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的意义和应该注意的问题

竞业限制的意义和应该注意的问题
竞业限制的意义和应该注意的问题

题号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总分得分

评卷教师

竞业限制的意义和应该注意的问题

摘要: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各企业间人才的争夺也日趋激烈和白热化。一些企业纷纷以高薪、住房、职务等优厚待遇,从竞争对手处挖走人才。为此,如何以现行法律为依据,正确分辩和应对企业间的人才竞争,这个问题成为当人力资源管理关注的话题之一。

案例:

某企业技术总监黄某因在工作上与总经理发生矛盾,带着企业的商业秘密“跳槽”到了一家日本公司。日本公司利用黄某从原企业带过来的商业秘密,搞出了新产品,并获得了相当可观的利润。而黄某原所在企业因商业秘密被黄某泄露,核心技术失去了新颖性,从此产品滞销,企业的经营状况每况愈下。无奈,

该企业不得不把黄某诉诸法律。目前,商业秘密纠纷主要表现为员工带走原企业的商业秘密后,来到另外的一家企业,利用原企业的商业秘密,开展不正当竞争。诸如与上述案例相类似的现象,在相当一些企业中都出现过。

一、何谓竞业限制

由于企业部分员工常常对企业的经营和技术情况了如指掌,员工在跳槽后也往往选择与其以前形成的业务特长相同或者近似的业务。一旦在跳槽后从事这些职业,不但易于成为原就职企业强劲的竞争对手,而且由于自身的便利和业务的需要,往往会情不自禁地使用原企业的商业秘密,为防止出现这种局面,企业开始采取与员工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的办法,以保护企业的竞争利益和商业秘密。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二、竞业限制的有关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关于企业员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

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单位可与行政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约定竞业限制。凡有这种约定的,单位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单位为执行国家有关科技人员的政策,受到显失公平待遇以及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或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终止。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3年。”“单位可以在劳动聘任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期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了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时,确定侵权人的赔偿项目;第二款规定了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五、六条关于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的含义,是指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刑法》规定:“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起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165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公司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合伙企业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可以看出,关于对从业限制的问题,一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即法定的,通常称为竞业禁止;二是法律法规允许当事人约定的,通常称为竞业限制。

另外,还可以看出,以上的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都不尽一致,在实践中各地操作不一,存在很多争议和值得探讨的地方。本文仅就竞业限制问题做一探讨。

三、关于竞业限制的几个问题

1、劳动者的禁止劝诱离职义务。劳动者离职后不得诱使其他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离职。

2、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竞业限制约定的形式。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既可以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知识产权的归属协议中做为其中的条款予以约定,也可以单独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4、竞业限制的主体问题。为了既不不合理地限制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又不使用人单位额外增加不必要的成本,用人单位应当只选择那些接触、了解或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按以下标准确定: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5、限制范围问题。1、时间限制,原则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不超过两年。但用人单位认为有必要、经与劳动者协商,也可以超过两年,两年后,如用人单位拒绝发放补偿金,或者劳动者拒绝领取补偿金,则视为竞业限制协议解除或终止;如用人单位继续发放、劳动者也继续领取,则视为双方认可,该协议继续有效。

2、地域限制:能够与原企业形成竞争关系的区域。

3、业务限制:与原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形式上,无论劳动者是自营还是受雇于其他竞争对手(不论任什么职务)。

6、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1、经济补偿数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双方协商。2、补偿方法,应事先约定事后补偿。3、用人单位未按约支付经济补偿,或者劳动者未领取补偿金的,竞业限制条款是否失效,要看具体情况而定。用人单位没有按照约定发放补偿金,并不必然导致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因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这种情况只是用人单位的违约行为,不能说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违约了,合同就无效了,另一方可以追究该违约行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如是用人单位拒绝给付,经要求后又明确拒绝,则竞业限制无效;如员工故意不受领、不要求,或要求后不受领,则竞业限制仍有效。

7、关于劳动者违约的问题。违约金的数额法律亦未明确规定,由双方协商。劳动者违约应承担的责任:返还补偿金、支付违约金、赔偿实际损失、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8、协议履行的保证问题。如何有效保证竞业限制协议的履行,关键如何保证、如何证明,如何相信劳动者确实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是该协议签订全部意义之所在。如单位能够提供如下证据则证明该被限制员工与竞争单位存在雇佣关系:员工向竞争单位进行报销的发票;员工印着的竞争单位的名片;竞争单位的员工的证词证明该被限制者在该竞争单位工作。而员工如能提供下列证据则证明其与竞争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与另一家非竞争单位的劳动合同;另一家非竞争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等。

9、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否影响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谁要求解除、以及是否合法解除是否有影响?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应该说对竞业限制的效力问题没有疑义。但如果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竞业限制条款是否还继续有效?笔者认为,还是有效的,因为,竞业限制协议的生效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为条件的,而不问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原因

是什么。另外一个问题,对于在单位干了多长时间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可以约定竞业限制?如是在试用期内就解除了呢?这就需要用人单位自行掌握了,如同确定主体范围问题。

10、竞业限制约定的生效时间。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该条款或协议开始生效。但是,同时,该条款或协议的效力当然及于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不同的是,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该限制是劳动者当然应负的合同义务,劳动者从用人单位领取工资,用人单位不存在另发给劳动者补偿金的问题。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则应发给劳动者补偿金。

一个企业如果正确采用了竞业限制的措施,一旦有人违反了,企业可以依法追究对方违约责任。另外还可以通过两种法律手段保护受损者的利益,一是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起诉个人;二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起诉侵权的企业。

保密与竞业限制制度

保密与竞业限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四条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职员实行奖励。 第二章保密范围 第五条公司商业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 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 公司尚未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3) 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主要会议记录。 (4) 财务部门的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5) 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6) 理财顾问部所掌握的热线号码和客户资源、资料。 (7) 理财顾问部所知悉的客户情况,包括客户资料、持股情况、理财规划具体内容、持有投资品种、操作记录等。

(8) 理财顾问部及投资管理部的研究成果在一定时限内需要保密。 (9) 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第三章保密措施 第六条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总经理、常务副总或部门负责人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相应部门负责保密。 第七条对于保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 未经总经理、常务副总或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 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 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八条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发、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九条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第十条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1) 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竞业限制管理办法.doc

竞业限制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加强对竞业限制岗位的管理,明确公司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 3 管理机构及职责 3.1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制(修)订,负责公司高管、各经营单元管理团队及公司直属部门竞业限制岗位的认定和管理。 3.2 各经营单元人力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本单元竞业限制管理实施细则的制(修)订,负责本单位除管理团队以外的竞业限制岗位的认定和管理。 3.3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竞业限制补偿费的给付;督察部门负责对竞业限制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竞业限制管理的相关法务工作。 4 内容 4.1 竞业限制的定义 竞业限制:是指经公司认定的竞业限制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不得在生产与公司同类产品、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或与公司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或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 4.2 竞业限制人员的认定 4.2.1竞业限制人员的拟认定范围 ①公司高管人员、经营单元管理团队成员; ②掌握公司核心机密、重要客户资源、社会公关资源等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 ③从事技术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二级主管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务的技术人员; ④其他经公司认定需进行竞业限制的人员。 4.2.2竞业限制人员的认定流程 ①申报: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并说明具体理由,提交人力资源管理机构; ②评审:人力资源管理机构组织申报人员所在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干部管理部门、督察部门和2009-5-25发布 2011-06-30修订发布 2011-06-30实施

风险管理部门等相关人员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审; ③审批:公司高管人员、经营单元管理团队成员及公司直属部门竞业限制人员报CEO批准,经营 单元的竞业限制人员(除管理团队成员以外)由经营单元第一负责人批准。 4.2.3 竞业限制人员每年申报认定一次,已认定的竞业限制人员不再重新申报认定。 4.3 竞业限制协议的订立 经批准认定为竞业限制的人员,由人力资源管理机构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见附件一)。 4.4 竞业限制协议的履行 4.4.1 竞业限制期限 竞业限制期限为:自竞业限制人员离职之日起两年。 4.4.2 竞业限制补偿费标准 ①营销和售后提成类人员 竞业限制补偿费月标准为:竞业限制人员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不含司龄工资、业绩提成等,不足十二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的100%,且最高不超过3000元; ②非营销和售后提成类人员(不包括高管、协议人员) 竞业限制补偿费月标准为:竞业限制人员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指:月平均薪级工资,不包含司龄工资、绩效激励等,不足十二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的20%,且最高不超过3000元; ③高管、非营销和售后提成类协议人员 竞业限制补偿费月标准为:竞业限制人员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不足十二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的20%,且最高不超过5000元; 4.4.3竞业限制补偿费审批 ①竞业限制补偿费审批流程:竞业限制人员离职时,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填写《竞业限制补偿费审批单》(见附件二),确认其竞业限制期限,计算竞业限制补偿费→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三级机构及以上负责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或经营单元第一负责人批准→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员工开具《竞业限制补偿费审批确认通知单》(见附件三)。 ②如员工已纳入竞业限制,但出现员工入职时间较短(3个月以内)、掌握的公司信息或技术不会对公司造成损失等情形,离职时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不进行竞业限制,公司与其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自行终止。 ③竞业限制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公司不进行竞业限制,公司与其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终止。

最新员工竞业限制协议范本

最新员工竞业限制协议范本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员工): 鉴于: 乙方已同甲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为甲方员工,因工作需要,在职或服务期间乙方有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的机会,有利用甲方物质技术资料进行创作的机会,有获得及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甲方给乙方的劳动支付了工资、奖金、提成、奖励等报酬;乙方明白不与甲方竞业是获取以上回报的必要条件。为维护公司与员工的共同利益,防止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流失,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公司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以下竞业限制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竞业限制 1. 1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之日起年内,乙方不得在与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以任何方式为其服务,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1.2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乙方不得为以下单位工作或任职: 1.2.1 与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单位; 1.2.2 “有竞争关系”是指与该员工离职时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已开展的业务有竞争关系;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包括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直接竞争的单位及其直接或间接设立、参股、控股、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研发机构、咨询调查机构等经济组织; 1.3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乙方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1.3.1 与公司的客户发生商业接触。该种商业接触包括为其提供信息、提供服务、收取订单、直接或间接转移公司的业务的行为以及其他各种对公司的业务产生或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不论是否获得利益; 1.3.2 直接或间接在本协议第1.2条所列单位中拥有股份或利益、接受服务或获取利益; 1.3.3 乙方本人或与他人合作直接参与生产、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1.3.4 直接或间接引诱、要求、劝说、雇用或鼓励公司的其他员工离职,或试图引诱、要求、劝说、雇用、鼓励或带走公司的其他员工,不论何种理由或有无理由,不论是否为自身或任何其他人或组织的利益。不得以其个人名义或以任何第三方名义怂恿或诱使公司的任何员工在其他单位任职;

竞业限制合同范本详细版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竞业限制合同范本详细版 The contract concluded after the parties reached a consensus through equal consultations stipulates the mutual obligations and the rights they should enjoy.

竞业限制合同范本详细版 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乙方(职工):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在甲方职务: 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受聘/服务于甲方,乙方有获得甲方商业秘密的机会,

有利用甲方物质条件进行创作/经商的机会,为切实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并确保乙方不与甲方竞业竞争,根据国家及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第一条定义 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以下术语在本合同中具有下列含义: 1.1本协议提及的有竞争关系是指与该员工在职、离职时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已开展的业务有竞争关系。 1.2本协议提及的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直接竞争的单位;该竞争单位设立、直接/间接参股、控股、实际控制的单位;受同一公司控制的竞争单位的关联企业;其他与甲方有竞争单位的单位。 1.3本协议提及的有竞争关系的地域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1.4本协议提及的限制生产或经营的产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产品情况而定,此处可以详尽列明产品类别)。

竞业限制管理制度

竞业限制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建立规范和谐的公司劳动用工机制,人才合理、有序流动,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避免重点人才、关键岗位职工因离开企业后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和不必要的损失及风险。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竞业限制协议管理工作。 2 职责 2.1人力资源部 2.1.2负责职工竞业限制管理制度的修订、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和管理工作。 2.2工会: 2.2.1负责对职工竞业限制协议管理工作的监督; 2.2.2接受、调解职工对竞业限制协议管理工作的意见与申诉。 3 管理内容 3.1竞业限制管理原则 3.1.1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3.1.2目的合法原则; 3.1.3本着保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原则; 3.1.4结合实际、慎重选择原则。 3.2竞业限制范围 下列各类人员中,公司视为有必要时,可与职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a)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 b)集团公司授予的“168 ”人才; c)公司授予的“246 ”人才; d)发电部全能主值班员及以上岗位; e)检修部个别班组的部分职工。 以上范围人员可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发展和变化,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作出调整。 3.3竞业限制地域范围 全国电力行业发电企业。 3.4竞业限制期限 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两年。

3.5管理要求 3.5.1公司与职工经协商一致后,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一式二份,职工和公司各持一份。 3.5.2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两年内不得到与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从事原岗位或相近(相似)的生产技术和经营工作。 3.5.3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自止薪之月起,公司按月支付其相应竞业限制补偿费。 3.5.4竞业限制补偿费按月通过银行卡支付。如拒绝领取,公司可将补偿费通过财务提存到专用账户,同时也视为已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 3.5.5竞业限制补偿费标准为本人离开公司前12个月的月平均岗位薪点工资(不含各类津贴和奖金)的30%;工作不满一年者,按在公司工作月数进行加权计算月平均岗位薪点工资。 3.5.6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后,公司认为不必要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即可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3.5.7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后,职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公司认为不必要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即可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3.5.8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后,职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认为不必要继续履行时,不予支付其竞业限制补偿费,自停止补偿费之日起,职工即可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有关条款义务。 4 违约责任 职工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规定的条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退还公司所获得的全部补偿费外,并一次性向公司支付违约金,标准为本人离开公司前12个月的月平均岗位薪点工资的10倍。 5 附则 5.1本管理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5.2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竞业限制协议 甲方乙方(职工): 鉴于乙方知悉甲方生产和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技术以及商业秘密,对甲方具有重要影响,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公司《竞业限制管理制度》,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竞业限制管理制度资料讲解

竞业限制管理制度 1 总则 1.1为建立规范和谐的公司劳动用工机制,人才合理、有序流动,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避免重点人才、关键岗位职工因离开企业后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和不必要的损失及风险。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竞业限制协议管理工作。 2 职责 2.1人力资源部 2.1.2负责职工竞业限制管理制度的修订、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和管理工作。 2.2工会: 2.2.1负责对职工竞业限制协议管理工作的监督; 2.2.2接受、调解职工对竞业限制协议管理工作的意见与申诉。 3 管理内容 3.1竞业限制管理原则 3.1.1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3.1.2目的合法原则; 3.1.3本着保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原则; 3.1.4结合实际、慎重选择原则。 3.2竞业限制范围 下列各类人员中,公司视为有必要时,可与职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a)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 b)集团公司授予的“168 ”人才; c)公司授予的“246 ”人才; d)发电部全能主值班员及以上岗位; e)检修部个别班组的部分职工。 以上范围人员可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发展和变化,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作出调整。

3.3 竞业限制地域范围 全国电力行业发电企业。 3.4 竞业限制期限 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两年。 3.5 管理要求 3.5.1公司与职工经协商一致后,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一式二份,职工和公司各持一份。3.5.2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两年内不得到与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从事原岗位或相近(相似)的生产技术和经营工作。 3.5.3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自止薪之月起,公司按月支付其相应竞业限制补偿费。 3.5.4竞业限制补偿费按月通过银行卡支付。如拒绝领取,公司可将补偿费通过财务提存到专用账户,同时也视为已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 3.5.5竞业限制补偿费标准为本人离开公司前12个月的月平均岗位薪点工资(不含各类津贴和奖金)的30%;工作不满一年者,按在公司工作月数进行加权计算月平均岗位薪点工资。 3.5.6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后,公司认为不必要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即可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3.5.7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后,职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公司认为不必要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即可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3.5.8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后,职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认为不必要继续履行时,不予支付其竞业限制补偿费,自停止补偿费之日起,职工即可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有关条款义务。 4 违约责任 职工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规定的条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退还公司所获得的全部补偿费外,并一次性向公司支付违约金,标准为本人离开公司前12个月的月平均岗位薪点工资的10倍。 5 附则 5.1本管理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5.2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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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 甲方: 乙方: 鉴于: 1、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能够接触、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 2、员工理解并确认,员工离职后从事与公司有竞争业务的工作,将会严重损害公司的经济利益或使公司处于非常不利的竞争地位。 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公司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竞业限制 1.1 竞业限制期限为员工与公司任何一方与对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不论终止或解除的理由,亦不论终止或者解除是否有理由)之日起的2年内,员工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 1.2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不得为以下单位工作或任职: 1.2.1 与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单位; 1.2.2 与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的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公司关联企业所在的其他任何地方直接或间接的设立、参股、控股、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研发机构、咨询调查机构等经济组织; 1.2.3 其他与公司有竞争业务的单位。 1.3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1.3.1 与公司的客户发生商业接触。该种商业接触包括为其提供信息、提供服务、收取订单、直接或间接转移公司的业务的行为以及其他各种对公司的业务产生或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不论是否获得利益; 1.3.2 员工本人或与他人合作直接参与生产、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1.3.3 直接或间接引诱、要求、劝说、雇用或鼓励公司的其他员工离职,或试图引诱、要求、劝说、雇用、鼓励或带走公司的其他员工,不论何种理由或有无理由,不论是否为自身或任何其他人或组织的利益。不得以其个人名义或以任何第三方名义怂恿或诱使公司的任何员工在其他单位任职; 1.3.4 向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直接或间接提供任何形式的咨询服务、合作或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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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竞业限制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乙方: 鉴于: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能够接触、掌握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商业秘密; 2、乙方理解并确认,离职后从事与甲方有竞争业务的工作,将会严重损害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经济利益或使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处于非常不利的竞争地位。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甲方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竞业限制 1、竞业限制期限为乙方与甲方任何一方与对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不论终止或解除的理由,亦不论终止或者解除是否有理由)之日起的【24】个月内,乙方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甲方有竞争的业务。 2、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乙方不得为以下企业工作或任职: (1)与甲方业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附件1所列明的企业); (2)与甲方有业务竞争关系的企业及关联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在的其他任何地方直接或间接的设立、参股、股、实际控制的甲方、企业、研发机构、咨询调查机构等经济组织; (3)其他与甲方有竞争业务的企业。 3、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乙方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1)与甲方的客户发生商业接触。该种商业接触包括为其提供信息、提供服务、收取订单、直接或间接转移甲方的业务的行为以及其他各种对甲方的业务产生或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不论是否获得利益; (2)直接或间接在本协议所列企业中拥有股份或利益、接受服务或获取利益; (3)乙方本人或与他人合作直接参与生产、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4)直接或间接引诱、要求、劝说、雇佣或鼓励甲方的其他员工离职,或试图引诱、要求、劝说、雇佣、鼓励或带走甲方的其他员工,不论何种理由或有无理由,不论是否为自身或任何其他人或

保密、竞业限制管理制度

保密、竞业限制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建立规范、和谐的公司劳动用用工机制,实现人才合理、有序流动,维护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避免重点人才、关键岗位员工因离开公司后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的影响和不必要的损失和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保密、竞业限制协议的管理工作,公司所有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3、商业秘密的范围 公司商业秘密包括下列事项。 3.1 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3.2 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策略。 3.3 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记录及其他重要会议记录。 3.4公司财务决算报告及各类非公开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3.5 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经营信息。

3.6 公司产品创新项目进度、技术资料、技术标准或技术中他方要求我公司及各门店保 密的内容。 3.7 公司销售信息、客户资料、未公开的采购信息(物品品种、价格、供方资料)、招投 标资料。 3.8 公司局域网、局域网与网络连接部门所有软硬件配置、数据库数据和以上内容的规 划信息。 3.9 公司未公布的关于重大事故的调查情况和专题性事故统计情况,未公布的关于突发 性事件或不稳定因素的处理意见。 3.10 公司为生产、经营举办的以上秘密的培训活动。 3.11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 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的规定妥善保存。 4.9计算机储存的秘密信息应加密保护。储存了秘密信息的电子设备应遵循相关制度使

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范本

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范本 Model confidentiality and non competition agreement updated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范本 前言:本文档根据题材书写内容要求展开,具有实践指导意义,适用于组织或个人。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地: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各国劳动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 就竞业禁止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一、竞争业务

指甲方或其关联企业从事或计划从事的业务和与甲方或其关联企业所经营的业务相同、相近或相竞争的其他业务。 二、竞争区域 指甲方或其关联企业从事或计划从事其各自业务的地理范围。 三、乙方的义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以及离职____年内不得: 1、设立、从事、参与或经营任何与甲方或关联方具有竞争性的实体企业; 2、以任何方式在任何第三方内(无论是否与甲方具有竞争业务)担任任何职务或者拥有利益,上述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雇员、董事、监事、经理、合伙人、管理人员、顾问、投资人或代理人、股东等; 3、引诱、游说或接近,或者企图引诱、游说或接近,促使甲方或其关联方的其他员工解除其与甲方或该关联方的劳动关系。 4、在保密期限内,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离职,仍须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乙方认

竞业限制合同协议书范本 全面版

甲方:(以下简称“公司”) 乙方:(以下简称“员工”) 鉴于: 1、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能够接触、掌握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商业秘密; 2、员工理解并确认,员工离职后从事与公司有竞争业务的工作,将会严重损害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经济利益或使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处于非常不利的竞争地位。 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公司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竞业限制 1.1 竞业限制期限为员工与公司任何一方与对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不论终止或解除的理由,亦不论终止或者解除是否有理由)之日起的【法定最长不超过24个月】个月内,员工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 1.2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不得为以下单位工作或任职: 1.2.1 与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附件1所列明的单位); 1.2.2 与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的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公司关联企业所在的其他任何地方直接或间接的设立、参股、控股、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研发机构、咨询调查机构等经济组织; 1.2.3 其他与公司有竞争业务的单位。 1.3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1.3.1 与公司的客户发生商业接触。该种商业接触包括为其提供信息、提供服务、收取 订单、直接或间接转移公司的业务的行为以及其他各种对公司的业务产生或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不论是否获得利益; 1.3.2 直接或间接在本协议第1.2条所列单位中拥有股份或利益、接受服务或获取利益; 1.3.3 员工本人或与他人合作直接参与生产、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1.3.4 直接或间接引诱、要求、劝说、雇用或鼓励公司的其他员工离职,或试图引诱、要求、劝

竞业限制协议法律规定

保密协议以及竞业禁止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身份证号: 根据《劳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以及离职后的商业秘密保护、其他保密要求以及竞业禁止等事项,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保密范围:主要为甲方未向社会公开的,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技术、生产、经营、管理的一切信息、情报和资料。具体如: 1.1 甲方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发展计划、重大经营决策、尚未实施完毕的业务或者项目计划以及进度、公司招投标文件资料以及信息等; 1.2 甲方的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来源方式、客户名单、客户档案资料等)、原材料供应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名单、供应商来源方式、供应商档案资料等)、合作伙伴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合作伙伴名单、合作伙伴来源方式、合作伙伴档案资料等)、专利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已经完成或者将要完成的尚未申请专利或者尚未得到专利授权的任何专利性技术)等;

1.3 甲方具体营业状况和财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现金流、银行存款等); 1.4 甲方拥有或者使用的或者负有保密义务的产品设计图纸、产品配方、研发计划、研发进度、研发工作人员名单、研发资金、研发成果等; 1.5 甲方人员结构(特别是技术人员结构、业务人员名单、项目团队名单、部门主管或者公司工程师以上人员)能力、背景以及参数、联系方式等; 1.6 对外将要签订或者已经签订的所有合同内容以及合同签订过程; 1.7 甲方与客户合作的细节、具体进程、流程、参与人员等; 1.8 甲方与客户往来的所有客户要求保密的信息以及载体; 1.9 甲方与客户或者合作伙伴往来的所有客户要求或者公司注明要保密的文件资料以及信息,无论合作是否成功; 1.10 甲方产品成本、产品报价、内部价等; 1.11 甲方与客户或者合作伙伴的最终报价或者合作价格; 1.12 甲方供应商的供应价格、质量信息、技术标准、供应流程等; 1.13 甲方工资分配政策以及个人薪酬、奖惩制度; 1.14 员工手册等甲方规章管理制度; 1.15 所有标记了“机密”字样的文件及其信息; 1.16 公司未决诉讼、仲裁以及以往诉讼或者仲裁历史; 1.17 公司规章制度要求的其他保密信息和资料。 注:甲、乙双方在此完全清楚某些信息虽然单独不构成商业秘密,但是在特定时间或者特定情况下将构成商业秘密,例如业务员名单,在竞争对手挖掘人员时即构成商业秘密,又

保密与竞业限制合同协议书范本完整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 保密与竞业限制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 年____ 月_____ 日

(以下简称“乙方”) 员工姓名: 鉴于甲方在乙方履行职务,乙方已经知悉(或将要)甲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管理秘密,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双方就乙方保守甲方秘密、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等事宜,同意订立本协议。甲乙双方 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本协议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以下范围内的人员群体: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3、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部经理、会计等岗位。 二、有关术语定义 1、本协议所指甲方的秘密,系指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悉,由甲方所持有、控制或保管,能为甲方 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的,并采取保密措施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管理秘密。 2、本协议所指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发展计划、经营计划、经营策略、经营管理分析报告、市场计划、投资计划、投资策略、投资分析报告、客户名单和资料、供应商名单和物料供应清单、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或意向书、价格构成明细、成本明细、广告计划、商业谈判策略、销售计划、销售策略、销售进度、销售额、收购或兼并计划、资产和业务重组计划、市场调查报告、顾问反馈信息、专业顾问报告、投标方案等。 3、本协议所指甲方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技术发展计划和蓝图、项目研究方案、项目计划设计图纸、技术咨询报告、学术论文、管理诀窍、用户需求资料、技术方案、制造方法、 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样品、 第2页共7页

服务期与竞业限制的规定

服务期与竞业限制的规定 关于服务期的规定: 1.《劳动合同法》第22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6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劳动者本人的其他直接费用。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7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劳动法》第68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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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竞业限制协议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竞业限制协议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鉴于: 乙方认识到其在甲方工作期间,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可能需要接触和了解甲方的保密信息; 乙方理解并承认,向甲方现有或潜在的竞争对手披露任何这些保密信息,将会严重损害甲方的经济利益或使甲方处于非常不利的竞争地位; 乙方理解并承认,如其直接或间接与甲方进行竞争或者为甲方的竞争对手工作,将不可避免地会导致披露甲方的保密信息。 为保证甲乙双方在互相完全信任的前提下开展合作,便于甲方为乙方提供培训、发展平台,乙方为甲方尽心尽职工作,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上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竞业限制 1、竞业限制期限为任何一方与对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不论终止或解除的理由,亦不论终止或者解除是否有理由)之日起的24个月内,乙方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甲方有竞争的业务。 2、竞业限制的区域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 3、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乙方不得为以下单位工作或任职: 3.1与甲方有业务竞争关系的单位; 3.2与甲方有业务竞争关系的单位直接或间接设立、参股、控股、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 研发机构、咨询调查机构等经济组织; 3.3其他与甲方有竞争业务的单位。 4、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乙方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4.1与甲方的客户发生商业接触。该种商业接触包括为其提供信息、提供服务、收取订单、 直接或间接转移甲方的业务的行为以及其他各种对甲方的业务产生或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不论是否获得利益; 4.2直接或间接在本条第3款所涉单位中拥有股份或利益、接受服务或获取利益; 4.3乙方本人或与他人合作参与生产、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关于竞业限制制度的问题解析

目录 1、可以限制竞业的高级技术人员有哪些?2页 2、保密期与竞业限制期有区别吗?6页

1、可以限制竞业的高级技术人员有哪些? 答: 高级技术人员是指用人单位中任职于高级技术岗位的人员,实践中可能包括: ●技术管理人员,比如技术总监; ●从事重要技术研发设计的人员,比如系统重要组件、设备主要部件研发设计的人员; ●掌握总体技术的人员,比如从事系统、设备总体结构设计的人员。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高级技术人员约定竞业限制协议,但未就高级技术人员的范围做详细规定。 实践中,一般的共识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在企业中从事某项专门技术的劳动者。高级技术人员中的“高级”并不是指在组织架构中的层级,而是其在用人单位技术领域中所占的地位。一个一线技术人员完全有可能是承担高级技术任务的人。 参考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第25条。 例: A公司经营范围为软件开发、咨询(涉及许可项目的凭许可证经营),2006年与邓某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6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邓某任部门经理、软件培训讲师,月薪7,000元。双方同时签订《保密协议》和《不竞争协议》。《保密协议》约定:雇员对公司需承担保密义务。“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教学使用的课件、讲义和案例、市场渠道、市场策略、学员档案等。《不竞争协议》约定:雇员同意在其任职于A公司期间及其后2年,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A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在离职雇员承担不竞争义务的年限内且雇员确实履行不竞争义务的情况下,公司应当每年向离职雇员支付其离职前一年从公司获得的年报酬的50%,此笔补偿费在雇员离职后按季度分期予以支付;雇员如违反不竞争义务,需支付违约金200万元。A公司对邓某的绩效考核仅限于“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负责教学管理部的建设和管理、加强部门团队建设”。 2006年10月14日,邓某提出辞职申请,A公司不予批准。此后,邓某未到A公司上班,并于10月下旬开始至B公司从事软件培训工作。B公司于2006年10月19日工商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软件开发、咨询,2007年4月10日取得人才培训许可。 双方产生争议。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无效仅限于两种情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以及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法律上对用人单位雇用劳动者从事超出经营范围确定

竞业限制管理办法范文

竞业限制管理办法

竞业限制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加强对竞业限制岗位的管理,明确公司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 3 管理机构及职责 3.1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制(修)订,负责公司高管、各经营单元管理团队及公司直属部门竞业限制岗位的认定和管理。 3.2 各经营单元人力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本单元竞业限制管理实施细则的制(修)订,负责本单位除管理团队以外的竞业限制岗位的认定和管理。 3.3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竞业限制补偿费的给付;督察部门负责对竞业限制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竞业限制管理的相关法务工作。 4 内容 4.1 竞业限制的定义 竞业限制:是指经公司认定的竞业限制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不得在生产与公司同类产品、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或与公司有其它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或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 4.2 竞业限制人员的认定

4.2.1竞业限制人员的拟认定范围 ①公司高管人员、经营单元管理团队成员; ②掌握公司核心机密、重要客户资源、社会公关资源等信息的部门负 责人、关键岗位人员; ③从事技术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二级主管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务的 技术人员; ④其它经公司认定需进行竞业限制的人员。 4.2.2竞业限制人员的认定流程 ①申报: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并说明具体理由,提交人力资源管理机构; ②评审:人力资源管理机构组织申报人员所在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干部管理部门、督察部门和 -5-25发布 -06-30修订发布 -06-30实施 风险管理部门等相关人员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审; ③审批:公司高管人员、经营单元管理团队成员及公司直属部门竞业 限制人员报CEO批准,经营单元的竞业限制人员(除管理团队成员以外)由经营单元第一负责人批准。 4.2.3 竞业限制人员每年申报认定一次,已认定的竞业限制人员不再重新申报认定。 4.3 竞业限制协议的订立 经批准认定为竞业限制的人员,由人力资源管理机构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见附件一)。

研究与开发管理制度

研究与开发管理制度 1.目的 1.1产品研发是企业在激烈的技术竞争中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命脉,对企业的发展方向、产品优势、开拓新市场、提高核心竞争力等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为了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加强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和产品改良的管理,加快技术积累和产品升级,特制定本制度。 1.2本着“技术领先,产品专业化”的原则,对国内外行业发展与最新科技动态深刻理解与把握,确保公司产品的前瞻性和先进性。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技术研发过程的管理。本制度中所指的产品研发包括新产品开发和产品改进。 3.职责 3.1技术部经理(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年度产品研发计划,向研发部门下达研发项目任务书。负责协调处理研发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需要解决的问题,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负责组织研发项目的评审、批准,对设计方案、生产准备、试制试验等进行鉴定、认证和专利的申报。 3.2技术部(研发中心):负责制定产品研发项目的设计实施方案,负责开展产品研发项目的设计、试验、试制,对项目承担人员的任务分工,并参与项目的评审。负责产品设计开发技术文档的归档。 3.3营销部:负责收集和提供市场需求产品的信息,并提出产品研发项目建议。 3.4行政部:负责对产品研发人员的配置进行备案。 3.5生产部:负责对研发产品的试制提供场地和设施设备协助。 3.6采购部:负责对研发产品的试制所涉及的原辅材料进行采购。 3.7质检中心:负责对研发产品试制过程的质量检测和跟踪记录,并反馈质量信息。

4.研发过程管理 4.1研发项目的立项与实施研发: 4.1.1公司各部对新项目建议或对提高产品质量和性能、降低产品制造成本、满 足市场需要、提高经济效益等建议,上报公司批准后,确定立项并下达任务给技术部门,技术部门按本制度规定程序进行开发。 4.1.2技术部确定项目须填写《研发项目立项书》,报批准后实施。 4.1.3技术部应按公司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提交项目投入预算申请报告,申请 研发经费,以确保项目研发工作的进展和时效。 4.1.4技术部按照《研发项目立项书》要求,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产品研发 项目进度表》和设计说明书。技术部经理负责对进度表和说明书的内容进行检查,技术部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 4.2开发过程的管理与控制 4.2.1技术部根据《研发项目立项书》组织实施项目的研发,并编制设计文件, 编写格式根据研发项目的类别不同自行决定,项目负责人组织完成。 4.2.2根据研发进度,应提前编制产品试制(鉴定)大纲,试制(鉴定)大纲是样品及 小批试制用必备技术文件,要求大纲具备: 1)能考核和考验样品(或小批产品)技术性能的可靠性、安全性,规 定各种测试性能的标准方法及产品试验的要求和方法。 2)能考核样品在规定的极限情况下使用的可行性和可靠性。 3)能提供分析产品核心功能指标的基本数据。 4.2.3技术文件资料的验收及存档: 4)文件目录(项目研发批准文件、技术文件、材料明细、标准汇总, 技术条件、产品功能及使用说明书、包装说明等)。 5)标准化文件(对新设计产品在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方面作出总 的评价)。 6)技术部负责将全部文件收齐归档,资料管理人员存档时必须验证齐 全。

竞业限制管理办法

XXXXXXXXXX有限公司 竞业限制与培训管理办法 一、制定目的:为规范管理,保障公司与劳动者共同利益,防此不正当竞争,避免公司资源无故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不受此办法限制。 三、内容: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竞业限制,是指在本公司负有保守商业秘密责任的劳动者,自与本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两年以内不得在生产、经营本公司同类产品或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就职;不得自行生产、销售与本公司同类的产品或与本公司展开竞争。 第二条公司本着公平合理原则选拔和任用人才,凡入职本公司的正式员工,公司给予平等合理的的竞争发展空间、培训学习机会、工资报酬及福利待遇。凡属于我公司规定的竞业限制对对象,必须遵守本办法各条款规定。 第三条以下人员属于我公司规定的竞业限制对象: 1、公司主管及主管级以上人员; 2、生产部门除杂工以外人员; 3、质量技术、开发设计、仓储、采购、财务部门人员; 4、销售及售后服务部门人员。 5、与本公司约定,需要接受本公司竞业限制要求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本公司已充分考虑过竞业限制对象在职期间及离职后需要承担的竞业限制义务。公司在支付竞业限制对象工资报酬时,已将竞业限制补偿费计入员工工资以内。因此,竞业限制对象离职后在履行与本公司的竞业限制义务期间,本公司无须再向竞业限制对象支付任何费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与本公司有竞争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的供应商、客

户、生产(经营)与本公司同类产品或同类配件的企业。 第六条双方约定竞业限制期内,公司须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1、为竞业限制对象提供公平合理的工资报酬及职务竞争机制; 2、为竞业限制对象提供必要的指导、学习与培训机会; 3、为竞业限制对象提供等同于公司同职或同级员工的福利待遇; 第七条竞业限制对象本办法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须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1、必须严格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本公司商业秘密包含但不限于:供应商资料、客户资料、物料采购渠道、材料(配件、产品)单价、工程技术资料、生产加工技术、生产经营模式、员工工资福利待遇情况、管理模式等。 2、未经本公司许可,竞业限制对象在本公司就职期间,不得在其他任何组织兼职,不得自营或代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盈利性业务; 3、竞业限制对象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第一条之规定。 第八条竞业限制对象不履行本办法第七条约定的义务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向本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如下: 1、竞业限制对象在竞业限制从事营利性活动,经甲方查明收益的,竞业限制对象应将收益总额归本公司所有; 2、竞业限制对象在约定的竞业限制期内从事兼职活动的,本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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