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中央对地方行政的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中央对地方行政的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中央对地方行政的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中央对地方行政的监察制度

巡视和监察是加强对地方行政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措施。监察制度问题,本质上是如何增强自身免疫功能的问题,所以说这个历史上的制度建设问题的现实性亦很强。从如何加强对地方行政机构的监督,如何使各级检察机构实施的监察真正有效,看一下中国历史上这方面的成败得失,或许对我们加强监察制度建设会有一些启示。今先录网友跟帖全文如下:

汉朝的刺史制度成立之初,其秩六百石,而其监察的郡守一般是二千石的大官,其用意诚如朱老先生所分析。无奈刺史之职“代”有变化,最后竟演变成封疆大吏,完全错失监察原意。看来监察部门或人员的职位高低对于监察力的发挥是各有利弊。

中国历史上对地方行政的监督,从监督思想的明示、监督制度的设计、监督机构的演化、监督的实际效果,都有非常深刻的变化和不同的内涵,其中有经验,亦有教训。历朝历代都有许多反复,就以监督人员职位高低来说,亦各有利弊。本文中就中央对地方行政机构的监督略说其梗概。

中国古代的行政体制是中央集权的官僚政治体制,国家的行政机构是金字塔式的层级结构,地方行政机构郡、县二级都是中央在地方的派出机构,不是地方自行产生的自治机构。在帝王制度下,如何使一个如此庞大的官僚机器能有效地运行,从春秋战国起,便成为一个摆在中国思想家面前必须面对的问题。故中国监察制度的背景和起源,便是战国时期中央集权官僚制成型以后,如何调控这个庞大官僚机器的问题。中国的传统文化,儒家是偏重于伦理观念,强调以礼治国,通过礼仪制度来确定人与人之间从家庭到国家及整个社会的等级秩序。但这一套庞大的官僚机器自上而下如何运转,专靠礼仪制度那就显得不足了,它需要法令来统一国家各级官僚机构执行相应的政策,如何保证各级机构的官吏真正履行中央规定的政策和法令,那就把监察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故监察的对象是官吏,不是民众。

中国传统的政治结构是三个层次:君、臣、民。其中的君,代表决策系统。臣,作为官僚机构的运行者,代表行政系统。民,是代表广大受统治管理的民众。这三者的关系,是君王通过官吏来管理民众,以使整个社会生活得以有效运行,故其行政管理结构是君管臣,臣管民。而君如何管臣,臣的人数那么多,分布的面那么广,仅靠君王一个人是无法明察一切的,那就需要在官僚机构内部建立互相制衡的系统,而这个互相制衡的系统,相对于官僚行政系统就需要相对独立地自上而下地建立一套完整的监控系统,以便有效地调节行政官僚系统的运行,这就是监察系统。

社会生活客观上提出了这样的需要,便有人来思考和回答这方面的问题。儒家讲的伦理靠的是人的自律,这当然是需要的,而且非常重要,但有许多问题和情况不是靠自律能解决的,因为人有趋利的本能,于是便需要有法制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来限制和监控官僚们行政过程中的行为。

从正面回答这些问题的是法家。儒法两家在社会治理上各自的视角不同,服务的对象则是相同的,它们之间在观念上有差异,各自的侧重点不同,但殊途同归。司马谈在《六家要旨》中,引《易大传》曰:“天下一致而百虑,同归而殊途。”这话是对的,儒法二家只是视角不同,观念上有差异,但目标是一致的,从结果上看也是相辅相承。从统治者的角度讲,不同时期有所侧重而已。乱世的时候,为了治乱,故要有重典,偏重于法家的思想和法术。在治世,则偏重于儒家,比较强调人的道德修养。这一切都因时因地而异,走极端只是一时的需要,过去了又会返正。

韩非子在《外储说右下》说:

人主者,守法责成以立功者也。闻有吏虽乱而有独善之民,不闻有乱民而有独治之吏,

故明主治吏不治民。说在摇木之本,与引纲之网。故失火之啬夫,不可不论也。救火者,吏操壶走火,则一人之用也,操鞭使人,则役万夫。

这里人主是指君王,君王的职责是治吏,也就是治官,不是治民。民是由官吏去管理的,百姓哪儿出了乱子,责任在官吏,官吏有贪渎腐败的行为,不能去责怪百姓。啬夫,在古代是乡官的称谓,《管子?君臣》把啬夫分为两类,吏啬夫和人啬夫,其云:“吏啬夫任事,人啬夫任教。”在汉代啬夫也是乡官的名称,有的时候县令也称啬夫,秦代有县啬夫,总之啬夫是基层政权的官吏。韩非子这里讲的是在啬夫管辖的区域内有失火的事件,啬夫要追究他失责的行为。比如,去年上海11?15大火,对地方官要问责。失火以后,官吏自己去救火,那只是你一个人的个人行为,说明你做官还没有到位,为官的责任是组织民众一起去救火,他应该“操鞭使人役万夫”,调动所有的组织资源去扑灭火灾,那才算尽职。总之这一段话的主旨是讲,君王的职责是管理官吏,官吏的职责是管理百姓,官吏有问题,不能责难百姓,要向官吏问责。百姓那儿有什么事,诸如失火这一类意外,是官吏的失职行为,要问责,而意外失火时官吏的职责是充分利用自己的组织资源去扑灭火灾,那样的话国家的管理便能纲举而目张。故明主的职责是治吏而不是治民,把官治好了,社会方方面面的秩序自然也就理顺了。许多问题是出在官不尽其职,那么如何监控官吏的行为就摆在统治者、国家管理者的面前。当官不是为了做老爷,更不是为自己逞能摆威风,是为百姓谋利不是为自己谋利,摆老爷的那副空架子,把衙门修那么豪华,那还像任官应有的样子吗?为官的应该放下架子,甘为孺子牛,对辖区内的一切事务尽职负责。

商鞅的《商君书?禁使》云:

上与吏也,事合而利异者也。今夫驺虞以相监不可事。若使马,马能焉,则驺虞无所逃其恶矣,利异也。利合而恶同者,父不能以问子,君不能以问臣,吏之与吏,利合而恶同也。夫事合而利异者,先王所以为端也。

这一段话讲的道理,一是讲在国家管理上,君臣二者谁也离不开谁,这是指“事合”,然而从利益关系上不是相合的,吏谋私利,势必侵害国家公共利益。驺与虞是养马与赶马的马夫,如果马也能视、能言,那么驺虞的一切劣行恶迹便不能有任何隐瞒,故两者之间的利害关系有相反的一面,这就是所谓“合而利异者”。他是以这个来比喻官民的关系。官员是统治和管理民众的,官民这二者是国家行政机构必备的要素,这是讲合。然而在利益关系上,如果官员谋取个人的私利,那必然与民众的利益相对立,如果民众能视能言那么官员的任何私恶皆会被揭发出来,官员便无所逃其恶。马是看得见,不会说话的,而百姓的眼睛是雪亮的,当然看得清,百姓的嘴也能把看到的恶事说清楚,如果放开百姓的言论,那么官吏便无所逃其恶了。其实文革时期的四大,不过是放开让百姓说话,揭露官员的劣迹罢了,当官的当然受不了了。那为官的怎么办呢?就利用在官的职能以治民,从而保全自己。反之,如果双方的关系是“利合而恶同”,如果事情的双方利害关系完全一致的话,即使是父亲问儿子,君主问臣下,也不会道明利害关系的真相。在一个地区或者单位,官吏与官吏之间,利益关系是相通的,好恶也是相同的,故要出问题时,往往是串案、窝案。诸如在一个单位内,搞的一点小金库,如果单位内的一把手在单位成员之间的分配是均衡的,大家都受益,即使那小金库的收入是非法的,在小金库内部相关人员之间,由于有共同的利益,谁也不会出头告发这件事。因此,在地方上掌握一定权力的一些部门事业单位,如果一把手作案,往往带出来班子内一批人都参与其事并利益共享,这就是串案窝案连绵不绝的原因。因此在官僚机构系统内,要建立监察机构,必须使两者之间的利益和管辖上的隶属关系相异而不是相合,这是我们建立监察制度,组织监察机构在思想认识上最基本的前提。

《商君书?禁使》还讲到当时官僚机构的状况,其云:

今恃多官众吏,官立丞监,夫置丞立监者,且以禁人之为利也,而丞监亦欲为利,则何

以相禁。故恃丞监而治者,仅存之治也。

这里的丞与监是地方行政机构的两个系统,丞是行政系统,监是监察系统,在秦代中央政府也是两个系统,一是丞相的行政系统,丞者承也,相者助也,是协助皇帝处理日常事务的百官之长,也就是朝廷负责日常政务的长官,郡县的地方行政长官在隶属关系上是属于丞相管辖的,而丞相任免的权力则在皇帝。另一个系统是御史大夫,是与丞相这个行政系统并立的监察系统,在地位上贰于丞相。御史本来是皇帝左右记言记事的官员,通常是作为皇帝左右亲信发展起来的,是皇帝身旁的耳目,办理秘书事务的成员,原始的地位不高,但是与皇帝的关系比以丞相为代表的外朝更亲密一些。丞相位高权重,不便差遣时,便让身边的御史去办一些事务,皇帝要查办的一些案子往往让御史去办,御史台的长官便是御史大夫,副职是御史中丞,在地方上的监属于御史台管辖,故“置丞立监”是地方上两个平行的机构,丞是行政机构,监是监察机构。秦代地方行政系统是郡县二级制,郡的行政长官有守、监、尉,守是郡的行政长官,他的佐贰便是丞。监,负责地方的监察,尉是负责军兵和地方的治安。而县一级在秦的时候,设令和丞,县令是一县之长,有时亦称县长,丞是县令的佐贰。县丞还负责县内的仓储和刑狱,大的县还有尉,县尉负责地方的治安。县一级没有监,郡的监负责属下诸县,故“置丞立监”反映了地方行政系统的两个平行的子系统,一个是行政,一个是监察,分别上属于丞相府和御史台。所以设置两个平行的系统,“夫置丞立监者,且以禁人之为利也。”是为了防止地方官员借助权力以谋私利,由于是平行的两个系统,可以起到互相制衡的作用。地方分权这个办法,古已有之,而这个办法是否有效呢?由于为丞与为监者都在郡守一元化领导之下,各有自己的利益范围,那就很难起到互相牵制的作用,所以讲“恃丞监而治者,仅存之治也”,它的影响和作用有限,不可能实现长期而有效的管理,故还需要中央政府对地方行政系统自上而下的更有效的管理,保障中央对地方的管理如臂之使指,运行自如。

中央对地方行政机构政绩的考察,亦有两套平行的体系,一是自下而上的上计制度,即地方向中央上报的年度政绩考核报告,现在似乎以GDP为主了;二是自上而下的派遣御史到地方上去巡视或巡行,由巡视的御史向中央报告地方官吏执政的状况,正如当今中央派巡视组赴全国各地视察那样,这样通过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两条渠道的考察,才能确认地方行政的状态,前者是行政系统的考核,后者是监察系统的考评。

秦始皇统一六国以后,“分天下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监即监郡御史,秦时御史监郡,对郡县两级进行就地监督,而地方行政长官则每年要向朝廷上计簿,《商君书?禁使》讲到“十二月而计书以定,事以一岁别计,而主以一听。”也就是报告一年地方上的政绩,包括户口的损益、垦田数字、赋税的收支、徭役的征派、地方的灾变及治安状况,类似于当前年终的总结。这一套上计的制度战国时便已有了,如西门豹为邺令,第一次上计考核不及格,魏国的君主收缴其邺令之印玺,他要求再治一年,次年上计及格,魏文侯亲自迎拜之。晏子治东阿三年,齐景公召而数之,于是晏子“请改道易行以治东阿,三年不治,臣请死之”,“景公许之,于是明年上计,景公迎而贺之。”(《说苑?政理篇》)可见计簿是朝廷对地方郡守考核的根据,考课的结果,决定地方官的升徙黜陟与赏罚,如晏子与西门豹第一次考课没有及格,第二次考课成绩优异,便受到国君的欢迎。秦时有柱下御史,张苍为御史,主柱下方书,这方书便是四方之文书,计书也。刘邦进咸阳时,萧何先入咸阳秦宫,“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沛公具知天下扼塞、户口多少,强弱处,民所疾苦者,以何得秦图书也。”这个图书也就是各地的计簿之汇总的档案。在朝廷是由丞相府来负责考核各地上计的计簿,从而对郡国政绩进行考核,如匡衡是丞相,《汉书?匡衡传》载其“领计簿,知郡国,正国界”。又,《汉书?丙吉传》载丞相丙吉对郡国“课其殿最,奏行赏罚”。可见中央政府通过计簿来考核地方政府的政绩以之进奏,并分别建议君王给予赏罚,而赏罚之柄只能掌握在君王手上。这是自下而上,由中央政府通过每年的政绩来考核官员优劣并由上而下地实施赏罚。

在秦汉之前是地方长官亲自到朝廷上计簿,从西汉开始,郡国守相不再自行上计了,而是派遣丞或长史代替自己上计,汉代地方郡县的行政机构,专门设上计掾,汉代郡的数目比秦多了,有一百零三个郡,每年秋冬之交,上计掾到京师上计簿,各郡都在京师设有邸舍,类似于今天各地驻京办事处,供上计之郡吏食宿。《汉书?朱买臣传》便讲到在京师有会稽郡邸,郡邸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叫守邸,相当于驻京办事处主任。这些上计的地方官员在京师还是很神气的,他们“多盛饰车马帷幕”。于是郡守的升徙黜陟,皆以上计考课的次第为准,那么郡守上计的内容是否正确,丞相府无法对这一百零三个郡一一核实,而郡守与尉在地方上的权力很大,如果与监勾结一气,完全可以一手遮天,任意地营私舞弊、贪赃纳贿,中央下达的政策措施到了地方便走样了,叫作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墨子?尚同下》讲到“古者有语焉,曰:一目之视也,不若二目之视也;一耳之听也,不若二耳之听也;一手之操也,不若二手之强也。”换一句话讲,就是兼听则明。除了以计簿作为对地方官考核的根据之外,还有皇帝巡行,如秦始皇五次巡行各地,也是一种考察。更简便的办法则是由朝廷派员到地方上去实地考察地方官的行政状况。秦国在地方上设监,汉初取消了郡监,“惠帝三年(公元前一九二年)相国(曹参)奏遣御史监三辅郡,察辞诏凡九条,监二岁更,常以中月奏事。”(《北堂书钞?设官部》)这是复置的监御史,只在三府,即冯翊、扶风、弘农三郡,非常设,满两年更换他人,监察的范围有九条,指九个方面,即:“词讼、盗贼、铸伪钱、狱不直、徭赋不平、吏不廉、吏苛刻、踰侈,及弩力十石以上,作非当所服,凡九条。”(《玉海》卷之五,《律令上?汉九条》)从这九条的内容看,监察御史在监察三辅之郡县时,其监察的对象是郡县的官吏,不是代替郡县行政,这些监御史一般是三月还监,十一月至朝廷奏事,那些监郡的御史是定期到指定的地方考察,然后回朝廷述职,御史不是长期固定在一个地方,两年便要更换,这样可避免御史在地方久任与地方郡守建立共同的利益关系。制度的设计与施行的效果往往是两回事,即便如此,仍能出现监御史与郡守互相勾结,包庇地方贪吏的事。卫宏的《旧汉仪》卷上载:

及吏不奉法,乘公就私,凌暴百姓,行权相放,治不平正,处官不良,细民不通,下失其职,俗不孝悌,不务于本,衣服无度,出入无时,众强胜寡,盗贼滋彰,丞相以闻。于是乃命刺史出刺,并察监御史。

这是由丞相府派丞相史到地方监察地方行政,包括由御史台派出的监御史也成为被监察的对象。《通典?职官?十四》载:

文帝十三年以御史不奉法,下失其职,乃使丞相史出刺,并督监察御史。

汉文帝时,尽管“丞相遣使分刺州,不常置”(《汉书?百官公卿表》),但这样做的结果是监察系统在地方上的监察成员变成屋上架屋,机构重叠,职责重叠,作为临时性派遣可以收一时的效果,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吏治上的贪腐之风。到汉武帝时,“天下郡守多为奸吏”,为了加强监督,才有元封五年(公元前一〇六年)设立十三部刺史,驻地专司监察地方的措施,但刺史这个名称便是由文帝时丞相府派遣丞相史出刺诸郡县,并督监察御史而来。那时丞相府分东西两曹,东曹有九人,出督州为刺史,《汉旧仪》称“丞相刺史常以秋分行部”。

汉武帝废除丞相史及御史监郡的制度,在全国设十三部刺史,那就是在地方上设立一个相对稳定的与郡县区划不完全一致的监察机构。《汉书?百官公卿表》:

武帝元封五年初置部刺史,掌奉诏条察州,秩六百石,员十三人。

所谓十三部刺史,即除京畿诸郡外,把全国划分为十三州部,每州为一监察区,设一刺史负责所在州部郡国。这十三州据《汉书?地理志》的绪言称:“至武帝攘却胡、越,开地斥境,南置交阯,北置朔方之州,兼徐、梁、幽、并,夏、周之制,改雍曰凉,改梁曰益,凡

十三部,置刺史。”大体还是可靠的,它的区划与中国古代九州的区划相近,十三部刺史属御史府管辖,由御史中丞具体督察,这样便由十三州刺史分区监察全国一百零三个郡国,刺史秩六百石,而郡守秩二千石,这是以小制大。刺史以六条问事,这六条见《汉书?百官公卿表》注引《汉官典职仪》云:“以六条问事,非条所问,即不省。一条,强宗豪右田宅踰制,以强陵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苛暴,剥戮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祅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政令也。”这六条中,第一条是针对地方豪强并限制贫富两极分化的,其余五条都是针对郡守二千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允许地方官员行政过程中背公营私,不允许对民众滥用刑罚,制造冤案,不允许买卖官职,贪污纳贿,其中有一条还包括郡守二千石的子弟,换一句话说干部子弟如借父母之势为非作歹,也在监察范围之内。这“六条问事”的中心是治官,不是治民。

武帝之所以设十三部刺史的另一个原因是当时社会动荡不定,地方豪强欺压百姓,郡守暴虐,权贵们更是横行不法,武帝时有一个管理关卡的官都尉宁成,百姓出关,都怕他,“号曰:‘宁见乳虎,无直宁成之怒。’其暴如此。”(《汉书?酷吏传》)外有匈奴压境,加上自然灾害频发,社会上群体事件连续不断,面对这样的情况,那就不得不派遣刺史来巡行下属的郡县。西汉初置这些刺史到地方以后,巡行郡国,并无固定治所。刺史对地方事务的举劾,限于六条问事。

那么,以这六条问事为使命而派往各州的刺史真是这样行事的吗?汉成帝时,朱博任冀州刺史时,他行部,即巡行郡国时,在道路上有使“吏民数百人,遮道自言官寺尽满”,可见每当朝廷派刺史巡行地方时,必然有大量的吏民拦路告状的,据《南方周末》的报道,这次中央巡视组来沪,“普通民众更愿意排队等候‘与中央见上一面’,最初几日,因为人数众多,群众从上午九点开始排队,迟至晚上八点才领取到登记表,更有甚者,拖着棉被、床垫排队等候。”这个巡视组的莅临,成了中央与民众之间沟通信息,反映不公的一个渠道。

我们再看汉代冀州刺史朱博是怎么对待的。《汉书?朱博传》云:“从事白请且留此县录见诸自言者,事毕乃发,欲以观试博。博心知之,告外趣驾。既白驾办,博出就车见自言者,使从事明敕告吏民:‘欲言县丞尉者,刺史不察黄绶,各自诣郡。’”意谓县丞尉一级的问题,请到二千石郡守那儿去状告处理,“欲言二千石墨绶长吏者,使者行部还,诣治所。”意谓状告郡守二千石的,那等行部到这里时再行状告,我这次是路过,“其民为吏所冤,及言盗贼辞讼事,各使属其部从事。”如果是状告地方冤屈及社会治安的问题,则请到相关部门处理。结果是“博驻车决遣,四五百人皆罢去,如神”。(《汉书?朱博传》)从这条记载,可以看到刺史行部就是巡视郡国,他只负责处理与郡守相关的问题,不直接干预地方的事务。然而其一路巡视的过程,对地方官员行政多少有一些威慑和约束的作用,使地方官员多少有一些收敛,也不影响地方行政正常的事务。朱博做冀州刺史有绩效,再徙并州刺史,然后迁琅琊太守。两汉有不少由刺史迁太守的案例。刺史的职务是对着郡守的,但地位比郡守低。唐人戴叔伦《抚州刺史庭壁记》称:“汉置十三部刺史,以察举天下非法,通籍殿中,乘传奏事,居靡定处,权不牧人。”如果要对比的话,那时刺史的职务,只相当于现在中纪委派到地方的巡视组,他们有监察省市委书记的权力,但不能直接干预地方事务,他们只有临时的办公场所,没有固定的办事机关,有问题只是对中纪委负责。汉代的十三部刺史,岁末要亲诣京师奏事,汇报自己巡行诸郡的状况,这样朝廷可以把他们的报告与郡守上计的报告对比起来分析。由于刺史的品秩不高,权任却很重,顾亭林在《日知录》的《部刺史》条讲刺史“秩卑而命之尊,官小而权之重,此大小相制,内外相维之意也”,“秩卑则其人激昂,权重则能行志”。

历代统治者皆深谙此道,官大了,权重了,往往指挥不动了,它自成体系,而且可以一手遮天,在上者情况不明,何以制之,君王一个人无法对付那么多在位权重的大人物,那就支持小人物起来造反,让小人物作撬棒,以观大人物的动向:如果大人物收敛听话了,便到此为止;如果不听话,那就放手让小人物去作梗,打压大人物的威风,而小人物有君王的支持,也有恃无恐,自能领悟君王的意图,尽心尽力,君王则能利用这种关系,谋求权力结构的平衡。这在当代生活中亦能见到。如批判俞平伯《〈红楼梦〉研究》的问题,李希凡与蓝翎两个人写的文章,周扬压着不发,毛泽东支持李希凡,讲事情是小人物干的,批评的大人物是指主持中宣部文艺方面事务的周扬。如果小人物出了问题,或者当局面临难以收拾的局面时,那对小人物可以弃之若敝屣,或作为替罪羊,那也无碍大局。为君者之所以使用小人物亦出于无奈,只因大人物不听号令和指挥而已,而小人物则宁可肝脑涂地,为君主所用,则也为以小制大提供了可能。白居易担任门下省拾遗以后,他上疏的言论充分反映了小人物的心态,那么感激涕零、心甘情愿地为君王肝脑涂地。这样的小人物在当代亦屡见不鲜。在汉代,这些刺史如果行部有功的话,对他们的赏赐也很厚重,做了两任刺史以后,很快便提升为秩二千石的郡守,所以他们行部郡国时都很努力,如朱博、翟方进,都是如此晋升的。汉代十三部刺史的情况在西汉中期是如此,但情况也往往会因人因时而异。

随着历史的发展,刺史不仅有了固定的治所,而且也有了自己的属官,并且也干涉起郡守在地方上的行政事务。成帝初薛宣任御史中丞,这是负责管理十三州刺史的,他在奏疏中讲到当时社会不稳定的原因时说:“殆吏多苛政,政教烦碎,大率咎在部刺史,或不循守条职,举错各以其意,多与郡县事,至开私门,听谗佞,以求吏民过失,谴呵及细微,责义不量力。郡县相迫促,亦内相刻,流至众庶。”(《汉书?薛宣传》)可见在汉成帝时,已有刺史直接插手干预郡守的事务。这样刺史有了固定的治所,有了自己的幕僚组织,直接干预所属诸郡的行政事务,那么它的行为方式已远远超出监察官的范围了,它自然而然地成为郡县一级以上的一级行政机构。一旦出现这样的局面,那么刺史作为监察机构的功能便逐渐消失了,它成为郡县以上的行政管理机构,刺史与郡守之间就成为利益共同体了,而且州部刺史控制的区域比郡县大得多,如果中央权力机构由于内部的分裂和矛盾而控制力下降时,州部与朝廷势必形成尾大不掉的局面。

到了东汉后期,汉灵帝中平五年(公元一八八年)改刺史为州牧,刘焉等以朝廷重臣出任州牧,当时刘焉是太常卿,以监军使者领益州牧,太仆黄琬为豫州牧,宗正刘虞为幽州牧。董卓之乱以后,中央政权出现裂缝,各地的州牧便成为各地的诸侯王了,其州牧的官职可以父子世袭。刘昭注《后汉书?百官志》:“焉牧益土,造帝服于岷、峨;袁绍取冀,下制书于燕、朔;刘表荆南,郊天祀地;魏祖据兖,遂构皇业。汉之殄灭,祸源乎此。”这就是由尾大不掉而最终造成地方割据的局面。郡的地盘小,郡与郡之间,互相有一定的牵制,故要称雄一方比较困难,而州的地盘大了,州牧的地位高了,州牧在地方上军权、政权、财权、民事裁判权全部掌握在手的时候,中央朝廷的政令自然被置之脑后。留下来的问题是群雄割据、逐鹿中原,看鹿死谁手,这就要经历许多年的内战才能回归统一和稳定的局面,于是再一次缩小地方的行政机构,重建中央对地方的监察系统,从而加强中央集权的政治模式,这几乎是中国两千年历史难以跳出的、反复不断循环的圈子。明清两代巡抚和总督的职能和地位的演化,实际上也是监察系统逐渐演化成新的行政系统,最终尾大不掉,一旦风吹草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便会发生变化,义和团运动、庚子事变的东南互保,慈禧只能承认既成事实,它为辛亥革命武昌起义后各地的独立准备了条件。辛亥革命以后,联省自治的思想抬头,最终还是靠内战来结束各地军阀割据的局面,实现国家的统一。

弄清两汉刺史制度的来龙去脉是了解中国历史上中央对地方监督监察制度的一个切入口,对我们维护国家的统一、政令的通畅、吏治的整顿是有益的,同时它也告诉我们,制度

的制订在执行过程中,自然随着利益关系而异化,制度设计的目的与效果往往会出现反向的运行,故制订法律和制度固然重要,但如何执行则更加重要,还必须随着形势的变化,不断修订制度。除了制度,根本还是人的问题,人的价值观念异变以后,他对待制度的态度,不是如何遵循完善制度的设计,而是如何钻制度的空子,即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那么任何制度都有它的变异,形式与实质可以反向而行,走形式往往会变成掩盖违反制度的贪渎行为,所以严格地监察行政的全过程才成为制度执行必不可少的条件。不仅在历史上,在现实生活中这方面的教训也实在太多了。如今立法不谓不多,效果如何,执行状况如何是一个大问题,不要以为立法就万事大吉了,实际执行的情况因人、因时、因地而相差甚远。因为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在有一些人心目中,制度是挂在墙上给人看的,办事自有潜规则。所以单靠制度治人有它的局限性,最根本要管好官员,要摆正社会风气,在思想观念上要正能压邪。再就监察制度本身来说,这个问题如果要从纵向展开,可以成为一部专史,如果从横向展开,那还涉及中央的监察系统,整个御史台的职能的分析。从地方的角度展开,便涉及整个地方行政制度上的沿革,有志于研究此者,不仅要懂得历史,还要懂得现实,因为它在现实生活中仍有重大的意义。

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

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 中国古代的地方行政制度 一、知识梳理 1、先秦:周朝分封制。西周把王族、功臣和先代贵族分封到各地做诸侯,建立诸侯国,并将封地和对周王的义务密切联系,从而维系和巩固了西周的统治。 2、秦朝:郡县制。前221年秦始皇完成统一,在全国推行郡县制度,分天下为36郡,后增加到46个郡,每郡设若干县。行政区划制度正式确立。 3、两汉:汉承秦制,略有所改,实行的是郡国并行制。东汉时期,作为监察区域的州逐渐成为郡以上一级地方行政区域,州刺史的权力大大加重。 4、辽朝:蕃汉分治制度。 5、金朝:猛安谋克制。

6、元朝:行省制度。元朝为有效地管辖辽阔的国土,加强封建统治,实行行省制度。行省成为地方最高一级行政机构,可以 __统一政令的基础上独立处理省内事务,对后世影响深远。元朝时,我国开始对西藏、云南、台湾等地实施行政管辖,应特别予以注意。 7、明朝:僧官制度。 8、后金和清:八旗制度。 9、明清:土司制度和“改土归流”。 10、清朝:清朝沿用和发展了元代的行省制度,将全国经济发达地区分为18个省。在边疆地区设立理藩院管理蒙、藏、、青海等地区的少数民族事务,另派将军、大臣驻该地监管。外蒙古设乌里雅苏台将军,设伊犁将军,青海设西宁办事大臣,西藏派驻藏大臣同 __、班禅共同管辖。东北地区则由满族将军治理,盛京、吉林、黑龙江各设将军一人,分驻各地,统管军民之政。 二、升华认识 1、我国古代政治制度是由古代经济基础所决定的,核心是国家政权的结构关系及其运作方式,是统治阶级和被统治 __的产物。其确

立和变更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为维护统治阶级经济利益服务的,是与国家的社会性质和发展相适应的。 2、在郡县制的发展过程中,中央一直强化对地方的领导、监督和制约,而地方则要求有充分的独立自主权,中央与地方的矛盾一直存在。历代 __总是采取调整地方结构和限制地方权力的措施以加强中央的统治,这种情况到封建社会后期更加明显。地方行政受到多方面限制,不能充分发挥积极性。这种情况在宋、明两朝尤为突出。 3、我国的地方行政制度,自秦朝实施郡县制以来,逐渐发展和完善。这一制度组织系统庞大,结构严密,在征发徭役、兵役,征收田赋与租税,以及管理地方治安方面发挥了良好的作用,加强了中央集权,巩固了封建统治,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1.我国古代主要赋税制度的类型: ①以人丁为主要征收标准的赋税制度(编户制度、租调制、租庸调制等) ②以土地和财产为主要征收标准的赋税制度(初税亩、两税法、方田均税法、一条鞭法、地丁银等)

浅析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

浅析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 行政监察对于国家来说至关重要,追溯到行政监察制度的起源,不难发现,中国古代的行政监察制度经历了漫长岁月的沉淀,发展出独特的韵味。本文以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为切入点,探讨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总结其发展特点。 一、探讨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 纵观世界千百年来的发展史,中国是最早建立行政监察制度的国家。追溯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历史演进,其起始于先秦时期,在秦汉时期即秦始皇统一六国时正式建立,于汉代时期改革完善,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得以强化,经历了隋朝、唐朝、宋朝、元朝、明朝、清朝几个时期的发展,已经较为成熟。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伴随着改朝换代,不断的更新演进,且各朝代有着各朝代独具特色的行政监察制度,在各时期治理国家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以下是对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历史沿革的具体探讨。 1.秦汉时期中央监察与地方监察。古代行政监察制度演变到秦汉时期,已经被正式建立。秦始皇赢政统一天下,为避免历代以来的分封之争,维护统一的政治局面,采纳相李斯的提议,确立以三公九卿制度为中央行政管理体系,以郡县制为地方监察制度的中央集权国家。 御史大夫与中央行政监察制度。秦始皇根据权力制衡的原则,把中央政权分成政务、军务、监察三个部分,分别交由相、太尉、御史大夫三位重臣负责管理。所以,御史大夫在秦汉时期的行政监察管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据古文记载:“御史大夫,位上卿,掌副相。”作为副相,对相的政务处理有着监察权力,除此之外,还要辅助相处理相关事务,从当时的法律角度衡量决策的合理性与可行性,从而对相的权力有着一定的牵制作用。秦始皇时期,御史大夫下设有御史中,司辅佐天子,有着“掌图籍秘书、外督部刺史、内领侍御史、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的职责。在当时看来,朝廷大大小小的政事商议,御史大夫都有权参与,可以说,御史大夫集行政、秘书、监察三大权力于一身,这一官职的出现,体现了秦始皇时期权力高度集中的行政监察制度。而发展到汉成帝时期,原本隶属御史大夫的监察权力就移交给御史中。汉武帝继位后,实行改革,将御史中更为御史台率,掌察举非法,并赋予相兼理监察的权力。尽管汉朝在秦朝中央行政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加以变革,监察权力上出现变动,但不可否认的是,无论是秦朝还是汉朝,中央行政监察制度都是以高度集权制度为主。 中央监察地方行政。在秦始皇统一六国时期,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备的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监察制度。对于中央,实行了中央集权行政监察制度,而对于地方主要采用了中央监察地方郡县的方法,实行具体的行政监察。为了确保中央对地方的密切监察,设立了监御史一职,不同于御史大夫的是,监御史掌管地方郡县,且不专职地方行政监察,还兼管治渠、领兵镇压农民起义等。 汉武帝时期,为了监察地方行政,设立刺史一职,每个地方区域的刺史都有着固定的监察范围,具有独立监察权力。发展到东汉末年,刺史一职被更为州牧,在政治权利上,由司监察转变为司行政。纵观秦汉时期的行政监察制度,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其行政监察制度都处于初始时期,影响着秦汉朝代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之处,故而随着朝代的不断更新,行政监察制度也在不断发生转变。

历史考点:中国古代选官制度与监察制度的演变

考点 古代选官制度的不断成熟 知识主线 1.选官制度的演变 时期核心考点 史料实证 夏、商、西周 开始:夏商时期 衰落:春秋战国时期世官制 (1)内容:选官范围限定为贵族,由贵族子弟世代继承祖上的权 位 (2)影响:推动了奴隶社会的发展 1.河南尹田歆的外甥王谌,以知人出名。田 歆对他说:“如今应推举六名孝廉,多有贵 戚书信相命,又不好违背,我想自己选一位 名士以报效国家,你助我求之。” 材料主要反映了什么现象? 答案 察举制的弊端。 2.马克斯·韦伯说:“此一制度导致候补者互 相竞争官职与俸禄……获取官职的机会对任 何人开放,只要他们能证明自己有足够的学 养。” 文中的这一“制度”是指什么制度? 答案 科举制。 3.美国当代历史学家斯塔夫里阿诺斯在《全 球通史》中说:“统治中国的是一个由学者 组成的统治集团即文人学士集团,他们为中 国提供了一种赢得欧洲人尊敬、羡慕的有效 稳定的行政管理”。 这种管理的有效性有哪些? 答案 提高了官员素质,扩大了统治基础, 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 战国、秦朝和汉初开始:战国 发展:秦朝 衰落:汉初军功爵制 (1)内容:按照军功大小授予不同爵位,商鞅变法,实行二十等爵制 (2)影响:有利于国家选拔军事人才,满足了国家统一的社会需求 两汉 开始:西汉 衰落:东汉末年察举制 (1)内容:官吏察访适合的人才向中央举荐,官吏任免权最终由中央掌握 (2)影响:在实行之初,按人口比例举“孝廉”,并加以考试选用,给中小地主阶级及其他社会阶层提供了参政机会 魏晋南北朝创始:曹魏发展:两晋衰落:南北朝九品中正制 (1)内容:中央选择德才兼备的官员兼任原籍中正官,查访本州士人,然后依据品行、门第等将士人评列九品,作为中央选官的依据 (2)影响:推行初期,评判人才综合考虑门第和才能,起到了选拔人才的作用;后期,看重门第,沦为士族垄断仕途的工具 隋、唐、宋、明、清产生:隋 确定:唐 发展:北宋 衰落:明清科举制 (1)内容:废除九品中正制,通过科举考试选拔官吏 (2)影响:有利于扩大官吏人才来源,提高官员文化素质;选拔人才和任命官吏的权力从世家大族手中收归中央,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 归纳总结:从汉代察举制到魏晋九品中正制再到隋唐科举制,中国选官制度日趋完善,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了官员素质,推动了中华帝国走向繁荣。 2.监察制度 (1)先秦时期的萌芽阶段:夏商周三代已有监察的因素和活动,但严格意义上的监察制度未确立。 (2)秦汉时期的形成阶段:秦朝的御史大夫、汉代的刺史,表明从中央到地方出现完整的监察制度。 (3)隋唐时期的成熟阶段:隋唐时期, 门下省负责审议和封驳,出现谏议制度, 形成较严密的监察网络。 (4)宋元时期的强化阶段:宋代设立独立机构谏院,元代制定一整套监察法规。 (5)明清时期的顶峰阶段:明朝设厂卫特务机构,并在地方设提刑按察使司,管地方监察、司法;清代设有监察机构—都察院。 要点释疑 1. 选官发展规律 标准:由家世、财产、门第逐渐发展到才学,选拔标准趋向公开和相对公平。 选官权:从地方收归中央。

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及其借鉴意义

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及其借鉴意义 [摘要]:中国古代的行政监察制度萌芽于春秋战国以前,从先秦时期到隋唐以至明清逐步建立、发展和完善,期间共历经两千多年;体系完备,特点鲜明,内容丰富,对中央和地方的监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统治阶级巩固其统治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同时也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的监察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行政监察;发展历程;历史特征;现实意义 监察制度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治阶级为了巩固其统治地位,维护统治秩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检查、监督和处理违法失职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两千多年的历史中,不断的发展壮大和完善,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监察体系,职能分工不断的明确,逐渐独立的机构和权力不断增强的一个组织体系,对统一国家,稳定社会,促进经济文化的发展都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对未来的发展也起到了一定的借鉴作用。但监察制度由于经历的朝代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其发展、演变过程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 一、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历史演变 中国古代的行政监察历史悠久,建立了完备的行政监察制度,大体可以分为四个阶段,起源于春秋战国以前,秦汉时期得以形成,魏晋南北朝到隋唐时期的进一步完善,宋辽金至明清时期进一步的加强和巩固。 (一)先秦时期的萌芽阶段 我国古代的行政监察制度萌芽于春秋战国时期,此时,完整的监察制度尚未形成,只出现了为数甚少的监察职官,且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由史官兼领监察权,另一类是由行政、执法官兼领监察权。据相关文献记载,西周产生了第一代的监察官员,并有御史的记载,在周代还有“府、胥、徒”等职务在内的史官系列。总的来说,先秦时期的行政监察制度,简单且原始,没有特定的官员、机构和监察法律法规,只是一种非正式的监督行为和监察活动,但监察因素已在国家管理事务中存在,且初具萌芽,对后来建立起来的中国封建监察制度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是中国监察制度的准备时期。 (二)秦汉时期的形成阶段 秦灭六国,统一天下后,形成了以皇权为中心,创建了从中央到地方层级节制的官僚体制为基础的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在中央设置“三公”分别是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其中御史大夫的主要职责除了辅助丞相处理朝廷政务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地方行政制度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地方行政制度 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行政制度 一、朝代概述 魏晋南北朝,全称三国两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政权更迭最频繁的时期,也是北方少数民族和汉族依次向南大迁徙、大同化、大融合时期。在此期间,北方的割据势力之间,民族之间,发生过频繁激烈的战争。江南相对稳定,得到较好的开发,社会经济的发展较快。二、地方行政体系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行政体制为州、郡、县三级制。县以下,三国两晋南北朝沿袭汉制为乡、里、亭;北朝自北魏孝文帝改制后,实行党、里、领三长制。在少数民族地区,往往置都护等军事机构进行治理;而各国对不巩固的统治地区,则设置镇、戍,派军将以行军事管制。·各朝代州郡县数目一览表朝代西汉周州数郡数县数 13 13 13 2 5 19 22 23 23 42 103 97 211 238 395 350 109 519 160 508 1109 1179 1474 1025 秦汉三国东汉

两晋 南北朝 东晋 宋齐梁陈北魏 后齐 北 魏蜀吴西晋 40 103 105 65 22 43 156 1314 1180 438 352 365 1024 一说48 道32国341 道及国在县内 一说20州疆域不 备注 定 三、侨州郡县 定义:东晋南北朝时期因战争频繁,人民流徙,为安置流民而在流民聚居地所设的州郡县的地方行政区划。于它是寄治在别的州郡境内﹐仍沿用其旧壤州、郡、县之名,故称侨置。其后经过土断﹐许多寄治州郡获得实土。但因本是外地迁来﹐故继续称为侨州﹑侨郡﹑侨县。

土断:东晋、南朝整理户籍及调整地方行政区划的政策。其主要精神是划定州、郡、县领域,居民按实际居住地编定户籍,故称土断。 侨州郡县设置的作用及其弊病:这样一方面照顾了各大家族的利益,为他们做官增加了位置,也使其控制大量依附人口成为合法;另一方面,也起到了稳定统治秩序的作用。但侨州郡县与原州郡县并置一处,也造成了地方行政管理的混乱。四、双头州郡 双头州郡指东晋南北朝时期,在所设立的州郡当中,出现的一种特殊情况,即两州为同一刺史,并且两州同治一地,或两郡为同一太守,并且两郡合治一地。在当时,双头州的设立较少,双头郡的建置则较多。 双头州郡大多设立于东晋南朝的北部边地,北朝沿袭的是南朝的旧制。从地理分布上来看,从今天的四川中部、陕西南部,一直到淮水南北及山东西部,都可以找到双头州郡的踪迹。据学者们的研究统计,在东晋南朝一共出现过双头州9个,双头郡70多个。它们中的大多数变化十分频繁,如有的双头州郡的治所时 常发生迁徙,而有的两州或两郡又会发生分开或者合并的现象。等到隋朝统一全国,将侨州郡县全部撤除,双头州郡也就随之不再存在了。双头州郡的分类 1、实土郡——实土郡

人民版高中历史必修一专题一 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复习提纲

一、中国早期政治制度 1.先秦时期的王朝变迁 ⑴变迁:夏(前2070--前1600)→商 (前1600--前1046)→周(分西周和东周两个时期),合称三代。 ⑵周朝:①西周:公元前1046年,周武王伐纣,经牧野之战击溃商朝军队主力,西周建立,定都镐京。 公元前771年,西周灭亡。 ②东周:公元前770年,周平王东迁洛邑,史称东周。分为春秋(BC770—BC476,奴隶社会走向崩溃)和战国(BC475—BC221,封建制度逐步形成)两个时期。 2.西周分封制——地方行政管理制度(分封者:周武王) (1)含义:又称封邦建国,封建制(≠封建社会)。周王把一定的土地和人民赐予臣下,让他们建立诸侯国,以拱卫周王室。 (2)目的:扩大疆域,巩固周王朝的统治。 (3)对象:王族[有血缘关系](主体)、功臣和先代贵族[无血缘关系]。 (4)诸侯权利与义务:诸侯在封国内享有世袭统治权,实行再分封(设置文武官员、建立武装和征派赋役,拥有铸币权。地方具有很大的独立性,后期易造成分裂割据)。对周天子定期朝贡并提供军赋和力役。(镇守疆土、随从作战、交纳贡赋、朝觐述职) (5)主要诸侯国:燕[召公之子]、鲁[周公之子伯禽]、齐[姜尚]、宋[亲周旧贵族微子]。 (6)局限性:地方权力过大,容易形成地方分裂割据。 (7)评价: ①积极影响(西周初期):分封制有利于扩大周朝疆域,稳定当时的政治秩序;有利于巩固周王朝统治,加强境内各地区间的经济文化交流和民族融合。 ②消极影响(西周后期):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诸侯国实力增强,周王室地位削弱(王室衰微),出现了诸侯分裂割据的局面,分封制逐渐瓦解(春秋时,楚王问鼎,公开挑战周天子权威;战国时,被郡县制取代)。 3.西周宗法制 (1)概念:按照血缘宗族关系分配政治权力,维护政治联系的制度。是西周政治的典型特征。(是西周政治制度的核心内容) (2)目的:a.保证统治集团内部稳定,防止内部纷争; b.巩固分封制形成的统治秩序,解决贵族之间在土地、财产和权力继承上的矛盾; c.强化稳定王权,巩固周王朝统治。 (3)特点(或内容): a.嫡长子继承制(最大特点/核心内容);(即嫡长子继承父亲的宗主地位,庶子进行分封。周王嫡长子、嫡长孙一系有继承王位权,为大宗,次子、庶子为小宗;庶子的嫡长子、嫡长孙于本支又是大宗,其次子、庶子之后裔,又是小宗。诸侯和大夫以此类推。大宗与小宗的关系是相对的,小宗须服从大宗(天子是绝对大宗,士是绝对小宗)) b.等级森严,按血缘亲疏形成“周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宗法等级; c.宗族血缘关系与政治隶属关系合二为一(家、国结合);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维护政治联系。(4)实质:按照血缘宗族关系分配政治权力,维护政治联系。 (5)与分封制的关系:是西周政治制度的两大支柱,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宗法制在政治制度方面的体现是分封制(分封制是宗法制的政治体现),又是分封制的连接纽带和基础(宗法制是分封制的内核纽带)。(6)影响:a.保证贵族在政治上的垄断和特权地位; b.有利于统治集团内部的稳定和团结,防止内部纷争; c.有利于巩固分封制,强化稳定王权,维护周王朝统治; d.对后世社会影响深远。(利:形成的尊宗敬祖、尊老爱幼的浓厚亲情观(重视修家谱,建宗祠,寻根问祖,互相帮助)有益于社会安定和民族的凝聚力的形成。也对中国现在的民间继承方法有较大的影响。家国情怀。弊:导致特权思想严重,

古代地方行政制度

古代地方行政制度(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 规律:1中央集权变化的规律权是推动地方行政层级变化的主因。 原因:中央集皇权是至高无上的,拥有行政、司法、财政、军事等无所不包的最高权力,皇权的这种特点决定了中央集权变化的规律。从单个朝代来说开国皇帝对中央集权的控制能力较强,皇位世袭制决定了继承人的素质会逐渐降低,再加上外戚与宦官专政,集权统治会逐渐削弱,最终走向灭亡;从历代发展趋势来讲经历了秦汉“三公九卿”制、隋唐“三省六部”制、宋朝“两府三司”制、元朝“一省六部”制和明清“内阁六部”制等不同的形式和发展 阶段,中央集权的行政制度日渐成熟和完备.地方行政制度是中央行政制度的补充,地方行政层级调整必然受中央集权变化规律的影响.在各个朝代开始阶段,为了提高政权运转效率通常会减少地方行政层级.但为了解决管理幅度过大和军事问题会设立监察区和军管区,这些非行政区最终会演变为州、道、路、省等地方高层政区,使地方行政层级变多,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之间表现为此消彼长的关系.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的发展史,正是中央集权加强到削弱、再加强再削弱的交替更迭,地方行政层级变化也表现为波浪式,最终随着封建集权制度的不断完善而趋于稳定 2 (二)沿袭变革是历代地方行政层级变迁的主线 原因:沿袭主要源于历代王朝都面临着大体相同的环境和条件.一是面临的经济基础变化不大.封建政权崇尚重农抑商政策,确保税赋征派和地租征收,在维护政治稳定和巩固封建统治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阻碍了工商业发展.二是共同倾向于“内重外轻”政策.历朝王朝成立之初,为了避免地方分权偏重,中央集权被削弱从而引发割据分裂局面,多采用“内重外轻”政策,在发展经济和保持稳定两者之间多选择后者,即使地方丧失抵御能力也在所不惜,这在宋、明两朝最为明显. 2在继承的基础上不断革新,是中央集权能力不断加强的客观需要,也是地方行政制度不断完善的内在要求. 秦朝在郡政区实行行政、军事、监察三权分立汉朝设置13部刺史,唐朝设道对地方派遣监察官员,宋朝设置互不统属的路,元朝实行“行省”制度隋朝罢除郡的建置,宋朝消除方镇割据,明朝废路为府,中央加强集权的变革.地方行政制度而言,行政层级少,则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沿革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沿革、特征及借鉴意义 摘要: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大致经历了先秦萌芽期、秦汉形成期、魏晋至隋唐发展期及宋元明清完备期四个阶段。通过总结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以及基本特征,在反思、评价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其经验,对于完善和发展我国当代行政监察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监察制度谏官制度行政监察制度建设 治国先治史,治史先治官。我国古代的权力结构是沿着集权于中央,集权于皇帝的轨道发展的,并且不断强化。以皇权为核心的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之所以建立并不断强化,这有赖于统一的官僚机构的支持,官僚机构是推动国家机器运转,实施治国理政驭民的物质力量,因此治官,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要治官就必须监督官员,要监督官员就需要法律,行政监察制度随之产生和发展。 一、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 一般而言,中国古代以与时纠弹和言官谏诤为主要形式的行政监察制度经历了萌芽、创立、发展、完善四个阶段。 (一)萌芽阶段-先秦时期 一般认为,先秦时期即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萌芽期。到殷商之时,已经出现了专门治官的"官刑"。早在夏、商、周时期,统治者已经认识到了对国家各级官吏进行监察的必要性,并且有了监察的活动。春秋战国时期统治者进一步

加强监察职能,其重要表现就是记事与纠察的职能同时集中于御史一职。上述这些都为后世监察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创立阶段-秦汉时期 秦汉是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确立及行程时期。秦始皇灭六国一统天下后,在中央设监察长官为御史大夫。"御史大夫,位上卿,掌副丞相",也就是说是御史大夫首要职责是监督和牵制丞相,辅佐丞相治理天下和监督各级官员。丞相司直可以监察御史大夫,是平行于御史府的另一监察系统。御史大夫下有御史中丞,专掌纠劾。汉成帝时期监察一职由御史中丞职掌。汉光武帝改御史府为御史台。汉武帝置丞相司直接兼理监察。秦首创御史监郡制度,加强中央对地方郡县机构的监察。地方监察相对于中央亦出现两个系统:监察御史和丞相史。同时郡置督邮,负责对县级官员监察,在县设廷椽,负责对乡级官员监察,地方监察制度日益完善。汉武帝时期在地方设置刺史一职,刺史"奉诏条察州",具有独立监察权利。 (三)发展阶段-魏晋至隋唐时期 魏晋南北朝时期御史台成为由皇帝领导的独立的监察机构,其主要长官御史中丞承担监察职责。谏官组织开始出现并呈规范化发展。隋唐时期的御史台具有高于其他府衙的显赫地位,史台分为三院,形成一台三院,组织机构更

中国古代监察机关的变化发展

中国古代监察机关的发展变化 法律监督同法与国家一样不是从来就有的,是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国家政权正常运作下,社会安定,才能产生。国家政权怎么稳定?国家机器怎么运作?监察机关的设立就应运而生了。维护中国古代封建王朝统治阶级的秩序是法律监督产生的初衷,也是古代监察机关设置发展的目的。 由于历代的历史背景不同,面对的政治形势和统治集团内部的权力关系也有异,因此监察法制的具体任务是不同的,但总的说来都是为了平衡统治集团内部的利益分配,缓和矛盾,发挥官僚机构的制衡作用和实现社会的整合。法律监督从西周开始经过春秋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发展慢慢地成熟,隋唐的法律监督则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峰,随后的宋、元、明继续发展,到了清代则发展到顶峰。 其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下列六个阶段: ㈠先秦时期的萌芽阶段 在夏商周三代的国家事务中已有监察的因素或监察的活动。春秋战国时的御史已兼有监察的使命。但这个时期尚未产生专职的监察机构,作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监察制度还没有建立。 西周时期的司法监察制度还处于一个不成熟的阶段,尚未构建起真正的监察机制。但是其首开监察官吏的监察权与司法权相互融合的立法先例,对我国古代监察制度中监察机构作为司法行政机构行使审判职责这一监察体制的形成具有启迪作用。尤其是御史这一官职的设置,推动了后世以御史为核心的监察体制的形成,实为中国封建社会监察制度之滥觞。 (二)秦汉时期的形成阶段 秦创建御史台为中央监察机构,在地方设置监御史。秦朝的监察制度是中国监察历史的开端,御史大夫、御史中丞等职官虽然有纠察之任,辅佐皇帝监察百官,但同时也负有行政事宜,而不是专职官吏。他们对司法活动的监察也就缺乏明确规定,尽管如此,秦朝开创的监察制度也是我国封建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一大特色。 汉朝的法律制度总体上是汉承秦制,监察机构的设置、法律监督等在汉初都基本上继承了秦朝的规定,只不过在制度有些细化或小的变动,在法制上进一步发展,取得了创新。 西汉末年,建立了“御史台”作为专门行使检察权的中央检察机关,御史台的建立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的重要标志。至于地方的监察,废除了秦在各郡设立的常驻“监御史”,改由丞相随时派出“丞相史”监察各郡工作。汉武帝时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督,划分全国为十三州部,各派一名刺史实行监察。此外,京城附近地区还设立司隶校尉掌管检察权。东汉时,御史中丞、司隶校尉与尚书令各据一席的“三度做”,也足见监察官员地位愈加显赫。 ㈢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阶段 魏晋南北朝长期处于分裂对峙和战乱状态,司法状况十分黑暗紊乱。 御史台成为完全独立的部门,直接由皇帝控制。然而其主要功能为维护皇帝威严,并非扫荡贪污。御史台架构完整,属官分为监察司法的治书侍御史、维持朝殿威权的殿中侍御史和监督官吏是否渎职的侍御史。 建立了“登闻鼓”直诉制度,《晋书·刑罚志》中记载太武帝统治时期,“阙左悬登闻鼓,人有穷冤则挝鼓,公车上春天其表”,就是在宫阙左面悬置登闻鼓,允许有冤者击鼓鸣冤。还推行“特使察囚”制度。南北朝时期,各王朝皇帝都派

人教版中国古代史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

中国古代史复习指南中国古代史纵览二 五、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 【知识建构】 1.分封制 (1)形成 周朝建立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周天子把王族、功臣和先代的贵族分封到各地做诸侯,建立诸侯国,主要有,并规定了诸侯享有的权利,包括,和对周天子应尽的义务,包括 。 (2)特点 分封的目的是;分封的对象主要有王族、功臣和;被分封的诸侯在封国内享有世袭统治权,但也要承担周天子所规定的义务;被分封的诸侯按照爵位的高低具有严格的等级和不同的特权。 (3)作用 分封后的诸侯国,起到了拱卫周王室的作用;分封制使周朝的势力扩大到沿边地区,从而发展了疆域。 由于分封制维持了地方诸侯国相对独立的地位,因而当周王室势力衰微时,他们便借机发展自己的势力,从而导致诸侯割据称雄的局面。 (4)演变 春秋时期,随着周天子势力的衰微和诸侯争霸局面的出现,分封制名存实亡。战国时期,分封制逐步被县制取代。 秦统一六国后,在全国推行制度。 以后各朝,封皇族为王的形式虽还继续存在,且有时也能造成对中央的重大威胁,如、等朝代初期曾引发祸乱,但作为地方行政机构的职能基本消失。 2.郡县制 (1)形成 县制是在分封制瓦解的基础上,适应新兴地主阶级的政治需要,于春秋后期开始出现。战国时期,县制在各诸侯国普遍推行。 秦统一六国后,在全国推行郡县制度,体制更为完善。 (2)特点 郡县制是在分封制逐步瓦解的过程中形成的;推行的目的是,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地主阶级的集权统治。 郡守和县令都由直接任免,他们负责管理人民,收取赋税,征发兵役和徭役等。 (3)作用 郡县制的实行标志着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发生了划时代的变革,对后世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秦以后至元以前各朝,在地方行政机构的设置上一直沿用郡县制,只是在形式上有所变化。 郡县制度下的郡守和县令都由皇帝直接任免,从而使君主有效地加强了中央集权,有利于政治安定和经济发展。 郡县制从根本上否定了分封制,使君主加强了对全国的统治,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的统一。 3.行省制度 (1)形成 为了加强对全国的统治,元政府在中央设中书省,在地方设“行中书省”,行中书省简称“行省”或“省”。 (2)特点 行省制度是元朝为适应管理空前辽阔的疆域的需要,在秦朝开创、后世沿用的郡县制的基础上创建的。各行省都是中央政府机关——中书省的下辖机构,它直接对负责;行省制度作为一种军、政、司合一的地方行政制度,其长官在中书省的直接领导下有相对独立的行政、军政和司法权。 (3) 作用 行省制度的建立,适应了元政府管理空前辽阔疆域的需要,从而巩固了多民族国家的统一。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e51764601.html,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 作者:陈洁曹志平 来源:《中学政史地·教学指导版》2017年第08期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1.萌芽期。最早可考证的监察活动始于夏商周时期,如《周礼·春官》记有“御史掌邦国都鄙及万民之治令,以赞冢宰”,可见西周所设御史官一职已初具监察职能,但在这期间并未成立专门的监察机关。至春秋战国时期,御史官被赋予了新的监察使命。总体而言,这一阶段的监察活动仍相对单一、局限,只是一种萌芽阶段。 2.形成期。直至始皇帝一统六国,中央集权制的建立为监察制度的延续夯实了政治基础。中央设置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借以“三公九卿制”赋予了御史大夫监察百官的权限。其中,中央由御史府掌握天下文书,监察百官;地方由御史大夫授命各“监御史”派驻各郡县,设置郡御史监察郡内各项工作,以此保障中央统管各地,稳固皇权的至上。而后,汉承秦制,不仅赋予了御史大夫监察与行政两项职权,还设立了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台”,并先后颁布了《监御史九条》与《六条察郡之法》,推动了监察活动趋向制度化、规范化发展。 3.发展期。时至政权频繁交替的魏晋南北朝,封建割据分裂状态持续的存在,使得各朝代监察活动各有名目,但御史台作为独立部门,仍是皇权统治阶级中的最高监察机构。只是魏晋时期的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改由皇帝直接控制;而南梁、后魏、北齐的御史台和后周的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主官(北魏称御史中尉);至晋朝后期,改由御史中丞下设的殿中御史、检校御史、督运御史等分掌内外监察权,各地方由朝廷不定期委派巡御史,不再设置固定监察机构监察地方官。隋唐时期则继承了南北朝以御史台为主、台谏并立的格局,并在此基础上加以完善,推行了经常性监察与临时性巡查相结合的动态监察机制,制定了明确、具体的监察制度,使得古代监察制度向规范化、法制化方向发展。 4.顶峰期。明、清是封建君主落实中央集权制的全盛时期。其中,明朝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并设立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以及下设地方十三道巡按御史,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独立纠举弹劾之权,以此形成三重监督网格,自上而下全面开展监察工作。清朝整体上沿袭明代监察体制,但也有其独特发展——监察权高度集中。即,清廷中央仍以都察院为主监察机构,各级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监督之下,都察院下设十五道监察御史(后增至二十二道),科道合一,并颁布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监察法典——《钦定合规》。至此,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攀升至顶峰期。 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主要特点 首先,古代监察制度源远流长,是封建王朝为保障“国家机器”顺利运转而设立的一种政治制度,其先后跨越了先秦、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明清等几个阶段,在古代社会每一朝代

唐朝行政监察制度

杨鸿年、欧阳鑫. 《中国政制史》. 武汉大学出版社. 8 2005.李孔怀. 《中国古代行政制度史》. 三联. 4 2007. 刘昫.旧唐书[M].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2. 体现了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的要求。为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封建国家建立了庞大的国家机构和官僚体制,同时为了保证皇帝对整个国家机构和官僚体制的控制,为了皇帝的意志能贯彻到庞大帝国的方方面面,封建统治者相应的建立了规模同样庞大的御史机构(监察机构),以监察各级官吏的行为。因此可以说,作为一种系统化、制度化的监察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是为适应封建国家的行政管理而产生的。 组织成熟阶段:监察制度在唐朝时期更为完善,唐代监察机制沿袭隋朝制度,仍称作御史台,设副职御史中丞二名。并把御史大夫职责确为“掌持国家刑宪典章,以肃正朝廷”,即由御史大夫主理国家刑法,并有弹劾众官的违失、违反朝廷纪律。御史中丞辅助御史大夫实施其职。唐朝御史台一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别由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各司其职。三官的官阶各不同,各有不同职责,形成唐代严密的监察系统。 而唐朝另外建立了另一套更有效的谏官系统,虽然谏官以皇帝为监察对象,把皇帝当作为国家最高官吏,对传统的以法治官,不失为一项重大突破。谏官,职能为对君主言行等违失进行直言直谏,劝使其改正错误。唐太宗时期的魏徵则为好例子,魏徵进谏二百多次,促使唐太宗更正错误。谏官系统作为皇帝的监察镜,及时纠正不少决策错误,避免祸国殃民之政。虽受到皇帝,谏官自身政风受到局限制约,但其监察功能是无容置疑的。 唐代台院监察系统。唐代三院分置。沿隋制设御史台。“掌持邦国刑宪典章,以肃正朝廷”。御史台总领监察之职,下设台院、殿院和察院。台院是御史台本部。弹劾违法官员是侍御史基本职责,主要针对诸王和中央大员。有独立弹劾权,允许风闻弹事。殿院殿中侍御史“掌殿廷供奉之仪式”。也有分巡两京任务。察院监察御史职司风宪。巡按州县,检查地方官吏为主要任务。至玄宗时“分察尚书省六司”。唐代地方监察,以十(后十五)道巡按方式进行。每道置采访处置使,由巡回制转变为监察常制。后道逐渐从监察区向行政区转化。“三院一道”构成唐代严密完备的监察体系。 唐代谏官系统。唐代行政监察体系完善更在于有一套有效的谏官系统。谏官,古有之,到唐代才形成制度。它以皇帝为监察对象。谏官,职在谏诤。唐代谏官行谏有制度保障。谏官,以给事中、谏议大夫为长,故唐谏官制度也称给谏制度。谏官有权与闻政事,当场置言,“掌侍左右,分判省事”,[6]“侍从赞相,规谏讽谕”。对朝政直接监督。 论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张旭日 唐代监察与行政分离倾向明显,监察体制臻于完善,御史台已成为独立监察机构。表现在:其一,御史监察不受官员任何约束,“台官无长官”;其二,御史可以风闻奏事且能“与大夫抗礼”;其三,给谏官独立行使职权;其四,御史任用不受吏部支配,人事权独立。(监察渐与行政分离) 唐代台院监察范围几乎涉及所有国家机关。给谏制度也是其监察职权扩大的表现。此外,六察官的出现,以及“三司推事”的实施都表明监察权力已渗透到了行政、司法部门。(职权范围逐步扩大) 唐代为地方监察也制订了“察吏六条”。《巡按条例》对御史巡察范围、内容及程序都作了详细规定。(监察法规日趋完善) 纵观中国古代监察与行政的关系,是由混淆到分离、并逐步独立的过程。汉御史大夫尚未从行政中分离。汉还没有建立对行政有效的监察组织体制。而唐监察御史有权对尚书六部监察。明建立六科给事中,分别监察六部官员。六科给事中设置是监察与行政关系完善的标志。监察与司法日益结合联系。唐“三司推事”,则是明“三法司”之肇始,做出了奠基。(相关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对当今监察工作的启示(1)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对当今监察工作的启示(1)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及其特点中国 古代监察制度,随同封建制度的产生而萌发,伴随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建立而诞生,又随着封建君主专制的不断强化而发展、完备,形成了两大系统,一是御史监察系统,二是谏官言谏系统。御史又称之为台官、宪官或察官,是皇帝的耳目,职在纠察官邪,肃正朝纲,主要运用弹劾手段进行监察。谏官又称言官或垣官,职在讽议左右,以匡人君,监察方式主要是谏诤封驳,审核诏令章奏。台官对下纠察百官言行违失,谏官对上纠正皇帝决策失误。二者构成了封建社会完整的监察体制。其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下列六个阶段:先秦时期的萌芽阶段。在夏商周三代的国家事务中已有监察的因素或监察的活动。春秋战国时的御史已兼有监察的使命。但这个时期尚未产生专职的监察机构,作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监察制度还没有建立。秦汉时期的形成阶段。秦创建御史大夫府为中央监察机构,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汉承秦制,在中央设御史府的同时,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为中央监察官,在地方设立十三部剌史,监察地方二千石长吏,并制定了第一个专门性的地方监察法规,给事中与谏议大夫等言官也已问世。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阶段。中央御史台脱离少府,直接受命于皇帝,废司隶校尉,监察机构初步统一,监察权扩大,自王太子以下无所不纠。谏官系统开始规范化、系统化,南朝建立了专门负责规谏的集--- 书省。 隋唐时期的成熟阶段。隋设御史台、司隶台、竭者台,分别负责内

外监察。唐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地方则分十道监察区,形成比较严密的监察网。谏官组织分隶中书、门下两省,形成台谏并立局面。宋元时期的强化阶段。宋设立谏院,台谏职权开始混杂,趋向合一,地方监察设监司和通判,直隶皇帝。至元朝,取消谏院,台谏合一。地方设行御史台,统辖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使,从而使中央与地方在监察机构上浑然一体。元朝还制定了一整套的监察法规。 明清时期的严密阶段。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又罢谏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科道并立。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地方三重临察网络。至清朝,将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至此,我国古代监察系统达到了高度的统一和严密。清朝还以皇帝的名义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合规》。这时期,中国封建监察制度已发展到了历史的顶峰。纵观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具体内容,它表现出了如下一些特点:皇帝握有最高监察权。在专制制度下,最高监察权归于皇帝,整个监察过程,从纠参到议复,从核实到复劾都必须请旨进行,最后由皇帝裁决。监察效果有赖于皇帝的贤明,监察官有赖于皇帝的保护。 监察机构独立,自上而下垂直监察。自魏晋御史台脱离少府后,中央监察主体机构与行政机关分离,组成独立的监察机关。地方监察机构和监察机关一般也不隶属于地方衙门。这种监察体制有利于监察机构独立行使监察权,排除同级或上级行政长官的干扰。

中国古代对监察官的监督与管理

中国古代对监察官的监督与管理 摘要:古代监察官作为皇帝的耳目,拥有许多大权,对其权力的监督管理将直接关系到吏治的成败。中国封建社会统治者对监察官的选拔任用、回避奖惩制度作了许多系统而详细的规定,其中的合理因素当是中国政治制度史的一笔宝贵财富。 关键词:古代;监察官;监督管理;回避制度;选拔标准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产生于战国时期,作为监察制度产物的监察官也随之应运而生。这时期的监察官名为御史,以后因时代的变化,监察官的称谓也有所不同,但作为早期监察官所拥有的“肃正纲纪,纠察百官”及“掌律令,审重狱,察枉冤”的两大职能却始终没有变化。由此可见监察官其职权之重大,但同时我们不蒙也要发问,朝廷内外百官的权力可由监察官来监督,那么拥有重大职权的监察官的权力又由谁来监督?众所周知,权力失去监督必将产生腐败。倘若不解决好这个问题,所谓吏治也将流于形式。事实证明:中国古代在对监察官的监督管理方面,不仅监督形式多种多样,监督措施有力到位,而且在对监察官的监督管理方面,也积累了丰富的宝贵经验,这些无疑可为我们今天监察官队伍的建设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借鉴。 一、中国古代对监察官的监督 1、皇帝对监察官的监督。秦统一天下之时,就设置了监察百官的御史大夫,并辟“御史府”作为御史大夫的官署,不过这时(包括西汉)的“御史府”还附属于九寺的少府之中,并没有完全独立出来,加之秦朝各项制度都处于初创时期,很多方面不完备成熟,即使监察制度也存在着官员职责混杂、定义界线不清的问题,故秦汉时皇帝对监察官虽有监督但并不十分得力。自魏晋南北朝设御史台后,监察机构逐渐脱离少府,成为皇帝直接领导的、自成系统的部门。也就是说,自魏晋以后,监察官便开始置于皇帝的直接控制之下。监察官的任免、监察官的职权基本上取决于皇帝,即“监察御史……多是敕授”[1]。虽说皇帝对监察官的这种监督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加强皇权。但从客观上看,监察官的权力毕竟受到了皇帝的控制,这对防止监察官滥用职权和滋长腐败还是有其积极的一面。 2、法纪监督。这是中国古代对监察官的最有力的一种监督。为防止监察官与地方官吏相互勾结、作奸犯科,历代统治者都比较注意制定与其广泛权力相适应的法律责任制,它不仅明确要求监察官对官吏的监督考察要敢于循法,不避权贵,把失职违法规定为最严重的职务犯罪,且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如金朝大定年间就曾明文规定:“纠弹之官,知有犯法而不举者,减犯人一等而科之。”[2]对不称职的监察官“大则降罚,小则决杖”。[3]宋朝御史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一、魏晋南北朝的监察制度 西汉武帝时设刺史,成帝时,改御史大夫为大司空,剥夺了检察职能。由御史中丞入侍兰台,御史中丞称为台主,属于少府。后来少府职权衰落,兰台典掌秘书图籍的职权,先后分后中书和秘书监。而负责监察弹劾的御史中丞,逐渐发展成为独立于少府之外的宪台,形成全国性的监察机构。魏晋承袭汉制,置御史中丞为台主,御史台称为宪台。与尚书台(中台或内台)、谒者台(外台)合称为三台。御史台作为皇帝直接掌管的中央监 察机关,有权对各级机构和官吏进行

监察,“自皇太子以下,无所不纠”,甚至可以不须凭据而“风闻奏事”。这一时期已不再象汉朝那样设专职 地方监察机构,两汉以来权力颇大的地方监察区的刺史被御史巡察制度 所代替,由朝庭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巡行监察。地方的行政区划又逐步的由三级变为两级,这是中国古代地方层级制度的第一次循环,从郡县两级到州郡县三级又回到州县两级,这一循环到隋朝完成。 除了正式的监察机构外,皇帝为了监察臣僚和百姓,还设有特务机关。如曹操当权时的刺奸、校事等。南朝宋

齐时期,皇帝对州、国的监察是通过典签来进行的,权力极大。北朝北齐时,也设置典签,职责和南朝相似。我认为,典签的设立,和刺史有相似的地方,都是秩低而权重,都是中央派往地方的监察官。都是为了加强中央集权。但是也有不同的地方。刺史开始的时候时单纯的监察官。而典签从一开始就负担了地方的行政军事职能,并且监察权比刺史还要大,甚至涉及到监察对象私人生活领域。甚至某些地方还具有曹魏时特务机关的色彩。可以理解为对两汉刺史制度的一种继承发展。但是另一方面也可

以理解为是与后代变迁之间的一种过度形式。因为这种行政和监察不分的制度,从制度结构上来看还是比较落后的。后来地方监察官所具备的财政开支审核的权力,在这时已经看到了雏形。 自魏晋以来,赋予和加强监察机构的独立性和系统性为历朝所普遍重视,这对于监察机构独立行使监察权,排除同级或上级行政长官的干扰具有积极意义。 二、隋唐时期的监察制度 隋唐时期继承了前代的御史台制度,并有了巨大的发展。隋炀帝在御史台

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实行的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实行的制度 篇一:中国古代君主专制中央集权下中央与地方的行政制度 中国古代君主专制中央集权下中央与地方的行政制度 [摘要]:回顾中国的行政制度史,其发展变化的大方向就是逐步加强和发展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在这其中存在着皇权与相权和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两组基本矛盾。皇权与相权的矛盾体现在中央行政制度上,具体经历了“三公九卿制”、“三省六部制”、“二府三司制”、“一省制”、“内阁制”和内阁军机处并存等的形式与阶段,使中央行政制度日渐成熟和完备。而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矛盾则体现在地方行政制度上,在郡县制的基础上形成了省、府、县的行政管理。 [关键词]:君主专制中央集权;中央行政制度;地方行政制度 从秦皇朝的建立到1912年辛亥革命推翻清政府,中国总共经历了近2400年的封建主义社会。封建主义社会在政治上最大的特点是实行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它形成于秦朝,经历汉魏、隋唐至宋元,皇帝与宰相之间的权势此消彼长,

中央与地方争权接连不断,最终皇权不断强化,中央集权逐渐得到巩固,到明清时期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发展到巅峰。回顾中国的行政制度史,其发展变化的大方向就是逐步加强和发展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在这其中存在着皇权与相权和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两组基本矛盾。皇权与相权的矛盾体现在中央行政(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实行的制度)制度上,具体经历了“三公九卿制”、“三省六部制”、“二府三司制”、“一省制”、“内阁制”和内阁军机处并存等的形式与阶段,使中央行政制度日渐成熟和完备。而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矛盾则体现在地方行政制度上,在郡县制的基础上形成了省、府、县的行政管理。 秦朝在战国官制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以皇权为中心的中央政权组织。在中央,设置成像,御史大夫和太尉三个最高官职,称为“三公”。“三公”各府虽然共同决策,然而也有明确的分工,就是丞相府负责民政,贯彻执行决策的政令,御史府是中央最高监察机关,是副垂相,它负责受理四方文书,制作诏令,发布诏令和监察百官,太尉负责军政。丞相之下还有诸卿,包括: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中正、治栗内史、少府,称为“九卿”,分别掌管国家的各项具体事务,是中央政府的职能部门。以三公九卿为核心的中央行政制度,为以后几千年的封建主义专制政体机构的不断完善打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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