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清代律例条文的变化

刍议清代律例条文的变化
刍议清代律例条文的变化

刍议清代律例条文的变化

李永贞

2012-12-21 16:04:16 来源:《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4期

【英文标题】On Some Changes of Law and Rule in Qing Dynasty

【作者简介】李永贞,中国人民大学信息资源管理学院,北京 100872,阜阳师院经商学院,安徽阜阳 236041

李永贞,女,安徽阜阳人,阜阳师范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信息资源管理学院2007级博士生。

【内容提要】清朝入关后的立法活动,虽以《大清律例》为代表,但不限于《大清律例》,除去律以外,还进行了多种形式的法制建设。但最为重要和基本的,当然就是律和例了。在清代,律,就是大清律;例,就是条例。清王朝建立后,曾于顺治四年(1647年)、雍正三年(1725年)和乾隆五年(1740年)分别颁布了《大清律集解附例》、《大清律集解》和《大清律例》三部正式的成文法典,最后定本律四百三十六条,附条例一千零四十九条。本文主要论述律例之间的变化。

After qing dynasty entered Shanhaiguan,its law was based on Big Qing Law and Rule , but not only on it. Besides law,there were others kinds of regulations. Most of all were law and rule. In Qing dynasty, Law was The Big Law, Rule was the case. After Qing dynasty was built, it enacted Big Qing Law With rules in 1647 (ShunZhi 4[th] year), Big Qing Law in 1725 (Yong Zheng 3[rd] year), Big Qing Law in 1740 (Qian Long 5[th] year).

Finally enacted the 436 clauses of the law , with the 1049 clauses of the rule. This article mainly explains the changes between law and rule in Qing dynasty.

【关键词】清代/律/例/律例Qing dynasty/Law/Rule/Law and rule

一、清初律例合编的体例

顺治三年律是否律、例合编,一般的论述中都含糊而过,有的甚至断言律、例分体。主要依据是:第一,康熙时人张准赤在《题为律例未定全书奏谳每难画一》疏中所说:“查历年以来续有更定新例,每称不必入律留此例行,因而至今律自为律,例自为例,两不相合”。又曰,“然经属律为一部,例又另一部,各自分行”云云。第二,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广西道御史盛符升条陈:“伏乞将律、例之分别者合之,新、旧之不符者通之,轻、重之可以者酌之,务期尽善,然后刊刻全书,勒成定本”[1]这两条奏疏,特别是盛符升的疏影响较大,被以后修律奏议中多所引用,似乎表明当时律、例是分编的。这实在是一种误解,引文中所说“例自为例”者,是指康熙十八年《刑部现行则例》,不是律书中所附之例。沈家本先生已经讲得很清楚,“本朝康熙年间现行例,亦各自为书”[2]。不应将康熙“现行例”与律中附例混为一谈。由此可见,清律最初的形态就是律、例合编的,这一点不应再有任何疑惑。律、例合编的体例可上溯源于明中叶。

明万历十三年(1585年)刑部尚书舒化奏请重修《问刑条例》,以各纂入当时正在修订的《大明会典》,云:“仍将《大明律》逐款开列于前,各附例于后,刊刻成书,颁布问刑衙门”。沈家本先生称,“可见是年(万历十三年)所

修条例,附律而行,本非单行之本”[3]。万历《明会典》中所收明律,即“备载大明律文,以条例各附本律之下”,原注云:“例俱以“一”字冠别于律文”(万历十五年《大明会典》卷一百六十,按语。)这种律、例合编的形式经《明会典》的推广,成为明律刊行的标准,万历三十八年高举刻本即是一种。这是律、例合编体例的开始,律文在前,相关的条例附于其后,为区别起见,在每一条例之前都加个“一”字,有几条条例就有几个“一”字。这就很清楚了,在律条名称之后,就是律文,见有“一”字起头的则是条例。有的律文附有若干条例,有的则一条也没有。沿至清初修律,这种形式依然被采用。

二、清代律例条文的变化

清律承袭明律,这是古今定论。正如著名的法律史学家瞿同祖先生所说:“清律文除涉及管制职称、货币单位和徒罪科刑不同明制,以及少数律文有所修改增删外,基本沿用明律”[4]。岂止是一般的沿用,由于仓促,以致一些全然不合于情之的东西也被抄了过来,如“郡王、将军、中尉亲自赴京者治罪”之类。康熙时台臣题请修律,曾指出了这一点。

虽然顺治律的附例比明律多了一些,但比较起来,没有什么较大的变化,无论是律还是例,都仍是明律例的继续,什么“江南卫所”、“将军中尉”、“宣大辽东”等明代习惯用语随处可见。本来在明末时,诸臣就已动议修例,崇祯帝也认为《问刑条例》行已多年,与律多有上下参差,应删定画一,“然时方急法,百司救过不暇,议未及行”[5]。清初开馆修律,急急征调衙门“谙熟律例”者集于内院。他们多是前明的故臣老吏,所谙熟的当然是明律例,他们重持旧议,重拣旧档,算是完成了前朝的未了之事。

顺治律中也有真正的新内容,其特点是以谕旨入律,律和例中都有。如议制门“服舍违式”条,原律之后紧接顺治二年闰六月初一日圣谕一道,谕礼部:“公侯、文武各官应用帽顶、束带,及生儒衣帽照品级,次第酌议,绘图来看”。下列礼部“详考国(清)制,参酌时宜”拟定的帽顶、柬带十三等式样的说明,还特别规定所用“东珠”不得过三分,否则即违式谮越。当时正值修律,明律中当然没有什么“帽顶”、“东珠”之类的满人特有的服饰规定,清廷既将薙发易服当作头等的大事,所以特将这道上谕纂入律中,实际上成为律文的直接延续。

在附例中也有直接纂入上谕的,如邮驿门“驿使稽城”条后附例一条,载顺治三年五月十五日上谕,对“凡满洲官奉差往还”,沿途经过地方务要“即时应会马匹并廪给口粮”,否则按“事体轻重分别究治”。当时军务繁忙,有必要对八旗满洲官差的公务予以特别保证。这条上谕发布的时间是顺治三年五月,顺治律御制序也属这个时间,律例的正式颁定是四年三月,可以推断这一条在律例颁布之初即已收入。

至于律文的变化就更多一些。明万历十三年律附例即《问刑条例》三百八十二条,此后陆续又有一些新颖新题的例。与明例相比,清顺治律附例四百三十多条(条目数游移是因为不同版本略有出入)。总体来说,条例有所增加,如职制门,明律条例二十九条,清代全部保留,又增加了二十八条。如原来没有附例的“大臣专擅选官”条,“无故不朝参公座”条,“擅勾属官”条等都新纂了若干条例。原例也有删去者,如名例律,律附例九十一条,顺治律附例仅存六十条。如“职官有犯”条删去“南京皇城守卫军官点闸不到”等,所删者多为与清初制度明显不相符的内容,所修改者不过官制职称之类。

《清史稿·刑法志》云:“顺治初,厘定律书,将公式门之‘信牌’移入职

制,‘漏泄军情’移入军政,于公式门删‘漏用钞印’,于仓库门删‘钞法’,于诈伪门删‘伪造宝钞’,后又于名例增入‘边远充军’一条。”依此推算,明律四百六十条,清律移动二条,删除三条,增加一条,似乎应是四百五十八条,但雍正三年律(1725年)和乾隆五年律(1740年)的卷首《凡例》都说:“原律(指顺治律)四百五十七条,历代相因。”到底顺治律应是多少条?学者多沿用《清史稿》的说法,以顺治律为四百五十八条[6]。至于四百五十七条说,乾隆年间吴坛在《大清律例通考》中解释:“前明旧律凡四百六十条,国初厘定律书……共去三条,顺治、康熙年间律内,止仍原律四百五十七条。”因为清律中增加的“边远充军”条是从明律“徒流迁徙地方”条中分出来的,是原来的一条变成了二条,所以可以认为这一条并非真正的增加,看来“四百五十八条说”与“四百五十七条”说是一样的。

但是实际上顺治律却是四百五十九条。据北京图书馆顺治律的善本和残本,在这两种书的总目结尾处都清楚地写明:“凡四百五十九条。”查其律目,与《大明律》等书相对照,其删、移、增确如《刑法志》所云,唯独发现新增加一条,户律户役门下,叫“隐匿满洲逃亡新旧家人”不见记载。其就是有名的“逃人法”入律。

清代律例的继承性固不待言,其条文的变化性也是不容忽视的。最为显著的就是“逃人法”入律。因史料难得,特录其全文如下:

“一,凡隐匿满洲逃亡家人者,须逃案先在兵部准理,或被旁人告首,或失主查获,或地方官察出,将隐匿之主,及邻佑九家百家长尽行捉拿,并隐主家资起解兵部,审明记簿,转送刑部,勘问的确,将逃人鞭一百归还原主。隐匿犯人处斩,其家资元多者,给失主,家资丰厚者或全给半给,情旨定夺处分。将本犯

家资三分之内,以一分赏给首告人,大约不出百两之外,其邻佑九家百家长各鞭一百,流徙边远。如不系该地方官察出者,其本犯居住某府州县即坐本官以怠忽稽查之罪,府绛州,州绛县,县绛县丞。若本犯出于某县,其该管上司若知州、知府、道官,计隐一人,罚俸一个月,至十二人应罚俸一年则降一级。该管巡抚失于稽查,亦计逃人多寡,递为罚俸。巡按失于稽查回道,严加考核。各地方逃人,若经一月不行察送者,本府本州本县官如律问罪,知府、司、道若系所属地方,其逃人经四十五日以内不行察送者如律问罪,抚、按六十日以内不行察送者,如律问罪。如隐匿之人自行出首罪止逃人,或一邻举首,亦罪止逃人并隐若之人,余俱无罪。如邻佑百家长举首,亦将隐匿家资赏给三分之一。自回投主者,隐蓬之家并左右二邻俱流徙边远,余邻七家之长各责五十鞭,该管官员及百家长俱免罪,抚、按及各该地方官以察解之多寡为功殿罪。有犯此律者,遇赦不赦。

原来这就是著名的逃人法。清初特严逃人法,尤其重惩窝主,“逃人”只鞭一百,而“窝主”(隐匿逃人者)则要处斩。逃人法起自入关前太祖时期,顺治闯发布过多次的禁令、定例。近人对逃人法有许多的研究,但都未曾注意到逃人法曾作为正式条款纂入顺治律中。查《清实录》,顺治二年三月谕户部:“旗下人民有逃走者,逃人及窝逃之人,两邻、十家长、百家长,俱照逃人定例治罪”

[7]。上谕没有详载“逃人定例”的内容,按当时正值修律,这一‘定例’编在律中也是顺理成章的。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律文前却冠以条例特有的“一”字,其用意是否以示其仍有别于正规的律文?或许修律者奉命纂入此条,当时恐怕就以其为权宜之计,不是将来必不可更改的祖宗成法?但现已无从考订。

逃人问题是清初的重大社会问题,逃人法之严也是空前的。顺治七年(1650

年)置兵部督捕衙门,专司逃人,以后陆续颁布逃人定例,修成《督捕则例》,别自成熟。康熙中叶以,后,社会关系逐渐趋于稳定,逃人问题也逐渐缓和,逃人法也就松弛下来了,律中再设逃人法也就不必要了。在康熙及其以后的清律版本中,再也看不到这一律条,显然已经删去。律文变为四百五十八条,一直维持到康熙末年。

三、律和例在清代司法实践中的表现

关于律和例在清代司法实践中是否得到严格贯彻执行的问题,学术界的认识并不一致。大部分学者认为,《大清律例》是得到严格遵守的。但也有学者认为,在清代,例是得到遵守的,但律的执行并不严格。尤其是由于例基本上是皇帝在使用律文之基础上颁发的敕令,且数量众多,因此,他的适用往往冲击了律的执行,出现了以例代律、以例破律的情况。通过对过去判例文献的分析,得出律、例在清代司法适用有以下几种:

1、对律文的严格遵守,在刑事案件中,这种情况较为突出

《大清律例》“刑律·断罪引律令”条明确规定:“凡(官司)断罪,皆须具引律例,违者(如不具引),笞三十。”《刑案汇览》卷三十七还记录了皇帝上谕:官员承问引律不当,将应拟军流以下之人错拟斩绞者,府州县官降三级调用[8]。因此,在清代,审案首先必须认真、审慎地引用律文是一条基本原则。从《刑案汇览》等案例汇编来看,判案不引用律文的极少。司法机关在定罪量刑时首先出现的用语往往是“查律载……”、“依……律,拟……”。县府衙门及刑部在引用律文审理案件时,不仅反复推敲各案的具体情节,寻找与其最为妥帖的律文,而且在适用律文时,往往会层层分析,反复推敲,以使其最为恰当。如:

东抚(山东巡抚)咨:外结徒犯内刘虎臣殴伤无服族婶刘郑氏成废一案。查刘郑氏系刘虎臣无服族婶。刘虎臣将其殴伤成废,系卑幼犯尊。自应召同姓亲属相殴、卑幼犯尊长加一等之律问拟。该省将刘虎臣依凡殴伤人成废律拟以满徒,系属错误。应改依折跌人肢体成废满徒律上加以等,杖一百流三千里。仍令专咨报部(道光八年说帖)。[9]

有时,也出现了如下改适用例为适用律的情况:

乾隆四十六年,湖北黄冈县民曾荣怀诬窃拷打徐起才身死。湖北巡抚比照“诬窃为盗”之例,处斩监候。刑部认为量刑尚可,但定罪不准,应改依“诬良为窃拷打致死律”处斩监候,秋后处决。并提出:“嗣后,遇有诬良为窃拷打致死之案,俱照此引用,不得循旧牵引,致案情不符,并通行一体,遵照办理”。乾隆皇帝批示:“依议。钦此。”[10]

2、是当没有律文可引用时,审判机关一般以例文为准,“查例载……”、“依例……,拟……”也是各判例法文献中的基本用语

如嘉庆中叶,内务府包衣旗人海寿,因违反伊父教令被呈送发遣黑龙江当差,在配不服管束,被当地将军解部消除旗档,改发云贵两广与民人一体管束。适逢嘉庆二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恩诏释回。该犯仍不悛改,时常醉闹,兹经伊母恳求发遣,内务府遂将其照民人之例发遣新疆为奴。对该案的处理,大清律上并无专条,上述内务府的判决,完全是遵照了例的规定:“旗人另户人等因犯逃人匪类及别项罪名发遣黑龙江等处,不行改过复行犯罪,即消除旗档,改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与民人一体管束。又,触犯父母发遣之犯,遇赦释回后再有触犯,复经父母呈送民人发往新疆给官兵为奴”。[11]清中叶以后,各级审判机关在处理贩卖

鸦片烟、涉外贸易、华洋诉讼等案件时,基本上也都是适用条例的。从查阅到的材料来看,在清代的司法实践中,无律文或律文不合适时引用例的比例约占刑事案件的1/5左右。

3、是对律文作扩张解释,扩大律文的使用范围

如在《驳案新编》卷三:“本夫奸所获奸将奸妇杀死奸大到官不讳·貌应瑞”一案中,貌应瑞之妻张氏与王幅多次通奸,被貌应瑞撞破后受到责打,仍不思悔改。后王幅买馍送与张氏,在巷道内共坐谈笑,被貌应瑞撞见,张氏被貌应瑞殴死。初审据杀奸处为非奸所而判奸夫、杀者(本夫)各杖一百,徒三年(依律,如系奸所杀死奸妇,本夫为杖责,奸夫为绞候)。刑部认为:“平日未经和奸之人,一男一女面见然一处,亦涉调戏勾引之嫌,况王幅素系该氏奸夫,今复同坐说笑,其为恋奸欲续情事显然。时同坐即属恋奸,巷道即属奸所。律载非奸所一条,非谓行奸必有定所,亦不必两人正在行奸之时。巷道之内,奸夫奸妇同坐一处,不可不谓之奸所。”故此案中本夫貌应瑞杀死奸妇张氏,应定杖责,而奸夫王幅则定绞监候。皇帝批准了此判决。很清楚,此案中,刑部扩张解释了律文中“奸所”的含义。扩大了该条律文适用的范围,从而创立了一项判例法的原则,完成了一项新的立法。

4、是既适用律,又适用例

《刑案汇览》、《驳案新编》中这样的例子很多。如《驳案新编》卷十“轮奸·赵二虎”一案,赵二虎见狄元魁出门,其女儿狄有姐孤身在家,遂起意邀周黑虎前去轮奸。在处理此案时,刑部不仅引用律,也引用例:“臣部查例载,轮奸之案,审实俱照光棍例分别首从定拟。又,光棍(例)为首者斩立决,为从者

绞监候。又,律载:强奸者绞监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律)注云:若以强合以和成犹非强也等语,是强奸与轮奸之犯,罪名轻重不同。”此案中,刑部最后依律及律注将赵二虎核定为轮奸犯,并依例处以斩立决。有时在适用例或律的问题上,各级审判机关会反复推敲,仔细斟酌,以达到罪与刑相适应。

5、是既元合适的律文,又元相应的条例可以适用时,审判机关一般会寻找最为接近的律例,类推比照适用

如《大清律例》有孀妇守志因亲属逼嫁自尽而加以旌表的规定,但对有夫之妇未做规定。在《驳案新编》卷四“逼嫁有夫堂妹自刎·李金钊”一案中,刑部就认为,“查有夫之妇因亲属逼嫁自尽,例无旌表明条,——应比照孀妇守志因亲属逼嫁自尽之例——。”又如,《驳案新编》卷五“擅用赦字世表字样拟徒·韦玉振”一案记载:乾隆四十三年,江苏韦玉振于引述家谱内妄用“赦”字、“世表”字样,该省巡抚照违制律处杖一百、衣顶褫革、折责发落。刑部认为,韦玉振除妄用“赦”、“世表”之外,虽然无“悖逆之迹,然究属谮疾,非仅违制可比。但查律例内,并无谮妄治罪专条。例得比照引用。查律载:谮用违禁龙凤纹者,杖一百,徒三年。”最后,比照此律处韦玉振杖一百,徒三年。

6、是以例改律、以例破律

由于律文变化很小,有时确实不能使用社会发展的需要,故通过例来予以补充或修正的情况也是很多的。这也可以理解为以例改律、以例破律。在《刑案汇览》卷八“掖刀匪徒奸占良妇情节凶横”一案中,田二和其父田坤、弟田三都是掖刀匪徒,素来横行乡里。田二先后奸占民妻谢氏、张氏,田三也强行奸占民妻王氏为妾。山东巡抚和刑部山东司在定案时依据“豪势之人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

妻妾律”将“田二拟绞监候,田坤、田三依棍徒例拟军。皇帝在复核此案时指出:田二等作为掖刀匪徒,本来就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现在田二又多次奸占民妻,横行乡里,实属罪恶之极。照律判处绞监候未免太轻,应加重判以绞立决,并下旨:嗣后,如有类似案件,均照此案办理。此案中,原有的律文没有涉及掖刀匪徒这一层次,量刑时不够严厉。故皇帝以例破律,炮制了新的量刑原则。”

在大清律中,旗人犯了罪之后,一般在处罚上可以享受比汉人轻的优遇。但随着清朝统治秩序的日益稳定,旗人与汉人的同化,有些方面再给予旗人以特权就没有意义了。《驳案新编》卷一“庄屯无差使旗人不准折枷·方天秃”一案就反映了这种社会变化。此案中,天津县旗人方天秃伙同船户盗卖漕米。按照《大清律例》“名例律·犯罪免发遣”条的规定:凡旗人犯罪,笞、杖,各照数鞭责。军、流、徒,免发遣,分别枷号。刑部在复审时认为:方天秃虽为旗人,可以享受律的待遇,但在此案中情况有例外,因为一方面,方天秃驻扎在京外,与民(汉)人混居日久;另一方面,清王朝统一己久,海内外一统,“中外一家”,“民人与旗人并无歧视”,故对方天秃仍处以实徒五年,不准折枷。并在此判例上形成一条新例:嗣后,凡“庄屯旗人及各处庄头并驻防之无差使者,其流徙罪名俱照民人一例发遣”。

7、是以新例破旧例

乾隆五十六年江苏省拿获私盐罪犯谢鸿仪、孙元梅等。孙元梅是监生,窝藏私盐有四千斤之多。按旧例“监生犯事,罪应发遣者,例只发往当差”,不必为奴。刑部认为,孙元梅“侍符庇匪”,不能因他是监生就可以免其为奴,“应将该犯发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乾隆认为刑部的意见非常正确。于是在名例律的“徒流迁徙地方”条后续纂一条新例:“进士、举贡、生员、监生犯事,如只系

寻常过犯,不致行止败类者,仍照旧例办理;若系党恶窝匪卑污下贱,罪应发遣黑龙江等处者,俱照平人一例问拟,发遣为奴。”[12]

这种以新例修改旧例的判例,在《刑案新编》中比比皆是。它实际上通过颁布新例开创了一项新的判例法原则。有时,还会从这种一新例破旧例中诞生一系列新的条例。比如,在乾隆年间,曾发生了这么一案:王学孔、敖子明于乾隆三十六年、三十九年间多次盗坟剥取尸体之衣服出卖。按照律的规定应拟绞监候。但因为二犯是过了三年后才被抓获的。遵乾隆三十九年的上谕:“凡有重罪应入情实罪犯,经二、三年后始行就获到案,其本罪如系应拟绞监候者,均著改为立决。”[13]

据此上谕(新例),刑部将王学孔、敖子明改为绞立决:案件经三法司核拟于乾隆四十年上报皇帝以后,乾隆进一步批示:“刨坟绞犯逃后二、三年被获之王学孔、敖子明,仿照上年谕旨拟改立决一本所办未免误会朕意。前旨所云凡有重罪应入情实人犯,经二、三年后始行就获,应改为立决者,原指谋故杀等犯情罪重大者丽言,以其事关人命,应即抵偿。若复潜窜稽诛,其情尤为可恶,一经弋获,自应绝不待时,以戟凶恶而申宪典。若此等刨坟为首及三次人犯,虽例应拟绞入于情实,然皆贫民无奈为此,有司民之责者当引以为愧,而其犯实无人命之可偿也,即人本年秋审情实足矣。有何不可待而改为立决乎?朕办理庶狱,凡权衡轻重,一准情理之平,从不肯稍有过当。王学孔、敖子明即著照此旨办理。嗣后问拟斩绞监候之犯,经二、三年后始就获者,何项应改立决,何项仍应监候,并著刑部悉心核议酌定条例具奏。余依议,钦此。”

据此批示,刑部整理出有关人命应拟斩候者五十三条、应绞候者六十九条内,如犯罪惧捕杀人等类与谋杀、故杀情罪相等者,共计六十七条[14],若脱逃至二、

三年后始行就获,均应即改立决外,寻常命案如斗杀误杀,本出无心为从加功,首犯业也拟抵,及尊长致死卑幼、长官致死部民并一切被逼受累死由自尽等项;共计五十五条,虽其中间有所犯情节较重秋审时应拟情实之案,但其犯案之时尚非有心藐玩,则脱逃被获稍缓其须臾之死,以待秋决,亦属清法适平,应仍照本律本例拟以监候,秋审时入于情实办理。”[15]

像上述中以例改律、以例破律的情况在《刑案汇览》、《驳案新编》中还有很多。但这种现象,并不能说明在清代,律文已经不重要了,或者像有的学者所说的那样,例的地位高于律。而只能说,由于乾隆五年以后,清政府不再对律文进行修改和补充,故它对以后社会的发展变化无法作出实时的调整,加上律文比较原则,数量比较少,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统治阶级不得不用例来适应这些变化,对律文规定的“盲点”进行救济。清代律少例多,以及律不变例常变,就是这种社会现实的反映。

【参考文献】

[1]张惟赤引文见《论监张氏涉园丛刻》入告编下,盛符生引文见康熙以来各种刊本律书之首。苏亦工先生《论清代律例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载《中国法学》1988年第5、6期译文即此认为清初律、例分体。

[2]见沈家本的《寄簃箱文存》卷七,《范氏重刊大明律跋》。

[3]见《寄簃文存》卷七《万历大明律跋》,舒化题稿见万历十三年《大清律》卷首。

[4]见瞿同祖先生:《清律的继承和变化》一文《历史研究》1980年第4期。

[5]《明史》卷九三,《刑法志》。

[6]见瞿同祖先生:《清律的继承和变化》一文《历史研究》1980年第4期,即引证《清史稿》之说。日本岛田正郎先生引证泷川次郎先生的论断,也认为顺治律是四百五十八条。

[7]见《清世祖实录》卷一五,顺治二年三月戊申(二十五日)。

[8]见《刑案汇蓝览》卷三十七“金刃伤深透内不得照破骨论”。

[9]见《刑案汇览》卷四十“同姓亲属相殴”。

[10]见《驳案新编》卷九“诬民为窃拷打致死通例”。

[11]见《刑案汇览》卷一“旗人发遣改发释回复被里送”。

[12]见郑秦;《康熙〈现行则例〉:从判例法到法典化的回归》,载杨振山等主编《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13]见《驳案新编》卷三“斩绞人犯逃后被获分别立决监候·王学孔”。

[14]见吴坛著《大清律例通考》卷五“名例下”。

[15]见《驳案新编》卷三“斩绞人犯逃后被获,分别立决监候”。

清代官职表

清朝官职表 文官 正一品 太师太傅太保大学士 从一品 少师少傅少保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尚书都察院左右都御史 正二品 太子少师太子少傅太子少保总督侍郎内务府总管 从二品 内阁学士翰林院掌管学士巡抚布政使 正三品 都察院左右副都御史宗人府府丞通政使司通政大理寺卿詹事府詹事太常寺卿顺天府尹奉天府尹按察使外务部左右丞 从三品 光禄寺卿太仆寺卿盐运使 正四品 通政使司副使大理寺少卿詹事府少詹事太常寺少卿鸿胪寺卿顺天府丞奉天府丞道员外务部左右参议 从四品 翰林院侍读学士翰林院侍讲学士内阁侍读学士国子监祭酒都转运运盐使司同知知府

左右春坊左右庶子通政使司参议光禄寺少卿六科给事中宗人府理事官郎中顺天府治中奉天府治中钦天监监正太医院院使同知直隶州知州 从五品 翰林院侍读翰林院侍讲司经局洗马鸿胪寺少卿监察御史员外郎知州运盐司运副盐课司提举 正六品 内阁侍读左右春坊左右中允国子监司业部院主事宗人府主事寺衙门主事起居注主事都察院都事都察院经历大理寺左右丞钦天监左右监副太医院院判京府通判京县知县兵马司指挥钦天监春夏秋冬中五官正太常寺丞神乐署署正府通判 从六品 左右春坊左右赞善翰林院修撰光禄寺署正钦天监满洲五官正钦天监秋冬官正布政司经历布政司理问运盐司运判直隶州州同州同僧录司左右阐教道录司左右演法 正七品 翰林院编修通政使司知事通政使司经历大理寺左右评事太常寺博士太常寺满洲读祝官国子监监丞内阁典籍京县县丞兵马司副指挥知县太常寺典簿按察司经历皇史宬尉太仆寺满主簿部院寺内务府司库京府儒学满汉教授京府儒学训导外府教授七品笔帖式 从七品 翰林院检讨銮仪卫经历中书科掌印中书内阁中书办事中书詹事府主簿光禄寺典簿京府经历钦天监官五官灵台郎祠祭署奉祀布政司都事运盐司经历直隶州州判州判国子监博士国子监助教唐古忒学助教古忒学中书 正八品 国子监学正国子监学录钦天监主簿太医院御医五经博士八品笔帖式四氏学学录太常寺协律郎布政司司库大使运盐使库大使道库大使按察司知事外府经历外县县丞盐课司大使盐引批验所大使州学正县教谕僧录司左右讲经道录司左右至灵

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合同效力

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合同效力(2011-03-29 15:30:17)转载▼现实生活中,由于当事人对法律的认识不够,往往被一些强权的合同向对方所“忽悠”。例如格式合同就是其中最明显的一项,还有一些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等等。究竟什么是格式合同呢,什么样的格式合同才是无效的呢?一般像比较大一型的企业公司,都是格式合同。合同中的内容不是双方约定的,而是合同相对方草拟好的,对于需要你填的地方它会给你留下空格,你只要签字就够了,这样的合同都是重复的,所有和合同向对方即拟定人签订的合同基本上是一样的,只是要你签字、填空的地方不一样。格式合同什么时候无效,很多人都陷入误区,比较浅显的说就免除或减少己方责任、限制你的权利,遇到这样的条款你就要斟酌了。在中国人传统观念里面认为“白纸黑字”就是铁板钉钉的事情,其实这是个误区,也是对方让你陷入误区。自己一看都签完字了嘛,那肯定后悔不得了,那只能吃亏了,其实这个时候你就要想想这个合同条款是否公平,建立在不公平、不平等基础上的合同基本上都是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简单两个字,你就要从“公平”上来考虑这个事情这样处理是否公平!格式合同陷阱多 司法解释: 第九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合同法》 第四十条: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格式合同陷阱多,希望当事人在签订格式合同的时候不要急于签合同,可以找一个专业人员帮忙审一下,咨询专业律师其实不需要花多少钱,但是如果你为了省钱,后期出来问题那就不是给律师那点咨询费了。本人就见过这样的一个房屋认购协议,意思是若因买方的原因导致房屋贷款办不下来的话,卖方有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后,全额推付首付。看似是为你考虑,其实是一个大陷阱。合同说了只有卖方有合同解除权,你是没有的,开发商就耍起无赖了,我就是不解除合同,你就是拿不到钱,多么阴险的条款,作为一般的普通老百姓肯定想不到这么深,然而制定格式合同的人就想的这么深,你能怎么办?

中国古代文学史期末考试试题一答案版资料

精品文档 中国古代文学史期末考试试题 一、填空。 上官体”上官仪,因其地位显赫,故当时多有效其体者,称为“。1、(古代文学史2 P22—23) 2、盛唐时期的诗人,按照他们的思想倾向、题材内容、和艺术风格山水田园诗人和边塞诗人___。(古代文学史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_2 P39) 诗经》__《的高度艺术成就就是五言诗到成熟阶段的标志。 3、李斯。、秦代文学的唯一作家是__4《离骚》_,代表楚辞。5、“骚”指_仁_。_6、《论语》所记孔子的思想核心是《战国策》的基本内容是战国时代谋臣策士纵横捭阖的斗争及其7、有关的谋议或辞说。P64 《七发》是标志着新体赋—汉赋正式形成的第一篇作品,在赋的8、发展史上有重要地位。P140 《古诗十九首》的高度艺术成就就是五言诗已经达到成熟阶段的、9标志。P216 _西洲曲______ 和北歌的叙事长诗10、南歌的抒情长诗 ____木兰诗_______ 被称为南北朝乐府双壁。 孔融,陈琳,王粲,徐干,阮瑀,应玚,刘桢。,11、建安七子是指: 赋,比,兴,诗经的艺术特色,、从等三个方面进行了归纳和论述。

12《孔雀东南飞》_______13、是汉乐府叙事诗发张的高峰,也是我国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文学史上现实主义诗歌发展中的重要标志,其原名《焦仲卿妻》,作 者为徐陵。 杨柳依依。今我来思,雨雪霏霏。、昔我往矣,1415、庄子是先秦道家学派的代表人物。他认识到:“物或损之而益,祸兮福所倚,福兮祸所伏。”“或益之而损。”这是朴素的辩证观点。 叙事性﹍﹍。16、汉乐府民歌最大、最基本的艺术特色是它的﹍曹植___是建安时期最负盛名的作家,《诗品》称为“建安之杰”。17、_ 世说新语___》《__是记叙轶闻隽语的笔记小说的先驱,18、刘义庆的也是后来小品文的典范,它对后世文学有深远的影响。 有人推尊王维为“诗佛”,他写过一些著名的赠别朋友的抒情诗句,、 19《渭城曲》_被谱成《阳光三叠》的送行乐曲,成为众所周知的其中_名作。 刘勰的作品。、《文心雕龙》是20 二、名词解释。 是对建安文学风格的形象概括。建安是汉献帝的年号。、建安风骨:1东汉末年,建安诗人直接继承汉乐府民歌的现实主义精神,真实广泛地反映社会现实和人民苦难,展示广阔的时代生活画面;抒发作家建功立业的理想壮志和积极进取精神;也流露出人生短

浅论格式条款及其制度完善(一)

浅论格式条款及其制度完善(一) 【论文关键词】格式条款;本质特征;提示义务;解释规则;制度完善 论文摘要:作为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重点标志之一,格式条款(或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给我们展示了一个新领域。这种特殊的合同形式不仅改变了我们传统的契约方式(过程)。而且对我们一惯主张的合同自由原则似乎也产生了挑战。在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格式条款因其特殊的订约优势(如减少合同当事人订约成本)已为合同当事人在各个领域广泛使用,格式条款(合同)在经济活动中而给我们创造经济效益的同时,在另一方面也因其特殊订约方式给我们留下了大量有关格式条款的合同纠纷。尤其是在一些行业中,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对格式条款(合同)的滥用已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了负面影响。本文从格式条款的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对格式合同进行分析,并试图提出一些有关格式格式条款(合同)规制方面的设想。 1格式条款(合同)的概念 格式条款或称格式合同,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有不同的称谓,如在法国、美国等称之为附合同、附意合同,英国称之为标准合同,在我国澳门法中使用加入合同概念,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定型化契约,德国法使用一般契约条款概念,《国际商事合同近则》使用标准条款的概念。 在我国学术界有称格式条款也有称之为格式合同,有些教课本也有出现定型化合同、定式合同等概念①,在一般情况下我们对格式条款和格式合同两概念的理解区别不大,甚至是视为同一个概念。 于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再看《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第40条、第41条中有关格式条款的表述,可见我国《合同法》采用的是格式条款概念,而非格式合同的概念,这种立法选择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合同实践中若干个格式条款有可能构成一个完整的合同,也可能是一个合同中仅有部分条款是格式条款,而其它条款则是非格式条款。《合同法》中采用了格式条款的概念,也就意味着将所有的合同条款可分为二种,即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相对于完整独立存在的格式合同而言,《合同法》采用格式条款的概念的作法扩张了合同法中第39条第一款、第40条、第41条的适用范围。换句话说,合同法加强了对格式条款另一方当事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的保护。 2格式条款的认定 由于格式条款是由合同一方单独订立的,合同的条款只体现了一方当事人的意思,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格式条款提供者一方利益为出发点的,格式条款的提供者难以自觉做到将本方的利益与另一方利益进行公正合理的平衡。并且,格式条款的另一方当事人,往往是处于弱势地位(如消费者),缺乏必要的知识和经验,对于格式条款的提供者为维护自身利益而精心制订的格式条款,一般难以了解条款中所表达的真正意图,即便认为条款损害了他的合法利益到法院去起诉,也难与处于优势地位的对方当事人抗衡。特别是广泛使用格式合同的经营者多为公用事业行业和大型垄断企业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他们有可能利用其订立合同的优势,迫使相对方(往往是消费者)接受他们制定的格式条款。这样产生的格式条款,就难以保证订约双方的平等公正。为了平衡订约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法律便规定了关于格式条款的一些特殊规则,而适用这些规则的前提是要准确判定合同条款是否属于格式条款。鉴于此,格式条款的认定就显得极具重要。在实践中,我们可以从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来分析判定是否属于格式条款,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来把握。 2.1未与对方协商是格式条款的本质特征。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定型化的特点。定型化是指格式条款具有稳定性和不变性,它将普遍适用于一切要与起草人订合同的不特定的相对人,

清代宫廷服装图案的艺术性探究

清代宫廷服装图案的艺术性探究 Classified Index: University Code: 10075 U.D.C: NO: 20100839 A Dissertation for the Degree of M. ArtsThe artistic research about the decorative pattern of Qing Royal costume C a n d i d a t e:Liu Shanshan Supervisor:Prof.Liu GuirongAcademic Degree Applied for:Master Degree of Arts Spec ia l i ty:Arts University:Hebei University Date of Oral Examination:May,7>2013 摘要I 摘要 清代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也是第二个由少数民族创建并统治的王朝。 清代是由满族人建立并统治的,在长达 268 年的统治时期,他们为中国服饰的历史续 写了重要的篇章。清代的服饰具有鲜明的特征,这与他们的民族艺术文化是息息相关

的,与民族生活环境与生产条件不可分割,正是因为有如此深层次的内涵,所以才形 成了清代服饰的独特性。清代宫廷服装图案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它来源于民族深厚 的文化内涵,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作为一个统治阶级的民族,服装图案上的构成元 素与艺术表现手法都是整个民族整个时代艺术文化的审美价值的外在体现,具有很高 的艺术价值。 本文围绕着艺术性研究这一个中心,主要从三个方面对清代宫廷服装图案进行相 关性的研究分析。首先,通过对清代宫廷服装文化历史进行研究,主要以满族人的历 史文化,宗教信仰为主,以求了解清代宫廷服装图案的文化内涵以及图案素材的来源 和民族文化的关系。其次,从清代宫廷服装图案的艺术形式特征对清代宫廷服装图案 的艺术性特征进行总结和概括,主要是从图案的色彩及其象征性、图案构成的自然形 式和抽象形式,以及图案形式美这几个角度来分析,以求从更深层次的艺术角度来对 清代宫廷服装图案进行总结。第三,对清代宫廷服装图案进行美学分析,是

中国古代文学史期末考试试题

一、名词解释 神魔(怪)小说:出现于明代后期的白话章回小说。它以神魔怪异为主要题材,参照现实生活中政治、伦理、宗教等方面的矛盾和斗争,比附性的编织了神怪形象系列,将一些零散片段的故事系统化、完整化。风格上尚“奇”贵“幻”。它是在“三教合一”思想主导下,接受了古代神话、六朝志怪、唐传奇、宋元话本的影响和道教仙话、佛教故事和民间传说的养料产生的。代表作品有《西游记》《封神演义》等。 历史演义:所谓历史演义就是用通俗的语言,将战争兴废、朝代更替等为基干的历史题材,组织、敷演成完整的故事,并以此表明一定的政治思想、道德观念和美学理想。这种独特的文字样式受到了素重历史传统的中国人民的喜爱,所以明代“罗贯中氏《三国志》一书,以国史演为通俗演义,汪洋百馀回,为世所尚,嗣是效颦日众,因而有《夏书》《商书》《列国》《两汉》《唐书》《残唐》《南北宋》诸刻,其浩瀚几与正史分签并架”形成了一个创作历史演义的传统。而《三国志演义》是我国历史小说的开山之作。 前七子:也叫弘正七子。它是明代弘治、正德年间以李梦阳、何景明为首的一个复古主义文学流派,其成员有徐祯卿、边贡、康海、王九思、王廷相。借助复古手段而欲达到变革的目的,这是前七子文学复古的实质所在。

临川派:以临川剧作家汤显祖为首的戏曲流派,又叫“玉茗堂派”。此派创作主才情,不拘音律,常以男女至情反对封建礼教,以奇幻情节承载浪漫风格,以绮词丽语体体现优美文采。成员有吴炳、阮大铖、孟称舜等人。 清初古文三大家:侯方域、魏禧、汪琬三人。魏禧以观点卓越、析理透辟见长,汪琬写人状物笔墨生动,侯方域的影响最大,继承韩、欧传统,融入小说笔法,流畅恣肆,委屈详尽。 “四声猿”:“四声猿”语出郦道元《水经注》:“猿鸣三声泪沾裳”,是一组杂剧,包括《狂鼓史渔阳三弄》(1折)《玉禅师翠乡一梦》(2折)《雌木兰替父从军》(2折)《女状元辞凰得凤》(5折)四本短戏。创作活泼畅快、汪洋恣肆,在一定意义上反映出价值的世俗观念和相对进步的市民精神,带有甚为浓厚的民间文学色彩。徐渭欲借此剧,呼喊久积于胸的牢骚,张扬狂放不羁的个性,表现愤世嫉俗的精神。 公安派:中国明代文学流派。代表人物为袁宗道、袁宏道、袁中道三兄弟,因其籍贯为湖广公安(今属湖北),故世称公安派。其重要成员还有江盈科、陶望龄、黄辉、雷思霈等人。文学主张主要有以下3点:①反对剿袭,主张通变。他们猛烈抨击前后七子的句拟字摹、食古不化的倾向,主张文学应随时代而发展变化,应冲破一切束缚文学创作的藩篱。②独抒性灵,不拘格套。所谓“性灵”就是作家的个性表现和真情发露。他们认为“出自性灵

论格式条款的规制

论格式条款的规制 游路遥法学0902班 200961120230 摘要:在垄断资本主义带来的社会渊源和现实需要的刺激下,格式条款取得了长远的发展。但长远的发展也暴露出对于缔约相对者极为不利的负面效果, 引发了格式条款带来的责任危机。不公平交易充斥期间和对契约自由原 则的冲击也把格式条款推入两难的局面。压力的迫使下,自身的修缮则 必然选择在多方面的规制来弥补制度上的瑕疵。 关键词:格式条款;公平原则;契约自由;规制 现代市场经济及其制度的飞速发展,给被认为具有长久稳定性的法律制度带来了强有力的冲击。特别是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带来的潮涌般的贸易流量,创制出了许多崭新的经济和法律制度,商业交易的面貌也随之焕然一新。其中,格式条款无疑成了最具代表性的一项。正如西方学者古斯特论述到:“在目前普通人订立的合同总数中,格式合同的数量大约占99%。很少有人会记得他们最后一次签订合同是什么时候。恐怕实际的情况是,除了格式合同,他们所签订的合同只有少数口头合同算是例外。而对于那些较为活跃的人来说,他们每天可能要签订几份格式合同。”格式条款取得了巨大的实践的成功。但诚如事物的两面性,格式条款的出现也必然伴随着其自身无法避免和克服的瑕疵。这些瑕疵在格式条款的广泛运用中带来了不可忽视的消极影响,乃至超出了该制度的本意初衷。因而,由此带来的严格责任就是我们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一、格式条款的初始之义 格式条款随着资本的浪潮在各个市场经济体内得以普及,其瞩目的实践性也得到了法律上的认可。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在其成文法或判例中确立了格式条款的法律地位并建立其日渐完善的制度设计。与此同时,其自身的辩驳特性,特别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的挑战更是引起了理论界的一波波思考。而我国,在立法上借鉴了外国的先进经验,在《合同法》中明确的对格式条款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该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以该条为核心,形成了我国目前的格式条款制度。究其细处,可以结合法理得出几项特征:一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格式条款的便捷需求使然的结果;二是未与对方协商,允许条款提供方单方面为合同内容上的意思表示;三是对象的不特定性,格式条款面向的是不特定的潜在交易者而非单一特定的交易者;四是立约的相对人的从属地位,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凭借其垄断地位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平等。[1]其中的第二项,不可协商性因格式条款自身独断的效果而成为了其本质特征,昭示着格式条款的初始渊源。[2]那么,我们如何理解格式条款及其制度设计所追求的或说其背后推动的因由呢?

清代状元榜眼探花一览表

清代状元榜眼探花一览表 科考年代状元榜眼探花会元及弟名次二甲三甲备注 顺治三年丙戌科傅以渐吕缵祖李奭棠李奭棠探花77 293 顺治四年丁亥科吕宫程芳朝蒋超李人龙三甲201 57 238 顺治六年己丑科刘子壮熊伯龙张天植左敬祖二甲10 77 315 顺治九年壬辰科邹忠倚张永祺沈荃张星瑞二甲48 77 317 顺治九年满榜麻勒吉折库纳巴海麻勒吉状元7 40 策试满州进士 顺治十二年乙未科史大成戴王纶秦鉽秦鉽77 319 顺治十二年满榜图尔宸贾勤索泰贾勤榜眼7 40 贾勤(一作查亲)顺治十五年戊戌科孙承恩孙一致吴国对张贞生二甲65 80 260 顺治十六年己亥科徐元文华亦祥叶方蔼朱锦二甲67 96 277 加科 顺治十八年辛丑科马世俊李仙根吴光陈常夏三甲137 77 303 康熙三年甲辰科严我斯李元振秦弘沈珩二甲1 40 157 康熙六年丁未科缪彤张玉裁董讷黄礽绪二甲39 40 112 康熙九年庚戌科蔡启僔孙在丰徐乾学宫梦仁57 239 李光地该科登第康熙十二年癸丑科韩菼王度心徐秉义韩菼状元40 123 王度心改名王鸿绪康熙十五年丙辰科彭定求胡会恩翁叔元彭定求状元50 156 康熙十八年己未科归允肃孙卓茆荐馨马教思二甲8 40 108 康熙二十一年壬戌科蔡升元吴涵彭宁求金德嘉三甲1 40 136 康熙二十四年乙丑科陆肯堂陈元龙黄梦麟陆肯堂状元40 121 康熙二十七年戊辰科沈廷文查嗣韩张豫章范光阳二甲1 40 103 康熙三十年辛未科戴有祺吴昺黄叔琳张瑗二甲5 40 114 康熙三十三年甲戌科胡任舆顾图河顾悦履裴之仙二甲4 40 125 康熙三十六年丁丑科李蟠严虞敦姜宸英汪士竤二甲1 40 107 康熙三十九年庚辰科汪绎季愈王露王露探花60 242 康熙四十二年癸未科王式丹赵晋钱名世王式丹状元50 113 康熙四十五年丙戌科王云锦吕葆中贾国维尚居易三甲125 50 237 康熙四十八年己丑科赵熊诏戴名世缪沅戴名世榜眼50 239 康熙五十一年壬辰科王世琛沈树本徐葆光卜俊民二甲1 50 124 康熙五十二年恩科王敬铭任兰枝魏廷珍孙见龙二甲3 50 143 圣祖六旬万寿恩科康熙五十四年乙未科徐陶璋缪曰藻傅王露李锦二甲8 40 147 康熙五十七年戊戌科汪应铨张廷璐沈锡辂杨尔德二甲35 40 122 康熙六十年辛丑科邓种岳吴文焕程元章储大文二甲38 40 120 雍正元年恩科于振戴瀚杨炳杨炳探花60 180 清世宗登极恩科雍正二年甲辰科陈悳华王安国汪德容王安国榜眼80 215 外加钦赐1人 雍正五年丁未科彭启丰邓启元马宏琦彭启丰状元50 173 雍正八年庚戌科周澍沈昌宇梁诗正沈昌宇榜眼100 296 雍正十一年癸丑科陈倓田志勤沈文镐陈倓状元92 233 乾隆元年丙辰科金德瑛黄孙懋秦蕙田赵青藜二甲7 90 251 乾隆二年恩科于敏中林枝春任端书何其睿二甲3 80 241 清高宗登极恩科

中国古代文学史Ⅰ期末复习

中国古代文学史(第一卷) 绪论 1.文学自身发展变化的九个因素: 创作主体、思想内容、艺术表现、接收对象、文学体裁、文学语言、文学流派、文学思潮、文学传媒。 2.“三古”、“七段”: (1)上古期:先秦两汉(公元3世纪以前) 第一段:先秦 第二段:秦汉 (2)中古期:魏晋至明中叶(公元3世纪至16世纪) 第三段:魏晋至唐中叶(天宝末) 第四段:唐中叶至南宋末 第五段:元初至明中叶(正德末) (3)近古期:明中叶至“五四”运动(公元16世纪至20世纪初期) 第六段:明嘉靖初至鸦片战争(1840) 第七段:鸦片战争至“五四”运动(1919) 3.上古文学的内容及文体: 远在文字发明创造以前,文字艺术就已经产生。由此可以推测:上古文学与现实生活的结合得非常紧密。其中有同自然作斗争的神话,有和生产密切结合的诗歌,也有表示愿望趋吉避凶的咒语式的祷祝辞。 4.上古文学的特点:集体性、口头性、综合性。 5.中国诗歌(最古老的文学形式之一)的特点: (1)先秦诗歌经历了一个明显的发展过程,由宗教颂赞祷祝诗演进到言志抒情诗。这些诗歌奠定了中国诗歌发展的发展方向。 (2)诗、乐、舞三者紧密结合。 (3)在楚地、民俗及民间曲调基础上,屈原“依《诗》取兴,引类譬喻”,借鉴了《诗经》的艺术精神和手法,创作出奇伟瑰丽的诗篇,与《诗经》一起,奠定了以风、骚为基础的传统诗歌的创作规范。 6.先秦诗歌的概况: 在北方文化中产生了《诗经》,在南方楚文化中孕育了《楚辞》,多见于神话,富有浪漫气息。 《诗经》的现实主义创作精神和朴素的艺术手法显示出巨大的艺术魅力,并以“经学”的地位和传播方式深远地影响了中国古代文化与文学。 《楚辞》是文人的个体创作,并出现了以屈原为代表的南楚作家群,揭开了文人诗歌创作的新篇章。《楚辞》的浪漫精神、自由的形式、华美的词彩以及艺术表现技巧,对后世文学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是中国传统文学精神的源头之一。 第一章——先秦文学 1.中国古代四大神话:女娲补天、共工触山、后羿射日、嫦娥奔月。 2.《山海经》的文学常识: 在所有古代文献中,以《山海经》最具有神话学价值。《山海经》约成书于战国初年到汉代初年,应是由巫师、方士根据各地的自然神灵传说及祭祀状况汇编而成。《山海经》是我国古代保存神话资料最多的著作,内容及其驳杂。《山

浅论格式条款的司法规制(一)

浅论格式条款的司法规制(一) 论文关键词:格式条款;司法规制;诚实信用原则 论文摘要:格式条款的大量使用在给人们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带来了潜在的不公平的可能性。现代司法实践的发展使得司法规制成为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的主要方式。对格式条款司法规制需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判断格式条款是否订入合同、解释格式条款之疑义、认定格式条款之效力来进行。 在法治社会中,司法对于维护法律正义、实现社会公正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正如我国民法学者王利明教授指出的那样,司法不仅具有解决各种冲突和纠纷的权威地位,而且司法裁判乃是解决纠纷的最终手段,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在很大程度上需要靠司法的公正而具体体现。现代社会的发展,使司法维护正义的功能面临着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挑战。其中最为典型的是格式条款的大量使用,经济强者在“契约自由”的幌子下迫使经济弱者接受不公平的合同条款。在这种情形下,如何通过司法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以实现社会公正,即系一典型新课题。本文拟从诚实信用原则的视角对这一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一、诚实信用原则与格式条款司法规制 诚实信用原则是在合同法中孕育成长起来的,并最终发展成为现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准则。诚信由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规范最早出现在合同履行领域,《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契约应当以善意履行”。1863年《撒克逊民法典》将诚实信用作为法律规范确立下来,但当时诚实信用的规定在性质上只属于任意性规定。《德国民法》明确将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强行性规范规定下来,并将其由合同领域扩大到一切债的关系中去。1907年《瑞士民法典》将诚实信用原则作用的领域扩张到一切民事活动领域,成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有的学者甚至指出,诚实信用原则为法律之最高原则,一切法域皆受其支配。关于诚实信用原则之本质,学者问有不同认识:第一说,以诚实信用原则之本质为社会理想;第二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本质上为市场交易中,人人可得期待的交易道德之基础;第三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在于当事人利益之平衡。史尚宽先生认为,第一及第二说均未免过于抽象,适用困难。第三说较为具体,便于适用。笔者赞同史尚宽先生的观点,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在于谋求当事人利益之平衡,要求人们在法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 在格式条款违反哪些民法原则时无效方面,学界的看法却不尽相同。如杜军副教授认为,这些原则是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黄立先生认为,主要是诚信原则和显失公平原则,显失公平原则又包括违反平等互惠原则者、排除任意规定而与该规定立法意旨矛盾者、因条款之限制致契约之目的难以达成三种情况。王泽鉴教授认为,“实则以诚信原则作为审查标准,即为己足。”综合上述几种观点笔者认为,对格式条款的司法规制,除了法律强行规定之外,还有诚实信用原则。关于违反强行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这一点已得到了广泛的认同、无甚争议。在当前中国,格式条款违反强行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合同法》第40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除法律强行规定之外,格式条款的司法规制,还应通过诚实信用原则这个弹性法律原则来实现。为什么是这个原则而不是其它,比如禁止权利滥用和显失公平等原则呢?这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的理由:其一,这个原则是民事法律领域最基本、最上位的原则,其它诸原则都服从于这一原则,或只是这一原则在某一领域的具体体现。其二,这个原则包括了一切民事活动,特别是合同行为的所有领域。其中诚实信用原则既规范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又规范的是合同当事人与他们之外的人群、世界的关系,所以诚实信用原则完全可以作为司法活动中规制格式条款的依据。 二、格式条款司法规制的前提: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判断格式条款之订入 王泽鉴教授曾指出,定型化契约条款系企业经营者所自创,虽大量使用,但不因此而具有法律性质,仍须经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合致,始能成为契约内容。这一段论述的是格式条款订入合同问题,因为由一方提出的格式条款只有订入合同成为合同的一部分才发生合同效

格式条款解释在保险合同的适用

格式条款解释在保险合同的适用 保险合同由于其特性,在大多数国家都归其于格式合同。保险合同中确实存在大量的格式条款,按照法律规定,格式条款的提供人有义务提请对方注意其将以格 式条款订入特定合同的事实。我国《合同法》第三九条第一款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司法实践中对格式条款解释规则的运用 在合同解释问题上,适用于格式合同的一般规则是,如果对保险合同中的措辞出现一种以上合理解释的含义,而且法院认为是模棱两可的措辞,那么该措辞应按不利于合同起草人的含义进行解释。英美法中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就是针对此种情况,即对含糊不清的条款要按与起草人相反的含义作解释,因为起草人有义务让这个条款明白清楚。同样,我国《保险法》第三一条也明确了这一原则。基于此,许多司法机关在对保险条款进行解释时认为,只要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有争议,就要作不利于保险人一方的解释。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也越来越多地出现了此种倾向,在一些保险纠纷案件中,法院将判决理由主要集中在公平原则、保险合同解释规则等方面,而忽视保险经营中的一

些特殊原则和惯例,以期最大限度地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但是,这些法律上的基本原则是否能够完全应用于保险实务,怎样使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真正实现平等,这些问题并不是简单地将法律原则适用于保险合同纠纷就能够得以解决的。在保险纠纷案件中也应考虑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此类合同是根据发生偶然事件的可能性而不是事件发生后的实际损失来计算保险费的,这种合同价款的计算方式显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 二、对不利于保险人解释原则的分析 应当承认,在个人性质的保险中,由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明显不对等,外行人没有受过训练,的确无法察觉到保险范围和险种中的细微差异。因此,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应按照外行人对合同的理解来解释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当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协商能力时,适用这种原则的立场就应该有所改变,否则很容易破坏依据合同条款的正常含义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所作的风险分配。我国《保险法》第一百零七条还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可见,监管部门在审核保险条款时,已经注意到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原则。而且监管机

(完整版)中国古代文学史2_期末复习重点

1建安风骨:是人们对建安大时期美学风格的概括。如刘勰在文心雕龙中所说:观其时文,雅好慷慨,良由世积乱离,风衰俗怨,并志深而笔长,故梗概而多气也。指作品内在的“雅好慷慨”的品格,和语言表达上简练刚健的方式相结合,而形成的艺术风貌。代表人物“三曹”(曹操、曹丕、曹植)、“七子”(孔融、陈琳、王粲、徐干、阮瑀、应玚、刘桢) 2建安七子: 指东汉末建安时期曹氏父子之外的七位著名诗人。他们是,孔融、陈琳、王粲、徐干、阮瑀、应玚、刘桢。“七子”之称,始于曹丕所著《典论·论文》,其中以王粲陈旧最高 3宫体诗: 盛行于南朝梁陈时期的诗体,宫体之称始于梁简文帝萧纲时,作为永明新体诗的“新变”,内容,内容上不独以“止乎衽席之间”“恩极闺房之内”为主。形式上也有“清辞巧制”“雕琢蔓藻”代表人物萧氏父子,庾信等 4初唐四杰:初唐时期诗坛上出现的以“文章齐名天下”的四位杰出诗人,他们是王勃、杨炯、卢照邻、骆宾王,又称“王杨卢骆”。他们在诗歌创作上,大大扩大了诗歌创作领域与题材,并把诗歌从宫廷引向市井,从京都引向边塞荒漠。在艺术上有博大之象。对唐诗发展有巨大推动作用。他们有着相同的审美追求,起着继往开来的作用。他们的诗文各有特点,王杨擅于五言律诗,卢骆长于七言歌行 5竹林七贤:识见于世说新语。任诞。魏晋之际的文学七个代表作家,常集于竹林之下,故名竹林七贤。以阮籍嵇康文学成就最高,七人分别为嵇康、阮籍、山涛、向秀、刘伶、王戎及阮咸。 6大历十才子:十才子最初见于中唐诗人姚合的极玄集。其中包括十才子为李端、卢纶、吉中孚、韩翃、钱起、司空曙、苗发、崔洞(一作峒)、耿湋、夏侯审。其主要创作诗风相像,他们或寄情山水景物或写羁旅之情。 7元和体:是指元、白在元和年间写的次韵相酬的,穷极声韵的长篇排律,以及杯酒光景间感叹自身遭遇的小碎篇章,再加之艳体诗在内统称为元和体。形成诗到元和体是体裁变新的局面。 8象外之象:司空图在《与极浦书》中提出的文论诗主张。诗歌创作具有象外之象。其中第一象是诗歌中具体,鲜明所感可言的形象画面。第二象指形象画面中所蕴含的无穷韵味,是无象之象。 9玄言诗:东晋时期出现的一种诗风,代表人物有孙卓,许洵等。理过其辞,淡乎寡味,平典似道德论 10骈文:齐梁时期,骈文是文章的代表。骈偶平整,声韵谐美,用典繁复,辞藻华美,四六句型是其最基本的文体要素。骈文在两汉时期孕育而出。在齐梁时期确立体势,并进入鼎盛期。 11永明体:南朝齐永明年间,沈约等人发现诗歌韵律,以晋宋以来诗歌中对偶形式相结合出现的新诗体,注重对偶,讲求音律,守护四声八病之说,对篇短小,是我国诗歌由古体向近体的过渡诗体,反映了诗歌创作由较为自由发展到讲求格律的必然趋势,代表人物有沈约,谢朓,王融

试论格式条款

[内容摘要]:现代社会,格式条款被越来越广泛的使用,为人们的交易行为提供了诸多便捷,有效地促进了经贸和社会发展,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却存在一系列问题,如“霸王条款”等。我国法律对格式条款虽有规定,但较为简单,本文拟就格式条款的概念、解释及规制等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格式条款合同自由原则解释规制 一、格式条款与合同自由原则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及特征随着社会的逐步发展,人们的交易行为日益频繁,社会日常生活中涉及合同的行为可以说是无处不在,为了避免讨价还价的繁琐程序,节省时间等,格式条款随之产生。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特征:1、格式条款是由条款一方当事人或社会团体、国家授权的机关事先拟订的,也有一些格式条款是须经过有关国家机关核准之后才允许当事人使用的。2、格式条款具有不变性或不可协商性。所谓不变性,即全部合同条款结合为一个整体,他人只能完全同意从而成为合同当事人,要么就不订立合同,完全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即所谓“要么接受,要么走开”。 3、格式条款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所谓广泛性,即该要约是向所有公众发出的,或至少是向某一类有可能成为承诺人的人发出的。 4、格式条款以书面明示为原则。原则上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应以某种方式将所有条款明示以便让对方当事人有可能了解其内容,否则对相对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并按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明示格式条款最迟应在缔结合同时为之,否则格式条款不能订入合同。高圣平等主编:《民事合同理论与实务》(格式合同卷),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 5、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一般处于经济上或法律上的绝对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订的格式条款强加于相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王利明:《改革开放中的民法疑难问题》,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41页。 (二)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在近现代民法中得到完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在法律上确认并充分保障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自由,才能充分鼓励市场主体从事广泛的交易活动,调动其从事交易、展开竞争、创造社会财富的积极性,也只有在此基础上,市场经济才能得到充分发展。同[2],第109页。合同自由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缔结合同的自由。即决定是否与他人缔结合同的自由。2、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即决定与谁缔结合同的自由。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即选择合同条款的意思自由。4、决定合同类型的自由。即缔约人有根据交易的意愿决定何种合同类型的选择权。如当事人需要某种品时,可以任意选择以买卖、租赁或加工等方式获得该物品。5、解除合同的自由。即缔约之后,当事人有依一方的意思表示依法解除合同的自由。6、选择裁判的自由。即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有选择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合同争议的自由。7、决定合同形式的自由。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合同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书面形式又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形式。 (三)格式条款与合同自由原则的关系近年来,合同自由原则受到越来越多方面的限制,包括诚实信用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强制性合同和格式条款等。其中格式条款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尤为明显。格式条款在现代社会主要被一些垄断性企业或大公司所采用,而消费者和顾客只能被迫接受这些合同条件,签订合同的自由权受到极大限制。格式条款至少

清清朝官职制度与现代官职对比

清清朝官职制度与现代官职对比 一、清朝宗室爵位 和硕亲王、亲王世子、多罗郡王、郡王长子、多罗贝勒、固山贝子、奉恩镇国公、奉恩辅国公、不入八分镇国公、不入八分辅国公、一等镇国将军、一等镇国将军、二等镇国将军、三等镇国将军、一等辅国将军、二等辅国将军、三等镇国将军、一等奉国将军、二等奉国将军、三等镇国将军、奉恩将军。笔亲王至公均为超品,镇国将军为正一品,辅国将军为正二品,奉国将军为正三品,奉恩将军为正四品。 “和硕”、“多罗”、“固山”都是满语转音。“固山”就是“旗”,“多罗”指一角,“和硕”指一方,都是指所担当方面范围的大小,以“和硕”为最大。封爵分功封与恩封。功封是因功而封,可以“世袭罔替”——辈辈长子承袭爵位不降级。满族人入关后,有睿、礼、郑、豫、肃、庄、克勤、顺承八家功封的和硕亲王是“世袭罔替”的,俗称八家铁帽子王,后又增加恭亲王,怡亲王、醇亲王、庆亲王。恩封的爵位则是长子承袭时,辈辈经父亲下降—级爵位。但是亲王之子孙降到镇国公为止,不再下降;郡王的子孙降到辅国公为止;贝勒的子孙降到不入八分镇国公为止;贝子的子孙降到不入八分辅国公为止;镇国公子孙降到镇国将军为止;辅国公子孙降到辅国将军为止。亲王年俸白银1万两、郡王5000两、贝勒2500两、贝子1300两、镇国公600两、辅国公300两。

二、清朝官员等级 清朝入关后,清朝官职有九品,每一品又分正和从。称为“九品十八阶”,九品以下是未入流。九品以上是官,九品以下是吏。 正一品:【正国级】 文职京官:太师、太傅、太保、【荣誉官职,相当于人大、政协之类的】殿阁大学士【政治局常委】 文职外官:无 武职京官:领侍卫内大臣【北京军区司令】、掌銮仪卫事大臣【中央机关事物局、安全局长】 武职外官:无 从一品:【正国级减】 文职京官:少师、少傅、少保、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荣誉官职,相当于人大、政协之类的副职】 协办大学士【政治局委员】、各部院尚书【副总理兼部长】、督察院左右督御史【中纪委书记兼最高监察长】 文职外官:无 武职京官:提督九门步军巡捕五营统领【北京卫戍区司令兼北京市公安局长】、内大臣 武职外官:将军【八旗军大军区司令】、都统【八旗军首都及陪都军区司令】、提督【绿营军区司令】

清代后宫妃嫔服饰颜色

清代后宫妃嫔服饰颜色 皇后常服样式,与满族贵妇服饰基本相似,圆领、大襟,衣领、衣袖及衣襟边缘,都饰有宽花边,只是图案有所不同。 例如:服装纹样为凤穿牡丹。整件服装在鲜艳的蓝色缎地上,绣八只彩凤,彩凤中间,穿插数朵牡丹。牡丹的颜色处理得净穆而素雅,色彩变化惟妙,具有传统的山水画特点。与此相反,凤的颜色比较浓重,红绿对比度极为强烈,具有典型民族风格和时代特色。 不一定都是明黄色。 1.朝褂: (1)皇后、太皇太后、皇太后、皇贵妃朝褂,按《大清会典》规定,有三种款式,均石青色,织金缎或织金绸镶边。这三种朝褂领后均垂明黄色绦,绦上缀饰珠宝。朝褂是穿在朝袍外面,穿时胸前挂彩帨、领部有镂金饰宝的领约、颈挂朝珠三盘、头戴朝冠,脚踏高底鞋,华美绝伦。 ①圆领对襟,有后开裾,缺袖的长背心,自胸围线以下作襞积(褶裥),其纹饰在胸围线以上前后绣立龙各二条,胸围线以下则横分为4层,第1第3两层分别织绣行龙前后各2条,第2第4两层分别织绣万福(蝙蝠)万寿(团寿字),各层均以彩云相间。 ②圆领对襟、缺袖、后开裾、腰下有襞积(褶裥)的长背心,纹饰前胸后背各织绣正龙一条,腰帷织绣行龙4条(前后各2条),下幅织绣行龙8条(前后各4条)。三个装饰部位下面均有寿山纹,平水江牙。 ③为圆领、对襟、缺袖,无襞积左右开裾至腋下的长背心,前后身各织绣大立龙各二条相向戏珠。下幅为八宝寿山江牙立水、立龙之间彩云相间。如果说前两式朝褂的装饰风格是横分割,精美秀丽,则这第三种款式为竖分割,豪放富丽。(2)贵妃、妃、嫔朝褂,与皇贵妃相同,但领后的绦为金黄色。 (3)皇子福晋、亲王福晋、世子福晋朝褂,用石青色,织金缎、绸边,饰纹前行龙四、后行龙三。领后垂金黄绦,上缀杂饰。 (4)贝勒夫人、贝子夫人、镇国公夫人、辅国公夫人朝褂,石青色,织绣四爪蟒,领后垂石青绦。 (5)民公夫人以下朝褂,石青色,织金缎、绸边,饰纹前行蟒二,后行蟒一,领后垂石青绦。 2.朝袍: (1)皇太后、皇后朝袍,分冬夏两类,均为明黄色,其基本款式均由披领、护肩与袍身组合。开领和袖子另有特点,开领是从领口右缘向右方折斜,故与斜领或圆领右衽的一般款式不同。袖子是由袖身与接袖(约12厘米宽)、综袖(又称中接袖)、袖端(即马蹄袖)相接而成,并在腋下至肩部加缝一段上宽下窄的装饰性护肩,领后垂明黄绦,上缀珠宝。穿时朝袍必与朝褂配套。 (2)皇子福晋朝袍,用香色,披领及袖石青色,片金缘,冬加海龙缘,护肩外边亦加缘,饰文前胸后背正龙各一,两肩行龙各一,襟行龙四,披领行龙二,袖端正龙各一,袖相接处行龙各二。裾后开。领后垂金黄绦。亲王福晋、亲王世子福晋、郡王福晋、固伦公主、和硕公主朝袍与此相同。

保险格式条款“通常理解”之解释

保险格式条款“通常理解”之解释一一以我国 《保险法》第30条规定为中心 【出处】《西部法学评论》2010年06期 【摘要】对保险格式条款,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适用疑义利益解释规则。“通常理解”是格式条款“使用的对象群”一理性被保险人一法官的理解。对保险格式条款寻求“通常理解”的原因在于格式条款是处于合同与规范之间的“准法规”》寻求“通常理解”的方法不应当被限制,由个案法官予以斟酌。鉴于我国立法规定过于原则以及由此导致的学理、司法争议,应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0条规定的“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以正确地适用法律。 【关键词】保险合同;格式条款;通常理解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旧《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栽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按照该条的规定,疑义利益解释规则似乎是保险合同的唯一解释规则。在保险司法实务中,法院动辄适用第31条,作出不利于保险人之解释与判决,以致保险公司感叹“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 {1}法院形成的这种“凡是保险条款有争议,就直接适用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思维惯性,导致被保险人[1]受到过度的倾斜保护,也成为被保险人进行恶意抗辩的工具。疑义利益解释规则可能使一种为了有利于被保险人而作出的不合理解释合法化,{2} 360因此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对该条“大动干戈”。 新《保险法》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 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 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 有利丁?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较之于旧《保险法》第31条对保险合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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