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

以下资料选自王轶主编:《民法练习题集》(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一、名词解释

二、继承权继承恢复请求权法定继承代位继承转继承法定应继份遗嘱继承遗嘱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继承权的丧失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二、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继承开始的原因限于()。

A自然人死亡B买卖C分家析产D夫妻离婚

我国继承法上的继承指()。

A身份继承B祭祀继承C财产继承D身份和财产继承

老人王某80岁,亲笔写下遗嘱:“我所遗房屋两间,全部归小儿子王三继承。两个女儿都已经嫁人,不再给她们留财产。”老人亲笔签名,记明年月日,不久老人去世。这份遗嘱()。

A违反男女继承权平等的原则B无见证人见证,无效

C符合法律规定,有效D未经公证,无效

继承权纠纷的一般诉讼时效为()。

A20年B15年C3年D2年

王某的生父及与王某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先后死亡,王某()。

A只能继承生父的遗产B只能继承继父的遗产

C既能继承生父的遗产,又能继承继父的遗产

D可以选择其一继承

父母和子女有()遗产的权利。

A相互处分B保留C相互继承D转让

王某和孙某是夫妻,有房屋四间。甲是孙某之母,乙是王某之妹,两人均无其他亲属。2002年孙某病逝,不久王某也因为过分悲伤,于同年病故,

他们遗留的四间房屋应由()。

A甲、乙各继承两间B甲继承三间,乙继承一间

C甲继承一间,乙继承三间D乙继承两间

养子女可以继承()的遗产。

A生父母B养父母C有抚养关系的养父母D以上均可以继承

甲生前立有遗嘱,在其死后,财产由儿子乙继承,但乙先于甲死亡。甲死亡之后,乙的孩子丙应当按照何种方式继承该笔遗产?()

A遗赠B代位继承C转继承D遗嘱继承

甲、乙为夫妻,均无父母子女,甲只有一兄丙,乙只有一妹丁。丙、丁均独立生活,且与甲、乙往来较少,2004年3月,甲和乙驾车外出发生车祸,戊路过时发现甲已经死亡,乙尚存一点气息,戊遂将乙送往医院,但是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现查明甲和乙共有存款22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乙的遗产由丙、丁平分B甲、乙的遗产由丙独自继承

C甲、乙的遗产由丁独自继承D甲、乙的遗产归国家所有

张某夫妻无子女,2002年将孟某收为养子。2004年张某之妻死亡,2005年孟某结婚另居。2007年年初,张某因病去世。经查,张某与其弟弟、妹妹关系很好,经常来往。另张某之妻有一妹黄某。

请问,以下谁为张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A孟某B张某之弟C张某之妹D黄某

分给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遗产份额()。

A只能多于继承人B只能少于继承人

C与继承人相同D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

A丧失继承权B不分或少分C不影响遗产分配D以上均不对

张某1岁时被王某收养并一直共同生活。张某成年后,将年老多病的生父母接到自己家中悉心照顾。2000年,王某、张某的生父母相继去世。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司考)

A张某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B张某有权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C张某无权继承养父王某的财产D张某可适当分得生父母的财产

梁某已八十多岁,老伴和子女都已过世,年老体弱,生活拮据,欲立一份遗赠扶养协议,死后将三间房屋送给在生活和经济上照顾自己的人。梁某的外孙子女、侄子、侄女及干儿子等都争着要做扶养人。

这些人中谁不应做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司考)

A外孙子女B侄子C侄女D干儿子

下列继承方式发生冲突时,按其效力从高到低的排列顺序应该是()。

A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B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

C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法定继承D遗嘱继承、法定继承、遗赠扶养协议

甲有二子乙、丙,甲于1996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乙。甲于2004年4月死亡。经查,甲立遗嘱时乙17岁,丙14岁,现乙、丙均已工作。

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司考)

A乙、丙各得二分之一B乙得三分之二,丙得三分之一

C乙获得全部遗产D丙获得全部遗产

有关遗嘱继承人的范围说法正确的是()。

A不能是法定继承人B与法定继承人范围不同

C与法定继承人范围相同D与可获遗赠的人范围相同

遗产已经被分割而被继承人的债务尚未清偿的,如果有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和受遗

赠人的,应当首先由()所得遗产清偿债务。

A法定继承人B遗嘱继承人C受遗赠人D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甲死后留有房屋1套、存款3万元和古画1幅。甲生前立有遗嘱,将房屋分给儿子乙,存款分给女儿丙,古画赠与好友丁,并要求丁帮丙找份工作。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司考)

A甲的遗嘱部分无效B若丁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没有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视为接受遗赠C如古画在交付丁前由乙代为保管,若意外灭失,丁无权要求乙赔偿D如丁在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后死亡,则其接受遗赠的权利归于消灭继承开始的时间应当是()。

A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的时间B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

C遗产被确定的时间D遗产分割的时间

甲为自己投保一份人寿险,指定其妻为受益人。甲有一子4岁,甲母50岁且自己单独生活。某日,甲因交通事故身亡。该份保险的保险金依法应如何处理?()(司考)A应作为遗产由甲妻、甲子、甲母共同继承B应作为遗产由甲妻一人继承

C应作为遗产由甲妻、甲子继承D应全部支付给甲妻

张三夫妻共有存款8万元,家里有张三的工资现金1万元,其妻的工资现金2万元,张三死亡时,其遗产是()。

A11万元B5万元C55万元D8万元

王某因为交通事故死亡,其留下的财产中,不能够作为遗产继承的有()。

A个人所得的稿费B标的物为财物的债权

C王某承包果林所获收益D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

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须遵循限定继承原则B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

C不得影响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D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并存的,应先由受遗赠人以其所得遗赠偿还

孙某因病去世,去世时遗产由其妻甲和两个孩子乙、丙继承。当时甲已经怀孕,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人民币10万元,但胎儿出生后仅两个小时就死亡了。这10万元应当()。

A由甲、乙、丙各继承三分之一B甲继承一半,乙和丙继承一半

C由甲全部继承D由乙、丙继承

(二)多项选择题

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有()。

A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B养老育幼、互济互助的原则C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D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E保护自然人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下列有关去台人员和台湾同胞继承权说法正确的是()。

A保护去台人员和台湾同胞的合法继承权是我国一贯遵循的基本原则B对去台人员和台湾同胞要特殊优待C人民法院在处理继承案件时,要设法通知在台湾的合法继承人参加诉讼D对于在台湾的合法继承人,无法通知的,其应得遗产份额按法定继承由其他继承人取得

田某死后留下五间房屋、一批字画以及数十万存款的遗产。田某生三子一女,长子早已病故,留下一子一女。就在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办理完丧事协商如何处理遗产时,小儿子因交通事故身亡,其女儿刚满周岁。田某的上述亲属中哪些人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他的遗产?()(司考)

A二儿子和女儿B小儿子C小儿子之女D大儿子之子女

王某与赵某领取结婚证仅三天,还没有来得及举行婚礼,赵某就意外死亡。可以参加继承赵某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有()。

A王某B赵某的父母C赵某的兄弟姐妹D赵某与前夫所生之子

黄老太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中年病故,留有一子,女儿早已出嫁。黄老太太的老伴去世后,儿媳一直照顾她。黄老太太去世后,留下存款2万元和房屋一间。黄老太太的女儿主张儿女两家平分上述财产。儿媳认为她对黄老太太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应当多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由儿女两家平分遗产B孙子有代位继承权

C媳妇应为第一顺序继承人D媳妇与女儿、孙子各继承三分之一

代位继承人可以是被代位人的()。

A子女B外孙子女 C外曾孙子女D配偶

唐某有甲、乙、丙成年子女三人,于2002年收养了孤儿丁,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甲生活条件较好但未对唐某尽赡养义务,乙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丙长期和唐某共同生活。2004年5月唐某死亡,因分配遗产发生纠纷。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司考)A甲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B乙应当多分遗产

C丙可以多分遗产 D丁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马俊1991年去世,其妻张桦1999年去世,遗有夫妻共有房屋5间。马俊遗有伤残补助金3万元。张桦1990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入股获得收益1万元。双方生有一子马明,1995

年病故。马明生前与胡芳婚后育有一子马飞。张桦长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由表侄常生及改嫁儿媳胡芳养老送终。5间房屋于2001年11月被拆迁,拆迁单位与胡芳签订《危旧房改造货币补偿协议书》,胡芳领取作价补偿款、提前搬家奖励款、搬迁补助费、货币安置奖励费、使用权补偿款共计25万元。请回答以下(1)~(3)题。(司考)

(1)下列各项中何者属于遗产?()

A提前搬家奖励款 B搬迁补助费 C货币安置奖励费 D使用权补偿款

(2)下列关于常生可否得到补偿的说法何者正确?()

A应当得到补偿,分配数额应当小于法定继承人

B应当得到补偿,分配数额可以等于或大于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C如常生明知法定继承人分割遗产而未提出请求,即丧失遗产分配权

D如常生要求参与分割遗产,应在继承开始后1年内提出请求

(3)下列关于胡芳及其子女遗产继承权的说法何者正确?()

A胡芳对张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B马飞对张桦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C胡芳再婚后所生子女对张桦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D马飞对马俊的遗产享有转继承权

在我国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遗嘱形式有()。

A公证遗嘱B自书遗嘱 C代书遗嘱D口头遗嘱

下列哪些人可以作为遗嘱继承人?()

A父母B兄弟 C侄女D朋友

王某生前曾与邻居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他的邻居尽了扶养义务,王某在他去世前一个月留下一份遗嘱,将其财产留给女儿继承。王某去世后,他女儿从远方归来,要求继承遗产,下列说法中哪些不正确?()

A应当按遗嘱继承B应当按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的顺序继承

C应当按照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顺序继承

D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

A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B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于代位继承

C在遗赠中,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国家、其他组织以外的人

D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权丧失下列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的有()。

A继承人B继承人的近亲属C与继承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 D继承人的债务人

以下各项中,不必然导致继承权丧失的是()。

A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B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C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D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的

遗产分割的方式有()。

A实物分割B变价分割C折价分割,适当补偿D共有

下列情况为放弃继承或放弃接受遗赠的有()。

A在遗产处理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 B在遗产处理前没有明确表示放弃或接受继承的C在遗产处理前明确表示放弃接受遗赠的 D在遗产处理前没有明确表示放弃或接受遗赠的

王某的下列财产中构成遗产的有()。

A王某从部队转业所享有的资助金 B王某对其所承租房屋的承租权

C王某所拥有的藏书D王某所有的专利权

甲去世之前,立遗嘱将其财产赠给朋友乙,乙在为甲吊丧时听说了此事,但碍于情面没有明确表示接受,半年之后乙前来领受遗赠,被甲的家人拒绝,乙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的遗产应当由乙按遗赠受领B甲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C乙的行为视为接受遗赠D乙的行为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孙某死后遗留下一张1万元的存折、一台电脑和一些旧家具。孙甲、孙乙和孙丙是孙某的三个儿子,三人根据实际情况,经协商后,孙甲继承了家具,孙乙继承了电脑,孙丙继承了存折。四个月后,郭某向孙乙出示了自己将电脑借给孙某的借条,孙乙将电脑还给了郭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孙甲、孙丙构成不当得利B孙甲、孙丙应按照所得遗产的比例向孙乙进行补偿C分遗产时三人已经协商一致,孙乙应自己承担损失

D遗产已经分配完毕,郭某仍可要回电脑

作为遗产必须具备的条件有()。

A必须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 B必须是自然人的个人财产

C必须是自然人生前使用的财产D必须是自然人的合法财产

三、简答题

1简述继承权的特征。

2简述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3简述法定继承的特征。

4简述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5简述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6简述遗嘱的形式。

7简述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

8简述遗产的范围。 9简述遗产分割的方式

四、案例分析题

1 孙立与张芳育有二子,长子孙林、次子孙松。孙林娶妻王萍,并于2002年生下一子孙达。孙林于2003年4月病故。孙立因悲痛过度,于同年5月去世。孙立去世时,留有房屋6间。此后,张芳一直同儿媳王萍一起生活,由王萍照顾其生活起居。房屋6间一直由次子孙松使用。2005年,孙松准备结婚,遂欲将该6间房屋出让给邻居黄某,经张芳和王萍同意后,卖得价款9万元。

问:(1)孙立去世时留下的6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

(2)房屋出让后,张芳去世,9万元房款应当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

2 孙某虽家庭殷实,但无儿无女,遂于1998年收养了一个儿子,取名孙甲。2003年,孙某因琐事与孙甲发生口角,孙甲一气之下外出打工,并在外地成家立业。孙某长期与孙甲失去联系,感到难以依靠孙甲养老送终,遂与李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李某给他养老送终,自己的遗产归李某所有。2006年,孙某病危,此时觉得自己那么多财产都归李某所有太亏,不如将自己的一部分财产赠给老朋友张某。孙某便自书遗嘱一份,赠与张某存款

3 000元。同年6月,孙某去世,李某依约为孙某办了丧事。几天之后,张某持遗嘱找到李某,要求接受遗赠。而孙甲也火速从外地赶回,要求继承遗产。请问:该案应该如何处理?

答案

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

1继承权,又称财产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具有两种含义,即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和继承开始后的继承权。

2继承恢复请求权,又称继承回复请求权,是指合法继承人请求确认其继承人的地位和请求恢复到继承开始时的状态的权利。

3法定继承,是与遗嘱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形态。它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均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继承制度。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一种法律推定继承。

4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卑血亲代替先亡的直系尊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制度。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取得遗产的直系卑血亲称为代位继承人。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该死亡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其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

法定应继份是指在法定继承中,当法定继承人为两人以上时,各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我国《继承法》对法定应继份的确定作了明文规定。

5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对应,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制度。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均由被继承人生前作成的遗嘱来确定。因此,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设立遗嘱的被继承人称遗嘱人,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为遗嘱继承人。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一词往往在两种意义上被使用:一是指遗嘱人的单方法律行为,二是指遗嘱人所立遗嘱的内容。

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在遗嘱作成之后、生效之前依法变动、更改原立遗嘱的部分内容的单方法律行为。所谓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依法取消原立遗嘱全部内容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的变更和撤销都阻却遗嘱人原立遗嘱发生效力。

遗赠是指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于其死后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等)的单方要式法律行为。这里的遗嘱人又称遗赠人;按遗嘱无偿取得遗赠财产的人,称受遗赠人。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由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遗赠人设立遗嘱,将自己的合法财产,指定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而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要式、双方的法律行为。其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继承权的接受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处理前,作出接受自己的继承地位和应继份额的意思表示。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自己的继承地位和应继份额的意思表示。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我国《继承法》规定了引起继承权丧失的四种事由:(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不管是否以谋夺财产为目的,也不管是否既遂);(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被继承人所立合法遗嘱,情节严重的。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是指在继承开始后,没有人依法继承或者接受遗赠的被继承人的遗产。

三、选择题(一)单选

答案:A

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答案:C

继承权具有鲜明的身份特点,但从根本上说,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利。我国继承法上的继承,仅指对财产的继承,并不包括身份的继承。

答案:C

王某所立遗嘱为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只需要立遗嘱人亲笔书写,注明时间、地点,并由本人签章即可,不需要见证人见证或者公证。本题中,王某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有效,C正确,B、D错误。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侧重于指在继承的过程当中,不因为性别的

差异而区分对待,但并不影响立遗嘱人通过遗嘱自由处分个人财产,因此A项错误。

答案:D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答案:C

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子女继承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的遗产,并不影响其同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本题正确答案为C。

答案:C

父母和子女互为法定继承人,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答案:C

我国《继承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依据以上规定,孙某病逝时,留下遗产为房屋两间。王某和甲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各继承房屋一间。因此,王某去世时,留下房屋三间,其仅有一个继承人乙,由乙继承所有的财产。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

答案:B

养子女同养父母的关系确立后,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只有在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时,才可以依据《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答案:B

乙先于甲死亡,因此甲所立遗嘱不发生效力。甲死亡之后,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乙的孩子丙有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代位继承。

答案:C

存款220万元为甲和乙的夫妻共有财产,甲先死亡,留有遗产的数额为220万元的一半,即110万元。甲死亡时,乙为其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甲的全部遗产。因此,乙死亡时留有遗产的数额为220万元,且丁为乙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应继承乙的全部财产。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答案:A

养子女同生子女具有同样的地位,依法为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而张某之弟弟、妹妹及黄某均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答案:D

《继承法意见》第31条规定:“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少于继承人。”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答案:B

《继承法》第13条第4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依照《继承法》,养子女为养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因此,养子女不能作为生父母的法定继承人。同时,《继承法意见》第19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因此,D项的表述正确。

答案:A

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不能是法定继承人,因为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法定的互相扶养和互相继承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不着以协议的形式来确定。《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这里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包含的有被继承人的外孙子女,外孙子女实际上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因此本题应选A。答案:C 首先,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继承的效力要优于法定继承,只有在依照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继承分配遗产之后,还有剩余的遗产的,才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其次,《继承法意见》第5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依据该规定,在存在冲突时,遗赠扶养协议优于遗嘱继承。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答案:C

《继承法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依据该规定,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甲死亡时,乙、丙均已经成人且已经工作,不适用上述保留必要份额的规定。因此,应由乙按照遗嘱继承全部遗产。

答案:C

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一致,可获遗赠的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本题正确答案为C。

答案:A

依据《继承法意见》第62条的规定,遗产已经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应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答案:C

本案当中,甲立遗嘱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财产分给儿子、女儿,合法有效。甲在赠与丁古画的同时要求丁为丙找一份工作,属于附负担的遗赠,并不会因此而导致遗嘱部分无效。因此,A项错误。《继承法》第25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丁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没有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应视为放弃接受遗赠,B项错误。选项C涉及保管人责任的问题,《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无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古画由乙保管,属于无偿保管,发生意外灭失时,乙是无重大过失的,丁不能够要求乙赔偿,所以C正确。选项D是错误的,一旦受遗赠人作出了明确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遗赠人就可以从遗嘱执行人那里得到遗赠财产,即使其在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后死亡,其接受遗赠的权利也不会归于消灭,而是由他的继承人继承。

继承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开始,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就是继承开始的时间。

答案:D

死者生前参加人身保险的,当保险事故发生后,造成投保人死亡时,如果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已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公司依照规定给付的保险金应归受益人所有。该保险金并不属于死者的遗产。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答案:C

《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题当中,张三夫妻共有财产11万元,其中一半为张三之妻所有,张三的遗产为55万元。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答案:D

个人所得的稿费依法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故A错误。《继承法意见》第3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依据该规定,B错误。自然人的承包经营权依法不能够作为遗产继承,但是因承包所得的收益,可依法继承,故C 错误。能够作为遗产继承的必须是合法的财产,故D正确。

答案:D

A、B、C三项均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中应当遵循的原则。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并存的,应当首先由法定继承人以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答案:C

遗产分割时为胎儿保留的必要份额,应依照不同情况进行处理,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婴儿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本题中,胎儿出生后存活了两个小时才死亡,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甲作为婴儿的母亲,依法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本题应选C 。

(二)多项选择题

答案:ABCDE

A、B、C、D、E均为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AC

保护去台人员和台湾同胞的合法继承权是我国一贯遵循的基本原则,去台人员和台湾同胞同大陆同胞一样,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因此,A正确、B错误。人民法院在处理继承案件时,要设法通知在台湾的合法继承人参加诉讼,无法通知的,应当为其保留应继承的份额并指定财产代管人,对该保留的份额,去台人员和台湾同胞可以向法院申请取得。

答案:ABD

大儿子先于田某死亡,依《继承法》的规定应当由大儿子的子女代位继承,D项正确。二儿子、小儿子和女儿作为田某的子女,依法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小儿子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

理前死亡,因此应当由小儿子的继承人继承其应得的份额,即转继承。但小儿子的继承人所继承的实际上是小儿子的遗产,而不是田某的遗产。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答案:ABD

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因此,赵某的兄弟姐妹不能参加继承赵某的遗产。王某与赵某已经领取结婚证,为合法夫妻。因此,A、B、D项正确。

答案:BCD

黄老太太的女儿依法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黄老太太的儿子先于黄老太太死亡,其子依法享有代位继承的权利,同样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黄老太太的儿媳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答案:ABC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卑血亲代替先亡的直系尊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制度。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直系卑血亲,并且不受辈数的限制。因此,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外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为代位继承人。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

答案:ABCD

《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本案当中,甲生活条件较好,但未对唐某尽赡养义务,属于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而不尽扶养义务的情况,应当不分或者少分,A项正确。乙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B项正确。丙长期与唐某共同生活,依据上述规定,可以多分遗产,C项正确。唐某虽然收养了丁,但是未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不成立,因此当唐某死亡后,丁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唐某的遗产,但是丁可以依据《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所以D项正确。

(1)答案:CD

本题中,马俊与张桦的遗产为夫妻共有房屋5间、马俊的伤残补助金3万元和张桦1990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入股收益1万元。货币安置奖励费和使用权补偿款是对夫妻共有房屋进行拆迁时房屋货币价值的变现,是房屋的转化物,性质上仍属于遗产。提前搬家奖励款和搬迁补助费则是对生存在世的搬家人的奖励和补助,具有人身专属性,不是遗产。本题应选C、D。

(2)答案:BC

《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依据此规定,常生作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获得适当的遗产。同时,《继承法意见》第31条规定:“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因此,常生所获得的份额可以多于或少于继承人,而不是必然少于继承人,A项错误,B项正确。《继承法意见》第32条规定:“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依据本条规定,C项正确,D项错误。(3)答案:ABD

《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A项正确。《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题中,张桦1999年去世,其子马明1995年病故,属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马明的儿子马飞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B项正确。

对于C项,胡芳再婚后所生之子与马明已经没有任何关系,不是马明的晚辈直系血亲,对张桦的遗产不享有代位继承权。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本题中,马俊1991年去世,其子马明1995年去世,这期间马俊的遗产一直没有分割,符合上述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的情形,马飞作为马明的继承人依法享有对马俊遗产转继承的权利,D项正确。

答案:CD

在我国,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遗嘱形式包括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本题应选C、D。

答案:AB

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一致,非法定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继承人。侄女、朋友依法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

答案:ACD

参见单项选择题2的答案解析。

答案:ACD

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假如几份遗嘱当中有公证遗嘱,则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而不一定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A项错误。代位继承仅发生于法定继承当中,B项正确。受遗赠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C项错误。《继承法意见》第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权并不因此丧失,因此D错误。本题应选择A、C、D。

答案:ABCD

A、B、C、D均为正确答案。依照《继承法》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B、C、D均为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答案:CD

《继承法》第7条规定了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四种情况,依据该条规定,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够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D项正确。《继承法意见》第12、13条对《继承法》第7条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依据《继承法意见》第12条,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或者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即使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也要确认遗嘱无效。因此,A、B两项错误,依据《继承法意见》第13条,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如果继承人以后确实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则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C项正确。

答案:ABCD

四个选项都可以是遗产分割的方式。

答案:ACD

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权的接受既可以采取明示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默示的方式,而受遗赠权的接受必须采取明示的方式。因此,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未明确表示接受遗赠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

答案:CD

A项军人转业所享有的资助金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够由他人继受。B项承租权同样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离,不能够转让和继承。C、D项均为王某所拥有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可以构成遗产。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D。

答案:BD

《继承法》第25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乙自知道受遗赠开始,半年之后才前去领受遗赠,且在此之前并没有表示接受遗赠。依照上述规定应被视为放弃受遗赠,甲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题应选BD。

答案:BD

只有孙某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其借用他人的电脑非属遗产。孙乙应当返还电脑。孙乙将电脑返还后,可以要求孙甲、孙丙按照所得遗产的比例对其进行补偿。本题应选BD。

答案:ABD

遗产必须是自然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并不以自然人生前对其加以使用为必要条件。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

三、简答题

1继承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继承权以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基础,继承人是与被继承人有特定身份关系(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家庭关系)的自然人,离开了这种关系就不会有继承权的发生。即使承受若干遗产,也不是基于继承权而取得。

第二,继承权的取得以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为基础。继承权是基于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取得,即继受取得而非原始取得。继承权的实现,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第三,继承权的实现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继承权的实现必须以被继承人死亡和留有遗产等法律事实为前提。2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处理继承问题必须遵循的普遍适用的准则,其既是继承立法的指导思想,也是解释、适用继承法的依据和出发点。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有:

第一,保护自然人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自然人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是我国宪法和民法所确立的重要原则。该原则既是继承法立法的目的和任务,也是继承法首要的基本原则。

第二,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这是社会主义平等观念在继承法中的反映,也是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我国《继承法》始终贯彻男女平等原则: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上男女平等;代位继承权男女平等;遗嘱自由处分权男女平等;遗产继承份额男女平等;等等。

第三,养老育幼、互济互助的原则。养老育幼、互济互助是社会主义家庭职能的客观要求。第四,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互谅互让、和睦团结是社会主义家庭关系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

第五,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确定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及继承份额时,贯彻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有最密切的血缘关系、婚姻关系为基础,同时要求存有最直接而又必须履行的相互扶养义务。

3法定继承有如下特征:

第一,法定继承建立在人身关系的基础上。亲属身份权是法定继承的来源,法定继承则是亲属身份权的派生。遗嘱继承虽然也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基础,但遗嘱继承可在较大范围内不受人身关系的限制。只有法定继承才与人身关系有严格密切的联系。

第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均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属于强行性规

范,不容改变。但遗嘱继承与此不同,遗嘱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变更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第三,法定继承的适用受遗嘱继承的限制。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做成合法有效的遗嘱,

就必须首先按照遗嘱来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而不能适用法定继承方式。只有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因为法定原因不能执行或不能全部执行时,才能完全或部分地适用法定继承方式。

4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由法律直接规定,其确定的依据是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既存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和家庭关系。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是:

第一,配偶,是指处于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双方作为法定继承人的配偶,专指被继承人死亡时尚生存的与被继承人保持合法夫妻关系的人。

第二,子女,是父母的亲属中最近的直系卑血亲,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养子女同养父母的关系确立后,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继子女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第三,父母,是子女的亲属中最近的

直系尊血亲。对子女的遗产有继承权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其中,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对生子女遗产的继承权。但是,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第四,兄弟姐妹,是最近的旁系血亲。作

为法定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五,祖父母、外祖父母,是较为亲近的直系尊血亲。第六,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尽主要赡养义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照料、帮助,必须是在生活上经常照料、经济上长期供养,否则不能成为法定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继承遗产时的先后次序,又称法定继承人的顺位。继承开始时法定继承人并不是同时开始继承的,只有在没有前位顺序继承人,或者前位继承人都放弃、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才由后位顺序继承人继承。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是: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继承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继承顺序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代位继承与转继承,都是由原享有继承权之继承人的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原享有继承权之继承人均在遗产分割前死亡,两者极易混淆,其主要区别有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性质不同。转继承实际上是同一部分遗产发生两次连续的继承,因此,又称“二次继承”、“再继承”;代位继承实际上是一次继承,只不过是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代替继承人的地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二,发生根据不同。转继承的发生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事实,而转继承的发生乃是基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

第三,继承人范围不同。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而转继承人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还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

第四,适用范围不同。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是法定继承的特殊样态。而转继承既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还可适用于遗嘱继承。

第五,法律效力不同。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而转继承人只是代替被转继承人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

6 遗嘱是遗嘱人以死后发生效力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是要式法律行为,非依法定形式不得设立。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有:

第一,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亲自申请,经国家公证机关证明的遗嘱。它是最严格的,也是效力最高的遗嘱形式。如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

以公证遗嘱为有效遗嘱。

第二,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作成的遗嘱,故又称亲笔遗嘱。其全文须由遗嘱人亲自书写,并注明时间、地点,且由本人签章。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第三,代书遗嘱,是遗嘱人委托他人代为书写作成的遗嘱。代书遗嘱时,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分别签章。下列人员不能充作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具体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债权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

第四,录音遗嘱,是遗嘱人通过磁带录音作成的遗嘱。录音遗嘱较易被他人剪辑伪造,其作成也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我国《继承法》立法之时,录像方式极为少见,既记录声音又记录图像的录像遗嘱比起仅记录声音的录音遗嘱更为可靠,应当得到承认。

第五,口头遗嘱,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述并没有任何物质载体加以记载的遗嘱。此种遗嘱形式的采用,有严格的法律限制。遗嘱人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并且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设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7遗赠扶养协议和遗赠都是遗赠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财产权利于死后转移给法定继承人以

外的人的法律行为,受遗赠人的受遗赠权都是在遗嘱人死亡后才实现。但两者作为不同的法律制度,有着重要的区别:第一,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协议的成立,需遗赠人与扶养人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而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其成立无须受遗赠人的承诺。

第二,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受遗赠人受遗赠权的享有以承担扶养遗嘱人的义务为前提。而遗赠是单务、无偿的法律行为,受遗赠人只享有遗赠人指定的赠与财产上的权利,而不承担财产上的义务。

第三,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性法律行为,协议一经签订即生效力。而遗赠是死因行为,虽在遗赠人生前成立,但必须在遗赠人死亡后才生效力。第四,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和集体组织,而受遗赠中的受遗赠人则不受此限。第五,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无须在遗嘱人死亡后作出接受该遗赠的意思表示,即可以依据该协议取得遗产。而遗赠中的受遗赠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明确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放弃受遗赠权。

8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四类:第一,自然人的私人财产所有权。主要包括:(1)自然人的合法收入、储蓄;(2)自然人的房屋、生活用品;(3)自然人的林木、牲畜、家禽;(4)自然人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自然人所有的生产资料。

第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中的财产权利。

第三,自然人的债权、债务。凡标的物为财物的债权、债务,允许移转和继承。第四,自然人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有有价证券、某些他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典权等)。应当注意的是,遗产不仅包括积极财产(权利),也包括消极财产(义务)。

9遗产分割的方式包括:

第一,实物分割。当遗产为可分物时,按各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对遗产作实际分割,使各继承人取得其应得部分。

第二,折价分割,适当补偿。当遗产为不可分物或不宜分割时,可由最需要该遗产的继承人取得,当该遗产的价值超出应得遗产份额的,对多得部分由该继承人作价补偿其他继承人。第三,共有。当遗产既不宜实物分割又无法作价补偿时,由数个继承人共同继承,对

该遗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四,变价分割。对不宜进行实物分割和折价、作价的遗产,各继承人也不愿共同继承的,可变卖遗产,按各自应得份额分割价款。

四、案例分析题

1 (1)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夫妻共有财产中,只有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部分,才属于遗产。我国《继承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依据以上规定,孙立去世时所遗留的6间房屋,有3间是张芳的个人财产,另外3间作为孙立的遗产由其继承人进行继承。

张芳作为孙立的配偶,依法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长子孙林先于孙立死亡,孙林之子孙达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孙松作为孙立的儿子,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3间房屋,张芳、孙达、孙松各得1间。

综上,6间房屋应由张芳得4间,孙达、孙松各得1间。

(2)依据上述分析,9万元房款作为房屋的货币形态,应当由张芳得6万元,孙达、孙松各得15万元。因此,张芳的遗产为6万元。孙松作为张芳的儿子,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王萍在孙立去世之后,一直与张芳一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继承法意见》第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权并不因此丧失。本案中长子孙林先于张芳死亡,孙林之子孙达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因此,张芳的遗产应当由孙松、王萍、孙达三人平均分配,三人各得2万元。综上,9万元房款应当由孙达得35万元,孙松得35万元,王萍得2万元。

2 孙某的全部遗产应归李某所有。

本案涉及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并存之时,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孙甲作为孙某的养子,为法定继承人。孙某所立自书遗嘱,将3 000元存款赠与张某,张某为受遗赠人。依照孙某与李某所签遗赠扶养协议,李某享有按照协议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法意见》第5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依据该规定,在存在冲突时,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继承。另外,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继承的效力要优于法定继承,只有在依照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继承分配遗产之后,还有剩余的遗产的,才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孙某与李某所立遗赠扶养协议约定,自己的所有财产归李某所有,因此,张某与孙甲无权再继承孙某的遗产。

继承法案例1

案例一:甲乙是夫妻,丙丁是丈夫甲的父母,甲有一兄弟辛,妻子乙有母亲戊。甲乙丙丁一起出游,途中发生事故,四人均在事故中遇难,无法确定死亡时间。甲乙共有共同财产10万元,丙丁共有财产20万元,问如何继承? 解析:首先,我们知道: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1、本案中甲乙丙丁是不同辈分而相互之间有继承人的情况,由于无法确定死亡时间,推定丙丁先死亡,甲乙后死亡。2、丙丁的遗产是20万元,继承人是甲和辛。丙丁的遗产应由两人平均继承,故甲和辛各得10万元。乙作为甲的妻子只有在作为丧偶儿媳并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时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丙丁的遗产。3、甲乙原来共有共同财产10万元。在丙丁死亡后,甲又继承了丙丁的10万元遗产,此10万元成为了甲乙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因此,甲乙在死前共有财产20万元。4、由于甲乙被推定为同时死亡,两人各自的财产由各自的继承人继承。甲的继承人是辛,因此甲的10万元由辛继承。辛总共继承了20万元。乙的继承人是其母亲戊,乙的10万元由戊继承。 甲男与乙女于1989年结婚。乙女远在美国的姑姑早就表示乙女结婚时将给1000美元作为贺礼。1990年乙女姑姑回国,并实现诺言给甲男夫妇1000美元。甲男父死于1980年,1990年其母也去世,未留下遗嘱,甲男继承了父母遗产,房屋4间。1991年甲男去海南经商,不久与丁女共同生活,从此未与家中联络,乙女因女儿年幼自己经常生病生活困难,借债1万元。1995年,甲男因车祸去世,甲男与丁女共有财产约3万元,个人财产20万元。 从修改后的婚姻法角度来看: (1)乙女所欠1万元债务的性质? (2)甲男遗产有哪些? (3)丁女可否继承甲男的财产,原因何在? (4)设甲男生前立有遗嘱,全部遗产给丁女,此遗嘱是否有效? (5)设甲男去海南前立一遗嘱,将其祖传宝石一块留给乙女,甲男去海南后,即将其赠与丁女,问乙女可否凭遗嘱索回宝石? 答案: (1)乙女所欠1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共同债务是为共同生活所欠债务,乙女欠债是为抚养女儿,生活所欠,虽与甲男共同生活无关,但是由于甲男不尽抚养义务而造成。甲男负有抚养女儿,抚养妻子的义务,以此债务甲男应负担一半。

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

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继承法,我们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继承案件中具体适用继承法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试行。 一、关于总则部分 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5.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抗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6.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7.不满六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可以认定其为无行为能力人。已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8.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9.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10.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2.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1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15.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6.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7.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18.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18年后至第20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20年之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二、关于法定继承部分 19.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20.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 21.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22.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3.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2019年最新继承法司法解释:遗产的处理

2019年最新继承法司法解释:遗产的处理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理应即时通知其 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 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 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存有遗产的人,理应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 争抢。 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理应在遗产处理前,作 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理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 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 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理应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 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理应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相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理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 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理应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能够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 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条公民能够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 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能够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 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 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理应清偿被继承人依法理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理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能够不负 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理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婚姻家庭继承法的重点复习及课后习题答案

婚姻家庭继承法的重点复习及课后习题答案 亲等计算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图 第四章 试述婚姻自由原则。(了解)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1、婚姻自由在内容上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是互相结合、缺一不可的。 2、实行婚姻自由是为了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社会主义的新型婚姻关系,其本质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男女平等的实现,为婚姻自由提供了社会保障。 3,社会主义的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正确处理婚姻问题,不仅涉及个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婚姻双方、下一代、家庭和社会的利益。 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区别何在? 1、缔结双方是否自愿不同。前者根本违背婚姻当事人的意思,是以包办强迫为手段,索取大量财物的行为;后者是在婚姻当事人基本自愿的情况下,一方向另一方索取大量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 2、索要财产的主体不同。前者的财物是三者索要的,后者的财物主要是婚姻当事人(通常为女方)一方索要的 3、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果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法院可以判决准

予离婚,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买卖必定属于包办婚姻,即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违背他人意愿,包办强迫他人结婚,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 试述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异同? 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违反《刑法》和《婚姻法》的两种不同的行为,二者之间有本质的区别。 重婚,是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犯重婚罪的,按《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重婚也违反《婚姻法》的规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合法夫妻的无过错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属于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和离婚时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但这种行为并不违反《刑法》的规定,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则构成重婚,应依法受到《刑法》的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这条规定中的“同居行为”是违反《刑法》规定的,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家庭暴力与虐待,遗弃有何异同? (1)虐待行为具有连续性、经常性的特点,而家庭暴力可以只是一次,如一次性殴打或一次性暴打(2)虐待行为不一定均为家庭暴力,如精神折磨导致严重后果的,也可能构成“虐待罪”,而家庭暴力一般为肉体折磨。(3)家庭暴力”与“虐待”相比,其社会危害性更大,家庭暴力行为只是虐待行为诸多表现中的一种,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试述处理因解约婚约引起的人身和财产纠纷的政策? 1,对于人身方面的纠纷,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例如,一方当事人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婚约或者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对于因婚约引发财物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处理因解除婚约或终止恋爱关系而引发的财务纠纷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借订立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的财物,收受财物的一方为非法所得,交出财物的一方其财物实质是进行非法活动的工具,应判决收缴国库。参见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若干法律问题的意见》中“离婚时财产的处理问题”部分第17条。 (2)对于以恋爱、订婚之名,行诈骗财物之实的,除构成诈骗罪之外,还应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归还被害人。 (3)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4)对恋爱或者订婚期间一方主动赠与对方的财务,在婚约解除或者恋爱终止时,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如为增进感情而赠与对方价值不大的财物,按照赠与关系处理,一般不予返还;如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价值较大的赠与,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不能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应允许赠与方主张返还。 第五章 结婚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3)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

继承法习题1

★继承法(第二版) (ZK063B) 第一章继承制度和继承法 1、【185345】(单项选择题) A. 承接 B. 传递 C. 身份继承 D. 财产继承 【答案】D 2、【185347】(单项选择题) A. 原始社会公有制 B. 奴隶社会 C .资本主义社会 D. 社会主义社会 【答案】A 3、【185348】(单项选择题) A. 礼 B. 成文法 C. 民法 D. 继承法 【答案】A 4、【185349】(单项选择题) A. 原始社会 B. 奴隶社会 C .资本主义社会 D. 社会主义社会 【答案】C 5、【185350】(单项选择题) A. 共同继承 B. 单一继承 C. 限定继承 D. 概括继承 【答案】C 6、【185351】(单项选择题) A. 实质意义上的继承法 B. 形式意义上的继承法 C .纯粹意义上的继承法 D.非纯粹意义上的继承法 【答案】B 7、【185352】(单项选择题) A. 私法 在现代法学上,继承专指()。 在()时期,不可能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继承。 在中国,奴隶社会时期的继承制度是以统治阶级的( )继承法的特点是废除了身份继承,实行财产继承。 根据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范围,我国继承法施行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 继承法是()。 )来加以规范的。 )原则。 B. 公法 C.任意性规范

【答案】A 8 、【 185353】(单项选择题) 继承法与宪法是( )的关系。 A. 母法与子法 B. 子法与母法 C .部分与整体 D .整体与部分 【答案】 B 9、 【 185354】(单项选择题) 继承法遵 循( 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A.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 B. 男女平等 C. 养老育幼 D. 互凉互让团结和睦 【答案】 B 10、 【 185372】(单项选择题) A. 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B. 被继承人留有遗产 C. 被继承人有合法的继承人 D .继承遗产必须清偿死者的债务 【答案】 A 11、【 185375】(单项选择题) A. 宪法 B. 民法通则 C. 婚姻法 D. 民事诉讼法 【答案】 A 12、【 185355】(多项选择题) A. 男子无后可立嗣子 B. 女子无后可立嗣子 C .所立嗣子仅限于男性 D .立嗣者须在生前立嗣 E .立嗣者可在其死后由亲属为其立嗣 【答案】 A,C,E 13、【 185356】(多项选择题) A. 财产继承 B. 身份继承 C. 祭祀继承 D. 法定继承 E. 遗嘱继承 【答案】 D,E 14、【 185358】(多项选择题) 继承的首要特征是( 继承法是根据( 的原则,规定: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 ) 。 )制定的。 立嗣与现代收养制度的不同点在于( 根据继承人继承财产的方式,继承可分为( 继承法调整的对象有( )法律关系。 )。 ) 。 方再婚的,有 A. 法定继承 B. 遗嘱继承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画好重点与实用条款咯!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画好重点与实用条款咯!

1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15.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6.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7.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18.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18年后至第20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20年之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二、关于法定继承部分 19.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20.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 21.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22.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3.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24.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25.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26.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27.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28.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29.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30.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继承法的习题知识交流

以下资料选自王轶主编:《民法练习题集》(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一、名词解释 继承权 继承恢复请求权 法定继承 代位继承 转继承 法定应继份 遗嘱继承 遗嘱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遗赠 遗赠扶养协议 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 继承权的丧失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二、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继承开始的原因限于()。 A自然人死亡B买卖 C分家析产D夫妻离婚 我国继承法上的继承指()。 A身份继承B祭祀继承 C财产继承D身份和财产继承 老人王某80岁,亲笔写下遗嘱:“我所遗房屋两间,全部归小儿子王三继承。两个女儿都已经嫁人,不再给她们留财产。”老人亲笔签名,记明年月日,不久老人去世。这份遗嘱()。 A违反男女继承权平等的原则 B无见证人见证,无效 C符合法律规定,有效 D未经公证,无效 继承权纠纷的一般诉讼时效为()。 A20年B15年 C3年D2年 王某的生父及与王某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先后死亡,王某()。

A只能继承生父的遗产 B只能继承继父的遗产 C既能继承生父的遗产,又能继承继父的遗产 D可以选择其一继承 父母和子女有()遗产的权利。 A相互处分B保留 C相互继承D转让 王某和孙某是夫妻,有房屋四间。甲是孙某之母,乙是王某之妹,两人均无其他亲属。2002年孙某病逝,不久王某也因为过分悲伤,于同年病故,他们遗留的四间房屋应由()。 A甲、乙各继承两间 B甲继承三间,乙继承一间 C甲继承一间,乙继承三间 D乙继承两间 养子女可以继承()的遗产。 A生父母 B养父母 C有抚养关系的养父母 D以上均可以继承 甲生前立有遗嘱,在其死后,财产由儿子乙继承,但乙先于甲死亡。甲死亡之后,乙的孩子丙应当按照何种方式继承该笔遗产?() A遗赠B代位继承 C转继承D遗嘱继承 甲、乙为夫妻,均无父母子女,甲只有一兄丙,乙只有一妹丁。丙、丁均独立生活,且与甲、乙往来较少,2004年3月,甲和乙驾车外出发生车祸,戊路过时发现甲已经死亡,乙尚存一点气息,戊遂将乙送往医院,但是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现查明甲和乙共有存款22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乙的遗产由丙、丁平分 B甲、乙的遗产由丙独自继承 C甲、乙的遗产由丁独自继承 D甲、乙的遗产归国家所有 张某夫妻无子女,2002年将孟某收为养子。2004年张某之妻死亡,2005年孟某结婚另居。2007年年初,张某因病去世。经查,张某与其弟弟、妹妹关系很好,经常来往。另张某之妻有一妹黄某。请问,以下谁为张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A孟某B张某之弟 C张某之妹D黄某 分给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遗产份额()。

最新 婚姻继承法经典案例-精品

婚姻继承法经典案例 2002年7月,李海生与同市一吧女杨某认识,此后不久两人开始公开同居,并以夫妻名义互相称呼。李海生自知性命不长,于是写下了一个遗嘱。 婚姻继承法经典案例 案例一: 案例二: 案例三: 老张系湖南省长沙市一退休工人,现年64岁,丧偶,没有子女。2002年4月与一28岁女子李某认识,此后两人大有相见恨晚的架势,很快同居。老张在该女子劝说下,于2003年4月为新婚作准备花费近40万在长沙市天心区盖了一栋房屋,户主登记为李某。在入住后不久,李某开始对老张态度冷淡,后来干脆不再开门,老张也就不能进入新房了。因二人没有经过合法婚姻登记,房屋户主又登记为李某,老张百口难辩,于是向一律师求教,此案老张应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四: 案例五: 案例解决方法与评析: 关于案例一,此案曾由一知名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作为辩题而经过了激烈的争论。正方认为该案有悖于民法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原则,该女子(吧女)仅仅与李海生同居了几个月就侵占了别人家庭20年辛苦创建的家业,所以应该取消这份遗嘱。反方认为,该遗嘱是公民李海生在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所立的,符合法定遗嘱的要件,而且此遗嘱经过了公证机关的公证,完全合法有效,所以应该予以执行。最后该模拟法庭判决李海生处理全部家庭财产的行为无效,他只能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此遗嘱部分有效。 依照法理,遗嘱本来是只能在合法继承人之间进行的,对于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只能成立遗赠。该案正方请求依照民法基本原则来处理,以达到真正的公平合理,然而依照民法解释学,只有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才能使用民法基本原则,或者法规不能与民法民法基本原则相悖。此案李海生遗嘱并不违法,所以模拟法庭判决比较适当。 关于案例二,方天奇与该女子婚姻登记时女方系未达合法婚龄,所以应判决婚姻无效,二者系同居关系,至于子女的抚养应依有利于子女抚养的原则,判给经济能力较好以及亲情关系较好的一方。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

继承法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 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一、关于总则部分 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5.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

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抗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6.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7.不满六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可以认定其为无行为能力人。已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8.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9.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10.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2.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

婚姻法与继承法知识问答

婚姻法知识问答 1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 答: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2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有哪些? 答:《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3无效婚姻具体指哪些情形?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4什么是可撤销的婚姻?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是多少? 答: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5无效婚姻或者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答: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

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的处理,不得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谁所有?具体包括哪些财产? 答: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包括以下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权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八)其他应该归夫妻共同所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上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照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7婚姻法规定的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指什么?

民法、继承法

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法的概念和原则 (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地位平等 ●意志自由 ●等价有偿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具有人身属性,与人身不可分离,不得转让或抛弃. ●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在一定情况下与财产关系存在不同程度的联系. ●国家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基于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而产生的经济关系,诸如税收关系,预算关系,财政拨款等,是否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活动是否属于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民事主体制度 ●民事法律关系 ●概念: 是指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 要素: 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内容: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等. 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可成为民事主体的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与法人相对而称,是最为主要的两大民事主体. 1、自然人是指出生于母体,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在法律上与法人相对. 思考:●我国的公民都是自然人吗?●在我国境内的自然人都是我国公民吗?

公民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1.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可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情况. 3、其他民事主体 三、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 下列是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实施的行为:●订合同的行为;●甲约乙赴宴的行为;●立遗嘱的行为;●定期打扫居室卫生的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特征: 以行为人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 能够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而实施的行为。 是合法行为。包括行为内容和行为形式都要合法。 ●形式: 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默示形式 ●应具备的条件: (二)代理法律制度 相对人(第三人) 代理行为后果代理行为归属关系关系 被代理人代理人 代理权关系 1、法律特征: ●代理的行为须是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 ●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事业单位笔试公基考点之继承法相关知识点及例题

事业单位笔试公基考点之继承法相关知识点及例题 一、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 遗产分配原则是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等继承,但是有两个例外。 一是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不平等: 1.对生活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对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继承人协商同意不均分。 二是法定继承人以外之人分得遗产: 1.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2.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养子女对其亲生父母若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依据这一规定适当分得其亲生父母的遗产。 例题: 下列关于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是?(多选题) A.一般情况下,应当男多女少 B.特殊情况下,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C.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少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D.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正确答案:BCD 遗嘱继承与遗嘱的概念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 遗嘱继承是由指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来指定继承人及其继承的遗产种类、数额的继承方式。 二、遗嘱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对其遗产所作的处分或对其他身后事务所作的安排,并在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2.特征: (1)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关于法律行为的共同规定适用于遗嘱,如遗嘱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内容的合法性等。 (2)遗嘱是死因行为即只有在立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立遗嘱人可以任意修改和撤销其遗嘱。

婚姻家庭继承法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2015年下半年考试大作业 考试科目:《婚姻家庭继承法》 一、大作业题目(内容): 要求学员就地取材,通过选择本地区范围内一至两个婚姻继承法案例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 自诉人,袁红,女43岁,通辽市某研究所的工作人员 被告人,张志国,男,42岁,现为旅日华侨,在日本横滨某电器工程公司工作 1984年,原告和被告相识并相爱。1987年,原告和被告同居,时年原告25岁,被告24岁。1990年10月,被告准备出国,因为怕被拒签,所以与原告仅仅办理了世俗的婚姻仪式,而没有办理法律的结婚登记。1992年8月,被告回国探亲,双方仍然保持同居关系,一个月后被告再次出国日本人那继续学业。1992年10月,原告欲想到日本探亲,遂开始比较频繁地与被告电话联系。一次偶然中,发现接听电话的人是女性,并声称是被告的妻子并且已经怀孕,原告大吃一惊,遂通过中国外交部驻日本大使馆查询,获悉被告确实与一沈姓中国女公民于1992年2月在中国驻日本大使馆登记结婚。1993年11月,原告向自己住所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确认被告构成重婚,并要求撤销被告与沈姓中国女公民的非法婚姻关系。 一、在本案中的自诉人和被告人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 事实婚姻通常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但是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举行过世俗结婚仪式,被当地群众公认为已经形成夫妻关系的一种共同生活状态和行为所构成的共同生活关系。由此,我们认为事实婚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则构成事实重婚;(二)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三)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得到了群众的认可;(四)事实婚姻违反了婚姻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有的学者还将事实婚姻归纳为如下六个特征:1、主观目的性。即当事人双方主观上具有创设夫妻法律关系、永久共同生活之意愿,且双方意思表示一致。2、客观现实性。即当事人双方有共同的婚姻居所,且有共同的性生活、经济生活与物质生活,或者可能有共同的子女。 3、关系公示性。即当事人双方对外宣称其为夫妻,且不特定多数人也公认其为夫妻关系。 4、实质符合性。即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实质要件。 5、形式欠缺性。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6、时间限定性。即前述五个特征必须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全部具备了。虽然这种观点还有值得商榷地方,但还是比较全面、形象的概括出了事实婚姻的特征。在这里我们还需要将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和非法同居进行区别比较,以期对其进行更好的理解。合法婚姻的成立应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即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且没有法律规定的结婚禁止性条件;同时完成婚姻成立的程序和法定手续,才为合法的婚姻关系,而取得法律效力、得到的社会承认。而对于事实婚姻,一般认为只具有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而缺少合法的程序和法定手续,即形式要件。非法同居是指当事人双方秘密地或公开地以通奸、姘居或同居为形式而结合的违法两性关系。在时间上一般表现为短暂、临时的特点。除了事实婚姻之外,其他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的男女关系,均为非法同居。 具体到本案中,自诉人袁红和被告人张志国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我们需要弄清如下几方面的问题:1、主观一致性,即男女双方在主观上是否均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2、双

从一个案例看《继承法》第十四条在公证实务中的适用

从一个案例看《继承法》第十四条在公证实务中的适用[摘要]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 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但在公证实务中,往往容易把继承权和依照《继承法》第十四条取得的分得适当遗产权混淆。文章试从笔者公证实践中经办的一个案例入手,就《继承法》第十四条在公证实务中的适用等相关问题阐述一些个人的观点,以供参考交流。 [关键词]《继承法》第十四条;公证实务;适用 案情介绍:张×与徐×琴于一九七七年结婚,张×系初婚,徐×琴系再婚,徐×琴有一子徐×华时年二十六岁。张×与徐×琴结婚后,徐×华将户口落户张×家,与张×、徐×琴共同生活,生活上照顾继父,与继父形成扶养关系。1988年11月,张×与徐×琴因感情不和离婚。张×与徐×琴离婚后,因其无子女,无兄弟姐妹,年老体弱,徐×华仍与其保持联系,经常探望张×,对张×以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直至2011年6月张×去世。张×去世后,徐×华为其操办了丧事,火化、墓穴购置等一切费用均由徐×华承担。张×名下有坐落在宁波市××路××号101室住房一套,系其2003年取得产权。经公证处调查核实,张×与徐×琴离婚后未再婚,其系孤儿,幼年在孤儿院长大,父母早亡,也无兄弟姐妹,张×生前无遗嘱,也没有与他人签订过《遗赠扶养协议》。现徐×华向公证处申办公证,要求继承上述遗产。 徐×华对张×的上述遗产有否享受继承权?徐×华能否取得上述遗产?根据本案情况,在张×与徐×琴婚姻存续期间,张×与徐×华形成了扶养关系,他们之间的关系是有扶养关系继父与继子之间的关系。但在张×与徐×华的生母徐×琴离婚后,曾经有扶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是否还继续?徐×华在张×与徐×琴离婚后仍与张×有扶养关系,那么徐×华继承张×的遗产是否就有了法律依据呢?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并明确《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根据这一规定,徐×华对张×的上述遗产有否享受继承权的着重点在于张×与其生母徐×琴离婚后,张×与徐×华还是不是法律上的继父子关系。笔者认为: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关系的基础是姻亲关系,所谓姻亲,顾名思义,是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亲属,这种关系的形成是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再婚事实而发生。既然是姻亲关系,那么如果继子女的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解除,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姻亲关系也随即解除,日本民法也规定姻亲关系因离婚而消灭。有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1988年1月22日)中指出:“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根据该最高法院的批复,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终止,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不消失,相互间就有继承权。这种观点有失偏颇,该批复,只是明确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能自然终止,但不是指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这种姻亲关系不终止。最高法院的该批复是针对继父母曾对继子女有抚养关系,如果在其离婚后,得不到其曾经抚养过的继子女的赡养照料,有违权利

继承知识点归纳

继承的法律知识一、继承概述

嘱继承人虽曾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只要被继承人事后仍订立遗嘱确定其为遗嘱继承人,其遗嘱继承权就没有问题。 2)被继承人的子女丧失继承权并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子女不得代位继承。但是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作为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给遗产。(《继承法意见》第28条) 5、继承权、受遗赠权的放弃 (1)继承权的放弃 1)放弃的时间: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作出。(《继承法》第25条;《继承法意见》第49条) 2)放弃的方式: 第一种、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 第二种、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者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继承法意见》第47条) 第三种、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继承人签名;(《继承法意见》第48条) 综上,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法》第25条) 3)放弃的限制: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继承法意见》第46条) 4)放弃继承的效力 放弃继承权具有溯及力,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自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即不享有继承权,放弃继承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应当继承的份额依照法定继承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继承法意见》第51条) 5)继承权放弃的撤回 第一种、遗产处理之前,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反悔的,由人民法院酌情决定是否恢复其继承权; 第二种、遗产分割以后,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反悔的,不予支持。(《继承法意见》第50条) (2)受遗赠权的放弃 1)受遗赠权的放弃: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权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可以采用明示方式向其他继承人或者法院作出,也可以采用默示方式作出(两个月期满受遗赠人未作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继承法》第25条) 2)放弃受遗赠的效力: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自继承开始时即丧失受遗赠权,其受遗赠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须注意: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是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二、遗产的范围 1、遗产的概念: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财产权利(积极遗产)和财产义务(消极遗产)。 2、遗产的范围比较广,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几点: (1)夫妻一方死亡时,应将夫妻共同财产一分为二,仅其中的一半是遗产。 (2)被继承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合同:若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属于遗产;若指定了受益人,保险金不属于遗产,由受益人取得。但是有例外:若受益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丧失、放弃受益权,则保险金属于遗产。(《保险法》第42条) (3)被继承人享有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专属性,原则上不能继承。但是有例外:若被继承人生前已经起诉或者赔偿义务人已经书面承诺予以赔偿的,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继承知识图解

继承法基本知识逻辑图解 继承权的概述 继承的概念 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与一定的财产相联系、与一定的身份相联 系、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与继承 人的意志相联系) 继承权的接受(明示和默示) 继承权的放弃(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 必须是明示的方式,单方法律行为) 概念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丧失法定事由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 人情节严重的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 严重的 效力 继承权的保护 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养老育幼、互谅互济原则 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遗产(概念和范围)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的概念 法定继承的特征(是遗嘱继承的补充和限制、继承人的范围、继 承顺序、继承份额和遗产分配原则等都有法律 明确规定) 被继承人生前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 协议,或已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 无效的; 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的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丧失继承权 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权的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 亡的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以及遗 嘱未处分的遗产 配偶、父母、子女 法定继承的范围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对公婆或岳 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 媳或女婿 法定继承的顺序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或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都 放弃了继承权或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都丧失了继承权时,才 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遗产分配(原则上等分、特殊情况下也可不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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