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联合开发合同

煤矿联合开发合同(大包)

作者;贺湘涛,158******** (2015)煤合采字第01号

希望给同行帮点忙

甲方: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位:

单位地址:

乙方: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位:

单位地址:

甲方在贵州省***县拥有***煤矿(下称目标煤矿)的所有权,在技术力量、周转资金、销售市场、劳务管理诸多方面寻求合作,乙方拥有煤矿管理、开采技术,经营管理能力正好在甲乙双方的友好合作经营中互补。为了达到资源共享、共同双赢的目标,经甲乙双方多次友好协商,议妥双方合作相关事项,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订立下列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必须已经取得目标煤矿开采生产经营的相关有效证照,并被国家主管行政机关确认为生产煤矿,具备煤矿生产的一切成熟条件。

二、甲方必须已经向国家相关部门缴清相关的国税、地税款、地质灾害保证金、安全生产保证金、工伤基金等国家依法应收的款项,确保煤矿能正常运转。

三、甲方向乙方承诺目标煤矿尚无因股东、占地、交通、经营、污染、运输、合同、工伤等方面的民事纠纷。或者已经处理,在应当履行清偿义务不超过400万元的范围。

四、甲方向乙方承诺双方本着真诚友好、互利互惠、紧密结合的方式进行合作,提供的地质资料资源储藏、地质灾害、工伤职业病处臵资料详实、真实可靠。

五、乙方必须具有煤矿开采的技术力量,各种资格上岗证齐全有效,并且具有煤矿开采的实践性本领。

六、乙方必须具有保障煤矿正常运转的流动资金,确保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能正常开工及运行。

七、甲方以目标煤矿的开采经营权作为与乙方合作,乙方以技术、资金、劳务、经营管理、市场销售与甲方合作。

八、为了解决甲方目标煤矿存在的劳动报酬及债务问题,在甲乙双方合同订立并生效后,乙方在重庆为甲方筹资人民币400万元给甲方支付,为了达到专款专用,切实解决问题,此款由甲方提供数据,乙方逐笔支付,甲方以目标煤矿10%的股份为此款担保,并且在乙方进场工作后开始逐笔支付。

九、收益分红:

1.目标煤矿的产、供、销由乙方自主承担。

2.以目前市场价格块煤----元/吨、粉煤---元/吨的均价---元/吨计算,甲方每吨煤收益100元,乙方每吨煤收益500元。

3.如市场平均价格低于每吨600元,低于部分甲方占30%,乙方占70%的收益递减。

4.如市场平均价格高于每吨600元,低于部分甲方占40%,乙方占60%的收益递增。

5.甲方按每季度偿还乙方为甲方借款100万元,并按3%支付借款利息,如不按时按期足额支付应承担每期每季10万元违约金。

十、在正常情况下,乙方进场后30日内开始出产量,月目标产量力争20000吨。如遇地质变化、调整采掘此例、调整生产进度、不可抗力、政策因素、安全性停产,甲乙双方可协商调减。如因拖欠劳动报酬、技术设计错误、资质条件影响生产,乙方应承担甲方的违约责任;如因甲方的证照失效、缴费不齐、法院查封等因素导致乙方停产,甲方应承担乙方的违约责任。

十一、甲乙双方合作期间为五年,即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起至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止,合作期限届满,双方可协商补充完善性条款。经双方同意,本合同仍可延续执行,如甲方提出新的方案,乙方仍有优先权。如甲方合作期限届满,甲乙双方可根据乙方

投入固定资产、机械设备、技术方案进行评估后,并根据目标煤矿的当前价值进行评估后,进行参股合作,也可以为终止合同的清算依据。

十二、甲乙双方自本合同订立后,甲方应当将目标煤矿投入使用的工具、机械设备、固定资产造册登记进行移交乙方使用,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合同期满后,乙方按册交还甲方。如因正常生产损耗,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如大型设备毁损,按折价后的余值赔偿。

十三、甲乙双方合同终止时,如煤矿继续生产,甲方按乙方添设的设备、固定资产按照折价后的余值收购乙方资产。如煤矿闭坑,由乙方自行处臵。添臵大型机械设备及固定资产时,甲乙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不得影响规划,盲目添臵。

十四、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管:

1.乙方每月财务报表应当向甲方报送。内容包括:单价、生产产量、销售额、添臵设备。报表内容不涵盖乙方内部账务盈亏核算内容。

2.甲方委派安全监管矿长一名,财务监督一名,办公室人员一名,负责乙方安全生产监管、财务销售监管、对位对外协调联络,报酬按甲乙双方各50%配臵支付。岗位责任另文协定。

3.每月30日甲乙双方在目标煤矿定期约见,协商重大事项。

十五、在法定的时间内,甲方负责办理煤矿生产的各种证照的

申报年审延续,不得延误乙方正常生产。

十六、生产期间应缴纳的资源储量金、税收工伤基金、矿长安全保证金及生产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合作前的一切税费、资源储量金、合作期间的地质灾害保证金、安全生产保证金、以及国家规定的由煤矿缴纳的属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投入由甲方承担。

十七、在目标煤矿生产期间所产生的工伤赔偿责任。甲乙双方除国家承担赔偿的部分外,甲乙双方按1:2的比例承担。

十八、在目标煤矿生产期间所产生的因开采引发的地质灾害,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向国土地灾部门申报,寻救国家补偿,并配合乙方做好依法治理,协同处臵的善后工作。合作前产生的地质灾害损害赔偿责任由甲方承担。合作后在生产期间产生的地质灾害损害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十九、在甲乙双方合作期间,涉及目标煤矿重大事项、生产计划、涉诉纠纷等重要决策,必须经过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符合相关法律强制性相关规定,才以甲方目标煤矿名义作出,任何乙方单方作出有损害另一方利益的决定均属无效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甲乙双方在合作期间,无接收甲方原旷工及工作人员劳务合同及工作安排的责任与义务。符合乙方工作岗位要求的人员,经乙方考评后重新聘用。解除原用人劳动合同引发的法律问题由甲

方善后处臵并承担责任。

二十一、甲乙双方在合作期间,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搞好对外协调工作,涉及安全生产经营方面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涉及煤矿资质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十二、甲方在目标煤矿正常生产,安全运行的情况下,有单方终止合同或通过申报关停等方式迫使合同停止履行的行为,乙方在目标煤矿生产中,违法安全生产强制性规范,造成重大事故,使煤矿关停或无法继续生产,应承担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三、违约责任赔偿金为人民币500万元,损害赔偿金额计算包括投入生产计划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甲方违约责任赔偿金的承担形式为现金支付及20%的股权份额转让。乙方违约责任赔偿金的承担形式为现金支付及投入目标煤矿的资金设备,固定资产。

二十四、免责条款。在甲乙双方合作期间,如遇政策因素、不可抗力、意外灾害的原因导致违约责任,可以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二十五、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友好协商补充,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合同效力。

二十六、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如发生矛盾纠纷,由目标煤矿所在地的政府、工商、法院协调处理。

二十七、本合同的附件:为经核对有效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保证金缴纳凭证、资产登记表、甲方原用工人员登记表,甲方应清楚

债务登记表。

二十八、本合同甲乙双方自愿订立,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具有合同约束力,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当地政府及煤炭主管部门各一份,存档一份。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特此订立

甲方:(行政公章)乙方:(行政公章)(公司专用章)(公司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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