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

革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关于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6日

关于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公办养老机构是本市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公办养老机构在履行基本养老服务职能、承担特殊困难老年人集中养老任务和开展养老服务示范、培训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应看到,目前公办养老机构还存在着职能定位不明确、管理体制僵化、服务功能单一、资源分配与利用不均衡等一系列问题。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公办养老机构运行机制,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公办养老机构职能定位、提高公办养老机构利用效能、更好地履行基本养老服务职能,有利于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示范引领作用、提升养老服务行业整体质量。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有关精神,进一步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要求,把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国家和本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工作要求,调整完善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理顺运行机制,创新发展模式,丰富服务内容,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在养老服务体系中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

(二)基本原则

强化托底,保障基本。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重点为城市特困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中的老年人,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80周岁及以上,下同)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及为社会作出重要贡献的失能、高龄老年人提供供养、护理、照料等服务,履行好政府托底保障职能。

居家优先,机构支撑。优先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从资金投入、项目建设、专业培训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辐射带动作用,为居家社区养老提供指导和帮助;逐步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格局。

盘活资源,提高效能。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公办养老机构,开展多元化、多样性、品牌化养老服务,进一步提高公办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效益。已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可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运营;新建的公办养老机构原则上采取承包、委托管理、联合经营等模式,由社会力量管理运营。

因地制宜,稳步推进。既要统筹规划、注重长远、整体推进,又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逐步实施;既要把握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统一要求,又要区分不同地区不同情况,突出重点、强化特

色、分类推进。

(三)改革目标

到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确、运行高效、权责明晰、监管有力的公办养老机构管理服务体系。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保障作用全面增强,养老资源配置更加均衡,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辐射和带动作用进一步加大;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素质显著提升,服务质量明显提高,服务功能和范围进一步拓展,更好地满足不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养老服务行业标准更加科学规范,涌现一批带动力强的养老机构,培育一批知名品牌;养老服务行业市场机制进一步完善,除承担托底保障职能的公办养老机构享受政府补贴外,其他公办养老机构与社会办养老机构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二、改革主要任务

(一)科学划分公办养老机构类型

将公办养老机构划分为公办公营、公办民营、公建民营三种运营模式。公办公营是指政府拥有养老机构所有权,并行使运营权的运营模式;公办民营是指政府通过承包、委托、联合经营等方式,将政府拥有所有权并已投入运营的养老机构的运营权交给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的运营模式;公建民营是指政府通过承包、委托、联合经营等方式,将政府拥有所有权但尚未投入运营的新建养老设施的运营权交给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的运营模式。

光荣院纳入区县属公办养老机构管理,在确保政府基本优抚服务保障功能基础上,开展管理体制改革。

(二)明确接收对象

公办养老机构接收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和其他失能或高龄的老年人。其中,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分为三类:

1.政府供养保障对象:城市特困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中的老年人;

2.困境家庭保障对象: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中孤寡、失能或高龄的老年人;

3.优待服务保障对象:享受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因公致残人员或见义勇为伤残人士等为社会作出突出贡献人员中失能或高龄的老年人。

公办养老机构可根据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失能或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参照困境家庭保障对象或优待服务保障对象为其提供政府基本养老服务。

(三)明确职能定位

街道(乡镇)属公办养老机构承担所在街道(乡镇)基本养老服务保障职能,接收有入住需求的政府供养保障对象和困境家庭保障对象;区县属公办养老机构接收街道(乡镇)属公办养老机构满员后转送的失能且高龄的服务保障对象;市属公办养老机构接收优待服务保障对象。

公办公营养老机构承担基本养老服务保障职能。公办民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是公办公营养老机构的补充力量,在各级民政部门指导下完成应承担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职能后,可利用空余床位为本市其他老年人提供服务,其服务收益应主要用于改进管理服务能力、维护日常设施设备等。

公办养老机构在完成基本养老服务保障职能的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利用养老机构资源集中优势,面向居家社区养老开展多样化服务。市属、区县属公办养老机构还应承担养老服务示范引领、功能试验、专业培训、品牌推广等职能。

(四)建立分层统筹保障体系和分类协作服务机制

分层统筹保障体系。各区县民政部门按照统筹协调、就近安排的原则,安排本区县有需求的政府供养保障对象和困境家庭保障对象,在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属公办养老机构就近入住;同时,区县属公办养老机构要保留一定比例床位,做好统筹保障。市民政部门统筹协调市属公办养老机构接收申请入住的优待服务保障对象。

分类协作服务机制。各区县民政部门指导本区县街道(乡镇)公办养老机构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在城市地区,可根据街道属公办养老机构分布情况,按照集约资源、方便照料的原则,确定协作服务形式。在农村地区,原则上每3至5个毗邻乡镇组成协作区域,选择该区域内一所设施条件较好、服务能力较强的

乡镇属公办养老机构,作为定点机构,接收区域内政府供养保障对象和困境家庭保障对象。该定点机构实行公办公营,执行区县属公办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标准,优先享受相关建设支持和经费保障政策;其他乡镇属公办养老机构原则上实行公办民营。暂不具备建立协作机制条件的街道(乡镇),可通过签订协议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实行公办民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或社会办养老机构,负责基本养老服务保障职能。

(五)建立评估登记和分类入住机制

市民政部门牵头制订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建立评估登记和分类入住机制。

评估登记。对申请人实行身份资格、身体状况和经济状况评估,评估通过后予以登记。政府供养保障对象申请人和困境家庭保障对象申请人在户籍地街道(乡镇)登记;优待服务保障对象申请人在市民政部门登记。市、区县民政部门分别对申请人组织审核及评估,评估工作应通过第三方或购买服务等形式开展。

分类入住。市、区县民政部门通过就近安排、调剂入住、转送安置等方式,及时将经审核评估确认并登记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安排在相应的公办养老机构入住。对自行选择入住其他公办养老机构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同等条件下,公办养老机构应优先接收其入住。

(六)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和价格调控机制

明确公办养老机构收费原则、项目及价格确定方式、程序。原则上,政府供养保障对象免费入住,按照基本供养标准由政府实施供养保障;对困境家庭保障对象参照养老机构运营成本设定收费标准;对优待服务保障对象综合参考养老机构运营成本和市场价格设定收费标准。

市、区县民政部门应对公办公营养老机构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由民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收费标准及浮动标准。公办民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接收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由养老机构所有权方与运营方协议定价,其与市场价格差额部分由政府购买服务或给予适度的经费补贴;接收其他非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的老年人,收费标准实行市场价格,报民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审查后实施。实行差异化管理和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在不同服务功能区执行不同收费标准。

市、区县民政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价格调控机制,并加大对公办养老机构收费情况的检查力度,保证有需求、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能够享受政府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公办养老机构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运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

(七)科学规划养老床位建设

研究编制本市养老设施专项规划,加强对各区县老年人口发展趋势和服务保障需求预测,科学规划建设养老床位,强化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加快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床位改造工作,明确改造时限,逐步将护养型床位比例提高到80%以上。公办民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要至少保留20%的床位,用于接收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具体比例由市、区县民政部门指导确定。

(八)完善运营机制

进一步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管理服务的工作机制,规范流程,细化程序,明确各方权责和监管事项。公办公营养老机构要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服务,采取单项服务外包、专项服务合作等方式,面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分项目、分步骤地使用社会优质服务资源;公办民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要通过招投标、品牌机构连锁运营等方式,引入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品牌效应的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开展运营。公办民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不得登记为营利性养老机构。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精心组织,分类指导,稳步实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各区县政府要加强统筹,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研究和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做好建立分层统筹保障体系和分类协作服务机制等工作。民政部门要加强综合协调,根据改革工作需要,不断细化完善任务方案和保障措施,明确时间进度要求;要按照“新机构新办法、老机构逐步到位”的原则,对公办养老机构逐一研究论证改革方案;要加强对改革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发展改革部门要研究完善公办养老机构建设支持政策,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和调

控机制。财政部门要配合民政等部门研究制定政策,落实服务保障对象基本费用和财政补贴。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及公办养老机构医保定点审批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指导公办养老机构配套设置医疗机构,推动形成医疗、养老与康复辅具应用相结合的新型养老模式,提升养老机构医疗服务水平。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支持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地税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等政策。公安消防、环保、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创新完善相关政策。

(二)完善扶持保障政策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转移支付等形式,加大对街道(乡镇)属定点公办养老机构的扶持力度,切实提高其服务质量。要进一步研究完善对公办民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建设扶持、运营资助政策,探索设立公办民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风险保障金和管理发展资金专项账户。优先向实施社会化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并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贴。加强国有资产统计、评估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机构安全运转。

(三)强化行业监管

建立健全公办养老机构准入、退出和监管制度,形成政府指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监管体系,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养老服务行业组织作用,定期开展对公办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情况的综合性调查及评价工作,帮助公办养老机构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四)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各种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政策,切实做好对已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和申请入住的老年人宣传解释工作,使其安心、放心。及时总结改革情况,宣传典型经验,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eb10663434.html,/fg/detail2010690.html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深精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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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六届五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许勤 2016年11月12日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土地、能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 (一)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四)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节约集约、保障权益、公众参与的原则,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应当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城市更新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由市、区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实施。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保障开展组织实施城市更新的工作经费,对城市更新项目提供适当的资金扶持。 城市更新涉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相应的项目资金。城市更新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七条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依法拟订城市更新相关的规划土地管理政策,统筹城市更新的规划、计划管理,制定城市更新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负责城市更新过程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回和收购工作。 第八条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组织辖区内城市更新用地的整理,组织辖区内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和市政府确定由其实施的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对功能改变类和其他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进行协调。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定城市更新相关的产业指导政策,统筹安排涉及政府投资的城市更新年度资金。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计划安排核拨城市更新项目资金。 各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为城市更新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管理。 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完整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word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2018.03.01

目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建设用地 (3) 第三章建筑间距 (9) 第四章建筑退让 (14) 第五章空间形态 (18) 第六章公共空间 (23) 第七章市政及管线 (27) 第八章特别规定 (44) 第九章附则 (48) 附录1名词解释 (50) 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9) 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63) 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6) 附表2 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7) 附表3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 (68) 附表4 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69) 附表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69) 附表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0) 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 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 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 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 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75)

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 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 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 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79)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318 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 年12 月13 日市人民政府第19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 年3 月1 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唐良智 2018 年1 月23 日 ― 1 ―

2019北京海淀区高三一模政治

2019北京海淀区高三一模 政治 2019.4 第一部分 (选择题共48分) 本部分共35小题,每小题4分,共14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选出最符合题目要求的一项。 24.太阳死了,人还活着。科幻小说《流浪地球》描写了太阳即将毁灭,人类带着地球一起逃离太阳系,寻找新家园的故事。小说探讨了未来人类面临恶劣的生存环境时如何生存的问题,读者可以从中感悟到,“希望是人类谋求生存的不竭动力”。对这一感悟理解正确的是 A.希望是灯塔,照亮前行的方向,是人类征服宇宙的首要条件 B.希望是春风,唤醒沉睡的心灵,使人类在困境中奋发图强 C.希望是清泉,滋润求生的愿望,是人类谋求生存的物质力量 D.希望是闪电,激发生存的智慧,使人类摆脱自然的制约 25.人工智能机器人“AI医生”能“读图”识别影像,能“认字”读懂病历,甚至像医生一样“思考”,还能通过自身“学习”大量病例和医学知识来完成初步诊断,出具诊断报告,给出治疗建议。人工智能医疔正从前沿技术转变为现实应用。以下认识正确的有 ①AI医生的实践活动能够缓解我国医疗人力资源紧张的现状 ②AI医生延伸了人类的认识器官,有助于提高人类医疗水平 ③AI医生受到广泛关注说明事物的价值取决于人们的需要 ④AI医生是人类实践的产物,其诊断结果需要接受实践的检验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26.大数据算法分析可以精准推送用户感兴趣的信息,实现高效的“私人订制”;但这种个性化推送技术让用户看到的仅仅是被过滤后的信息,使用户的信息领域逐渐成为一个个“信息茧房”。长期生活在“信息茧房”中,人容易盲目自信,只相信为自己量身推送的信息,听不进其他声音。打破“信息茧房”,用户需要 ①坚持对立统一的观点,理性对待不同声音②坚持发展的观点,等待推送技术的自我更新 ③提高自身素养,拓宽信息接收来源④借助个性化推送技术,充分满足个体特定需求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27.“非遗+文创”“非遗+扶贫”“非遗+特色小镇”,非物质文化遗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 ①其首要价值是经济价值②凝聚着民族认同感 ③是推动文化创新的不竭动力④传承和延续了历史文脉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28.《消除贫困,一个国家的承诺》《大国应有什么样的“文艺范”》……政论节目《中国正在说》聚焦中国发展故事,将国家高速发展的成就用深具艺术感的形式呈现出来,吸引了大批观众。这档节目 ①凸显了媒体工作者的责任与担当②紧扣时代脉搏,传播了正能量 ③对提升观众的理性精神具有决定性作用④有助于我国吸收各民族文化优秀成果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 京政发[2011]2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 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本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完成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涉及的测绘、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 三、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征收申请,并提交项目批准文件、规划意见、土地预审意见等文件。收到申请后,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审核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房屋征收条件。 四、对符合房屋征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自收到区县人民政府的确认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暂停公告,告知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变更房屋权属登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https://www.360docs.net/doc/eb10663434.html, 中国机构网2009年03月20日15时29分 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称,《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6个。其中,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7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8个。 监察局与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宗教事务局牌子;规划委员会挂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牌子;商务委员会挂口岸办公室牌子;外事办公室挂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新闻出版局挂版权局牌子;园林绿化局挂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办公厅保留参事室牌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可使用公务员局、外国专家局名称开展工作。 此外,设置部门管理机构6个: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由司法局管理;农业局由农村工作委员会管理;粮食局由商务委员会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管理局由卫生局管理。 通知全文如下: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京政发〔2009〕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市政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保留北京市人民政府参事室牌子)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北京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北京市宗教事务局牌子)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 北京市监察局(与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

重庆政府令第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1999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蒲海清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计划、劳动、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补偿 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 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第十条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补偿后,农转非 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水利工程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十二条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渝府令第 202 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七年一月八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改善发展环境,切实推动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创建,按照市委、市政府开展“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部署,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333项市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非许可类审批和非许可审批类备案,以下同)的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取消、停止实施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一)取消或停止实施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共57项,具体项目见附件1。 (二)拟取消或停止实施22项行政审批项目,具体项目待国务院批准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另行公布。 二、改事前审批为事后备案 (一)改审批项目为备案项目。将12项许可审批项目改为备案项目(即告知性备案)。具体项目见附件2。

附件2所列项目中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改为备案项目的生效时间,以国务院批复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为准。 (二)明确备案项目的性质。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在我市实施的所有备案项目,法律性质均为告知性备案,不再具有许可审批的性质。实施部门在接件后只对送备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查验,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只能要求补正备案材料,不得以备案为名行许可审批之实。 三、对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合并审批 (一)实行合并审批。将11个部门的108项行政审批与本部门的其他审批项目进行合并。对合并的多个审批项目,由审批部门按照“同时申请、同时审查、同时批准”的原则,一并予以实施。实行合并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3。 (二)实行并联审批。以4个部门(主办部门)的8项行政审批为主体,将其他14个部门(协办部门)的24项行政审批与其进行并联,由主办部门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的原则,组织相关协办部门实施并联审批。实行并联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4。 四、授权或委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权限给区县(自治县、市)行使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16个部门的89项行政审批权限,以授权(限非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或委托(限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方式下放给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行使。授权或委托的具体项目及其权限见附件5。 除附件6所列项目及其权限外,市人民政府对万州、黔江、涪陵、江津、合川、永川6个区域性中心城市有关行政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附件5所列项目,市级部门采用授权方式下放的,其授权应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采用委托方式下放的,委托的市级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签订委托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明确,并对受委托方实施审批的行为负责监督;受委托方应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市级部门的名义实施审批,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五、简化行政审批的办理程序 (一)创新建设项目审批方式。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4项涉及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片区办理了审批手续的,片区中的具体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但若具体建设项目位于片区内地质灾害中易发区以上区域的,该项目仍需单独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手续);各级行政执法机构不得以具体建设项目未取得该审批手续为由,对项目业主、开发商、施工单位等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有关部门也不得以此为由拒办项目的相关后续手续。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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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 干政策的通知 【标 签】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文 号】京政发﹝1999﹞14号 【发文日期】1999-04-26 【实施时间】1999-04-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高新技术产业是首都经济发展的关键和核心,是本市新的经济增长点。为重点支持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新材料、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特制定本政策。 一、吸引、凝聚高素质创新和创业人才 (一)对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所需的外省市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经人事部门批准,给予工作寄住证,享受本市市民待遇。工作满三年者,经用人单位推荐、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办理户口进京手续。 (二)在中关村地区建立社会化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高新技术企业中的科技开发、经营管理人员,由个人申报,经评审机构评审合格后,授予专业技术职务。 (三)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教授、研究员通过专职、兼职形式创办或受聘于高新

技术企业,进行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和开发,在企业任职期间,教授、研究员资格予以保留;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聘请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做兼职教授、研究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与高新技术企业联合培养研究生,共同建立实验室;允许在校研究生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并保留其一定时期的学籍。 (四)对在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五)市有关部门每年制定高新技术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的培训计划并委托有关高等院校或机构组织实施。 (六)鼓励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本市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凡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开办公司(企业)的,经市科技干部局进行身份认定并经市外经贸委批准,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注册资金额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注册后可享受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其他留学人员经市科技干部局进行身份认定,按内资企业登记注册后,可享受本市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留学人员开发、生产的高新技术项目和产品,经认定,可以申请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科技产业投入资金的支持。对以上留学人员,经人事部门批准,给予工作寄住证并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七)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总金额最高可达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合作方可凭合同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手续。属于职务发明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项目,从项目实施起,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高于50%的该成果股权收益。成果转让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20%的转让收益。要进一步改进高新技术企业注册登记办法,具体办法由市工商局另行制定。 (八)对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从事成果产业化实施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的奖励和股权收益,用于再投入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九)积极进行高新技术企业产权制度创新试点。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非国有高新技术企业智力资本占总股本的比例可达到35%。鼓励并支持国有及国有控股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允许和鼓励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规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试点。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十)继续加大财政对科技的投入,科技经费年增长率不低于20%。对科技经费中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项目开发的属于按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经报批后,准予核销。 (十一)市、区县两级财政,对高新技术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上一年为基数,新增部分按50%的比例在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精校】2020年北京市海淀区高考模拟政治

2020年北京市海淀区高考模拟政治 1.书信是有情物,每一封书信都在打开一个栩栩如生的真实场景,在手写书信传统逐渐逝去的今天,《见字如面》电视栏目,用书信打开历史,带领观众重温书信里的记忆,咀嚼书信中的故事,汲取精神养料。从这一文化现象中可以体味到,手写书信() ①可以传递情感,滋养人们的心灵 ②作为交流方式,已经失去存在的价值 ③作为文化符号,可以展现人们的精神情怀 ④是一种巨大的物质力量,可以提升人们的精神境界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解析:本题考查文化的特点和作用。手写书信,作为文化符号,可以展现人们的精神情怀,传递情感,滋养人们的心灵,①③符合题意;②说法错误,手写书信没有失去存在价值,排除;④说法错误,手写书信属于一种文化现象,可以提供精神力量,排除。 答案:B 2.“五福临门”是中国人常提及的祝福语。五福源自《书经?洪范》,是古代中国民间关于幸福观的五条标准:一曰寿、二曰富、三曰康宁、四曰修好德、五曰考终命。而当今我国人民的五福追求有所变化,如爱国、富强、和谐、敬业和友善。这一变化() ①是继承传统,推陈出新的体现 ②是把时代精神注入到传统文化之中 ③表明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 ④说明不同时代的价值追求截然不同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解析:本题考查如何进行文化创新。五福的传承演变是继承传统,推陈出新的体现,是把时代精神注入到传统文化之中,故选项①②符合题意,应选;选项③不符合题意,材料没有涉及爱国主义,排除;选项④说法过于绝对,排除。 答案:A 3.有人说,“1+1=2”是数学,“1+1>2”是哲学。从哲学视角理解“1+1>2”,其合理解释是() A.组织协调好已有的要素,能使整体的功能得到更大的发挥 B.用系统优化的方法,能使各要素的功能得到最大的发挥 C.用批判性思维怀疑一切、推翻一切,可以开拓出崭新境界 D.哲学是对具体科学的概括和总结,创新推动人类思维的发展 解析:本题考查整体与部分的关系。“1+1>2”是立足整体,统筹全局,组织协调好已有的要素,使整体功能大于部分功能之和,故A选项符合题意,应选;B、D不符合题意,排除;C说法错误,辩证的否定是既肯定又否定,而不是否定一切、推翻一切,排除。

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

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 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 办公厅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教 育 委 员 会 科 学 技 术 委 员 会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民 族 事 务 委 员 会 公 安 局 国 家 安 全 局 监 察 局 民 政 局 司 法 局 财 政 局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国 土 资 源 局 环 境 保 护 局 规 划 委 员 会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市 政 市 容 管 理 委 员 会 交 通 委 员 会 农 村 工 作 委 员 会 水 务 局 商 务 委 员 会 文 化 局 卫 生 局 人 口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审 计 局 外 事 办 公 室 社 会 建 设 工 作 办 公 室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地 方 税 务 局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局 新 闻 出 版 局 文 物 局 体 育 局 统 计 局 园 林 绿 化 局 旅 游 局 金 融 工 作 局 知 识 产 权 局 民 防 局 侨 务 办 公 室 法 制 办 公 室 信 访 办 公 室 研 究 室 说明: 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6个。其中,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7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8个。监察局与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宗教事务局牌子;规划委员会挂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牌子;商务委员会挂口岸办公室牌子;外事办公室挂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新闻出版局挂版权局牌子;园林绿化局挂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办公厅保留参事室牌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可使用公务员局、外国专家局名称开展工作。 此外,设置部门管理机构6个: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由司法局管理;农业局由农村工作委员会管理;粮食局由商务委员会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管理局由卫生局管理。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299号令-2016.3.1起实施)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99号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 2016年1月4日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引导绿色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方便群众的原则,形成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体、公共停车场为辅助、路内停车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格局。 第四条市市政主管部门是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停车场管理机构承担。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等部门,根据国家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停车场设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本市停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市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等部门编制主城区停车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县(自治县)停车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结合城市发展实际,科学评估、动态调整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 第八条新建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新建写字楼、商铺、公共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比例配建停车场。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修建停车场。 第九条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停车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的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体系。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海淀区“一网通办”平台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受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委托,对下述服务以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现邀请贵公司前来参加。 1、项目名称:海淀区“一网通办”平台建设项目 2、项目编号:CEITCL-BJ09-1903055-01 3、采购人名称: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4、采购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院4号楼 5、采购人联系方式:侯敬涛 6、采购代理机构全称: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7、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滨河路一号航天信息大楼10-11层 8、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赵成文(女士) 9、采购内容:海淀区“一网通办”平台建设项目相关设计服务方案服务采 购;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 10、采购数量:一项 11、本次磋商不涉及进口产品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2、项目采购用途: 建设“一网通办”的政务服务,打造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推动海淀区政务服务“一次登录、全网通办”,大幅提高政务服务便捷性,包 含事项网上申办、网上预约、办事咨询、在线审批、数据上报、在线评 价、办件状态上报、统一反馈、一窗通办、人脸识别智能应用等。建设 城市综合公共服务,全面提升海淀区在民生、政务、城市管理等方面的 信息化整合及大数据融合能力,切实实现便民、惠民、利民的目标。 13、简要技术服务要求: 根据项目背景、现状及建设内容编制项目设计方案和概算,对本工程建设的项目需求、建设原则、建设目标、建设内容、系统方案设计、 主要技术指标、运行管理体系、投资概算与资金来源、风险及效益分析 等内容进行全面、可行、详细的设计与分析,方案应符合项目相关的要 求,并应结合项目的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可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 (1989年12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为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建设个人住宅用地,均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村民建房用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认真执行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禁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 第四条村民新建住房,应在原宅基地内安排;原宅基地无法安排的,应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包括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调整出的宅基地)或其他非耕地。 村内无空闲地或非耕地,确需占用耕地建房的,必须先在本村开发相当新建住房用地面积两倍的荒地后,方可占用耕地。 按照规划进行新农村住宅建设的,一般应在原址改建。确需易址新建的,附旧址复垦计划,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五条占用耕地建房的村民,必须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六条村民每户建房用地的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确定,但近郊区各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最高不得超过0.25亩;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0.3亩。 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本条前款规定的用地标准的,可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的标准从宽认定,超过部分按照乡村建设规划逐步调整。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要按照每年土地利用计划,向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下达村民建房用地控制指标。 第七条村民申请建房用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 (二)现有宅基地(包括1982年以前划定的老宅基地)按所在区、县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无法扩建。 出卖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受理。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北京市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国有企 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 校: 《北京市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国有企业及 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1 月14日 北京市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 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加强全市党政领导班子建设(1998* 2003 年)规 划纲要》,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 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 号)以及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区、县直属的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街道工委、办事处,乡、镇党委、人民 政府正职领导干部(以下统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 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 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未经审计不得解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文件

赵凤桐同志在全区领导干部电视电话会上的讲话 (2010年11月2日) 同志们: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是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入关键阶段的时候召开的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胡锦涛总书记作了工作报告,并就全面推进“十二五”期间的科学发展,抓住和用好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加强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和做好当前党和国家工作等作了重要讲话。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深刻总结了“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成就,明确提出了今后五年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指导原则、奋斗目标和重点任务。《建议》完全符合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反映了全党的意志和全国人民的心愿,是指导我们在新的发展阶段推进改革与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行动纲领。全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把传达好、学习好、贯彻落实好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首要的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下面,我再讲三点意见: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坚决贯彻落实好十七届五中全会的精神 十七届五中全会的内容十分丰富,《建议》中提出的方针、政策、措施,我们要深入学习,准确把握,认真贯彻落实。重点有四个方面:

一是深刻认识和把握关于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的判断。深刻理解当前既面临难得机遇、又面临风险挑战、机遇大于挑战的形势,进一步增强推动科学发展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增强机遇意识和忧患意识,下大力气解决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充分运用全区过去五年来之不易的成绩、弥足珍贵的经验、影响深远的精神财富,进一步坚定信心、振奋精神,以更好的精神状态,推动全区的科学发展,使全区的发展建设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二是要深刻认识和把握“十二五”规划建议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重点是要深入学习领会“十二五”规划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深化改革开放、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认真贯彻“五个坚持”的基本要求,即:坚持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坚持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支撑;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坚持把改革开放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强大动力,在发展中促转变,在转变中谋发展。 三是要深刻认识和把握“十二五”期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点任务。联系海淀作为首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重要引擎,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化,加强

北京市人民政府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通告 市政府决定,自2007年8月17日起到20日止,每天6时至24时,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核发号牌机动车的交通管理措施 (一)对本市核发号牌机动车按车牌尾号实行单号单日行驶、双号双日行驶(单号为1、3、5、7、9,双号为2、4、6、8、0,下同),“二00二”式号牌机动车按双号管理。但以下机动车不受单、双号行驶措施限制: 1、特种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2、公共电汽车及大型客车; 3、出租汽车和小公共汽车(不含租赁车辆); 4、邮政车; 5、各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机动车(“使”字号牌车辆); 6、持“2007好运北京”标识车证的机动车; 7、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各类货运通行证(含危险品运输通行证)的保障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的机动车。 (二)货运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除遵守上述规定外,仍执行现有限行措施,即:四环路以内道路(含四环路),每天6时至23时,禁止货运机动车行驶;四环路以内道路(不含四环路辅路),全天禁止京B号牌的摩托车行驶;五环路以内道路(含五环路),全天禁止拖拉机、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行驶。 (三)渣土运输车辆全天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此期间专用通行证、承担奥运工程渣土运输任务的车辆除外)。 获奖译文中译英 Beij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Announcement 作者:plainjane The municipal government has decided that from August 17 to 20, 2007, temporary traffic control measures will be taken for roads in Beijing municipality from 6 o’clock to 24 o’clock every day. Below is an announcement on issues concerned. 1, Traffic control measures for Beijing-registered vehicles: Only vehicles with the plate number ending with the odd numeral are allowed on roads on odd days while vehicles with the plate number ending with the even numeral on even days. (Odd numerals include 1,3,5,7,9; even numerals include 2,4,6,8,0. This rule also applies to the following mentioned vehicles. ) Vehicles with plate numbers written in Chinese characters such as “二00二” are treated as even numbers. Vehicles which will be exempted from these restrictions are as follows: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管理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 议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12]2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5.05 【实施日期】2012.05.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2〕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五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北京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议(以下简称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研究部署工作的现代化办公平台,是创新会议形式、改进会风、促进节能减排的重要体现。为加强电视电话会议组织管理,保证系统安全、高效运行,充分发挥电视电话会议效能,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积极推广电视电话会议。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通知召开的会议,属动员部署类、总结表彰类的应尽量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建议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的市政府有关会议目录详见附件1)。 第三条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主办,主会场设在市政府机关,分会场设在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区县政府。 第四条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管理的原则:组织规范、责任明确、协调配合、严格纪律、保障安全。 第五条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加强电视电话会议系统建设,不断完善会议系统功能。 (二)做好会务组织工作,提供有力服务保障,确保会议效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2013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海政发〔2013〕52号) 各相关单位: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顺利完成人大附中教学实验楼项目建设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文件规定,我区决定对人大北路19号院住宅楼实施房屋征收。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组织本项目实施工作,北京市海淀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为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为2013年9月7日起至2013年10月6日止。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按《人大附中教学实验楼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执行。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2013年8月30日 附件 人大附中教学实验楼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人大附中教学实验楼项目为非营利性教育设施建设项目,为发展人大附中教学教育事业,顺利建成教学实验楼,将对海淀区人大北路19号院住宅楼进行征收。具体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如下: 一、征收范围 海淀区人大北路19号院住宅楼。 二、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海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征收实施单位:海淀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 三、签约期限 以海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限为准。 四、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被征收人的认定 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由于赠与、转让、继承或其他原因,对原有房屋进行析产的,共同按一个被征收人对待。 (二)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已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按照房改售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确定。 五、征收补偿 (一)补偿与安置方式 本项目采取货币补偿、房屋安置或产权调换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同一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有一处或多处住房的,只能在货币补偿、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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