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科技: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2年9月)

瑞泰科技: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2年9月)
瑞泰科技: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2年9月)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本管理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和交易商协会对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事项。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实施,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具体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处理。

第四条证券投资部为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本管理制度由证券投资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按照交易商协会相关信息披露规则予以披露。

第五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六条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完成后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主承销商,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披露。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

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信息披露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非定期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在公司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公司需要依据本管理制度,履行公开对外披露信息义务。

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

(二)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定期信息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三)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非定期信息披露: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及时向市场披露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公司及其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二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内容

第一节募集说明书与发行文件

第九条公司应当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四)法律意见书;

(五)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十条公司最迟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

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二节定期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可豁免定期披露财务信息,但须按深交所的有关要求进行披露,同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信息网页链接或用文字注明其披露途径。本公司其他豁免披露信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情况应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信息披露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定期信息披露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需要提供定期信息披露编制所需基础资料,董事会秘书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查,组织协调相关工作人员及时编制定期信息披露草案并送达董事审阅,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信息披露;

(三)召开监事会审核定期信息披露;

(四)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对定期信息披露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进行定期信息的相关披露工作。

第三节非定期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当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向市场披露。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

(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

(七)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九)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六)其他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六条公司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应当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第十七条在第十六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八条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九条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当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当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二十三条公司变更已披露信息的,变更前已公开披露的文件应在原披露网站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二十四条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五条所述重大事件时,或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人员和机构知悉本管理制度第十五条所述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书面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长;

(二)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非定期信息披露的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的决定或决议实施对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工作;

(三)前述人员和机构对所知悉的重大事件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授权董事会秘书具体实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公司其他人员,未经董事会授权,无权擅自对外披露本规定所包括的信息披露范围内的任何信息。

第二十六条证券投资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资产部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司分、子公司应密切配合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投资部,确保公司定期信息披露和非定期信息披露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进行。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形成议案,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对于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并将会或已经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的报道,应主动与该媒体联系,求证报道的消息来源。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公司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有权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实施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在对外信息披露前有权就披露信息有关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并根据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的变化和本公司经营情况的需要,取消或暂时停止该信息披露,但不得违反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属于交易商协会要求应该披露的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披露时间和披露方式,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负责对外业务宣传的单位和个人应以董事会秘书

协调的统一口径对外宣传或发布。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因事外出,不能履行签发批准对外信息披露文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长或其委托的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代行其职责。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交易商协会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规定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三条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公司发生本管理制度第二条所述信息,并且尚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相关人员和机构应当在重大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该信息:(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未公开信息后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组织信息披露事宜。

(三)公司证券投资部在董事会秘书的指导下草拟信息披露文稿,经董事会审核后并在董事会秘书签发公告申请文件或其他相关文件后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四)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后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工作人员应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已披露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公开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其它规章制度的规定,在履行规定审批程序后披露相关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在履行以下审核手续后有权在法定时间内实施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董事会决定或决议通过;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监事会决定或决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信息披露、非定期信息披露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

处理建议。

第三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债务融资工具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十条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证券投资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本管理制度第十五条所述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投资部或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资产部作为掌握财务信息、重大经营信息、资产重组信息的部门,有义务配合证券投资部做好定期信息披露、非定期信息披露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向主承销商报送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文件,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披露,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文件及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信息披露和非定期信息披露)要分类设立专卷存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责任的情况要及时更新和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保密措施

第四十三条公司对未公开的信息采取严格保密措施。

第四十四条公司根据信息的范围、密级严格控制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知情人员应和公司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

第四十五条对于公司未公开信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了解该部分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其中,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各分、子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十七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知悉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机构和个人。

第四十八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获知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十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一条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应严格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五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十四条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七章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第五十五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六条证券投资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五十七条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并由公司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应当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的监督。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如实回复交易商协会就有关信息披露问题的问询,并配合交易商协会的调查。

第五十九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非定期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上述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六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未按要求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的,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交易商协会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自律处分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因公司章程变更后与本制度发生矛盾或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六十三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公司对本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依法办理报备和信息披露程序。

第六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9月

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的区别

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的区别 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1、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2012年5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2012年5月22日) 2、适用范围与条件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未上市中小微型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公司债券。试点期间,符合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未上市非房地产、金融类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只要发行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并且期限在1年(含)以上,可以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在深交所或者上交所备案,由深交所或者上交所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 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工具PPN)(非公开定向发行) 1、规定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2011年4月29日) 2、适用范围与条件 债券非公开定向发行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向银行间市场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并限定在特定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的发行方式。 非公开定向发行由发行人与投资人通过达成《定向发行协议》,协商确定信息披露具体内容及方式,具有“定向发行、有限转让、内部披露”的特点。定向投资人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定向工具发行前遴选确定。定向投资人投资定向工具应向交易商协会出具书面确认函。交易商协会接受发行注册的,应向企业出具《接受注册通知书》,注册有效期2年。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需更换主承销商或变更注册金额的,应重新注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在协会进行要件注册,采用实名制记账方式集中托管。

三、债务融资工具 1、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1)规定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 (2)定义 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和债项评级,发行期限一般为3-10年。 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没有硬性的评级要求) (3)发行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 2)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3)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4)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 5)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6)近三年发行的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7)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 8)待偿还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9)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实际来看,目前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的企业多为大型企业,其中发

2018年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18年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18年9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 (4) 第六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4) 第三章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标准 (4) 第四章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标准 (9) 第五章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管理和发布 (10) 第六章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报告制度 (11) 第七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11) 第八章保密措施 (12) 第九章与投资者和中介机构的沟通 (13) 第十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 (13) 第十一章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14) 第十二章责任追究机制 (14) 第十三章附则 (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及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的主要内容将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向市场披露。 第四条本办法由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间,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五条在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间,本办法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具有约束力。

项目融资有哪些方式

项目融资有哪些方式 第一种是基金组织 手段就是假股暗贷。所谓假股暗贷顾名思义就是投资方以入股的方式对项目进行投资但实际并不参与项目的管理。到了一定的时间就从项目中撤股。这种方式多为国外基金所采用。缺点是操作周期较长,而且要改变公司的股东结构甚至要改变公司的性质。国外基金比较多,所以以这种方式投资的话国内公司的性质就要改为中外合资。 第二种融资方式是银行承兑 投资方将一定的金额比如一亿打到项目方的公司帐户上,然后当即要求银行开出一亿元的银行承兑出来。投资方将银行承兑拿走。这种融资的方式对投资方大大的有利,因为他实际上把一亿元变做几次来用。他可以拿那一亿元的银行承兑到其他的地方的银行再贴一亿元出来。起码能够贴现80%。但问题是公司账户上有一亿元银行能否开出一亿元的承兑。很可能只有开出80%到90%的银行承兑出来。就是开出100%的银行承兑出来,那公司帐户上的资金银行允许你用多少还是问题。这就要看公司的级别和跟银行的关系了。另外承兑的最大的一个缺点就是根据国家的规定,银行承兑最多只能开12个月的。大部分地方都只能开6个月的。也就是每6个月或1年你就必须续签一次。用款时间长的话很麻烦。 第三种融资的方式是直存款 这个是最难操作的融资方式。因为做直存款本身是违反银行的规定的,必须企业跟银行的关系特别好才行。由投资方到项目方指定银行开一个账户,将指定金额存进自己的账户。然后跟银行签定一个协议。承诺该笔钱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挪用。银行根据这个金额给项目方小于等于同等金额的贷款。注:这里的承诺不是对银行进行质押。是不同意拿这笔钱进行质押的。同意质押的是另一种融资方式叫做大额质押存款。当然,那种融资方式也有其违反银行规定的地

XX控股集团-XX银行融资方案

X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综合金融服务方案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融资项目及要素简介 1、传统非标项目贷款 项目要求 1)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用地、环保、资源、区域经济发展规划以及其它相关政策要求,并且已经取得相关部门批复; 2)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应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同意;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获得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核准受理通知书;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 3)项目所涉及的证照应完备; 4)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比例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制度规定; 5) 项目应为:(1)自身产生现金流并可覆盖贷款本息的非公益项目,(2)2014年9月21日之前,经相关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市一级政府针对该项目有回购协议(即委托代建协议、针对项目的回购协议等),(3)入库的PPP项目,(4)政府购买服务项目,(5)公益性项目,且通过政府相关流程纳入财政预算,(6)棚改项目(在住建部网上能够查询),还款来源明确。 6)针对贵公司新建项目较少的情况,我行特别为贵公司制定了存量项目方案:贵公司可选取立项日期在2014年9月前(即43号文前)的存量项目,作为本次融资的项目载体,我行无需财政、人大出函,只需市一级政府或者市一级财政局对该项目有委托代建协议、回购协议、租赁协议等,另外项目基本要素齐全包括但不限于:立项批复、可研批复、“四证”等。 2、融资要素 1)融资金额:5-10亿元; 2)融资期限:3-5年; 3)增信措施:

a)内江市市一级平台公司担保(或下属子公司); 5)还本付息方式: a)本金:每半年归还贷款本金的1%-5%,剩余本金到期后一次归还; b)利息:按季归还; 6)贷款资金用途:原则上应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支付使用,并由融资人提供相关交易资料及凭证; 7)交易结构:拟通过券商/信托采用: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委贷模式/信托贷款模式投放; 交易结构说明,上述交易结构拟采用委贷模式,实际还可以采用信托贷款,收益权转让等多种模式。 8)优势:审批放款效率高,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我行最快5至7周可拿到批复;服务经验、交易结构丰富;配套服务、产品齐全。 二、平滑基金 1、平滑基金背景:按照2014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2015年1月四川省出台《四川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川府发〔2015〕3号)、2015年7月成都市出台《成都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成府发〔2015〕25号)要求,深入贯彻实施2015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关于“要

商业银行项目融资风险防范研究

商业银行项目融资风险防范研究 发表时间:2018-10-15T10:34:32.140Z 来源:《知识-力量》2018年10月下作者:雷焕华 [导读]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商业银行抓住融资机会,不断发展与创新。然而商业银行项目融资在政策风险、利率和通货膨胀风险、评估鉴定风险、再融资风险和社会环境风险的特殊性上存在着问题 (西安工程大学,陕西西安 710048)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商业银行抓住融资机会,不断发展与创新。然而商业银行项目融资在政策风险、利率和通货膨胀风险、评估鉴定风险、再融资风险和社会环境风险的特殊性上存在着问题,因此我国银行在融资项目上存在着风险性,包括没有充分认识到项目融资的特殊性,缺乏风险防范意识,项目融资的主体不一致使风险管理工作举步维艰,项目融资信用结构存在漏洞,项目融资缺乏风险监管机制以及融资要素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为了有效防范商业银行项目融资风险,银行要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对风险管理工作的监管力度,完善现有的风险监管机制以及制定相关的保护性条款。 关键词:商业银行;项目融资;风险;防范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商业银行也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不断发展与创新。但是,商业银行项目融资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对这些风险加以防范,才能够使商业银行更好更快地发展。 1商业银行项目融资的内涵 项目融资作为商业银行新推出的贷款种类,异于传统的融资形式。传统的融资方式参照条件单一,注重对公司的盈利能力进行量化分析;而新型的融资方式在考核融资项目时,银行方面会根据该公司的固有资产、运营收益、负债情况,及现金流量等诸多因素进行分析整合。传统的融资模式侧重于公司的资金实力和发展全景,对融资项目的后期收益缺乏考察和了解,造成本末倒置的尴尬局面。项目融资一改传统融资在该方面上存在的纰漏,在贷款业务受理期间对工程固定资产价值评估和未来可偿还贷款的净现金流量两个方面双管齐下,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自身的项目融资风险。 2商业银行项目融资风险分析 商业银行的项目融资处于发展阶段,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与其融资项目的特殊性有着必然的联系。项目融资贷款的特殊性及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政策风险。重大工程项目比如公路建设,天然气管道等,与公共设施建设相交汇的项目,往往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保护。因此,在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国家政策上的变动和调控,会使得银行核算的原有项目产值和净现金流量产生差值,加剧了金融机构的投资风险。 第二,利率和通货膨胀风险。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银行在进行成本核算的过程中对通货膨胀类的操作难免会与现实的通货膨胀产生差值。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银行弥补融资项目中的资金缺口,这种隐性的利率损失危机,使得融资项目的风险性有待研究和改进。 第三,评估鉴定风险。该类项目融资主要是针对自然资源的开发等项目,然而由于资源储备量不能进行科学准确的预算和统计,因此在该方面的项目融资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风险性问题。 第四,再融资风险。该类风险主要是银行方面在整个项目建设过程中提供一定的资金来源,并为项目后续运营再提供一笔资金,作为项目生产运营的基础启动资金。再融资风险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由于贷款数额巨大,就我国目前形势来看,企业往往选择多家银行贷款,因此银行之间难免在本金和利率的收回时间上产生冲突,给银行方面造成一定的损失。其次如果项目公司没有筹集到再融资,将会对项目的后期运营造成一定的影响,导致银行方面无法从项目建成后的现金流量中收回本金和利润。 3商业银行项目融资风险防范措施 3.1加强风险防范意识 我国项目融资处于起步阶段,短时间银行也不能形成一套科学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因此银行在参与整个融资项目过程中需要根据其项目的特殊性进行风险性预警。银行方面需要不断的优化自身人力资源的配置。人力资源的优化分为两个方向,一方面银行可以挖掘优秀且经验丰富的优秀员工或是提高招聘门槛招聘资质优秀的储备人才。另一方面银行可以对项目风险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为银行自身发展培养打造一支金融知识储备扎实、融资经验丰富、风险管理嫁接手段高超的优质团队。 3.2加强对风险管理工作的监管力度 目前我国没有充分利用其宏观调控的优势,在对融资项目的监管力度上有所欠缺。大型的融资项目尤其是与公共设施交汇的项目,政府方面应该设立专门主管机构进行监管,在土建工程中扮演着尤为重要的角色。首先,政府应该努力营造一个相对稳定的经济发展环境,并制定出一系列政策来保障工程的正常运转。同时需完善概念模糊、弹性较大的法律规范,为融资项目的正常运营创造适宜的市场环境。其次,金融机构在对借贷方进行有效的信用审核后,应简化繁琐的手续过程,确保资金到位及时解决中小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燃眉之急,及时开工,避免延误工期。银行方面而言,首先需要及时引进先进的风险管理机制,以此为基点加强对风险管理工作的监督。 3.3完善现有的风险监管机制 当下我国银行风险管理机制发展周期短,积累经验不足,因此可以积极借鉴经验丰富的西方国家,并根据我国金融市场特点做出因地制宜的调整。商业银行要重视对银行人才的培养,优秀的工作人员可以在银行及时预防排查可控风险的条件下,极大程度地提高银行在融资项目上的收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银行可以派出优秀人才到国外进行实习考察,学习西方先进经验,与现有的风险防范机制中的短板进行互补。 3.4制定相关的保护性条款 首先,商业银行在参与整个融资过程中需要对融资项目规模进行综合客观的分析和考核,对融资金额要根据项目后期收益和发展前景以及贷款企业的信用程度和银行自身的可利用资金额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划定出融资额度范围。其次,完善项目融资方面的法律制度,是降低商业银行融资风险的前提。我国的融资在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正处于快速成长期,而目前国内的融资法律并不完善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在关键的信息点上概念模糊。科学严谨的政策法规对于为商业银行的资金投入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的特殊性,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制定应基于我国市场项目融资的特殊性进行分析和考虑,我国可以根据融资项目的共通性问题进行集

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理解

“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理解 备注:(1)银行通过理财计划认购理财直融工具的份额,并在中央结算公司登记该份额,就能在其提供的业务平台上进行双边报价及转让 (2)单个理财计划只能对应单个企业债权融资 (3)单家银行管理的所有理财计划持有任一直融工具份额比例不超过该直融工具总份额的80%

一、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定义及背景 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是由商业银行作为发起管理人设立、直接以单一企业的债权融资为资金投向、在指定的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统一托管、由合格的投资者进行投资交易、在指定渠道进行公开信息披露的标准化投资载体。 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试点提出的背景是银监会理财8 号文(见后文附件)对非标资产的约束引发银行争议,而银行为突破非标限制的创新层出不穷,让银监会应接不暇,因此,希望推出该工具为理财资金对接直接融资开辟一条“高速公路”,不再需要依靠信托、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等“羊肠小道”。最简单的理解就是,银行将理财资金直接借给了单一企业,是银行突破信贷体现表内的表外业务。 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基本情况 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设立采取注册登记制度,各家商业银行只能通过银行理财管理计划认购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该份额在经过登记之后,能在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综合业务平台上进行双边报价及转让。单个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必须与单个企业的债权融资相对应,单家银行管理的所有理财管理计划持有任一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份额比例不得超过该工具总份额的80%。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在中央结算公司完成登记及其他操作后,相关信息将通过此前上线的中国理财网完成信息披露。创新试点阶段,银行理财管理计划若投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必须在中央结算公司单独发起设立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托管账户,并在该机构完成登记,一个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只能开立一个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账户。 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处于资产端,解决基础资产如何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简称“非标资产”)变成标准化产品的问题;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则处于资金端,一般主要针对高净值客户,实现银行理财风险隔离。而银行在资金端资产端,分别承担不同角色,在资金端担任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为理财客户管理风险和收益,收取管理费,有些银行根据合同还可以参与超额业绩分成;在资产端担任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发起管理人的银行募集资金后投资于某一融资企业,通过管理融资项目风险和收益,以及连续报价和信息披露服务等,获得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管理费用。 理财直融工具发行过程与目前短融、中票、定向工具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几乎一致,并且依托相同的市场基础设施。不同点仅在于监管主体,理财直融由银监会主管,债务融资工具由央行旗下交易商协会主管。 理财直融的发行过程包括:银行完成理财直融注册材料准备工作后上报注册材料,由注册登记专家会议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在“中国理财网”有限披露发行文件,各理财计划查看披露信息并决定是否参与认购;之后,理财直融面向理财计划簿记建档发行;最后披露发行情况公告与缴款。在此期间,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下称“中债登”)提供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并负责相关交易系统的开发、测试和上线。 这样一来,人们最直接的联想是,理财直融就是标准化的债券产品;由于依托于中债登,更确切的,理财直融就是银行间债券产品。 银行理财业务本质上,是受投资人委托而开展的债权类直接融资业务”,这一定位来看,理财直融则又类似于融资类信托产品,但是拥有目前信托产品所没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前期尽职调查所需的资料和尽调内容清单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前期尽职调查所需的资料和尽调内容清单 尽调内容分为四部分,分别是基本面资料、公司主营业务资料、公司财务资料和公司或有风险资料。 一、公司基本面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和密码; 2、公司章程; 3、公司历史沿革和股权、注册资本变动情况; 4、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主要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及合营企业概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持股比例、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主要业务收入和净利润; 5、公司对下属公司的人财务管理制度及其模式; 6、公司部门设置的组织架构图,主要职能部门的职责简介; 7、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如战略规划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 8、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简历,包括但不限于年龄、性别、学历、职称、履历、任职起始日期; 9、截止日前,公司员工总数、学历构成、年龄构成和职称构成。

二、公司主营业务资料 1、公司业务板块构成、各板块最新经营情况介绍,几个板块在主营业务收入和成本中的金额和占比,主营业务毛利润和毛利率(需采用近三年又一期数据); 2、公司业务的地域分布; 3、公司所处行业分析、竞争形势、公司的竞争优势与劣势、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 4、公司3-5年的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 5、公司在经营、管理、财务和政策方面的风险; 6、公司近三年年终工作报告几个部门工作总结; 7、公司与上下游的业务合作客户(较多时可选取前5大或10大)、合作模式、采购量、销售量、结算方式等; 8、公司获得的主要资质证明、历年获得奖项和荣誉、财政贴息、政府补贴等。 三、公司财务方面资料 1、近三年审计报告(合并及母公司口径),近一期财务报表; 2、发债募集资金的用途(项目投资、补充流动资金需求、调整负债结构等),并明确指出各用途的比例,如用于项目投资,请提供项目

银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银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项目融资业务操作,促进项目融资业务合规、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监管规定及本行有关授信制度,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 (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三条对项目融资遵循审慎原则,根据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进度做好贷款发放和分期还款安排,对项目实施全流程管理,并遵守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及我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对项目融资,应按本行统一授信和集团客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将项目融资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第二章项目融资业务操作

第五条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三)借款人及主要股东信用状况良好,无欺诈、恶意逃废债等不良信用记录,无因严重违法违规被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公开谴责的记录; (四)借款人不得为被节能减排主管部门列入耗能、污染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力的“黑名单”客户; (五)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融资项目基本条件: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国土、环保及节能减排、资源、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相关政策和我行的信贷准入要求与投向政策; (二)项目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三)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已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五)建筑工程开工前,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六)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和我行有关规定;

资本市场债券融资实务全梳理

资本市场债券融资实务全梳理 债券融资业务品种与监管部门 按照现行监管政策,不同监管部门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归属于本部门的债券品种行使监管权。 债券融资业务品种概况——品种运用 按照现行监管政策,不同监管部门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归属于本部门的债券品种行使监管权。

债券融资业务品种概况——品种分类 各债券品种优势分析

企业债券发行条件 1.发行人为境内注册的非金融类企业法人。 2.发行人为非上市公司(A股)或其子公司。 3.发行人成立时间满3年(以能否提供最近3年连审的财务报告为依据)。

4.发行人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发行人前一次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若有)已募足。 6.发行人未擅自改变前次企业债券(若有)募集资金的用途。 7.发行人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8.企业债券债项评级一般不低于AA。 三年连审报表要求

跨年度企业债审核要求 ?年终未审结的企业债券,若于次年4月30日之前审结,则发行人不需更新材料; ?若于次年4月30日之前未审结,则发行人应提供更新版的审计报告、资产清单、募集说明书等材料。

募集资金投向 ?项目实施主体: (1)能够证明发行人或其具有股权投资关系的公司为项目的法人主体。 (2)未纳入发行人最近3年连审报表的具有股权投资关系的公司(发行人出资设立的除外),原则上其作为法人主体的项目不得作为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1.法定条件和法律法规禁止发行的情形1.1法定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需编制合并报表的,“可分配利润”指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筹资投向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募集资金可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项目投资等。特定项目需取得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的,应依法取得);

创业融资创业项目融资方式

创业项目融资方式 创业项目融资方式是什么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下面一起 来看看! 1,是基金组织,手段就是假股暗贷。所谓假股暗贷顾名 思义就是投资方以入股的方式对项目进行投资但实际并不参与项 目的管理。到了一定的时间就从项目中撤股。这种方式多为国外 基金所采用。缺点是操作周期较长,而且要改变公司的股东结构 甚至要改变公司的性质。国外基金比较多,所以以这种方式投资 的话国内公司的性质就要改为中外合资。 2,融资方式是银行承兑。投资方将一定的金额比如一亿 打到项目方的公司帐户上,然后当即要求银行开出一亿元的银行 承兑出来。投资方将银行承兑拿走。这种融资的方式对投资方大 大的有利,因为他实际上把一亿元变做几次来用。他可以拿那一 亿元的银行承兑到其他的地方的银行再贴一亿元出来。起码能够 贴现80%。但问题是公司账户上有一亿元银行能否开出一亿元的承兑。很可能只有开出80%到90%的银行承兑出来。就是开出100%的银行承兑出来,那公司帐户上的资金银行允许你用多少还是问题。这就要看公司的级别和跟银行的关系了。另外承兑的最大的一个 缺点就是根据国家的规定,银行承兑最多只能开12个月的。大部 分地方都只能开6个月的。也就是每6个月或1年你就必须续签 一次。用款时间长的话很麻烦。 3,融资的方式是直存款。这个是最难操作的融资方式。 因为做直存款本身是违反银行的规定的,必须企业跟银行的关系 特别好才行。由投资方到项目方指定银行开一个账户,将指定金

额存进自己的账户。然后跟银行签定一个协议。承诺该笔钱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用。银行根据这个金额给项目方小于等于同等金额的贷款。注:这里的承诺不是对银行进行质押。是不同意拿这笔钱进行质押的。同意质押的是另一种融资方式叫做大额质押存款。当然,那种融资方式也有其违反银行规定的地方。就是需要银行签一个保证到期前30天收款平仓的承诺书。实际上他拿到这个东西之后可以拿到其他地方的银行进行再贷款的。 4,融资的方式(第四种是大额质押存款)是银行信用证。国家有政策对于全球性的商业银行如花旗等开出的同意给企业融资的银行信用证视同于企业帐户上已经有了同等金额的存款。过去很多企业用这个银行信用证进行圈钱。所以国家的政策进行了稍许的变动,国内的企业很难再用这种办法进行融资了。只有国外独资和中外合资的企业才可以。所以国内企业想要用这种方法进行融资的话首先必须改变企业的性质。 5,融资的方式是委托贷款。所谓委托贷款就是投资方在银行为项目方设立一个专款账户,然后把钱打到专款账户里面,委托银行放款给项目方。这个是比较好操作的一种融资形式。通常对项目的审查不是很严格,要求银行作出向项目方负责每年代收利息和追还本金的承诺书。当然,不还本的只需要承诺每年代收利息。 6,融资方式是直通款。所谓直通款就是直接投资。这个对项目的审查很严格往往要求固定资产的抵押或银行担保。利息也相对较高。多为短期。个人所接触的最低的是年息18。一般都在20以上。 7,融资方式就是对冲资金。市面上有一种不还本不付息的委托贷款就是典型的对冲资金。

企业七大融资工具的创新运用

企业七大融资工具的创新运用 (一)、贷款融资模式的创新 常见贷款融资模式: 1、抵押贷款:不动产抵押(土地、房屋)、动产抵押(有价证券、金银珠宝等)、无形资产抵押(专利、技术、著作权等); 2、担保贷款:第三方担保、专业担保公司担保、托管担保等; 3、项目开发贷款:根据项目情况及资本金到位情况,银行综合考量运用无担保或其他担保抵押模式进行贷款; 4、出口创汇贷款、票据贴现贷款、保证担保贷款、质押贷款等等 创新贷款模式的核心:保证银行资金安全性和盈利性 创新贷款模式:收费权质押(高速公路、燃气、旅游景点门票等)、第三方监管动产质押贷款、存货抵押、信用证担保、收益性资产与非收益性资产打捆、林权抵押贷款、采矿权抵押、银政信模式、银政投模式、银政保模式等。 案例: 1、收费权质押贷款(某旅游发展公司为营业设施改造而进行银行贷款,但无抵押物且难以找到担保,通过把门票收费权质押给银行贷款) 2、第三方监管质押贷款(针对固定资产少,动产质量优的企业,如钢铁、煤炭、水产品、化肥等动态质押给第三方进行监管而贷款) 3、商户集群式贷款(商户自愿联合,签联保协议,集中授信) 4、商标权质押贷款(通过对商标进行评估,质押给银行) 5、采矿权抵押贷款(通过对采矿许可证、矿权属性等进行评估,抵押给银行) 6、未来货权抵押贷款(特别是针对因采购货物后资金缺乏,无法开展其他业务,企业、银行和仓储公司签订三方协议,货物到达后由仓储公司监管,货权抵押给银行贷款) 7、商会担保贷款(构建“商会+企业+银行”融资平台,由商会在会员企业中优先,并出面牵头,会员企业申请,商会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8、股权质押贷款(到工商部门做股权质押登记贷款) 9、仓单质押贷款(比如烟台红苹果,以存储在仓库里的仓单质押) 10、动产质押贷款(质押企业存放于标准仓库里的动产) 11、伞式担保贷款(由下游客户给上游供应商提供担保) (二)、企业融资工具创新----债券融资 债券融资有着显著的优势:1、融资成本较低: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下浮20%左右,在当前信贷环境下更显优势;2、融资条件较低:具有稳定偿债能力,企业具有发债空间;3、发行灵活快捷:发行方式采取注册制,发行时间正常为30—45天,内部决策程序简单(根据公司章程,绝大部分只需董事会做决议);4、无硬性附加条件:无需抵押、担保,募集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需披露资金用途;5、持续融资便利:实行注册额度管理,注册后有效期内可一次发行或分期发行;6、拓展资本运营:为企业开展灵活多样的资本运营创造了极为

银行间债券市场传统产品介绍

银行间债券市场传统产品介绍 一、主要债务融资工具产品 债务融资工具主要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是指我行为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尽职调查、发行策划、发行人辅导、主承销商后续管理等专业投资银行服务的中介服务行为,按参与程度分为主承销、联席主承销、副主承销和财务顾问,按承销方式分为全额包销、余额包销、代销和其他方式。 (一)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 1、定义 短期融资券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365天以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其发行对象为银行间市场机构投资者,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用社、财务公司及部分企业。 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中期票据较短券发行期限长,期限一般在3-10年。 2、基本办理流程 (1)确定评级机构、主承销银行和律师事务所等;

(2)出具委托函、签订承销协议; (3)由主承销商确定工作计划,资料搜集,文件制作; (4)报协会注册; (5)公告发行; (6)配合协会及主承销商的后续跟踪检查。 (二)超短期融资券 1、定义 超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270天(九个月)以内的短期融资券。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流动资金需要,不得用于长期投资。 超短期融资券实行主承销商团制,注册时可由若干主承销商组团为其注册,每期发行时安排不超过两家主承销商团成员为其发行。从实践看,主承销商团成员为1-20家不等,以8-12家为多。 2、产品特点 (1)该产品将作为一种短期的货币市场融资工具解决企业的流动性问题,发行额度不受净资产40%的限制; (2)产品期限为1、7、14、21天;1、2、3、6、9月,主要解决企业不同期限的流动资金需求;

非金融企业主要债务融资工具

非金融企业主要债务融资工具 一、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产品 (一)SCP超短期融资券 定义:超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270 天以内的短期融资券。 主管部门:交易商协会 审批机制:注册制 发行、交易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 募集资金用途:发行方生产经营活动 担保方式:无担保 发行成本:票面利率;承销费用为募集资金的0.5%左右;评级费用债项信用评级收费15万元,主体信用评级收费最低10 万元,跟踪评级费约为5万元/年;律师费用5-15 万元(如有其他方式增信等会有相应的费用成本) 分期发行:可在2年内分多次发行,应在注册后2个月内完 成首期发行 审核时间:2个月左右 发行准备、审核时间合计:3-4个月 发行规模:不受企业净资产(含少数股东权益)的40%的限制发行额度:不占用其它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额度简要发行流程:1、与企业沟通,取得发行初步意向和方案;讨论确定发行方案:规模、期限、担保方式、预计利率、募集资金用途等;

2、确立初步意向,签署主承销协议(或联合主承销协议);确定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 3、承销机构等各中介机构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完成相关报告;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 4、签署各项协议文件;完成申请及注册文件 5、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寻找潜在投资者 6、完成注册后择机发行 7、发行工作结束后的信息披露 8、到期按时还本付息 (二)CP短期融资券 定义: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365天)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主管部门:交易商协会 审批机制:注册制 发行、交易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 募集资金用途:发行方生产经营活动 担保方式:无担保 发行成本:票面利率;承销费用为募集资金的0.5%左右;评级费用债项信用评级收费15万元,主体信用评级收费最低10 万元,跟踪评级费约为5万元/年;律师费用5-15 万元(如有其他方式增信等会有相应的费用成本) 分期发行:可在2年内分多次发行,应在注册后2个月内完 成首期发行

招商银行债务融资工具业务简介

招商银行债务融资工具业务简介 2011-3-24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目前,债务融资工具主要包括短期融资券(期限1年以内)和中期票据(期限3-5年) 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由交易商协会进行自律管理。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不采取审核制或备案制,经交易商协会注册后即可公告发行,从签署主承销协议到注册发行一般需要4个月时间。注册时间和手续普遍简单于企业债、公司债等其他债务融资工具。 一、有效降低财务费用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能有效降低财务费用,以主体信用评级AA为例,目前参考发行利率为: 二、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要素 三、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 2010年6月开始,交易商协会每周发布一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估值数据及发行利率下限,以规范市场定价体系。

(1)发行人的信用评级:评级越高,则利率水平越低。 (2)市场利率水平:如短期内市场利率走低,则有利于获得较低的发行利率。 (3)银行间市场流动性:发行时如果银行间市场资金充裕,则有利于获得较低的发行利率。 (4)承销商的定价能力:承销商定价能力越强,则发行利率就越低。 四、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成本 发行利率:根据企业信用评级和当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承销手续费:短期融资券每年千分之四,中期票据每年千分之三 律师费用:由贵公司与其协商确定 评级费用:原则上收费约25万元,具体费用可与中介机构协商确定。 交易商协会特别会费:发行企业作为特别会员需加入交易商协会方能进行注册(招商银行将帮助企业制作申请材料),加入后每年缴纳特别会费10万元。 登记托管兑付费: 1..短期融资券: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按照兑付金额的0.07‰一次性收取(超过30亿元以上部分按0.06‰收取)债券发行登记费。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按照兑付金额的0.05‰一次性收取债券兑付费。 2.中期票据:按照兑付金额的0.105‰一次性收取(超过30亿元以上部分按 0.1‰收取)债券发行登记费,按照兑付金额的0.05‰一次性收取债券兑付费。 五、招商银行优势 业内最强的定价能力 招商银行作为主承销商,拥有业内最强的定价能力,是联席定价会议轮值主持行。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利率均低于同期可比的同信用等级的其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 发行家数市场排名第一 2008年,招商银行债券发行家数市场排名第三;2009年,招商银行发行家数排名第四;2010年,招商银行发行家数排名第一。 安徽省内首支短期融资券主承销商 招商银行合肥分行于2005年9月21日协助总行为淮北矿业成功发行了15亿元“05淮北矿CP01”,该短期融资券是招商银行系统内首支也是安徽省内首支短期融资券。 专业化投资银行团队 合肥分行公司银行三部是招行系统内一支能打硬仗的团队,与总行关系密切,可与总行实现零距离沟通,能够确保总行-分行-企业的有效沟通。该部门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可直接进行相关材料的收集、撰写,无须总行来人指导,有利于节约时间,提高项目运作效率。 最快的项目运作速度 目前交易商协会已取消主承销商发行通道限制,招商银行合肥分行凭借与总行的良好关系和过往业绩,可确保注册材料以最快的速度上报交易商协会。从签署主承销协议到首期发行整个项目时间可控制在4个月左右。 安徽省内市场占有率保持第一位

固定收益类债券产品方案

固定收益类产品方案

目录 第一部分产品情况概述 (2) 一、产品要素表 (2) 二、投资策略及收益测算 (3) 三、产品历史业绩 (7) 第二部分凯石公司及投资经理简介 (8) 一、凯石公司简介 (8) 二、债券投资经理简介 (9)

第一部分产品情况概述 一、产品要素表 凯石投资——固定收益(债券)信托计划基本要素 项目基本情况 1、产品名称XX证券和XX信托XX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待定) 2、产品形式“保本+浮动收益”型 3、投资顾问上海凯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产品规模约人民币【2-3】亿元起, 5、保管人XX银行 6、信托公司XX信托 7、证券公司XX证券 8、投资范围 本信托的投资品种为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银行存款、AA-及以上信用债(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债、公司债、中短期票据、可转债,分离债、可交换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首发和增发新股申购、债券型基金、金融同业存款及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现金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短期利率品种、大额可转让存单)等。 投资目标:本信托计划以追求绝对回报为投资目标,收益目标为超过给予客户的固定利率回报 9、认购金额信托计划代收付发售起点:人民币100万起,50人名额限制,认购金额300万元以上的人数不限。 10、产品费率结构产品期限9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预期收益 5.6%/年 5.8%/年 6.0%/年 6.2%/年综合成本 1.0%

注:1.以上所示费率均为年化费率。 2.预期收益率是根据公司以往业绩测算所得,不代表未 来业绩,仅供投资者参考。 3.综合成本包括银行托管费、信托管理费和投资顾问管 理费。 11、浮动绩效投资顾问提取投资者收益4%以上部分的【30%-35%】作为浮动绩效(投资者收益为扣除费用后的实际收益) 12、协议保本投资顾问与信托公司签订担保协议对投资者本金安全进行担保,承诺: 1.在信托计划到期前30个工作日时,若信托计划净值低于 1.00,则投资顾问在收到信托公司追加保证金通知后的5 个工作日内须缴付信托计划初始规模的1%作为资金补足. 2.在信托计划到期前10个工作日时,若信托计划净值低于 1.00,则投资顾问在收到信托公司追加保证金通知后的2 个工作日内补足资金至信托计划净值等于1.00 3.当信托计划终止清算时:若信托计划净值低于1.00,则投资 顾问将在1个工作日内补足资金至信托计划净值等于 1.00 4.保证金退出:当信托计划终止清算时,若信托计划净值大于 1.00时,以信托计划净值等于1.00为限,将退还投资顾问 前期追加的保证金 二、投资策略及收益测算 1、投资目标 在满足流动性、安全性要求以及最大风险承受能力以及监管机构要求的前提下,基于对宏观经济、政策、资金、债市走势等的判断,进行

银行项目贷款合同(合同范本)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39979 银行项目贷款合同(合同范

银行项目贷款合同(合同范本) 借款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全称)中国农业银行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以下内容贷款 1、借款种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借款用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 4、借款与还款期限: (1)借款与还款期限见下表。表中栏目不够填写而增写的附表,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借款还款 年月日金额年月日金额 (2)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如与借款凭证记载不相

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当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是利率不变,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的预定的借款期限计收利息。 5、利息计付: (1)本合同项下借款年利率为-____%.短期贷款按本合同利率执行;中长期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一年一定,第一年按本合同利率执行。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____(季/月)结息,结息日为每_____(月/季末月)的第20日。 第二条除非满足以下先决条件,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提供本合同项下贷款: 1、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________帐户,并通过该帐户办理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往来结算和存款。 2、每次提款时,借款人已填妥有关借款凭证,并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3、若本合同项下贷款有抵押、质押担保,则借款人已根据贷款人要求办妥登记及/或保险等法律手续,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 第三条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贷款的使用等情况,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财务报表等文件、资料和信息。 2、按照本合同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和其他借款人应付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任何帐户中划收。 3、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前提下,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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