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处理商标侵权纠纷的流程解读

人民法院处理商标侵权纠纷的流程解读
人民法院处理商标侵权纠纷的流程解读

人民法院处理商标侵权纠纷的流程解读

法院如何处理商标侵权纠纷案?司法机关处理商标侵权纠纷案的流程是什么?我国在处理商标侵权纠纷时采取了“双轨制”,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均有权处理商标侵权纠纷。法院的审理相对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具有更多的强制执行效果,下面就由社标网商标查询监测系统来为您进行具体细则的介绍。

1.人民法院处理商标侵权纠纷的范围

(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

(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3)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

(4)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5)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6)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

(7)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

(8)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

(9)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10)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

(11)其他商标案件。

2.法院处理商标侵权纠纷之诉前临时禁令制度

诉前临时禁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在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时,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在起诉开始前采取的有效保护措施。

(1)申请诉前临时禁令须具备的条件。

第一,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第二,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侵犯或即将侵犯商标专用权。

第三,法院如不及时采取措施,权利人将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

(2)诉前临时禁令包含的内容。

①诉前申请人民法院制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在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制止侵犯商标权或即将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可以降低侵权损害的程度,减少权利人的损失,对于处于准备阶段、尚未开始实施的侵权行为,通过人民法院的及时制止,可将侵权行为消灭于萌芽状态,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②诉前申请人民法院财产保全。

诉前申请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依法对诉讼前出现的特殊紧急情况采取的限制当事人处分一定财物,以保证将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执行的措施。

③诉前申请人民法院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对证据采取的固定和保护措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解除保全措施。

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新整理版.doc

编号:_________ 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新整理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分类号】 303901199602 【标题】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日期】 19960325 【实施日期】 19960325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商标注册管理 【文号】工商标字(1996)第80号 【名称】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 【题注】 【章名】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社会商标意识的增强,商标侵权纠纷也日趋复杂,在商标案件查处过程中,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曾就此类案件的处理问题向我局请示。为有效制止商标侵权,切实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

权益,及时处理和解决商标纠纷,现就此类案件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被投诉人使用的商标已经向我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包括处于异议期)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认为该商标与投诉人注册商标近似,构成侵权的,有权立案查处。 二、被投诉人在被查处过程中以注册不当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投诉人注册商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中止处理,但被投诉人应当提供相应的经济担保。 三、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提出争议同时又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立案。

商标被侵权和维护商标权方法有哪些

商标被侵权和维护商标权方法有哪些企业如何维护商标权,保护自己商标不受侵权,有哪些保护途径?很多公司可能对商标权都存在一些疑问,今天我们来看看维护商标权都有哪些方法,我们先来了解下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哪些和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无论是商标法律理论的完善,商标法律意识的提高;还是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商标执法力度的加大,中国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我国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制裁而实现的。我国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形式分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 (一)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该行为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违反商标法的规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侵犯商标专用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而擅自实施的行为;第二,主观上一般须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个方面;第三,客观上必须实施了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项目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第四,商标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2.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10类: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行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的行为;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行为;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的行为;将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经销侵权产品的行为;故意为侵权产品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给他人的商标注册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及《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注册商标侵权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依法给予下列行政处理: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审判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最重要的环节,是对侵犯商标权行为的认定。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认定侵犯商标权行为主要涉及对相关公众、商标近似、类似商品等基本概念或者事实的界定,以及人民法院对商标侵权行为认定原则问题。这是当前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若干解释》第八条至第十二条针对前述情况,对实践中长期使用但是一直没有明确规定的一些基本概念作出了解释。 (一)关于相关公众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判断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准,因此,划定相关公众的范围就十分重要。《若干解释》第八条对商标法中规定的“相关公众”作了规定,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这就是说,商标法规定的相关公众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的消费者,也就是最终消费者;二是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这两部分公众中,涉及任何一部分人都是法律规定的相关公众。不是两部分人都涉及才构成商标法所称的相关公众。《若干解释》

这样规定,不但符合我国商品、服务市场的实际情况,也与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规定的通行做法相一致。 (二)关于商标相同与商标近似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侵犯商标权行为的认定与判断商标的相同与近似密切相关。而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法律、法规没有更具体的规定。因此,《若干解释》第九条对商标相同和近似作出了具体规定。该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其含义是指,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凭视觉,判断所对比的商标大体上不存在差别,就构成商标相同。 《若干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实践中,因商标近似而构成侵权的情形更为普遍。所谓商标近似,总是构成注册商标的各个要素相近似。但哪些属于法官应当注意的商标比对的要素,过去实践中对其理解和适用并不统一。该款规定界定了这正经要素:文字的字形、

共有商标权出现争议与侵权诉讼怎么做

共有商标权出现争议与侵权诉讼怎么做在共有商标申请获准注册后,第三人针对该商标提出争议、撤销注册不当等评审申请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向各共有人发出答辩通知。商标局依职权撤销商标注册的,也应当通知各共有人。 原因有二:其一,只有通知各共有人,才能切实保护各共有人的利益。其二,在商标注册后,共有人或者代表人可能因为种种原因发生变更。 (四)商标权共有与异议、评审请求的提出 基于共有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共有商标权提出异议、评审申请的,是否必须由全体共有人提出?一个共有人或者若干共有人能否独立提出评审申请?有一种观点认为,共有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应当由代表人或者共有人共同提出驳回复审申请,否则不予受理。根据《日本商标法》第56条第一款准用《日本专利法》条文之一即第132条第三款的规定,商标权或者商标申请权的共有人, 就该共有权提出审判请求的,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提出。此种规定表面上是维护全体共有人的利益,实际上为部分共有人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大开方便之门。依民法有关共有的理论,在按份共有的情况下,各共有人按照其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共同共有的情况下,各共有人负有治理共有财产的义务。基于共有商标权或者商

标申请权提出异议并不属于对该共有权的处分,而是一种维护和治理。因此,在商标权或者商标申请权共有的情况下,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任一共有人、几个共有人联合或者全体共有人都有权基于共有权提出异议、评审请求。 需要注重者有二:其一,为保护各共有人的利益,部分商标共有权人基于共有权提出异议、评审申请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他共有权人例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共有权人有权参与异议、评审;不愿意参与异议、评审的,不影响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裁定、决定。其二,基于共有商标申请权提出驳回复审,复审理由成立的,应由全体共同申请人作为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复审申请人无权予以排斥。否则,复审申请人就是通过复审申请处分了其他共有人的权利,显然于法理无据。 (五)商标权共有与侵权诉讼 1、侵权诉讼的提起是否以全体共有人提起为必要 依民法理论,“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当共有物被他人非法占有、受到他人非法侵害及有受妨害之虞时,任一共有人均可以行使相应的物上请求权,以保全共有物所有权的圆满状态”。日本学者也认为,排除侵犯工业产权的行为或者提出禁止请求等,具有维护权利的性质,所以部分共有人也可以作为原告。商标权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任一或者部分共有人都可以基于共有商标权提出停止侵权行为、排除妨碍及财产保全的请求,而无需全体共有人为之,这是由各共有人享有治理共有商标权的权利和义务决定的。

如何处理蚂蚁搬家式商标侵权

20xx年4月29日的《法制日报》有篇文章《“北图”遭遇偷书贼》曾报道,北图外文新书阅览室曾抓获了一名窃书者,在两年的时间里累计盗窃外文书籍93册,按每册平均价格800元计算,应属《刑法》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但是最后,仅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理。对这样的处理,很多人不理解,为什么不追究这个窃书者的刑事责任?!事实上,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不追究这个窃书者的刑事责任在法律上是没有问题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就此案而言,作案地点是图书馆,属于公共场所,而非《解释》中所说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户”,即该窃书行为不是入户盗窃;从作案手段上看,是夹带,而非扒窃,因为扒窃一般是指从别人身上偷窃财物,所以此案也不是在公共场所扒窃。据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尽管偷窃次数很多,但在每次所窃数额都不大、都没有达到偷窃罪的立案标准,在这种的情况下,便不能对这个窃书者课以刑法处罚,只能一罚了事。在刑法的重重设置里,不经意间为这个窃书者留了一个“小门”,让这个窃书者就这么轻松溜掉了。这不能不说是法律上的一个遗憾。20xx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施行。毋庸违言,这个司法解释明确了定罪量刑的标准、对长期以来一直概念模糊的一些术语进行了解释、明确了牵连犯的处罚原则、解决了共犯的认定问题等等,将对打击我国日益猖獗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将发挥极大的作用,产生深远的影响。但笔者从这个司法解释的个别条文中,仍然隐约看到了未来可能会出现北图案那样的尴尬。《解释》12条第2款这样规定“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额、违法所得额、销售额累计计算”。也就是说,多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每次数额够不上刑事立案标准,则只需经过行政处罚后,非法经营额、违法所得额、销售额则不再累计计算。在此之前的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规定》也分别涉及到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系,但这两个规定与《解释》的精神大相径庭。《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11条这样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可以看出,这个规定不排斥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可以将当事人以前曾被行政处罚过的数额进行累计计算。如果连续实施多次的商标侵权行为且累计的数额达到应追诉的标准时,行政处罚就不能代替刑罚,就该移送到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规定》61条及63条分别是针对假冒注册商标案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虽未达到应予追诉的标准,但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或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应予追诉。显然,这个规定比《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更加严厉,只要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不论累计数额,再犯就要追究刑事责任。将《解释》与后两个规定相对照,我们不难发现,《解释》不仅没有保留《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规定》中“二次行政处罚以上”,而且也没有保留《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连续的侵权行为只要累计数额涉嫌犯罪就应追求刑事责任的规定。如果说《解释》普遍将打击犯罪的门槛降低的话,那么在12条第2款这里,门槛又大大抬高了。那么,行为人多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行政机关也多次予以行政处罚,当多次的行为的非法经营额、违法所得额、销售额累已经超出了刑事立案标准,根据新的《解释》,对多次的行为不予追诉,是否合理呢?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行政违法以后又实施行政违法行为,只要违法行为没有

几种特殊的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几种特殊的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随着我国“一带一路”等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我国贸易顺差也在持续扩大,作为贸易“进出口”起点和终点的海关,成为了企业的第一位安全卫士,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为净化国际商业竞争环境发挥着重要作用。 受中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有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其中商标侵权类型案件,在进出口环节中是海关查出案件量最大,罚没款最多的案件。截止今年6月,我国海关总署备案商标共计27495件,2016年中国海关全年共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1.95万次,实际扣留进出境侵权嫌疑货物1.74万批,涉及货物4025万件,其中以侵犯商标专用权货物为主,高达4145.64万余件,占侵权嫌疑货物总量的98.56%。 因此,本文针对几种特殊的商标侵权情况结合案例进行研究,希望对司法实务和企业对外贸易具有借鉴意义。 问题1:货物与商标标识相分离的情况 货物与商标分离的情况,是海关认为较为隐蔽的反查侵权行为,虽然商品标识尚未贴附于货物,但此时,如果海关仍能够取得证据证明,或推定商标与货物具有结合使用的意图,并视为一个整体来进行判断,只要符合侵权构成要件的,仍应进行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对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商品将冒用他人商标,无疑将构成侵权,其价值也纳入非法经营额。

因此,问题的焦点就在于如何认定分离的标识是将应用于货品上的,用于证明该问题的证据,是否达到了确实、充分的标准,以及如何确定该认定标准的问题,这还要在很大程度上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2008年,山东海关查处一批出口摩托车配件及“SUZUKI”商标标牌数千箱,该批车辆钥匙上也标有“SUZUKI”商标,且该批独立装箱的标识与机动车在发动机、油箱上预留的位置和形状完全相符,海关最终认定该批车辆为侵权货物,并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海关对于上述标准的确定,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所持态度一样,进行行政处罚,要有充分证据证实该商标将用于特定产品。 问题2:仅在货物外包装上标注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况 《TRIPS协议》及《商标法》第48条都对“在商业中使用”的范围作了相同的规定,均指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及交易文书,或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商业活动。在过往的实际案例中,也频频出现仅在商品的外包装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而其商品本身却不做任何标识的情况。 商标侵权应当以是否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以至于无法起到标识商品来源为判断标准,外包装属于商品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出售时与商品一道交付消费者,消费者也借此判断和认定产品的来源,因此,对于商品包装,应做扩大解释,既包括直接接触商品的独立包装或称小包装,通常具有保护产品,介绍商品,便于销售的功能;也包括中层包装,即有一定抗挤压

2017商标侵权之法律责任

商标侵权之法律责任 2015-11-05作者: 未知来源: 法律快车 分享到: 商标侵权必须要承担责任,那么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是什么?是民法上的责任,或者行政上的责任亦或者是刑法上的责任?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商标侵权法律责任的相关知识。 一、民事责任 商标侵权属于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应当依民法及商标法与有关规定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停止侵害。这是侵权人首先应承担的一项民事责任,只要有侵权行为的存在,那么侵权人都必须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 (2)消除影响。商标权人因侵权遭受商誉损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在侵权行为造成影响的范围内以登报等方式消除影响,恢复声誉。 (3)损害赔偿。商标权人因侵权遭受财产损失和商誉损失的,有权要求经济赔偿,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所遭受的损失。 二、行政处罚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有权采取如下处理措施: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3)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商标犯罪违法行为有三种: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或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一)侵犯商标权犯罪的构成要件 1、必须违反了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必须实施了侵犯他人已注册商标的行为。 3、侵犯商标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即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以非法牟利,或破坏他人商标信誉,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 (二)刑罚 现行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到第二百一十五条都规定了侵犯商标权的刑罚,具体如下:

被告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一)

被告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一) 一、药品名称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抗辩 药品名称同时又是注册商标,他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药品上使用该药品名称的,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前提是不能突出使用该批准备案的药品名称。其理由是:第一,药品名称与药品注册商标发生冲突是我国药品管理制度与商标注册制度之间的不协调造成的,作为当事人来说,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第二,允许将药品名称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会造成药品生产者对该药品的垄断,是不公平的,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二、通用名称对注册商标或非注册商标的抗辩 (一)通用名称的认定 区分通用名称还是商标的关键是功能区分:其功能是区分不同商品还是区分相同商品来源。认定通用名称要把握如下几点: 1、在先权问题; 2、使用者是否为恶意:实践中考察名称是否为突出实用; 3、判决商标侵权是否会造成双方巨大利益失衡; 4、相关行业协会态度; 5、相关公众:是否为相关公众即相关消费者、生产者、销售者都需要使用的产品名称; 6、通用名称是否在使用中出现第二含义即具备了作为商标的显著性,如果有一个企业长期使用的某个商品和服务的专用名称,尽管属于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用作商标的标志范围,但是经过长期使用,产生所谓的第二含义,或者说通过使用产生了显著性,符合了商标注册的条件,就可能被核准注册; 7、我国有关部门制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行业产品或商品目录、《国家药典》中规定的产品名称。 (二)通用名称抗辩具体理由: 1、通用名称使用中没有获得显著性; 2、是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且使用地域范围广泛 海南澄迈万昌苦丁茶场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第三人海南省茶业协会商标争议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商评委撤销“兰贵人”商标用于茶叶商品的裁定。法院认为:万昌茶场标题为“椰仙兰贵人———藏不住的美丽”的广告中提到,“椰仙兰贵人”茶属于多种具有保健功效植物拼配而成的现代茶饮,该证据显示了万昌茶场将“椰仙”作为区别他人生产的如康加牌、致合牌“兰贵人”茶的标识来使用,万昌茶场未对此事作出合理解释。如按万昌茶场所称,“椰仙兰贵人”是标识,其茶品名称便不得而知,故可以认定万昌茶场也系将“兰贵人”作为茶的品名使用。 法院还认为,“兰贵人”茶品的流通地域范围明确在福建、广东、广西、云南、海南等五省,且以这五省为主,并非全国。但对通用名称广泛性事实的认定不能脱离事物发展的本源,“兰贵人”茶品作为一种较为新型的茶品,发端于台湾及福建,流行于南方特别是沿海诸省,符合其自有的流传特性,这与“兰贵人”茶品与生俱来的地方性特色相关联,“兰贵人”因而在沿海各省获得广泛认可,且时间持续已达八九年,本身就说明了这一名称存在的持久性及使用的广泛性。据此,法院认为应当认定南方五省茶叶行业使用“兰贵人”情况满足了其广泛性的事实构成,虽未及全国,但属于至少南方五省茶叶行业普遍共同使用的茶品名称。 3、作为商标组成部分的通用名称,构成正当使用 北京汇成酒业技术开发公司诉北京市华都酿酒食品工业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中,汇成公司系“甑流”商标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被告华都公司擅自将与“甑流”商标相同的文字使用在其生产的白酒产品上,称为“北京甑流酒”,并在市场上长期、公开、大量销售,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汇成公司于2006年4月6日提起本案诉讼。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的通用名称,通常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本行业中约定俗成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等。《北京市志稿》已经确切表

商标侵权行为有哪几种形式_商标被侵犯后怎样救济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df13468367.html, 商标侵权行为有哪几种形式_商标被侵犯后怎样救济 根据商标法规定,我们确定了商标侵权行为有哪几种形式。由于商标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强,难以再现、证据保全困难等特点,商标被侵犯后怎样救济成为商标专用权人的困扰。 一、商标侵权行为有哪几种形式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归纳为以下几种: (1)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等待的

商标标识的。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对此作了进一步说明,其他损害行为主要有: 第一,销售明知或者应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第二,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第三,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二、商标被侵犯后怎样救济 1、行政救济方式 行政救济是指工商、海关等部门依据有关商标的法律法规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理,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海关是我了两个主要的行政执法机关。 (1)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商标权的保护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对于认定构成侵权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在不愿协商或协商后达不成协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是否存在商标侵权行为。 (2)海关对商标权的保护 我国《海关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与进出境货物有关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在实践中,为得到海关更好的保护,商标权利人应向海关总署进行海关备案。备案可以预先进行,也可以在申请保护的时同时进行。 2、司法救济 司法救济,是指人民法院对商标侵权案件利用司法手段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浅谈商标侵权商品没收后的处理方式及注意事项-慧安注册

https://www.360docs.net/doc/df13468367.html, 浅谈商标侵权商品没收后的处理方式及注意事项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有《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志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由此,一些办案人员认为,侵权商品在被没收后一律要销毁。 2002年10月21日,国家工商总局在《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问题的答复》中明确指出:?《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的‘销毁’应为处理被没收的商标侵权商品的一种方式,但并非唯一方式。对依法予以没收的商标侵权商品,如具有使用价值且侵权商标与商品可以分离的,可以采取‘销毁’以外的其他处理方式加以处置。?笔者认为,侵权商品没收后,究竟是采取销毁还是其他处理方式,应当视侵权商品的具体情况而定。 一般情况下,可以采取以下四种方式处理没收商标侵权商品: 一、由被侵权方收购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于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没收侵权商品后,办案机构先征求被侵权方的意见,若其有收购的意愿,可通知其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办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有偿转让给被侵权方。转让前,办案机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评估,转让价不得低于评估鉴定的保留价(底价),具体转让价由办案机构、被侵权方协商确定。 二、拍(变)卖 被侵权方无收购侵权商品意愿的,可以委托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鲜活易腐、无使用价值、不允许上市的商品除外)。属于国家专营专卖的,交由专管部门收购。无法拍卖或者流拍的,可以将侵权商品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收购或者变卖。需要注意的是,侵权商品在拍(变)卖前,办案机构应当清除侵权商品上的商标标志,并严格审查竞(购)买人的资格。 三、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对那些具有使用价值但被侵权方无收购意愿且无法拍(变)卖的侵权商品,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救济困难群体,如捐赠给民政部门、红十字会、福利院、贫困山区、受灾地区等。

2020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

2020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 Contracts conclu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26008

2020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 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 【分类号】 303901199602 【标题】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日期】 19960325 【实施日期】 19960325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商标注册管理 【文号】工商标字(1996)第80号 【名称】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

意见 【题注】 【章名】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社会商标意识的增强,商标侵权纠纷也日趋复杂,在商标案件查处过程中,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曾就此类案件的处理问题向我局请示。为有效制止商标侵权,切实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和解决商标纠纷,现就此类案件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被投诉人使用的商标已经向我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包括处于异议期)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认为该商标与投诉人注册商标近似,构成侵权的,有权立案查处。 二、被投诉人在被查处过程中以注册不当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投诉人注册商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中止处理,但被投诉人应当提供相应的经济担保。

商标权侵权纠纷解决方式有哪些

商标权侵权纠纷解决方式有哪些 有3种解决方式:当事人协商解决,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热门城市:满城县律师郊区律师即墨市律师铁力市律师清苑县律师向阳区律师涞水县律师嘉善县律师桦南县律师一个产品要是能有一个好的商标,让公众能够及时的记住该产品,那么就能说该产品是比较成功的。实践中,假冒他人商标的行为比较多,尤其是对驰名商报的假冒。那么在发生了商标权侵权纠纷后该如何来解决呢?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商标权侵权纠纷如何解决 因侵犯商标权引起纠纷,有3种解决方式:当事人协商解决,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认定侵权行为,并采取执法措施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不服

责令其停止侵权的行政处理决定,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通过行政机关解决侵犯商标权的纠纷在程序上比较简单,且从制止侵权行为的目的来看也是有效的,但是被侵权人不可能通过这种行政查处得到民事赔偿。行政部门只能在查处过程中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调解,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而被侵权人仍希望获得民事赔偿,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生侵权时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诉讼是最终的解决途径。即使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案件,当事人不服的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途径提出各种民事救济请求。 二、侵犯商标权的责任承担 国际上,侵犯商标权的责任主要有3种: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以我国的有关规定为例,3种责任的方式如下。 1)民事责任 商标权民事责任是指侵权人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商标权利人造成损害而应向其承担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及赔偿损失等责任。我国《商标法》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责任问题规定了以下几点。 ①赔偿数额。我国《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

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标准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45353 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

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标准版) 【分类号】 303901199602 【标题】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日期】 19960325 【实施日期】 19960325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商标注册管理 【文号】工商标字(1996)第80号 【名称】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 【题注】 【章名】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社会商标意识的增强,商标侵权纠纷也日

趋复杂,在商标案件查处过程中,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曾就此类案件的处理问题向我局请示。为有效制止商标侵权,切实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和解决商标纠纷,现就此类案件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被投诉人使用的商标已经向我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包括处于异议期)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认为该商标与投诉人注册商标近似,构成侵权的,有权立案查处。 二、被投诉人在被查处过程中以注册不当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投诉人注册商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中止处理,但被投诉人应当提供相应的经济担保。 三、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提出争议同时又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立案。 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YumBo Network Technology Co., Ltd.

商标侵权投诉流程

投诉流程: 1.向市工商局商标管理处或者工商分局商标广告合同管理科投诉。 2.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处理的,要出具书面请求。请求书应当写明请求的事由、请求的法律依据、请求人的名称、地址、侵权人的名称及侵权行为发生地等内容。 法律依据: 一、侵权行为的表现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 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6.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可采取保护措施 1.临时禁令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2.证据保全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商标侵权和解协议书范本

商标侵权和解协议书范本 商标侵权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在产生纠纷时我们要积极配合和解!以下是商标侵权和解协议书范本,欢迎大家阅读! 商标侵权和解协议书范本【1】 甲方:________市__________制衣厂 乙方: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商场 甲方系"______________"(第25类)注册商标在中国大陆的使用许可人,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在其商场销售商品过程中加冠"_______"作为商品名称对外销售,侵犯了甲方的注册商标使用权。甲方就乙方的侵权行为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乙方一次性赔偿给甲方人民币_______元,作为乙方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赔偿款。 2.乙方保证在协议生效后,不再从事侵犯"_______"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 3.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不再追究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前的侵犯"_______"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责任(含诉讼、媒体曝光等)。 4.若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继续从事侵犯"_______"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甲方仍享有追究乙方侵权责任的权利。 5.本协议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经甲乙双方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后生效。若乙方不按调解书及时支付赔偿款,甲方则按

起诉标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各执壹份。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 商标侵权和解协议书范本【2】 甲方:________市__________制衣厂 乙方: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商场 甲方系"______________"(第25类)注册商标在中国大陆的使用许可人,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在其商场销售商品过程中加冠"_______"作为商品名称对外销售,侵犯了甲方的注册商标使用权。甲方就乙方的侵权行为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乙方一次性赔偿给甲方人民币_______元,作为乙方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赔偿款。 2.乙方保证在协议生效后,不再从事侵犯"_______"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 3.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不再追究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前的侵犯"_______"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责任(含诉讼、媒体曝光等)。 4.若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继续从事侵犯"_______"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甲方仍享有追究乙方侵权责任的权利。 5.本协议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经甲乙双方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后生效。若乙方不按调解书及时支付赔偿款,甲方则按

商标侵权行为该如何处罚

一、商标侵权行为该如何处罚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 (1)责令停止侵权 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②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③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处以罚款 (3)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如何判断商标侵权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也称为反向假冒行为。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结合《商标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是需要销售者主观明知为要件的。4、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须注意的是,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包括:1、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或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4、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有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活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三、如何确定商标侵权的侵权行为地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通用名称认定的商标侵权纠纷案

关于通用名称认定的商标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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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用名称认定的商标侵权纠纷案 深圳市甲保健用品有限公司诉乙床上用品厂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上诉案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甲保健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乙床上用品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诚,西安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1994年1月5日,被上诉人乙床上用品厂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水鸟”商标。1995年9月21日,国家商标局发给原告商标注册证,注册证号为第767810号,核定注册商标为“水鸟”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中的床罩及台罩、纺织品台布、枕套、垫子套、窗帘;被套、被子、座套、毛毯、床单、亚麻、围布(床、窗、门),注册有效期限为1995 年9月21日至2005年9月20日止。 1997年4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会下发(1997)商评字第237号“水鸟”商标注册不当终局裁定书,对北京三幸商标专利事务所代理荣利床上用品限公司对被上诉人注册的第767810号“水鸟”商标所提注册不当一案作出终局裁定。结论为:“水鸟”是对在水面或水边栖息以及从水中捕取食物的鸟类的统称。以此作商标,在“被子”等商品上,没有直接表示该商品的主要原料等特点。目前,尚无证据证明“水鸟”一词已成为“被子”等商品的通用名称,故第767810“水鸟”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上诉人深圳市甲保健用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8月11日,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床

商标侵权赔偿不起怎么处理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出现了许多商标侵权的行为,商标权人肯定会起诉侵权行为,而且要求支付一定的赔偿。在实际中,商标侵权的赔偿数额是非常大的,很多侵权行为都赔偿不了。下面,小编就这个问题为大家带来详细的法律解答,详情请看下文。 一、商标侵权赔偿不起怎么处理 1、申请强制执行。 2、分期执行。 3、可执行的前提是法院判决胜诉,且判决生效。法院会去查明对方名下的财产,如果是公司的话就是公司账户、实物出资等等;个人的话财产会广一些,包括房产、账户、股票、车辆等等。 4、不能执行的话,看各个法院法官的执行情况,可能会有区别。有些法院终止执行,被执行人可能没有后果,如果是个人,有些可能涉及个人信用、限制消费、拘留等等,如果是公司的话,可能会处理法定代表人。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三、商标权的内容 (一)专有使用权 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权最重要的内容,是商标权中最基本的核心权利。它的法律特征为,商标权人可在核定的商品上独占性地使用核准的商标,并通过使用获得其他合法权益。 专有使用权具有相对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我国《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看,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即注册商标只能在注册时所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而不及于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商标权人也不得擅自改变构成注册商标的标志,也不能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二)禁止权 禁止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标权具有与财产所有权相同的属性,即不受他人干涉的排他性,其具体表现为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印制注册商标及其他侵权行为。由此可见,专有使用权和禁止权是商标权的两个方面。 使用权和禁止权的区别在于两者之间有着不同的效力范围。使用权涉及的是注册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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