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煤渣包干收购合同》(917最终)doc

重庆白鹤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炉渣包干收购合同

合同编号:ZHLY-2013-001

签订日期:2013年月日

签订地点:重庆市开县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重庆白鹤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重庆市开县白鹤镇大胜村邮编:405400

电话:023-******** 传真:023-********

开户银行及帐号:开县建行 50001223600059888888

税务登记号:500234621193896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邮编:

联系人及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及帐号:

税务登记号:

ZHLY-2013

重庆白鹤电力有限责任公司2×300MW机组炉渣包干收购合同

本合同定义

包干收购合同基准价格:指乙方通过竞标方式竞得的炉渣年度包干收购价格;

年度调整价格:指年度结算时,根据甲方发电量情况按合同“年度调整价格计算方法”计算出的年度合同增减价格;

包干收购合同年度价格:指包干收购合同基准价格+(-)年度调整价格;

发电量:指自包干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一个合同有效年内转让方两台机组的发电量;

合同有效年:指包干收购合同生效的次日开始至一年期满。

炉渣:指甲方机组生产用原煤在锅炉中燃烧后落入炉底冷渣斗内经水冷却后形成炉渣。炉渣经一系列设备传输后储存于渣仓内,渣仓内炉渣由排渣门放至运渣车内进行转运,放渣车位净空高度3.7米、宽度5.5米。

重庆白鹤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就炉渣包干收购事项与(以下简称乙方)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内容和地点

1、甲方现有两台机组产生的臵于渣仓内的炉渣(包括因设备故障排放在地面上的炉渣),由乙方包干收购,乙方在甲方指定路线上用机动车进行炉渣的装运工作。乙方不得转让或授权第三方行使本合同的各项权利义务,不允许乙方在甲方厂区内增加任何建构筑物、设备、电源和进行炉渣加工。

2、甲方煤炭以开县本地煤为主,周边区县和四川煤作为补充,乙方必须对甲方煤炭的特性和产生的炉渣特性进行充分了解,甲方不对下列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即:设备系统故障、检修、电力市场变化、交通、气候等影响炉渣的品质、数量作任何承诺、保证或承担责任,其转让价格也不因上述因素进行调整。

第二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从2013年月日起至2016年月日止,共计3年。

第三条年度合同包干收购价的支付进度及方式

1、年度合同包干收购价格=包干收购合同基准价+(-)年度合同调整价格;

2、乙方竞得上述标的包干收购合同基准价为:ⅹⅹⅹ万元/年。

3、包干收购合同基准价款缴费和年度结算进度:

包干收购合同基准价缴纳进度:乙方在签署《最终报价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缴纳第1年包干收购合同基准价格和履约保证金,签订包干收购合同,如果乙方在签署《最终报价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不缴纳第1年包干收购合同基准价格,视为放弃受让权,甲方按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发布的上市公告、《物权转让上市申报书》及其附件中的约定收取乙方参与挂牌交易所缴纳的剩余保证金;第2年在第1年承包期满前1个月内缴纳第2年包干收购合同基准价格,第3年在第2年承包期满前1个月内缴纳第3年包干收购合同基准价格。每年承包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年度承包结算,结算时按本合同中约定的调整价格计算办法调整上年度的包干收购价格;乙方未按约定时间缴纳包干收购合同基准价和年度结算,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年度调整价格计算办法

本包干收购合同基准价以重庆白鹤电力有限责任公司2×300MW机组每年30亿度发电量为基准所产生的存入渣仓内的炉渣量(包括因设备故障必须排放在地面上的炉渣)竞价结果,每年实际发电量增减不超过5000万度(含5000万度)时(即发电量为29.5亿度(含)至30.5亿度(含)),包干收购合同年度价格不予调整;超过5000万度时,以实际发电量在30亿度基础上同比例调整价格,即:年度调整价格(以万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包干收购合同基准价/30亿度×增减电量(以亿度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增减电量=实际发电量-30亿度发电量。

5、包干收购合同基准价格、年度调整价格以及发电量的统计期间均以一个合同有效年为计算期间。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执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2、甲方有权审核和批准乙方在甲方生产区域内的装车、运输等安全文明生产措施方案和对现场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并适时检查乙方执行安全措施方案情况,若乙方有违章情况,甲方有权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并按规定考核。

3、甲方有权在设备故障、检修等原因时要求乙方停止取渣、运渣。

4、甲方负责维护、检修甲方所属设备,负责在设备无故障的情况下把炉渣收集到渣仓内。

5、负责划分乙方运行设备的操作范围,并对乙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6、在渣仓放渣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及时停止捞渣机系统向渣仓内送炉渣,此时甲方可以采取相应排炉渣措施,并向乙方通报。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必须委派授权代表常驻现场,应具有解决和处理问题的权力。

2、保证在合同期内100%的清运炉渣(甲方设备系统故障采取水力除渣方式除外),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3、乙方保证24小时不间断监控渣仓储渣情况,合理安排渣仓内炉渣的清运,保证甲方捞渣机系统的正常生产,如因渣仓满12小时内不清运,甲方有权安排第三方清运,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第三方清运时间达到48小时,视乙方违约。炉渣清运,原则上在白天进行,紧急情况下必须晚上清运时,必须向甲方相关部门报告。

4、甲方捞渣、排渣设备系统故障,必须采取向地上放渣时,乙方得到甲方通知2小时内开始清运地上炉渣,放渣过程中清运工作必须保证甲方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停止放渣后24小时内必须清运完放在地上的炉渣和清理完现场,否则,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清运,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如果在一个合同有效年内乙方发生第五条第3款和第4款累计超过2次,视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6、只允许乙方自行规范操作甲方划定范围内的渣仓所属设备,保证渣仓设备的正常使用,乙方若违反安全措施等规定或违规作业造成甲方设施损坏,应照价赔偿(含设备更换人工、机械费),不准乙方使用甲方划定范围以外的任何设备、设施。

乙方必须加强运输车辆和人员管理,避免车辆和人员对甲方生产现场

设备、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如因乙方原因在现场工作中造成任何一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方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7、乙方根据甲方存放炉渣设备、设施和取渣运渣场地实际情况,必须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并保证其运输工具和运输方式在炉渣整个使用环节中满足交通和环保相关要求,在取炉渣、运输、储存和使用等环节中,必须遵守甲方安全文明生产的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的安全、交通、环保等法律法规,在取炉渣、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交通、环保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法律和社会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乙方在现场工作开展前,必须将安全措施方案交到甲方安全与环境监察部和生产技术部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签订《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才能进入生产区域开展工作。

9、乙方应按照炉渣包干收购工作界面划分的内容,做好工作界面内捞炉渣设备及渣仓的清洁卫生,保证场地和设备整洁,每月清理工作界面内沟道一次以上,以保证沟道畅通,否则,甲方有权对相应工作进行外委,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支付。

10、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现场管理,接到甲方管理部门通知(书面或电话)时,必须按通知要求执行。在甲方现场因运输原因造成的炉渣抛洒,乙方及时清扫干净。

11、乙方按时足额缴纳包干收购合同基准价和办理年度结算。

第六条履约保证金

乙方签署《最终报价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包干收购合同基准价数目相同的履约保证金,如果5个工作日内没有缴纳履约保证金,视为放弃受让权,甲方按上市申报书中的约定收取乙方参与挂牌交易所缴纳的剩余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含合同总价8% 的违约金和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安全文明生产考核、造成环境污染、安全事故应承担责任的保证金(据实

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时,乙方得到甲方通知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中止合同,并扣违约金。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期结束办理完所有移交文件,合同终止后, 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在合同期内,如因国家政策或企业体制发生变化造成合同终止,甲方只收取合同履行时间内实际发电量按包干收购合同基准价/基准发电量

的相同比例测算出的合同包干收购费用,该合同包干收购费从已缴年度包干收购合同基准价中扣除,剩余年度包干收购合同基准价无息退还乙方,合同终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终止,甲方除全部收取已缴年度包干收购合同基准价外,还必须收取乙方包干收购合同基准价8%的违约金。乙方如有违法行为,甲方保留进一步追究乙法律责任的权利。

3、如乙方发生甲方安全文明生产规定等行为,接到甲方下达的整改通知后,应按通知要求的内容和时间完成整改工作,并按双方签订的《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进行考核。

4、如乙方在合同执行期间发生的环保和安全事故(无论在任何地方),除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社会、法律和经济责任外,还必须接受甲方按第七条第3款考核。

5、合同期内,乙方若有损坏甲方的房屋、设备、工具等,应据实赔偿,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若合同期届满,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扣除造成的损失,甲方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第八条其它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和盖章之日生效。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和终止本合同。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可以做出补充规定。但补充规定内容不得与本合同内容相冲突,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五份,其中正本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若对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均可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等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字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2013年月日 2013年月日

重庆白鹤电力有限责任公司2×300MW机组炉渣包干收购合同炉渣运输道路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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