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大纲详解

2011年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大纲详解
2011年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大纲详解

第一部分总论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征:①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与社会的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的。②民法调整的是地位平等的法律关系和人身关系。③民法调整的是民事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1、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是指平等的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由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特点:

从主体方面来看: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具有平等性。

从内容方面看: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

从利益实现方面来看: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体现等价有偿的基本要求。

2、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是指平等的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点:

从内容方面来看: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主要指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从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相互联系来看: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密切相关的。

(三)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具体形式。

1.制定法

2.习惯(在我国只有经过国家认可的习惯,才能作为民法的渊源)

我国没有民法典,民法,在我国指的是《民法通则》。

(四)民法的适用范围

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自实施之日起发生,至废止之日停止。

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中央机关指定并颁布的民事法规,使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国际惯例应当视为我国领域的一切领域。

凡是地方各级政权机关根据各自的权限锁颁布的民事法规,只在该政权机关管辖区域内发生效力,在其他区域不发生效力。

3.对人的适用范围

在我国领域内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依据我国法律设立的中国法人及其他民事主体,相互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均适用我国民法。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领域内

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适用我国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民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自由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按照自己的医院依法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干涉民事主体依法表达其自由意志或者非法阻碍其实现民事权利。

2.平等原则

不论何种民事主体,均有权依法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彼此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特点:

民事主体在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中适用同一法律。

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须平等的协商,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当事人。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平等的受到法律保护。

3.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观念进行民事活动,正当的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平利益。

4.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建立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将有关的事项和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禁止隐瞒或者欺骗对方当事人。

建立民事法律关系以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恪守信用,认真履行各自的民事义务。

发生损害时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毕边或者减少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5.公序良俗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二、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特征:①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②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③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延伸: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根据调整的对象来分

1、人身关系

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2、财产关系

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区别:

①财产性质

在财产关系中,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是财产权利,通常财产权利可以依其意志转让。

在人身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是人格权或身份权,这些权利与权利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权利人一般不能将其装让给他人。

②对这两类关系的保护方法不同

在财产关系受到破坏时,对加害人主要适用财产性质的责任,如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在人身关系受到破坏时,则主要适用非财产性质的责任,如要求加害人赔礼道歉、消

除影响。

二、根据义务主体的范围

①绝对法律关系

权利人权利的行使和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义务人负有消极的不作为义务,一切不特定的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物权关系、人身关系、继承关系、知识

产权关系)。

②相对法律关系

权利人实现其权利必须有具体的义务人协助,义务人一般是实施某中积极的行为,并且义务人只有特定的一人或数人。

三、权利的实现方式

①物权关系

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的民事法律关系。

②债权关系

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

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构成条件:(客观存在、伟法律所承认)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物(物权)

行为(债权)

智力成果(知识产权)

人身利益(人身权)

权利(抵押权和质权)

3.民事法律事实

①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别:

客观事实,是指基于客观情况产生的事实,如属于自然现象的日出日落、刮风下雨,属于人的活动的散步、读报、起床、睡觉,属于人的无意识的打鼾、梦游、呓语,以及爱情、

友谊都不能成为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只有法律规定的客观事实才能成为法律事实。

②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1、事件和行为

事件:是指与主体的意志无关,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情况,其发生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例如:人的出生、死亡、物的灭失,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如权

利人的奚落不明、精神失常、对物的持续占有、权利的不行使(如在法定时效期间不积极行使请求权)、不当得利等,都属于事件。

行为:是指受主体一直支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活动。

对行为的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旨在发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准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业以满足为条件,从而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意思通知(要约拒绝、履行催告、选择权的行使)、观念通知(承诺、迟到

通知、瑕疵通知、债权让与通知、债务的承认)、感情表示等。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一起这种后果的行为。事实行为一般包括:先占、生产、收益、添附、拾得遗失物

、发现埋藏物、无因管理、创作作品、侵权行为以及作为债权标的的给付行为(如交货、付款)

所由权的原始取得方式是事实行为,继受取得方式为民事法律行为。

③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二)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伟实现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可能性包括以下三种:

权利人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的行为的可能性

权利人强求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

2.民事权利的分类

①财产权与人身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人身权是指权利人的特定人或者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②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权利的作用)

支配权: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如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请求权: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最典型的请求权。

形成权: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如撤销权、抵消权、介入权、选择权、追认权、解除权

抗辩权: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如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等。

③绝对权与相对权(权利人可以对抗义务人的范围)

绝对权: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格权

相对权:义务人不特定,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

④主权利与从权利(权利的相互关系)

主权利: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权利,主权利无效,从权利无效;从权利无效,不影响主

权利的效力。

⑤原权利与救济权

原权利:民事法律关系所规定的当事人所享有的客观权利,它为当事人划定了自由行为的范围和为某种行为、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

救济权:民事法律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原权利,在当事人的原权利受损的情况下,赋予原权利人救济受损权利的权利;救济权可以分为救济性形成权、救济性请求权、救济性抗辩权

⑥既得权与期待权(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

既得权: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的权利,一般的权利都是既得权。

期待权:成立的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如继承权和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中债权人享有的债权。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1.公力救济

是指权利受到侵害时,经由特定的程序获得国家机关的救济,如起诉

2.私力救济

①自卫行为

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又分为正当防卫(现实的不法侵害)和紧急避险(急迫的危险)

②自助行为

是指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的行为。

(四)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

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分类:

①发生根据:法定义务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而非由当事人约定的义务。约定义务是指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

②义务的内容:积极义务是指以义务人须为一定行为(作为)为内容的义务。消极义务是指以义务人须不为一定行为(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

③义务与义务主体的关系:专属义务是指义务人不得将其移转给其他人负担的义务。非专属义务是指义务人可将其移转给他人负担的义务。

三、自然人

(一)自然人概述

1.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

2.自然人的住所

是指自然人生活和法律关系的中心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院治病除外)。

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自然人由其户籍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点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不能

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延伸

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是民事法律赋予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律特征:

①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而不是实际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有为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但它是获得民事权

利的前提。

②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③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法律赋予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④民事权利能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时间与其生命的存续时间是完全一致的。

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时,胎儿可分得遗产,但出生时是死体的除外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意思表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延伸

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律特征:

①民事行为能力由国家法律加以确认,与公民自己的意志无关,公民不能通过约定加以更改。

②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况直接相联系。

③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法律赋予大道一定年龄和智力状况正常的公民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①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利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

②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可以不必经得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即可以定为有效。

③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应当认定为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果法定代理人追认则有效,拒绝则无效。

④非合同行为且不是纯利益的行为无效,如立遗嘱

⑤不承担责任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代理行为,有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①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利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

②实施的与其认知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购买少量糖果、文具,因交易价值不大,应当认定有效。

③实施的上述两点以外的民事活动,应当认定无效。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的条件与程序

①自然人失踪的事实(失踪持续满两年,最后离开住所或下落不明的次日);②利害关系人的申请;③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公告期3个月)

宣告失踪的效力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

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2.宣告死亡: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的条件与程序

①自然人失踪的事实(离开其住所或者最后居住地奚落不明必须满4年;在意外事故的情况下时限为2年,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不受2年时限的限制;在战争期间下

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四年);②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顺序申请: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子孙女;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

没有限制)③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普通失踪人的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效力;

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其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其个人合法财产变成

遗产开始继承。(宣告死亡期间,自然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依然有效)

死亡宣告的撤销

①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配偶再婚的,应保护现行的婚姻关系;如果配偶再婚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他方又死亡的,不能自

行恢复婚姻关系;②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撤销死亡宣告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同意的除外;③

撤销死亡宣告后,本人可请求返还财产,但经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不予退还。③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④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

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该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五)监护

1.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2.监护的设立

法定监护;指定监护。

3.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有识别能力,还应征求未成年人的意见)

①父母

②祖父母、外祖父母

③兄、姐(成年)

④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有能力、愿意、同意

⑤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

①、②、③担任监护履行法定义务上述法定监护人,顺序在先的排斥顺序在后的。

口诀:父母双亡或无能,双亲爹娘自动上;兄姐成年当扶养,密切亲友同意当。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有监护能力的其他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子孙女

⑤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有监护能力并且本人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①、②、③、④担任监护人为其法定义务。

上述法定监护人顺序在先的排斥顺序在后的。

口诀:配偶父母成年子,近亲密友同意当。

4.监护人的职责

①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②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③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④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⑤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⑥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⑦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监护的终止: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监护人辞去监护;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三、法人

(一)法人概述

1.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特征:

①法人是社会组织;

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③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④法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2.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3.法人的机关

根据法律、章程或者条例的规定,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的生产经营或者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者个

人。

(二)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

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

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和自然人一样,法人也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家的前提,没有这种民事权利能力,它

就不能参加民事活动,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样,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是自然能力,而是法律所赋予的一种资格。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社会组织。

但法人毕竟不同于自然人,这表现在其民事权利能力也有所不同,法人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主要有以下区别:

①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消灭的情形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从自然人的出生开始,到自然人死亡时消

灭。

②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继承权利、接受扶养的权利等,法人不可能享有;而专属某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银行法

人开展信贷业务的权利,自然人则不能享有。

③民事权利能力之间的差异程度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普遍、一致和平等的,相互之间一般没有多大差别;而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有局限性,并且相互差异很

大。这是由于法人各自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别受到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

(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①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无案例能力的发生和消灭的时间上具有一致性,即享有民事权利时,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虽然一出生就有一般的民事权利能力,但其民事行为能力受

到年龄和智力的影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②不同的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不一致,由于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各不相同,因此各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也不一致。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具有一致性,

因此,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也基本一致。

③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它的机关或者工作人员来实现,法人作为组织体,其自身并不能直接从事民事活动,法人只能通过法人的机关或者工作人员,如法定代表人来从事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五)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1.法人变更的概念与类型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存续期内,法人组织上的分立、合并以及在活动宗旨、业务范围上的变化:①法人的合并;②法人的分立;③组织形式的变更;④法人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如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性质等。

2.法人终止的概念与原因

法人的终止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①依法被撤销;②自行解散;③依法被宣告破产;④其他原因,如法人的合并、分立国家经济政策

的调整和发生战争等。

3.法人清算的概念与清算终结

法人的清算是指法人清理将终止的法人的财产,了结其座位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法人归于消灭的必经程序。清算终结,应由清算人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完成注销

登记和公告,法人即告消灭。

四、合伙

四、合伙

(一)合伙的概念

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以经营为共同事业为目的,自愿签订合同,共同出资、经营,共享收益,公担风险,对外负有无限连带责任的联合体。

(二)普通合伙

1.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特征:

①合伙是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以经营共同事业为目的的组织。

②合伙合同是合伙成立的基础,合伙是合伙合同的产物,合伙人组成合伙必须订立合同。

③合伙是一种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的关系。

④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

①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具体包括: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及警察。

二、有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为设立合伙企业而签订的合同,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三、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技术等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3.普通合伙的财产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总和。

4.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

5.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与合伙债务的承担

6.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入伙的概念、条件及效力;退伙的概念、形式及效力。

7.特殊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特殊普通合伙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所设立的,仅在合伙人对外就合伙债务责任承担形式有利于普通合伙的一种合伙组织。

特征:

①对普通合伙,法律对其从事的营业没有限制,而对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限定其营业是以专门知识和技能(如法律知识与技能、医学和医疗知识与技能、会计知识与技能

等)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

②普通合伙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③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

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④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建立风险基金,办理执业保险,而普通合伙企业则无此要求。(三)有限合伙

1.有限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有限合伙是指由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共同设立的合伙企业。

特征:

①组织结构的二元性。从概念中可知,有限合伙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与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这两种合伙人的存在是有限合伙成立并存续的要件。这既区别于全由普通合伙

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也区别于由股东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②责任形式的二元性。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的嘴显著区别在于它集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于一身,合伙人之间体现了人合与资合两种合作优势。

③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经营,而由普通合伙人经营管理。

④有限合伙属非法人团体,有限合伙在主体地位撒谎那个仍属非法人团体,不具有法人资格。2.有限合伙设立的条件

①设立主体要件方面

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的合伙人设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且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且至少应当有一个有限合伙人。

②合伙协议要件方面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除需要记载普通合伙企业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还需要载明以下特殊事项: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与违约处理

办法、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③出资要件方面

有限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这是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在出资方式上的唯一差别。

④名称要件方面

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表明“有限合伙”字样,以区别于普通合伙。

3.有限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入伙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在普通合伙企业中,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退伙

①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作为有限合伙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

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②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处理。

作为有限合伙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③有限合伙人继承人的权利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④有限合伙人退伙后的债务承担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五、民事行为

(一)民事行为概述

1.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①民事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②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③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

示为要素的行为。

2.民事行为的分类

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主行为和从行为。

3.民事行为的形式:①口头形式;②书面形式;③默示形式。

(二)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一般成立要件①当事人;②意思表示;③标的;特别成立要件:如实践性行为已标的物交付伟特别生效要件;当事人约定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方成立的

,则采用书面形式为特别生效要件。

2.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①实质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妥当②形式要件

3.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

附条件民事行为:是指在民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行为

附期限民事行为:是指在民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前提的民事行为。

(三)无效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2.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

①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纯利益的除外)

②意思表示不自由且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3.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①返还财产

②赔偿损失

③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且生效,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行为人有撤销权的民事行为。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情形

①因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②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

③受欺诈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④受胁迫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⑤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3.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人撤销民事行为的意思表示须通知相对人,但无须相对人同意,即能产生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时有之日起

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撤销权的行使,使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变为自始无效的民事行为,其后果与无效的民事行为相同。

(五)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①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在成立时效力是不确定的,它既非有效,亦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

中;②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效力确定,取决于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行为;③效力待定的民

事行为经同意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时;经同意权人拒绝的,则确

定地自是无效。

2.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情形

①民事行为能力欠缺

②处分权欠缺

③代理权欠缺

可撤销和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

(1)可撤消的民事行为在撤消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无效的民事行为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消,应由撤销权人为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而无效民事行为的无效可由任何人提出。(主体不同)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选择性不同)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无效民事行为中,不存在此种限制(有无时间限制)一年

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行为的区别

1、撤销前有效,拒绝或追认前效力不确定

2行使权利的人不一样,前者是有撤销权的人,后者是第三人

六、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代理是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①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之内实施代理行为;②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

为;③代理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④代理行为是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二)代理的类型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

2.本代理与复代理

(三)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律规定或者有关机关指定,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的资格。

①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无权代理。

②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

③代理人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的义务。

2.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滥用但代理权的构成要件:代理人有代理权;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基本准则;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有损被代理人的利益。

类型:①自己代理②双方代理③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四)代理权的消灭

代理权的消灭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消灭,代理人不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委托代理权的消灭原因:①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③被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

承认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除外);④代理人

死亡;⑤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⑥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权、指定代理权的消灭原因:①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②被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除外

);③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取消指定;④其他原因

(五)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行为,并将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他人。

特征:①行为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即以本人的名义独立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并将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他人。②行为人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具有

代理权(未经授权、超越代理、代理权终止)。③无权代理行为并非绝对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

2.狭义无权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形(未经授权、超越代理、代理权终止);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3.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概念;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①须行为人无代理权。②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者理由。③须相对人为善意。④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成立

的有效要件(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七、诉讼时效和期限

(一)时效的概念与种类

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取得实效和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2.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①适用——请求权——债权

合同请求权

不当得利请求权

无因管理费用请求权

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②不适用

基于人身关系——扶养、离婚

基于共有关系——分割合伙财产、家庭财产

基于相邻关系——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损害赔偿请求

3.诉讼时效的效力

4.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

①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也可适用于请求权,如中国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之10年期间。

②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须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和权利继续不行使之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需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

③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并不使不行使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使权利本身消灭。

④期间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即权利人能行使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而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⑤期间是否可变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⑥法院是否可依职权主动适用不同。诉讼时效之经过必须经享有时效利益之人为主张之后法院才可适用之;除斥期间之是否经过,法院应依职权主动调查而适用之。

5.诉讼时效的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

6.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的请求(专指诉讼外的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

①发生的事由不同。前者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后者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②发生的时间不同。前者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后者在整个诉讼时效过程中.

③法律效果不同。前者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后者重新计

(三)期限

1.期限的概念

期限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时间,分为期间和期日。

2.期限的确定与计算

第二部分物权

一、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有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绝对权)

特征:①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②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③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二)物权的客体

1.物的概念与特征

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

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客体。

特征:①物存在于人身之外。②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③能为人实际控制或者支配。④物以有体物为限。

2.物的分类

动产与不动产;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特定物与种类物;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有主物与无主物。

(三)物权的类型

1.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

2.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

①自物权与他物权。②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③主物权与从物权。④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⑤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⑥本权与占有

自物权与他物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碍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

(四)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都应有法律明确规定。其主要内容有:(一)物权的种类必须由法律规定,任何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例如现在我国法律

规定的物权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当事人不得约定法律外的其他权利为物权。(二)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立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相符的物权。例如所

有权的内容可以为法律规定的各种动产和不动产,但当事人不能根据约定对人享有所有权。(三)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基于其合意对顶物权的效力。如法律规

定在对土地所有权上设立地上权时,该所有权的使用,收益权能即受到限制。而此种规定不能由当事人根据合意做出。(四)物权的公示方法应由法律规定。例如我国现行法律规

定不动产物权变更须经登记始生效,动产物权的变动交付即生效。而其他由当事人创设的公示方法均为无效。

其次,是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在同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不能成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的法律原则。理解该原则时应该注意两个方面:一个是对“一物”的理

解。所谓一物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只能是一个独立的特定物,而不是指物的一部分(如汽车上的轮胎)或集合物(如一座图书馆);一个是对“一权”的理解,“一权”是指一物

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但同一物上可以同时成立数个互不相矛盾的物权。如可以在所有权上同时设定抵押权和地上权。但是要指出的是,同一物上也不得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非

所有权的其他物权,如一个楼房价值100万,房主把它以100万价格抵押给一个人后,又把它以100万的价格抵押给另一个人,则第二次抵押无效。????????一物一权原则,从根本上

来说,是出于确定所有权,定分止争的需要。如果说物权法定原则规定了物权的内容,种类,效力,变更方式,为物权规则的正常运行设立了前提条件,那么一物一权原则则确定

了物权的真正归属,为各种物品定了“名分”,为物权的正常行使提供了保障。

2.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分成两个部分。一是公示原则,公示原则是指当物权发生变动时(如设立,转移)要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和对人的,不

公开的债权不同,物权是一种对世的公开的权利,只有让世人明知物权的真正归属及物上的权利情况(即物上除所有权外是否还有抵押权等),才能保证交易安全,有序,正常的

进行。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公示方法也必须由法律来确定,关于公示方法原则上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不动产的登记制度。。另一种是动产的交付制度。交付简单地说就是

占有的转移。二是公信原则。公信原则是指只要对一个物权做了公示,则次物权即具有社会公信力。也就是说,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公示的内容是真实的,并且基于次做出的交易行

为受法律保护,即使该物权根本不存在或有瑕疵。但前提是第三人须是善意的,如果是恶意的则不受法律保护。

(五)物权的保护

1.请求确认物权

2.请求返还原物

3.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

4.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5.请求损害赔偿

二、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物权的取得:①民事行为。②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因征收或者没收取得物权;因法律的规定取得物权(如留置权);因附合、混合、加工取得所有权;因

继承取得物权;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物权。

物权的消灭:①民事行为:抛弃;合同;撤销权的行使。②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标的物的灭失;法定期间届满;混同

(三)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1.动产交付(对于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 2.不动产登记

三、所有权

(一)所有权概述

1.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财产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特征:①所有权是绝对权。②所有权具有排他性。③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物权。④所有权具有弹力性。⑤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2.所有权的内容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核心)。

(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于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用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用部分,每一所有人享有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

权与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

特征:

复合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许多不同的权利组合而成的

整体性与不可分割性(三项权利内容共为一体,在转让、继承、抵押时应讲三者一起转让、继承、抵押)

专有权的主导性

客体的多元性(包括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而不是仅限于其中的一部分)

2.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①专有权

②共有权

③成员权

(三)相邻关系

1.相邻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①相邻关系发生在两个不动产相邻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②相邻关系的客体并不是财产的本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者其他

利益(如噪音影响邻人休息)。③相邻关系的发生常与不动产的自然条件有关,即两个以上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财产应当是相邻的(相邻不以直接相邻为限)。

2.各种相邻关系:①相邻土地使用关系。②相邻防险、排污关系。③相邻用水、流水、截水、排水关系。④相邻管线安设关系。⑤相邻光照、通风、音响、震动关系。⑥相邻竹木

归属关系。

(四)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

1.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概念、构成条件及法律效果。

善意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时,善意的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只限动产)

赃物,遗失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不适用善意取得2.拾得遗失物

3.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

4.添附

附合;混合;加工(加工物的所有权原则上归原物所有人,并给加工人以补偿;但当加工增值的价值大于材料的价值时,加工物可以归加工人所由,但应当给原物的所有人以补偿)

(五)共有

1.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公民或者法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

特征:①共有的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公民和法人。②共有的客体也是特定的独立物。③共有人对共有物或者按照各自的份额或者平等的享有权利。2.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份额有所有权。

特征:①各个共有人对于共有物按照份额享有权利。②各个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分享权利、分担义务。③各个共有人虽然有一定的份额,但共有人的权利并不仅限于共

有物的某一部分上,而是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按份共有的内部、外部关系;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

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

他共有人追偿。(内部按份不对抗外部)

?共有物的分割。

按份共有因共有物的灭失、共有物归一人所由、共有人间的协议等原因而消灭,在大多数情况下都要进行共有物分割,在不损害物的价值的情况下,可以:实物分割;变价分割;

作价补偿。

3.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人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

特征:①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产生,必须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②共同共有没有共有份额。③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平等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共同共有的内部、外部关系;

?共同共有的类型。

①夫妻共有财产;②家庭共有财产;③共同继承的财产;④合伙财产

四、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

特征:①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②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③用益物权是不动产权。④用益物权主要以民

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与特征

政法干警招考网上报名常见问题解答

政法干警招考网上报名常见问题解答 1、此次考试如何报名? 一般情况下,考试报名与缴纳考试考务费均在网上进行。 2、报名前要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1)个人基本信息,如:身份证号、身高、视力、履历情况、家庭情况等; (2)准备好符合要求的电子照片; (3)准备好相关银行的网上支付卡,并确保有足够金额。考生可以使用同一张网上支付卡为自己和他人缴纳费用。 3、填写个人信息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号必须一致; (2)报名时,报考者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 (3)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4、如何查询报名审查结果? 报考人员于报名后登录当地人事考试信息网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审查。 通过报考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和修改个人报考信息;报考资格尚未审查或未通过报考资格审查的,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可以再修改任何报名信息。逾期视为报名失败。 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时,如果系统提示没有找到你的信息,则可能是初次报名没有成功或输入的身份证号、密码有误。请报考人员注意填报和查询时均必须在半角状态下输入信息。 5、在上传照片时能够看到照片,但点击“上传照片”按钮后提示照片不能保存或其它不成功提示信息。 按系统中规定照片大小上传,照片格式为*.jpg,请使用规格照片上传。 6、网上报名上传照片途径 (一)、拥有扫描仪的报考人员,可以通过扫描照片 (二)、拥有数码相机的报考人员,可以通过数码拍摄;

(三)、直接到照相馆拍摄电子版照片,并让工作人员按要求帮助处理。 7、网上报名使用的身份证号是唯一的吗?区分全半角吗?有什么约束和规定? 网上报名身份证号是唯一的,且不能使用全角,一个身份证号只能为一个人报名,不支持多人同时使用,用身份证号注册时一定要认真核对,一旦注册成功,考生将不能修改其身份证号。 8、怎么知道已网上报名成功? 全部资料输入完毕后点击“保存”,系统会提示“信息成功保存”字样,即表示所填入的信息已经成功保存。 9、网上已经报完名,并且已经审核通过,是否可以再修改信息? 报考人员提交报名申请成功后请及时登录查看详细信息栏目中的审核状态,通过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不得再报考其他职位。通过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如报考信息(姓名、身份证号有误的可自行按正确姓名、身份证号重新报名)有误的,须本人到招考单位申请,经招考单位及同级招考办同意后到当地考试机构修改。 10、填写报名信息时候,点击“提交”后,提示“信息已经过期或保存不成功”等信息。 考生填报信息界面具有一定时效性,如果考生在网上填报时间过长,则该页面自动失效,一般不要超过半小时。 11、如何以最快速度填写报名信息? 首先仔细阅读公告、简章,并浏览报名情况,审时度势进行报名。为了确保报名资料提交成功,建议您在网上报名前,先将要填写的内容用word或记事本等软件编辑录入。在网上填写报名资料时,将已准备好的资料一一粘贴到相应位置即可。 12、没有身份证如何报名? 无身份证不能报名。 13、同一身份证号是否可以多人使用? 一个考生只能使用一个身份证号,禁止一个身份证号多个考生使用。 14、新旧身份证能否同时报名? 考生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15、有关诚信承诺书

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真题

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真题解析 一、单选(每题2分) 1:28周岁的张某系精神病人。张某的下列亲属中,应作为其第一顺位监护人的是() A.配偶 B.兄姐 C.父母 D.祖父母 2:下列选项中,不能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的是() A.实务 B.劳务 C.知识产权 D.土地使用权 3:下列选项中,属于要式行为的是() A.买卖 B.结婚 C.承揽 D.保管 4:甲公司业务员江某外出采购茶叶时,擅自戴表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了一批奶制品。乙公司明知江某无此权限仍与其签订合同。该合同的效力为() A.有效 B.无效 C.效力待定 D.可撤销 5:下列债券请求权中,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是() A.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B.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 C.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 D.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权 6:下列选项中,属于不可分物的是() A.大米 B.茶叶 C.水牛 D.花生油 7:下列选项中,属于动产物权的是() A.留置权 B.宅基地使用权 C.土地承包经营权 D.建设用地使用权 8:张某与李某共同出资购买一处房产。现张某拟转让起份额,下列人员均欲购买,在同等条件下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是() A.李某 B.张某的叔叔 C.张某的弟弟 D.张某的父母

9:下列财产中,不能设定抵押的是() A.汽车 B.正在建设的船舶 C.生产设备 D.公立医院的设施 10:下列财产设定质权的,质权自质押财产交付时设立的是() A.珠宝 B.股票 C.专利权 D.基金份额 11:刘某误将同事的手机当成自己的手机带回家,刘某对手机的占有属于() A.有权占有 B.间接占有 C.善意占有 D.恶意占有 12:甲公司向乙公司贷款10万元,后甲公司并入乙公司。甲乙之间债消灭的原因是() A.清偿 B.抵销 C.免除 D.混同 13:下列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是() 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 B.甲捐赠给乙图书馆100本书 C.甲踢球时打碎乙家的玻璃 D.甲家鱼塘的鱼跃入乙家鱼塘 14:下列事实中,构成不当得力的是() A.甲将借用的电脑转让获利3000元 B.甲赌球赢得1000元 C.甲的房屋因地铁通车增值50万元 D.甲银行收回贷款40万元 15:以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名称为准,可将合同分为() A.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B.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C.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D.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16:某出版社给某图书馆送最新图书价目表。该行为属于() A.要约 B.承诺 C.单方允诺 D.要约邀请 17: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先交货,乙后付款。履行期届至,甲方要求乙先付款,乙拒绝,乙行使的权利是() A.先诉抗辩权 B.不安抗辩权

专升本民法复习大纲修改稿

专升本民法复习大纲修 改稿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

《民法学》考试大纲 第一部分:考试科目及参考书目 1、涉及考试内容的课程名称: 民法学 2、使用教材: 郭明瑞主编:《民法》(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 第二部分:考试内容 第一章民法概论 1、识记:(1)民法概念(2)民法的基本原则 2、理解:(1)我国民法的法源(2)民法的本质(3)民法的基本原理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1、识记:(1)民事权利的概念(2)民事权利体系(3)民事义务 2、理解:(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2)民事权利主体——人(3)民事权利能力(4)民事行为能力(5)民事责任能力 第三章民事主体 1、识记:(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2)出生(3)死亡 2、理解:(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2)法人的概念和本质(3)合伙的成立要件 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 1、识记:(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2、理解:(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生效要件(2)意思表示

第五章:物权法原理 1、识记:(1)物权法的概念(2)物权法的特征(3)物权法的趋势(4)物权的客体 2、理解:(1)物权的种类(2)物权法定主义(3)物权的效力(4)物权请求权(5)不动产所有权(6)动产所有权 第六章债权法导论 1、识记:(1)债法的概念和特征(2)债的概念和分类(3)不当得利的概念(4)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5)缔约上的过失 2、理解:(1)合同的概念与特点(2)合同的生效(3)无因管理的概念(4)无因管理的要件 第七章人身权概述 1、识记:(1)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2)人身权的分类(3)人格权的概念和种类 2、理解:(1)生命健康权(2)姓名权(3)肖像权(4)名誉权(5)身份权(6)人身权的民法保护方法 第八章侵权行法为概述 1、识记:(1)侵权(2)侵权法(3)侵权的分类 2、理解:(1)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2)无过错责任的适用(3)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部分:考试形式及考试题型 1、民法学考试总分为100分。考试时间:120分钟 2、考试题型: 选择题(15个,共15分); 名词术语解释(5个,共25分); 简答题(3个,共30分); 论述题(2个,共20分); 应用题或案例分析题(1个,10分)。

政法干警民法学

民法学考试大纲 第一部分总论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三)民法的渊源 (1)制定法,包括A宪法B民事法律C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D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E国务院各部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F地方性法规。 (2)习惯法,指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四)民法的适用范围 (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一般来讲,民法的效力自实施之日发生,至废止之日停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6条规定:“1987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在1987年以前,适用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当时的法律、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比照民法通则处理。” (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A.凡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所属各委、部、局、署、办等中央机关制定并颁布的民事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国际惯例应当视为我国领域的一切领域。 B.凡属地方各级政权机关根据各自的权限所颁布的民事法规,只在各该政权机关管辖区内发生效力,在其他区域不发生效力。 (3)对人的适用范围 A.我国民法对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自然人或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人及其他组织,具有法律效力。 B.我国民法对居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政府准许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及其他组织,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但有两种例外:a.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协定的规定或经我国认可的国际惯例,我国民法对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公民不具有法律效力,b.我国民法中某些专门由中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权利能力,对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法人和其他不具有法律效力。 C.居留在国外的我国公民,原则上应适用住在国的民法而不适用我国民法。但是,依照我国民法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协定以及我国认可的国际惯例,应当适用我国民法的,仍然适用我国民法。 (五)民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平等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 特征:A.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B.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的社会关系 C.是受民法支配的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才能构成。A.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与民事法系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B.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主体所承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3.民事法律事实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符合民法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现象。 (2)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江西政法干警民法学试题

江西政法干警民法学试 题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江西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试卷及答案(1) 一、单项选择题:1~30小题,每小题2分,共6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把所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甲乙两人路过丙家,发现丙家门口有一条狗,甲随即捡起一块石子向狗砸去。狗挣断链子窜了上来,甲未被咬着,乙却被狗咬伤。经查狗是丙替丁家看养的。此案中,应当( )。 A.丙向乙赔偿 B.丁向乙赔偿 C.甲向乙赔偿 D.乙无权要求赔偿 2.下列有关民事法律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因合法行为而产生 B.民事法律关系有主体、内容与客体三个要素 C.民事法律关系属于社会关系 D.民事法律关系只能存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 3.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不包括( )。

A.对受害人的损害是因产品运输人、仓储人的过错造成的 B.产品尚未投入流通 C.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D.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4.以下组织属于财团法人的是( )。 A.中国哲学会 B.中国建设银行 C.艾滋病预防基金会 D.顺发搬家有限责任公司 5.意思表示因第三人传达出现延误的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 A.表意人 B.第三人 C.相对人 D.表意人和第三人 6.以下关于诉讼时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诉讼时效属于事件 B.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消灭权利人的民事实体权利 C.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可以排除诉讼时效的适用 D.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均应适用诉讼时效 7.添附作为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法,它是附合、混合、加工的总称。下列关于添附财产的归属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B.应当予以拆离,将拆离的物返还原所有人 C.可以由原所有人共有 D.可以归一方当事人所有,给其他所有人以补偿 8.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王五向张三履行债务,现王五履行债务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张三有权请求( )承担违约责任。 A.王五 B.李四 C.李四和王五 D.李四或王五

2013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答案及解析

2013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答案及解析 1、【解析】D.《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强买强卖违背了民法的自愿原则,本题选择D项。 2、【解析】D.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附有决定该行为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期限是表意人选定的、作为意思表示效果发生或者消火控制手段的、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意思表求中含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有不同之处。附条件是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而附期限是一定会发生。根据题中可知,一年内结婚应该属于条件,而且是延缓条件。本题选样D项。 3、【解析】C.甲乙合伙因经营不善导致合伙债务,这是对外民事责任,个人合伙的对外民事责任指全体合伙人就合伙债务所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合伙企业对第三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本题选择C。 4、【解析】B.法人分为四种类型,分别是机关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在选项中。AC属于机关单位法人,D属于企业法人,只有B项属于事业单位法人。本题选择B项。 5、【解析】D.自男女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后立即生效。本题选择D项。 6、【解析】B.可撒销民事行为,当事人须自行为成立时起一内行使撤销权,逾期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题选择B项。 7、【解析】C.滥用代理权主要包括三种情形: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ABD都属于这种情形,只有C项不正确。因此,本题选择C项。 8、【解析】A.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本人的过火或本人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1)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2)被代理人相对人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损失:(3)相对人有撤销权。因此,本题选择A项。 9、【解析】C.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动移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资源添赋予土地冰洁不能分离的其他物。本题只有树木都是不动产。本题选择C项。 10、【解析】B.动产的所有权从交付时起移转。交付方式主要有四种:简单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简单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积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本题中属于简单交付。1月10号是交付之日,取得所有权是以交付作为标准,本题选择B项。 11、【解析】A.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力)。只有A项属于宅基地使用权。 12、【解析】B.《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等级;未登记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招录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考试大纲

招录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考试大纲 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公共科目考试大纲 一、考试科目 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公共科目笔试分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全部采取闭卷考试方式。 (一)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 (二)申论为主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50分钟,满分为100分。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笔试试卷设“专科类”和“本硕类”两种版本,分别适用于报考“专科试点班”的考生和报考“本科及法学硕士班”的考生,在试题类型、数量、难度等方面有所区分。 二、作答要求 (一)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考生务必携带的考试文具包括钢笔或圆珠笔、2B铅笔和橡皮。 要求考生必须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作答在试题本上或其他位置的一律无效。 (二)申论 考生务必携带的考试文具包括黑色字迹的钢笔或圆珠笔、2B铅笔和橡皮。 使用答题卡进行作答的,考生必须用2B铅笔在申论答题卡指定位置上填涂准考证号,用钢笔或圆珠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上用现代汉语作答。在非指定位置作答或用铅笔作答的,成绩无效。 直接在申论试卷或答题纸上作答的,考生必须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圆珠笔在

试卷或答题纸指定位置上用现代汉语作答。在非指定位置作答或用铅笔作答的,成绩无效。 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介绍 (一)测验的目的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测查与基层政法机关工作密切相关的、适合通过客观化纸笔测验方式进行考察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要素。 (二)题型说明及举例 第一部分:数量关系 主要测查考生理解、把握数量事物间量化关系和解决数量关系问题的技能技巧,主要涉及数字和数据关系的分析、推理、判断、运算等方面。 本部分有两种题型。 第一种题型:数字推理。每道题给出一个数列,但其中缺少一项,要求考生仔细观察这个数列各数字之间的关系,找出其中的排列规律,然后从四个供选择的答案中选出最合适、最合理的一个来填补空缺项,使之符合原数列的排列规律。 例题:1, 3, 5, 7, 9,() A.7 B.8 C.11 D.13 解答:正确答案是11。原数列是一个等差数列,公差为2,故应选C。 第二种题型:数学运算。每道题给出一道算术式子,或者表达数量关系的一段文字,要求考生熟练运用加、减、乘、除等基本运算法则,利用基本的数学知识,准确、迅速地计算出结果。 例题:甲、乙两地相距42公里,A、B两人分别同时从甲乙两地步行出发,相向而行,A的步行速度为3公里/小时,B的步行速度为4公里/小时,问A、B步行几小时后相遇? A.3 B.4 C.5 D.6

2014年吉林省政法干警考试录用公告

2014年吉林省政法干警考试录用公告 为培养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性、复合型政法人才,充实我省基层政法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及《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中共吉林省委政法委员会、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公务员局决定,采取公务员录用考试与教育招生入学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面向社会定向招录培养一批基层政法机关工作人员。 一、定向单位、招录计划及培养模式 本次共计划面向社会定向招录基层政法机关工作人员344名,其中:基层检察机关25名,基层法院机关14名,基层公安机关255名,基层司法行政机关50名。定向单位具体职位详见《2014年吉林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面向社会定向招录职位及其条件一览表》。 采取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的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模式,学制2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二、招录范围和对象 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单列的面向“四项目”人员招录职位,只允许截止2014年8月31 日服务期已满并考核合格经国家和我省选派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报考;单列的面向大学生退役士兵招录职位,只允许截止2014年8月31日已经退出现役的大学生士兵报考。“四项目”人员、大学生退役士兵不再实行加分政策。

三、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考生报考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96年8月31日至1978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报考基层人民警察职位的报考年龄为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1996年8月31日至1985年8月31 日期间出生);大学生退役士兵报考年龄为18周岁以上、27周岁以下(1996年8月31日至1986年8月31 日期间出生)。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以上学历;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 (七)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 (八)除上述条件外,报考人员还应符合职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⒈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受过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3.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4.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5.曾被开除公职的;6.曾被辞退的;7.近五年来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有严重违规纪律行为且在处罚期内的;8.在读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9.现役军人;10.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四、招录方式

2011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经典练习题

政法干警民法试题:民法经典练习题一 试题1:民法不保护下列主体的权益()。 A. 公民的合法权益 B. 私人的合法权益 C. 外国人的合法权益 D. 不当得利 【京佳参考答案】D 试题2:甲、乙两企业签订购销合同,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甲按约给付对方4万元定金后,乙企业违约。甲企业依法有权要求乙企业给付()。 A. 2万元 B. 4万元 C. 8万元 D. 6万元 【京佳参考答案】C 试题3:王某有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别墅,当他得知有一栋大楼将要建设,从此别墅不能再眺望海景时,就将别墅卖给想得到一套可以眺望海景的房屋的张某,王某的行为违背了民法哪一原则?() A. 自愿原则 B. 诚实信用原则 C. 等价有偿原则 D. 公平原则 【京佳参考答案】B 试题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除纯获利益及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合同外的合同,应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 A. 十五日/追认 B. 三十日/拒绝追认 C. 三十日/追认 D. 十五日/拒绝追认 【京佳参考答案】B 试题5:有关专利权的期限,错误的说法是()。 A. 专利权的期限即专利的有效期限 B. 我国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 C.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 D. 专利权均有申请日,即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之日起算 【京佳参考答案】C 试题6:有关知识产权的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 在我国,知识产权是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以及专利权与商标权的名称 B. 知识产权的“知识”是指人的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这种成果无须具有为人所感知的客观形式 C. “知识产权”是外来语 D. “知识产权”概念、涵义由法律直接规定 【京佳参考答案】B 试题7:在诉讼期间的最后()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A. 二个月 B. 三个月 C. 六个月 D. 十二个月 【京佳参考答案】C 试题8:诉讼时效属于()。 A. 消灭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B. 消灭实体权利 C. 消灭时效 D. 起诉时效 【京佳参考答案】C

最新政法干警民法必背知识点

1、民法: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为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

2015年山东省政法干警准考证打印

2015年山东省政法干警准考证打印 2015年山东省政法干警考试公告、报名注意事项、职位表等最新资讯及免费备 2015年山东省政法干警考试报名预计在9月份报名,9月份考试。 一、网上缴费 报考人员在网上提交报考信息后,可在第二天登陆网站,查询报名资格审核结果。通过网上资格审核的,要于2014年9月3日9时至9月6日16时登录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进行网上缴费,逾期不办理网上缴费手续的,视作放弃报名资格。缴费成功后,打印《录用公务员报名登记表》、《报考公务员诚信承诺书》(参加面试前资格审查时使用),并于2014年9月17日9:00至9月21日11:30登陆该网站,打印准考证。 根据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报考人员应缴纳笔试考务费每人每科40 元。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 1、笔试科目 笔试包括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笔试和教育入学考试。 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教育入学考试科目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报考专科培养层次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本科二学位培养层次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 考试范围以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

2、笔试时间 9月20日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4:00-16:30 申论 9月21日9:00-11:30 文化综合或民法学 考生按准考证确定的地点参加考试。考生通过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查询笔试成绩。 3、笔试成绩计算公式 笔试总成绩= ×50+ ×50 4、笔试合格分数线的确定 考生须同时参加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笔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其成绩方可有效。笔试合格分数线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5、进入面试人员的确定 笔试结束后,面试人员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报考人员中,按招考职位录用计划3倍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笔试合格人数出现空缺的职位,取消录用计划;达不到录用计划3倍比例的,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进入面试范围人员。 (二)面试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合同的内容、形式、分类和效力

2014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 :民法 ——合同的内容、形式、分类和效力 一、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合同的内容包括:(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和质量;(4)价款或酬金;(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6)违约责任;(7)争议解决的方法等。 合同的形式具有广泛性,包括口头合同、书面合同以及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其他形式。 二、合同的分类 (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这是以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为标准。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这是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给付相应对价为标准。 (3)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这是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以

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这是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要求的形式为标准。 (5)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这是以法律是否课有规范并陚予特定名称为标准。 三、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 (1)无效的合同。《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效力未定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有: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②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③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经有追认权的人依法追认后,方才具有效力。否则,合同自始无效。

民法学(2)的教学大纲

民法学(2)的教学大纲 2007年5月13日黎银桂 第三编债权 第十五章债权概述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债的概念、特征、分类,债的发生根据;掌握债的担保和债的履行、债的移转和终止。 教学内容: 第一节债的概念、特征和性质 一、债的概念 二、债的特征 三、债的性质 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它所反映的是在财产的分配,交换等领域形成的财产流转关系。 第二节债的分类 一、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二、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三、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四、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五、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六、主债与从债 第三节债的发生根据 一、概念 二、债的各种具体发生根据(一)合同; (二)单方法律行为;(三)侵权行为; (四)不当得利; (五)无因管理; (六)其它。 第四节债的担保 一、债的担保的概念 二、债的担保的种类(一)保证 1、保证的概念 2、保证的设立 3、保证的效力 (二)抵押 1、抵押的概念 2、抵押的特征 3、抵押的设立 4、抵押的内容

5、抵押权的实现(三)定金 1、定金的概念和特征2、定金的分类 (四)留置 1、留置的概念 2、留置的成立条件3、留置权的实现(五)质押 第五节债的履行 一、概念 二、债的履行原则(一)实际履行的原则;(二)正确履行原则;(三)诚实信用原则。三、债的正确履行(一)履行主体;(二)履行标的;(三)履行期限;(四)履行地点;(五)履行方式。 四、债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一)债的不履行; (二)债的不适当履行。 第六节债的转移和终止 一、债的转移 (一)债的转移的概念、指债的主体因一定法律事实出现而发生的改变; (二)债的转移的方式; (三)债的转移的效力。 二、债的终止 (一)债的终止,即债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归于消灭; (二)引起债终止的原因: 第一、履行; 第二、抵销; 第三、提存; 第四、双方当事人协议; 第五、混同; 第六、其他。 第十六章合同总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合同的概念、特征和作用;掌握合同的订立、内容形式;了解合同的解释,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无

民法学重点知识

一、法学复习的重点 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从教育部考试中心编写的09年政法干警招录用《民法学考试大纲》(后称大纲)来看,民法学考试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根据大纲的要求,我们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 (一)总论部分 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 1。民法的本质。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5。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和民法学的核心内容,其知识点也比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对这一部分内容应当重点掌握。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以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 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考生应当能够准确记住它的概念和特征,能够理解它和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能够掌握它的法律效力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等。 6。代理。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考生要注意准确掌握代理的概念,并根据此概念,理解代理的法律特征。其他如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代理权及其行使、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无权代理的效力以及表见代理制度,这些都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7。诉讼时效。重点掌握时效和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及其性质、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意义、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期间的概念、种类病情计算等。 8。民事责任。重点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分

2020年政法干警考试:六大策略轻松应对面试

2020年政法干警考试:六大策略轻松应对面试 (一)调整心理状态,准确看待面试 经过调查研究发现,考生在进入面试以后,往往表现出两种心态,一种是精神压力太大,考前焦虑严重;一种是精神懈怠,认为笔试已过,面试很容易。在此,特别提醒广大考生,要端正理解,保持平常心, 看淡结果,纠正对考试结果不准确、不现实的看法;客观地分析自己, 梳理自己的优缺点,明确目标,做到有备无患。总之,理性看待面试,理性分析自己,才是准备好面试的第一步。 (二)了解岗位信息,做好充分准备 近年来,面试题越来越表现出与岗位相关的特点,对于没有明显 设置于岗位相关信息的题目,如果考生能够答出专业性也一定会脱颖 而出。所以,考前做到对岗位充分了解有助于我们答题体现出专业性。考生能够去包括单位的官网去了解岗位的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专 业技能、单位的最新动态和重要领导人的讲话等等,做到胸有成竹。 同时,考生也要对自己实行梳理,比如,我为什么要报考这个岗位, 我的技能知识、性格特点以及过往经历等等哪些符合岗位的要求等等。做好对岗位的了解和自我剖析,才能在考场上体现出岗位的高度匹配性。 (三)认真分析真题,注重勤加练习 真题是的学习资料,分析历年面试真题,总结面试规律,才能把 握复习的重点和难点。分析真题时要注意总结历年常考题型,每类题 型的命题特点和命题趋势,近三年的真题尤其需要反复揣摩,找出规律。 如果说厚实的知识储备是解答题目的基础,那么平时的勤练多说 则是圆满完成面试的必备条件。有的考生知识储备非常的丰富,但是 因为受各种条件的限制,不能把应该传达出来的有效信息传达出来, 也就是口呐。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就是多说多练,因为熟能生巧,否

2010河北基层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真题

2010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真题(部分) 1.民法的基本原则(D)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过错推定原则 D、公平原则 2.民法的空间效力 选民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 D) A.民事权利 B.民事义务 C.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D.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4.知识产权是( A ) A 绝对权 B 相对权 C 请求权 D 形成权 5.正当防卫属于(B ) A.公力救济 B 自卫行为 C自助行为 D不合法行为 6、甲向乙借款,甲将自有房屋作抵押,在抵押期间,甲征得乙同意,将房屋卖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在此情况下,下列判断正确的有( A)。 A. 乙对该房屋仍享有抵押权 B. 乙对该房屋仍不再享有抵押权 C.丙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D.抵押权转移给了丙 7.依据《合同法》,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是 选丧失商业信誉 8.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附条件必须是 将来可能发生的事 9,甲将自己的手提电脑交给乙保管,乙将电脑以合理的价格卖给丙,但未交付,在此情况下,下列判断正确的是丙不能主张善意取得电脑所有权 10.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定担保物权的是( A ) A.留置权B. 质权 C. 地役权 D. 土地承包经营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1.下列选项中,属于要约的是 (投标)

12.甲委托乙代购惠普打印机,乙代购的是佳能打印机,乙的代购行为是 效力待定 13.下列选项中,属于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是 (不可抗力) 14.赠与合同是( B ) A 要式合同 B 单式合同 C实践合同 D无名合同 15.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继承人的是(A ) A自然人 B法人 C其他社会组织 D国家 16.下列选项中,属于代位继承的法律特征的是 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17.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 D ) A只能是产品的制造者 B只能是产品的销售者 C只能是产品的运输者 D既可以是产品的制造者,也可以是产品的销售者 18.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由 教唆人承担侵权责任 19.下列选项中,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债务是( C) A.身体受到伤害 B.延付拒付租金 C.加工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D.寄存财物被丢失 20.等价有偿原则适用于( A ) A.租赁关系 B.扶养关系 C.抚养关系 D.赡养关系 21 14周岁的甲去商店购买了一辆山地自行车,商店催告甲的父母予以追认的法定期限是(A ) A. 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 6个月 22乙是甲的代理人,经甲同意,乙将代理事务转托给丙,则丙是 甲的代理人 23.合同无效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属于 (缔约过失责任) 24.下列选项中,属于人格权的是(A) A.名称权 B.监护权 C.配偶权 D.亲权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51)

专题五十一瑕疵担保责任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1,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所有权,其他物权,知识产权 例外:相邻权,所有权转移前除去瑕疵,买受人知或应知 可中止付款,提供担保后应恢复,也可主张支付违约金,实际履行,损害赔偿或解除合同 2,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适用法定要求 --出卖人对标的物是否合乎质量要求负证明责任 --风险转移时是否存在瑕疵由买受人证明 一般质量瑕疵:减少价款,修理 种类物可请求更换 三包约定者,保修期内两次修理应更换或退货 出卖人可催告买受人30日内解除合同,无表示丧失解除权 3,买受人的验货责任: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通知 两年或从质量保证期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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