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论文

法律基础论文

学号:12452406028

班级:网络12秋

姓名:唐旭

摘要: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完善,“严禁体罚”的呼声越来越高,当今教师谈“罚”色变,那么究竟应不应该对学生进行惩罚呢?怎么惩罚才是“合法惩罚”?本文从惩罚在教育中的重要性、惩罚与体罚的区别、教育先进国家的合法“体罚”、我国法律规定下惩罚在教学中的应用四方面进行论述,论证了教育惩罚该如何合法运用的问题,得出了把握好惩罚的度,便可以科学、依法执教的结论

关键词:教育惩罚体罚合法

当今教育,发展成为了高度“以人为本”①的教育,这当然是一种可喜的教育蜕变。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章第三十七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等的法条的出现,却使众多教师谈“罚”色变,那么在教育过程中教师该热和正确依法进行合理的教育惩罚呢?

中国历来就有“不打不成器”、“棒下出孝子”的说法;西方谚语亦有“spare the rod, spoil the child”(省了棍子,惯了孩子)。难道古人的智慧结晶真的就被现代教育一口否决了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惩罚的理念应用于教育中应与教育的基本理念保持一致,即要为教育而惩罚,要为促进学生健康、积极、全面发展而实施惩罚。②这就需要我们教育工作者把握好一个“度”,在依法执教的同时,不与教育中的“惩罚”相违背。下面我就将从惩罚在教育中的重要性、惩罚与体罚的区别、教育先进国家的合法“体罚”、我国法律规定下惩罚在教学中的应用四个方面进行论述教育中如何适度惩罚。

1.惩罚在教育中的重要性

1.1教育家对于惩罚的态度

心理学上一般认为惩罚是指反应后出现的能够抑制那一反应的事物。学习心理学的研究表明,惩罚会使机体产生对罚的恐惧,从而可抑制人或动物去进行那些会带来惩罚的活动。

③有需要的时候就应当利用责备或惩罚,斥责或鞭挞。这种惩罚永远应该当场执行,使邪恶刚一出现就可以受到遏抑,或尽可能连根拔除。④而《教育大辞典》将惩罚教育界定为“对个体或集体的不良行为给予否定或批评处分,旨在制止某种行为的发生,与奖励相对,为学校德育采取的一种教育方法,有利于学生分辨是非善恶、削弱受罚行为动机、达到改正的目的,也有利于维护校规校纪。”⑤

可见,惩罚对于教育来说是多么的重要。在教育工作中,惩罚是非常必要的手段,适度的惩罚既可以使学生的不良行为消退又可以给其他同学以警示。处在身心发展不够完善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更应该以惩罚的手段让他们明确自己的是非观,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

1.2 惩罚在教学过程中的成功尝试

有很多教师也都在实践中都利用“惩罚”进行了一次又一次的成功教育。例如下治二小段素芳说:当我第一次走进教室上课,我就一直发现一个小男生小动作多。一节课40分钟,他大部分时间注意力都不集中,不是手里拿着笔在转,就是头埋得很低,眼睛时不时地往教室外边看,或者转进桌斗里不知在翻什么,任凭你怎样目光暗示都无动于衷。这样下去肯定不行。经过两周的接触,我发觉其实他是一个很聪明的学生。就是上课的时候小动作太多,并且不注意听讲。我想了想应该从他的学习习惯上入手。

机会来了。上周三早读,我象往常一样走进教室,发现他又在转笔。我轻轻地走到他旁边,我用我的手轻轻地握住了他的手,眼睛直视着他的眼睛。他这时不好意思地低下了头。眼睛赶紧看着书上的单词读起来。到检查的时候,他坐得比以前都端正。在叫了几个学生之后,我喊起了他。他不好意思地站起来,战战兢兢地回答着,但说对了。我表扬了他,说他非常聪明,如果好好学习,绝对能成为班内的优秀学生。他的双颊绯红,同时眼睛里也放出兴奋的光彩。

可见一次小小的惩罚虽然给学生带来了暂时的羞愧感,但是正是这种羞愧感以及老师流露出的轻轻责备才使他真正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而后进行自我的改正。因此,教育中的惩罚对于教育本身是有促进作用的。

1.3 惩罚在教学过程中的必要性

此外,惩罚也是一种教学方法,完美的事物事不存在的,没有惩罚的教育也就不是一个完整的教育过程。在需要惩罚这种手段进行教育的时候,教师在把握好“度”的基础上,就应该落实这种手段,使教育更加行之有效的进行。

综上所述,惩罚是教育过程中必要的手段,因此,我们的教育不能把法律上的内容理解得太过极端,从而进行着违背教育的傀儡式教学。作为教育工作者我们应该在守法的基础上按部就班的进行教育中的每个环节。

2.惩罚与体罚的区别

班杜拉认为,观察学习是人类学习的一种重要方式,教师或家长惩罚学生很容易给学生提供一种攻击性行为的习得模式,因此,惩罚是一把极易产生负作用的“双刃剑”。在实践

中,如果使用不当,很可能使学生变得更具有破坏性和侵略性,并更加充满敌意。所以在实施惩罚的过程中一定要始终采取慎罚的态度,把惩罚控制在恰当合理的范围和量度之中。⑥那么,惩罚和体罚的具体区别在哪里呢?

2.1惩罚

惩罚是对过错行为的处罚和制裁,是人们为了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对违反法律和规范的行为采取的手段。⑦而教育中的惩罚除了维护教育的权威以外更重要的则是以教育学生为最终目的。

教育中适当的惩罚是对学生的教育有着促进作用的,例如陶行知先生在教学中就巧妙地处理过这样一件事。考完试之后,一个孩子拿着自己的试卷要求陶先生将“99”改成“100”。陶先生仔细看了一遍试卷后,什么话也没有说,将“99”改成“100”,只不过随手在一个字上点了一个小红点。许多年过去了,那个孩子还时常回忆起这件事,并总爱说一句话,那个小红点点到了我的心里去,它教会我怎样诚实做人。原来陶先生点点的那个字是被那个孩子改过的。

可见,教育中的惩罚是帮助学生认识错误和改正错误的过程,最终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而且教育部印发的文件中明确表示: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四章第十六条),由此可见,教育中的适当惩罚是被法律所允许的。

2.2体罚

台湾人本基金会对体罚的定义:经由制造身体上的痛苦,或经由控制身体,造成心理上的痛苦,所为之惩罚。兹分五点说明如下:

a. 体罚必须是惩罚,不为惩罚而实施的,不是体罚,如体育课时跑步热身、定期段考等。

b. 体罚必须诉诸身体,不诉诸身体的惩罚,不是体罚,如语言羞辱、罚款等。

c. 体罚必须造成身体或心理的痛苦,不造这两种痛苦的惩罚,不是体罚,较近於犯错的宣告,如私下罚站两分钟。但「痛苦」之有无,应考量罚则本身的合理性、受罚者的身心状况、施罚者的执行态度等,例如明知学生脚伤,却罚他站两分钟,是体罚。

d. 未造成身体痛苦,但造成心理痛苦,又系藉由控制身体而行之者,是体罚,如强迫学生当众罚站两分钟等。

e. 身体上的痛苦不以痛楚为限,所有生理感官上的不舒适均是,如以强迫憋尿、强行搔痒、强迫看色情片、强吻等处罚,都是体罚。

可见,“体罚”是相对于“惩罚”而言的,以给学生造成伤害为结果的活动。因此我国

相关法律也对此做出了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章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中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许多案件中也不乏教师由于体罚学生而最终走上法庭的例子:去年8月2日,被害人姚某(男,14岁)在父母带领下,参加某青少年培训基地组织的徒步夏令营活动。8月3日,姚某等53名学员在教官带领下从宜昌城区出发,准备步行到当阳市某青少年活动中心。行进途中,姚某因体力不支跟不上队伍,多次遭到校长张杨勇及教官朱某、陈某、王某、汪某等人殴打体罚。8月4日晚到达目的地,姚某再次被教官罚站和殴打,导致其睡前神志不清,开始说胡话。次日6时许,姚某躺在床上,脸色苍白、头冒虚汗,大小便失禁。张杨勇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抢救,8时许,姚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姚某因全身体表多发性软组织损伤,致挤压综合症而死于急性肾功能衰竭。

宣判的最终结果,8名被告人因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2年6个月至13年6个月有期徒刑,其中校长张杨勇获刑最重。

由此可见,作为教师,“体罚”不仅是从情理上所不允许的,更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不以教育为目的的盲目惩罚是不允许的,而过分的体罚,没有尺度的体罚最终造成了人身伤亡是要付法律责任的,作为当代的教师我们一定要懂得在法律规定内进行自己的工作。

综上所述,“惩罚”与“体罚”是两个不同层次的概念,在教师分别做这两种活动的时候出发点不同,目的不同,结果也是不同的。因此,会运用“惩罚”这一教学过程,掌握好这两者的区别也是十分重要的。

3.教育先进国家的合法“体罚”

在许多教育先进的国家都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不准体罚学生,甚至在这些国家的法律中还有允许体罚的法条出现。

例如,联邦政府先后出台1981 年“教师保护法”、2002 年“联邦中小学教育法”,承认教师、校长、教育机构等有权为了维持秩序而采取合理的体罚。只要不属于鲁莽行使或者涉及刑事不法,体罚行为就合法、免责。⑧在韩国,2002年6月26日教育人力资源部公布《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规定教师可以对违纪学生作出体罚。但它同时规定了实施体罚的详细程

序:(1)实施体罚之前要向学生讲清理由;(2)实施体罚前对学生的身体、精神状态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延期进行体罚;(3)学生可提出以校内义务劳动来代替体罚;(4)体罚必须在有校监和生活指导教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日本二战后一直禁止学校对学生施行体罚,要求学校推行“宽松教育”。禁令让教师觉得“绑手绑脚”。日本对体罚的规定比较严格,如将课堂上喧哗的学生逐出教室就算“体罚”。

据日本文部省统计,2004年由小学生制造的校内暴力事件多达1890件,比上次调查增加了18.1%。更令人不安的是,不仅小学生之间的暴力事件有所增加,小学生对老师实施暴力的事件也多达336起,比上次调查增加了32%。

鉴于这种状况,2007年年初,日本政府教育改革会议向时任首相安倍晋三提出了一份容许学校施行体罚建议报告,安倍对建议内容大表支持。

⑨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许多教育比较先进的国家,法律对于“体罚”的规定却是如此的宽容,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惩罚”在教育实践中似乎并不是一件可怕的事情,反而,在允许体罚的国家中,这种教育方法还是受到普遍认同的。

4. 我国法律规定下惩罚在教学中的应用

在我国,法律实际上也不是完全否决“惩罚”在教育中的作用的,例如: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四章第十六条)。这就赋予了教师一定的权利,如果教师能够不过度的使用,法律也是支持的。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九条)

事实上,教师适度惩罚学生还是有法可依的。只是作为教师,我们需要把握好度,把握好惩罚的目的,方法以及结果。这就需要老师们开动脑筋用智慧达到教育的目的。例如我们可以利用“取消奖赏”“变惩罚为动力”等的不痛不痒的方法进行无形中的惩罚。

小学英语老师王秀华就有着这样的经历,她说:我在课上每次都给好的学生奖励自制的“美元”,但有一位同学总是很不专心,一次上课玩了一节课的小玩具,我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没收了小玩具。到下课的时候,我对班里同学说:“以后没收的东西在班内拍卖,谁出的美元高,就卖给谁,这次的玩具起拍价5美元。”学生当堂都高兴的跳起来,但是我申明

给这个同学一次机会,就是本周内他要是可以拿5美元来换,那玩具还是换给他,本周内他要是拿不出5美元来换,那下周就开始拍卖喽!下课后这位同学来问我是不是5美元,是不是本周内,反复问了几次,问完后还自己在那盘算这星期还剩几节英语课,要被表扬几次才行,还有一次作业,得认真做才行。

这位老师就向我们展现出了她完美的智慧,而我们今后需要的就是这样的惩罚,不会给学生带来伤害的同时还会让学生“变惩罚为动力”,在课堂表现的更加出色。

其实,只要我们的目的是对学生进行教育,运用的方法不伤害学生身体以及心灵并且行之有效,最终的结果让学生改正了错误,最终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如果这样运用“惩罚”,既让学生受到了教育,又让老师有了可依的法律,那么我们的教育便是成功的,我们的教育便是科学执教,“依法执教”。

①胡锦涛.胡锦涛在中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R].北京:人民大会堂,2007.

②尹曦.谈涂尔干教师权威下的惩罚观及其意义[J].教书育人,2011,2011年27期:36-37.

③车文博.心理咨询大百科全书[M].杭州: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第635页.

④夸美纽斯.大教学论[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9:169.

⑤顾明远.教育大辞典(上)[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7,176.

⑥傅维利.论教育中的惩罚[J].教育研究,2007(10).

⑦宋晓东.论教师惩罚学生的底线[J].教育与管理,2010,20:30.

⑧吴亮.论美国教师的体罚权及其法律监督[J].比较教育研究,2011,254:65-66.

⑨张亚庆.各国学校体罚一览:美国21个州法律允许体罚[EB/OL].https://www.360docs.net/doc/d89163792.html,/news/content/2009-08/27/content_4426484_2.htm,2009-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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