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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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杨乔兰,女,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榕江县人,现住贵州省榕江县古州镇五榕东路50号(系被害人王忠明之妻)。

申请人:高庆荣,男,195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都匀市人,现住贵州省榕江县古州镇兴隆街42-2号(系被害人王忠明之父)。

申请人:王碧清,女,1951年2月12日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现住贵州省榕江县古州镇古州南路16-1号(系被害人王忠明之母)。

申请人不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黔东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提起抗诉。

申请事实与理由:

一、司法机关有不够作为之嫌,导致案件定性有误,从而影响到公诉机关对整个案件的定性

1、公安机关对于案发现场的勘查不及时。首先,案发现场仅距县城约四公里远,110指挥中心接到的报案时间是2012年2月8日晚约9时许,而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的指令时间是当晚10时03分(见判决书第8页第8行)。根据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第四条及第十八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刑事案件现场,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案发地公安机关接到刑事案件报警后应当迅速派员赶赴现场,做好现场保护工作。而本案中,案发地公安局刑侦大队为何在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不及时赶到案发现场进行刑事勘验、检查?

至于后来公安机关所拍摄的照片是何时取得却只字未提。很明显,案发现场早已被破坏(指被害人王忠明被砍杀后血流如注,脑浆溢出的现场血迹),这是否可视为公安机关的不够作为?

2、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未尽职尽责。如若不然,为何110指挥中心接到报案时记载“被害人王忠明被10余人持刀严重砍伤”(见判决书第8页第11行),时至一审开庭当日(案发至一审开庭296天),仅有六被告到案?案发当时究竟有多少人参加杀戮?由此可见,至今仍有多名凶犯尚未缉捕归案?为什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过程中追缉逃犯一个都抓不到?

3、案件最为关键的物证,即作案工具(有砍刀、杀猪刀、菜刀等作案凶器)至今同样仍未到案,仅凭犯罪嫌疑人一面之词“丢了……”就不了了之。当然,作案工具找不到同样也可以定罪,但这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亦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

4、证明公安机关关于2012年5月11日将王忠明被伤害案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结论分别告知张勇辉等六名同案人及被害人亲属。(见判决书9页第16行)而作为被害人王忠明家属的我们,却无一人知晓此“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为什么判决书强加于我们?但对于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中提到的鉴定意见:王忠明因颅脑损伤、医治无效死亡。(见判决书9页第12行)这一鉴定意见结果作为被害人王忠明家属,我们持保留意见。

5、本案最为关键之处在于:主犯张勇辉祖父张光明(83岁)与被害人王忠明因推牌九争庄发生口角问题,引发主犯张勇辉唆使、组织、领导其他犯罪嫌疑人共同对被害人实施报复杀人。在第一次众犯罪嫌疑人不问青红皂白就将被害人王忠明砍杀数十刀,致被害人王忠明血流满地、倒地喘

息时,众乡亲邻里将众犯罪嫌疑人劝诫开去,众犯罪嫌疑人方才停止对倒地的被害人王忠明实施砍杀。在证人高岗搀扶被害人王忠明前往送医抢救,等待120赶来之时(见判决书10页第1行),仅凭被害人王忠明一句“你搞不死我,我哪天搞死你们”(见判决书12页倒数第5行),因众嫌疑犯担心被害人王忠明他日报复,所以紧接着,以首犯为首,众犯罪嫌疑人紧随,大家分别调头返回,第二次施暴砍杀被害人王忠明数十刀(见判决书10页第9行)仅要害部位头部就多达数刀,直至被害人王忠明再次血流如注,且脑浆溢出,昏死倒地不再动弹,众嫌疑犯方才仓惶分散潜逃。就本案而言,众犯罪嫌疑人二次返回砍杀被害人王忠明,主观上就是担心害怕被害人王忠明以后有机会报复,所以众犯罪嫌疑人一心将被害人王忠明杀死,以除后患;客观上,二次砍杀将被害人王忠明砍杀至昏死无法动弹,却不予以施救,逃之夭夭。这是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所在。这明显是希望将被害人王忠明置于死地,放任被害人王忠明可能导致死亡的结果发生。第二次砍杀行为,明显是故意杀人,无可争议,判决明显错误。

值得指出的是:六犯罪嫌疑人作案之时,正逢我州人大、政协两会召开之际,如此胆大妄为地顶风作案,且杀人手段极其恶劣,杀人后果极其严重,造成了社会的恶劣影响。

以上所述,故认为本案定性有误,造成后面的量刑有误以及造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全乱。

二、关于六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的异议

1、何为主动投案自首?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是犯罪分子自动投案的

行为依据,他是指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主动如实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不隐瞒、不伪造,这是认定自动投案的依据,也是构成自首的基本条件。就本案而言,六被告人案发后分别潜逃至浙江省温州市、宁波市,广东省深圳市、东莞市;其中,有两人双双在一起的,也有单独潜逃的,在案发至归案长达46-55天不等的时间里,加之现代通讯工具的便捷,六被告人相互之间不排除串供或者被外界教唆之嫌疑。由此可见,庭审中六被告人均口径一致,回答法官提问均唯唯诺诺,这是事先苟同一致的结果,,以致六被告人均没有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无悔罪之意。

2、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六被告人迫于法律的威严震慑,才分别先后归案。

3、对于本案最为关键的物证,即作案工具,六被告人归案至今,均无一如实供述或无一上缴公安机关,刻意隐瞒作案工具的去处,导致公安机关无从查找证据。这客观上已经推翻了六被告人投案后主动如实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不隐瞒、不伪造的自动投案的法律依据。

仅上述三点,就已证明,六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情节不成立。

三、主犯刑辩律师陈诗斌庭审过程中有严重不法行为,客观上导致了六犯罪嫌疑人心里上发生了强烈的变化,从而关系到六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问题。律师陈诗斌庭审中的不法行为亦为后面的某些律师提供了“反面教材”。

1、当2012年11月30日上午的庭审进行到约11时20分许,主审法官向主犯张勇辉确认犯罪嫌疑人周支立供述其砍杀被害人王忠明的头部是

否属实,有无异议?主犯张勇辉回答“没有”,紧接着,其刑辩律师陈诗斌未经审判长允许,突然向其当事人(张勇辉)发问“他讲你是砍脑壳哩,那是要害部位,你承认啊”?其当事人(张勇辉)还没来得及反应,律师陈诗斌当即就被审判长严厉训诫。请问,这是不是公然地藐视法律?是否具有当庭诱供之嫌?

2、由于律师陈诗斌的不法行为,公然在庭审上藐视法律、法官,从而难免影响到其他律师的立场和观点,如下午庭审进行到约16时50分许,被告人周支立的刑辩律师田再建竟然提出“被害人王忠明的死因不排除有医疗事故的嫌疑”。这分明是强词夺理,伺机安抚众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

3、主犯张勇辉的刑辩律师陈诗斌竟向法庭出示所谓的与六犯罪嫌疑人具有直接厉害关系的“村名联名请愿书”,妄图博得庭审法官的同情,但其赤裸裸的行径暴露出其欲盖弥彰,为众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责的阴谋,以逃避法律的严惩。律师陈诗斌居然说“在案件的引发上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见判决书5页第1行)庭审当时就遭到了公诉人的反驳:“被害人无过错”。后经法庭的调查,被害人王忠明无重大过错。(见判决书14页倒数第5行)在律师陈诗斌先行口若悬河,大放厥词之后,另一犯罪嫌疑人周支立的刑辩律师田再建随即附和,也同时提出“被害人对该案的引发有重大过错,可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的辩护意见。(见判决书6页第4行)更令人愤慨的是,律师陈诗斌还说被害人的死是“咎归自取”,这简直是血口喷人,纵容犯罪。言下之意,被害人王忠明是应该死的。

4、纵观整个庭审过程中六犯罪嫌疑人被法官问一句才答一句的供述表现,不难看出,正是律师陈诗斌的诱供致使众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性

质、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均一一避重就轻,拒不认罪。

5、庭审上,还是经过审判法官的提醒以后,众犯罪嫌疑人才勉强起身向被害人王忠明家属“认错”。试想,如果法官不提醒六被告人,那么,六被告人的这一声“对不起”的话,永远都无法使我们被害人家属听到。更何况,六被告人是惺惺作态,假意认错,装出一副愿意赔偿的样子,妄图达到“花钱买刑”的罪恶目的。

这难道就是具有一定悔罪表现吗?故,悔罪表现不成立。

律师是什么?我们本以为,律师是解答法律的教师,应提供合法有效真实的法律证据,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同样应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竭尽全力,保护当事人应有的合法权益而辩护;而不是为权势、为金钱而辩;更不能扭曲事实,歪理学说,主观臆断、伪证、教唆、钻法律空子甚至为当事人隐瞒其犯罪事实而辩,那不是荣誉,那是犯罪,应视为同犯!因此,造成本案的错判,律师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四、关于六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存在异议

1、案发当日晚约9点(即2012年2月8日晚21时)将被害人送王忠明送入医院抢救之时,因被害人王忠明失血过多,伤势过重,几度休克,被榕江县人民医院下达了病危通知书。苦于案发时间是夜晚,到处都无法凑到现金,故苦苦央求医生救人要紧,答应医院次日天明以后再补交抢救费用的情况下方才将被害人王忠明送入抢救室进行抢救。而案发次日(即2012年2月9日),在我被害人王忠明家属急需支付院方对于对被害人王忠明实施抢救所需费用的情况下,我们要求公安机关出面,公安局刑侦大队

并多次向犯罪嫌疑人家属索取医疗费后,方才第一次在公安局刑侦大队领取到区区的5000元,这对于被害人王忠明需要支付的抢救费用相去甚远,无异于杯水车薪。人命关天,救人要紧,资金的缺口只能由被害人家属东拼西凑先行支付。

2、经过榕江县人民医院近两天的抢救,被害人王忠明伤情未见明显控制,院方建议迅速转院至上级医院救治,并协助联系。家属根据实际情况,果断采纳院方建议,于入院3天后将被害人王忠明转院至贵阳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即过去的电子工业部四一八职工医院)。面对每日近8000元左右高昂的医治费用,作为弱势群体的被害人家属怎能承受如此重负?于是只有苦苦哀求公安机关代为出面督促犯罪嫌疑人家属筹集医疗费用,经公安机关多次做犯罪嫌疑人家属思想工作以后,才第二次在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领取到1万元。

3、因前两次总计从公安机关领取得到的1.5万元较我被害人王忠明家属支付出去的数万元相去甚远,故我们只能再次央求公安机关出面向犯罪嫌疑人家属继续索要医疗费,经公安机关多次与犯罪嫌疑人家属约谈,动员家属尽快想办法先救人的前提下,又才第三次从公安局刑侦大队领取到5000元。

4、2012年2月21日,因被害人头部伤势过重,致被害人脑部感染,大半个脑髓严重发炎,医生告知我们“已无回天之力”。我们迫于无奈及莫大的痛苦,才不得不放弃继续治疗,决定将被害人王忠明送回家乡榕江等死!!(出院时,在医院领导的大力帮助下,基于人道主义扶持,医院为我们被害人家属减免了2万余元医疗费,扣除减免以后仍尚欠医院近万余元

医疗费用)因被害人王忠明仍有微弱的心跳,尚未完全死亡,故我们再次将被害人王忠明转入榕江县人民医院继续抢救,被害人王忠明一直借助于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当医生嘱咐家属准备后事时,我们悲痛万分,在被害人王忠明等待死亡的前夕,我们第四次从公安局刑侦大队领取到5000元。

5、时间定格在2012年2月24日凌晨3时15分,被害人王忠明最终因伤势过重,医生宣布死亡。从案发至死,被害人王忠明始终没有睁开眼睛见到亲人一面,也没有留给亲人半个字,更别说留下什么遗言,就这样含冤而死。因为这是刑事犯罪杀人致死案件,所以第一时间我们就将被害人王忠明死亡的结果告知公安机关刑侦大队相关负责人。被害人王忠明从案发至离世的16天时间里,一直均处于深度昏迷状态,完全是借助呼吸机维持生命,正如唐法医事后在尸检时说,“就脑部伤害程度而言,其实被害人被砍头部当时其脑组织就已经死亡”,即医学上定义的“脑死”。尸检全程有县检察院的马科长及县公安局纪检周书记在场,均有据可查。

6、关于王忠明死亡善后处理协议书签订的具体情节及背景如下:

当被害人王忠明死亡以后,作为被害人家属的我们万分悲痛,他是为何而死?责任自然直指众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王忠明所实施的罪恶暴行所致。在被害人王忠明死亡后当天(2012年2月24日)的白天长达10余小时的时间里,犯罪嫌疑人家属自始至终都没有露面,更别谈赔偿问题。还是我们主动要求公安机关让主犯张勇辉家属前来商谈对死者的安葬事宜。结果不然,双方在公安机关刑侦大队相关负责人的调解之下,主犯张勇辉父亲张木乔认为我们提出的10万元死亡善后处理金过高,而拒绝支付。万般无奈,我被害人家属说“如果不兑现我们要求的款项,我们只有将被害

人王忠明的尸体抬到主犯张勇辉家任其处置”,由于公安机关担心这样的结果如果发生,将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于是赶紧劝解我们被害人家属打消这种念头。作为刚刚失去亲人的我们,考虑到如果真正走到那一步,或许还会有更多的无辜失去亲人,何况我们是守法公民,方才克制下来,打消我们无奈的念头。最后,基于公安机关对主犯张勇辉父亲张木乔作思想工作及我们家属明朗强硬的态度,主犯张勇辉的父亲才被迫同意在我们规定的时间内去筹款;如若不然,我们也顾不了太多,唯有选择“私了”。这才有了次日(即2012年2月25日)与主犯父亲签订的关于王忠明死亡善后处理协议书。

7、庭审过程中,多位被告人律师在问讯自己的当事人是否知晓已经对被害人家属做出经济赔偿时,众犯罪嫌疑人均回答为“不晓得”。试问,如真如判决书所述:“六被告人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见判决书15页倒数第3行),那又何来均“不晓得”经济赔偿之回答?更谈不上积极赔偿。再是,针对判决书中“六被告人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归案后”而言,请问,客观事实上的六被告人何时归案?是否与被害人家属收到款相的具体时间存在严重不符?事实上,在众犯罪嫌疑人归案前,我被害人家属收到的款项是由犯罪嫌疑人家属代为赔偿的;而六被告人归案后,被害人早已入土为安,这又从何而言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呢?更别说六被告人归案后作为被害人家属的我们至今仍未收到任何一分钱赔偿。

8、在总共收到的12.5万元款项当中,主犯张勇辉的父亲代其赔偿10万元,其余5被告之父均代其子赔偿了5000元(见判决书15页第6行)

人命关天的事情,为儿子代为赔偿几千元就了事,儿子才坐几年牢甚至可以缓刑不坐牢,如能算作积极赔偿的话,那就变相增加了那些时常招惹是非的青少年犯罪的资本,简直是天大的讽刺。这是对法律的嘲弄,是中国法制的悲哀。倘若一条人命竟才值区区几千元的话,变相鼓励人们去钻法律的空子,以后势必将会有更多的“不法分子”争相效仿,悲剧重演,导致严重的社会混乱。

据此,积极赔偿不予成立!

五、关于量刑问题的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报请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报请移送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认为不够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决定不予受理;

(二)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决定同意接受移送。

据此,可见本案量刑幅度已达到无期徒刑以上的量刑幅度,方才由榕江县人民法院报请移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如果认为本案不够判处无期徒刑以上量刑幅度为何不发回基层法院审理?既然同意基层法院移送并审理,证明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已经认可了本案的量刑幅度下线,即无期徒刑,而为何中院一审结果量刑竟如此畸轻?

按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量刑原则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犯罪的事实是量刑的首要根据,也是正确认定犯罪性质、分析犯罪情节和衡量犯罪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前提。任何犯罪在法律上都有其质的规定性,不同性质的犯罪,其法益侵害不同,处罚的轻重也有区别。我们认为,正确认识犯罪性质,不仅是定罪的重要内容,也是正确量刑的前提。这显然表明:如果定性不准,量刑必然不当。所谓犯罪情节,无非两种。一种是定罪情节,即影响犯罪性质的情节,它是情节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素;而量刑情节,是指构成犯罪基本事实以外的其他影响和说明犯罪的法益侵害程度的各种事实情况。如:犯罪动机、手段、环境和条件以及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直接或间接的损害后果,这些事实情况虽然不影响定罪,但它决定着量刑。因此,只有在量刑时,在确定犯罪性质的基础上,必须全面掌握犯罪情节。根据不同的情节,决定在哪个量刑幅度以内或以下裁量,应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据此,就本案而言,我们认为,从案发后直到被告归案,再到庭审宣判,司法机关不作为,归纳:1、定性不准;2、“必须全面掌握犯罪情节”作为不够;3、量刑畸轻。即便按故意伤害罪(伤害致人死亡)定性,量刑依然重罪轻判,达不到震慑刑事犯罪的目的,也不可能真正实现宪法上赋予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得到法律保障,即“人民生命财产不受他人侵犯”。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案件的性质定性错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错误认定六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从轻减轻处罚;由于案件的定性错误,使得后面量刑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对本案的六被告人张勇辉、欧福平、姚荣军、周支立、唐

清泽、宋运红量刑畸轻,有悖案件事实真相。依照我党一惯原则“有反必肃,有错必纠”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应当改判。故,特申请贵院提出抗诉,以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企盼、是谢!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检察院

具申请人:

2013年1月21日敬呈

抗诉申请书格式(精选多篇)

抗诉申请书(精选多篇) 民事抗诉申请书(存折调包诈骗) 申请人: 被申请人:xxx(基本情况) 法人代表:xxx 案由:侵权赔偿纠纷 申请人xxx中级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xxx) x民三终字第xx号的民事判决不服,申请xxx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抗诉请求: 1、请求查明终审上诉人xxx邮政局的侵权事实。 2、请求终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撤销(2014)许民三终字第62号判决书。 3、诉讼费用应有xxx邮政局全部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郏县邮政局违规操作遭受侵权而索赔一案,经河南省xxx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4)x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一审认定郏县邮政局在为案外人及马向阳办理业务时存在过错,侵权成立,判决xx邮政局赔偿一身原告98000元。xx邮政局不服向xx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xx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4年xx月xx日作出(2014)xx三终字第xx号判决,终审判决认定xx邮

政局对xx不构成侵权,遂撤销(2014)xx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判决驳回原审原告xx对原审被告xx邮政局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8700元,由xx负担。 事实上,在此民事侵权案件中,案外人要取走申请人xx的14万资金需要以下环节:1、案外人要用一张假的“xx”身份证在邮政局开办一张存折,申请一个“个人结算账户”,办一张与那张用假的“xx”身份证办理的存折折、卡分离的银行卡”。2、找机会把自己那张假“”xx存折与真“”xx存折进行调包。3、用银行卡取走真xx存入“假xx”存折的钱。 以上环节缺一不可。可以上3个环节中,其中第一个前提环节就是由于二审上诉xx人邮政局的过错行为才使案外人得逞的。基于以上事实,申请人认为, 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方面均由错误,理由如下: 一、二审判决认定,xx邮政局在为案外人办理“折卡分离”账户时不负有鉴别身份证真伪义务,对案外人能利用假身份证办理“折卡分离”账户无过错。 二审这样认定的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复(1999)44号《关于储蓄存单、存折密码、更换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以下简称《批复》),储蓄机构对储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所用材料和记载的内容只进

再审败诉后抗诉申请书范文

再审败诉后抗诉申请书范文 1.再审败诉如何申请抗诉 如果二审的判决出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情形之一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判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的;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2.再审抗诉申请书优秀优秀范文范本是怎样的 再审抗诉申请书优秀优秀范文范本申请人:管正岭管正岭***,

刑事案件申诉期限是多长,对于申诉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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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决定,下级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对于申诉如何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审查申诉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如

果没有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交该人民法院审查,并告知申诉人;如果属于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已经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然坚持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审查,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其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申诉,可以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定。对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或者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定。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处理的申诉和转交下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应当立申诉卷。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先决条件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由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与案件的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就决定了他们提出的申诉可能正确,也可能不正确。因此,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等的申诉权,使司法机关能够统一理解、掌握和执行确有错误的标准,确保合法的申诉能够引起重新审判的结果,《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对申诉的理由作了

抗诉申请书三篇

抗诉申请书三篇 引导语:申请人认为认定事实证据不足,可以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接下来是小编为你带来收集整理的抗诉申请书范文,欢迎阅读! 抗诉申请书一申请人:xxx,男,汉族,1962年5月22日出生,xxx人,农民,现住南白村河底区47-1号。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1973年3月26日生,xxx 村人,农民,现住南白村西头区38-1号。 申请抗诉请求:请求xx人民检察院依法对xx人民法院榆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抗诉,要求法院撤销该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XX年申请人以下票的方式购买本村里南沟80亩四荒宜林地植树造林,以流转方式取得里南沟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共计亩。经村委会同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XX年林业部门给申请人颁发了林权证,注明四至范围及使用年限。XX年与申请人相邻的土地承包人被申请人未经村委会同意,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超越经营范围,将原有的耕地变为林地,将杨树栽入与申请人相邻的地块中间的小渠里。由于杨树生长速度快,根系发达,严重影响了申请人核桃树正常生长,致使应该挂果的树迟迟不能挂果,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经济效益,给申请人造成很大损失。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

避免被申请人受到损失,不得以于XX年11月雇佣挖掘机在小渠中挖了一条宽80厘米,深1米左右的小渠,切断杨树部分根系以阻止被申请人的杨树给申请人造成更大的损失。 1、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的挖渠行为构成侵权是错误的。 原审法院虽然在审理时提出本案争议焦点提出关于被申请人的的植树行为是否合法,但在认定本案的事实时却将本案这一关键事实未作认定。而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否合法却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如果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违法的,那么申请人采取的行为就属于针对违法行为采取的自卫行为,申请人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 如果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合法的,申请人在超过必要的限度内承担法律责任,所以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合法的,是本案的关键之一,但原审法院却将这一关键事实未作认定。 而事实是审理此案时,原告提供的证据本村村委会的一份证明。这份证据既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对该林地有经营权,也不能证明申请人对该林木具有所有权。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举证,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杨树属于本人的合法财产,自然此树木不属于被申请人的,申请人也就无权主

行政抗诉申请书范文

1 )违法违规律师 律师代理费。 2) 3) 4) 5) 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违法违规律师 违法违规律师 违法违规律师 违法违规律师 行政抗诉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XXX,性别,地址被申请机关: XX 市司法局,地址。 申请事项:申请人不服 XX 市XX 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下行初字第 27号、XX 省XX 市 中级人民法院杭行终字第 190号行政裁定,特申请 XX 市检察院依法监督,提出抗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向XX 市司法局投诉律师 XX 违法违纪行为,在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 损害我的合法权益。要求 XX 市司法局调查处理XX 并依法赔偿损失。 XX 市司法局接收投诉材料后,没有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司 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履行法定职责。 2008年7月21日,申请人在XX 市XX 区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处罚 XX 的决定。 本案通过立案审查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 9 月 2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一、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楚 1 、被告《行政答辩状》上称:接到投诉后,我局律师管理处即开展了调查工作,调取 了五联所得有关案件材料。 但在被告所提供证据清单及相应证据上, 并没有关于被告依法调 取五联所有关材料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2、被告所提供 “证据 ”违法。 被告所提供证据”、4、5、6、7、8都是从XX 市律师协会中获取,系违法。申请人先 向律师协会投诉,由于律师协会的不负责任失去了申请人的信任,继而向被告投诉 XX 的违 法违纪行为。 因此被告不存在法律上所规定的委托律师协会调查行为, 因为有利害关系, 律 师协会还应该予以回避。但是本案被告提交的大部分证据,都是 XX 市律师协会的杰作。这 些所谓 “证据 ”,除了证明被告行为违法外, 可以确切地证明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 清楚。 3、 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供申请人《投诉书》及相应证据。 申请人向被告提供了《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投诉 XX 了违法违纪行为。但在本案 中,被告除了提供《非诉讼事务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代理合同》之外,并没有提供《投诉 书》及相应证据材料,被告隐匿申请人《投诉书》 及相应证据材料的目的是什么因为法庭开 庭审理后没有依法对证据进行认定,法庭对事实的判断显然有了错误。 4、 被投诉人人XX 违法违纪事实清楚。 XX 提供无法履行 非诉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事项,欺诈申请人交付 XX 接受委托后,没有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封存住院病历 材料。 XX 接受委托后,故意缩减申请人受损害事实。 XX 接受委托后,不依法计算赔偿标的,故意损害申请人 的合法利益 XX 接受委托后,故意隐匿申请人提供的重要原始证据。 第八条第九项规定: 接受委托后,不认真 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第十二项规定: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 “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 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对证据不作出事实认定。

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

为了保护被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本申请书中的当事人姓名为化名。本抗诉申请书被四平市人民检察院采信,要求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xx,女,1968年2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xx市xx区xx街xx委4组。 被申请人:xx,男,1960年8月18日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街xx委4组。 抗诉请求 请求依法提起抗诉,撤销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四民一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 事实与理由 该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原二审审判决程序违法。 原二审法院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将案外人小彤所有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是严重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是房产部门行使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权,本案不是行政案件,民事审判庭无权作出申请人将房屋转让并过户的行为认定无效。也就是说本案作为离婚之诉人民法院不应该对登记在小彤名下的房屋进行审理。更不能错误的认定转让无效,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另外登记在小彤名下的房屋最初是申请人阿连单位的福利房,当时单位照顾职工由单位拿15000元,职工拿22300元,产权就归为私有。尽管22300元钱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后交的房款,但这个房子不应都算做夫妻共同财产,最起码单位拿的15000元是阿连自己的。 二、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二审庭审时,被申请人将其父亲的房产证(正房,63多平方米)及土地使用权证书向法庭出示,其认为添附的房屋都应该归其父亲所有,一审法院也是基于这个原因判给其父亲的。但事实是,1997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结婚在被上诉人其父亲的正房内居住,1998年申请人[阿连娘家出钱并找人在被申请人其父亲的土地上建了两间小房(10多平方米和20多平方米),一直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居住至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原一、二审两级法院没有认真核查事实,仅以此两间小房在其父亲的土地上建筑就认定是其父亲的财产,显然是不对的。两间小房虽然依附于被申请人其父亲使用的土地上,但不能证明这个房子就是其父亲盖的,更不能证明就归其父亲所有。这两间小房应评估作价,评估的价款作为夫妻共同所有来进行分割。 三、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财产分割不仅违反法律且显失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判决。”而原一、二审判决完全是倾向男方而没有照顾女方。 首先,二审判决处分给被申请人(男方)的位于铁东区三马路凯盛小区2号楼4单元1楼右门62.29平方米房屋的价值要远高于终审判决分给申请人(女方)的位于铁西区北沟街铁桥委6组北河小区2号楼5单元7楼(顶层),建筑面积62.20平方米房屋的价值。而且此房屋所有权归小彤所有。 其次,双方位于铁东区一马路圆梦小区6号楼5单元1楼左门46.72平方米,于2003年购买算装修共花费5200元的房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申请抗诉目录明细表

申请材料证据目录表 1;申请人常巧英身份证复印件1份1张2;申请人王贵鱼身份证复印件1份1张3;魏县检察院起诉书,冀魏检刑诉(2008)31号,起诉书中故意把常巧英(户口造假1968年4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常巧英是1972年7月2日出生、文盲。偷改常巧英的户口这也叫依法审查查明吗?自称魏县三中队公安人员不穿警服开着无牌照的车、没有警灯、车上带着砍刀、匕首没有任何证件来我家查车、这也叫执行公务吗?很多群众叫王贵鱼看看他们的证件、他们起来就走。这就成了全家妨害公务罪吗?1份1张4;魏县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8)魏刑初字第38号裁定书,魏县检察院8月8日撤回起诉、构不成妨害公务罪。没有放人、9月1日没有证据又起诉,程序违法。 1份2张5;魏县检察院起诉书冀魏检刑诉(2008)102号起诉书、说8月8日撤回起诉,8月10日退回公安,8月31日又起诉、程序违法。常金福开车晋B53299黑绿色捷达车去办事在路途中、被违法公安人员抢走,捏造成盗窃工具,经公安查明购车时间不久、不能作为盗窃工具,一下就变成晋B52399.(扣押常金福的捷达车和1200元钱至今未还)1份1张6;魏县人民法院(2008)魏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内容中说,我家人阻拦、辱骂扣押,纯属陷害、无有此事。1份5张

7;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邯市刑终字第00250号刑事裁定书。二审法院内容中,没有调查改判直觉维持原判、是错误的。1份8张8;邯郸市中级人民不法院(2011)邯市刑监字第40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内容中没有现场录像和照片,都是办案人员互相串通捏造作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1份2张9;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冀刑监字第4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自从申诉到高院、没开庭、没见过法官、超期审理一年半维持原判。 1份1张10;证人常书臣;有几名公安人员后半夜把我门窗撬开闯到我家强迫让我签字。判决书内容不是我说的 11;证人李巧凤;叫来支书常福林来看现场,车没有拍照、也没有警灯、人没有穿警服、车上带着砍刀、支书不认识看车人。 12;证人常春祥;秦喜的、常旦旦、申大军、常风林、常永福、8人证言基本一致。8人8张13;刑事抗诉申请书1份3张

刑事再审抗诉申请书范文

刑事再审抗诉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王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大理市xx. 申请人因不服XX省XX市XX人民法院(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刑事判决部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院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适用刑法明显不当 被告人张xx、季xx蓄意伤害申请人,手段极其凶残、性质及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依法应予严惩。 二人于2005年7月4日伙同孟xx、孙xx、张xx携带砍*** 、镐把棍、臂力器等凶器,先是到港沟镇屠宰场为他人索要债务,当晚又于本案案发地点,故意寻衅滋事意图敲诈他人钱财。继而行凶将申请人砍致重伤。其肆意危害社会的嚣张气焰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案发后,二人又逃避公安机关追捕,潜逃时间长达2年之多,不但意图逃脱刑事制裁,而且给各地社会治安造成极不稳定因素。被告人张xx甚至多次炫耀“砍的漂亮,脑浆都出来了”。对于这样的犯罪分子,不严惩不足以体现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严惩不足以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不严惩也无法抚慰申请人所遭受的不幸。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缓刑错误 该判决认为,被告人季xx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因此对其适用缓刑。上述认定,有悖于事实真相。 案发时,被告人季xx首先从车中拿出砍*** ,并递给张xx一把,进而招呼其孟xx、孙xx等人“上”。可见,在整个共同犯罪过程中季xx起到组织、领导的带头作用,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尤为重要的是,在案发过程中,是季xx首先挥*** 将申请人以及另一受害人乜xx砍伤;是季xx用砍*** 将申请按倒在啤酒桶上,由张xx把申请人砍成了重伤。因此,季xx在共同犯罪中,不仅是组织、领导者,而且是积极参与、具体实施者。 对于本案的两名被告人不应有主从之分,均应予以严惩。对被告人季适用缓刑更加错误。 三、被告人张xx、季xx当庭翻供,不应认定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应予严惩。 案发后,二被告人毫无悔罪之意,潜逃两年有余,并且相互串供,拒不认罪。甚至于开庭时二人还心怀侥幸,回避主要犯罪事实,拒不承认主要犯罪情节。被告人张xx当庭否认是他将申请人头部砍伤;季xx甚至拒不承认自己砍伤申请人的事实。 二被告对主要犯罪情节百般抵赖拒不认罪,一审对二人“认罪态度较好”的认定,显属错误。 四、二被告拒不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严惩

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

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 《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是一篇好的范文,为了方便大家的阅读。 篇一:民事抗诉民事抗诉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嵘,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济南市槐荫区印刷厂下岗职工,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号号楼-室。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号号楼-室,联系电话:。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颖,年月日出生,汉族,山东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临时工,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号号楼-室。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号号楼-室,联系电话:。 以上二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庆强,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立医院。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五纬七路号。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五纬七路号。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秦成勇,院长。 抗诉申请人秦嵘、李颖因与被申请人山东省立医院医疗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全面的范文写作网站于年月日作出的()济民再字第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一、抗诉请求请求依法提请抗诉,撤销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槐民

再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和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济民再字第号民事判决,并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二、申请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第(五)项:(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济民再字第号民事判决错误的维持了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认定的死者李守顺于年月日入院这一错误的观点。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所认定的死者李守顺于年月日入院的观点无任何事实依据,百度因为根据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的病历记载申请人的入院时间为年月日,而非月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入院时间均没有异议,而一、二审法院却在无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认定申请人的入院时间为年月日的行为存在明显的认定事实不清,所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 、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具体理由如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

最新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3篇

最新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3篇 请求人:公司甲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公司乙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请求: 申请人公司甲对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淮民二终字.......号及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xx]烈民二初字第......号判决书不服,请求贵院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抗诉。 事实及理由: 20xx年公司甲与公司乙签订煤炭供货合同,该合同约定:“货到收货地徐州铜山港,含税价800元/吨。”,“货到收货港前一切费用由供货方负责,到港后的费用由收货方承担。”,“第一批货后,结算方式为货到收货港十天一次性付清全额货款。” 公司乙声称:货已交付,公司甲一直未付货款。公司乙提供证据:1、煤炭供货合同及授权委托书;2、收款收据;3、公司甲的原材料检验报表;4、公司丙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5、武维维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7、煤炭化验单;8、手机缴费发票及手机短信。 我方对煤炭供货合同及授权委托书的效力不存在异议。然而,东南运输公司提供的“收款收据”证据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实质上都无法证明我方收到货物。第一,“收款收据”的名称与收取货物的收据形式上不相符;第二,“收款收据”上的填票人“李双”系何人无法证明其身份;第三,“收款收据”上收款人签名无法确认为何人;第四,“收款收据”上无公司甲的公章。数额这么大的一批货物,收货人开具的收货收据形式不合法,无单位公章且签名无法辨认,对这一现象值得我们去商榷。 证据“武维维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首先,是否真有武维维这个人,无法证实。其次,其证明收到恒升管桩港务费,即使此人真实存在,其可有证明这一内容的职能值得怀疑。再者,收到恒升管桩有限公司港务费,缴费人可为该公司人员其无法查实。换句话说,货物是否达到港口的事实此证据都无法证明,更何谈后面的证明内容。

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JS,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地址 请求事项:申请人不服YT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鹰民一终字第X号],认为该判决完全错误,特请求YT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抗诉。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JS(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与甘某(一审原告、二 审被上诉人)及施某(20XX年4月14日患病死亡)三人以前均系某公司,19XX年起,三人合伙向公司进行内部承包,对外以某公 司的名义承包工程,对内向某公司交纳管理费。三合伙人之间的 大致分工是:施某对外联系业务,甘某对工程进行预算、结算, JS管理财务。由于文化水平比较低,三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伙 协议,合伙人之间对合伙事项的管理并不规范。合伙期间,三人 合伙承包了一些工程项目。20XX年,由于施某病重去了外地住院 治疗,20XX年4月14日施某死亡,内部结算无法进行。20XX年9月,甘某以合伙人内部未进行结算为由,向贵溪市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要求对合伙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内部结算,分配利润 100XXX元人民币(以结算后结果增减) 20XX年元月15日,贵溪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XX)贵民一初字第Y号],贵溪市人民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 错误认为申请人采取以重复做帐,收入不入帐,自写领条领款等

方式侵占合伙人财产,应当承担返还侵占财产的民事责任,错误 判决由JS将侵占的合伙财产计人民币366135.XXX元的一半计人民币183067.XXX元返还给甘某。 申请人JS不服一审判决,向YT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XX年6月28日,YT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XX)鹰民一终字第X号],YT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妥,数额正确,应予维持,故错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一审、二审判决是完全错误的,具体如下: 1、一、二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JS有新 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一审认为:“合伙期间,被告(JS)采用重复做账、收入不入帐、自写领条、借用他人名义侵占合伙人财产计人民币 366135.XXX元(其中重复做帐为:市图书馆工程8285.5元、市检察院工程中2888.XXX元……借用张某名义领走人民币230570.XXX 元)”;二审认为:“上诉人原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妥,数额正确,应予维持。”一、二审认定的上述事实 缺乏证据证明,特别是认定JS借用张某的名义领走人民币230570.XXX元,完全背离了基本事实。19XX年,张某承接了三合 伙人承包的原贵溪四中工程中的铝合金窗装饰工程,这 230570.XXX元就是付给张某的铝合金窗装饰工程款。试想一下, 工程完工已十多年了,张某做完工程岂肯不领工程款?如果张某

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XXX,现住XXX。 申请人因不服XXX人民法院(2012)XX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适用刑法明显不当 被告人XXX蓄意伤害申请人,手段极其凶残、性质及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依法应予严惩。犯罪嫌疑人XX违法摆摊,我为了县城形象和城市环境,全力制止。不想XX胆大包天,在逢场的上午于东升街当众持刀行凶。XX刺中人体极为重要的头部后,又刺中腹部等要害部位。罪恶滔天,经鉴定为九级伤残系重伤,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之穷凶恶极,对于这样的犯罪分子,不严惩不足以体现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严惩不足以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不严惩也无法抚慰申请人所遭受的不幸。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缓刑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

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案被告人XXX残忍地将申请人刺成重伤,应当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予以判处刑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本案被告人虽然有自首情节,但是XXX刺中人体极为重要的头部后,又刺中腹部等要害部位。致我失血过多,差点命丧他手,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之穷凶恶极,罪恶滔天,我认为最多只能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第62条的规定,从轻处罚是在被告人所犯之罪应当适用的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较轻的刑罚。从轻处罚的基础也是被告人所犯罪行应当适用的法定刑。从轻处罚要比没有该从轻处罚情节判处适当轻一些的刑罚,但是不能把从轻处罚一律判处法定最低刑。结合本案案情我认为不应该判处该法定刑内的最低刑,即刑期应该大于3年。 三、被告不积极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严惩 XXX在行凶后未积极主动赔偿任何费用,甚至在我强烈要求赔偿时,XXX竟以无钱为由推脱,全无赔偿诚意和悔罪表现。被告人未向申请人支付过分文赔偿。被告人向法院递交的2万元人民币,不过是猫哭老鼠,愚弄法律!根本不是对申请人支付的赔偿金,而是惺惺作态、假意认罪,装出一幅愿意赔偿的样子,意图达到“花钱买刑”的真实目的。

抗诉申请书5篇

抗诉申请书5篇Application for protest 编订:JinTai College

抗诉申请书5篇 前言:申请书是个人或集体向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表述愿望、提出请求时使用的一种文书。申请书的使用范围广泛,也是一种专用书信,表情达意的工具。本文档根据申请书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抗诉申请书 2、篇章2:抗诉申请书 3、篇章3:民事抗诉申请书(房屋买卖纠纷) 4、篇章4: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5、篇章5:刑事抗诉申请书 篇章1:抗诉申请书 抗诉申请书是指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家属或者其他公民,不服尚未生效或者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或裁定,或者不服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判

决或裁定,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使该案进入二审或审判监督程序,通过人民法院审理纠正该案错误的法律文书。 抗诉申请书范例 申请人:甲,男, 申请人:乙,女, 被申请人:丙,男 被申请人:丁,女,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相邻权通行权纠纷经阜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于XX年10月10日作出(XX)南民一初第01301号《民事判决书》, 1.判令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宅基上有通行权; 2、判令申请人十日内申请人清除上述范围内的障碍物; 3.并判令被申请人支付三万元补偿款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此判决,依法向阜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阜阳中院审理后在XX年12月15作出(XX)阜民一终第0128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第1项、第2项、第4项。撤销了一审判决第3项。

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本

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本 一般情况下可以向市检察院申请抗诉(即申诉),也可以向省检察院提出,那么,下面是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本,供大家阅读参考。 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本1 申请人:舒xx,男,xxxxxx年5月10出生,汉族,xx省xx市xxx 街道办事处x 村。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第一被申请人:xx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公司已注销,现在责任主体为xx市教育局),地址,xx省xx市江南街道永三中路32号,法人代表,陈方亮。 第二被申请人:应xx,男,xxxx年11月9日出生,汉族,xx省 xx 市石柱镇泉湖村人。 申请人因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不服(xxxx)永城民初字第42 号民事判决书,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金中法(1993)民终字第131 号民事判决书,(xxxx)金中法民监字第48 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xxxx)浙法告申民监字第10 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申请抗诉。 申请抗诉的目的:本案属工伤事故,应按劳动法规给申请人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原审判决书认定事实不公正,定性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事实与理由:xxxx年10 月13 日,申请人在施工劳动时,由于脚手架断裂从三楼摔下,造成脊骨骨折,引起双脚瘫痪,大、小便失禁,生活自理十分困难的严重后果,xxxx年9 月,被申请人请来吴xx,慌称吴xx

是县事故处理组组长,与申请人进行一次性处理事故,由于申请人不懂法律,相信领导,要求按规定处理事故,由于吴xx 的参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下了一次补偿给申请人9000 元的协议。申请人知道被骗后,于xxxx 年1月15日向xx县城关镇人民法庭递交了起诉状,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申请人按固定工待遇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发给申请人工资、派护理工料理申请人日常生活,给申请人报销医药费。被申请人采用欺骗的手段处理事故,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生活困苦和难以想象的精神痛苦,原审判决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申请人请求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 促使人民法院改判,撤销原审的错误判决,判定xxxx年9 月的协议书无效,判令第一被申请人依法承担申请人的工伤保险待遇。 此致。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敬礼! 申请人:舒xx xxxx年11月10日 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本2 申请人:*** ,男,xxx年5月17日出生,住所:xx镇****** 号。 被申请人:张*** ,男,xxx年2月28日出生,xx市***** 村**号。抗诉请求: 请求依法提起抗诉,撤销xx市人民法院(xxxx)武民初字第361 号民事判决书,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被害人提出的刑事抗诉申请书

被害人提出的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黄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XX镇XX街XX号,系本案被害人黄XX的父亲。电话:略。 申请人:莫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XX镇XX街XX号,系本案被害人黄XX的的母亲。 申请人:陈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XX镇XX街XX号,系本案被害人黄XX的妻子。 申请人:黄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学生,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XX镇XX街XX号,系本案被害人黄XX的儿子。 申请人:黄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学生,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XX镇XX街XX号,系本案被害人黄XX的女儿。 申请事项: 被告人黎XX故意杀人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1日以(2010)南市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一审判决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2条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提出抗诉。 事实和理由: 一、被告人黎XX杀人手段极其残忍,主观恶性极大,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被告人杀害被害人黄XX的动机并不仅仅是因为喝酒一点民间矛盾,而是被告人因被害人举报过他的一些违法行为而一直怀恨在心,被告人刚从外地回来,自称从事保安工作并不属实,被告人平时嚣张跋扈,随身携带管制刀具,显然是蓄谋已久趁被害人家中喝酒之机恶意进行报复,被告人从被害人背后偷袭,猛捅被害人颈部等要害部位数刀,其中三刀深达胸腔、两刀深达肌层,肆意剥夺被害人生命,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主观恶性极大,社会危害性极大,且有犯罪前科,应当从重从严予以处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再让被告人进入社会而导致更多的危害。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基于一般民间矛盾而实施犯罪,其犯罪情节、性质并非极其严重”与事实不符,有失公正。 二、被告人黎XX认罪态度不好,以喝醉酒为幌子,强调自己杀人当时无意识,企图减轻自己的罪行,应当从重处罚。

民事二审抗诉申请书

民事二审抗诉申请书 请人:公司甲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公司乙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请求: 申请人公司甲对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XX]淮民二终字.......号及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XX]烈民二初字第......号判决书不服,请求贵院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抗诉。 事实及理由: XX年公司甲与公司乙签订煤炭供货合同,该合同约定:“货到收货地徐州铜山港,含税价800元/吨。”,“货到收货港前一切费用由供货方负责,到港后的费用由收货方承担。”,“第一批货后,结算方式为货到收货港十天一次性付清全额货款。” 公司乙声称:货已交付,公司甲一直未付货款。公司乙提供证据:1、煤炭供货合同及授权委托书;2、收款收据; 3、公司甲的原材料检验报表; 4、公司丙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 5、武维维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7、煤炭

化验单;8、手机缴费发票及手机短信。 我方对煤炭供货合同及授权委托书的效力不存在异议。然而,东南运输公司提供的“收款收据”证据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实质上都无法证明我方收到货物。第一,“收款收据”的名称与收取货物的收据形式上不相符;第二,“收款收据”上的填票人“李双”系何人无法证明其身份;第三,“收款收据”上收款人签名无法确认为何人;第四,“收款收据”上无公司甲的公章。数额这么大的一批货物,收货人开具的收货收据形式不合法,无单位公章且签名无法辨认,对这一现象值得我们去商榷。 证据“武维维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首先,是否真有武维维这个人,无法证实。其次,其证明收到恒升管桩港务费,即使此人真实存在,其可有证明这一内容的职能值得怀疑。再者,收到恒升管桩有限公司港务费,缴费人可为该公司人员其无法查实。换句话说,货物是否达到港口的事实此证据都无法证明,更何谈后面的证明内容。 证据“公司丙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公司丙结算收据”及法院“对朱从敬的问话笔录”。首先,“公司丙XX 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无该公司公章,该证据是否合法,是否具有证明力不言而喻。其次,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只能达到证明该公司是与刘某某联系,煤是刘某某的一直在其控制范围内,且在联系时仅有第二人出现,即“姓高的”,此人

抗诉申请书范文

抗诉申请书范文 导读:本文抗诉申请书范文,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抗诉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男,汉族,51岁,1960年5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县,初中文化,住***,系被害人吕某某之父 申请人:***,女,汉族,51岁,1960年7月30日出生陕西省***县,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吕某某之母亲 抗诉请求: 1、请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阮振兵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请求对被告人阮振兵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3、申请人愿意就附带民事赔偿放弃一切赔偿 申请抗诉的理由: 一审法院判决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缓期二年执行的理由不成立。其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判决死刑立即的宗旨是:罪大恶极,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不判死刑不足以平民愤。我请求所有人包括一审法官以及高院法官看一看一审判决所认定的被告人所犯罪行以及其手段与情节,哪一点不符合罪大恶极、手段残忍、情节恶劣!!!

第二,看其罪大恶极、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的具体情形:根据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可以概括如下几个关键词,因口角怀恨在心、报复、跟踪、进屋、拳打受害者脸部、受害者挣扎、拿钳子超受害者脸部、头部砸之后受害者不怎么动了、拿笤帚朝受害者下面(即阴道)捅了过去,捅了两下、害怕不死又又蹲过去在地上双手掐脖子,掐了一会确信其死亡,又接着销毁罪证。由此可见,被告人的目的就是受害者不但是必须死,而且还要受害者在死亡的过程中遭受比死亡还痛苦的折磨,其主观恶性何其狠毒和恶毒,这样的犯罪分子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刑法不判处死刑的立法宗旨相符吗???肯定是不相符!!! 第三,犯罪分子是在大量证据的情况下无法抵赖的情况下认罪的,这样的认罪怎么能作为从轻的情节呢? 第四,犯罪分子的家属以主动赔偿3万元想换取从轻减轻的情节;可是受害人如此惨死,家人如此痛苦,这么可能要犯罪分子的3万元呢?申请人绝对不要,只求良心,亲情,公正与正义的存在以安慰在天之灵,以安慰父母之心,基于此,我们放弃犯罪分子以及其家属的任何赔偿,不要其一分钱,必须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申请人: 2011年12月20日 感谢阅读,希望能帮助您!

行政抗诉申请书格式

行政抗诉申请书格式 申请人:XXX,性别,地址 被申请机关:XX 市司法局,地址。 申请事项:申请人不服 XX 市XX 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下行初字第 27号、XX 省XX 市 中级人民法院杭行终字第 190号行政裁定,特申请 XX 市检察院依法监督,提出抗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向XX 市司法局投诉律师 XX 违法违纪行为,在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 损害我的合法权 益。要求 XX 市司法局调查处理XX,并依法赔偿损失。 XX 市司法局接收投诉材料后,没有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司 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履行法定职责。 2008年7月21日,申请人在XX 市XX 区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处罚 XX 的决定。 本案通过立案审查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 9 月 2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一、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楚 1 、被告《行政答辩状》上称:接到投诉后,我局律师管理处即开展了调查工作,调取 了五联所得有关 案件材料。 但在被告所提供证据清单及相应证据上, 并没有关于被告依法调 取五联所有关材料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2、 被告所提供 “证据 ”违法。 被告所提供证据” 1 4、5、6、7、8都是从XX 市律师协会中获取,系违法。申请人先 向律师协会投 诉,由于律师协会的不负责任失去了申请人的信任,继而向被告投诉 XX 的违 法违纪行为。 因此被告不存在法律上所规定的委托律师协会调查行为, 因为有利害关系, 律 师协会还应该予以回避。但是本案被告提交的大部分证据,都是 XX 市律师协会的杰作。这 些所谓 “证据 ”,除了证明被告行为违法外, 可以确切地证明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 清楚。 3、 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供申请人《投诉书》及相应证据。 申请人向被告提供了《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投诉 XX 了违法违纪行为。但在本案 中,被告除了提供《非诉讼事务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代理合同》之外,并没有提供《投诉 书》及相应证据材料,被告隐匿申请人《投诉书》 及相应证据材料的目的是什么因为法庭开 庭审理后没有依法对证据进行认定,法庭对事实的判断显然有了错误。 4、 被投诉人人XX 违法违纪事实清楚。 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第十二项规定: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属于《律师 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 “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 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对证据不作出事实认定。 被告XX 市司法局《答辩状》与其所提供证据不符,所提供的大部分证据,不具备合法 性、真实性、关联性。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在公开开庭审理后,居然不对证 据作出认定。 原审法院裁定及庭审笔录证明原审法院没有对证据作出认定 三、原审法院违反程序,对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作出认定。 被告即没有提供投诉后的登记证1 )违法违规律师 律师代理费。 违法违规律师 违法违规律师 违法违规律师 违法违规律师 2) 3) 4) 5) XX 提供无法履行 非诉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事项,欺诈申请人交付 XX 接受委托后,没有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封存住院病历材料。 XX 接受委托后,故意缩减申请人受损害事实。 XX 接受委托后,不依法计算赔偿标的,故意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XX 接受委托 后,故意隐匿申请人提供的重要原始证据。 第八条第九项规定: 接受委托后,不认真 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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