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3〕106号与财税〔2013〕37号新旧政策变化对照表四: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

财税〔2013〕106号与财税〔2013〕37号新旧政策变化对照表四: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
财税〔2013〕106号与财税〔2013〕37号新旧政策变化对照表四: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

财税〔2013〕106号与财税〔2013〕37号新旧政策变化对照表四:

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

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变化要点

(1)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优惠期限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

(2)取消了地域范围的限制,所有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纳税人均可以享受优惠,不再局限于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3)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转让电影版权、发行电影以及在农村放映电影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不再延续执行;

(4)新增:(十四)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 委托方索取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2013年8月1日至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规定;

(5)新增:(十五)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投产后的应税服务。

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和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87号)所附《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一览表》所列明的项目。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6)新增:(十六)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

(7)新增:(十七)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

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

(8)新增:(十八)青藏铁路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

(9)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和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增加时间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

(10)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增加时间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

(1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增加时间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例外,增加规定: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12)新增附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对照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

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

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主要变化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个人转让著作权。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未发生变化。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未发生变化。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

务。

未发生变化。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

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

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

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

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

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

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

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

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

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

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

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

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

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未发生变化。 2.审批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2.审批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

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

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

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

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

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未发生变化。

(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上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

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上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下列

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

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

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

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

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

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未发生变化。 (六)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3

年12月31日,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注册在平潭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

(六)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

日,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

务。

上述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试点纳税

人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

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

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技术性

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或技术性知

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离岸服务外包

业务具体内容附后)。

(1)从事离

岸服务外包

业务的优惠

期限延长至

2018年12月

31日。

(2)取消了

地域范围的

限制,所有从

事离岸服务

外包业务的

纳税人均可

以享受优惠,

不再局限于

中国服务外

包示范城市。

(七)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七)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

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

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

证”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

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未发生变化。

(八)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八)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

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

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

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

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

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

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未发生变化。

(九)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九)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

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

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

务。

未发生变化。

(十)2013年12月31日之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转让电影版权、发行电影以及在农村放映电影。转让电影版权、发行电影以及在农村放映电影的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再延

续。

(十一)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当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免税政策。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十)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

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

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

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

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

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

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

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

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

期间,应当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

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免税政策。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

受一次免税政策。 未发生变化。 (十二)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十一)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

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

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

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

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

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

未发生变化。

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

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

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

转业证件。 (十三)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1.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2.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新办的服务型企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十三)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1.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

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

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

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

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

务机关审核,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

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2.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

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

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

内免征增值税。

新办的服务型企业,是指《国务院办公

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

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新组建

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

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

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

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

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

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

未发生变化。

兵。 兵。

(十四)失业人员就业。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试点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当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享受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试点纳税人,是指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服务(除广告服务外)的试点纳税人。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十三)失业人员就业。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

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

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

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

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

税。

试点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

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当以上述

扣减限额为限。

享受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试点纳税人,

是指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服务(除

广告服务外)的试点纳税人。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

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

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

未发生变化。

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

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

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

度内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

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

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

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当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2.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在新

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

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

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

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

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

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

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

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试点地

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

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

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当

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

转下年使用。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

未发生变化。

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业务的企业。

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业务的企业。

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3.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1)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2)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4)服务型企业招录的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5)《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当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3.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照下列

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

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1)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

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

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

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

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

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

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2)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

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

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

记证》。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

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

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

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

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

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4)服务型企业招录的人员,在公共

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5)《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

证人员应当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

《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

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

未发生变化。

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 (6)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

为止。

(6)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

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

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

情况审核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

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

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

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

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

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

间。

4.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试点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4.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

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试

点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

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

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未发生变化。

(十四)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

输代理服务。

1.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

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

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

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

机构进行结算。

2.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

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

新增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

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 委托方索取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

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

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2013

年8月1日至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

后方可适用本规定。

(十五)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投

产后的应税服务。

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是指《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行贷款粮食

流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和服务收入免

新增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87

号)所附《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一览

表》所列明的项目。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

31日执行。

(十六)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

新增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

殊服务。

(十七)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

31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

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

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

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

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

理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

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

新增

(十八)青藏铁路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

服务。

新增 二、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和东疆保税

港区内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二、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2015年12月31日前,注册在洋山

保税港区和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试点纳

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

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增加时间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

前。

(二)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上述政策仅适用于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服务除外)范围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其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合计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单位。 有关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定义、管理要求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

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

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上述政策仅适用于从事原营业税“服

务业”税目(广告服务除外)范围内业

务取得的收入占其增值税和营业税业

务合计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单位。

有关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定义、管理要求等按照《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

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中有关规定执行。

未发生变化。

(三)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三)2015年12月31日前,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增加时间期限至2015年

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2月31日

前。 (四)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

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

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

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

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

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

资租赁服务,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

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

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2013年8

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4年1

月1日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

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

行。

增加时间期

限至2015年

12月31日

前。

三、本通知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三、本规定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

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

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未发生变化。

四、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四、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如果试点

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

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

惠。 未发生变化。 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新增 推荐阅读:

财税〔2013〕106号与财税〔2013〕37号新旧政策变化对照表五:试点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财税〔2013〕106号与财税〔2013〕37号新旧政策变化对照表四: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 财税〔2013〕106号与财税〔2013〕37号新旧政策变化对照表三: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财税〔2013〕106号与财税〔2013〕37号新旧政策变化对照表二: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财税〔2013〕106号与财税〔2013〕37号新旧政策变化对照表一: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文与财税〔2013〕37号文相比十大变化

作者:神州财税网

世界各国钢材牌号对照表

一、我国钢号表示方法概述 钢的牌号简称钢号,是对每一种具体钢产品所取的名称,是人们了解钢的一种共同语言。我国的钢号表示方法,根据国家标准《钢铁产品牌号表示方法》(GB221-79)中规定,采用汉语拼音字母、化学元素符号和阿拉伯数字相结合的方法表示。即: ①钢号中化学元素采用国际化学符号表示,例如Si,Mn,Cr……等。混合稀土元素用“RE”(或“Xt”)表示。 ②产品名称、用途、冶炼和浇注方法等,一般采用汉语拼音的缩写字母表示,见表。 ③钢中主要化学元素含量(%)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表:GB标准钢号中所采用的缩写字母及其涵义

二、我国钢号表示方法的分类说明 1.碳素结构钢 ①由Q+数字+质量等级符号+脱氧方法符号组成。它的钢号冠以“Q”,代表钢材的屈服点,后面的数字表示屈服点数值,单位是MPa例如Q235表示屈服点(σs)为235 MPa的碳素结构钢。 ②必要时钢号后面可标出表示质量等级和脱氧方法的符号。质量等级符号分别为A、B、C、D。脱氧方法符号:F表示沸腾钢;b表示半镇静钢:Z表示镇静钢;TZ表示特殊镇静钢,镇静钢可不标符号,即Z和TZ都可不标。例如Q235-AF表示A级沸腾钢。 ③专门用途的碳素钢,例如桥梁钢、船用钢等,基本上采用碳素结构钢的表示方法,但在钢号最后附加表示用途的字母。 2.优质碳素结构钢 ①钢号开头的两位数字表示钢的碳含量,以平均碳含量的万分之几表示,例如平均碳含量为0.45%的钢,钢号为“45”,它不是

顺序号,所以不能读成45号钢。 ②锰含量较高的优质碳素结构钢,应将锰元素标出,例如50Mn。 ③沸腾钢、半镇静钢及专门用途的优质碳素结构钢应在钢号最后特别标出,例如平均碳含量为0.1%的半镇静钢,其钢号为10b。3.碳素工具钢 ①钢号冠以“T”,以免与其他钢类相混。 ②钢号中的数字表示碳含量,以平均碳含量的千分之几表示。例如“T8”表示平均碳含量为0.8%。 ③锰含量较高者,在钢号最后标出“Mn”,例如“T8Mn”。 ④高级优质碳素工具钢的磷、硫含量,比一般优质碳素工具钢低,在钢号最后加注字母“A”,以示区别,例如“T8MnA”。4.易切削钢 ①钢号冠以“Y”,以区别于优质碳素结构钢。 ②字母“Y”后的数字表示碳含量,以平均碳含量的万分之几表示,例如平均碳含量为0.3%的易切削钢,其钢号为“Y30”。 ③锰含量较高者,亦在钢号后标出“Mn”,例如“Y40Mn”。 5.合金结构钢 ①钢号开头的两位数字表示钢的碳含量,以平均碳含量的万分之几表示,如40Cr。 ②钢中主要合金元素,除个别微合金元素外,一般以百分之几表示。当平均合金含量<1.5%时,钢号中一般只标出元素符号,而不标明含量,但在特殊情况下易致混淆者,在元素符号后亦可标以数字“1”,例如钢号“12CrMoV”和“12Cr1MoV”,前者铬含量为0.4-0.6%,后者为0.9-1.2%,其余成分全部相同。当合金元素平均含量≥1.5%、≥2.5%、≥3.5%……时,在元素符号后面应标明含量,可相应表示为2、3、4……等。例如18Cr2Ni4WA。 ③钢中的钒V、钛Ti、铝AL、硼B、稀土RE等合金元素,均属微合金元素,虽然含量很低,仍应在钢号中标出。例如20MnVB 钢中。钒为0.07-0.12%,硼为0.001-0.005%。

钢材新标准与旧标准比较

钢材新标准与旧标准比较

钢材新标准与旧标准比较 钢材新标准与旧标准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从2008年3月1日起执行《热轧带肋钢筋》新标准(GB1499.2-2007),原标准(GB1499-1998)同时废止。将新旧标准进行对比,存在以下几点变化: 一、新的国家标准为强制性标准,而且不设过度期,3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废除旧标准,以往一般有两年的过度期。 二、新标准在内容方面变化较大,在适用范围、牌号、尺寸要求、力学性能、表面质量、标志、检测及判定方法等方面都有了不同的要求。如新标准在分类、牌号上增加了细晶粒热轧钢筋:HRBF335、HRBF500;在订货合同上增加了“标准编号、产品名称、钢筋牌号、钢筋公称直径、长度及重量、特殊要求。”在螺纹钢长度规定上,也有新的变化。旧标准规定“允许偏差不得大于+50mm”,而新标准则规定“正常交货时偏差为±50mm,当要求最大长度时,其偏差为-50mm,当要求最小长度时,其偏差为+50mm。”这就意味着,现在9米定尺的螺纹钢,可以短25mm,也可以长出25mm,都是符合标准的。 三、新标准在钢筋的标志识别上作了改变,“标志”就是刻在钢筋上的标记,旧标准HRB335用“2”表示(通常称为:二级钢);HRB400

用“3”表示(通常称为:三级钢);HRB500用“4”表示。而新标准的标志作了变动:HRB335用“3”表示;HRB400用“4”表示;HRB500用“5”表示;HRBF335用“C3”表示;HRBF400用“C4”表示;HRBF500用“C5”表示。牌号带F的抗震钢筋在标牌和“质保书”上要明示。今后看到钢筋表面刻着“4”,就是HRB400,也就是之前说的Ⅲ级螺纹。 四、新标准对钢筋性能的一些指标进行调整。比如新标准对钢筋的抗拉强度降低了,旧标准(HRB335、HRBF335)为490Mpa,新标准改为≥455Mpa;旧标准(HRB400、HRBF400)为570Mpa,新标准则下降到≥540Mpa。 新标准对表面质量的规定:“只要用钢丝刷子刷过的试样,其重量、尺寸、横截面积和拉伸性能不低于本标准的要求,锈皮、表面不平整或氧化铁皮不作为拒收的理由。”这就是说,按照新标准,生锈的螺纹钢不能算作质量问题,不是算有害的表面缺陷,客户不能要求退货。这一点非常重要,如果项目监理工程师以此作为退货依据,我们可以拿出新标准告之对方。 五、新标准与国际接轨,有利于钢筋的出口。这次新颁布的《热轧带肋钢筋》新标准(GB1499.2-2007),是对应国际标准ISO 6935—2:1991,同时参照国际标准ISO/DIS 6935—2(2005),所以新标准与原来的旧标准较大的变动。这样,新标准与国际标准基本接轨了,也就是说根据新标准生产的钢筋符合国际标准,这有利于国产钢筋直

钢材新标准与旧标准比较

钢材新标准与旧标准比较 钢材新标准与旧标准比较 钢材新标准与旧标准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从2008年3月1日起执行《热轧带肋钢筋》新标准(GB1499.2-2007),原标准(GB1499-1998)同时废止。将新旧标准进行对比,存在以下几点变化: 一、新的国家标准为强制性标准,而且不设过度期,3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废除旧标准,以往一般有两年的过度期。 二、新标准在内容方面变化较大,在适用范围、牌号、尺寸要求、力学性能、表面质量、标志、检测及判定方法等方面都有了不同的要求。如新标准在分类、牌号上增加了细晶粒热轧钢筋:HRBF335、HRBF500;在订货合同上增加了“标准编号、产品名称、钢筋牌号、钢筋公称直径、长度及重量、特殊要求。”在螺纹钢长度规定上,也有新的变化。旧标准规定“允许偏差不得大于+50mm”,而新标准则规定“正常交货时偏差为±50mm,当要求最大长度时,其偏差为-50mm,当要求最小长度时,其偏差为+50mm。”这就意味着,现在9米定尺的螺纹钢,可以短25mm,也可以长出25mm,都是符合标准的。 三、新标准在钢筋的标志识别上作了改变,“标志”就是刻在钢筋上的标记,旧标准HRB335用“2” 表示(通常称为:二级钢);HRB400用“3”表示(通常称为:三级钢);HRB500用“4”表示。而新标准的标志作了变动:HRB335用“3”表示;HRB400用“4”表示;HRB500用“5”表示;HRBF335用“C3”表示;HRBF400用“C4”表示;HRBF500用“C5”表示。牌号带F的抗震钢筋在标牌和“质保书”上要明示。今后看到钢筋表面刻着“4”,就是HRB400,也就是之前说的Ⅲ级螺纹。 四、新标准对钢筋性能的一些指标进行调整。比如新标准对钢筋的抗拉强度降低了,旧标准(HRB335、HRBF335)为490Mpa,新标准改为≥455Mpa;旧标准(HRB400、HRBF400)为570Mpa,新标准则下降到≥540Mpa。 新标准对表面质量的规定:“只要用钢丝刷子刷过的试样,其重量、尺寸、横截面积和拉伸性能不低于本标准的要求,锈皮、表面不平整或氧化铁皮不作为拒收的理由。”这就是说,按照新标准,生锈的螺纹钢不能算作质量问题,不是算有害的表面缺陷,客户不能要求退货。这一点非常重要,如果项目监理工程师以此作为退货依据,我们可以拿出新标准告之对方。 五、新标准与国际接轨,有利于钢筋的出口。这次新颁布的《热轧带肋钢筋》新标准(GB1499.2-2007),是对应国际标准ISO 6935—2:1991,同时参照国际标准ISO/DIS 6935—2(2005),所以新标准与原来的旧标准较大的变动。这样,新标准与国际标准基本接轨了,也就是说根据新标准生产的钢筋符合国际标准,这有利于国产钢筋直接打入国际市场。 正因为新标准与旧标准有较大的不同,增添了不少新的内容,因此项目材料员及试验员,必须认真对照学习。特别是关于钢筋标志的变化,性能指标的调整,及钢筋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订货合同内容、检测及判定方法等,都有了新的规定和新的要求。

国内外常用钢材标准牌号对照表20200711165902.doc

国内外常用钢材标准牌号对照表 种中国日本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前苏联类CB JIS AISI 、ASTM BS DIN NF ΓOCT Q235-A · F SS41 A36、A283C Ust37-2 Q235-A SS41A、B Rst37-2 CT2 20 S20C C1020 En2C C22 C20 20 碳35 S35C C1035 En8A C35 XC38 35 素钢 20g SB42 A285、Gr.B A414、Gr.B 1633Gr.B Ast41 A42C 20K 20(管道用)STPG38、42 A106 、A53 st35.4 16Mn S M50B SM22 1633.Gr.1 st52-3 16Γ 低A516 、 合16MnR SPV36 A515、Gr·60、19Mn5 金Gr·70 钢 15MnV HTP57VW A225 、Gr.A A225、Gr.B 40Mn C1036 En15B 40MnA 40Mn5 40Γ 40Cr SCr4 5140 E n18 S117 41Cr4 38C4 40X 12CrMo A335 、P2 A213、Gr.B 3064-660 1501-620 13CrMo44 12CD4 12XM STT42 15CrMo STC42 A387、Gr.B 1653 16CrMo44 15CD4 15XM STB42 35CrMo SCM3 E4132 E4135 En19B 34CD4 35CD4 35XM 高0Cr13 SUS410 410S S41000 X7Cr13 Z6C13 08X13 合金0Cr18Ni9 SUS304 304 S30400 304S15 X5CrNi189 ZCN18.09 08X18H10 钢 0Cr18Ni10Ti SUS321 321 S32100 321S12 321S20 X10CrNiTi189 Z6CNT18.10 08X18H10T 0Cr17Ni12Mo2 SUS316 316 S31600 316S16 X5CrNiMo1810 Z6CND17.13 08X17H13M2

钢材除锈等级标准对比图

钢材除锈等级标准 表面处理是取得良好涂装效果的关键。表面处理的投资相当可观,因此,对选择表面处理方法和油漆配套必须作周密的考虑。 用国际标准来衡量表面处理也是很重要的,如瑞典标准SIS055900或ISO8501。 锈蚀等级 表面处理标准的根本点是四个不同的锈蚀等级: A级钢材表面完全覆盖粘附的氧化皮,几乎无铁锈。 B级钢材表面已开始锈蚀,氧化皮开始成片状脱落。 C级钢材表面上的氧化皮已锈蚀或可刮除,但裸眼可看到轻微锈点。 D级钢材表面上的氧化皮已锈蚀剥落,裸眼可看到大量锈点。 根据SIS055900,这些锈蚀等级的表面处理是根据以下质量标准进行钢丝刷除锈和喷砂除锈的: St-钢丝刷除锈标准 St2,St3 Sa-喷砂除锈标准Sa1,Sa2,Sa2.5,Sa3 喷砂除锈-Sa 喷砂除锈前应凿去所有的厚锈层,可见的油、脂和污物也应去除。喷砂除锈后,表面应清洁,无灰尘和碎悄屑。 Sa1级轻度喷砂除锈 表面应无可见的油脂、污物、附着不牢的氧化皮、铁锈、油漆涂层和杂质。 Sa2级彻底的喷砂除锈 表面应无可见的油脂、污物,氧化皮、铁锈、油漆涂层和杂质基本清除,残留物应附着牢固。 Sa2.5级非常彻底的喷砂除锈 表面应无可见的油脂、污物、不牢的氧化皮、铁锈、油漆涂层和杂质,残留物痕迹仅显示点状或条纹状的轻微色斑。 Sa3级喷砂除锈至钢材表现洁净 表面应无油脂、氧化皮、铁锈、油漆涂层和杂质,表面具有均匀的金属色

泽。 钢丝刷除锈-St St2 彻底的手工和动力工具除锈 表面应无可见的油脂、污物、附着不牢的氧化皮,铁锈、油漆涂层和杂质。 St3 非常彻底的手工和动力工具除锈 同St2,但应比St2处理得更彻底,金属底材呈现金属光泽。

GB钢材分类及牌号

DC01(ST12):(冷连扎)低碳及超低碳钢,一般用于具有一定的延展性,适用于简单成形,弯曲或焊接加工。(抗拉强度≧270) D---冲压用钢;C----冷轧板;01---特性符号(表面状态)(越高越好)。 SPCC:冷连扎碳素钢(抗拉强度≧270)。相当于中国Q195—215A钢 SPCC:一般用;SPCD:冲压用;SPCE/SPCEN:深冲用 钢的定义:含碳量在0.03%—2%之间的铁碳合金。 钢根据含碳量可分为:低碳钢(C≦0.25)中碳钢(0.25≦C≦0.6)高碳钢(C≧0.6) 我国钢号表示方法的分类说明 一、我国钢号表示方法概述 钢的牌号简称钢号,是对每一种具体钢产品所取的名称,是人们了解钢的一种共同语言。我国的钢号表示方法,根据国家标准《钢铁产品牌号表示方法》(GB221-79)中规定,采用汉语拼音字母、化学元素符号和阿拉伯数字相结合的方法表示。即①钢号中化学元素采用国际化学符号表示,例如Si,Mn,Cr……等。混合稀土元素用“RE”(或“Xt”)表示。< ②产品名称、用途、冶炼和浇注方法等,一般采用汉语拼音的缩写字母表示,见表。③钢中主要化学元素含量(%)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GB标准钢号中所采用的缩写字母及其涵义名称汉字符号字体位置名称汉字符号字体位置 屈服点屈Q 大写头多层或高压容器用钢高层gc 小写尾 沸腾钢沸F 大写尾铸钢铸钢ZG 大写头 半镇静钢半b 小写尾轧辊用铸钢铸辊ZU 大写头 镇静钢镇Z 大写尾地质钻探钢管用钢地质DZ 大写头 特殊镇静钢特镇TZ 大写尾电工用热轧硅钢电热DR 大写头 氧气转炉(钢)氧Y 大写中电工用冷轧无取向硅钢电无DW 大写头 碱性空气转炉(钢)碱J 大写中电工用冷轧取向硅钢电取DQ 大写头 易切削钢易Y 大写头电工用纯铁电铁DT 大写头 碳素工具钢碳T 大写头超级超C 大写尾 滚动轴承钢滚G 大写头船用钢船C 大写尾 焊条用钢焊H 大写头桥梁钢桥q 小写尾 高级(优质钢)高A 大写尾锅炉钢锅g 小写尾 特级特E 大写尾钢轨钢轨U 小写头 铆螺钢铆螺ML 大写头精密合金精J 大写中 锚链钢锚M 大写头耐蚀合金耐蚀NS 大写头 矿用钢矿K 大写尾变形高温合金高合GH 大写头

钢铁标准对照表

钢铁标准对照表 详细钢铁标准对照表 棒钢、型钢、钢板 标准号 标准名称 标准号 标准名称 JIS G 3101 一般结构用轧制钢材 ASTM A 36-94 结构用钢材 ASTM A 283-93a 低中强度碳素钢 JIS G 3106 焊接结构用轧制钢材 JIS G 3136 建筑结构用轧制钢材 ASTM A 529-94 结构用钢(屈服点 30kg. 厚度 12.7mm ) ASTM A 570-95 结构用热轧碳素钢钢板及钢带 ASTM A 572-94C 结构用高强度低合金铌-钒钢 ASTM A 573-93a 结构用韧性改善碳素钢钢板 ASTM A 633-95 结构用正火低合金高强度钢 ASTM A 678-94a 结构用淬火、回火碳素钢钢板 ASTM A 709-95a 桥梁结构用钢材 BS EN 10025-93 非合金结构及交货技术条件 DIN EN 10025-93 NF EN 10025-93 BS EN 10025-90(旧标准) 非合金结构钢及交货技术条件 DIN EN 10025-91(旧标准) NF EN 10025-90(旧标准) BS 4360-90(旧标准) 焊接结构用钢材 BS 4360-86(旧标准) 焊接结构用钢材 DIN 17100-80(旧标准) 一般结构用钢材 DIN 17102-83(旧标准) 焊接细晶粒钢 NF A 35-501-87(旧标准) 结构用钢材 ISO 630-95 结构用钢材 ISO 4950/2-95 高强度钢钢板(正火或CR 处理) ISO 4950/3-95 高强度钢板(淬火回火) ISO 4951-79 高强度钢棒及型钢 ISO 4995-93 结构钢热轧薄板 ISO 4996-91 结构钢高强度热轧薄板 ISO 6316-93 结构钢热轧钢带 JIS G 3128 焊接结构用高强度钢 钢板 ASTM A 514-94a 焊接性调质高强度合金钢 ASTM A 517-93 压力容器用低合金淬火、回火高强度钢 ASTM A 709-95a 桥梁结构用钢材 ISO 9328/4-91 压力用途钢板 焊接性高强度细晶粒钢(N 或QT ) JIS G 3114 焊接结构用耐候性热 轧钢材 ASTM A 588-94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钢材 ASTM A 709-95a 桥梁结构钢钢材 BS EN 10155-93 耐候性结构钢 DIN EN 10155-93 NF EN 10155-93

钢材允许使用温度范围对照表

钢材允许使用温度范围对照表 (2人评价)|1306人阅读|36次下载|举报文档 钢材使用温度范围 钢号钢材标准受压元件和主要受力构件的使用温度范围(℃)抗氧化温度上限(℃)钢板钢管锻件A3F GB3274(GB700) ——(1) 530 A3 GB3274(GB700) ——(2) 530 20R GB6654 ——≤475 —20g GB713 ——≤475 —10 GB711 (GB699) GB8163、GB9948 GB3087、GB6479 —≤475 530 20 GB711 (GB699) GB8163、GB9948 GB3087、GB6479 GB5310 JB755 本标准附录A ≤475 530 25 ——JB755 本标准附录A ≤475 530 35 ——JB755 本标准附录A ≤475 530 45 ——JB755 ≤475 530 16MnRC、15MnVRC GB6655 ≤400 —16Mn GB3274(GB1591)(3)—GB6479、GB8163 JB755 本标准附录A ≤475 —16MnR GB6654 —JB755 ≤475 —15MnVR GB6654 GB6479 —≤400 —15MnVNR GB6654 ——≤400 —18MNMoNbR GB6654 ——0~450(正火+回火);≤450调质—20MnMo ——JB755 本标准附录 A ≤500 —20MnMoNb ——JB755 本标准附录 A ≤450 —15MnMoV ——JB755 本标准附录 A ≤520 —32MnMoVB ——JB755 本标准附录 A 0~350 —35CrMo ——JB755 本标准附录A ≤540 —16Mo (4)(4)—≤520(5)—12CrMo (4)GB9948、—≤540 — GB5310 GB6479 15CrMo (4)GB9948、GB5310 GB6479 JB755 本标准附录A ≤560 —12Cr1MoV —GB5310 JB755 本标准附录A ≤580 —12Cr2Mo1 (4)GB9948、GB5310 GB6479 JB755 本标准附录A ≤580 600 1Cr5Mo GB1221 (4) GB9948 、GB6479 JB755 本标准附录 A ≤600 650 10MoWVNb —GB6479 —≤580 600 0Cr13 GB4237 (4) GB2270 JB755 本标准附录A 0~400 750 00Cr19Ni11 00Cr17Ni14Mo2 00Cr17Ni13Mo3 GB4237 GB2270 JB755 本标准附录 A ≤425 (3) —0Cr19Ni9 1Cr18Ni9Ti 0Cr18Ni11Ti 0Cr18Ni12Mo2Ti 0Cr18Ni12MO3Ti GB4237 GB2270 GB5310 JB755 本标准附录A、B ≤700 850 0CR23Ni13 GB4237 GB2270 —≤900 1100 0CR25Ni20 GB4237 ——≤900 1200 INCOLOY800 (4) (4) —≤850 1000 1Cr25Ni20 本标准附录B ≤900 1200 注:1、A3F钢板的使用限制如下:(1)不得用于介质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或易爆的受压元件;(2)使用温度0~250℃;(3)设计压力≤0.6MPa;(4)容器容积≤10m3 ;(5)用于主要受压元件(壳体、成型封头),板厚≤12mm;用于法兰、法兰盖等,板厚≤16mm。2、 A3钢板的的使用限制如下:(1)不得用于介质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或液化石油气容器的受压元件;(2)容器容积≤10m3 ;(3)用于主要受压元件(壳体、成型封头):使用温度0~350℃;设计压力≤1.0MPa;板厚≤16mm;(4)用于法兰、法兰盖、管板及类似受压元件时:使用温度>-20~350℃;设计压力≤4.0MPa;P×Di≤2000 ( D为公称直径,mm;P为设计压力,MPa)。当使用温度<0℃(但>-20℃)且板厚≥30mm时,应检验钢板的常温冲击功(纵向,V形夏比试样,一组三个试样的平均值)不低于27J。3、16Mn钢板的的使用限制如下:(1)未附加检验或保证钢板常温冲击韧性要求的钢板不得用于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2)用于法兰、法兰盖、管板及类似受压元件时使用限制同于A3钢;(3)经检验或复验,保证其常温冲击功(纵向,V形夏比试样,一组三个试样的平均值)不低于27J时,可用作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其使用限制如下:a、设计温度0~350℃;b、设计压力≤2.5MPa;c、板厚≤30mm。4、16Mo、INCOLOY800尚无钢板、钢管标准,12CrMo、15CrMo、12Cr2Mo1、1Cr5Mo尚无钢板标准,设计选用可参照国外相应钢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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