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55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已於2006年12月21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佈,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11日海关总署令第96号发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

二○○七年一月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為了规范加工贸易单耗(以下简称单耗)管理,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对单耗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第四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备案环节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

第五条单耗管理应当遵循如实申报、据实核销的原则。

第六条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要求海关保密并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的,海关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加工贸易企业不得以保密為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单耗标準

第七条单耗标準是指供通用或者重复使用的加工贸易单位成品耗料量的準则。单耗标準设定最高上限值,其中出口应税成品单耗标準增设最低下限值。

第八条单耗标準由海关根据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耗标準应当以海关公告形式对外发佈。

第十条单耗标準适用於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适用单耗标準。

第十一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单耗标準内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或者单耗申报。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在单耗标準内的,海关按照申报的单耗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申报的单耗超出单耗标準的,海关按照单耗标準的最高上限值或者最低下限值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

第十二条尚未公佈单耗标準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的实际单耗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

第三章申报单耗

第十三条申报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报告单耗的行為。

第十四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

加工贸易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申报单耗的,应当留存成品样品以及相关单证,并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批准的,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在报核前申报单耗。

第十五条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单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加工贸易项下料件和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

(二)加工贸易项下成品的单耗;

(三)加工贸易同一料件有保税和非保税料件的,应当申报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商品名称、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

第十六条下列情况不列入工艺损耗范围:

(一)因突发停电、停水、停气或者其他人為原因造成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

(二)因丢失、破损等原因造成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灭失、损毁或者短少的损耗;

(四)因进口保税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品质、规格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用料量增加的损耗;

(五)因工艺性配料所用的非保税料件所產生的损耗;

(六)加工过程中消耗性材料的损耗。

第十七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採取纸质或者电子资料形式申报单耗。

第十八条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单耗变更或者撤销手续,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保税成品已经申报出口的;

(二)保税成品已经办理深加工结转的;

(三)保税成品已经申请内销的;

(四)海关已经对单耗进行核定的;

(五)海关已经对加工贸易企业立案调查的。

第四章单耗审核

第十九条单耗审核是指海关依据本办法审查核实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与加工实际相符的行為。

第二十条海关為核查单耗的真实性和準确性,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製加工贸易项下料件、成品的样品、影像、图片、图样、品质、成分、规格型号以及加工合同、订单、加工计画、加工报表、成本核算等帐册和资料;

(二)查阅、复製工艺流程图、排料图、工料单、配料表、品质检测标準等能反映成品的技术要求、加工工艺过程以及相应耗料的有关资料;

(三)要求加工贸易企业提供核定单耗的计算方法、计算公式;

(四)对保税料件和成品进行查验或者提取货样进行检验或者化验;

(五)询问加工贸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涉及单耗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六)进入加工贸易企业的货物存放场所、加工场所,检查与单耗有关的货物以及加工情况;

(七)对加工產品的单耗情况进行现场测定,必要时,可以留取样品。

第二十一条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接受加工贸易企业的申报。

第二十二条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单耗的真实性、準确性有疑问的,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质疑通知书》(以下简称《单耗质疑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将质疑理由书面告知加工贸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二十三条加工贸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自收到《单耗质疑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加工贸易企业未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资料、提供的资料不充分或者提供的资料无法确定单耗的,海关应当对单耗进行核定。

第二十五条海关可以单独或者综合使用技术分析、实际测定、成本核算等方法对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进行核定。

第二十六条单耗核定前,加工贸易企业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银行担保,并经海关同意的,可以先行办理加工贸易料件和成品的进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等海关手续;加工贸易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且台账实转金额不低於应缴税款金额的,可以免予提供担保。

第二十七条加工贸易企业对单耗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单耗核定海关的上一级海关提出书面復核申请,上一级海关应当自收到復核申请后45日内作出復核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净耗,是指在加工后,料件通过物理变化或者化学反应存在或者转化到单位成品中的量。

工艺损耗,是指因加工工艺原因,料件在正常加工过程中除净耗外所必需耗用、但不能存在或者转化到成品中的量,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工艺损耗率,是指工艺损耗占所耗用料件的百分比。单耗=净耗/(1-工艺损耗率)。

技术分析方法,是指海关通过对成品的结构、成份、配方、工艺要求等影响单耗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和计算,核定成品单耗的方法。

实际测定方法,是指海关运用称量和计算等方法,对加工过程中单耗进行测定,通过综合分析核定成品单耗的方法。

成本核算方法,是指海关根据会计帐册、加工记录、仓库帐册等原料消耗的统计资料,进行对比和分析,计算核定成品单耗的方法。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11日海关总署令第96号发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解读

海关总署令第9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来,对规范加工贸易单耗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為了适应加工贸易发展形势和海关监管改革的迫切需要,海关总署2007年以155号总署令的形式公佈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与“96号令”相比,新《办法》主要从9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规范了单耗管理的有关定义和术语;

强调了“如实申报,据实核销”的单耗管理原则;

明确了单耗标準以公告形式对外公佈;

明确了单耗标準的执行要求;

规范了企业单耗申报程式、要求,规定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完善了海关单耗审核、质疑程式和方法,审核的权利和义务;

增加了单耗復核的技术救济途径;

取消了要求企业建立单耗资料库的规定,减轻了企业负担;

取消了超出国家单耗标準程式性审批的规定。

一、单耗管理的原则和标準执行的关係

《办法》规定:“单耗管理应当遵循如实申报、据实核销的原则。”这是单耗管理的总原则,即加工贸易企业必须如实申报本企业生產成品的实际单耗,海关则根据企业申报或海关核定的单耗进行核销。

对於有加工贸易单耗标準的商品,企业也要如实申报单耗,如果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在单耗标準内的,海关按照企业申报实际单耗对耗用保税料件进行核销;申报单位成品保税料件的耗用量(单耗×保税料件比例)超出标準限值的,海关按照单耗标準的最高上限值或者最低下限值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超出部分,不予保税,企业可以通过一般贸易进口、国内採购部分料件等方式开展加工贸易。通过标準的刚性管理,能够引导企业提高技术水準、促进產业升级,保障企业间的公平竞争。

二、理解单耗“备案”和“申报”

备案单耗是企业在进行加工贸易备案时,根据合同、生產计画或经验进行单耗资料的备案,反映备案料件和成品数量关係的合理性,便於海关控制保税料件进口的合理数量。备案单耗具有一定的计划性。

申报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报告的单耗,是加工企业根据加工生產实际向海关申报的单耗,这一单耗资料应该真实、準确,也是海关对企业单耗申报进行审核、处理的重要资料。

一般情况下,大多数企业是守法的,企业申报的是实际单耗,符合规定的海关要接受申报;有疑问的,海关与企业通过质疑和磋商,认定单耗;质疑和磋商还不能确定单耗的,通过实际核定确定单耗;从而保证了单耗管理的规范、公平和公正。

通过核查,海关有证据证明企业申报不实或偽报的,企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企业何时进行单耗申报

企业应在备案时明确申报单耗的环节。《办法》规定申报单耗原则是“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对於在备案环节能够确定单耗的,备案和申报可同时进行。

為了适应加工贸易企业“全球行销、快速交货、產品个性化、生產零库存”的形势以及海关监管能力和水準的提高,对於產品和原料的规格品种多、对应关係复杂,同时掺杂非保税料件和内销產品,加工生產的环节多、链条长,单耗关係复杂、数量大,无法按时申报单耗的,《办法》规定,经主管海关批准的,企业可以在报核前申报单耗,但应当留存成品样品以及相关单证,并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提出书面申请。

四、企业如何申报

企业申报单耗时,应填写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单》。在海关对H2000系统维护更新后,企业应採取纸质或电子资料形式申报单耗。

企业申报单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加工贸易项下料件和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

加工贸易项下成品的单耗;如果申报的是净耗,还要申报损耗率,H2000系统自动计算出单耗;若申报的是单耗,根据单耗的计算公式,已经包括了损耗,因此损耗率栏应该為空。

加工贸易同一料件有保税和非保税料件的,应当申报非保料件的比例、商品名称、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在计算单耗或工艺损耗率时,同一料件有保税和非保税的,非保税料件所產生的损耗计入工艺损耗。

工艺损耗,是指因加工工艺原因,料件在正常加工过程中除净耗外所必须耗用、但不能存在或者转化到成品中的量,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不包括人為原因和不可抗力產生的损耗;对於料件和成品在储运过程中產生的损耗,相关行业有损耗标準的,其损耗在行业标準规定内的可计入损耗。

五、企业在出口前等环节申报单耗的意义

除特殊情况外,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向海关申报单耗。由於保税货物还在海关监管过程中,企业和海关在成品单耗认定上出现争议,能够再对成品单耗进行核定,容易準确、高效地解决单耗争议,减轻通过财务核算和盘库确定单耗给企业带来的负担。

六、何种情况下不能进行单耗变更和撤销

下列情况下不能进行单耗变更和撤销:

保税成品已经申报出口的;

保税成品已经办理深加工结转的;

保税成品已经申报内销的;

海关已对单耗进行核定的;

海关已经对加工贸易企业立案调查的。

以上前三种情况下,保税成品已经脱离了海关监管,无法再对成品单耗进行核定;第四种情况下,海关和企业已经对成品单耗进行了确认,企业不能再变更和撤销;第五种情况下,是由於企业的生產经营已出现违规、违法的嫌疑,為保证调查的顺利展开,企业不能再进行变更或撤销。

七、能否在海关单耗核定前先行办理保税货物通关手续

《办法》规定,单耗核定前并经主管海关同意,加工贸易企业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银行担保,可以先行办理加工贸易料件和成品的进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等海关手续;保证金或者提供银行担保金额,按企业申报的单耗,海关对需核定单耗的成品所对应的保税料件应缴税款收取,即只对需要核定单耗的哪一项或几项成品对应的保税料件实施担保,不要求对所有保税料件进行担保。另外加工贸易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且台账实转金额不低於应缴税款金额的,可以免予提供担保。

八、单耗质疑的作用

鉴於加工贸易单耗管理的复杂性、专业性,单耗申报和审核是一项难度较大的工作,因此设定质疑、磋商程式。单耗质疑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一是降低海关在单耗审核时的自由裁量权,规范执法行為;二是引起企业的重视,提高申报品质;三是保证海关单耗审核的科学性、準确性,减少单耗争议;四是保障企业在单耗申报中的申辩权,体现海关执法的公平、公正。

九、单耗争议解决的方式和途径

海关按照《办法》第24条规定对企业单耗进行核定的,应将核定结果书面告知企业。企业对海关核定结果有异议提出復核的,应在收到核定结果5个工作日内,按照《办法》第27条的规定,向做出核定结果的上一级海关(直属海关或海关总署)申请,受理復核的海关自收到復核申请后45日内作出復核决定并将復核结果书面告知企业。

“单耗復核”属於技术救济,增加了企业申诉途径和管道,為企业提供了便利。由於单耗核定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单耗復核由单耗专家参与核定,能够更加客观、全面、準确、快捷地解决争议。

背景资料

一、何谓单耗

《办法》规定:“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根据这一定义,文中所称的“单耗”是指排除了突发停电、停水、停气或者其他人為原因以及不可抗力等异常情况后,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原料的量,对於同一料件中既有保税和非保税料件的,包括非保税料件的耗用量。对於非正常条件下造成的原料耗用,不能作為单耗计算依据向海关申报、备案和核销。这里的量是指品质、数量等,海关只对保税料件进行监管、核销。

二、何谓单耗标準

《办法》规定:“单耗标準是指供通用或者重复使用的加工贸易单位成品耗料量的準则。”一般设定為最高上限值,其中出口应税成品单耗标準增设最低下限值。

由於加工贸易进口原料是保税的,海关依法对保税料件进行监管,依据加工成品的单耗计算保税料件的耗用量,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规定单耗的上限值的作用一是规范海关执法,提高通关效率;二是促进加工企业技术进步,提高管理水準,降低单耗;三是防止企业通过高报单耗节餘保税料件,规避海关监管。

规定下限值的意义是对於出口徵税和涉证的產品,防止加工企业通过低报单耗,多出成品,将非加工贸易成品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规避贸易管制。

单耗标準是由海关总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行业协会负责起草制订,专家委员会审定通过后公佈执行的加工贸易单耗管理準则。单耗标準分為两级:国家单耗标準与关区单耗标準。

单耗标準的制定原则:一是以国家标準、行业标準和该行业加工贸易企业的平均生產水準為基础;二是贯彻国家税收政策、產业政策和外贸政策;三是有利於促进加工贸易企业技术进步和公平竞争;四是便於有效监管。

企业分类管理

企业分类管理 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AA、A、B、C、D 五个管理类别,对有关企业进行评估、分类,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 海关总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一、管理类别的设定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A类管理条件,己适用A类管理回年以上; 2.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 3.通过海关稽查验证,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4.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己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2.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3.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4.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惰事; 5.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 6.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5%以下;

7.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8.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9.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 10.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和相关变更手续; 11.连续1年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理:1.有走私行为的; 2.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且违规次数超过上一年度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1‰的,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彼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3.1年内有2次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4.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惰形之一的,适用D类管理1.有走私罪的; 2.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3.1年内有3次以上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 海关行政处罚的; 4.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未发生C、D类管理类别所列情形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适用B类管理: 1.首次注册登记的; 2.首次注册登记后,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 3.A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并且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4.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聚酯切片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附件1 HDB/SH020-2006 聚酯切片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商品编号:39076011、3907601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以对苯二甲酸(商品编号:29173610)、间苯二甲酸(商品编号:29173900)和乙二醇(商品编号:29053100)为原料生产聚酯切片(商品编号:39076011、39076019)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和商务主管部门对以对苯二甲酸和乙二醇加工聚酯切片的加工贸易企业进行加工贸易单耗审批、备案和核销管理。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以下定义: 单耗: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技术条件下,加工每千克聚酯切片所耗用对苯二甲酸、间苯二甲酸和乙二醇的质量(千克)。 3 单耗标准 3.1 原料品质规格 本单耗标准中的对苯二甲酸应符合行业标准《SH 1612.-1995 工业用精对苯二甲酸》或合同对原料品质的认定。 本单耗标准中的间苯二甲酸应符合合同对原料品质的认定。 本单耗标准中的乙二醇应符合国家标准《GB 4649-1993 工业用乙二醇》或合同对品质的认定。 对苯二甲酸(PTA)熔点应为425摄氏度(在密封管中),升华点为300摄氏度(常压下)。间苯二甲酸(IPA)熔点应为345摄氏度(在密封管中),升华点为330摄氏度(常压下)。乙二醇(EG)熔点为-9--13摄氏度,沸点应为194-197摄氏度,密度为1113克/立方厘米。 3.2 成品品质规格 本单耗标准中的聚酯切片(PET)(瓶级)应符合国家标准《GB 17931-2003 瓶用聚对

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或合同对品质的认定; 本单耗标准中的聚酯切片(PET)(膜级)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7932-1999 膜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或合同对品质的认定。 本单耗标准中的聚酯切片(PET)(纤维级)应符合国家标准《GB/T 14189-1993 纤维级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酯》或合同对品质的认定。 3.3 单耗标准

《海关法》试题 及答案

《海关法》试题精编及答案 一、选择: 1、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公安机构的职责包括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 A ) A 侦查 B 行政拘留 C 决定逮捕 D 提起公诉 2、根据《海关法》规定的设关原则,海关在设关。( C ) A 省政府所在市 B 经济特区 C 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和对外开放口岸 3、新《海关法》确立的国家缉私体制是、统一处理、综合治理。( A ) A 联合缉私 B 协同缉私 C 共同缉私 4、海关对走私犯罪嫌疑人行使扣留权的要件表述错误的是。( D ) A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

B 经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C 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D 特殊情况可延长48小时 5、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海关无权行使的是权力。( C ) A 查阅证件权 B 查问权 C 检查违规嫌疑人身体 D 对走私犯罪嫌疑人的扣留权 6、调查走私案件时,海关可查询涉嫌单位和人员。( C ) A 在保险公司的保金 B 在证券公司的股票 C 金融机构的存款 7、走私犯罪公安机构设置分支机构是。( B ) A 必须设立 B 可以设立 C 不必设立

8、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报关手续,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进行审查。( C ) A 合法性 B 完整性 C 真实性 D 合理性 9、进出口收发货人不享有权利。 ( C ) A 有正当理由经海关同意,可以修改、撤销报关单证 B 经海关同意可以在申报前查看货物 C 不经海关同意可以在申报前查看货物 10、经收发货人申请,经批准,其进出口货物可以免验。 ( B ) A 国务院 B 海关总署 C 国家口岸办 11、超期进口货物海关变卖后,款项依以下顺序分配。( D )

海关法律法规试题

海关法律法规试题 一、单选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稽查条例》的规定,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应当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多少年内保管好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 A.1年 B.2年 C.3年 D.永久 2.下列陈述中,其中一项是错误的,请予以指出。 A.《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发布实施。B.《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由海关总属发布实施。 C.《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实施。 D.《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列》由国务院发布实施。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下列行为中,不属走私罪的行为是: A.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或者转让海关监 管货物的 B. 以暴力抗拒检查走私物品的,数额不大的 C.以牟利、传播为目的,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 D.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进出境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何时缴纳税款。 A.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7日内 B.填发税款缴纳证次日起7日内 C.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10日内 D.填发税款缴纳证次日起10日内 5.某进出口公司经海关实施稽查后,于1998年10月8日收到海关的稽查报告,该公司向海关送交其对稽查报告的书面意见的最后有效期限是: A.1998年10月14日 B.1998年10月23日

C.1998年10月15日 D.1998年11月9日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经营保税货物下列哪组业务,有关记录不真实或者数量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海关处货物、物品等值以下或者应缴税款两倍以下的罚款。 A.收存、交付、加工、装配、核销 B.运输、交付、加工、抵押、转让 C.储存、交付、加工、装配、寄售 D.储存、运输、加工、装配、寄售 7.海关在应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申请人知识产权的,应当自海关扣留凭单送达之日起多长时间内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 A.3日 B.7日 C.10日 D.15日 8.对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偷逃关税的行为,海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还可以并处何种罚款: A.进口货物等值以下 B.偷逃税款一倍以下 C.进口货物价值三倍以下 D.偷逃税款三倍以下 9.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可以: A.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B.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C.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 D.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当关税纳税义务人对海关进出口货物税额的征税、减免税、补税或退税等持有异议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列》的

A类企业申请事项范文

A类企业申请事项 一、申请A类企业管理应具备的条件: 1、注册登记二年以上,并且 (1)连续二年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 (2)连续二年无拖欠海关税款情事; (3)连续二年无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 (4)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签定免验协议后二年内无申报不实记录; 2、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3、有正常的进出口业务; 4、会计制度完善:财务帐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实可信; 5、指定专人负责海关事务; 6、连续二年报关单差错率5%在以下; 7、凡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其仓库管理体制度健全,仓库明细帐目清楚,入库单,出库存单(包括领料单)等实行专门管理,做到帐货相符。 二、进出口收发货人申请A类管理需提交以下资料(三资、民营进出口企业): 1)适用A类管理企业申报表; 2)《企业状况调查表》; 3)东莞市对外经济委员会批准经营的批复(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7)企业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见适用A类管理企业申请表后面)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三、加工企业申请A类管理需提交以下资料(三来一补企业): 1)适用A类管理企业申请表; 2)《企业状况调查表》; 3)广东省对外来料加工特准营业证(复印件); 4)对外加工装配补尝贸易协议备案证明书(复印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企业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详见《适应A类管理企业申请表》后面内容)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注:A类企业评审每季度进行一次,申请A类管理的企业需在每季度第二个月15日前递交申请资料。 四、申请表格(往下翻) 1、申请书 2、管理状况报告 3、自我评估表

聚酯切片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聚酯切片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附件1 HDB/SH020-2006 聚酯切片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商品编号:39076011、3907601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以对苯二甲酸(商品编号: 29173610)、间苯二甲酸(商品编号:29173900)和乙二醇(商品编号:29053100)为原料生产聚 酯切片(商品编号:39076011、39076019)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和商务主管部门对以对苯二甲酸和乙二醇加工聚酯切片的加工贸易企业进行加工贸易单耗审批、备案和核销管理。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以下定义: 单耗: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技术条件下,加工每千克聚酯切片所耗用对苯二甲酸、间苯二甲酸和乙二醇的质量(千克)。 3 单耗标准 3.1 原料品质规格 本单耗标准中的对苯二甲酸应符合行业标准《SH 1612.-1995 工业用精对苯二甲酸》或合同对原料品质的认定。 本单耗标准中的间苯二甲酸应符合合同对原料品质的认定。 本单耗标准中的乙二醇应符合国家标准《GB 4649-1993 工业用乙二醇》或合同对品质

的认定。 对苯二甲酸(PTA)熔点应为425摄氏度(在密封管中),升华点为300摄氏度(常压下)。间苯二甲酸(IPA)熔点应为345摄氏度(在密封管中),升华点为330摄氏度(常压下)。乙二醇 (EG)熔点为-9--13摄氏度,沸点应为194-197摄氏度,密度为1113克/立方厘米。 3.2 成品品质规格 本单耗标准中的聚酯切片(PET)(瓶级)应符合国家标准《GB 17931-2003 瓶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或合同对品质的认定; 本单耗标准中的聚酯切片(PET)(膜级)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7932-1999 膜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或合同对品质的认定。 本单耗标准中的聚酯切片(PET)(纤维级)应符合国家标准《GB/T 14189-1993 纤维级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酯》或合同对品质的认定。 3.3 单耗标准

企业分类管理

企业分类管理办理须知 一.AA类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3000万美元(中西部1000万美元)以上; (三)经海关验证稽查,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四)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AA 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量在2万票(中西部5000票)以上; (三)经海关验证稽查,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四)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报关代理业务情况表》。 3.企业向注册地海关提出申请,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适用AA类管理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四)《适用A类管理决定书》复印件; (五)《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A类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二)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三)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四)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五)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 (六)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 (七)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八)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九)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十)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十一)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等行政管理部门无不良记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A 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二)企业以及所属执业报关员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三)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未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 (四)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五)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等总量在3000票以上; (六)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3%以下; (七)依法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的所有活动; (八)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九)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十)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等行政管理部门无不良记录。 3.企业向注册地海关提出申请,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适用A类管理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海关法》及相关知识讲座要领.

《海关法》及相关知识讲座要领 一、海关法的性质和任务 (一)什么是海关,如何设立 海关的定义:根据《海关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首先是行政机关,是需要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是什么性质的行政管理机关,就是对进出关境(简称进出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 海关的设立:根据《海关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设立的原则:1、海关机构层级关系一般为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三级,垂直设立;2、海关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3、设关原则与行政区划无必然的联系。他属于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设立海关应当经国务院许可。海关总署下辖直属海关,直属海关管理隶属海关,什么是直属海关:根据《海关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是指直接由海关总署领导,负责管理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海关业务的海关。隶属海关,是指由直属海关领导,负责办理具体海关业务的海关。以上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海关事务属于中央事权;2、采取垂直领导体制;3、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二)海关的任务 根据《海关法》第二条的规定,海关依据《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一)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二)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三)查缉走私。(四)编制海关统计。(五)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三)海关的权力及行使原则 海关的权力是指国家为保证海关依法履行职责所给予海关的权力,是一种公共行政职权,具有强制性、执行性、权力和职责统一性。 1、检查权; 2、查阅权 3、查问权 4、查阅、复制权 5、查验权 6、扣留权 7、调查权 8、查询存款、汇款权 9、追缉权 10、配备和使用武器权。 以上权力在海关法第六条有详细的规定,行使上述权力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 2、适当原则 3、依法独立行使的原则 4、依法受到保障原则。 (四)缉私体制和缉私警察的地位

总署197号文件 关于A类、AA类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0月1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盛光祖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企业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管理效能,保障进出口贸易的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的分类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企业的分类管理,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对有关企业进行评估、分类,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 第四条海关总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全国海关实行统一的企业分类标准、程序和管理措施。 海关与企业应当加强合作,开展经常性信息交流和业务联系。 第五条海关总署对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直属海关负责审定、调整本关区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

第二章管理类别的设定 第一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第六条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A类管理条件,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 (三)通过海关稽查验证,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四)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第七条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二)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三)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四)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五)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 (六)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5%以下; (七)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八)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九)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 (十)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十一)连续1年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理: (一)有走私行为的; (二)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且违规次数超过上一年度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1‰的,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

加工贸易--单耗

一、用语含义 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净耗,是指在加工后,料件通过物理变化或者化学反应存在或者转化到单位成品中的量。 工艺损耗,是指因加工工艺原因,料件在正常加工过程中除净耗外所必需耗用、但不能存在或者转化到成品中的量,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工艺损耗率,是指工艺损耗占所耗用料件的百分比。 单耗=净耗/(1-工艺损耗率)。 二、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原则 “如实申报、据实核销”是单耗管理的总原则,即加工贸易企业必须如实申报本企业生产成品的实际单耗,海关则根据企业申报或海关核定的单耗进行核销。 三、申报单耗 申报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报告的单耗,是加工企业根据加工生产实际向海关申报的单耗,这一单耗数据应该真实、准确,也是海关对企业单耗申报进行审核、处理的重要数据。 一般情况: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单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加工贸易项下料件和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 (二)加工贸易项下成品的单耗; (三)加工贸易同一料件有保税和非保税料件的,应当申报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商品名称、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

特殊情况:加工贸易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申报单耗的,应当留存成品样品以及相关单证,并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批准的,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在报核前申报单耗。 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单耗变更或者撤销手续,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保税成品已经申报出口的; (二)保税成品已经办理深加工结转的; (三)保税成品已经申请内销的; (四)海关已经对单耗进行核定的; (五)海关已经对加工贸易企业立案调查的。 四、单耗质疑和磋商 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单耗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的,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质疑通知书》(以下简称《单耗质疑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将质疑理由书面告知加工贸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代理人。 加工贸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自收到《单耗质疑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加工贸易企业未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资料、提供的资料不充分或者提供的资料无法确定单耗的,海关应当对单耗进行核定。 五、单耗复核 加工贸易企业对单耗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单耗核定海关的上一级海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对隶属海关做出的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核定结果5个工作日内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直属海关做出的核定结果有异议的,

海关法

1、判例和学说也可以成为我国海商法的形式,对司法实践有借鉴和指导作用。 2、我国海商法第四章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适用于一切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不仅包括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而且包括沿海货物运输合同。 3、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旅客运输合同、海难救助等章节的规定均不适用于沿海运输中发生的上述活动。 4、船舶是动产,但是常常作为不动产处理。 5、海事法律规范按其形式可以分为: (1)冲突规范;(2)实体法规范;(3)程序法规范;(4)时效规范 6、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船舶不包括下列内容: (1)用于军事目的的船舶;(2)用于政府公务目的的船舶;(3)河船或江船;(4)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 7、船舶作为一个整体,通常包括如下内容: (1)船体、船机;(2)锚和锚链;(3)救生艇、筏;(4)各种索具等 8、下列内容,那些不是我国海商法的形式? (1)与海事、海商有关的我国法律、法规;(2)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海事条约;(3)国际航运惯例;(4)司法判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9、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船舶含义明确不包括下列船舶: (1)20总吨以上的海船;(2)5000吨的远洋运输油轮;(3)军舰(4)远洋实习船舶 10、我国《海商法》关于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消灭应适用的准据法是()。 A、船旗国法 B、船舶所在地法 C、船舶原所有人的住所地法 D、所有权转移合同签订时的船舶所在地法 11、在海商法中,当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同时存在时,其受偿顺序应如何安排?() A、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 B、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 C、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 D、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 12、依据中国海商法,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受偿顺序正确的是:( ) A救助报酬按时间先后顺序受偿B港口规费不足受偿按比例受偿 C港口规费按倒序原则受偿D以上说法均不对 13、某轮船所有人拖欠船员工资,在船只进入某港口时又拖欠港务费,该船舶所有人向银行贷款时办理了抵押该轮的手续并进行了登记,在发生了工资和港务费的债务后,该轮遇难。为救该轮又发生了一笔救助费。下列选项哪些不符合《海商法》的规定?() A、港务费应该排在第一位优先受偿 B、如该船舶所有人将该轮转让,则上述优先权消失 C、发生在船员工资项之后的救助费应在船员工资之前受偿 D、船舶灭失,则船舶优先权消灭 14、在开航前,如果船长因故不能承担船长的职责,船舶不能开航。 15、有引航员在船时,船长不得再驾驶船舶,一切听引航员指挥。 16、我国《海商法》中规定的承运人运送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是(): A.接收到交付 B.装船至卸船 C. 登船至离船 D. 仓库至仓库 17、依据中国海商法,关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主要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是:()A提供绝对适航的船舶B妥善地和谨慎地管理货物 C船舶不得进行绕航D以上均不对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全文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全 文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制定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出口退税支持外贸发展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相关出口税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税机关应按照风险可控、放管服结合、利于遵从、便于办税的原则,对出口退(免)税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

理。 第三条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工作。 具有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国家税务局负责评定所辖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 第二章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标准 第五条一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 (一)生产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的生产能力与上一年度申报出口退(免)税规模相匹配。 2.近3年(含评定当年,下同)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3.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二)外贸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

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60%。 3.持续经营5年以上(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新设立企业的情况除外)。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6.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7.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单耗标准

附件1 HDB/FZ012-2005 未漂白纯棉坯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商品编号5208110010、5208110020、5208110030、5208110040、5208110050、5208110060、52 08110070、5208120010、5208120020、5208120030、5208120040、5208120050、52081300、5208190010、5208190020、5208190030、5208190090、5209110010、5209110020、5209110030、52091200、5209190010、5209190020、5209190030、5209190090)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以纯棉纱线(商品编号52051100、52051200、52051300、52051400、52051500、52052100、52052200、52052300、52052400、52052600、52052700、52052800、52053100、52053200、52053300、52053400、52053500、52054100、52054200、52054300、52054400、52054600、52054700、52054800)为原料加工生产未漂白纯棉坯布(商品编号5208110010、5208110020、5208110030、5208110040、5208110050、5208110060、5208110070、5208120010、5208120020、5208120030、5208120040、5208120050、52081300、5208190010、5208190020、5208190030、5208190090、5209110010、5209110020、5209110030、52091200、5209190010、5209190020、5209190030、5209190090)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和商务管理部门对以纯棉纱线加工未漂白纯棉坯布的加工贸易企业进行加工贸易单耗审批、备案和核销管理。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以下定义: 单耗: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千克)未漂白纯棉坯布(包括深加工结转的半成品)所耗用的纯棉纱线的数量(千克)。 净耗:指加工生产中物化在单位(千克)未漂白纯棉坯布(包括深加工结转的半成品)中的纯棉纱线的数量(千克)。 工艺损耗:指因加工生产工艺要求,在生产过程中所必需耗用,且不能完全物化在

石材产品板材异型材加工贸易单耗标准Eort精编

石材产品板材异型材加 工贸易单耗标准E o r t 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HDB/JC001-2000 石材产品(板材、异型材)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商品编号:、、68029) --(大理石荒料、花岗石荒料、毛光板部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以大理石荒料、花岗石荒料(商品编号:、、、)或大理石、花岗石毛边大板(商品编号:68022)为原料加工生产石材板材、异型材等产品(商品编号:、、68029),包括各种不同厚度规格的板材(含拼花图案类板材)、各种不同形状和规格的异型材(含花线、 墓碑、园林雕刻品、文具、卫生洁具、艺术雕刻品)的加 工贸易单耗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从事石材加工 贸易的企业进行石材产品生产的大理石荒料、花岗石荒料 或大理石、花岗石毛边大板单耗审批、备案和核销管理。

2定义 石材产品单耗: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每单位重量(kg)板材或异型材所耗用的原料重量(kg)或加工1㎡板材或1m3异型材所耗用的原料体积(m3)。(包括工艺损耗) 3单耗标准 原料品质要求 本标准对原料(大理石荒料、花岗石荒料)品质要求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标准(JC202--92,JC204--92)及合同对原料品质的认定。 成品品质要求

本标准对成品品质要求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标准(JC79--92,JC205--92)或国际行业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对成品品质的认定. 单耗标准

HDB/JC001--2000 石材产品(板材、异型材)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编制说明1.任务来源 为加强加工贸易单耗管理,规范和完善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单耗审批、备案、核销,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加工贸易管理的政策措施,打击伪报单耗的不法行为,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定工作联络小组工作计划,制定石材产品(板材、异型材)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建材工业局外事司委托中国石材工业协会负责起草制定。由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国家经贸委经运司和国家建材工业局组织相关工业协会及企业的工艺、技术专家和有关海关加工贸易保税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定。 2. 制定单耗标准的原则

海关对企业分类

B类企业是正常普通的企业。 海关对适用B类管理企业实行常规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规定,海关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报关情况、遵守海关法律法规情况等,设置A、B、C、D四个管理类别,对企业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向主管海关申请并经海关审核确定的,海关实施A类管理,其中年进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或出口总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公司和自营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机电产品自营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可予以优先考虑。 (一)注册登记二年以上,并且(1)连续6个月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注)(2)连续二年无拖欠海关税款情事;(3)连续二年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4)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签定免验协议后二年内无申报不实记录; (二)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三)有正常的进出口业务; (四)会计制度完善:财务帐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实可信; (五)指定专人负责海关事务; (六)连续二年报关单差错率在5%以下;

(七)凡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其仓库管理制度健全,仓库明细帐目清楚,入库单、出库单(包括领料单)等实行专门管理,做到帐货相符。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实施C类管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违规行为,或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50万元人民币的; (二)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帐册管理混乱,帐簿、资料不能真实、有效地反映进出口业务情况的; (四)遗失重要业务单证或拒绝提供有关帐簿、资料,致使海关无法监管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的; (六)一年内报关单差错率在10%以上的; (七)出借企业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的;(八)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被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行政处罚的。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实施D类管理: (一)二年内走私偷逃应缴税款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多次走私应累计);

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企业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管理效能,保障进出口贸易的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的分类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企业的分类管理,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对有关企业进行评估、分类,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 第四条海关总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 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全国海关实行统一的企业分类标准、程序和管理措施。 海关与企业应当加强合作,开展经常性信息交流和业务联系。 第五条海关总署对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直属海关负责审定、调整本关区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 第二章管理类别的设定 第一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第六条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A类管理条件,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 (三)通过海关稽查验证,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四)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第七条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二)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三)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四)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五)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 (六)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5%以下; (七)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八)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九)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

海关法练习题

练习题 一、单选题 1.下列关于海关的说法,正确的是: A.关境就是国境,是世界海关通用的一个概念 B.我国关境是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 C.目前我国尚未存在法律已明确的单独关境 D.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 2.下列不属于《海关法》明确规定的海关执法任务的是哪一项? A.查缉走私B.编制海关统计C.流通领域的商品监管D.办理其他海关业务3.下列关于海关监管货物的监管期限错误的是: A.一般进口货物自进境起至结关放行止 B.一般出口货物自申报起至出境止 C.过运、转运、通运货物自进境起至出境止 D.保税货物自进境起至监管年限期满止 4.关于进出口货物的申报,错误的是: A.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 B.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四十八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C.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方可修改或者撤销 D.需要依法检疫的货物,应当在检疫合格后提取货样 5.有关保税货物监管的规定,错误的是: A.保税是指对应进口商品在海关事务担保制度下暂不征税进口,在海关监管下存放或加工,并在规定期限内复出境或转办其他海关手续 B.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按保税状态实施监管的进口货物 C.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经海关批准,办理注册手续 D.保税货物可以自由进出保税场所,无须办理手续,但必须接受海关监管 6.有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的规定,错误的是: A.“加工贸易”是指企业进口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简称“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装配为半成品或成品再返销出口的一种对外贸易方式 B.“来料加工装配贸易”又叫“进料加工贸易”,是“加工贸易”的一种重要形式 C.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加工贸易合同向海关备案 D.《海关法》对加工贸易的监管规定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海关备案;单耗核定;出口核销;内销补税补证 7.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交验以下单证:A.进出口许可证和有关单证B.进出口许可证件 C.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D.有关单证 8.海关接受申报后,未经海关同意,报关单证及其内容: A.只能修改,不能撤消B.不能修改,只能撤消 C.可以修改也可以撤消D.不得修改或者撤消 9.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海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实施监管,具体监管办法由()制定?

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单

附件9 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单 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向贵关(处)申报我公司(工厂)手册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所耗用的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情况,详见附件《加工贸易出口成品单耗申报表》。 我公司声明所申报数据真实无讹并承担法律责任。在生产过程中的实际成品单耗发生变化及新增出口成品时,我司将及时向贵关变更和申报。 其他有关情况说明: 附: 加工贸易出口成品单耗申报表 申报单位: (签章)申报日期: 加工贸易出口成品单耗申报表 出口成品基本情况 规范名称 规格型号其他俗称 商品编码 单位成品耗料情况 原材料序号计量单位耗料净耗工艺损耗单耗名称单 商品编码规格型号位(背面) 申报说明:

1.单耗: 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所耗用的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2.净耗: 是指加工生产中物化在单位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中的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 3.工艺损耗是指因加工生产工艺要求,在生产过程中除净耗外所必需耗用,且不能完全物化在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中的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 下列情况不列入工艺损耗范围: (1)因生产过程中突发停电、停水、停汽或人为原因等造成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 (2)对加工贸易企业未经加工或组装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在运输移动和仓储放置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损耗(遗洒、蒸发、挥发、沾罐、沾管、挂壁、挂仓等); (3)因失窃、丢失、破损等原因造成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 (4)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引起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毁、灭失或短少等损耗; (5)因进口保税料件或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品质、数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约定,以致造成加工用料增加或成品短少的损耗; (6)加工生产过程中被检测出的不合格进口保税料件,以及因工艺性配料所用的非进口料件所产生的损耗; (7)加工生产过程中完全不物化在成品中的消耗性材料的损耗; (8)经海关认定,其他不属于工艺损耗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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