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盐城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教育广大群众树立禁毒意识,共筑禁毒防线,在第三十三个“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盐城中院发布6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被告人司马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窝藏、转移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储某某(另案判决)与被告人司马某经电话联系确定毒品交易事宜,司马某随即联系被告人余某某。余某某从“明仔”手中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4000克,从被告人孙某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1941.7克,后将5941.7克甲基苯丙胺卖给司马某。司马某将毒品全部交给被告人郑某,由郑某从广东省东莞市运至安徽省马鞍山市等待交易,同时约定了运费。

同年1月20日,被告人柏某某与司马某商定毒品交易事宜。柏某某知悉被告人杨某、陈某(另案判决)贩卖毒品,即联系二人筹款。次日,柏某某将杨某与陈某筹措的12.5万元购毒款交给司马某,并安排被告人杨某跟随司马某去马鞍山取毒品,安排被告人周某某跟车沿途放风。同时,杨某让被告人王某开车跟随司马某。杨某驾驶轿车暗中跟随,其妻被告人李某某亦随车同行。

1月22日,郑某将5941.7克甲基苯丙胺运至马鞍山市,将其中4000克甲基苯丙胺交给司马某,司马某将4000克甲基苯丙胺放在房间内,被王某取走并交给杨某。杨某将毒品交给妻子李某某

藏匿。公安机关在抓获郑某时,在其随身携带的物品中查获甲基苯丙胺1941.7克。

裁判结果

盐城中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司马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余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郑某犯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杨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柏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孙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杨某某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周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窝藏、转移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王某某转移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江苏高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被告人司马某的死刑。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大宗毒品犯罪案件,涉案冰毒数量达5900余克,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判处1人死刑,5人死缓,4人七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格司法,严厉惩处毒品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坚强决心。

被告人谢某某、徐某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4日上午,陆某(另案判决)驾车前往被告人谢某某的租住处,谢某某指使其妻子被告人徐某某将毒品甲卡西酮交给陆某。当日下午13时许,因货品重量有误差,谢某某打电话让陆某回头换货,陆某再次来到被告人谢某某的租住处,与徐某某调换毒品。后陆某携带上述毒品在建湖县航空路东首与陈某某(另案判决)交易时被抓获。公安机关在陆某驾驶的轿车中查获甲卡西酮2951.943克。经鉴定,含量为56.2%。2016年7月22日、23日,谢某某、徐某某分别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在谢某某住处的茶叶罐内查获甲卡西酮3.93克。

裁判结果

盐城中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谢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一审宣判后,谢某某、徐某某提出上诉。江苏高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对被告人谢某某的死缓刑。

案例评析

本案所涉甲卡西酮是一种新型合成毒品,吸食后会引起偏执、痉挛和妄想,过量会造成不可逆转的永久脑部损伤甚至死亡。本案被告人贩卖甲卡西酮数量达2900余克,法院依法判处1人死缓,

1人无期徒刑,体现了对该类毒品犯罪的严厉打击。

被告人马某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明知崔某(已判决)、秦某某(已判决)均是贩毒人员,仍积极主动从中介绍、联络,促成崔某两次以6.4万元向秦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合计730克。后秦某某以150元/克左右的价格将所购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他人。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盐城中院经审理,以被告人马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马某某未上诉,本案已生效。

案例评析

毒品犯罪分子通常为了追逐巨额利益铤而走险,但贩卖毒品罪并不以谋取高额利润为必备要件。本案中,被告人马某某虽未获得直接经济利益,但其明知他人贩卖大宗毒品,仍牵线搭桥,积极促成上下线商谈毒品交易,帮助接洽并参与具体的冰毒交易过程,依法构成贩卖毒品罪。其虽以居间介绍者的身份介入毒品交易,但对毒品交易的发起和达成起重要作用,依法认定为主犯。四

被告人程某某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案

基本案情

2016年6、7月份,被告人程某某与潘某(已判决)共同计议生产羟亚胺,由潘某负责找技术员和产品销售,程某某负责原料采购和设备改造等。潘某纠集黄某某、黄某、孙某某、朱某某、吴某某(均已判决)等人至山西省祁县瑞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羟亚胺并销售。2016年10月至12月,潘某等人共生产羟亚胺6195千克,已销售4350千克。

裁判结果

建湖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程某某犯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程某某提出上诉。盐城中院审理后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制毒物品本身虽然不是毒品,但其对于提取、合成毒品起着重要作用。《刑法修正案(九)》中增加了非法生产、运输制毒物品罪,按照“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划分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三至七年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三个档次的量刑幅度。本案中,被告人程某某伙同他人非法生产、羟亚胺6195千克,销售4350千克,其行为构成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并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院根据涉案制毒物品数量、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荣某某、徐某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被告人荣某某、徐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亭湖区农民街“乐堡啤酒名烟名酒”门市及附近,以高于市场正常价格,向吸毒人员吴某销售标有“联邦止咳露”字样的瓶装口服溶液。其中被告人荣某某共计销售4次7瓶,被告人徐某某共计销售2次2瓶。经鉴定,上述溶液中均检出可待因成分。被告人荣某某、徐某某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裁判结果

亭湖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荣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荣某某、徐某某共同退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二百八十元,被告人荣某某退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七百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荣某某提出上诉。盐城中院审理后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联邦止咳露”是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的俗称,含有可待因成分,属于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买卖、销售“联邦止咳露”,均需要获得国家有关机关的审批、许可。违反国家规定,未获批准、许可,向吸毒者非法销售“联邦止咳露”

等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多次贩卖的,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本案中,被告人荣某某、徐某某明知“联邦止咳露”属于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仍通过非正当渠道购买,并加价向吸毒人员进行贩卖,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荣某某有多次贩卖行为,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基本案情

2018年冬季至2019年4月初,被告人张某某在自家菜地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1683株,2019年4月8日被响水县公安局民警巡逻时发现并强制铲除。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种植的植物系罂粟。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签署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

响水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案例评析

部分农村地区有种植罂粟治病的陋习,殊不知这种行为一不小心就可能构成犯罪。《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种植罂粟五百

株以上不满三千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种植罂粟1683株,法院根据其种植罂粟的数量及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判处相应刑罚,对该类非法种植罂粟行为具有较好的警示作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