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形式及效力

1、合同的形式

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

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11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

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法解释(二)》第2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示】合同订立的“其他形式”有默示和沉默,默示是指当事人以一定的积极行为表达于外,以此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沉默在《民通意见》第66条中又称为不作为的默示,是指无

积极行为的不作为形式,只有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当事人之间有特定的交易习惯、法律有特殊规定时才能认定为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多是消极的,如《合同法》第47、48条规定,第三人催告限制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或无权代理中的被代理人追认的,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又如《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在知受赔后两个月内未作表示接受或放弃受遣赠的,视为放弃。但也有产生积极法律效果的情形,如《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为作表示的,视为同意。又如《继承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就接受或放弃继承作出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再如《合同法》第171条,试用期满买受人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56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65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民通意见第66条: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37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论法定形式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作者:常宏李…文章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点击数:2260 更新时间:2007/4/19 20:03:53 热

★★★

根据大多教科书的通说,合同生效除了应当具备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及不违反法律和社

会公共利益这3个基本条件之外,法定形式亦是合同生效的条件之一。所谓法定形式(1),顾名思义,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所做的特别规定,如书面形式、公证、批准、登记、鉴证等形式。

从合同自由的立场考虑,采取什么样的形式订立合同显然是缔约人的自由。如果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公证、鉴证等形式,那是他们意思表示的一部分,属于合意范畴,应归合同成立规则调整。(2)但除了当事人凭自己的意志能够决定的之外,还有一些合同形式是国家意志强加的。如批准、登记。这些形式在当事人合意之外,由法律法规或政府命令直接提出要求,属于国家意志范畴。如何确认它们的性质及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法律界颇有争议,有必要讨论澄清。

一、合同法定形式的正当性

法定形式的价值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3):

首先,对合同当事人而言,法定形式有利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在一个不要求形式的合同中,“由于没有任何明显的外部方式将当事人的确定的同意与其成立合同前的协商相区别,故当事人有可能在完全‘出乎意料’的情况下被自己的某句话所约束。而法律对合同形式的强制要求却可以避免上述危险,因为当事人可以借此知道自己究竟‘身居何处’”。(4)简而言之,形式主义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控制缔约人意志中的弱点,使其避免受到轻率、疏忽或对方欺诈的损害。保证当事人能够从政府管理机关或登记机关获得专业咨询,以免被对方操纵,并便于为合同订立和合同内容提供极具效力的证据。

其次,对第三人而言,法定形式有利于维护第三人的利益和保障交易安全。合同不具有公开性,要求合同具备登记等形式则使合同关系具有了公示性,便于利害关系人检索查阅并对交易后果作合理预期,降低了交易成本,减少了发生权利冲突的机率和第三人涉诉的可能性。

对国家经济管理而言,要求当事人履行法定形式,强制私人合意由秘密状态变为公开,纳入审批、登记等程序的监控,是贯彻国家经济政策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交易秩序的有效手段。从社会管理的立场出发,也有利于交易的税收征管。

总之,法定形式有着不容忽视的政策的、道德的及公益的价值,是同意主义不能取代的口适度强调法定形式的形式主义是对同意主义的扬弃。

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国家统制),缺少自由主义传统,以法定形式控制合同等法律行为的阻力较西方国家要小。批准、登记等法定形式作为我国政府控制民商事活动,管理调控市场的重要手段,从国家主义的立场出发,其正当性对相当一部分法官和政府官员而言不证自明,因此种类繁多,领域广泛,干预深入。在这种缺乏自由主义传统的背景下,要培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环境。须提防形式主义对契约自由精神的过度压抑,加强法定形式正当性的论证和立法控制程序。

我们认为,基于合同自由的基本立场,如果登记、批准在必要情形下作为控制合同自由的积极手段有其正当性,(5)这一正当性在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的检验,并以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形式确定下来后,可以作为控制合同效力,即合同生效的标准。(6)但对当事人未予遵循的情形,法院须谨慎地加以处理,不应作当然无效的理解,应斟酌立法本意及个案情况作出合理解释和处置。毕竟,这些手段具有强烈的政府干预性,稍有放松,必然放纵,对合同自由的威胁太大。

二、法定形式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我国法对法定形式的效力性质没有划一的规定,只能根据具体法律规定去判断,由此可将法定形式分为4类。

第一类,法定形式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从目前立法情况看,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法定形式,仅限于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合同的形式,(7)如表格合同、合同确认书、保险单、车票等合同凭证等。在以往有关合同的立法中,《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是明确地将书面形式规定为合同成立要件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没有了这类明确的规定,但《合同法》第10条第2款第一句规定:“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36条则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对照这两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合同法》起码是将强制性的书面形式作为合同成立要件对待的,(8)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其他规定。由此我们认为,凡是在法律、行政法规提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强制性要求的情形下,书面形式可以视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合同的成立应属于当事人私人合意的范畴,将法定形式这样外在的法律规定确定为成立要件,似乎不合逻辑。但从证据的角度来看,书面形式等法定形式无疑是证明合同存在的最为客观有效的基础,对于欠缺书面形式的合同,如果当事人有异议,又缺乏其他证据证明,面临的直接后果就是“不成立”。因此,《合同法》的规定也是可以理解的。当然,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书面形式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应依照规定,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具备了法定要件而产生法律约束力的状态,诸多法律、行政法规都把法定形式规定为合同的生效要件,例如:《担保法》第8条规定,国家机关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以保证人名义订立的担保合同,应经国务院批准才能生效。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78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办理出质登记或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押合同自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专利法》第10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6条规定,石油合同,经批准即为有效。《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技术引进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类,法定形式为合同的对抗要件。

作为合同的对抗要件,法定形式对合同自身的效力并没有影响,但关系到当事人基于合同取得的权利是否可以对抗合同关系之外的善意第三人。不知情的第三人可以会同未具备法定形式为由否认合同当事人的合同权利。《民用航空法》第16条规定:“设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9)《海商法》第12条2款、第13条第1款规定,“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四类,法定形式为订立合同的强制性规定,但效力未明确。

除法定书面形式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推定为合同成立要件以外,还有相当一部分法定形式虽具有强制性规定的属性,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其效力如何语焉不详。例如,《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规定,合营协议、合同等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规定,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同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章还规定,房地产(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建成或在建的房屋)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三章“买卖”部分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私买私卖城市私有房屋。为此,要求买卖城市私有房屋的双方当事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至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类,法定形式为订立合同的任意性规范。

相对于强制性规范,以任意性规范规定的法定形式,显然对合同仅具有引导性功能,没有约束力,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或实际履行排除之。

按照上述分类,法定形式在作为成立要件、对抗要件和引导性规范的情形下,对合同的效力不发生直接影响。因此,探讨法定形式与合同效力的关系问题,主要集中在作为生效要件和强制性规定的法定形式方面。毫无疑问,作为生效要件的法定形式与合同效力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惟有满足了法定生效条件的要求,合同才能进入有效状态。但强制性的法定形式是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仍然是一个未决问题。

对此,我国《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不甚明确。该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我们看到,这一条仅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作了“依照其规定”,从而使之成为生效要件的肯定。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但未规定其具有“生效”效力的法定形式该如何处理,未明确规定。《民法通则》采取的也是这一立场,其56条规定:“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而我国法律关于批准、登记等法定形式究竟有何效力,尤其是欠缺法定形式的法律后果,多不作明确规定。这是我们研究法定形式与合同效力的关系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引例:甲和乙是一对好朋友,甲租了乙的5 间门面房用于开小饭店,由于两人关系比较密切,就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租赁合同,但甲乙商定租期3 年,年租金10 万元,并且甲先给付了乙1 年的租金10 万元,乙写下“预收一年租金10万元”的字据给甲。半年后,某大型娱乐公司看中了乙门面房所在的地段,想高价购买该地段的房产后开发商业娱乐中心。乙为了获利决定出卖自己的房产。乙跟甲商量时,甲不同意,称已投入12 万元装修费,此时退房,将亏损很多,并且当初已跟乙订立了3 年的租赁合同。乙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终止租赁合同。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215 条认为,甲乙二人签订的是不定期租赁合同,乙有权给甲一定的时间要求甲搬出门面房。由此引出对《合同法》第215 条之质疑。

先来分析合同形式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即合同形式的作用。

一、合同形式的作用

合同法第215 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此条规定意味着六个月以上的定期租赁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即使当事人意图订立六个月以上的定期租赁合同,但由于没有采取书面形式,他们以口头方式所订立的1年期的定期租赁合同就无效,只能看作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合同形式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必然要考虑的一个因素。一般而言,合同形式主要有书面和口头两种形

式。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的立法也注意和国际接轨。关于合同形式也趋于灵活,对于大多数合同不再限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而是由当事人依意思自治原则任意采取某种合同形式。即使特定情形下,法律对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作一定的限制,规定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也不能说当事人不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就一律无效。因为合同法还规定了例外的补救措施,合同法第36 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该条规定就是对法律规定必须采书面形式而没有采书面形式的合同的补救措施,即只要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如果把此条规定的书面形式看作为合同成立要件则无必要,因为根据合同法,承诺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并没有合同形式一说,只能把书面形式看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但由于有第36 条的规定,本不具备生效要件的合同变得有效。

对于合同形式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如何,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但正如上文所述,根据合同法第36 条的规定,没有采取特定形式但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时,不管合同形式如何,合同总是成立并生效的,也并没有要求当事人再补一份书面合同,可见本是作为合同生效要件之一的合同形式的作用被弱化了,合同形式不再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只是具有证明合同是否存在的作用。

根据合同法第36 条的规定,一个租赁期限为一年的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但承租人已经给付了一年的租金,就应该被认定为完成了支付租金这一主要义务,出租人接受租金,那么租赁合同应该就成立了,则出租人应履行自己的主要义务,即把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并且此处成立的应该是定期租赁合同,因为如果看作成立的是不定期租赁合同,则出租人把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1 天即收回是合法的,但对承租人而言显然没有实质性的意义,这不符合合同法第36 条的立法本意。所以根据合同法第36 条的规定,引例中的出租人乙应把门面房交给承租人甲继续使用。

再来看引例中法院据以判决的合同法第215 条的规定,根据此条规定,凡是没有采取书面形式的租赁合同一律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则引例中的出租人乙可以退还部分租金要求承租人退出房屋。

由此可见,根据合同法不同规定会形成不同的法律后果,合同法这两条规定似乎有矛盾之处,并且正如引例中法院认为的那样,合同法第215 条规定在合同法分则中,第36条规定在合同法总则中,分则规定的效力高于总则规定的效力,应适用合同法分则的规定作为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但仔细分析不难发现,虽然合同法第215 条的规定是合同法分则的规定,但它只是对合同形式的规定,是法律对6 个月以上定期租赁合同形式的要求,也就是说,没有书面形式的,6 个月以上的定期租赁合同不成立,只能成立为不定期租赁合同。而合同法第36 条是对所有法律、法规要求合同采取书面形式而没有依法采取书面形式的补救措施,当然也包括第215 条规定的情形。

所以引例中法院不应依合同法第215 条的规定断案。合同法的这一条规定不但不能起到积极的作用,反而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基本原则,造成诚实守信一方的利益损失,在实际操作中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简述合同生效的要件

简述合同生效的要件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经常会签订各种各样的合同,并且这些合同都和我们的直接利益息息相关。我们大家都知道,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约定某些条款然后通过一定的程序签字后,该合同才能够正式生效,也只有生效的合同,我国法律法规才是予以承认并且保护的。周所周知,合同的必要性,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有很多的人并不知道双方签订的这个合同到底怎样才能够正式生效呢?为了保障大家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也为了避免因合同没有生效而产生的一系列麻烦,下面我们就需要了解一下到底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哪些内容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表示,所谓的合同生效,主要就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签字认定之后,已经成立的合同,那么这个成立的合同就具有了法律约束力,而且一个合同有没有生效,这是主要是看这个合同有没有符合我国相关合同的法律规定中的有效条件来决定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的相关条款,以及有关合同成立中《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可见,在我国符合合同法规定而签订成立的合同,那么这个合同在签订成立后就正式生效了。而且需要注意的就是,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对与一个合同是成立还是生效,并没有予以进行严格的区分,因此我们通常情况下把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都是看做一回事。 了解了合同生效的相关概念之后,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在

我国,合同的生效要件具体有哪些内容呢? 首先,一个合同生效的第一个要件就是这个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必须是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的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所谓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主要就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独立承担合同义务等的一个主体资格。我们说一个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有目的和有意识地为了追求某些特定的权利义务而协商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合同是直接关系到双方的的利益权利的,因此要求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能够明辨是非得失。 其次,一个合同生效的第二个要件就是合同的条款必须要意思表示真实。根据我国有关于合同签订的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表示,所谓意思表示,主要就是指一个合同中的当事人将自己的一些民事权利和义务具体应该怎么履行、更改或者其他等的意思予以进行明确的表达和表示。我们通常所说的意识表示真实,它是合同有效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因为在更多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把自己的主观愿望向外界表达的意思,和他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思是一样的,但是也有些情况,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他自己的真实意思是不相一致的。因此我们必须要求合同中的当事人意思表达真实。 最后,一个合同生效的第三个要件就是这个合同中的条款不能够违反法律以及社会的公共利益。也就是说,一个合同的条款必须合法合理,只有这样的合同才是我国法律保护的有效合同。

医疗服务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常常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旨在实现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利益,这就要使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如果合同不能生效,则合同等于一纸空文,当事人也就失去了订约的目的。所以,当事人合意的目的就是要使合同生效。正是基于此点,罗马法曾规定了“同时成立之原则(prinzip del Simultanitot Od,Simuedtane Entshung)认为法律行为的成立与其效力同时发生。我国经济合同法第6条规定“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基于经济合同法第6条规定,我国司法实践也没有严格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问题。 应当看到,对于那些依法成立且符合法律生效要件的合同来说,一旦成立就会自然产生法律拘束力,确实没有区分成立和生效的必要,特别是由于在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不提出无效,那么合同仍然得遵守。据此许多人认为合同的不成立与无效也没有严格的区别。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都极少区分合同不成立和无效总是。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时,通常要确认合同无效,而不会考虑是否存在合同不成立的问题。 我们认为,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按照学者的一般见解,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即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要约承诺阶段宣告结束,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合意的成果。但合同成立只是解决了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对于已经成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则是合同生效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这就是说,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产生效力。合法合同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效力,而违法合同虽经成立也不会发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见,合同成立后并不是当然生效的,合同若要生效,则取决于国家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态度和评价。所以,合同成立制度主要表现了当事人的意志,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而合同生效制度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从人国司法实践来看,由于未区分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问题。因而也没有区分合同的不成立与合同的无效问题。由此产生了如下弊端:(1)由于未区分合同不成立和无效,从而将大量的合同不成立问题作为无效合同对待,混淆了当事人的合同无效后的责任与合同不成立时的责任。(2)由于未区分合同成立和生效问题,将一些已经成立但不具血生效要件的合同,都作为无效合同对待,从而导致大量的本来可以成立的合同而成为无效合同,消灭了本来不应该消灭的交易。尤其对于许多仅仅某些条款不具备或不明确的合同,不是通过解释的方法或根据法律的补缺性规定努力促使合同成立,相反都将其作为无效合同处理,造成了无效合同的大量产生。这既不利于鼓励交易,减少财产的损失和浪费,也不符合当事人的订约目的。(3)由于将一些法律原则规定的形式要件作为合同成立要件对待,也会混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民事行为与行政和为和司法和为的界限。 区分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从而进一步区分合同的不成立与合同的无效问题,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来说,我们认为,两者的区别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从合同解释方法的适用来看,由于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规定有遗漏或不明确而当事人又不不否认合同存在情况下,应当允许法院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确定合同的具体内容。这种

合同书的格式与样本范文

合同书的格式与样本范文 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合同书的格式与样本范文,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不同的合同书格式不尽相同,朋友们可参看本站的《合同书怎么写》中提及的注意事项。另外可按照您许要的合同书种类,在本站查找合适的样本做参考。以下提供一个范本: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性质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文化程度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期限本合同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试用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年______月______日止,熟练期(见习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种形式:1、有固定期限。合同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为期______年。2、无固定期限。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本合同至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工作内容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乙方同意担任__________________岗位的(工种)工作。并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的要求完

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和工作任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工劳动安全、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对乙方进行业务技术、安全卫生等方面基本知识的教育,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保护乙方的安全和健康。甲方应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规定。劳动报酬甲方根据乙方所在岗位及技能水平、劳动成果等情况,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劳动报酬。乙方在(试用期、见习期)月工资为月份______元,试用期(熟练期、见习期)满月工资为_________元,不低于最低工资_________元。乙方工资调整、资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甲方依法制定的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执行。劳动保险福利待遇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及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有关待遇,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2、乙方因工死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有关待遇,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3、乙方其他福利待遇,按国家、省或《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4、在合同里内,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劳动纪律甲方执行国家、省有关劳动纪律方面的规定。乙方应服从甲方领导,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1、在下列情况下,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1)经考核乙方不胜任本岗位工作的;(2)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本合

2013年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真题及参考答案文字版

2013年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真题及参考答案文字版 一、单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 关于保证人资格的说法,正确的是()。 A.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作为保证人 B.企业法人得分支机构一律不得作为保证人 C.医院可以作为保证人 D.学校不得作为保证人 2. 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说法,正确的是()。 A.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应按一般保证承担责任 B.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债务履行其满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C.主合同的债务人经审判应履行债务后,债务人才可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D.主合同的债务人经审判应履行债务,其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人不能履行,债权人才可以要 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 3.关于抵押的说法,证券的是()。 A.抵押的财产不转移占有 B.抵押的财产应当为抵押人所有 C.徒弟所有权可以作为抵押物 D.抵押合同应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某施工企业从银行借款1000万元,以房产作抵押。施工企业经营亏损无力还贷,除本金外,施工企业还欠银行利息200万元,违约金200万元。银行经诉讼后抵押房产被拍卖。得款2000万元。 银行诉讼及申请拍卖费用50万元,则拍卖得款的分配应为()。 A.全部归银行所有 B.返还施工企业550万元 C.返还施工企业600万元 D.返还施工企业750万元 5..关于投标保证有效期的说法,正确的是()。 A.投标保证有效期应从投标时算起 B.投标保证有效期应从开标日起算 C.投标保证有效期不得延长 D.投标保证有效期应长于投标有效期 6.关于合同形式的说法,正确的是()。 A.合同法对合同形式的要求是以要是为原则

合同生效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合同生效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缔约能力,才能成为合格的合同主体。若主体不合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意思。 热门城市:潮州律师鄂尔多斯律师庆阳律师淮南律师大庆律师梅州律师叙永县律师铜陵律师惠州律师 虽然合同对于签约双方有一定的约束行为,但是严格来说,只有生效的合同才具备这样的法律效力,从这一点咱们也可以看出,有的合同是可以生效的,而有的合同却是不能生效的。那么合同生效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哪些?不成立情形有哪些?下面,就让来详细介绍一下吧! 一、合同生效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缔

约能力,才能成为合格的合同主体。若主体不合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往往难以从其外部判断,法律对此一般不主动干预。缺乏意思表示真实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实,并不绝对导致合同一律无效。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合同的内容合法,即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及其指向的对象即标的等,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当事人缔约的原因合法,并且是直接的内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达到非法目的等规避法律的事实。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所谓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其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时,便成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备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合同不成立情形有哪些? 1、一人自行订立合同;

合同法作业涵答案

单选题 第1题(2.0) 分某买卖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条款,但确因一方违约而给对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 A、罚金 B、违约金 C、赔偿金 D、违约金和赔偿金 第2题(2.0) 分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情况之一,是在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时,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 A、6 个月 B、1 年 C、2 年 D、3 年 第3题(2.0) 分我国《合同法》规定属于实践合同的有 A、买卖合同 B、委托合同 C、保管合同 D、借贷合同 第4题(2.0) 分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 A、由出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B、出租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5题(2.0) 分甲出售汽车给乙,下列属于甲应当承担的从给付义务是 A、交付汽车 B、转移该车所有权 C、提供必要的条件 D、告知该车已存的危险 第6题(2.0) 分甲欠乙100万元,丙欠甲50万元,甲在其债权到期后,一直不行使对丙的债权,致使其无力清偿对乙的债务。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乙有权直接找到丙,向其要求行使代位权

B、乙有权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向甲偿还50万元 C、乙只能以甲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D、乙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代位权 第7题(2.0) 分甲汽车销售公司欠乙运输公司运输费15万元,而乙运输公司欠甲汽车销售公司汽车款10万元。现在甲汽车销售公司的欠款已到期,乙运输公司欠款已过诉讼时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汽车销售公司有权主张抵销 B、甲汽车销售公司抵销必须经乙运输公司同意 C、乙运输公司的债务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不得抵销 D、双方债务性质不同,不得抵销 第8题(2.0) 分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形式 A、只能向债务人提出 B、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C、既可以向债务人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D、可以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第9题(2.0) 分下列合同中,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是 A、技术转让合同 B、买卖合同 C、租赁合同 D、保管合同 第10题(2.0) 分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履行主要义务的,该合同() A、有效成立 B、可变更可解除 C、无效 D、可撤销 第11题(2.0) 分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 A、买受人承担 B、出卖人承担

(完整版)合同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合同法》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子以适当减少。”这体现了合同订立的()。 A.平等原则 B.自愿原则 C.公平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2.《合同法》119条规定:“当事人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这体现了合同履行的()。 A.平等原则 B.自愿原则 C.公平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3.依据不同的合同划分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 A.要式合同 B.实践合同 C.单务合同 D.从合同 4.要式合同是指()的合同。 A.法律上已经确定了定的名称和规则 B.当事人双方互相承担义务 C根据法律规定心须采用特定形式 D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 5.下列关于合同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是指合同主要条款产生了法律约束力 B.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合同必经的阶段,若只停留在要约阶段,合同根本未成立 C.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定理合同的,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D.合同成立即意味着合同的生效 1-5:CDACB 6.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合同成立的情形是()。 A.甲向乙发出要约,乙作出承诺,该承诺除对履行地点提出异议外,其余内容均与要约一致 B.甲于5月1口向乙发出要约,规定乙应在5月5日前回复,乙于5月7日发出承诺信函,甲收到后未予理睬 C.甲乙谈妥合同条款后约定三日内签订合同书,后来甲将合同寄送给乙,乙反悔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 D.甲乙未依法订立书面施工合问,但甲按约定支付了备料款,乙随即进场施工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 内容摘要: 合同成立制度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而合同生效制度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合同成立与生效又有着密切的联系。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而合同生效则是合同依法成立的结果。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不同 1、合同的成立的要件。合同的成立,是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合同因承诺生效而成立,故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就是承诺生效的条件。《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在这里,合同成立的前提是“依法”,说明合同的成立应当具有法定的构成要件。联系《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中关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订立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即合同的内容),合同的订立方式及过程等的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一般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主体上的要求,当事人为双方或者多方。合同通常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但是,也有一些合同是三方或者三方以上的当事人订立的。就合同的成立而言,当事人为双方或者多方就可以了,至于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即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则在所不问,因为这些属于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对合同的成立不产生影响。 二是内容上的要求,具备了合同的必要条款,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合同即可成立。 三是形式上的要求,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 1、合同生效的要件 所谓合同的生效要件,是指使已经成立的合同发生完全的法律效力所应具备的法律条件。正如《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生效。这就意味着,“依法成立”是合同的有效条件,也即有效合同必须是已经成立的合同,而且其主体和内容都合乎法律的规定。我国《合同法》对于有效合同的具体要件没有集中列举,但从逻辑上看,合同只有成立,才能考察其是否有效,合同成立是合同有效的前提,因此合同成立的要件也可以看成合同生效的要件。除此之外,《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做出了基本规定,这些规定对《合同法》是适用的,有效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因此

合同生效的要件分析,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不同点

合同生效的要件分析,英美法系与大陆 法系的不同点 课程名称:国际商法 姓名:李皇欣 学号:201016016210 班级:物流102班 提交日期:2012年12月7日

合同生效的要件分析,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不同点 【摘要】:在《合同法》颁布并实施之前的相当一段时间里,相关法律、法规的批准、登记对合同效力有什么影响,如何进行界定,一直困扰着司法实务界的一个实际问题,导致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出现五花八门的局面。同类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就有不同的审判结果.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便有了统一的原则,然而怎样把握批准、登记法律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就显得十分重要了。(In quite a period of time Before“Contract Law”promulgated and implement,what influences do Approval and registration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how to definition,is a practical problem puzzled Judicial practice field, Lead to court cases appear all kinds of situation. Similar cases in different court had different results.After“Contract Law”promulgated and implement, For this kind of case will have a unified principle.It`s important that how to grasp the impact of approval and registration laws on validity of contract.) 【关键词】:合同生效(validate contract);英美法系大陆法系(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the continental law system);合同法(Contract Law) 一丶合同生效的要件分析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具备了一定的要件后所产生的全中固有的法律效力。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合同的生效时间是合同开始具有法律效力,从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时间,合同一旦生效,当事人就必须依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除根据法律有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外,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合同成立并非等于合同生效,因为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生效。一般而言,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 (l)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先决条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经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所谓缔约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据此,年满18周岁,或者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订立合同。间歇性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他们不具有缔约行为能力。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

完整版合同法试题

、单项选择题 1. 《合同法》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子以适当减少。”这体现了合同订立的()。 A. 平等原则 B. 自愿原则 C. 公平原则 D. 诚实信用原则 2. 《合同法》119条规定:“当事人方违约后, 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这体现了合同履行的()。 A. 平等原则 B. 自愿原则 C. 公平原则 D. 诚实信用原则 3. 依据不同的合同划分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 A. 要式合同 B. 实践合同 C. 单务合同 D. 从合同 4. 要式合同是指()的合同。 A. 法律上已经确定了定的名称和规则 B. 当事人双方互相承担义务 C根据法律规定心须采用特定形式 D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 5. 下列关于合同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 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是指合同主要条款产生了法律约束力 B. 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合同必经的阶段,若只停留在要约阶段,合同根本未成立 C.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定理合同的,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D. 合同成立即意味着合同的生效 1-5:CDACB 6.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合同成立的情形是()。 A. 甲向乙发出要约,乙作出承诺,该承诺除对履行地点提出异议外,其余内容均与要约一致 B. 甲于5月1 口向乙发出要约,规定乙应在5月5日前回复,乙于5月7日发出承诺信函,甲收到后未予理睬 C. 甲乙谈妥合同条款后约定三日内签订合同书,后来甲将合同寄送给乙,乙反悔 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

合同生效形式要件

合同生效形式要件 合同生效是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合同生效时间的一般规定,即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如根据三资企业法订立的合同、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自批准、登记时生效。三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的,以约定为准。 两种特殊的合同生效 附条件的合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立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解除时生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来的。附条件的合同,指合同当事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有时并不希望立即发生预期的法律后果,而有时又不希望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一直存续,而是愿意在一定的事实发生时,让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使合同的订立更能满足当事人的意愿,体现合同自由。 附条件合同的条件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第一,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也就是说,条件不是现实存在的,而是属于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可能实现也可能不实现,条件具有不确定性。 第二,条件是由当事人设定而非法定的。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当事人自己选定的,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不是由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它是合同中的任意条款而非法定条款。 第三,条件必须是合法的。当事人不得以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实或有损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作为合同的附条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民事行为无效。 第四,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第三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习题

第三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名词解释题: 1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 2格式条款 3合同的推定形式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合同义务是否由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合同义务可分为()。 A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 B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C先合同义务与合同义务 D给付义务与受领义务 2对于债权人而言,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属于债权人的()。 A权利 B义务 C义务,同时也体现为权利 D具有权利内容的义务 3 吴某与张某于1999年10月2日举行结婚典礼。同日吴某将拍摄婚礼活动的一卷胶卷交给某彩色扩印公司冲印,并预交冲印费24元,彩色扩印公司开出一张印单交给吴某,印单上事先印好了“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只赔偿同类同号胶卷一卷或相当价值的现金”的字样。后彩色扩印公司将该胶卷遗失。吴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彩色扩印公司引用免责条款,只同意赔偿一个胶卷的钱。下列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2000年律考) A彩色扩印公司只负退还扩印费和赔偿同类同号胶卷或相当价值现金的责任 B可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认定印单上的责任条款无效 C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确认印单上的责任条款显失公平,予以撤销 D彩色扩印公司违约,且遗失的是有珍贵纪念意义的照片,应赔偿吴某精神损失 4 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对此,应如何处理?()(2005年司考) 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 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 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二)多项选择题 1商品购买者虽然未对超市销售的商品提出任何要求,但超市应当向商品购买者提供质量合格的商品,超市的这种义务属于()。 A合同义务B给付义务 C附随义务D法定义务 2下列条款中,属于合同必备条款的有()。 A标的条款 B违约责任条款

东财《合同法》在线作业二15秋100分答案 (1)

东财《合同法》在线作业二15秋100分答案 一、单选题(共 15 道试题,共 60 分) 1. 甲、乙两公司之间签订了一房屋租赁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两公司合并,原合同的债权、债务都归合并后的公司承受。此种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方式属于 A. 提存 B. 免除 C. 抵销 D. 混同 正确答案:D 2.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33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若合同要成立,对确认书的要求是 A. 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后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B. 可以在合同成立同时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大众理财作业满分答案 C. 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D. 可以不要求签订确认书,合同也成立 正确答案:C 3. 《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8项条款属于( ) A. 提示性的条款 B. 合同的主要条款 C. 合同的必备条款 D. 合同的普通条款 正确答案:A 4. 在货物运输合同中,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既无约定又不能补充协议的,应以何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A. 订立合同时货物发运地 B. 订立合同时货物到达地 C. 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发运地 D. 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 正确答案:D 5. 合同的转让就是合同的 A. 主体的变更 B. 客体的变更 C. 内容的变更 D. 全部基本条款的变更 正确答案:A 6. 老张的汽车被撞坏了,老张便将汽车送到修理厂大修。因汽车的车门毁坏严重,修理厂无法修理,便将车门送到某钣金厂进行修理。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 修理厂构成违约,因为其未经许可便将修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B. 修理厂不构成违约,因为其未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C. 老张可以要求修理厂承担违约责任 D. 老张将汽车交给修理厂时,汽车所有权转移至修理厂 正确答案:B

合同生效的要件分析

合同生效的要件分析 【内容摘要】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人们从事民事交往、商事交易活动的主要工具,各法系间对合同的定义存在巨大的差异,我国法律认为合同在本质上是一种协议。本文主要研究分析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和因素。合同的订立,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进行协商、达成一致的过程。法律上,把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的意思表示,分别称为要约和承诺。合同的生效,即代表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效力。 【关键词】:合同生效法律效力基本要件 一、合同效力的理解 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的约束力。对于合同效力的含义,应从以下三方面来理解: 第一,合同效力是合同本身的强制力,表现为对合同的自觉遵守和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责任乃至制裁。合同的目的是通过履行而实现的。在履行中,当事人对合同义务的遵守,其根本动因不在于合同利益的驱使、诚实信用等道德因素,而在于合同的强制力;同时,不履行合同义务,一定会产生相应的责任,并因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二,合同效力是一种法律保护力,合同和合同权利是依靠法律的保护力维持的。依法成立的合同本身,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及非法侵害;合同和合同权利的实现,均受国家法律的保护。由此说来,不被法律保护的合同,不可能存在合同效力的问题。 第三,合同效力,实际上是合同的实效力。合同实效力,是实现合同目的的确定性。合同目的实现,包括对合同遵守的必然性和对违反合同制裁的必然性。如果能够做到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合同权利,则说明该合同是有实效的。每个合同失去了实效力并不一定意味着失去效力。因此,我们认识和把握合同效力的含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1合同条款的概念 2合同条款的种类 答:第一、提示性的合同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宅 标的 质量和数量 价格或酬金 履行的期限 履行的地点或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方法 第二、合同的要紧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欠缺它,合同就不成立。合同要紧条款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有时是法律直截了当规定的,也能够由当事人约定产生。 第三、合同的一般条款;是指合同要紧条款以外的条款它包括以下类型: (1)法律未直截了当规定,亦非合同的类型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当事人无意使之成为要紧条款的合同条款(如包装物反还的约定和免责条款)。 (2)当事人未写入合同中,甚至从未协商过,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或基于法律的规定,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英美合同法称为默示条款) (3)专门待定条款:这是当事人有意将合同条款留待以后谈判商定,或由第三人确定,或按照具体情形加以确定,它不阻碍合同的成立。 3合同条款种类之间的异同。 4合同条款的草拟 5合同讲明的概念:

答:是指对合同及其有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讲明。对此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合同讲明的主体 其二、合同讲明的客体 其三、合同讲明的效力 6合同讲明的原则 答:合同讲明有以下几点其一、文义讲明原则、以合同文意为动身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原则。其二、体系讲明原则,即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作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个合同条款及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和总体联系上阐明当事人争吵的合同用语的含义,或者填补欠缺的合同条款。其三、历史讲明原则,要求讲明合同不能掐头去尾,而应斟酌签定合同时的事实和资料,加以讲明。其四、符合合同目的原则,要求确定合同用语的含义乃至整个合同内容自然须适合于合同目的。其五、参照适应或惯例原则,即在合同文字和条款的含义发生歧异时,按照适应或惯例的含义予以明确;在合同存在漏洞,致使当事人的权益义务不明确时,参照适应或惯例加以补充。其六、合法原则。其七诚实信用原则。 7合同漏洞的补充 合同漏洞:关于合同中的某事项应有的规定而未作出规定的 答:合同漏洞产生的缘故: 当事人对非必要之点未经表示。 当事人对非必要之点虽经表示,然未获协议,同意保留于合同成立后再行商量。 合同的部分条款因违反强行性规范或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而无效合同漏洞的补充原则: 答:第一、双方协议补充,协议不成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适应补充,仍不能确定条款内容时,按照法律的规定。 第二、是《合同法》分则中有关填补漏洞的具体规定。 第三、是《合同法》总则中有关填补漏洞的具体规定。 8格式条款的讲明

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考试真题(文字版)

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考试真题(文字版) 一、单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关于保证人资格的说法,正确的是()。 A.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作为保证人 B.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一律不得作为保证人 C.医院可以作为保证人 D.学校不得作为保证人 2.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说法,正确的是()。 A.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应按一般保证承担责任 B.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C.主合同的债务人经审判应履行债务后,债权人才可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D.主合同的债务人经审判应履行债务,且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权人才可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关于抵押的说法,正确的是()。 A.抵押的财产不转移占有 B.抵押的财产应当为抵押人所有 C.土地所有权可以作为抵押物

D.抵押合同应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某施工企业从银行借款1000万元,以房产作抵押。施工企业经营亏损无力还贷,除本金外,施工企业还欠银行利息200万元,违约金200万元。银行经诉讼后抵押房产被拍卖,得款2000万元。银行诉讼及申请拍卖费用50万元,则拍卖得款的分配应为()。 A.全部归银行所有 B.返还施工企业550万元 C.返还施工企业600万元 D.返还施工企业750万元 5.关于投标保证有效期的说法,正确的是()。 A.投标保证有效期应从投标时起算 B.投标保证有效期应从开标日起算 C.投标保证有效期不得延长 D.投标保证有效期应长于投标有效期 6.关于合同形式的说法,正确的是()。 A.合同法对合同形式的要求是以要式为原则 B.建设工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C.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能通过传真方式订立 D.电子邮件不是合同的书面形式 7.关于要约的说法,正确的是()。 A.要约必须以缔结合同为目的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范本(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4161-70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范本 (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范本(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合同生效,则指具备有效要件的合同按其意思表 示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合同 成立时具备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时间是一 致的。一般认为,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是: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 的行为能力。这实质上是法律对合同主体资格作出的 一种规定。主体不合格,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 效力。合同主体,无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两类。非 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主要的行为能力。自然人作为 合同主体,其合同行为能力的有无,应根据其民事行 为能力的状况来确定。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这是合同有效的 另一个要件。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缔约

过程所作的要约和承诺都是自己独立且真实意志的表现。在正常情况下,行为人的意志,就是与其外在的表现相符的。但是,由于某些主观上或客观上,也可能发生两者不相符的情形。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生产要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合同欠缺合法性,没有补救的余地,只能归于完全地效。合同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所指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内容两个方面,即合同的目的和内容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里所说的“法律”,既包括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的强制性也包括国家政策的禁止性规定和命令性规定。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作为合同的效力

合同成立的要件

合同生效的要件分析 【摘要】 合同是人们从事民事交往、商事交易活动的主要工具,各法系间对合同的定义存在巨大的差异,我国法律认为合同在本质上是一种协议。本文深入研究分析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和因素。合同的订立,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进行协商、达成一致的过程。法律上,把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的意思表示,分别称为要约和承诺。合同的生效,即代表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效力。 【关键词】:合同生效法律效力要约 一、合同成立的现实理论背景 1.合同成立的条件 合同的成立涉及到了合同是否存在,未成立的合同便谈不上履行问题,更无所谓合同的变更、终止以及解释等;合同的成立还是区分合同责任与缔约过失的根本标志。在合同成立以前,合同关系尚不存在,故出于一方的过失而造成的对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则属于缔约过失而并非合同责任;此外,合同成立的时间又是确定合同生效时间的基本标准。一般认为,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1>.要有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订立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只有一方当事人就谈不上合意问题,因而也就根本不能成立合同。 <2>.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作为合同订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也是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规则。 <3>.合同当事人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所谓合同当事人达成了合意。其实就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反过来说,凡对合同的主要条款意思表示不一致者,或虽经协议却尚未合意者,自然不能产生合同成立的效果。 除了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以外,基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的不同,还可以有其他特别成立要件。如对于实践合同而言,就要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为其成立要件;而对要式合同来说则须以完成一定的形式要件为其成立要件。 2.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的区别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在法律上其实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也即缔约人经过平等的协商而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要约和承诺的结束意味着当事人合意的完成,亦即合同的成立。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依然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

2013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真题及答案

2013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真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关于保证人资格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作为保证人 B.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一律不得作为保证人 C.医院可以作为保证人 D.学校不得作为保证人 2.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应按一般保证承担责任 B.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C.主合同的债务人经审判应履行债务后,债权人才可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D.主合同的债务人经审判应履行债务,且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权人才可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关于抵押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抵押的财产不转移占有 B.抵押的财产应当为抵押人所有 C.土地所有权可以作为抵押物 D.抵押合同应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某施工企业从银行借款1000万元,以房产作抵押。施工企业经营亏损无力还贷,除本金外,施工企业还欠银行利息200万元,违约金200万元。银行经诉讼后抵押房产被拍卖,得款2000万元。银行诉讼及申请拍卖费用50万元,则拍卖得款的分配应为( )。 A.全部归银行所有 B.返还施工企业550万元

C.返还施工企业600万元 D.返还施工企业750万元 5.关于投标保证有效期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投标保证有效期应从投标时起算 B.投标保证有效期应从开标日起算 C.投标保证有效期不得延长 D.投标保证有效期应长于投标有效期 6.关于合同形式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合同法对合同形式的要求是以要式为原则 B.建设工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C.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能通过传真方式订立 D.电子邮件不是合同的书面形式 7.关于要约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要约必须以缔结合同为目的 B.要约的内容可以是不确定的 C.要约的相对人必须是特定的人 D.商业广告是要约 8.关于要约撤销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B.要约撤销的目的是让要约丧失法律效力 C.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的要约可以撤销 D.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后到达受要约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