收费,但背景音乐实际上起到了改进用餐环境,吸引消费 者的作用。餐厅的经营活动具有营利性,所以,它播放背景音乐并 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如果该音乐作品仍处于著作权 保护期之内,则经营者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作品使用费。 在起诉书中,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为了饭店 经营需要,公开表演播放歌曲《憨哥哥的歌》,其行为侵犯了著作 权人音乐作品的表演权。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背景音乐,属于对音乐作品的表演。通过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也构成著作权法上的表演,被称为机械表演,播放背景音乐就属于这一种情况。”金海军解释说。 音著协有无起诉权利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起诉书中宣称,其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并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的目前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依据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条例的规定开展各项工作。 被告代理人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毛爱东则提出,原告与著作权人的合同已经期满,合同虽然约定了期满后自动续展,但前提是著作权人没有提出异议,因此原告还应提供著作权人没有提出异议的证据,如果不能证明合同在有效期内,原告对本案不具有诉权。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为诉讼当事人,依据的是法律规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金海军说,根据著作权法第8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或者仲裁。 金海军认为,音著协是我国最早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其会员的作品来颁发作品使用许可和提起侵权诉讼。 背景音乐如何公平定价本案中,原告索赔3.5万元,这一数额在毛爱东看来太高了。他认为,扣除律师费和公证费1.2万元,这一索赔数额是权利人实际损失的3000多倍。 “这里确实有一个如何收费和如何确立收费标准的难题。最大的困难在于,由于收取作品使用费的交易成本过高,无法做到由每一个著作权人按其每一件作品来跟所有的使用人单独协商定价。”金海军指出。

年-华为高级企业培训师案例题冲刺题

根据公司人员培养三年规划的目标要求,结合公司目前的人员结构状况,提出如下人员素质综合测评方案,以便有针对性地设计培训工作方案,开展有效培训。 一、人员基本情况 经统计、调查,集团公司现有职工总数为16500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含集团公司机关、各分厂)400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3100人,其中,2800人 受聘于专业技术岗位;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工)以上的生产技术工人4500人;其余各类生产一线人员、后勤人员共计8500人。 二、综合测评对象 拟对以下三部分人员是是综合测评。 1、全体在岗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计400 2、目前受聘于专业技术岗位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计2800人 3、具有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生产一线技术工人,计4500人 三、测评内容和形式 1、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1)政策法规常识测评(国家、B市有关企业发展政策、集团公司相关政策)。考试形式:闭卷考试。 (2)行为科学、管理科学有关知识、技能考试。考试形式:知识考试采取闭卷,能力考试米取堂上开卷方式。 (3)案例处理。设定工作中的管理案例,由被试人进行处理。考试形式:堂上答辩

(4)职业能力倾向性测验。侧重管理方面。考试形式:闭卷笔试 (5)人格测验。包括人格特性、职业兴趣、职业经历等测验。考试形式:笔试。 2、专业技术人员 (1)厂规、厂纪常识测评。考试形式:闭卷笔试。 (2)本行业科技发展最新趋势常识测验。考试形式:闭卷考试。 (3)撰写专业工作方案。考试形式:躺下准备方案,堂上答辩。 (4)一般职业能力测验。侧重研发能力方面。考试形式:闭卷考试。 (5)人格测验。包括人格特征,职业兴趣方面。考试形式:笔试。 3、生产一线技术工厂: (1)厂规、厂纪常识测评。考试形式:闭卷笔试。 (2)生产操作理论知识测验。考试形式:闭卷笔试。 (3)生产技能问题处理。考试形式:闭卷笔试。 (4)一般职业能力测验。侧重操作行为、动手能力。考试形式:闭卷笔试。 (5)人格测验。包括人格特征,职业兴趣方面。考试形式:笔试。 四、时间安排 本次测评工作由于对象复杂,涉及人员众多,且题目、形式众多,因此持续时间较长, 计划从第二季度最后一个月开始,直到年底结束。其中,第二季度最后一个月为集中命题时间。 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培训中心会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测评工作领导小组,集团公司主管领导任组长。负责测评工作的总体管理、人员调动、安排、以及经费的落实。领导小组下设测评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并负责组织专家统一开发相关测验试题,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

版权-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类型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类型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著作权的侵权事件也随之而起,大量发生。网络著作权侵权是侵犯了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 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类型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即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使用的作品是受著作权保护的;其二,使用行为违法。 现实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呈现极为复杂的形态,既包括直接侵权行为,也包括帮助、促成、唆使他人侵权的行为、或使他人直接侵权的后果得以延伸或扩大的间接侵权行为。根据传统版权侵权的概念再结合网络自身的属性,不妨对网络上版权侵权的概念做如下的界定, 即网络上的版权侵权是指未经版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擅自上载下载在网络之间转载或在网络上以其他不正当的方式行使专由版权人享有的权利的行为。任何专由版权人享有的权利若是经过版权人许可或者他的行使属于法律规定以外的情况,则不属于版权侵权。 结合以上概念则网络著作权侵权可以分为以下类型:

(一) 将网上作品擅自下载并发表在传统媒体上。 这种行为具体指未经网络作品权利人许可将网络作品下载并于传统媒体上传播的行为。网络作品是以数字0和1的形式存在并以网络为载体在计算机之间流动的作品。 具体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进入计算机网络前存在于纸,磁带等传统媒体,只是通过扫描等方式转化为计算机能识别的数字编码,然后经由计算机的组织、加工、储存,并在需要时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重新以文字图像声音等形式表现出来,这种网络作品称为数字化作品。另一种则是从其被创作之时起就直接以数字的形式存在于计算机并在网络上传输,之前根本没有在传统的载体上存在过,这种网络作品称为数字式作品。 网络作品只要能反映一定的思想或情感并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和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则应享有版权。1999年4月28日宣判的陈卫华诉成都电脑商情报社侵权案就是被告电脑商情报社在未经原告陈卫华的同意将陈卫华于1998年5月10 日以无方为笔名在其个人网页《3D 芝麻街》上发表的《戏说MAYA》一文下载,并登载于自己的报刊上,最终被法院判决为侵犯原告网络作品版权的行为。[1] (二)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在网站上传播而引发的纠纷。 即未经原文学艺术等非数字化作品的版权人许可,将其作品数字化登载于网络上向一切网络用户公开的行为。将该种行为确定为侵权行为,是因为将原来非数字化的文学艺术作品

著作权法案例评析

著作权法案例评析 詹某诉杜某侵犯著作权案[1]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禾 原告:詹某 被告:杜某 案由:侵犯署名权 [案情介绍] 杜某为农贸市场承建牌坊,请詹某按其提供的蓝本在牌坊上绘制包括以八仙过海、桃园结义、千里走单骑为主题的彩绘图以及一幅风景画作为牌坊的主体图。主体图绘制完成后,杜某擅自在"八仙过海"图上署名,标明杜某为彩绘制作人,并经当地电视台作了报道造成一定影响。詹某因此以杜某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 [处理] 一审法院判决责令杜某将牌坊"八仙过海"主题图上标明杜某为彩绘制作人的字样除去,并赔偿詹某损失1000元。杜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詹某虽然对受杜某之托临摹他人的"八仙过海"图没有著作权,但杜某擅自在他人制作的的绘画上署名构成侵权,应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故维持原判。 [法理分析] 本案的关键就在于对临摹行为的态度。依照现行《著作权法》第52条,临摹属于复制行为的一种。但现实中有学者认为临摹中包含着创作行为。有人将临摹划分为两种,即"复制"型临摹和"制作"型临摹。对于复制型临摹品,临摹人不享有著作权;而对于"具有创作意义的'制作',体现临摹人的艺术表现九远非简单的复制,是临摹人依其创作技能和技巧制成的新作品,临摹人应当享有相对独立的著作权"[2]。 但仔细琢磨便会发现,这一结论赖以推理的小前提难以成立。很显然,推出这一结论的大前提应为,因创作行为而产生的智力成果有著作权。这里的智力成

果显然应当具备著作权法意义的可复制性,否则便不属著作权法所调整的范围。此大前提无可非议。其小前提为,"制作"型临摹"体现临摹人的艺术表现力"、"具有创作意义",属于创作行为。由此得出,"制作"型临摹所产生的临摹品为"新作品,临摹人应当享有相对独立的著作权"。在这一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中,其小前提成立与否值得研究。 何谓"临摹"?"临,谓以纸在古帖旁,观其形势而学之,若临渊之临,故谓之临。摹,谓以薄纸覆古帖上,随其细大而拓之,若摹画之摹,故谓摹。"[3]宋代张世南在《游宦记闻》中写道:"临谓置纸在旁,观其大小、浓淡。形势而学之。若临渊之临。摹谓以薄纸覆上,随其曲折婉转用笔曰摹。"[4]《汉语大词典》是这样界定临摹一词的:"照着书画原样摹写"[5]。《中文大辞典》是这样解释临摹的:"俗谓照古帖学书日临摹"[6]。由此可见,在临摹过程中,临摹者主观上是在尽最大努力、尽可能地追求与原作一模一样。在这样的主观目的下,哪里会有临摹者自己的思想或情感被表现在临摹品中?既然没有临摹者自己的思想或情感被表现,又怎么谈得上创作?既不是创作又何以对临摹品享有著作权,哪怕是"相对独立的著作权"? 从语言学上对临摹的解释可以看出,临摹就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一种复制方式。在美术界,人们又是怎样认识临摹的呢?《中国大百科全书·美术卷》中关于临摹的解释中的一段文字:"临摹(Copy),按照原作仿制书法和绘画作品。……广义的临摹,所仿制的不一定是原作,也可能是碑、帖等。""临摹的目的有:1.学习技法,侧重于临摹的过程;2.为保存、修复、展览、出售而制作复制品,侧重于临摹的结果。因此临摹品是有商品的性质。它流传于世又产生了伪作和赝作等复杂问题……"[7]由此可见,临摹一词无论在日常用语中,还是在美术专业术语中,都没有创作或独创的含义。因而临摹是不可能产生新作品的,临摹人也就不可能在任何意义上对其所临摹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因此前述推理的小前提是难以成立的。 也许有人会说,临摹是需要相当的技艺或技巧的,并非所有人都能完成。而掌握和运用这样的技艺或技巧是需要耗费相当的时间以及智力和体力。的确如此,临摹确是一项需要相当技艺或技巧的智力劳动,但并非所有的智力劳动都会导致新作品诞生。事实上,复制任何一种作品都需要一定的技艺或技巧。比如,

著作权案例分析

案例一:“脸谱”引发著作权纠纷 中国艺术研究院赔偿4万 案情介绍: 《中国戏曲脸谱》一书使用了京剧脸谱绘画大师汪鑫福所绘的177幅京剧脸谱,汪鑫福的外孙季成将中国艺术研究院、九州出版社、北京世纪高教书店诉至法院。 汪鑫福自上世纪20年代起至90年代去世时陆 续创作了大量京剧脸谱,相当部分都收藏在艺术研究院陈列室中。上世纪50年代时,汪鑫福曾在艺术研究院前身戏曲改进局工作。2000年1月,经北京森淼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组织联系,由艺术研究院提供图片及文字,九州出版社提供书号出版了中国戏曲脸谱》一书,该书中使用了汪鑫福绘制并收藏在陈列室中的177幅京剧脸谱,但没有为汪鑫福署名。 季成作为汪鑫福的外孙,自其母亲去世后即为“脸谱”的继承人。季成于2010年初发现《中国戏曲脸谱》一书,并于2010年8月从北京世纪高教书店购买到该书,故起诉要求 三被告停止侵权、向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3.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余元等。 法院审理 诉讼中,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涉案脸谱的性质上,季成表示涉案脸谱为汪鑫福个人作品,而艺术研究院坚持认为涉案脸谱完成于上世纪50年代,为著作权归属于该研究院的职务作品。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认可汪鑫福一生绘制了大量京剧脸谱,而涉案脸谱没有专门标识或特征体现出绘制时间,故无证据证明涉案脸谱的时间完成时间。不排除部分涉案脸谱完成时我国尚未颁布实施著作权法,但汪鑫福去世以及《中国戏曲脸谱》一书出版时,我国已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著作权法,那么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就应当尊重法律规定的赋予著作权人的权利,除非有合法理由排除或限制著作权人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两类职务作品,一类是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另一类是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艺术研究院既表示涉案脸谱属于第二类职务作品,又表示著作权应当全部归属于艺术研究院。法院根据本案证据体现出的情况,认为汪鑫福所绘制的京剧脸谱不属于艺术研究院主张的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第二类职务作品。况且,艺术研究院曾书面承认其享有涉案脸谱的所有权,汪鑫福的家属享有著作权。涉案脸谱属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艺术研究院的矛盾解释混淆了作品原件所有权人与著 作权人所享有权利的区别,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人在享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同时,享有该作品著作权中的展览权,但不享有该作品的其他著作权,也不得损害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其他著作权。 法院判决 艺术研究院未经季成许可亦未支付报酬,将涉案脸谱收录入《中国戏曲脸谱》中,九州出版社未尽到著作权审查义务出版《中国戏曲脸谱》一书的行为侵犯了季成因继承而取得的涉案脸谱的复制权等著作财产权。北京世纪书店销售的《中国戏曲脸谱》一书有合法来源,应当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最后,北京海淀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中国艺术研究院和九州出版社赔偿季成经济损失35400元及合理费用1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

【2018最新】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1)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推荐下载使用!== 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 算(1)论文 摘要本文主要研究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1)方法与模式。首先通过分析法律制度中对赔偿方式规定的不足,总结不同的赔偿方式所存在的问题。进而分析具体司法实践中法院所考虑的影响赔偿数额计算的各种因素,研究不同因素的特性以及在判决中所起的作用。最后提出完善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期望能够对制度的建设和司法实践提供可供参考的理论依据。关键词网络环境音乐作品赔偿数额高速发达的网络使信息的传递更加快捷,而音乐作品的传播更是摆脱了原有的以磁带、光盘等为媒介物,人们仅需要在网络中搜索或点击自己想要收听的歌曲或其他音乐作品,便可在几秒钟之内下载或是在线收听。如此快捷的获取方式大大降低了人们欣赏音乐作品的成本,同时,提供下载或在线收听服务的网站运营商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或审查义务,使得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侵权事件经常发生,并且难以制止。大量的侵权行为对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侵权人因其侵权行为谋取了大量不正当利益,严重破坏了知识产权经济的正常秩序。一、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从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计算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方式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第二,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赔偿数额;第三,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首先,在网络环境中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往往存在困难。音乐作品通常情况下主要是存储于光盘、影碟等有形载体中在市场上销售和流通。在音乐作品的销售价格中,除去光盘、包装等物理材料的成本外,主要包含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以及音像制品权利人的经济报酬,而音像制品销售量的减少会导致权利人经济利益的损失。在网络环境中,侵权人未经权利人的授权或许可而将其音乐作品在网络中传播,此行为是否必然导致相应的音像制品在市场上的销售量减少,没有定论。权利人因音像制品销售量减少而受到的损失与侵权人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得到有效的确定。因此,在网络环境中,按照第一种赔偿方式进行计算,在现实中操作性较弱。其次,在网络环境中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赔偿数额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音乐作品被网站收录或转载,并对公众提供相关服务。有些网站提供免费的视听和下载服务,有些网站对音乐的下载收取相应的费用,如从网站上下载彩铃或铃

著作权相关案例+故事

微软公司与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微软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其Microsoft Windows(微软视窗)、Microsoft Office(微软办公)、Microsoft Server(微软服务器)等三个系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要求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停止侵权,三案共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万元。微软公司起诉的同时申请证据保全,经保全,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确实使用盗版Microsoft Office(微软办公)软件。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处理手段】 针对微软提起标的额达1500万元的系列诉讼,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依微软公司申请进行证据保全过程

中化阻力为动力,积极推进双方和解,最终在开庭之前成功化解矛盾,促成双方就子公司、母公司、参股公司使用微软公司软件达成一揽子合作协议,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琼瑶起诉于正侵权案 【起诉】 2014年5月28日,琼瑶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诉讼称,于正未经她的许可,擅自采用《梅花烙》的核心独创情节,改编创作电视剧本,并联合其他4方被告共同摄制了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并播出。琼瑶认为于正严重侵犯了她的改编权、摄制权,给她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请求判令于正在内的5方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 【审理】

2014年12月5日上午,市三中院大法庭内,原被告 双方律师陆续就座。琼瑶和于正均没有出庭,均由律师代表出庭。《宫锁连城》的制作方等4方被告也由 律师代表出庭。 元。 一审于正败诉】 该案的一审判决是一次对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实践应用,对人物、情节以及作品整体进行了对比,将足够细致具体的人物身份、人物关系、人物与特定情节的具体对应划分到表达的范畴;又将足以产生感知特定作品来源的特有欣赏体验的具体情节划入表达;认定9处情节构成实质性相似;最后经整体比对认为情节排布及推演过程基本一致,仅存在部分顺序差异,从而认定剧本《宫锁连城》构成对剧本、小说《梅花烙》的侵权改编。 【二审维持原判】

软件著作权成功维权十大案例之一

2015软件著作权成功维权十大案例之一 临危受命,严密证据链让被告无处可逃 导读:一场历时一年多的“图像预处理”软件著作权之争终于在2015年09月17日下午谢幕。在本案一审审理中,在极为不利的情况下,长昊律师事务所临危受命、不负重望,最终喜得佳绩。我所律师以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在案件亲办过程中,克服重重困难,终于让被告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本所回顾此案办理历程并就案件核心予以展述,一起共勉。 软件被盗,果断维权 2012年7月20日,张XX、陈XX将其共同享有的《XXX软件》(以下简称涉案侵权软件)转让给XH公司,并签订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2012年12月1日,国家版权局出具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XX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记载:著作权人为XH公司,开发完成日期为2009年9月9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受让,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 被告人李XX注册成立深圳市HCRZ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CRZ公司),在宝安区西乡黄田草围第一工业区租赁厂地生产摄像头,并未经原告XH公司授权在其生产的摄像头上安装XH公司所有的涉案侵权软件。 2014年05月30日10时,XH公司代表张XX向公安机关举报被告人李XX所有的HCRZ公司生产的摄像头软件侵犯其公司研发的软件著作权,2014年8月13日,公安机关在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黄田草围第一工业区HCRZ公司查获各类型摄像头5000多个,其中安装了涉案侵权软件的的HD-500T摄像头477个,查获电脑、烧录器等工具,并将被告人李XX当场抓获。侦查机关从现场查获的电脑中提取到对账单,经统计,被告人李XX已销售HD-500T摄像头12899个,销售额为980180元。 维权路漫漫,长昊律师为当事人利益克服重重困难以求法律公义 被害单位XH公司软件著作权维权一案,历时一年多,期间被告人对于其侵权之

从中美两国最近案例看网络著作权

从中美两国最近案例看网络著作权 2014年的上半年尤其是六月份,美国和中国均发生了网络著作权的热点案件和纠纷,在网络界、版权界乃至全社会均产生了很大影响。这些案件和纠纷包括2014年6月25日,美国最高法院裁定网络电视服务公司Aereo利用微型天线收集广播电视信号将节目通过网络传播给付费用户的行为违反了美国版权法;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6月23日就央视国际状告土豆网侵权案等一批热点案件举行典型案例通报会,其中包括上海全土豆公司因旗下土豆网擅自提供热门纪录片《舌尖上的中国》点播服务,被判赔偿央视国际经济损失24.8万元;今日头条遭到中国多家媒体的质疑,其中6月24日,搜狐公司宣布对今日头条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2014年4月中旬,中国有关部门下发通知,要求中国内地的部分视频网站停止播放四大热门美剧,包括《生活大爆炸》、《傲骨贤妻》、《海军罪案调查处》以及《律师本色》。 在互联网产业均较发达和繁荣的中美两国,版权的纠纷肯定主要表现在互联网上的版权纠纷。一方面,权利持有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甚至政府在利益纠纷上寻求平衡,另一方面、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的产生可能会打破暂时的平衡,各方需要进行新的博弈和平衡。最近的案件说明美国对网络著作权的难点是应付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的挑战,而中国的情况似乎更为复杂:一方面中国法院还在梳理确定网络版权的基本规则,但最近案件表明中国法院也日臻成熟,同时中国需要应付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的挑战。另外,中国行政机关在网络著作权案件中扮演一定角色,增加了这种博弈的复杂性。 美国Aereo案件虽已裁定,但更多新技术的博弈和平衡还未定论 2014年6月25日,美国最高法院最终以6-3投票比例判决裁定网络电视服务公司Aereo利用微型天线收集广播电视信号将节目通过网络传播给付费用户的行为违反了版权法。在此次诉讼中获胜的原告包括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美国国家广播公司(NBC)、迪士尼旗下的美国广播公司(ABC),以及21世纪福克斯旗下的福克斯(Fox)电视网。通过Aereo的服务,用户每月通常只需要花费8~12美元,就能让用户在移动终端观看或者下载广播电视节目。Aereo将电视信号录在其服务器里特定用户的文件夹里,当订阅者想观看直播节目或录制节目时,Aereo会临时给该订阅者一根天线,通过互联网将节目传输到订阅者的便携式电脑、平板电脑、智能手机或其他设备上。天线只能由一个订阅者在一个时间使用。Aereo表示,与在家观看的形式很相似,用户使用自己的天线免费观看无线广播节目。Aereo未向广播电视公司支付转播费。

知名培训师编写《营销培训师案例教材》_1

---------------------------------------------------------------最新资料推荐------------------------------------------------------ 知名培训师编写《营销培训师案例教材》知名培训师编写《企业营销经理实战能力训练案例培训教材》案例分析 1 以顾客为中心的日本大荣百货公司大荣公司是日本最大的百货公司,其创始人中内是个上过大学的退役军人。 在 1957 年9 月,中内在日本千林车站前开设了一个面积为53 平方米的小商店,职工 13 人,全部资金仅有 8400 美元,开始只经营药品,后来扩展到经营糖果、饼干等食品和百货。 大荣公司的经营决策是: 一切以顾客为中心,由此走上了成功的道路。 大荣公司认为,凡是消费者所需要的商品,只要做到物美价廉、供货及时,总是可以卖出去的。 其中,重要的一点是满足消费者对价格的要求。 为了满足顾客对价格的要求,他们打破通常意义上的进货价格加上利润和其他管理费作为零售价格的通常观念,在深入调查消费者需要哪些商品的基础上,着重了解消费者认为合适并可以接受的价格,以此为采购和进货的基础。 因此,商店确定了 1、 7、 3原则,即商店经营毛利润率为10%,经费率仅为 7%,纯利润率为 3%。 从这个原则可以看出,商店的经营盈利率是相当低的。 但是由于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欢迎,商品出售很快,销售量很大,资金周转也很快,所以商店的利润还是相当可观的。 1 / 3

与此同时,依据一切以顾客为中心的决策,大荣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把所经营的商品整理归类,按合理的计划和适宜的方法进行批发和零售。 以衬衫为例,其他商店基本上是统一样式分为大、中、小三种规格,不同规格具有不同价格,而大荣公司则不同,他们和生产厂方协调一致,确定一个消费者满意、产销双方又有利可图的采购价格,深受消费者的欢迎,销售量扩大,销售额巨增。 另外,大荣集团在耗资 760 亿日元兴建福冈quot;巨蛋quot;体育馆时,全面推行符合CS(顾客满意)精神的quot;人性化quot;经营战略,使大荣公司在消费者心目中树立起美好的形象,生意声誉日隆。 1995 年,日本大荣公司营业额高达 250 亿美元,占亚洲第一,在国内拥有 1200 家大型超市, 6700 多家便利店、 220 多家大型百货商店和 7 个大型配送中心。 思考题 1、你认为大荣公司采用的什么样的营销观念? 2、本案例中,大荣公司通过哪些方面来体现一切以顾客为中心? 3、大荣公司成功的启示是什么?案例分析 2 香格里拉的营销之道香格里拉是国际著名的大型酒店连销集团,它的经营策略很好的体现了酒店关系营销的内容: 香格里拉饭店与度假村是从 1971 年新加坡豪华香格里拉饭店的开业开始起步,很快便以其标准化的管理及个性化的服务赢得国际社会的认同,在亚洲的主要城市得以迅速发展。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问题探析

毕业设计(论文、作业)毕业设计(论文、作业)题目: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问题探析 分校(站、点): 年级、专业: 09春法学 教育层次:本科 学生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 完成日期:

目录 内容摘要和关键词 (Ⅰ) Abstract and Key words (Ⅱ) 文献综述 (Ⅲ) 一、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概述 (1) (一)著作权的概念 (1) (一)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1) 二、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 (2)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概念 (2) (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2) (三)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3) 三、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产生的原因分析 (4) (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 (4) (二)侵权行为人受非法利润的驱使 (4) (三)著作权人缺乏维权意识和维权积极性 (4) (四)网络用户的权利意识有待加强 (4) (五)相关立法有待完善 (4) (六)缺乏相应的监督体系 (4) 四、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应对措施 (5) (一)立法层面 (5) (二)执法司法方面 (6) (三)著作权集体管理方面 (6) (四)其他方面 (6) 五、结语 (7) 参考文献 (8) 致谢 (9)

内容摘要 21世纪的今天,网络技术和信息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在为人们提供各种便利的同时,也令当下的法律制度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网络环境中大量各类侵犯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的行为频繁发生,给权利人造成重大利益损害,对法制社会提出更多需要面临的新问题。在网络环境下,网络作品越来越脱离原有的物质载体(书本、影碟、照片等),成为独立的虚拟信息,由于它具有效率很高的可复制性与即时更新性,网络著作权侵权已成为近年关注度最高的侵权问题。文章通过介绍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构成要件、产生的原因,提出了相关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 网络著作权网络侵权行为原因分析应对措施

企业培训师案例分析

一、某企业培训教师岗位职务描述方案 岗位名称:企业培训课程负责人所属部门:人力资源部岗位编号:006 岗位定员:3人 直接上级:人力资源部长岗位性质:培训教师 岗位职责: 1、根据本专业发展方向及需求,调整和制订切实可行的培训课程教学计划。 2、按照培训教学大纲的要求,教学日历的安排完成所承担培训课程的教学任务,体现培训教学大纲对培训课程的基本要求。 3、完成培训课程建设的有关工作。 4、积极参加企业组织的各种培训,努力提高个人素质。 工作任务: 1、按照企业及科室安排,参与企业的科研或技术服务项目。 2、严格执行培训教学计划和大纲,贯彻教学原则,保证遵守上课时间安排。 3、按照培训教学改革指导思想和教学计划要求,参与专业培训课程教学大纲制(修)订工作。 4、保证严格执行培训教学管理制度,做到培训教学无过失、无事故。 5、做好兼职培训教师队伍建设工作。 6、培训教师应做好教书育人工作,上课要精神饱满、着装得体、为人师表。认真维护好课堂秩序,负责全面组织课堂教学。 7、完成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任务。 任职资格要求: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有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中级或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专业要求:对培训课程在学员核心能力构成中的作用分析准确,培训课程内容对提高学员核心能力和专项能力有较强的支撑。按照企业培训教学改革指导思想和培训教学计划要求,参与本专业培训教学计划、培训课程教学大纲制(修)订工作。参与专、兼职培训教师队伍建设工作。 知识要求:能够准确掌握培训课程发展方向、全面掌握理解培训课程的相关知识。 关键能力:具有较丰富的企业培训经验、课程建设思路清晰,具有一定的科研和教研能力。 工作协作关系: 企业内部协作关系:上级和同行。 企业外部协作关系:同行。 分析:优点:一般资料清楚。工作描述详细,任职资格明确。 缺点:工作条件与环境,个人特质因素两大方面没有明确。 二、教材P254 XX集团公司班组长岗位 适应性培训方案 请对本培训方案的内容谈谈看法。 请对本培训方案的开发过程进行评价。 对方案内容的分析: 优点: 项目名称相称、培训对象明确,目的目标清晰,可操作、任务说明详实,有针对性、有费用估算、还体现了组织形式,周期,评估方法 缺点:缺少培训的经济效益预期、具体培训内容的培训时间最好进一步明确、费用预算太笼统(具体预算另附)对开发过程的分析 优点:开发工作程序科学有序、调研工作扎 实,细致,全面、报告的撰写较规范;名称 合理,目的目标明确,有费用估算,任务表 述清楚,有针对性;还明确了对象,组织形 式,周期,评估方法。因此,要素较全面, 表述规范 缺点:应进行培训效益预期;应明确具体培 训内容的培训周期,提高可操作性;费用估 算工作过于笼统(具体费用预算另附),应 再细化。 三、《班组长管理能力》培训项目开发 请谈谈对该项目开发过程的看法。 请编写该项目的开发报告。 该项目开发从实际需求出发,首先搜集了岗 位工作信息和企业需求信息; 借助于需求问卷、开放性问题,从被培训对 象、专家、企业领导人等方面来把握培训需 求;调研工作扎实细致; 对来自不同方向的信息进行归纳、分析;全 面; 将培训需求信息汇总进行研讨,最后确定培 训项目开发的内容,使培训内容能够兼顾企 业和个人需求,真正提升班组长的岗位适应 能力; 体现了企业培训项目开发是一个有目的、有 计划的实施过程。 四、某企业人力资源部2010年“企业培训 师管理能力提升”培训项目开发过程。 通过分析案例,请谈谈该企业“企业培训 师管理能力提升”培训项目开发工作的可 取之处有哪些? 该企业的培训项目开发过程体现了培训 项目开发的什么原则,为什么? 项目开发从需求出发,搜集岗位工作信息 和企业需求信息,为企业能提供培训师资 支撑; 借助于需求问卷、开放性问题,从被培训 对象和专家两方面来把握需求; 对来自不同方向的信息进行归纳、分析; 找到培训师和专家共同的问题,作为确定 培训项目进行研讨,最后确定培训项目。 企业培训项目开发体现了培训是有目的、 有计划的实施过程。 五、问题:请运用学到的相关知识,联系 实际谈谈以上案例对岗位职务描述工 作具有什么启示。(玛丽与约翰) 1.岗位说明书应包含的内容有: 一般资料;工作描述;任职资格说明;本岗 位的工作条件及环境说明;个性特质要求 2.启示: ①岗位职务描述应与时俱进,其内容应随 工作内容的改变及设备不同更新或补充 相应内容。 ②岗位职务描述是招聘员工的重要依据。 ③人力资源管理只有与人才使用紧密结 合,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六、P342 这份授课教案怎么样? 分析结论:集体备课,内容固化讲授; 表述上图文并茂;表格法对教学方法、 时间分配做了详细安排,可操作性很 强;教案注重了教学过程的优化(幻灯 片,公司实例,教学方法合理安排); 对课前的准备工作有明确要求。 七、新任经理人入职培训项目的评估方案 (P370) 要素:概述、评估策略(4级评估:反应层,学习 层,行为改变层,结果层) 答:一、该项目也被称为“晋职就任培训”, 是根据柯氏的司机评估模式进行的评估。目 的是希望新任经历能够快速步入正轨,更好 地开始新的工作。该评估方法和形式对于组 织规模和项目类型要求较小,同时评估效果 非常有效。 针对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根据评估决 策者的评估意图和组织内部人员对评估工 作的认识程度,来为某个项目设计合适的评 估方案。 总体来说,一个培训评估方案应能回答如下 几个问题: 1. 评估的目的是什么? 2. 评估的重点是该 培训的那个部分或方面?3. 评估的标准是 什么?4. 从谁那里获取信息?5. 使用哪些 评估方案?6. 使用哪些调查工具?7. 何时 何地实施评估?8. 如何以及向谁反馈结 果? 在制定评估方案时,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决定 评估策略、确定评估标准、选择评估方法和 设计评估工具。 二、评估标准的制定 制定评估标准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科学进 行,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 确定配股指标。 2. 构建指标体系。高效的 指标体系具有如下特点:完整性、协调性和 比例性。3. 设立指标等级。4. 确定权重系数。 5. 进行试评。 三、培训评估指标体系的构成 四、评估指标体系从内涵上有素质指标、职 责指标和效能指标。 1. 素质指标(也称条件指标),是从开展职 业培训活动的基础和条件这一角度提出的 评估指标。 2. 职责指标(过程指标),是从被评对象履行 工作职能情况的角度提出的评估指标。 3. 效能指标(效果指标),是从被评估对象 完成任务结果的较多,从投入与产出的比例 的角度确定的评估指标,它重点地考察职业 培训活动所带来的质与量的变化。 三个指标在评估中都有各自的功能,对于不 同的评估类型,可能会偏重于某一类的指 标。 五、柯氏四级评估模式概述。 柯氏四级评估分别是:第一级——培训反应 评估、第二级——培训学习评估、第三级 ——培训行为评估、第四级——培训结果评 估。 如果培训的最终结果是为了实现增长知识、 提升技能、转变态度这样的目的,只需要用 刀前面两个级别的评估。如果培训目的是希 望通过行为的转变得到更好的结果,则需要 四个级别的评估全部加以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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