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商转公须知

重庆商转公须知
重庆商转公须知

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须知

一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下简称“商转公”)注意事项

第一,对比一下个人贷款基准利率。举个例子,如果购房时恰好有机会享受了7折房贷优惠利率,按照当前基准利率的7折计算,为5.4%×0.7=3.78%,与目前的公积金贷款利率3.5%相较,两者相差不多,没有必要商转公。

第二、还要考虑原来商业贷款的剩余还款年限问题。还处于还款前期(如前两三年)的商业贷款,并且商业贷款利率上浮,转为公积金贷款较为划算,已经是还款期限后期了,则不建议商转公。比如10年期限的商业贷款,在第六或第七年再转为公积金贷款就不太划算了,因为商贷前面几年基本都是交的利息。

第三,如果准备在最近两三年间提前还清所有贷款,可以不用考虑再去办理商转公。因为在商转公的整个办理流程中,首先要按照原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取得原贷款银行同意,在这个过程中原贷款银行一般会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因提前还款产生的罚息,加上赎楼过程中产生的垫资服务费用,计算下来不一定划算。

二商转公所需条件

第一公积金缴存必须满足连续一年,中间不能有断缴,断缴后补交机审是通不过的,这种情况有两种办法可以解决,如果是结婚了的可以用配偶的公积金共同参贷,没有结婚的则需要公积金办公人员亲自审核,当然这样花费更长的时间。

第二需要商业贷款提前全额还款,自筹资金,也可找担保公司担保放款。(这个要看商业贷款银行的要求,有的是可以直接提钱还款,有的就必须还贷一年后才可以全部还款,我原商业贷款是建设银行,则需要我交满一年后才能办理全额还款,应该都是想编点我们的钱)

第三期房需要拿到房产证复印件(一般是接房后180个工作日,差不多九个多月)。

三商转公步骤

第一到重庆公积金中心(下简称“中心)去预约,现在是2015/8/5,公积金中心已经预约到12月份了(仅供参考),好像也可以电话预约。可以计划下自己的时间,(预约所需材料,购房合同,房产证复印件,主借款人本人及身份证)

第二到了预约时间就去中心交材料,所需材料婚姻证明、户口证明复印件2份,借款人身份证明3份,收入证明复印一份(三个月有效),原商贷银行还款明细(打到离交材料最近那个月的还款明细,上面需要本金剩余额),契税或全款发票

复印2份,购房合同复印2份,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各复印2份(注意,要看购房合同上的法人有没有盖章,代理人盖章不行的,要法人的章),最后就是到房管所打抵押证明复印件2份。(材料交了,中心人员会让你去办张公积金贷款银行卡)

第三以上资料准备齐全后,填一些表格,这时就要想好需要贷款好多,贷好长时间了。一切就绪后,中心进行审核,审核时间大概是2-3周,快的十天就好了,审核通过后,会短信通知去和贷款银行面签,(面签时早点过去拿号,一上午可以办理50人左右,拿到50号后的可以下午再去了,等也没有用)

第四面签后,贷款银行需要审核,婚前共同买房的还需要婚前双方的单身证明,审核时间大概也是2-3周,面签时公积金贷款银行会让你存三个月的房贷到卡里面。(主要审核个人征信问题,借钱的朋友需要有富裕)

第五贷款银行审核通过后,就可以筹钱还款了,我的是建设银行渝中支行,提前还款需要预约一个月,预约时必须把所有本金存进银行卡才行(找中介,这是就要多花些利息了,因为担保公司只允许当日扣款,超出时间的是要给担保公司利息的)。到了时间还了款,又要等7个工作日后才能拿到房产证原件(注:是工作日)。

第六拿着房产证到房屋管理所办理解压和重新办理抵押,

第七抵押办理后,将抵押材料交回中心审核真实性,审核通过后,银行放款到担保公司,借到银行放款后,立即到中心办理打款手续。钱到位后事情就算办完了。

注:上述的各个阶段的地点,如面签地地点,中心工作人员会在各个阶段跟你说的,大家不必纠结。提醒下,如果有商转公的想法后,就应该去原来商业贷款银行询问贷款全额还款事宜,确保办理商转公进度的高度衔接。

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8年2月 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数据分析报告 (统计数据截止2008年2月29日) 一、基本数据 到2008年2月,企业联合征信系统累计入库数据总量为780.25万条,比1月度的778.84万条增加1.41万条,增长0.18%。其中:本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增加1.41万条,增长0.18%;除工商部门外,各成员单位提供的信用信息181.22万条,所占比重为38.67%,比1月底降低0.13个百分点。 重庆企业信用网累计点击率372万人次,通过企业信用网可查询134.61万户市场主体(存活、注销、吊销)315.17万条基础身份信息及部分市场主体的优良信誉、不良行为信息。 - 1 -

- 2 - 二、数据分析 (一)企业联合征信系统数据构成情况分析 到2008年2月底,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共征集整合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780.25万条,其中:本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468.77万条,占系统数据总量的60%;全国黑牌企业警示信息311.86万条,占系统数据总量的 40%。 在468.39万条本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中,市场主体基础身份信息315.17万条,优良信誉信息3.36万条,不良行为信息43.23万条,警示信息106.63万条。

到2008年2月底,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共征集各成员单位信用信息468.39万条,除工商部门外,各成员单位提供信用信息181.22万条,所占比重为38.69%。其中:地税部门提供841069条,占全部成员单位入库数据总量的17.96%;国税部门提供524428条,占11.20%;劳动保障部门提供214775条,占4.59%;市质监局提供171762条,占3.67%;其它部门提供60186条,占1.28%。各 成员单位提供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情况见下表: - 3 -

0331关于重庆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重庆市关于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试点工作的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3号)》,促进本市股权投资行业发展,规范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和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并符合本意见第三章有关要求的企业。 本意见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受托进行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并符合本意见第二章有关要求的企业。 第三条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采用合伙制等组织形式,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召集,成员单位包括市金融办、市外经贸委、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政府法制办、重庆外汇管理部、重庆银监局、重庆证监局等。 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设立和运作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推进本市外资股权投资企业相关试点工作,通报和共享信息,会商联合监管措施,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市金融办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统筹协调,及时收集、掌握外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动态,负责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改进和督促相关成员单位履行各自职责;市外经贸委负责公司制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设立审批及外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审批工作;市工商局负责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登记工作;重庆外汇管理部负责本意见所涉外汇管理登记;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推进本市外资股权投资企业相关试点工作。 第五条市金融办为本市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出具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设立的审查意见。

重庆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重庆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公示活动申请表 (2013 年度) 名称(加盖公章)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经办人: 联系电话: QQ号码: 填表日期: 特别告知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一)领取执照并开业满一年;

(二)有专门的合同管理制度; (三)能全面履行合同,除不可抗力、对方违约或双方协议解除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合同履约率达95%; (四)没有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记录; (五)同意由工商部门将本企业上一年度的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总产值或销售收入及社会荣誉在重庆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网上公示系统(网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众信息网https://www.360docs.net/doc/da1040628.html,,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公示。 二、申请企业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一)申请企业在公示系统完成信息录入后,打印并提交公示系统自动生成的《重庆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请表》; (二)加盖公章的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企业有关资质证书及荣誉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三、申请企业的申请方式: (一)通过公示系统进行网上填报申请; (二)将应提交的书面材料提交到申请企业住所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合同监管部门; (三)申请截止时间为2014年10月15日。 四、填表说明 (一)凡申请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企业填写此表一式两份,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按规定时间报送有关部门审核; (二)本表除法定代表人签名外,其他申报内容均用电脑打印,要求内容完整、字体清楚、数字准确。如表格不够用时,可附页填写; (三)本表中的经营数据是指申请企业2013年度的数据。

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

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外经贸发[2014]114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12.29 【实施日期】2015.0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对外劳务合作经 营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外经贸发〔2014〕114号) 各区县(自治县)外经贸主管部门、工商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有关企业:为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范对外劳务合作市场秩序,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市外经贸委、市工商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实施前已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达到《重庆市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营资格条件。 特此通知

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12月29日 重庆市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促进重庆市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内注册的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含技能实习生)的经营资格管理。 第三条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国(境)外的企业或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国(境)外企业、机构或个人不得在重庆区域内招收外派劳务人员。 第四条在重庆从事对外劳务合作,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并经市外经贸委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后,方可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 第五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

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 系统介绍 11315全国企业征信系统是第三方公众征信平台,业务起创于2002年。在北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变更征信公司,将"企业信用的征集、评定"等征信业务明确列入经营范围之内,获得征信机构的主体资格;在国家工信部注册备案"11315全国企业征信系统";向国家商标总局申请"11315"商标。 11315全国企业征信系统平台打造目标 1、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信息汇聚发布平台 11315企业征信系统为全国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在技术层面实现了企业监管信息发布端口,实现了把分散在不同区域、不同部门、不同文档格式、不同类别、不便查询的零散监管信息,汇聚于本平台内相关联的企业信用档案中,按照各职能部门对企业的行政许可、认定、奖罚及质量技术监督监测和法院判决等不同信息分类,通过科学客观的统一征信规则和信息加工流程,使之成为企业信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免费供大众查询、参考。 2、消费者投诉维权平台 11315企业信用档案征信系统与实名制下的消费者维权档案系统有机结合,为企业与消费者搭建了"面对面"、"点对点"的在线沟通渠道,是从征信角度化解消费纠纷、商业纠纷、劳务纠纷等信用危机的友好和解机制。将实名制下的消费投诉纳入企业征信系统,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帮助尊重消费者、重视社会责任的企业树立良好形象。对于持"不理会"、"敷衍"态

度的不负责任商家,系统将按统一规则自动削减其信用分值,并对每条投诉信息按不同处理情况分类,客观记录,成为企业信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免费供大众查询、参考。 3、企业信用查询平台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是企业的命脉。11315企业征信系统,把政府各职能部门的监管信息、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的评价信息、银行信贷信用信息、企业管理信息、媒体的评价信息,以及实名制下的消费者评价信息(包括消费信息、交易信息、合作信息、劳务信息等),按照统一的征信规则,汇集到相关企业信用档案。通过科学的数学分值计算,适时反映出企业动态的信用状况。11315企业信用查询平台,是消费者消费之前进行决策的指南,是商家交易之前进行决策的重要参考,是有效规避消费侵权、商业欺诈的重要保障,是政府政策支持、银行信贷的重要依据。 系统优势 11315全国企业征信系统4大优势特点 1、信用信息全面性 信用档案数据涵盖所有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信息(归类为企业基本身份信息,行政许可、认定信息,行政奖罚信息,产品质量监测信息,法院判决信息,知识产权信息六项),银行信贷信用信息(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信贷信用评价信息、各商业银行信贷评价信息、小贷公司信贷评价信息、民间借贷信用评价信息),行业协会评价信息(各行业协会评价信息、水电气电讯交通等社会公共事业单位评价信息),媒体评价信息,企业运营管理信息,市场反馈信息(消费者、交易对方、合作伙伴、员工等)。任何一个方面的信用缺失都可能引发企业整体的信

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文件重庆市财政局 渝外经贸发〔2008〕228号 重庆市外经贸委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助 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意见》(渝府发〔2007〕127号)精神,鼓励我市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加快我市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扩大我市企业“走出去”规模,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助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市外经贸委联系人:毛庭婷、牛小云,联系电话:89018144、89018168)(市财政局联系人:王成芳、李茂,联系电话:67575320,67575345)主题词:外经资金管理通知 重庆市外经贸委办公室 2008年7月2日印发重庆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助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意见》(渝府发〔2007〕127号)精神,鼓励我市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加快我市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并对全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政策内容及实施要求等进行规范,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资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 (三)符合国家外经贸政策。 (四)有利于促进我市企业的发展和加快“走出去”步伐。 第二章支持方向、原则、内容及标准 第三条支持方向 (一)支持企业境外投资。 (二)支持企业对外承包工程。 (三)支持企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 (四)支持“走出去”业务保险。 第四条支持原则 (一)注重投资实效和实际投资。 (二)实行事后资助。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渝府发〔2013〕5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 定 (渝府发〔2013〕5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解决市级部门管得过多过细的问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和调动区县(自治县)的积极性,把政府工作重点转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上来,真正做到该管的管住管好,不该管的不管不干预,切实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水平,市政府决定取消、下放、委托一批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共计63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36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21项,委托区县(自治县)实施行政审批项目6项。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下放、委托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衔接、监管工作,不得受理已决定取消、下放、委托的行政审批项目申请,也不得以其他形式变相审批。要依照法定程序,及时修订相关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依据,确保依法行政。要积极对接国家有关部委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及时跟进,严格执行。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进一步优化服务,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切实做到依法审批、高效审批、责任审批、廉洁审批。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研究承接下放事项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细化改革措施,落实改革责任。主动组织清理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加大力度向社会、市场、下级政府放权,着力取消和调整各类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削减审批项目。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此次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取消、下放、委托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重庆市代理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重庆市代理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txt蜜蜂整日忙碌,受到赞扬;蚊子不停奔波,人见人打。多么忙不重要,为什么忙才重要。渝府发〔2003〕5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代理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代理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5月8日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第1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代理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拓宽招商引资渠道,扩大招商引资规模,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外经贸委负责对全市代理招商引资(外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第三条代理招商引资是指引资方或投资方将拟寻求合作的项目委托给境内外的中介人,要求中介人按照双方约定促进项目合作,政府根据项目利用外资的成果给予中介人一定物质奖励的经济行为。 第四条中介人是指受项目责任单位委托,为重庆市利用外资工作牵线搭桥,引荐国外、港澳台侨商来渝投资的法人、自然人以及重庆市设在境内外的代理招商引资机构。上述对象不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文禁止从事有关经济活动的国家公务人员。 第五条中介人的资格条件 (一)与境内外投资者有较广泛的联系; (二)熟悉招商引资工作; (三)有固定的地址或住所; (四)信誉良好。 第六条委托关系的确定 (一)本办法所称委托含投资方委托中介人寻求投资市场的委托关系和招商引资方委托中介人引进项目和资金的委托关系。

(二)招商引资方包括重庆辖区内的招商引资企业和拟招商引资的重庆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机构。 (三)委托关系的存续是界定中介人权利和义务以及明确代理招商引资项目合作成功后政府奖励对象的要件。 (四)委托关系以委托方与被委托方(中介人)的书面协议而确定。 第七条对代理招商引资项目的认定 (一)代理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的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二)代理引进的项目已完成各项审批和注册程序,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三)市计委、市外经贸委定期公布不实行代理招商引资的项目。 第八条申报程序 (一)拟引进项目属于市级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的重大投资项目的,中介人持项目主管部门与其签订的委托介绍证明向市外经贸委备案;属于区县引进的项目,中介方持投资方或引资方与其签订的委托介绍证明向项目纳税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或开发区外经贸部门备案。 (二)项目实施后,中介方持外资到位的有效证明(以实物出资的,实物要实际抵达接受单位且验收合格,出具海关报关单、商检证明及资产价值鉴定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等;以资金出资的,出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物所的验资证明、付款凭证等),经外经贸部门查验符合奖励条件的,中介方持外经贸部门的证明到有关部门领取奖金。 第九条实施奖励及标准 (一)奖励依据:根据中介方实际引进的外资支付奖金,外资指按国家商务部最新统计制度明确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外方出资部分和外方股东以自有资金向外商投资企业的贷款。 (二)奖励标准:以资金投入的(包括外商购买企业产权投资),按实际到位外资的5‰给予奖金;以设备投入的,经有关部门认定、海关估价、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后,按其实际价值的3‰给予奖金;引进高新技术项目或利用高新技术嫁接改造地方企业项目,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按实际到位外资的6‰给予奖金。 (三)按照“谁受益、谁出钱;谁委托、谁支付”的原则,凡引进项目直接落户区县(自治县、市)或开发区的,由该项目纳税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或开发区财政向中介方支付奖金。 (四)市级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的市级重大投资项目利用外资的,其奖金由市级项目主管部门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支付应付奖金的50%,项目纳税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或开发区财政

重庆有限公司章程(单人)

重庆****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 第五条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九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第十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由股东缴纳。 第十二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缴纳出资计划如下: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股东 第十四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 (二)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有关决议或者决定、财务会计报告;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足额缴纳出资; (三)保证公司资本的独立、真实、充足;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定; (十三)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依职权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或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七条股东与公司签定的交易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或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八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 第十九条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部分股权的,应当变更公司形式。 第五章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或更换。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为 3 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或者执行董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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