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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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的探讨

------白毅明郑州德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mail:bym5678@https://www.360docs.net/doc/dc3489237.html,

摘要

本文针对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定义和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发明创造性的审查标准与方法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发明专利具体怎样才算“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对“发明显而易见性的判断方法”应当如何理解?针对上述问题,文中提出对于发明显而易见性的审查,不但要围绕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且在基于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和其它现有技术结合给出技术启示要符合严密的逻辑,而不是仅限于技术特征的公开;对于“主要采用常规技术手段组合,但整体技术方案却是前所未有,并且产生了新的技术效果”的发明创造,如果拿不出发明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有力证据,就应当依法授予其专利权。对于这类发明创造的生命力应当由市场来检验,而不应当被抽象的审查制度扼杀于摇篮中。

正文;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的定义,即“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专利审查指南围绕该条给出了具体的审查方法,成为审查员审查发明专利创造性的标尺,也成为专利代理人撰写和答复审查意见必须掌握和遵守的尺度。但是由于该定义和审查指南给出的审查方法都是比较抽象的概念,难以给出一个量化的标准,因此给专利尤其是发明专利的审查带来一定的困扰。不要说一般发明人对专利的审查标准有很大的意见,就是大部分的专利代理人对此也很困惑,审查员和专利代理人经常围绕一些模棱两可的概念各说各的理由,导致资源浪费不说,比较严重的后果是使能够得到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不能获得授权,应该得到严密保护的专利保护范围很小,直接影响了发明人和专利申请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不利

于专利制度的实施和创新技术的推广,这是和我们制定专利制度的初衷相违背的。因此,围绕专利尤其是发明专利的审查进行有益的探讨是非常必要的,有助于加快专利审批的流程。而这方面最重要的也是存在问题和争议最多的就是关于发明创造性的审查。

1.就发明而言,创造性的概念是指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体怎样才算“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这是我这里想要和各位同仁探讨的问题之一。

对于这一问题,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2.2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一节是这样说的: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审查指南接着给出了3.2.1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

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则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反之,如果对比的结果表明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3.2.1.1判断方法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

对于(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一般是比较客观的。只要能够找

到现有的近似技术,确定是否为最接近,经过对比应该可以确定。

问题在于(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审查指南是这样说的:在审查中应当客观分析并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此,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为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而需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任务。

经过对比,发明的区别特征也容易判断。但是这里比较难以把握的是,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有时候很容易和区别技术特征要解决的问题混为一谈。个人认为,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始终应该坚持把发明每一个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一个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什么?区别技术特征在这里的引用,其作用又是什么?不应该把某一个区别技术特征在技术方案中的作用和发明要解决的实际技术问题相混淆。这里如果稍不注意,就容易造成要评价的主体发生偏移,导致以偏概全,影响审查的客观和公正。

“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为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而需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任务”;但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及产生的技术效果未必是因为某一个或几个区别技术特征的采用所能达到的,当然也不排除有一部分技术方案可能是这样的。对于绝大多数的发明创造,某一个技术特征的采用只是起到该技术特征的作用。而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产生的技术效果取决于由几个区别技术特征组合而成的发明整体技术方案。

我们经常会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遇到如下类似的审查结论:

本发明某一技术方案和现有技术(最接近的一个对比文件)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2、3;然后区别技术特征1在这里的作用是…,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并且所起的作用相同,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中公开,并且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该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要么就是某一个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技术

手段或者公知常识。事实上对这些理由本身大家都认同,因为这个技术特征的采用在这里就是起着这样的作用,这也是发明人在该技术方案中之所以采用该技术特征的理由。但发明人不能认同的是由此得出的审查结论。事实上,任何技术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或者公知常识都是客观自然规律的应用,成为人们战天斗地、提高生产力的武器。而且那些即使目前为发明人经过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新的技术手段,以后也必然或即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技术手段或者公知常识,这是科技发展和进步的大势所趋,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正如牛顿所言:“如果说我比别人看得更远些,那是因为我站在了巨人的肩上”是同样的道理。

因此,对发明创造性的审查,尤其需要避免注重区别技术特征,忽视整体技术方案,以偏概全,以免影响审查的客观和公正性。

对于(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技术特征对比关系,技术特征之间的结合运用,必须符合一定的逻辑关系。以此进行发明创造性的审查,是应当建立在符合一定的逻辑关系基础之上的。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审查指南给出了它的适用准则:

在该步骤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

这是不意味着,判段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需要同时满足下面三个条件:

(1)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

(2)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

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的启

示;

(3)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如果是这样的话,则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不应该单独割裂开来分别作为评价发明显而易见性的依据。在这里,我们通常容易犯的错误是,不是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出发,结合要评价的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从对比文件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而是反过来,从要评价的发明出发,找出对比技术,然后罗列出发明和现有技术相比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然后从对比文件中找出该区别技术特征相关内容,再单纯的考察区别技术特征的作用。这种情况下,“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以及这种启示是否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这一条件往往被忽视,造成推理不符合逻辑。

事实上,许多情况下,现有技术中某些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并不能给要审查的发明创造带来任何技术上的启示,也即不能“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我们结合审查指南3.2.1.2的判断示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涉及一种改进的内燃机排气阀,该排气阀包括一个由耐热镍基合金A制成的主体,还包括一个阀头部分,其特征在于所述阀头部分涂敷了由镍基合金B制成的覆层,发明所要解决的是阀头部分耐腐蚀、耐高温的技术问题。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内燃机排气阀,所述的排气阀包括主体和阀头部分,主体由耐热镍基合金A制成,而阀头部分的覆层使用的是与主体所用合金不同的另一种合金,对比文件1进一步指出,为了适应高温和腐蚀性环境,所述的覆层可以选用具有

耐高温和耐腐蚀特性的合金。

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有关镍基合金材料的技术内容。其中指出,镍基合金B对极其恶劣的腐蚀性环境和高温影响具有优异的耐受性,这种镍基合金B可用于发动机的排气阀。

在两份对比文件中,由于对比文件1与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且公开专利申请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可以认为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将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对比之后可知,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发明将阀头覆层的具体材料限定为镍基合金B,以便更好地适应高温和腐蚀性环境。由此可以得出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发动机的排气阀更好地适应高温和腐蚀性的工作环境。

根据对比文件2,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清楚地知道镍基合金B适用于发动机的排气阀,并且可以起到提高耐腐蚀性和耐高温的作用,这与该合金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相同。由此,可以认为对比文件2给出了可将镍基合金B用作有耐腐蚀和耐高温要求的阀头覆层的技术启示,进而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结合起来构成该专利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故该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这里,首先明确了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阀头部分耐腐蚀、耐高温的问题。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发明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内燃机排气阀包括一个由耐热镍基合金A制成的主体,还包括一个阀头部分,阀头部分涂敷了由镍基合金B制成的覆层。

其次确定了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要评价的发明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发明将阀头覆层的具体材料限定为镍基合金B。

第三,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阀头部分的覆层使用的是与主体所用合金不同的另一种合金。而且对比文件1进一步指出,为了适应高温和腐蚀性环境,所述的覆层

可以选用具有耐高温和耐腐蚀特性的合金。

既然要评价的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阀头部分耐腐蚀、耐高温的问题,则作出本发明的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1可以得到这样的启示,“为了适应高温和腐蚀性环境,所述的覆层可以选用具有耐高温和耐腐蚀特性的合金”,那么有没有这样的一种合金呢?这就会促使技术人员去在现有技术中寻找有没有这样一种合金,由此技术人员就会找到对比文件2公开的这种“具有耐高温和耐腐蚀特性的合金”,由此由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得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显然是很自然的,水到渠成。由此得出发明不具有创造性的结论,无可争辩。

如果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为了适应高温和腐蚀性环境,所述的覆层可以选用具有耐高温和耐腐蚀特性的合金”,而仅公开了“阀头部分的覆层使用的是与主体所用合金不同的另一种合金,其目的是为了另外一种目的,或者说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镍基合金B的作用根本与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无关,则由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形成本发明技术方案的启示就不复存在,也无法由此否定发明的创造性。

上述举例可能不太合适,只是为了说明问题。

2.在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审查中,应该始终坚持“整体对比”的原则,在发明整体技术方案不是明显属于前述“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情况下,应当依法授予其专利权。

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3.2.2显著的进步的判断

在评价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时,主要应当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以下情况,通常应当认为发明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

(1)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例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

(2)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

(3)发明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

(4)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

这里的第(2)种情况既然认定“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的发明具有“显著的进步”,那么是否也意味着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呢”?因为这两种情况之间并不矛盾。根据近几年来的代理经验及对专利法及审查指南的理解,个人认为,这样的发明创造应该依法授予其专利权,这是我想要和各位同仁探讨的第二个问题。

对于这类技术方案,审查员尤应慎重以某某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技术手段和公知常识为理由否定该类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因为这样的理由是那样的苍白无力,是根本不能令人信服的。既然拿不出发明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有力证据,为什么不能依法授予其专利权呢?技术归技术,市场归市场,对于拿不出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证明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发明还是应当依法授予其专利权。至于该专利产品或方法的生命力还是应当由市场来检验。

同时也因为,审查指南中关于“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以前现有技术相比,在技术方案的构成上具有实质性的区别,不是在现有技术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简单试验就能够自然而然得出的结果,而是必须经过创造性思维活动才能获得的结果”这一审查基准对“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本身就只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没有一个明确的量化指标,不好实际操作。

因此,对于组成一个技术方案的各个技术特征,单独来看可能毫无特色,但由这些技术特征组成的发明整体技术方案可能是前所未有的,但有些审查意见往往忽视了这一点,常常以某某个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技术手段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是“在现有技术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简单试验就能够自然而然得出的”为理由,否定发明的创造性,并不拿出充分的证据和理由。这是尤其令申请人不满和愤愤不平的,代理人一般还能够理解,理解审查员这样做也是迫不得已。

审查指南单独给出了组合发明的审查准则:

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是否彼此相互支持、组合的难易程度、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组合的启示以及组合后的技术效果等。属于非显而易见的组合:如果组合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支持, 并取得了新的技术效果;或者说组合后的技术效果比每个技术特征效果的总和更优越,则这种组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发明具备创造性。其中组合发明的每个单独的技术特征本身是否完全或部分已知并不影响对该发明创造性的评价。

个人认为,这些判断原则同样适用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的发明创造。既然找不到相关技术文献,找不到充足的理由证明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但这些主要采用常规技术手段组合而成的发明技术方案,确实是“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不是能够而是往往超出现有技术的水平。那么对于此类“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为什么不能授予其专利权呢?

不然,这是不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利于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的,而且还会打击申请人和发明人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性,不利于促进我国“创新型”社会和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

以上仅是一家之言,希望通过沟通和探讨,集众家之言,能够有助于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进步和发展。

专利的创造性是如何判断

关于专利,如果通过比较现有的解决方案,发现存在差别后,即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应进一步判断是否具有创造性,即判断与现有技术的差别是否是一般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即是否是显而易见的。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举例:过滤器,假如已经有筛网(比如滤布)过滤器,现在要申请滤料过滤器专利,过滤原理都是一样的(机械过滤),能不能申请发明专利?或者只能申请实用新型?这涉及到如何判断专利的‘创造性’突出或不突出的问题。 可以申请发明专利,就必须具备如下特点: (一)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即:指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发明是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不能申请专利;非显而易见,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可以申请专利。 (二)显著的进步:如果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有益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

等; 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发明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等等。 专利的创造性是如何判断的?创造性的判断通常按照三个步骤进行: 第一,通过检索后,确定最接近的已有技术方案。 例如,与本技术方案技术领域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相同或最接近,或公开了本技术方案技术特征最多的技术方案。 第二,确定本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已有技术方案的区别点以及该区别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第三,判断该区别点是否是公知常识,或者该区别点及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在披露本技术方案的对比文件或其他对比文件中已经公开。 如果本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已有技术方案的区别点是公知常识,或该区别点及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已经在该技术方案所在的对比文件或其他对比文件中公开,则本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1.创造性判断“三步法”的反思及“整体比较法”的提出

一、 创造性标准的设置 作为可专利性判断的两大标准,新颖性的概念是专利法中的基本概念与专利要件之一,其与创造性的关系密不可分,二者具体的适用也有助于我们理解创造性设置的初衷及“三步法”的由来。 1.新颖性 专利法基本宗旨之一是鼓励和保护创新1。因此,专利法有“喜新厌旧”“推陈出新”的特质。早期的专利制度中,只要专利申请体现出“新”的一面,就能授予其专利权,并美其名曰“新颖性”。用新颖性来评价专利申请,有其客观、高效的优点,有其天然的合理性,专利申请不能是已经存在的现有技术,只要客观上与现有技术拉开一定距离,就认为申请具有新颖性2。因此,新颖性一直是专利制度中基本概念与专利要件之一。 依此标准,是否具有新颖性也很好检验。通常,比对方式采用“一对一”的方式,即只能用现有技术中的一篇文献(或者现实中存在的一个技术方案)与专利申请相比,且很容易看出来两者是否相同,因此,新颖性判断的结论具有客观性,较少产生争议。新颖性判断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考察: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技术效果。本文称之为新颖性“四要素”。举例来说,两个“同性”的双胞胎,出生时间有前后,两人从各方面来比都“一模一样”,我们就说在后出生的孩子,相比在先出生的孩子,没有新颖性。但是,如果是“龙凤胎”,就算两人长相、身高、体重一样,甚至性格或行为举止也一样,但由于性别不同,就不能不具有新颖性的认定。 2.创造性 新颖性要件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一直是主要的专利要件创造性标准是在新颖性标准基础上发展出来的,早期的专利要件没有创造性的要求。后来,随着现有技术的文献不断增加,发现即便是专利申请符合新颖性要件,但如果其“新的程度”不高,与现有技 创造性判断“三步法”的反思及 “整体比较法”的提出 □?马云鹏 摘?要:作为《专利审查指南》明文规定的审查基准,“三步法”已成为专利审查及司法实践中评价创造性的重要标准,在理论和实务上似乎也成为大家公认的“法宝”,如果不能通过“三步法”的检测,一项发明基本上就丧失了其可专利性。不过,从创造性标准设置的初衷来看,“三步法”也有着其不可克服的弊端及缺陷,本文试图从源头说起,对上述问题进行客观的分析,同时对创造性判断中另一方法“整体比较法”进行简要的梳理。 关键词:三步法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整体比较法 1 专利法基本宗旨有两个方面,鼓励和保护创新是其中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是保障公众有自由利用已有社会科技成 果的自由。可以说,专利法基本宗旨是这两方面的和谐相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发明,实质对产品的形状、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 案。”其中,“新的技术方案”也表明,发明必须要与现有技术拉开一段距离,其不能属于现有技术。

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如何不同于发明

我国的专利法中规定了三种专利类型,分别是涉及技术方案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以及涉及工业外观的外观设计。外观设计的保护对象是外观(形状、图案、色彩),比较容易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保护对象(技术方案)区分开。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相同,都是技术方案,往往使得二者难以区分。 二者的区别简介如下: 首先,根据专利法第2条的定义,实用新型不能保护涉及方法的技术方案。 换言之,虽然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保护对象都是抽象的技术方案(例如,专利产品受到保护的客体并非是该产品本身,而是该产品中体现的抽象的技术方案),但是实用新型要求该技术方案能够承载于有形介质(产品)上,而不能没有承载介质(例如方法)。另外,实用新型只保护其形状、构造在视觉上能掌握的产品,而不能保护微观的材料组分。 其次,根据专利法42条,实用新型的保护期为10年,短于发明20年的保护期。 另外,根据专利法35条,只有发明才需要经过实质审查,而实用新型没有实质审查(虽然审查部门会对实用新型的新颖性进行选择性审查)。 最后,根据专利法22条3款,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标准不同。 发明需要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而实用新型则需要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即,发明的创造性要高于实用新型的创造性。

由于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更小,保护期更短,没有实质审查,创造性更低,因此常常被称为“小发明”。我国对于使用实用新型来维权并没有太苛刻的要求,一般在起诉前出具评价报告即可(评价报告的结论为负面也没关系)。因此,在实践中,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量和维权量都多于发明。在迄今为止最大额的专利侵权案件中,正泰公司就是用一件实用新型专利起诉了国际巨头施耐德电器,在一审胜诉后,二审中双方达成和解,施耐德电器向正泰公司支付1.57亿元人民币的补偿金。 但是有关实用新型专利的一个问题迄今为止仍然没有得到充分探讨,即,其创造性问题。专利法22条3款的规定过于笼统,无法直接适用,从该条能得到的结论只是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低于发明。在更为具体的《审查指南》中,其IV.VI-4部分规定了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与发明的创造性区别在于:1.评价实用新型的现有技术的技术领域一般是其所属的技术领域,而发明的现有技术的技术领域可以扩展到所有技术领域;2.评价实用新型的现有技术一般不超过2篇,而发明的现有技术的数量没有限制。在发明或实用新型相对于一篇相同领域的现有技术是否具有创造性时,二者不存在差别。因为此处,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或者是否容易被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是一个“有或无”、“是或否”的问题,而非“多或少”、“难或易”的问题。换言之,在使用2篇以内的相同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来评价创造性时,针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应该得出相同的结果。 这一结论对于现实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因为我国的专利法允许针对同一技术方案同日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这是我国特有的制度。其原因在于1985年最初制定专利法时规定的先申请原则仅限于他人,而不包括同一申请人(同日或不同日)提交同样的发明创造。因此,同一申请人同日或不同日提出的同样发明创造不能适用先申请原则驳回也不能以此无效。为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

硕士学位论文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 CASE STUDY ABOUT JUDGE OF NONOBVIOUSNESS REQUIREMENT 院系:凯原法学院 专业:法律硕士(知识产权方向) 姓名:赵佑斌 指导教师:寿步教授 完成日期:2009年12月1日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 摘要 在专利法中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是申请人获得专利权的最大障碍和最后一道门槛,也是最能够体现专利价值且最有争议的部分。许多国家对专利审查都有自己详细的标准,中国也是如此,但是在专利审查实践中,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十分模糊和不确定。本文从具体的案例入手,分析目前创造性存在的问题,并从实际出发提出探讨解决方法。 本文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国内外关于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的各种情况,从发明专利创造性的概念入手,阐述了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构成要件,包括本领域技术人员、现有技术、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步骤等,为下文的案例分析建立理论框架。 第二部分是根据创造性判断的具体要件和步骤,结合现实中的案例,剖析专利审查中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的各个步骤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文章着重从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的各个层面出发分别介绍,包括现有技术的内容和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显著的进步,分析了实践中在上述各方面判断中存在的问题,如现有技术中对比文献过于复杂宽泛,难以找到精确的对比文献,公开程度不确定,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水平难以客观化,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运用启示标准问题较大,不够全面。 第三部分,针对具体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在指出目前的判断方法不足的前提下,提出改进措施,使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标准更为客观,包括明确现有技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技术领域的划分,确定本领域普通技术水平的标准,最后提出一种以现有技术为起点的判断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可预测性方法。 关键词:发明专利,专利创造性,现有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

智慧树创造性思维与创新方法答案

1【单选题】(2分) 在使用头脑风暴法时,在设想提出阶段,以下哪些行为违反了延迟批判这一原则。(B ) A.质疑 B.以上全部违反 C.支持 D.反对2【单选题】(2分) 在王总主持的一次会议上,为解决一个问题,他建议大家提出各种各样的想法,王总的这个建议体现了头脑风暴法的(D )的规则。 A.不做任何有关缺点的评价 B.鼓励巧妙地利用并改善他人的设想 C.追求设想的数量 D.欢迎各种离奇的假想 3【单选题】(2分) 头脑风暴法是由美国创造学家(A )于1939年首次提出、1953年正式发表的一种激发思维的方法。

A.奥斯本 B.托兰斯 C.阿奇舒勒 D.克劳福德 4【单选题】(2分) 越多越好!——重数量而非质量,指的是头脑风暴法基本规则中的(D )。 A.鼓励巧妙地利用并改善他人的设想 B.延迟判断 C.欢迎各种离奇的假想 D.数量产生质量 5【单选题】(2分) 关于头脑风暴法,说法不正确的是(C )。 A.头脑风暴法是一种创造性的思维方法 B.头脑风暴法既可以应用于团队,也可应用于个人 C.在头脑风暴法中不切合实际的想法是坚决不允许的

D.头脑风暴法是一种培养创造力的方法 1【单选题】(2分) 设问型创意思考方法中最为典型的方法是(C)。 A.5W2H法 B.和田十二法 C.奥斯本检核表法 D.系统提问法2【单选题】(2分) 亨利·丁根将轴承的滚柱改成圆球,发明了滚珠轴承,这一形状的改变,大大提高了轴承的使用寿命。这属于奥斯本检核表中的(D )方面。 A.能否变大 B.能否借用 C.能否缩小 D.能否改变3【单选题】(2分) 在解决某一问题,改进某一物品时,能否先有一个约定的标准,大家都能接受的规定,能使工作效率更高、更方便、更准确。这是和田十二表法中的(D )。 A.反一反

创造性判断

一、划出创新点 1、去除仅为辅助的常规特征,如机架、把手等。 2、需找到撰写人对创新点进行确认。 二、检索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罗列检索关键字:分类号、技术特征关键字、技术效果关键字。 2、检索式(优先等级依次降低) ①分类号+全部创新点技术特征关键字+技术效果关键字 ②分类号+部分重要创新点技术特征关键字+技术效果关键字 ③分类号+技术效果关键字 ④分类号+部分重要创新点技术特征关键字 ⑤全部创新点技术特征关键字+技术效果关键字 ⑥部分重要创新点技术特征关键字+技术效果关键字 ⑦技术效果关键字 ⑧部分重要创新点技术特征关键字 三、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优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时,优先考虑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用途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次考虑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 2、无相同或相近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时,可以考虑选择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四、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1、根据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 2、说明书中记载了区别特征对应的技术问题时,一般该技术问题即为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说明书中未记载区别特征对应的技术问题时,确定区别特征在发明中的作用及使发明达到的技术效果,并由此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五、检索区别技术特征 1、罗列检索关键字:每个区别技术特征的关键字、对应技术效果关键字。 2、检索式:每个区别技术特征的关键字and/or对应技术效果关键字。 3、需特别注意关键字的上位、下位及同义词替换。 六、确定对比文件 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1、采用了基本相同技术手段。 2、解决了同样的问题。 七、进行技术启示的判断 以下情形可以认为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技术启示: 1、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所属领域中用于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教科书或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或者教科书、工具书中为解决相关技术问题而引用的其他文献披露的内容; 2、所述区别特征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例如,所

专利创造性标准研究及对我国之借鉴

苏州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美国软件发明专利创造性标准研究及对我国之借鉴 姓名:丁泽平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法律 指导教师:董炳和 20040401

美国软件发明专利仓Ⅱ造性标准研究及对我国之借鉴中文提要 中文提要 美国目前处于世界软件工业领头羊的地位。对于此地位的形成,其专利政策功不可没。因而世界各国对其软件发明专利政策也一向抱以高度的关切。然而, 在1998年StateStreetBank案之前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软件发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审查标准并没有引起人们关注:人们更多关心的是软件发明的可专利性问题。 直到商业方法软件发明专利在美国专利与商标局(USPTO)被大量授予,国内外理论界才开始对美国的软件发明专利的审查标准提出批评。然而这些批评大多停留在表面,并没有深入到问题的根源。对此问题,如果仅从美国有关法律规定来讨论,必然会看不到问题的全貌而导致结论的片面性。美国系属判例法系,对其法律制度的研究应以历史发展及判例比较作为切入点。 USPTO的软件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标准的确立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最初此标准是模糊的。直到后来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使用“手段加功能”翦披露模式,该标准才正式确定了下来。然而这一披露模式一般情况下并不能涉及到软件发明的技术内核,因而软件发明实际上并没有经过创造性审查就被授予专利权了。 实际是以新颖性替代了创造性。 虽然USPTO以新颖性替代了创造性,但这并没有对美国软件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反而使软件业成为带动美国经济发展的亮点。其中的原因是美国的专利 政策与专利制度的激励机制相暗合,符合技术发展的规律。 我国的软件业正处与发展阶段,应对美国的经验加以分析,并有取舍地进行 借鉴。改变陈旧的对技术的理解观念,灵活运用专利政策,以促进我国的软件业 的发展。 关键谰:软件发明专利;算法{创造性;现有技术:激励机制 作者:丁泽平 指导老师:董炳和

创新、发明与专利实务答案

专利制度的历史(一) 1【单选题】在第一次工业革命中,蒸汽机发明专利的拥有者瓦特,通过()来行使自己的专利权。(D) A、授权他制造的蒸汽机 B、销售蒸汽机 C、卖出专利权 D、租赁蒸汽机 2【多选题】1624年,关于英国实施《垄断法》,正确的是(BCD)。 A、阻碍了专利作为私人财产权的垄断 B、是通过新兴资产阶级的不懈斗争得以实施 C、禁止了封建特权对贸易自由的阻碍 D、禁止了王室垄断对贸易自由的阻碍 3【判断题】在专利的历史渊源中,专利是一种与王室有关的特别垄断权和专属贸易。(对) 4【判断题】发明家爱迪生凭借其专利权联合美国和法国7大制片公司,然而垄断欧美电影产业的期望落空。(对) 专利制度的历史(二) 1【单选题】2004年国家只是产权局的统计,我国国家只是产权局收到的60%是来自于(C)。 A、个人申请 B、大专院校 C、企业 D、科研院所 2【单选题】我国国内企业、个人的发明专利申请在哪个领域占最大比重?()D A、软饮料 B、食品 C、汉字输入法 D、中药 3【单选题】国外企业、个人的发明专利申请在哪个领域占最大比重?()C A、移动通讯 B、电视系统 C、无线电传输 D、西药 4【多选题】表现出专利被用来设置贸易壁垒的案例有()。ABD A、2002年欧盟公布的法案,要求欧盟市场的低档打火机必须安装安全锁 B、外国企业在对CD基础上研发D 对D,申请专利保护 C、我国万燕公司研制出设备对CD D、6C和3C的D 对D的技术专利联盟 5【多选题】我国申请专利的特点是()。ABCD

A、整体申请的数量,与我们的企业数量不相符 B、技术领域没有集中在高科技 C、申请中发明少 D、专利权有效期短 6【判断题】专利是一种经济上的权利,是一种国家为发展在一段时间内授予发明创造者的一种市场法和客户的垄断权利。() 对 7【判断题】专利和专利战并不是企业中间划分“实力范围”的武器。()X 专利制度的历史(三) 1【多选题】在历史上,以下选项中的发明至今影响着我们生活的有()。ABCD A、拉链 B、真空瓶 C、剃须刀 D、膨胀螺钉 2【判断题】现在广泛应用的暖壶瓶的发明前身是真空瓶。() 对 专利制度的历史(四) 1【多选题】尼尔斯·博林发明的汽车安全带得到广泛应用的原因有哪些?()ABC A、很多国家交管部门开展各种各样的公共宣传活动 B、立法立规强制规定 C、汽车配置进行改进只要有人没系安全带就给出信号 D、西方王室的青睐 2【判断题】瓦特其实是在前人基础上,改进了蒸汽机,并且申请了专利。() 对3【判断题】蒸汽机发明专利的拥有者瓦特的专利保护期限没有得到延长。()X 专利制度的历史(五) 1【单选题】尼龙在历史上最广泛的应用是在()。B A、女性使用的长腿袜 B、二战时的降落伞 C、尼龙混纺服装面料 D、塑料尼龙齿轮 2【单选题】对于智能卡的发明,下面说法不正确的是()。D A、一体化 B、可以存储信息 C、可以处理控制信息 D、需要串联并联电路 3【单选题】关于理查德·德鲁发明的将透明胶带,其发明申请中不涉及()。C A、压敏胶和胶的组合物 B、防水的胶带和涂料 C、防晒的涂料

创造性判断三步法

创造性判断三步法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庄俊雄 【案件来源】无讼案例网 【关键词】创造性、技术方案、现有技术 【摘要】判断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具有创造性,首先应该先确定与其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次,判断发明专利申请与确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再次,通过该区别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看能否找到现有技术中能够对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具有技术启示作用的技术方案。 【基本案情】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因确认“惰钳式门”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主要理由是:判决书认定事实有误。如将无效决定理由中所述“对比文献1披露了权利要求1中除H型衬套之外的全部技术特征”写成“对比文献1几乎覆盖了MY厂发明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而无效决定从未使用“几乎覆盖”的含糊措辞;如认定对比文献2中使用H截面滑动套的“目的是与锁定装置相配合,解决中间车轮的接地承载问题”;又如判决书在未作具体分析的情况下,罗列了该发明与对比文献2在解决方案上“格栅斜杆与立柱直杆的排列方式”等几点不同之处,均与事实不符。故请求二审法院对原审法院判决书中判断创造性上的适用法律不当和认定事实有误之处及其结论予以改判。 【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个人评析】专业处理专利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判断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具有创造性,首先应该先确定与其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次,判断发明专利申请与确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再次,通过该区别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看能否找到现有技术中能够对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具有技术启示作用的技术方案。 在本案中,“惰钳式门”发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包括前序和特征两个部分,将该发明的技术解决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对比文献1披露了该发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前序部分的全部技术特征,而对比文献2并未进一步披露该发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特征部分的区别技术特征。 因此,涉案专利申请具有创造性。

创新发明与专利实务2019尔雅答案1

。。。。。。。。。。。。。。。。。。。。。。。。。。。。。。。。。。。。。。。。。。。。。。。。。。。。。。。。。。。。。。。。。。。。。。。。。。。。。。。。。。。。。。。。。。。。。。。。。。。。。。。。。。。。。。。。。。。。。。。。。。。。。。。。。。。。。。。。。。。。。。。。。。。。。。。。。。 专利制度的历史(一) 1 在第一次工业革命中,蒸汽机发明专利的拥有者瓦特,通过()来行使自己的专利权。D A、授权他制造的蒸汽机 B、销售蒸汽机 C、卖出专利权 D、租赁蒸汽机 21624年,关于英国实施《垄断法》,正确的是()。BCD A、阻碍了专利作为私人财产权的垄断 B、是通过新兴资产阶级的不懈斗争得以实施 C、禁止了封建特权对贸易自由的阻碍 D、禁止了王室垄断对贸易自由的阻碍 3在专利的历史渊源中,专利是一种与王室有关的特别垄断权和专属贸易。() 对

4发明家爱迪生凭借其专利权联合美国和法国7大制片公司,然而垄断欧美电影产业的期望落空。() 对 专利制度的历史(二) 1 2004年国家只是产权局的统计,我国国家只是产权局收到的60%是来自于()。C A、个人申请 B、大专院校 C、企业 D、科研院所 2 我国国内企业、个人的发明专利申请在哪个领域占最大比重?()D A、软饮料 B、食品 C、汉字输入法 D、中药

3 国外企业、个人的发明专利申请在哪个领域占最大比重?()C A、移动通讯 B、电视系统 C、无线电传输 D、西药 4表现出专利被用来设置贸易壁垒的案例有()。ABD A、2002年欧盟公布的法案,要求欧盟市场的低档打火机必须安装安全锁 B、外国企业在对CD基础上研发D 对D,申请专利保护 C、我国万燕公司研制出设备对CD D、6C和3C的D 对D的技术专利联盟 5我国申请专利的特点是()。ABCD A、整体申请的数量,与我们的企业数量不相符 B、技术领域没有集中在高科技 C、申请中发明少

包括方法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判断

包括方法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判断案例 2001年8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53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日为1993年11月17日,1999年3月3日授权公告,名称为“一种粒状防水隔热建筑材料”的第93114647.X号发明专利。 针对该专利权,请求人于2000年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该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并提交了2份对比文件作为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证据。复审委经过审理后认为该专利权利要求13与现有技术相比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遂作出第3531号无效决定,宣告第93114647.X号发明专利权无效。该决定经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判决维持。 该专利提出现有技术中建筑用防水隔热材料多为粒径≤180目的粉状材料,有着与其他材料搅拌时不易均匀等缺点。因而要研制一种防水隔热效果更好的粒状防水隔热建筑材料。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为: “1.一种粒状防水隔热建筑材料,其特征在于上述粒状材料以不溶于水的自然状态下的沙粒为基材,以优质的避水材料蜡类物质为憎水剂,按比将上述基材和憎水剂共同放入搅拌器中加热到100℃-130℃,不断搅拌使粒状材料的外壳包围一层蜡壳,倒出冷却后制成散粒状的防水隔热建筑材料,其组分为:自然状态下的沙粒94%-98%蜡类物质2%-6%。” 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第90107668.6号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涉及一种防水粉及其制造方法,以提供一种生产简单、性能稳定、使用方便的建筑防水材料。该对比文件公开了这样的技术方案:由细砂(亲水性物质,50目)和石蜡(憎水性物质)按比例组成防水粉。在该对比文件中还有这样的教导:对于一个松散的互不粘连的粉粒基团,不管外力如何作用,其粉粒之间始终不存在拉应力,这种粉粒基团是拉不裂的。从构造上看,这种粉粒基团由固体粉粒和粉粒之间的孔隙所组成。只要做到粉粒表面憎水,就能切断毛细管的水渗透作用,达到防漏水的目的。本发明正是基于这种原理,对物质粉粒进行憎水处理。使粉粒表面由亲水性变为憎水性,并由这些憎水性粉粒聚集成防水层,解决防水防漏问题。

39.化学领域组合物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化学领域组合物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2004年11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5296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该决定涉及名称为“抗龋齿口腔用组合物”的第97196996.5号发明专利申请,申请日为1997年3月4日,公开日为1999年9月1日,优先权日为1996年3月5日。 2003年6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1为:“1.一种口腔组合物 其中包括分布在口腔用载体内并以能够减少龋齿的量存在的钙、精氨酸和止龋阴离子。”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对比文件为US4528181(授权公告日为1985年7月9日,下称对比文件1)和US4154813(授权公告日为1979年5月15日,下称对比文件2)。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含有钙、氨基酸衍生物、止龋阴离子的防龋齿口腔组合物,对比文件2公开了精氨酸在口腔组合物中抑制龋齿的作用,根据对比文件2教导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用精氨酸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酰胺化合物,故在这两篇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得出上述权利要求的组合物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遂于2003年9月1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为:“1.一种口腔组合物,其中包括分布在口腔用载体内并以能够减少龋齿的量存在的钙、精氨酸和止龋阴离子,其中所述口腔组合物中含有的钙的量足以通过浓度作用抑制牙齿溶解或增加再矿质作用。”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肌醇六磷酸钠促进总的可溶性氟的滞留,该肌醇六磷酸钠是一种很容易与钙结合的螯合剂,并且对比文件1中的钙含量很低(40ppm),游离的钠和肌醇六磷酸将改变牙齿表面的平衡并将钙从牙釉中汲取出来,脱钙作用与本申请抗龋齿的目的恰恰相反。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提高人体抗龋能力的方法,包括提供一种含精氨酸的肽,对比文件2从未公开将钙、精氨酸、止龋阴离子结合在一起,更没有提到这样的组合物会对防止龋齿具有意想不到的作用,相反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起来,组合物中的成分不足以抑制龋齿形成,还可能对牙齿健康有副作用。说明书实施例已描述了本发明组合物的抗龋效果,此外,本申请制备的复合物还能够使得钙化合物占精氨酸+止龋阴离子的比例提高,钙化合物使得牙釉质再矿物质化。因此,本申请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2及其结合相比具备创造性。

中美发明专利创造性比较研究

中美发明专利创造性比较研究 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专利法》以及《专利审查指南》中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的介绍,并回顾美国非显而易见性判断标准创立及不断演化的历程,分析影响显而易见性演化过程中的重要案例,进而对比分析两国创造性判断中的异同之处,从中得出对我国专利创造性判断的有益启示,并提供建议。 关键词:中美创造性非显而易见性启示 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中美两国之间的交往日益深入,我国许多企业申请美国专利以期获得美国专利法的保护;同样,美国的许多企业也在我国大量申请专利。因此,发明专利的授权条件是各国申请者十分关注的问题。在授予发明专利的实质性条件中,最为重要的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其中创造性的判断是三性审查中的重点和难点。在美国,专利不具有创造性进而导致专利无效也是专利侵权案件中的重要抗辩理由。从我国建立专利制度的历史来看,许多具体制度的设计都从美国借鉴而来。本文试就中美两国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进行比较研究,进而从中总结出值得我国借鉴之处,为我国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提供建议。 一、中国发明专利创造性概述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对“创造性”进行了界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尽管法律就“创造性”给出了明确的定义,但是就发明专利而言,对于客观判断什么是“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依然困难重重。有学者指出,如果发明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实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发明有显著的进步,则是指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

组合发明的创造性判断(一)

2002年3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424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该决定涉及专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中国专利局)于1998年3月1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多用途组套工具”的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号为97206909.7,申请日为1997年1月2日。该专利授权公告时包括10个权利要求。 针对上述专利权,第一请求人于2001年6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并提供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证据1:《TAIWAN HAND TOOLS buyers,guide(96-97)》第17、75、105、135页复印件,出版时间为1996年10月。 针对上述专利权,第二请求人于2001年7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并提供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证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甬证经字第525、526、527号),这些公证书公证的内容包括《Asian Sources-Hardwares》1995年4月期封面及第63页,1996年3月期封面和第225页,1996年5月期封面、第185页、第218页和第232页; 证据3:RS100型组套工具的放大图及其各工具的文字说明(选自《Asian Sources-Hardwares》1996年5月期第185页); 证据4:342-12-PC型组套工具的放大图及其各工具的文字说明(选自《Asian Sources -Hardwares》1995年4月期第63页)。 第一及第二请求人均认为,本专利仅仅是一种常用工具的简单组合或叠加,总的技术效果是各组合部分效果之总和,各组合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没有相互作用联系,故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则认为,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不经创造性的劳动无法得到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本专利不是对现有技术的简单叠加,其相对于第一和第二请求人提供的证据均具有创造性。此外,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将原权利要求1、2及8合并构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新的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1如下: “1.一种多用途组套工具,其特征在于:有一个便携式外壳,外壳中装有1-3套扳手、1-3把钳子、1-3套螺丝批,其特征在于:外壳中还装有一把电烙铁、一只万用表,螺丝批包括1套普通螺丝批,1套钟表螺丝批及1把方头多功能螺丝批和配套套筒;普通螺丝批为7把,采用双色柄;外壳采用带把手吹塑盒,内装各部件嵌装于盒内成型凹槽内。” 经审理,合议组就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以及本专利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作出了如下认定: 证据1到4是杂志,属于公开出版物,其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请求人提

中药方法专利创造性判断

?(二)中药方法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判断 ?对于已知产品(复方或单方)的制备方法,在生产过程中如果采用了不同于现有技术的提取、分离工艺、炮制工艺或其他制剂工艺,与现有技术相比有实质性区别或产生了意外的突出效果,这种方法具备创造性。 ?对于提取、分离、炮制或其他制剂工艺来说,可以是某一过程方法的改进,也可以是多步骤的改进,而且,对于该方法的每一具体步骤来说,可能均属于常规方法,只要该专利申请的有益效果是由于工艺方法产生的,这种方法从整体上组合起来即具备创造性。 ?对于所产生的有益效果来说,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由于方法的改进给产品性能带来了改善,如增加了新用途,或者使得原来的疗效有所提高,或降低了副作用,或延长了储存期、提高了纯度、改善了口感等。另一种情况是给生产过程带来了改善,例如成本的降低、生产危险程度的降低、生产能耗的降低、原料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环境污染的降低、工艺的简化、质量控制的再现性提高等。 ?创造性答复 –陈述意见: ?①将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已用于治疗相同疾病的活性组分组合,制成具有协同作用的药物组合物;中药复方组分公开但配比未公开,在 此基础上选择非一般性配比的; ?②中药复方药味减少但保持原有全部技术效果; ?③以选择特定的辅料或者剂型使活性成分的药效显著增加、生物利用度明显提高、毒性大大降低、稳定性长足改善等为基础制成的药 物组合物; ?④通过改变已知的药物制备方法使所制备的产品发生显著的非常有利的变化; ?⑤研发出已知物质的制药用途(如硝酸甘油从炸药到缓解心绞痛的药物)或开发出已知药物的新的制药用途(如乙酰水杨酸从解热镇痛 到抑制血小板凝聚); ?⑥具有创造性药物组合物的制备方法(制备方法中包含其所制备的药物组合物的技术特征,当该药物组合物具有创造性时,制备该药 物组合物的方法也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支持 –例如发明的说明书: –主要以中药原料经提取等步骤制备中药组合物。 –权利要求应当撰写为“由下列重量配比的中药原料制备而成”的形式 –不要撰写成“由下列重量配比的中药原料组成” ?申请文件修改超范围 –减少技术特征 –增加技术特征 –改变技术特征(中药名称)

判断创造性应遵循的规则(专利知识讲座107)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107、判断创造性应遵循的规则 我国专利法规定了创造性的标准,没有规定如何进行创造性的判断,以及判断创造性时应当遵循的规则。对此,在专利审查指南中有专门的规定。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应当把握如下几点规则: 1、判断的主体。即判断创造性是以什么人的眼光来判断?如果以该领域的高级专家的水平来判断,可能发明人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很容易完成的,会造成应当授予专利权的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如果以一个外行人的眼光来判断,则申请专利的技术均是很不容易完成的,几乎均应当授予专利权。是否可以完成发明创造的发明人的眼光来判断呢?不能,因为完成发明创造的人有可能是高级专家,也有可能是刚入门的技术人员,甚至不是专业人员(非本专业的普通人也可能作出发明创造)。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判断创造性的人应当是一个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人员。但是,本专业领域内的技术人员也存在水平高低的差别。审查指南进一步描述了该种技术人员,即?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注)。对审查指南假设的该种技术人员,我们可以概括为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即不是该领域具有创造性的高级技术人员,也不是刚入门的新手。而是该技术领域具有平均技术水平的人员。但是,专利局审查员不可能每人均是这种水平的技术人员。因此,为统一审查标准,审查员必须将自己模拟为这样一个假设的技术人员,而且技术水平的时间点在申请日前(有优先权日的包括优先权日)。因为,审查员进行实质审查时,往往是在申请日后18个月该发明公布后,或者更长的时间,而技术的进步是很快的。申请专利时的普通技术人员的水平和数年后进行审查时普通技术人员的水平可能是大不一样的。如果以审查员进行审查时本专业普通技术人员的标准来判断,仍会造成对创造性估计不足的情况,对申请人是不公平的。所以,专利局的审查员要将自己模拟为一个抽象的、假想的、虚拟的本专业领域普通的技术人员,并且所具有技术知识限于申请日前,显然这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但是,尽管困难,仍要尽量作到,这也是对专利代理人的要求。这也是之所以专利审查员和专利代理人要具较高的综合素质的原因,在受到大体相同的教育、大体相同的专利实践、专利局的审查员和专利代理人对同一案件的判断,在创造性标准的具体把握上,应当有大体上差不多的把握,以及?越走越近?标准。

专利审查中使用“三步法”判断创造性的三个误解

专利审查中使用“三步法”判断创造性的三个误解 判断一项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要求判断人员回到申请日之前,看待申请日之后的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这就要求判断人员既需要知悉该技术方案,又需要在知悉该技术方案的前提下适时地回到“失忆”的状态,该操作过程看起来很不可思议,但在判断创造性时又不可避免。因此,在专利规则的演变过程中,始终伴随着专利创造性评判的客观化进程。 为了实现创造性评判的客观化,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专门给予了指引,即“三步法”: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应当理解,“三步法”只是审查指南给予的一般性指引,总原则依然是“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以上三个步骤并不是创造性判断的必然步骤,更不能机械理解三个步骤之间的关系。为此,笔者从专利代理人、发明人的角度看待创造性评判的标准,总结三个对“三步法”可能存在误解的地方。 误解一:公开技术特征最多,就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虽然在寻找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公开特征最多是一种更受青睐的寻找方式,但如果忽略了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则很容易犯“事后诸葛亮”的错误。《专利审查指南》【1】在说明如何“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指出“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虽然根据我国审查制度,发明的创造性在评判过程中并不要求限定技术领域,但是跨越技术领域或者选定特定的技术领域,必须存在相应的动机。 笔者近期收到一份审查意见,专利申请方案是驱动塔筒内的热源(电缆、电气设备)移动,使其始终贴靠向较冷的塔筒壁,将塔筒壁作为热源的热沉。审查意见中指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是半导体基材在退火过程中将基材快速移动并朝向一冷却板移动,以使加热后的基材更快散热。审查意见认为,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在于将该种散热方式应用到塔筒内的热源。 姑且不论这份审查意见对热源、散热原理的认定是否准确,单从逻辑上看也存在问题。如前所述,判断人员应回到申请日之前,考察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看到基材退火这样的技术前提下,是否很容易就想到如何进行塔筒内部热源的散热?显然这并不容易,它需要“创造性天赋的火花”(flash of creative genius)【2】。更容易接受的逻辑应该是,首先提供一种塔筒内部热源散热困难的现有技术,然后在寻找如何散热的过程中,存在动机去跨领域寻找散热手段,例如找到上述基

智慧树知到《创造性思维与创新方法》2019章节测试答案

智慧树知到《创造性思维与创新方法》2019章节测试答案 第一章 1、【单选题】 (2分) 依照赫曼全脑模型划分,沙和尚属于(纪律型) 2、【单选题】 (2分) 以下哪一项不是创新型人才的特点?(力求稳妥,拒绝冒险) 3、【单选题】 (2分) 创造是指人们首创或改进某种思想、理论、方法、技术和产品的活动。我们可以将人类的创造分为第一创造性和第二创造性,下列属于第二创造性的是( LED显示屏)。 4、【单选题】 (2分) 人类社会在我们的不断创造中快速发展,那么我们不断实现各种突破性的创造的根本动因是(创造性需求)。 6、【单选题】 (2分) 早上起来,推开窗子发现地面全都湿了,你推断昨天夜里一定下雨了。这是思维的(间接性)。 7、【判断题】 (2分) 右脑是创造力的源泉。(对) 8、【单选题】 (2分) 依照赫曼全脑模型划分,孙悟空属于(象限D:善于用直觉的,整体的,演绎推理的认识与处理问题)。 第二章 1、【单选题】 (2分) 长期按照相同的思维方式去解决问题,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习惯成自然”,但在很多方面对问题的解决起到了不好的影响,我们把这叫做(思维定势)。 2、【单选题】 (2分)

超声波熔接缝纫机利用超声波在两块衣料间振动,摩擦生热并以极高的温度将它们熔接在一起,实现了无针无线,快速美观,体现了创造性思维的(对传统的突破性)特征。 3、【单选题】 (2分) 在学习时,虽然也遇到过稍微复杂的数学问题、物理问题,但多数情况下是把类似的问题拿来照搬,也因为这样往往缺乏深入思考,导致解题失误。这属于(直线型)思维定式。 4、【单选题】 (2分) 有的人喜欢跟别人唱对台戏,人家说东,他偏往西,好赌气,费了好大力气,走了许多弯路还不愿回头。这属于(偏执型)思维定势。 5、【单选题】 (2分) 爱因斯坦建立相对论时,由于省略了中间环节,其创新成果曾一时令人无法理解和接受,被人讥笑他为“疯子”。这体现了创造性思维的(程序上的非逻辑性)特征。 6、【判断题】 (2分) 思维是一种复杂的心理现象,没有方向。(错) 7、【单选题】 (2分) 纸上谈兵,指的是(书本式)。 8、【单选题】 (2分) 不带头,不冒尖,一切都随大流。这指的是(从众型)思维定势。 第三章 1、【单选题】 (2分) 作为两种思维方式,发散思维和收敛思维有显著的区别,在作用上,(发散思维)更有利于人们思维的广阔性、开放性。 2、【单选题】 (2分) 在海王星和冥王星的发现过程中,人们按照常规的思维方式去思考,利用已知的理论对实测数据进行分析,并大胆地推测出了新行星的存在。这种推测利用的是(正向)思维。 3、【单选题】 (2分)

创造性技术启示判断中技术方案的整体考量(二)

创造性技术启示判断中技术方案的整体考量——专利法热点问题专家谈(二) 发布时间:2013-12-17?大中小 创造性是一项发明创造能够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之一,是专利申请实质审查、专利无效程序、专利行政案件中涉及比例最高的法律问题,因此其审查标准也成为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人民法院乃至社会公众最为关注的问题。?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就是要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专利审查指南》给出了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一般性判断方法,即“三步法”。“三步法”是在实践中摸索出来的最为标准化,逻辑最为简单和清晰,最能尽可能地将创造性判断这种主观问题客观化的一种方法。“三步法”的3个步骤环环相扣,有机联系。其中第1、2步是基础,是为第3步进行技术启示的判断所作的条件准备。第3步则是主观分析判断,也是创造性判断的核心和难点。? 根据“三步法”的第2步规定,在确定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可见,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以技术特征的对比为基础的。在审查实践中,将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时,容易出现的问题是将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对应技术特征”(即与权利要求相对应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而忽视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未参与比对的其他“非对应技术特征”(即权利要求中不涉及的技术特征)。? 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是由多个技术特征有机组成。上述考量技术特征的方式容易导致创造性判断中将技术特征从现有技术中孤立出来,割裂了技术方案的整体性,容易犯事后诸葛亮和生搬硬套简单拼凑的错误,导致创造性判断陷入僵化、教条甚至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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