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24号——锦纶6、66长丝反倾销终裁公告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24号——锦纶6、66长丝反倾销终裁公告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24号——锦纶6、66长丝反倾销终裁公告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24号——锦纶6、66长丝反倾销终裁

公告

【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

【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24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05.04.28

【实施日期】2005.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公告

(2005年第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03年10月31日发布第5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以下简称“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66长丝(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于2004年8月27日发布初步裁定,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大陆产业存在实质损害,同时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

存在因果关系。

初裁决定公告后,商务部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做出终裁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终裁决定

经过调查,所有被调查公司的倾销幅度均在2%以下,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66长丝倾销幅度均在可忽略范围之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终止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66长丝的反倾销调查。有关裁定的具体内容见本公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的进口锦纶6、66长丝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二、保证金的退还

对自2004年8月27日起至本决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依法予以退还。

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的进口锦纶6、66长丝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于2003年10月31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以下简称“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66长丝(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于2004年8月27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大陆产业存在实质损害,同时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继续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的调查结果,并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做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公告立案及立案通知

2003年9月1日,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大成化工集团锦纶分公司、高要市东泰纺织有限公司、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达化纤有限公司、杭州华欧锦纶有限公司、烟台华润锦纶有限公司、北京华英纶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新宁化学纤维有限公司、常德锦纶厂、桂林宏伟集团公司、江苏省清江合成纤维厂、邯郸锦纶厂、山西锦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14家公司代表中国大陆锦纶6、66长丝产业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66长丝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

商务部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大陆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大陆锦纶6、66长丝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启动反倾销调查所要求的内容和证据。商务部于2003年10月31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开始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66长丝产品进行反倾销

调查。商务部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2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

在正式受理锦纶6、66长丝反倾销调查申请时,调查机关通过中国驻WTO代表团,向台湾地区驻WTO机构通知正式收到中国大陆锦纶6、66长丝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2003年10月31日向台湾地区驻WTO机构通知了锦纶6、66长丝反倾销调查立案。同时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已知的台湾地区生产商和出口商及本案申请人。

(二)初步调查

1、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登记应诉

根据立案公告的要求,台湾地区生产商和出口商应在本案立案公告之日起20天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参加应诉。截至应诉登记截止日,共有15家企业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

(2)企业抽样

根据《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第三条的规定,由于台湾地区应诉企业较多,调查机关决定对台湾地区的应诉企业进行抽样。调查机关综合考虑了应诉企业的出口量、出口金额等方面的指标,决定抽取远东杜邦股份有限公司、中兴纺织厂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聚隆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力丽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力丽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其有关联关系视作一家)作为样本进行倾销调查。调查机关于2003年12月12日向应诉企业发放了抽样调查征求意见的函,在规定的时间内,被选取的企业均表示同意抽样结果,最终调查机关决定按原抽样结果进行调查。

(3)各利害关系方进行评述

调查期间内,有关利害关系方及其代理人分别拜会了调查机关,并就被调查产品范围等问题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评述意见和相关的证据材料。调查机关将上述意见和公开材料向

各利害关系方进行了披露,有关利害关系方针对上述意见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评述和抗辩。调查机关在初裁决定中对上述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评述依法给予了考虑。

(4)收集证据

2003年11月28日,调查机关向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发放了反倾销调查问卷的第一部分,并要求其在10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同时在对企业抽样之后,调查机关于12月25日向被抽中的企业发放了调查问卷的第二部分,并要求其在30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各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共收到5家公司的答卷,分别为:远东杜邦股份有限公司(台湾)、中兴纺织厂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聚隆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力丽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力丽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其有关联关系视作一家)。同时,台湾胜隆纤维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里主动按照问卷规定提交了完整的答卷,根据《反倾销调查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为该公司单独计算倾销幅度。

(5)进一步收集证据

调查机关对被抽中的企业以及台湾胜隆纤维有限公司的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针对答卷中某些表述和含义不清及需要解释的部分向有关应诉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各公司在补充问卷要求的时间内提交了补充答卷。调查机关对上述答卷进行了审查并在初裁决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2、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初步调查

(1)应诉登记

2003年11月3日,调查机关发出了《关于参加锦纶6、66长丝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应

诉登记的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参加应诉的企业有:台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力丽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展颂股份有限公司、远东杜邦股份有限公司、中兴纺织厂股份有限公司、华隆股份有限公司、华染股份有限公司、东隆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胜隆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区人造纤维制造工业同业公会、台湾区人造纤维加工丝工业同业公会,共十二企业和两家行业协会。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立案后,调查机关成立了锦纶6、66长丝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

(3)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

2004年12月30日,调查机关向本案已知的有关利害关系方发放了《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和《外国(地区)生产者调查问卷》。

在规定时间内,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大成化工集团锦纶分公司、高要市东泰纺织有限公司、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达化纤有限公司、杭州华欧锦纶有限公司、烟台华润锦纶有限公司、湖北新宁化学纤维有限公司、桂林宏伟集团公司、江苏省清江合成纤维厂、邯郸锦纶厂、山西锦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其代理人递交了《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北京华英纶有限公司、常德锦纶厂因已破产只完成了调查问卷的部分内容;台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力丽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展颂股份有限公司、远东杜邦股份有限公司、中兴纺织厂股份有限公司、华隆股份有限公司、华染股份有限公司、东隆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胜隆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区人造纤维制造工业同业公会、台湾区人造纤维加工丝工业同业公会递交了《外国(地区)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

(4)初裁前实地核查

2004年3月25日-4月2日,本案产业损害调查组赴申请企业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东泰纺织有限公司、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5)接待来访和接收证据材料

2003年11月20日,台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力丽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展颂股份有限公司、远东杜邦股份有限公司、中兴纺织厂股份有限公司、华隆股份有限公司、华染股份有限公司、东隆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胜隆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区人造纤维制造工业同业公会、台湾区人造纤维加工丝工业同业公会通过其代理人递交了《关于进口锦纶6、66长丝反倾销案立案的意见》。调查机关对应诉方的上述意见均给予了考虑。

(三)初步裁定及公告

2004年8月27日,调查机关就本案调查发布了初步裁定,认定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66长丝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同时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初步裁定结果,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自2004年8月27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66长丝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66长丝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步裁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四)发布延期公告

2004年10月31日,商务部发布延期通知,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六个月,即截止日期为2005年4月30日。

(五)初裁后的继续调查

1、对倾销和倾销幅度的继续调查

(1)进一步调查和搜集证据。根据初步裁定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初步裁定发布之日起20天之内可以就初步裁定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同时,本案初

裁后,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各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初步裁定中计算各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各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调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申请人、上述国家和地区各应诉公司等有关利害关系方对初步裁定和初裁倾销幅度计算的书面评论。对于所递交的书面评论,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2)实地核查。为进一步核实各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组成锦纶6、66长丝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小组,于2004年11月11日-26日赴台湾地区进行了实地核查;接受核查的公司有:远东杜邦股份有限公司(台湾)、中兴纺织厂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聚隆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力丽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力丽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其有关联关系视作一家);核查期间,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核查小组全面核查了各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内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大陆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对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调查,并进一步搜集了相关证据。对于实地核查中收集的材料和信息,调查机关进行了核对和整理,并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3)关于远东杜邦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名称的变更

在初裁后,远东杜邦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远东杜邦有限公司更名为远东英威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提出远东杜邦股份有限公司自2004年9月1日起更名为“远东英威达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INVISTA-FarEasternCo.,Ltd)。此次变更仅为名称变化,即自2004年9月1日起远东杜邦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将不再使用,

公司发票上的地址也变更为“桃源县观音乡树林村工业五路17号(17,

Industrial5thRoad,KuanYinIndustrialPark,KuanYin,Taoyuan328,Taiwan)。经进一步调查及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决定同意该公司的更名申请,自终裁之日起,原由远东杜邦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次反倾销调查中的权利和义务将由远东英威达股份有限公司承继。

(4)最终裁定前的信息披露。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各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计算各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各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最终裁定中,调查机关对应诉公司提出的意见和评论依法进行了考虑。

2、对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继续调查

(1)接收利害关系方对初裁的书面评论意见

自初裁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调查机关收到了中国大陆申请企业代理律师递交的《对锦纶6、66长丝反倾销案〈初裁决定〉的评述意见》以及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等应诉企业的代理律师递交的《关于锦纶6、66长丝反倾销调查初裁的书面评论》。调查机关对利害关系方的上述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2)终裁前实地核查

初裁决定公告后,调查机关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新的材料和意见进行了分析研究,带着问题,有针对性地对青岛中达化纤有限公司、烟台华润锦纶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3)听取下游行业意见

调查机关于2005年2月4日听取了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中国针织工业协会、中国棉纺织工业协会代表下游产业对锦纶6、66长丝反倾销案对下游产业影响的意见陈述。

(4)终裁前的信息披露

根据《

我国反倾销法律有哪些不足

我国反倾销法律有哪些不足 核心内容:我国反倾销法律有哪些不足?反倾销条例是行政法规,它的立法层次不高。反倾销条例内容有缺陷,缺乏现实操作性,损害公共利益。还有程序事项上有缺陷,没有规定自行发起的调查规则等等。法律快车小编接下来为您一一介绍。 我国反倾销立法现状与存在的不足 目前我国现行关于反倾销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对外贸易法》,《反倾销条例》,原外经贸部制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暂行规则》、《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反倾销问卷调查暂行规则》、《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反倾销调查公开信息查阅暂行规则》、《反倾销价格承诺暂行规则》、《反倾销退税暂行规则》、《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由商务部制定的《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应当看到,我国反倾销立法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相对完善,其反倾销体制和WTO规则日趋一致,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其成就是不能忽视的。然而,我国反倾销的立法历史较短,与国际反倾销体制相比仍处于起步阶段,无论从立法层次、实体内容还是程序事项都存在着诸多不足。 1、立法层次不高。 目前,我国的《反倾销条例》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经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作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很可能难以做到调动各方面资源、充分有效地进行反倾销调查和采取反倾销措施。同时,立法层次不高也影响着中国在国际反倾销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在与依据高层次反倾销法律屡屡对中国进行反倾销的欧盟进行反倾销事务交涉时,难于法规层次上缺乏对等性,影响了《反倾销条例》作用的发挥。 2、实体内容上的缺陷。

2018-2019年锦纶长丝行业分析报告

2018年10月出版

目录 第一章.看好长丝的三点逻辑 (3) 第二章.供需紧平衡推动景气上行 (5) 1 锦纶长丝景气复苏 (5) 2需求侧保持稳健增长 (7) 2.1纺织服装内外需旺盛 (7) 2.2织造领域数据向好 (8) 2.3消费升级拉动长期需求增量 (9) 3新增供给有限,景气复苏延续 (10) 第三章.集中度提升,竞争格局改善 (11) 第四章.产业链利润有望向长丝转移 (12) 第五章.相关公司简介 (14) 1 华鼎股份 (14) 2 三联虹普 (16) 第六章.风险提示 (17)

第一章.看好长丝的三点逻辑 结合化工整体周期所处的位臵,今年以来我们一直非常看好化纤行业,前期也重点推荐了涤纶。就目前时点而言,我们判断锦纶行业也正在迎来景气复苏。从历史盈利周期来看,由于下游的重叠性和互补性,锦纶与涤纶的景气周期比较类似,锦纶于12 年见顶,其后行业就陷入漫长低谷,直至17 年下半年才有所好转,近期价差出现了明显扩大趋势。目前无论从单吨盈利还是持续时间上看,都大概率尚未见顶,且未来行业新投产能很少,需求稳步增长的情况下供需紧平衡格局有望维持,推动开启新一轮的景气周期。而且长期看锦纶作为面向高附加值市场的小品种,代表了未来服用领域消费升级和差异化的新方向。从消费量来看,12-18 年锦纶长丝复合增速约9.3%,比涤纶更高,且当时大背景是原材料己内酰胺价格很高且波动剧烈,极大的抑制了锦纶需求。但展望未来,随着上游低成本新产能放量和己内酰胺-聚酰胺一体化进程加速,锦纶原料端成本有望下降,这也将激发下游需求,有望复制02-11 年涤纶高速增长的黄金10 年,具体逻辑如下: 1.供需紧平衡推动景气上行:需求侧来看,终端纺服内外需依旧旺盛,直接下游织造在历经高盈利后产能有了明显扩张,且坯布库存也处于历史低位,均为需求提供了有力支撑,预计未来有望保持9%左右的增速。而供给端目前大多数企业的现金流均不足以支撑扩产,新增产能仅21.5 万吨,增速约6%,未来供需紧平衡格局下盈利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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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状况及应对策略分析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我国成为名符其实出口大国,对外贸易依存度极度提高。但是,自从2008金融危机以后,外国对华的反倾销调查变本加厉,使我国成为世界上最主要的反倾销调查对象,给我国的出口造成了严重损失。面对这种状况,我国政府和企业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必要措施,终止或者减轻由于反倾销带来的损害。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关键词:反倾销、成因、应对策略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foreign trade, China has become one of the greatest exporters in the world recently. However ,since the 2008 financial crisis,the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 on China has been further intensified ,which has made our country the most important object of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 And which contribute to server losses of our export.Facing such situation , what joint efforts are needed to reverse this trend .there is a study of this question Keywords: anti-dumping, causes and coping strategies 一我国遭受反倾销的现状分析 自从中国加入WTO之后一直受到反倾销的困扰,我国的反倾销主要呈现出了以下特点: 1反倾销总量在不剧增加。如下表1根据WT0 统计,从1995~2012年,全世界的反倾销调 查案件4230起,而外国我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则达到了916起,我国所占比例达到21.65%,年均近51起,是全球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与第二位的韩国相比,韩国同期的涉案数才306起,所占比重只达到0.72%。截至2012年底,中国已连续19年成为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经济体。 2华反倾销的调查范围越来越广 针对中国的反倾销的产品原来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多是劳动密集型及低附加值的产品,尤其是钢铁、纺织和化工等更是成为国外对华贸易救济调查的主要产。但随着是,2008金融危机以后,外国对华的反倾销调查变本加厉反倾销设计的商品中了不断增多,涉案商品包括了纺织、服装、轻工、家电、化工、农药、矿产品、医药、机电等4500 多种。 3)欧美仍是对华发起反倾销的最主国家,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也开始对华实施反倾销。 与中国发生贸易争端的其他成员仍集中在美国、日本、欧盟、加拿大等发达国家,近年来,随着中国出口总量的不断增加,针对中国提出反倾销调查的发战中国家也不断增加。印度(中国的三大贸易伙伴之一)近年来频频向中国发起反倾销诉讼,阿根廷、土耳其、巴西、南非得国家虽然不是中国的主要出口国,他们仍然对华采取了积极的反倾销行动。 二、中国频遭反倾销的原因 1倾销的经济学定义(成因) 根据WYO的定义,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将其商品抛售到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其构成要素:(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2)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阻碍;(3)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WTO《(反倾销协议》对反倾销给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反倾销是进口国内遭受损害的产业可以向本国主管机构提出申诉,按照一定法律程序进行调查取证以及采取必要的反击措施。因此反倾销是进口国产业在面对倾销不当行为时的一种贸易保护手段。但是,一些别有用心的国家为了本国利益,滥用反倾销条款,这是借用反倾销的幌子干阻碍别国产品进入该国的

2009欧共体反倾销条例(中文)

2009年11月30日通过的欧共体理事会关于防范非欧共体成员国倾销进口的第1225/2009号条例(修正版) 欧盟理事会 鉴于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第113条, 考虑到为建立农业市场共同组织及为某类农产品作出特别规定(CMO单独条例)[1]的2007年10月22日欧共体第1234/2007号条例, 考虑到委员会的建议, 鉴于: (1)关于防范非欧共体成员国倾销进口的第384/96号条例[2](1995年12月22日通过)至今已被多次修改[3],该条例应被编纂得更为清晰与合理。 (2) 1994年的多边贸易谈判制订了关于实施关贸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协定)第6条的新协定。考虑到倾销与补贴各自新规则的不同属性,为其分别制定一套共同体规则是合适的。随即,关于防范补贴及反补贴税规则应包含在一个单独的条例中。 (3)有关倾销的协定,即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以下称为1994年反倾销协定),包含了许多详细的规则,特别是关于倾销的计算,提起和进行调查的程序,同时也包括事实的认定和处理、采取临时性措施、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措施的期限和复审以及公开披露有关反倾销调查的信息;为了确保合理、透明地实施这些规则,应尽可能地将协定中的用语引入到共同体的法规中。 (4)为了维护GATT协定所建立起来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性,共同体在适用这些规则时须考虑共同体主要贸易伙伴如何解释这些规则。 (5)应为正常价值的计算制定明确和详细的规则,特别是正常价值在所有情况下均应以正常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有代表性的销售为基础。为当事人何时可能被认为存在倾销行为制定指引是可取的。应明确国内销售被认为低于成本,并被不予考虑的情形,在此情形下,可采取正常销售、推定正常价值或向第三国销售来进行补救。即便在试生产期,也应为成本分摊制定规则,同时也应为试生产期的定义、成本分摊的范围及方法制定指引。在推定正常价值时,有必要指明确定销售成本、一般成本和管理成本数额以及包含在正常价值中一定利润数额的方法。 (6)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确定正常价值时,应选择合适的市场经济第三国,并为此制定相关规则。当不可能找到合适的市场经济第三国时,可规定在其他任何合理的基础上确定正常价值。 (7)欧共体反倾销实践应对哈萨克斯坦国内已变化的经济情况予以考虑,特别应明确,当通过对涉案产品的生产与销售进行调查发现生产商(们)是在市场条件下进行生产时,可依照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则来确定正常价值。 (8)同样对来自WTO成员的非市场经济国的进口产品,在发起相关反倾销调查之日起应给予类似待遇。 (9)应基于被合理证实的被调查生产商(们)的申请,对是否存在市场经济环境加以核查,被调查的生产商(们)希望采用适用于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则来确定其产品的正常价值。

锦纶长丝染色均匀度试验方法

锦纶长丝染色均匀度试验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锦纶预取向丝、锦纶牵伸丝及变形丝的染色均匀度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锦纶预取向丝、锦纶牵伸丝及变形丝。。 GB 250—1995 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 GB/T 3291—82 纺织名词术语 (纺织材料、纺织产品通用部分) FJ/T 562—86 目测评定纺织品色牢度用标准光源条件 3 名词术语. 1 染色均匀度、浴比、色差、织物密度、复验、灰色样卡等术语按GB/T 3291所规定。3.2 卷缩丝:在变形加工时未得到充分变形或假捻不足造成还留有原丝的风格,织物表面发亮,手感很薄,放在光源前,较正常丝透明。 4 原理 染料与织物试样通过化学和物理吸附现象,织物表面呈现出深浅不同的颜色,对照变

色用灰色样卡,评定该试样的染色均匀度级别。 5 试剂 5.1 染料: 中性灰2BL(力份:100 %;匀染性:4级; 90℃水溶解度:20 g/L;色彩:蓝光灰)。 结构式: 5.3 中性皂粉或中性皂片,规格为含脂肪酸 80%以上,不含加白及着色物质。 5.4 去离子水、 蒸馏水或软水。 对软水的要求: 氯化物<100 mg/kg,总硬度<100 mg/kg,铁<0.25 mg/kg,总碱度<100 mg/kg。本试验方法中用的水均为上述三种水之一。 6 设备与工具 6.1 袜机 单喂纱圆形织袜机:直径88.9 mm(31/2),具有张力调节装置。 6.2

具有温度控制,能控制升温速率,使试验能在运动状态下进行的装置。6.3 织物密度镜。 6.4 天平:具有适当的称量范围,最小分度值: 0.01 g和0.001 g各一台。 6.5 D65 标准光源。 6.6 量筒、烧杯、温度计等。 6.7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GB 250-1995)。 6.8 判色用框和板,规格为800 mm×90mm,两端呈圆弧形。 7 试验程序 7.1 袜带制作 7.1.1 根据试样的名义线密度,按表1要求确定袜机针数,选择规定针数的袜机。7.1.2 调节袜机张力螺丝,使丝条能顺利进入袜机,并使织物密度符合表1要求。7.1.3 用织物密度镜,观察织物密度。

中国的反倾销现状及应对策略

中国反倾销的现状以及应对策略 XXXX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2013级一班XXX 指导教师XXX 中文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取得长期发展的同时,国际反倾销浪潮也给我国外贸出口前景投下了阴影。国际社会频繁的反倾销调查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成为迫切需要解决问题。本文主要论述了我国企业屡受反倾销之害的主要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策略。 关键词:中国反倾销现状策略 一、引言 随着中国经济实力和生产能力的不断增强,对外贸易大幅度增大,中国正成为最大的贸易输出国。但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对中国出口的商品发起了反倾销调查。中国也因此成为了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调查和被实施反倾销措施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这不仅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市场地位,也使我国的经济发展遭受了严重的损失和阻碍。为了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保障我国的经济利益,我们必须采取相应对策认真、积极、科学地展开反倾销工作,有效地保护国内产业,促成公平合理的贸易秩序。 二、倾销与反倾销 1、倾销的概念 (1)倾销的概念 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将其商品抛售到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是与政府对出口的建立制度相联系的。 (2)倾销的目的 以达到消灭竞争对手,垄断整个市场的目的。倾销被视为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为WTO所禁止,因此反倾销也成为各国保护本国市场,扶持本国企业强有力的借口和理由。 (3)构成要素 ①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 ②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阻碍;

③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反倾销的概念 (1)反倾销的概念 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反倾销是国际贸易中的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相同产业的而利益免受损害,为了有效遏制出口商向进口国倾销其产品的行为,进口国针对出口商的倾销产品而采取的措施。反倾销是一种政府行为,是贸易救济,为了保护本国的相同产品不遭受倾销行为而引起的损害以达到维护本国相同产业的目的。 (2)反倾销的作用 ①反倾销有时在一些国家被作为一种有效的贸易保护主义工具加以利用。 ②反倾销作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产业的一种合法手段,与其他同样被认可的反补贴法、反托拉斯法、保障条款等相比较,有着其独特的无可取代的作用。 ③从1948年GATT文本生效开始,世界各国针对出口产品的倾销行为都采取反倾销措施已被现行国际贸易制度确认为合法的贸易保护手段。很多国家和地区(其中包含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均以1979年《守则》为依据先后修改或制定了反倾销国内法,同时各个成员国在他们之间因反倾销法律实践而引发的国际贸易争议也争相引用这些规定作为主张各自权利的依据。 三、中国反倾销现状以及原因 自从中国加入WTO之后一直受到反倾销的困扰,出口贸易面临严重威胁,造成的损失不可低估。据商务部统计,近年来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占世界反倾销案件的比例已由20世纪90年代的5%猛增至目前的20%以上,远远超出中国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份额。尤其在我国2001年加入WTO以后,以美国、欧盟为首的对反倾销活动甚嚣尘上,全球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案件约450起,涉及金额高达百亿美元。 1、中国已成为国际反倾销最大受害国 根据世贸组织的资料统计,在1995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间,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数434起,占全世界总立案数2743起的15.82%,排在世界首位,高出第二名212起的韩国一倍。而2009年截止到8月份,中国已受到欧盟、秘鲁、泰国、阿根廷、巴西、美国等国家采取的共计多达19次的反倾销措施。截至2014年1月10日,商务部已连发了14次预警提醒,涉及多个国家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这当中,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救济措施达10宗,占比超过7成,还涉及哥伦比亚、泰国、阿根廷、墨西哥等国。2009年10月24日,欧盟决定对产自中国的无缝钢管和铝箔征收

中国鞋业欧盟市场遭遇反倾销概述及应对策略浅析

中国鞋业欧盟市场遭遇反倾销概述及应对策略浅析 摘要]制鞋行业是典型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从全球化的视野来看,这个行业的 产能总是向着劳动力成本低廉的国家和地区迁移。欧盟市场内制鞋业由于劳动力 成本高、技术投资不足已不再具有比较优势,制鞋产业不断向盟外转移;而中国 鞋业凭借低廉的生产成本优势,不断进入欧盟市场。 [关键词]制鞋欧盟市场策略 一、中国鞋业欧盟遭遇反倾销历史与现状概述 从历史上来看,世界制鞋业的重心从意大利、西班牙转移到日本、台湾、韩国,再转移到中国大陆。目前,中国鞋业经过近二十年的迅速发展,已经逐步走 向成熟,鞋产量占全球总产量的60%以上,是“世界产量第一,出口量第一”的制 鞋生产大国,但与此同时,中国鞋业的迅速崛起对欧盟等国家的制鞋业冲击很大,尤其是意大利、法国及西班牙等传统制鞋强国,行业生产日渐萎缩和就业不断减少。欧盟各国为保护本国的制鞋产业,不停挥着“反倾销大棒”阻碍我国鞋业进军 欧盟的脚步: 早在1995年欧洲制鞋联合会提起对中国制造的皮面及塑料面鞋进行反倾销调查。该案在1998年2月28日仲裁,反倾销税率有效期为5年。由于期满后欧洲 相关企业没有要求延长倾销税率,因此对中国鞋的倾销税在2003年起取消,中国 鞋产品与欧盟贸易正常化。但这种平静的局面仅仅维持了不到两年,随着2004年,我国出口欧盟鞋类的大量增加(出口共计8亿多双,总额22亿美元),欧盟 的贸易保护主义又逐渐开始萌发。 根据中欧入世协议, 2005年1月起欧盟将取消对中国鞋类长期实行的配额制度并降低进口关税,配额及关税已不能再对中国鞋业的大量出口起到阻挡的作用,中国鞋业的出口潜力在这一年得到充分释放,国内向欧洲出口鞋的企业大量增加,中国鞋与欧洲鞋的矛盾在盟市场再度激化。出于对中国鞋蜂拥而入对本国行业的 巨大冲击的担忧,2005年2月1日欧盟提出“预先进口许可监控”,对我国鞋类产 品出口造成重大影响,特别是出口数量、通关手续、货物滞留等方面均对中国鞋 企出口欧盟产生巨大阻力,而该措施实际上是进一步对中国鞋类产品实施更严格 的限制所进行的前期准备。2005年6月12日,欧盟委员会做出决定,对中国鞋 正式实施反倾销调查。 2006年10月5日欧盟对华皮鞋反倾销案终裁,中国涉案企业中除1家因获 得市场经济待遇被征收9.7%的反倾销税外,其余企业均被课以16.5%的税。反 倾销税从10月7日起征收,为期2年。按照惯例,反倾销税征收满一年之后, 中国企业可以获得重新申请降低税率机会,但2007年9月份开始又对中国皮鞋“借道”澳门出口欧洲的情况发起反规避调查。根据欧盟相关规定,如果我国出口 至欧盟的皮鞋存在经澳门转运的规避行为,欧委会将对这类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其杀伤力不亚于反倾销调查。 随着新一期反倾销税期限界满,2008年10月3日,欧委会宣布展开对皮鞋 反倾销案的日落复审①,这次欧盟皮鞋反倾销“日落复审”牵涉到全国12400家企业,如果投票不能通过,出口欧盟的制鞋企业的产品将被强制征收时间延长到3年,甚至达到最长5年,而且征收税点也可能增加,再加上今年受目前国际金融 危机的影响,这对于参加集体应诉的60多家制鞋企业乃至更多的关联企业来说,攸关未来生存和生计,今后中国出口欧盟无疑是雪上加霜。中国鞋业如何能从这 场风暴中突出重围?

银系功能细旦锦纶弹力丝融资投资立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撰咨询)

银系功能细旦锦纶弹力丝立项投资融资 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 (典型案例〃仅供参考) 广州中撰企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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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银系功能细旦锦纶弹力丝项目概论 (1) 一、银系功能细旦锦纶弹力丝项目名称及承办单位 (1) 二、银系功能细旦锦纶弹力丝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编制单位 (1) 三、可行性研究的目的 (1)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原则和范围 (2) (一)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制依据 (2)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原则 (2)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范围 (4) 五、研究的主要过程 (5) 六、银系功能细旦锦纶弹力丝产品方案及建设规模 (6) 七、银系功能细旦锦纶弹力丝项目总投资估算 (6) 八、工艺技术装备方案的选择 (6) 九、项目实施进度建议 (6) 十、研究结论 (7) 十一、银系功能细旦锦纶弹力丝项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9) 项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一览表 (9) 第二章银系功能细旦锦纶弹力丝产品说明 (15) 第三章银系功能细旦锦纶弹力丝项目市场分析预测 (15) 第四章项目选址科学性分析 (15) 一、厂址的选择原则 (15) 二、厂址选择方案 (16) 四、选址用地权属性质类别及占地面积 (17) 五、项目用地利用指标 (17) 项目占地及建筑工程投资一览表 (17) 六、项目选址综合评价 (18)

第五章项目建设内容与建设规模 (19) 一、建设内容 (19) (一)土建工程 (19) (二)设备购臵 (20) 二、建设规模 (20) 第六章原辅材料供应及基本生产条件 (21) 一、原辅材料供应条件 (21) (一)主要原辅材料供应 (21) (二)原辅材料来源 (21) 原辅材料及能源供应情况一览表 (21) 二、基本生产条件 (23) 第七章工程技术方案 (24) 一、工艺技术方案的选用原则 (24) 二、工艺技术方案 (25) (一)工艺技术来源及特点 (25) (二)技术保障措施 (25) (三)产品生产工艺流程 (25) 银系功能细旦锦纶弹力丝生产工艺流程示意简图 (25) 三、设备的选择 (26) (一)设备配臵原则 (26) (二)设备配臵方案 (27) 主要设备投资明细表 (27) 第八章环境保护 (28) 一、环境保护设计依据 (28) 二、污染物的来源 (29) (一)银系功能细旦锦纶弹力丝项目建设期污染源 (30) (二)银系功能细旦锦纶弹力丝项目运营期污染源 (30)

如何进行反倾销程序

如何进行反倾销程序 核心内容:反倾销程序要提出申请,然后决定发不发起调查,然后就开始调查,对调查结果做出否定性还是肯定性的裁定,然后就要终止,继续调查,承诺等等。最后最终裁定,继续上诉等等。法律快车小编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如何进行反倾销程序。 反倾销的程序 一、受理反倾销调查申请并对申请是否由产业或者代表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二、负责倾销及倾销幅度,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调查和确定,认定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初裁决定和终裁决定; 三、受理反倾销、新商复审、期中复审、日落复审、反规避的申请,决定是否展开调查,根据调查做出相关裁定; 四、对采取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的临时反倾销措施做出决定; 五、提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最终反倾销税、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的建议; 六、负责与价格承诺协议相关的磋商、,商签承诺协议并监督实施,做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价格承诺的决定; 七、对外公告的发布、产品范围调整、信息披露、对有关利害关系方的通知等; 八、同时,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 部下设进公平局和产业损害调查局分别处理相关事务。 具体而言,有关倾销方面的工作由进公平局负责,有关产业损害方面的工作由产业损害调查局负责,同时公平局和产业损害调查局共同就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由部统一做出决定或裁决并对外发出公告。

农业部: 会同部对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产业损害进行调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税则委员会根据部的建议做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最终反倾销税等与“税”有关的决定。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是反倾销案件中的具体执行机关,负责执行临时反倾销措施和征收反倾销税以及等事宜。 一般情况下,具有法定资格的申请人提出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是反倾销立案的依据,也是反倾销申诉程序启动的源头和关键。 知识拓展: 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 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 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 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倾销存在;损害存在;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这三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国际反倾销。

PBT弹力丝的产品特性

PBT长丝的一般特性: PBT(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酯)纤维是20世纪80年代开发的新型合成纤维。它是由对苯二甲酸二甲酯(DMT)或对苯二甲酸(TPA)与丁二醇酯化后缩聚而成。其结构与涤纶(PET)和锦纶6(PA6)类似,因而具有涤纶和锦纶的特性。PBT纤维具有弹性好、上染率高、色牢度好等特点,同时保持普通聚酯(PET PBT纤维简述:PBT纤维是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酯纤维(polybutyleneterephthalatefibre)的简称,是工程塑料的骄子。1979年日本帝人公司首先推出了PBT纤维制品。随着差别化纤维的发展,PBT作为纤维的使用价值才逐步被人们认识。 PBT纤维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一、具有良好的耐久性、尺寸稳定性和较好的弹性,而且弹性不受湿度的影响。PBT纤维及其制品的手感柔软,吸湿性、耐磨性和纤维卷曲性好,拉伸弹性和压缩弹性极好,其弹性回复率优于涤纶。PBT纤维在干湿态条件下均具有特殊的伸缩性,而且弹性不受周围环境温度变化的影响,价格远低于氨纶纤维。 二、具有良好的染色性能,可用普通分散染料进行常压沸染,而无需载体。染得纤维色泽鲜艳,色牢度及耐氯性优良。 三、具有优良的耐化学药品性、耐光性和耐热性PBT与PET复合纤维具有细而密的立体卷曲、优越的回弹性、手感柔软和优良的染色性能,是理想的仿毛、仿羽绒原料,穿着舒适。由于PBT纤维具有上述一些特点,近年来受到纺织行业的普遍关注,在各个领域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特别适用于制作游泳衣、连袜裤、训练服、体操服、健美服、网球服、舞蹈紧身衣、弹力牛仔服、滑雪裤、长筒袜、医疗上应用的绷带等高弹性纺织品。 PBT纤维的长丝可经变形加工后使用,而短纤维可与其他纤维进行混纺,也可用于包芯纱制作弹力劳动布。还可用于制织仿毛织品。用PBT纤维生产的簇绒地毯,触感酷似羊毛地毯。鬃丝可作牙刷丝等,具有很好的抗倒毛性能。若用PBT纤维制成多孔保温絮片,则具有可洗、柔软、透气、轻薄、舒适等特点,适宜于冬装及被褥填充料。我司常年用PBT 纤维与其他棉型短纤纺弹力包芯纱,包覆纱等,主要有精梳棉/PBT包芯纱,粘胶/PBT包芯纱,腈纶/PBT包芯纱,粘胶/尼龙/PBT包芯纱,腈纶/尼龙/PBT包芯纱,羊毛/粘胶/PBT包

浅议美国反倾销制度与我国企业应对策略

浅议美国反倾销制度与我国企业应对策略 美国倾销法规定:凡进口产在美国市场上以低于公平价值售,即构成倾销,也即用该产品美国市场上的销售价格(即美价格)与供品价值进行比较,大于或等于公平价值即不构倾销,反之则构成倾销。(一)关于倾销确定。美国反倾销法规定国产品在美国的销售价格不应低公平价值,否则就为倾销。在确定否已低于公平价值销时,应以出口价格推定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间进行平比较,其差额即为倾销幅度,然在做出比较前要视不同的况对两者进行适当的整。 1、出口价格确定。出口价格在美国又称为国价格,它是指涉诉被调查产品由口商购买的价格或口商在美国的销售价或在特殊情况下的出口构价格。美国价格可根据不同的具体况由三种方法来确定:第一,购价格,指在美国进口商与国外出口无关系情况下,为将品进口到美国而在进前,从产品的出口方处购买或同购买的产品价格。国外口商可以是出口商、生商或者转售商;第二,出口方销售格,指国外出口商与美国进口存在某种关系的情况,产品进口到美国后由美国进口将产品第一次转售或同意转售给个与出口方无关系的独商人的价格;第三,成价格,此种确定式是在1994年修改以后的反销法将其纳入到法律中以才在实践中采用,其主要针对诸对等贸易等难以确定“售价格”或“购买价格”的情下适用。构成价格的计算方法类似定平时价格时的构成价格。 2、常价值的确定。确定正常价是判断倾销是否成立以及度大小的关键步骤,美国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一被表述为“公平价值”或“国

市场价值”,但新法中已改“正常价值”。美国反倾销根据涉诉产品来自不同经济性质的家,即来自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场经济国家而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正价值确定方法。分别何时采用没有确的规定。 3、价格调整。美国反倾销法律与实践中为量做到公平比较,往往要对初确定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做适的调整,消除影响价格一些不合理因素。这调整包括增加和扣减。 由于美至今仍把我国视为非场经济国家,在确定倾销时要用替代国制度,上述需要调整的用如果发生在中国,则也以替代相关费用作为调整基础。 (二)产损害的确定 1、具体损害的确定美国反倾销法关于销产生的对国内工业造成的具体损可以分为三种: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和实质阻碍某国内工业的新建。 2、倾销救济措施。美国反倾销法规,适用反倾销救济措施须符合三个条件:进口产品构成销、倾销对具体国工业造成了损害以及害与倾销间存在因果关系。具体济措施包括征收反倾销税和中止议。 3、反规避措施。“规避”指出口商或生产商为避开反倾销施而在形式上变换手法实际上仍在进行性质同的商业活动,其主要方法:一是产品化整为零,把零部件运到美或第三国组装;二是改头换,对原产品的外观形态加以改变;三是易地重来,放第三国的子公司生产。为了对付些规避行为,美国在1988年《综合竞争法》中将征收倾销税的范围扩展为:是被征反倾销税产品的零部件,向美国出口零部件,然

锦纶长丝概论

化学纤维长丝加工工艺学-锦纶长丝 概论 1936年,美国杜邦公司的卡卢瑟斯(Carothers)发明了聚酰胺66纤维,这是世界上出现的第一种合成纤维,并于1939年开始工业化生产。1941年,德国法本公司(Farben AG)开始生产聚酰胺6纤维。2007年,世界聚产量为390万吨,其中我国80万吨。 聚酰胺(Poyamide,简称PA )纤维是指纤维大分子主链由酰胺键(CO -NH )连接起来的一类合成纤维。一般聚酰胺纤维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脂肪族聚酰胺纤维,也称为尼龙(Ny -lon),我国称为锦纶;另一类为芳香族聚酰胺纤维,我国称其为芳纶。前者以尼龙6和尼龙66纤维为主,后者以对应和间位芳纶为主(如下图1)。尼龙6和尼龙66纤维主要作为民用和部分工业用途,而芳香族聚酰胺纤维更多地用于军工和航天航空等尖端领域。 聚酰胺6纤维(尼龙6纤维,锦纶6) 脂肪族聚酰胺 聚酰胺66纤维(尼龙66纤维,锦纶66) 其他脂肪族聚酰胺纤维 聚酰胺纤维 聚对苯甲酰对苯二胺纤维(Kevlar,芳纶1414) 芳香族聚酰胺 聚间苯二甲酰苯二胺纤维(Nomex,芳纶1313) 其他芳香族聚酰胺纤维 图1 聚酰胺纤维分类 对于脂肪族聚酰胺纤维来说,由二元胺和二元酸缩聚而得到聚酰胺根据其所含碳原子的个数命名,如尼龙66是含有六个碳原子的己二胺和含有六个碳原子的己二酸缩聚而成的。另一类由ω-氨基酸缩聚或由内酰胺开环聚合而得,根据其单元结构所含碳原子的数目,可得不同品种的聚酰胺,例如,聚酰胺由含六个碳原子的己内酰胺开环聚合而得。其他聚酰胺纤维的命名由此类推。 (1)脂肪聚酰胺分子结构图 尼龙6:[ NH —(CH 2)5—CO ]n 尼龙66:[ NH —(CH 2)6—NHCO —(CH 2)4 —CO ]n (2)芳香族聚酰胺分子结构 聚对苯二甲酰对苯二胺: 聚间苯二甲酰间苯二甲: C C N H N H

中国反倾销统计及分析

中国反倾销统计及分析 中国反倾销统计及分析周灏(武汉科技学院,湖北武汉430073)摘要:反倾销是世界许多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保护国内市场和厂商的做法。本文通过对WTO 的统计数据和我国的相关统计数据的分析,总结和分析了国外对华反倾销以及我国对国外的反倾销两个方面的若干特点。关键词:中国;反倾销;统计;特点中图分类号:C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 - 2154(2006)07 - 0057 - 05 收稿日期:2005 - 12 - 02 作者简介:周灏(1972 - ),男,四川乐山人,武汉科技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一、引言反倾销是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的用于保护国内市场和厂商的做法,该做法已对世界各国和地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各国和地区对反倾销已越来越重视,对它的研究也越来越多和越来越深入。根据统计,自1948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实施至今,全球范围内所发生的反倾销案件有5000 多起,而1990 年以后的十几年,反倾销案件发生异常频繁,比过去41 年都多。1995 年以后WTO 每半年就会公布一次半年度的反倾销统计数据,2005 年5 月19 日,世贸组织反倾销措施委员会公布了2004 年7 月 1 日到12 月31 日的全球反倾销案件最新统计数据。根据WTO 的1995 年 1 月 1 日至2004 年12 月31 日的统计数据进行整理后的统计结果显示,从1995 年至2004 年,全球共有41 个WTO 成员发起了2646 起反倾销调查案件,共有38 个成员实施了1656 起最终反倾销措施,反倾销已对全球的经济贸易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二、国外对华反倾销统计与分析在世界反倾销中,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就是中国。下面是根据WTO 的反倾销的相关统计数据整理后得到的中国遭受的反倾销的统计一览表。表1 中国大陆遭受的反倾销及占世界比重(1995 年—2004 年)年份世界反倾销调查数中国遭受到的反倾销调查数占世界比重(%)世界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数中国被实施的最终反倾销措施数占世界比重(%)1995 157 20 12 . 7 119 26 21 . 8 1996 224 43 19 . 2 90 16 17 . 8 1997 243 33 13 . 6 124 33 26 . 6 1998 256 28 10 . 9 160 24 15 . 0 1999 355 40 11 . 3 184 20 10 . 9 2000 294 43 14 . 6 232 29 12 . 5 2001 364 53 14 . 6 166 30 18 . 1 2002 310 51 16 . 5 212 37 17 . 5 2003 234 53 22 . 6 221 40 18 . 1 2004 209 47 22 . 5 148 42 28 . 4 总计2646 411 15 . 5 1656 297 17 . 9 资料来源:WTO AD Initiations:By Exporting Country From:01 / 01 / 95 To:31 / 12 / 04 WTO AD Measures:By Exporting Country From:01 / 01 / 95 To:31 / 12 / 04 第7 期总第177 期商业经济与管理No. 7 Vol . 177 2006 年7 月BUSINESS ECONOMICS AND ADMINISTRATION Jul . 2006 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成员中,中国名列第1,从1995 年至2004 年共遭受411 起反倾销调查,比排在第2 位的韩国遭受的207 起几乎高出1 倍,比第 3 位的美国的152 起高出1 . 7 倍。被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的成员中,中国仍然名列第1,从1995 年至2004 年被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297 起,比排在第2 位的韩国的118 起高出1 . 5 倍,比第3 位的美国高出2 . 3 倍。而且在WTO 公布的2004 年下半年的反倾销报告中讲到:“中国仍然遭受2004 年下半年遭受到25 起”“从中国出口的商品仍然遭受到最频繁的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91 起反倾销措施中有25 起是针对中国的。” 从1995 年至2004 年,中国遭受的反倾销呈现如下特点:(一)中国面临的反倾销占世界的比重近几年呈上升的趋势图 1 中国面临的反倾销占世界的比重资料来源:WTO AD Initiations:By Exporting Country From:01 / 01 / 95 To:31 / 12 / 04 WTO AD Measures:By Exporting Country From:01 / 01 / 95 To:31 / 12 / 04 我国从1996 年起就成了全世界被反倾销最多的国家。1995 年至2004 年,中国遭受反倾销立案调查的数量同期世界反倾销立案调查总量的15 . 5%,而且图1 显示从1998 年开始,中国遭受的反倾销调查占世界的比重基本上是逐年上升,2004 年为22 . 5%。1995 年至2004 年,中国被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的数量占全世界的17 . 9%;从1999 年开始中国被实施的最终反倾销措施占世界的比重逐年上升,2004 年达到28 . 4%。而在2003 年,我国货物贸易出口位居世界第四位,占世界货物贸易的比重仅为5 . 9% ①,可见我国遭受的反倾销数量占世界比重

欧盟反倾销机制简介

欧盟反倾销机制简介 文章来源:中国欧盟协会 一、欧盟反倾销的组织机构 1、欧盟委员会 欧盟委员会是欧盟的执行机构,也是欧盟的决策中心。在反倾销工作中起关键作用。它负责对反倾销的提案进行调查,初步裁决反倾销的理由是否成立,向部长理事会提出征收最终反倾销税的建议。它直接确定对未加工的煤和钢铁制品的反倾销税率。 反倾销的具体工作由欧盟委员会中的贸易委员会下属的反倾销司来完成。 2、部长理事会 部长理事会是欧盟主要的立法机构,负责制定政策法规和协调各国政策;同时也是主要的决策机构,对欧盟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做出决议。 在反倾销方面的作用是,当诉讼结束时决定是否实行委员会所建议的最终措施(未加工的煤和钢铁制品除外)。理事会采取简单多数的办法做出决议,即目前在15票中至少应取得8票。 3、咨询委员会 咨询委员会由各成员国一名政府代表组成,主席由欧盟委员会一名代表担任,其职责是就欧盟反倾销事务进行内部磋商。对反倾销事务,它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欧盟委员会表明态度,但不能做出对欧盟委员会有约束力的决议。 4、欧洲议会 欧洲议会的法律作用日益扩大并经常参与部长理事会的决策。它虽不直接参与反倾销,但可以提问题。欧盟委员会每年须向其提交一份关于反倾销情况的报告。 二、反倾销程序 倾销通常被认为是低价(便宜的)销售或低于成本价的出口。实际上确认倾销是件十分复杂的事。欧盟现行的反倾销法律依据是1995年12月22日制定,1996年3月6日

生效的理事会第384/96号法规。根据这一法规和以往的实际裁决,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才允许征收反倾销税: 确立倾销。出口到欧盟的商品,其卖价低于标准价值就视为倾销。这个标准价值可以是这种商品在生产国的市场价也可以是所谓的测算标准价(对非市场经济国家)。 对欧盟的经济部门有明显的损害。进口这种商品对欧盟经济部门的主要部分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的威胁,其形式可为市场份额的损失,生产者的价格受到影响以及对生产、销售、利润和生产能力造成压力。 因果关系。有证据表明,在倾销的商品和欧盟经济部门的损害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欧盟的利益。采取的措施不能违背欧盟的整体利益(主要指进口商、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 1、反倾销议案的提出 欧盟任何一个经济部门认为,它受到了来自非欧盟国家的倾销性出口的明显伤害时,可以向欧盟委员会提出正式的书面提案,并附有倾销和损害以及两者之间关系的证据。提案可以由企业自己,也可以由所在的行业协会或经济部门提出。 欧盟委员会审查提案所提供的证据是否充足,以便确定是否正式调查。委员会须在45天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否则,经济部门可向欧洲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在决定是否进行调查之前,委员会要听取由成员国组成的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当咨询委员会认为倾销和损害的证据不充足或提案者在所涉及经济部门没有占到一定份额时(对所涉及的产品至少要占欧盟生产份额的25%)就可以拒绝提案。在计算份额时,与倾销这种产品的出口商有业务联系的欧盟生产者或自己也进口这种产品的欧盟生产者要排除在外。 一旦决定进行正式调查,要在欧盟的公报中公布,将通告所有与此有关的单位和出口国政府。 2、期限 从公布之日起就有严格的时间限定。委员会要在9个月之内根据所澄清的事实公布临时反倾销措施。原则上调查应在正式立案1年之内完成,最长不超过15个月。 3、调查 委员会可以分别调查倾销和损害的情况,也可同时进行。

锦纶6网络弹力丝生产标准

锦纶6网络弹力丝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锦纶6网络弹力丝产品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线密度为78dtex~320dtex(单丝线密度2dtex~5dtex)的半消光圆形截面锦纶6网络弹力丝的品质鉴定和验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50 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 GB/T 3291.1 纺织纺织材料性能和试验术语第1部分:纤维和纱线 GB/T 3291.3 纺织纺织材料性能和试验术语第3部分:通用 GB/T 4146 纺织名词术语(化纤部分) GB/T 6502 合成纤维长丝取样方法 GB/T 6506 合成纤维变形丝卷缩性能试验方法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 GB/T 14343-1993 合成纤维长丝及变形丝线密度试验方法 GB/T 14344-1993 合成纤维长丝及变形丝断裂强力和断裂伸长试验方法 FZ/T 50001 合成纤维网络丝网络度试验方法 FZ/T 50008 锦纶长丝染色均匀度试验方法 FZ/T 54007 锦纶弹力丝 3.术语和定义 网丝 筒子两端的丝条脱离正常卷绕轨迹,在筒子端面呈直线状或网状(网丝长度≤2mm或距筒管表面1cm以内的不计)。 色差 筒子内、外层色泽的差异或整个筒子与标样色泽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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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讲义:反倾销制度 导语:企业法律顾问讲义:反倾销制度,综合法律知识的考点比较多,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重点难点,希望大家在备考的时候要多加研究,多做练习。如果对某个知识点有疑问,可以进入企业法律顾问论坛和大家一起讨论学习。 一、倾销与损害的确定 (一)倾销的确定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我国市场的贸易行为。调查和确定倾销的国家机关是商务部。确定倾销的方法,是对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进行比较。 1.进口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 确定进口产品正常价值的方法,有国内价格比较和替代比较两种。 2.进口产品出口价格的确定方法 有支付价格、首次转让价格和推定价格三种方法。 3.倾销幅度 倾销幅度是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幅度。

(二)损害的确定 ……………… 二、反倾销调查及裁定 (一)调查的发起调查的发起有两种方式:一是依据国内产业的申请;二是依据调查机关的自主立案职权。 (二)调查的进行 调查机关了解情况进行调查的方式,可以有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还可以派出人员到有关国家(地区)进行调查,但有关国家(地区)提出异议的除外。调查的材料是做出裁定的依据。 三、反倾销措施 (一)临时反倾销措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有: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二)价格承诺 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做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 (三)反倾销税

终局裁决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符合公共利益。 四、征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与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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