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邓玉娇案_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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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永州唐慧事件舆情分析及启示

有法治,才能?根治?——湖南永州唐慧事件舆情分析及启示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特约舆情分析师胡江春 一、事件概述 2006年发生在湖南永州的幼女被强奸被迫卖淫案受害者母亲唐慧连续上访投诉,今年8月2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依法劳教。此事经其代理律师在互联网上发布后,舆论哗然。8月6日湖南省政法委随即成立调查组赴永州调查,8月10日省劳教委复议后依法撤销对唐慧劳教的决定。调查组正在调查唐慧反映的关于永州市公安局民警包庇犯罪嫌疑人等问题。 幼女受害者的悲惨遭遇和对劳教制度不满是引发舆论强烈关注和对永州方面激烈批评的主要原因。在批评永州方面的同时,舆论将此事与湖南打造多年的?法治湖南?标签联系在一起,此事似乎成为检验?法治湖南?建设的试金石。 永州市公安局分别于4日和5日在其官方网站和官方微博作出回应,不到一天时间,迫于舆论压力,又删除相关回应信息,引发网民诟病。 在舆论质疑继续高涨之际,8月6日,湖南省委政法委成立

调查组赴永州调查此案办理情况,并表示一旦发现有错,将坚决依法纠正。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得到舆论普遍关注。 省政法委成立调查小组、省劳教委受理行政复议和撤销劳教决定,每一个步骤的稳步推进,符合民众的心理预期,赢得了舆论引导的主动权。值得注意的是,湖南方面尊重民意、顺应民意,但并没有被舆论裹挟,而是坚持依法走完程序,在事实清楚、程序公正的情况下慎重作出撤销劳教的决定。 二、舆论关注度走势 唐慧劳教案事件网络舆论关注度走势单位:篇(数据来源人民网舆情监测平台)

8月4日,新浪认证微博?永州市公安局?就此事发布回应,由于发布后又删除等举动引发舆论强烈反弹,众多意见领袖发声,引发第一波关注潮。 8月5日晚,人民日报官方微博发布唐慧相关消息,一天内转发超过10万次。人民网官方微博6日零点28分发出评论,质疑劳教决定。舆论关注度猛涨。 8月6日,湖南省政法委成立调查组赴永州调查此案办理情况。8月7日,各重点新闻网站持续关注事件动态,达到第一个舆论高峰。同时舆情开始分化向好,呈现出同情唐慧与对期待结果并重的状态。随后数天公众等待调查结果,舆论关注度进入下行通道。 8月10日,媒体披露唐慧劳教决定经复议被依法撤销,该消息引发网上500多家网站转发,媒体评论呈现井喷状态。 三、舆情应对过程 8月2日,唐慧的代理律师甘元春在微博爆料,引发网友关注的同时,也引起了湖南省和永州市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通过网站和微博多方回应。

从以往发生的案件看邓玉娇案的故意杀人罪.

从以往发生的案件看邓玉娇案的故意杀 人罪 截止今天(2009年5月20日),俺从公开的媒体资讯中得知当地警方认定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罪,邓有投案情节,是否属于自首需要法院最终认定。整个案件的情节不复杂,目前可以确认的事实是邓贵大与邓玉娇发生了争执,争执当中邓玉娇用刀刺死了邓贵大。那么当地警方怎么就能认定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罪呢? 故意杀人罪,首先要有主观的故意,包括有预谋的和临时起意。显然邓玉娇刺死邓贵大是没有预谋的,那么是否临时起意呢?这个俺不好说,而且法律现在也不允许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所以这个证据必须由指控的警方提供,目前警方掌握了什么证据可以证明邓玉娇有主观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尚不得而知。 在俺国,因为偶然的争执而造成的命案不知有多少,其中算得上众所周知的有这么几起,俺试着说说看。 首先是2003年发生在黑省哈尔滨的宝马撞人案,宝马驾驶人苏秀文与农用车主刘忠霞夫妇口角后,驱车撞死了刘忠霞,黑省法院宣判被告人苏秀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根本上就剔除了故意杀人的嫌疑。 接着是2005年发生在辽省抚顺的人大代表撞人案,辽宁省人大代表,劳动模范,抚顺市兴业机械化运输有限公司董事长侯建军与退休工人裘吉发生争执与推搡,侯建军开车追撵裘吉,众目睽睽之下,侯驾车从裘吉身上压过,造成裘吉当场死亡。当地检察机关对侯建军以故意杀人罪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侯建军被一审判处死刑,后辽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侯建军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此案虽然侯建军否认有主观故意剥夺他人生命,但法院还是认定侯的故意杀人罪成立。 再来是今年发生在滇省的警察开枪杀人案,云南省蒙自县公安局民警吉忠春倒车时与另一名车主潘俊发生冲突后,吉忠春掏枪向潘俊连开三枪,致潘俊抢救无效死亡。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吉忠春死刑,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 邓玉娇案与上述三起案件比较而言,在行为上都没有后两起案件般明显存在主观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从现在公布的情节看,最多是争执中为了摆脱邓贵大的纠缠而一时激愤的伤人行为。

浅谈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浅谈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法律和社会之间有着密切而且复杂的关系。归纳来说,法律来源于社会,由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同时反过来法律又维护着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对于不同的时期或是对比不同的社会环境,法律有着各不相同的内容形态,通过这一点,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先说法律的起源,法律不是原来就有的,在原始公社制度解体以前,生产资料是公有的,产品实行平均分配,个人与集体浑然一体,利益基本一致,这使他们只需依靠传统习惯就可以把经济关系调整好了。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品有了剩余,出现了私有制和阶级剥削,原始社会的氏族联盟和氏族习惯就逐渐被国家和法律所代替。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需要新的社会规范来解决社会资源有限与人的欲求无限之间的矛盾,解决社会冲突,维持社会秩序,为了适应这种社会结构和社会需要,国家和法律这一新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就出现了。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为了调整一定社会经济关系,维护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应运而生的,法律不能脱离社会。 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化产物,从人类社会早期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习惯法的产生,到国家的诞生,诉讼与审判的出现,再到权利和义务的区别开来,法律被赋予了不同的含义,所以对于一个国家在不同时期的不同社会环境下,法律的内容、特点和表现形式也往往不尽相同。封建社会法律由代表地主阶级利益的国王或者大臣制定,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由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议会制定,而社会主义社会法律由代表无产阶级利益的人民议会制定。比如说中国的法律就是由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这就是法律的基本精神,即它所代表的利益阶层,由此可见法律是与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分不开的。就拿我们国家来说,千百年来,法律经历了一个翻天覆地的变化,从夏商周奴隶时代的“刑”,这是统治阶级维护自己统治的一种暴力的工具,并且通过这些制度、规范来控制自己的国民以达到维护统治的目的。发展至今日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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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案例分析》试卷(B) 一、案例分析(20分) 案情:被告人赵某系三代单传,与杨某结婚后生一女孩,赵某为此深感不满,常常夜不归宿。赵某两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均被驳回。2003年9月16日,赵某同他人的奸情被杨某发觉后,夫妻间开始发生争吵。当天下午,杨某买回一瓶农药,喝下去后对丈夫赵某说:“我喝农药了。”赵某说:“喝药了你怎么不去医院?”说罢,带着孩子关上房门到院子里玩。20分钟后,赵某返回屋内取东西,发现屋内农药味很浓,杨某口吐白沫。赵某情知不妙,便将女儿放在母亲处,谎称有事外出,与情人私奔外地躲藏。当晚,赵某的母亲送回孩子时,发现杨某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某为氧化乐果中毒死亡”。当天,赵某往家里打电话证实杨某已中毒死亡,携情人四处躲藏。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遗弃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间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问题:请用刑法理论全面分析赵某的行为性质。 二、案例分析(20分) 案情:陈某与方某、郭某等人共同商议报复许某。一日,陈某得知许某一人在家,便纠集郭某、李某、张某携带凶器一同前往许某家。途经方某家门口时,方某的父亲见如此架势,便对其他4人说家里有急事要办,将方某拉回家中,陈某、郭某、李某、张某4人前往许家将许某砍成重伤。第一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系犯罪中止;第二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系犯罪未遂;第三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系犯罪既遂;第四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问题:请分别为以上四种观点说明理由,并发表自己的看法。 三、案例分析(20分) 案情:陈某与刘某系个体户张某小吃店的小工,2002年陈某与刘某均向张某提出离开小吃店的想法,但都被张某拒绝。一天中午,陈某便与刘某商议,决定趁张某不注意时将张某的财物盗走,然后两人一起离开。下午张某在里屋休息,张某的妻子李某外出,陈某在外面洗碗,刘某进屋加佐料,这时刘某发现了李某外出时放在抽屉里的柜子钥匙,于是便打开柜子,将里面的人民币1500元盗走。之后刘某来到屋外,对陈某称其已经偷了张某的钱,陈某听后,又到里屋,将柜子里剩余的500元盗走。之后两人逃到一旅馆里进行分赃,陈某分到1000元。(在福建省,盗窃罪成立的数额是1500元) 问题:请用刑法理论全面分析陈某与刘某的行为性质以及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20分) 案情: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和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罚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王某还有故意伤

邓玉娇案始末

新华网武汉6月16日电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16日上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邓玉娇案”,并作出一审判决。 巴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5月10日晚,邓贵大、黄德智等人酒后到该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娱乐城玩乐。黄德智强迫要求宾馆女服务员邓玉娇陪其洗浴,遭到拒绝。邓贵大、黄德智极为不满,对邓玉娇进行纠缠、辱骂,在服务员罗某等人的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房间,均被邓贵大拦住并被推坐在身后的单人沙发上。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被推坐在单人沙发上的邓玉娇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一把水果刀,起身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一直在现场的黄德智上前对邓玉娇进行阻拦,被刺伤右肘关节内侧。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德智所受伤情经鉴定为轻伤。 巴东县人民法院认为,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 邓贵大是实施强奸还是辱骂殴打邓玉娇? 如能根据事实认定邓贵大等人涉嫌强奸,则邓玉娇的行为在法律上适用无限防卫原则,当无罪释放。但在巴东当地官方的第三次情况通报中,出现一个关键变化:冲突地点为服务员休息区,且有两名服务员进行劝解。这一点,在《南方都市报》的报道中,邓玉娇的朋友证实了。如果法院不认定这是强奸行为,则邓玉娇的行为并不适用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而是故意伤害。《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在认定为故意伤害时,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邓玉娇有利的是,邓贵大有过错,邓玉娇的行为属激愤状况下杀人。而且,邓玉娇杀人后主 动报警且无逃脱行为,自首情节明显,如被量刑应从轻。因此,量刑很有可能在10年以下。 邓玉娇是否精神病患者? 据最新报道,原本被送到精神病医院看护、失去人身自由的邓玉娇,已于19日下午1点左右办理了 出院手续,并被警方带走。从现有信息来看,很难判定邓玉娇是否为精神病患者。根据刑法规定,即便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已有对其同事,家人、老板、主管的询问,发生案件时,邓玉娇并无明显的精神病发作症状。而对于是否因邓贵大侮辱行为诱发其精神病发作,亦需证明其既往的间歇性精神病史和何种行为可诱发其病发。而对于抑郁症,有律师指出:“抑郁症是心理科疾病,而刑法上能够免责的疾病,目前限于某些精神 科疾病。因此,如果只是患有抑郁症,对案件没有实质的意义。”

邓玉娇案判决书

法律文书结课作业 邓玉娇案刑事判决书 学院:政法学院 专业:法律系 班级:2011级法双班 姓名:马利君 学号:1101015

石河子大学2012 至2013学年第一学期 法律文书学课程论文 班级11法学1 班姓名:马利君学号:1101015 成绩:评语: 写作要求: 1.格式规范; 2.适用法律正确并附文书内相关法律条文; 3.语言通顺; 4.论证充分,符合逻辑; 5.卷面整洁,字迹工整。 6.独立完成,无抄袭。 命题组长签字: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9)巴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玉娇(又名娇娇),女,1987年7月11日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服务员,住于巴东县野三关镇木龙垭村10组。因本案于2009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监视居住,系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张树梅,女,1965年6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农民,现住于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竹园淌村7组,系被告人邓玉娇之母。 辩护人:王少鹏,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刘刚,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字[2009]第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玉娇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雪梅、杨玉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玉娇及其法定代理人张树梅以及邓玉娇的辩护人汪少鹏、刘刚到庭

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9年5月10日晚上8时许,邓贵大、黄德智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黄德智要求宾馆服务员邓玉娇为其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遭到拒绝。邓贵大、黄德智为此对邓玉娇进行拉扯、辱骂。邓贵大拿出一叠钱向邓玉娇炫耀并搧击邓玉娇面部和肩部。在“梦幻城”服务员罗某某和阮某某等人的先后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房间,均被邓贵大拦住并推倒在沙发上。倒在沙发上的邓玉娇朝邓贵大乱蹬,将邓贵大蹬开,并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身后,站立起来。当邓贵大再次扑向邓玉娇时,邓玉娇持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被邓玉娇刺伤右肘关节内侧。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德智所受伤情经鉴定为轻伤。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检察机关以证人证言、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及被告人邓玉娇的供述作为指控证据,认为邓玉娇在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过程中,致人死亡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玉娇具有防卫过当和投案自首及系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等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法 律 沙 龙 活 动

法律沙龙活动 策划单位:法林社 策划时间:2014.10.19

一、活动名称: 南昌大学法律沙龙 二、活动主题: 法与道德,道德与法。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的博弈。通过邓玉娇案展开分析道德和法律的竞合及其区别。 三、活动目的: 莎士比亚说过:“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每个人,思考角度、思考方法的不同导致其见解的不一致。萧伯纳说:“倘若你有一个苹果,我也有一个苹果,而我们彼此交换这些苹果,那么你我仍然各有一个苹果;但是,倘若你有一种思想,我也有一种思想,而我们彼此交换这些思想,那么我们将各有两种思想。”法律沙龙旨在通过此次活动,为同学们搭建沟通的桥梁,思想的交流,拓宽观看的视角。增强学习范围,提高学习的兴趣,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四、活动时间: 2014年11月23日 五、活动流程: (一)准备阶段: 1.法林社社长与各部长讨论及确定活动主题、时间、地点,活动主持人及其嘉宾评委老师; 2.确定此次活动所需物品:矿泉水、横幅、传单、海报、胶带、奖状及证书; 3.确定奖项评选: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

4.通过派发宣传单和张贴海报宣传此次活动; 5.向社团联合会和老师申请活动教室,确定活动地点。 (二)活动阶段: 1.活动筹办人员提前到达活动会场做好活动准备工作; 2.活动支持人致活动开幕词,介绍到场嘉宾及评委老师们并介绍本次沙龙活动; 3.主持人引出活动主题,介绍邓玉娇案,并通过播放相关视频加深同学们对邓玉娇案的理解,以为了更好地阐释自己观点; 4.评委进行评分,工作人员计算平均分,后主持人公布参赛选手得分情况; 5.评委老师们阐释观点,完善参赛选手观点; 6.颁奖阶段,住持人宣读获奖者名单,邀请嘉宾进行颁奖; 7.主持人进行大会总结,宣布活动的圆满结束。 (三)活动后期: 1.工作人员待大家离场后清理会场,打扫卫生; 2.活动后总结,总结此次活动的亮及其不足之处,发扬优秀地方,改善不足。 六、经费预算: 矿泉水 20瓶 35元 横幅一条 100元 胶带一条 5元 打印费 100张 10元

防卫过当XX上诉状范文请问谁知道邓玉娇案最后个情况

防卫过当XX上诉状范文请问谁知道邓玉娇案最后个情况 6月16日上午11时,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结束。合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邓玉娇在法律上由此 ___恢复自由身。 据旁听人员介绍,庭审于上午8时30分在巴东县法院第一法庭开始进行。邓玉娇头扎马尾辫,身着白色T恤、深灰色七分裤,出现在被告席上。她身体略显虚弱,但精神状态还算良好。整个庭审期间,邓玉娇说话不多,声音也比较小,但思路很清晰。 根据出庭公诉的巴东县检察院检察员许雪梅、杨玉莲宣读的起诉书,xx年5月10日晚,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副主任黄德智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邓、黄等人欲去水疗区做“异性洗浴”。黄德智发现VIP5包房内正在洗衣的邓玉娇后,进入房间,向邓玉娇提出陪其洗浴的要求。邓玉娇称自己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并摆脱了黄的拉扯,拒绝了其要求。 随后,邓玉娇离开VIP5包房。在走廊上,邓玉娇遇见了KTV区的服务员唐某,向唐讲客人将她误认为是水疗区的服务员之事,并

与唐某一同进入服务员休息室。此时,休息室有罗某某、王某、袁某等三名服务员正在看电视。 黄德智紧跟邓玉娇进入休息室,对其进行辱骂。邓贵大闻声赶到休息室,得知邓玉娇拒绝为黄德智提供“陪浴”服务,便与黄德智一起对邓玉娇进行辱骂,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面部、肩部搧击。 邓玉娇称有钱也不陪浴。经服务员罗某某劝解,邓玉娇欲离开休息室,被邓贵大拉回。此时,闻讯赶来的领班阮某某,对邓贵大、黄德智解释邓不是水疗区服务员,并让邓玉娇离开休息室。 邓玉娇欲再次离开,邓贵大又将其拉回并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站起来从随身斜跨的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背后。邓贵大再次用力将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双脚朝邓贵大乱蹬,把邓贵大蹬开,并站起来。邓贵大再次扑向邓玉娇,邓玉娇持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的左颈部、左小臂、右胸部、右肩部四处受伤。黄德智上前阻拦,亦被邓玉娇刺伤右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1]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1]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试卷(B) 一、案例分析(20分) 案情:被告人赵某系三代单传,与杨某结婚后生一女孩,赵某为此深感不满,常常夜不归宿。赵某两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均被驳回。2003年9月16日,赵某同他人的奸情被杨某发觉后,夫妻间开始发生争吵。当天下午,杨某买回一瓶农药,喝下去后对丈夫赵某说:“我喝农药了。”赵某说:“喝药了你怎么不去医院,”说罢,带着孩子关上房门到院子里玩。20分钟后,赵某返回屋内取东西,发现屋内农药味很浓,杨某口吐白沫。赵某情知不妙,便将女儿放在母亲处,谎称有事外出,与情人私奔外地躲藏。当晚,赵某的母亲送回孩子时,发现杨某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某为氧化乐果中毒死亡”。当天,赵某往家里打电话证实杨某已中毒死亡,携情人四处躲藏。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遗弃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间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问题:请用刑法理论全面分析赵某的行为性质。 二、案例分析(20分) 案情:陈某与方某、郭某等人共同商议报复许某。一日,陈某得知许某一人在家,便纠集郭某、李某、张某携带凶器一同前往许某家。途经方某家门口时,方某的父亲见如此架势,便对其他,人说家里有急事要办,将方某拉回家中,陈某、郭某、李某、张某,人前往许家将许某砍成重伤。第一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系犯罪中止;第二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系犯罪未遂;第三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系犯罪既遂;第四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问题:请分别为以上四种观点说明理由,并发表自己的看法。 三、案例分析(20分) 案情:陈某与刘某系个体户张某小吃店的小工,,,,,年陈某与刘某均向张某提 出离开小吃店的想法,但都被张某拒绝。一天中午,陈某便与刘某商议,决定趁张某不注意时将张某的财物盗走,然后两人一起离开。下午张某在里屋休息,张某的妻子李某外出,陈某在外面洗碗,刘某进屋加佐料,这时刘某发现了李某外出时放在抽屉里的柜子钥匙,于是便打开柜子,将里面的人民币,,,,元盗走。之后刘某来到屋外,对陈某称其已经偷了张某的钱,陈某听后,又到里屋,将柜子里剩余的,,,元盗走。之后两人逃到一旅馆里进行分赃,陈某分到,,,,元。(在福建省,盗窃罪成立的数额是1500元) 问题:请用刑法理论全面分析陈某与刘某的行为性质以及可能承担的刑事责 任。 四、案例分析(20分) 案情: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和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罚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王某还有故意伤害 他人致重伤的行为未受到追究,遂由检察机关再次提起公诉,要求追究其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问题:请用刑法理论全面分析王某的三个罪应该如何处理, 五、案例分析(20分) 案情:邓玉娇者,荆州巴东人也,美而烈,以修脚为业。一夕,浣纱于室,野 三关镇吏黄德智、邓贵大、邓某相携寻欢不遇,见玉娇,遂破门而入,欲强狎焉。玉娇严词斥之,邓贵大怒,鞭面以币,曰:吾辈多金,岂惧汝不从哉。玉娇不顾,贵大愈怒,乃按其于卧塌,强起,复按之,三者相视而笑。玉娇羞愤,遂操细刃刺

邓玉娇案例分析

邓玉娇案例分析 李亚俊化科院学号:2011114144 邓玉娇案涉刑事法律适用有关问题,一些著名专家学者对该案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进行了专门研究,现将其主要观点予以摘发,以飨读者。 邓玉娇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中国法学会理事暨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卢建平教授认为,侦查机关侦查终结所认定的罪名是故意伤害,检察机关起诉书和法院判决认定罪名均为故意伤害,这一定性是正确的。 从本案的客观方面看:邓玉娇在当时脱困无望的情况下,站起来从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背后,在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时,邓玉娇不是首先用水果刀刺邓贵大,而是用双脚朝邓贵大乱蹬,把邓贵大蹬开。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邓玉娇才持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的左颈部、左小臂、右胸部、右肩部四处受伤。黄德智上前阻拦,亦被邓玉娇刺伤右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从本案的全过程看,邓玉娇是在受到邓贵大、黄德智等的无理纠缠、辱骂和暴力侵害以后才持刀在手的,但她并没有在第一时间用刀刺邓贵大,而是在用脚蹬开邓贵大;当邓贵大再次逼近时,才选择用刀刺。从邓贵大被刺的部位看,两处在左边,两处在右边,可以认为邓玉娇是在情急之下乱刺,其刺击部位不是精心选择的。因此,邓玉娇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的特征,而不是故意杀人 实践中认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不能简单地从主观故意或者客观行为方面来认定,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围绕、综合整个案情考察各种因素,作出准确判断。从邓玉娇案情况看,将案发过程理解为邓玉娇为了摆脱困境而挥刀乱刺更符合常理。而且,在邓贵大倒下后,邓玉娇并没有进一步用刀刺杀,而是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综合这些因素,基本上可以排除邓玉娇杀人的故意,因此将邓玉娇的防卫行为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是正确而合适的。 邓玉娇刺死邓贵大:是正当防卫、特殊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卢建平教授指出,邓玉娇案发生后,在各种舆论中,最强烈的声音是主张邓玉娇案应该适用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认定邓玉娇的行为属于“特殊防卫”,因而不能对邓玉娇定罪量刑。 然而,理智地分析,邓玉娇的行为既不属于正当防卫,也不属于特殊防卫,而应认定为防卫过当。因为防卫行为的正当与否,不仅取决于对防卫人的行为性质与程度的认定,也取决于对侵害行为人的行为性质与程度的认定。就本案而言,很难认定邓贵大、黄德智的行为属于“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从陈永洲事件析媒介审判现象

摘要:在媒介无孔不入的多媒体传播时代,媒介审判现象屡见不鲜,“药家鑫案”、“李启铭案”都是具有代表性的媒介审判案例。随着央视播放陈永洲道歉视频这一事件的发生,尤其是陈永洲以囚衣、光头、手铐的典型罪犯形象在全国观众面前认罪致歉,媒介审判现象又一次引起了受众的广泛关注。本文以陈永洲事件为切口分析媒介审判现象,未审先判、媒体暴力、媒体越位是此次事件的典型表现。媒介审判影响司法独立、与媒体社会责任相违背、不利于公民树立正确的法治意识、破坏新闻界和司法界的和谐共处,造成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通过分析媒介审判产生原因,从媒体、新闻从业人员、受众的角度分别提出应对策略,从而有效杜绝媒介审判现象。 关键词:媒介审判媒体司法陈永洲事件 陈永洲事件在媒体之间引起轩然大波是可以预见的——2013年10月26日早上,央视在《朝闻天下》播出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而被刑拘在押的《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录像,当事人向警方坦承自己收受他人钱财,连续发表多篇攻击中联重科的失实报导。很多观众都在电视机前观看了央视采访正在刑拘中的陈永洲的新闻节目。节目一出,顿时成为当天社会舆论议论的热点。媒体先于法庭按照司法正常程序审理直接将陈永洲扣上罪名,并在全国观众面前承认自己的罪行并郑重道歉,这是典型的媒介审判,未审先判。 媒介审判是一个老话题,但此次央视对陈永洲的报导方式暴露出当下中国媒体对于媒介审判的含糊态度,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媒介审判的发生也有其必然性。故此,笔者结合这一事件重提媒介审判,以期引起媒体尤其是官媒对该问题的重视,并为重新审视我国媒体的生存环境提供新的视角。 一、我国媒介审判的现状及特点 (一)什么是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的定义最早起源于美国,西方新闻界对媒介审判的定义是一种不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裁判”。[1]媒介审判的界定主要是指媒体超越司法正常程序,贸然对正在审理的案件进行案情分析、定性、定罪量刑等一系列问题先于法律条文相关规定自行定罪,作出公开的判断和结论,以其明显的倾向性引导受众,形成足以影响司法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有失其公正、公平性。 (二)陈永洲事件中“媒介审判”的特点 央视(包括新华社)作为中国最具权威的媒体,在这个事件中传播的信息失当,相信是众多人以及新闻传播研究者始料未及的。而这也需要让我们更冷静思考,找出为何今日的媒体,竟然一而再再而三犯着同样的错误。在嫌疑人还未完全结束司法流程,在法院进行公正审判的时候,央视已经僭越了自身已有的职能,而对陈永洲作出的“媒介审判”。[2]同在报导的语言方面,央视大量使用了“坦承”、“悔罪”等褒贬意义鲜明的词汇,在画面上出现的形象,亦完全将其当做

邓玉娇案件的分析报告

“邓玉娇”案案件分析报告 姓名:徐哲班级:司法 1001班学号: 54 (一)案件事实 2009年5月10日,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发生一起命案。邓玉娇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该镇政府招商协调办主任邓贵大刺死,同时将与邓贵大同办公室的黄德智刺伤。邓玉娇随即报警,并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一、邓玉娇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相关处理邓玉娇案由湖北省恩施州公安局组织侦办,湖北省公安厅派员指导办案。巴东县公安局通过网络、电视台等向社会通报该案的基本情况。 综合相关报道,邓玉娇案件的基本情况概括如下: (1)涉案人员 邓玉娇:女,生于1987 年7 月11 日,系野三关雄风宾馆服务员。邓贵大:男,生前系野三关镇政府项目招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黄德智:男,系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职工;2009 年2 月至案发前借用在野三关镇项目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任招商办副主任。 (2)案件的发生 2009年5月10日晚8 点左右,邓贵大、黄德智和邓中佳在一起吃完晚饭后陪他人到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消费。三人来到梦幻城二楼的一个休息室(即该中心水疗区的一个包房),黄德智走在前面,他进门后,看见邓玉娇正在休息室洗衣服。黄德智以为邓玉娇是水 疗区的服务员,便要求邓玉娇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邓玉娇回答说,她是三楼KTV员工,不是 水疗区的服务员,拒绝黄德智的要求。黄德智听后很是气愤,质问邓玉娇说,这是服务场所,你不是“服务”的在这里做什么双方随后发生口角。争持过程中,邓玉娇走出该休息室,进入隔壁的服务员休息室。黄德智认为邓玉娇态度不好,尾随邓玉娇进人服务员休息室并继续与她争吵。此时,邓贵大闻声进入该室,与邓玉娇争吵,他说:“怕我们没有钱么”即拿出一沓钱炫耀,并用钱打邓玉娇的头部、肩部,说来消费就应得到服务。邓玉娇回答说有钱她也不提供洗浴服务。在三人争吵过程中,休息室内另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邓玉娇欲离开休息室。邓贵大将其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欲起身离开,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遂拿出一把水果刀向邓贵大刺去,邓贵大的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被刺伤,后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被邓玉娇刺伤大臂。案发后,邓玉娇用自己的手机拨打“ 110”报警,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经法医检验,邓贵大左颈部刀伤割断动脉并划破气管,右胸部刀伤穿透胸腔刺破右肺,死亡原因为失血性休克死亡。黄德智转至宜昌进行治疗。 (二)相关司法判决 (1)邓玉娇被提起刑事诉讼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目前已经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邓玉娇起诉至巴东县人民法院。 6 月5 日下午,邓玉娇的两位辩护律师(汪少鹏、刘钢)收到巴东县法院依法送达的起诉书。检察机关认为邓玉娇具有防卫过当、自首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2)法院一审判决故意伤害罪 6 月16 日上午11 时,邓玉娇案件由湖北巴东县人民法院一审结束。合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

人民法院应对网络舆情的现状及对策思考

人民法院应对网络舆情的现状及对策思考 近年来,法院工作已逐渐成为网络媒体和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和焦点,来势汹涌的网络舆论如同狂风暴雨击打着法院和法官,对法院的审判工作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在这飞速发展的网络时代,面对网络舆情提出的挑战,如何化压力为动力,坚守公平与正义,践行司法为民,成了人民法院必须正视和紧迫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的网络舆情危机 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的网络舆情主要有以下四种: 1、个别法院和法官的违法违纪或不文明行为通过网络迅速放大。如最高法院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受贿案,从案发到法院判决,被媒体反复炒作,给法院和法官形象造成极大损害,降低了法院公信力。2009年,湖北省相继发生了枣阳法院“习惯”执法事件、武汉汉阳女法官骂人事件、公安县法院陪审员强奸幼女事件,经网络负面炒作,迅速在全国引起轰动。 2、个别案件审判或执行存在错误或瑕疵引发网络舆论聚焦。浙江湖州“南浔协警临时性强奸案”,本是一起并不复杂的强奸案件。其基本案情是:2009年6月10日晚,2名协警邱某、蔡某带着刚参加完高考的陈某、沈某出去吃饭。席间4人喝了很多酒,陈某醉得不省人事。蔡某驾车带大家到宾馆开房醒酒。到房间后,邱某、蔡某趁陈某醉酒没有意识、无力反抗之机,先后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10月19日,湖州南浔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一审分别判处邱某、蔡某有期徒刑3年。判决书写到:“两辩护人关于两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各自全部犯罪事实,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以及两被告人的犯罪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犯罪情节一般,主观恶性较小,危害后果较轻,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系初犯偶犯,建议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律师“临时性的即意犯罪”的说法并非法律用语,却被判决书引用并采纳。此案经报道后,在网上引发争议,网民质疑“以临时性为借口换减轻刑罚”。“临时性的即意犯罪”被演绎为“临时性强奸”后蹿红网络。 3、社会突发个案经网络舆情推动迅速演变成轰动全国的热点诉讼。现实生活中的案件接二连三地在网络上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如广州许霆案、湖北邓玉娇案、杭州“飙车”案和重庆“打黑”案等。类似案件稍有报道便引来轩然大波,在搜狐、新浪等知名网站上,相关消息的点击量数以万计,后面还跟有大量留言帖。这些案件在进入法院诉讼之前,就已给法院造成巨大压力。致使法院不得不提前介入,未审先备。 4、涉案当事人网上信访希图左右法院和法官审判和执行。有的在网上发泄不满、捕风捉影抹黑法官,有的歪曲事实攻讦法院执法不公,试图引起网上共鸣,借助网络舆论风暴撼动司法裁判和执行。 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决定了网络舆情具有以下特点: 1、直接性:通过论坛和博客网站,网民不受时空限制,可以立即对新闻事件发表意见,民意表达更加畅通。 2、突发性:网络舆情往往是突然发生的、难以预料的,其产生的后果也往往极其严重。一个热点事件的存在加上一种情绪化的意见,就可以成为点燃一片舆论的导火索。

邓玉娇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全文)

邓玉娇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巴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玉娇(又名邓玉姣、娇娇),女,1987年7月11日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服务员,住巴东县野三关镇木龙垭村10组。因本案于2009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监视居住。系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张树梅,女,1965年6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竹园淌村7组。系被告人邓玉娇之母。 辩护人汪少鹏,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刚,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字[2009]第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玉娇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雪梅、杨玉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玉娇及其法定代理人张树梅以及邓玉娇的辩护人汪少鹏、刘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9年5月10日晚上8时许,邓贵大、黄德智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黄德智要求宾馆服务员邓玉娇为其提供异性洗浴

服务,遭到拒绝。邓贵大、黄德智为此对邓玉娇进行拉扯、辱骂。邓贵大拿出一叠钱向邓玉娇炫耀并搧击邓玉娇面部和肩部。在“梦幻城”服务员罗某某和阮某某等人的先后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房间,均被邓贵大拦住并推倒在沙发上。倒在沙发上的邓玉娇朝邓贵大乱蹬,将邓贵大蹬开,并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身后,站立起来。当邓贵大再次扑向邓玉娇时,邓玉娇持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被邓玉娇刺伤右肘关节内侧。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德智所受伤情经鉴定为轻伤。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检察机关以证人证言、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及被告人邓玉娇的供述作为指控证据,认为邓玉娇在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过程中,致人死亡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玉娇具有防卫过当和投案自首及系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等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邓玉娇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其持刀刺击邓贵大不当,自己当时只是持刀在邓贵大面前上下晃动;自己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除了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外,还提出即使邓玉娇的行为构成犯罪,也是防卫过当,且其是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0日晚上8时许,时任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的邓贵大和副主任黄德智等人酗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黄德智进入“梦幻城”5号包房,要求正在该房内洗衣的宾馆服务员邓玉娇为其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邓向黄解释自己不是从事异性洗浴服务的服务员,拒绝了黄的要求。并摆脱黄的拉扯,走出该包房。与服务员唐芹一同进入服务员休息室。黄德智对此极为不满,紧随邓玉娇进入休息室,辱骂邓玉娇。闻声赶到休息室的邓贵大,与黄德智一起纠缠、辱骂邓玉娇,拿出一叠人民币向邓玉娇炫耀并搧击其面部和肩部。在“梦幻城”服务员罗文建、阮玉凡等人的先后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休息室,均被邓贵大拦住并被推倒在身后的单人沙发上。倒在沙发上的邓玉娇朝邓贵大乱蹬,将邓贵大蹬开。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邓玉娇起身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一直在现场的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被刺伤右肘关节内侧。邓贵大因伤势严重,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疫年45岁)。

2016年公需科试题及答案

2015年公需科学习《保密教育系列之网络舆情素养》 第一章网络舆情的基本物特征与社会功能 第一节网络舆情的传播场域 一两级传播与多级传播论 1 .两级传播论提出者是罗杰斯。 正确错误 2 .根据两级传播理论,信息传播的中介环节是( ) A. 大众传媒 B. 网络 C. 意见领袖 D. 受众 二网络舆情的传播路径和扩散规律 1 .网友爆料是网络舆情的唯一源头。 正确错误 2 .网络舆情在演进过程中总是会出现反复。 正确错误 3 .针对热点话题,网友发表意见的方式不包括() A. 新闻跟贴 B. 论坛发贴 C. 新闻发布 D. 微博评论 三议程设置与意见领袖 1 .议程设置理论认为,大众传播可能无法影响想什么,却可以影响人们怎么想。 正确错误 2 .意见领袖决定网络舆情走向。 正确错误 四大众麦克风时代和两个舆论场 1 .大众麦克风时代是公众知情权回归的一种形象化表述。 正确错误 2 .两个舆论场是指党报、党台、党刊、国家通讯社及它们创办的网站、客户端、微博、微信等平台组成的官方舆论场,和以民间口头交流,特别是网络自媒体为代表的民间舆论场。 正确错误 3 .以下哪种方式不利于“打通两个舆论场”()

A. 各级政府高度重视舆情工作 B. 迅速对民意做出回应 C. 开设政务微博、微信 D. 对意见领袖禁言 五小结 1 .相对于新兴媒体,传统媒体的优势在于专业的采访报道能力,较高的公信力和对新闻事实的深度挖掘能力。 正确错误 2 .在网络舆情的形成过程中,新兴媒体和传统媒体互相配合和补充推动舆情发展。 正确错误 3 .下列哪项不属于新兴媒体信息量大的特点() A.公信力高 B. 参与人数多 C. 传播速度快 D. 互动性强 第二节网络舆情的构成要素、生成机制与演进模型 一、舆论、民意、舆情 1 .网络舆情等同于社会舆情。 正确错误 2 .舆论的概念外延大于舆情,舆情概念外延大于民意。 正确错误 二、次生舆情 1 .次生舆情常见于以下三种情况,有罪推定、波及、牵连。 正确错误 2 .在涉及公共安全的突发舆情事件中,领导干部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可能 酿成次生舆情。 正确 错误 3 .次生舆情出现的原因不包括() A. 应对不当 B. 出现新的事实 C. 不当言行 D. 网评员推动

暴力事件

(2012-02-02 06:0暴力事件的媒体报道规范 摘要:暴力事件是媒体关注的对象,因其较大的社会影响力,成为媒体报道 领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究竟什么是暴力?目前并没有统一的定义。本文采纳社会学的解释,即从生理和心理两个层面去理解暴力。就目前对暴力事件的报道情况看,存在很多问题。如对生命的漠视、不正当的善意倾向、没有深入挖掘事实真相以及没有充分注意报道产生的负面的社会效应等。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有媒体竞争的日趋激烈、传媒消费主义盛行和传媒权力的异化,等等。基于以上探讨,本文试图就暴力事件的媒体报道规范提出一些合理性建议。 关键词:暴力事件媒体报道规范 一、什么是“暴力” “暴力”是近些年在媒体的报道中出现频率比较高的一个词,研究暴利事件,首先要知道什么是暴力?到目前为止,对“暴力”一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现代汉语词典》这样规定:“①强制的力量;武力:暴力②特指国家的强制力量;军队、警察、法庭对于敌对 阶级是一种暴力。”[i]《辞海》对其的界定为:“①阶级斗争和政治活动中使用的强制力量。②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等权利的强暴行 为。”[ii]《现代汉语词典》和《辞海》都是从语言学的角度给出了相关定义,那么从心理学的角度看,“暴力”又是什么呢?挪威伯根大学心理系的奥维斯(Dan Olweus)教授于1999年提出:“暴力是动作发出者的攻击性行为。即他是用自己的身体或别的物体(包 括武器)去伤害(通常很严重)另一个个体的攻击性行为。”[iii]较语言学和心理学而言,暴力事件和社会学的联系可以说更为紧密,那么社会学的学者又是如何看待“暴力”的呢?学者徐久生认为暴力“既包括生理上的暴力,也包括心理上的暴力(如侮辱、勒索、 使他人丢脸等),其中生理上的暴力又可分为针对人的暴力(暴力行为)和针对物的暴力(毁坏财物)”。[iv]班杜拉认为暴力就是“造 成了人身伤害和财物损坏的行为,这种伤害可能是心理的(低估和鄙视),也可能是生理的。”[v]上面两位学者都认为暴力可以表现在生理和心理两方面,这对我们认识暴力是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的。人们最初认识暴力的时候,更多的是从身体的攻击和伤害等可以看 见的方面去理解,而忽视了精神和心理层面。但是实际上,精神和心理上的伤害,对于个体而言,危害性是不亚于身体伤害的。对精神 和心理的重视是“人”作为主体被尊重和承认的表现,是人类进步的体现。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这项法律的颁布可以说是我国从法律层面上承认了精神伤害的存并肯定了从精神上对个体加以保护的意义。 二、媒体对暴力事件的报道中存在的问题 (一)菲律宾人质事件——生命权应该是至高无上的 2010年8月23日上午9时左右,香港康泰旅行社赴菲律宾的一辆旅行车在菲律宾首都马尼拉被菲律宾前警察门多萨劫持,当时车上载有25名香港乘客,其中3名是儿童。在近11个小时的解救后,结局令人遗憾,8名香港游客遇害,6名受伤。 劫持人质对门多萨来说,只是他想要达到复职目的的一种手段,伤害人质并非他的本意。事后有幸存者回忆说,门多萨在劫持人 质之初,多次承诺不会伤害人质,甚至曾为不得已实施劫持向人质表示抱歉。并且通过他先后释放数名人质这一点也可以一窥其心态。 面对这种情况,事情会和平解决,还是走向暴力冲突,包括警方和媒体等在内的各方力量如何行事便有了更大的决定作用。在最初的过 程中,媒体只是在警戒线外进行直播,客观地对事件进行报道,并未干涉到事态的发展。 而大概九个小时之后,即当日18时左右,局面突然开始恶化。门多萨接到拒绝其复职的信件后,鸣枪发泄不满,并于不久后开枪射杀人质。而这个过程中媒体的表现,成为其之所以被诟病的很重要的原因。据《纽约时报》的报道,有迹象显示,在事件发生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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