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积极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跨国经营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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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积极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跨国经营的

实施意见

【标 签】

【颁布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皖国税函﹝2014﹞35号

【发文日期】2014-02-14

【实施时间】2014-02-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跨国经营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3〕42号),增强我省企业跨国经营能力,提升国际竞争力,结合国税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用好用足税收激励政策,为“走出去”企业创造良好国内税收环境 积极落实企业境外投资相关税收政策,为“走出去”企业出口产品及时办理“免抵退”税;对企业境外投资所得确认、企业境外税款的抵免等所得税政策执行到位,全力为“走出去”企业创造良好的税收政策执行环境,消除企业到境外投资创业的后顾之忧。

二、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为“走出去”企业提供税收政策信息服务 通过组织召开“走出去”企业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利用税收宣传月活动及网站、报纸、刊物、“12366”税收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等载体,多渠道宣传税收政策、提供咨询,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全方位、多领域的税收政策指引。在国税机关内、外网设立“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专栏,及时更新包括税收协定、境外投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外国税收制度与征管法规、税收争议的解决与应对措施在内的有关内容。建立有效的境外投资企业纳税服务需求响应反馈机制,根据不同企业境外投资的特点,加强对我省境外投资企业的税收辅导,提高税收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注重服务与管理有机结合,为“走出去”企业防范和降低税收风险 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政策服务的同时,要加强和规范境外投资企业管理,帮助企业防范税收风险,促进企业境外投资健康发展。要通过各种渠道了解本地区企业在境外投资的情况,建立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进一步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纳税登记、境外所得申报、税款缴纳和抵免、关联交易申报、转让定价调整和同期资料准备的税收管

理,引导企业自觉遵守投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防范国内和国外的税法遵从风险。

四、认真执行税收协定,为“走出去”企业创造良好国际税收环境 及时了解我省“走出去”企业在税收协定谈签方面的需求,对于企业希望中国与其投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谈签税收协定的,层层上报,向总局反映,为总局制订税收协定谈签计划提供依据。要根据与投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的规定和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条款的解释,做好对企业的税收协定宣传和辅导工作,使税收协定各条款的具体内容切实为企业所熟悉、掌握和使用。对于企业提出的问题应认真研究并及时解答,不清楚的应尽快上报上级国税机关予以明确。简化和规范“走出去”企业申请协定优惠待遇的相关办理程序,指定专门部门和岗位及时为需要在缔约国方享受协定待遇的企业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缔约国对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有不同要求的应及时研究解决,帮助企业方便快捷地获得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资格。

五、建立税务相互协商工作机制,为“走出去”企业解决跨国税收争议提供援助 各级国税机关要主动向纳税人宣传、解释税收协定解决争议的相关条款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设立专门岗位、专门渠道和专业人员为“走出去”企业及时提供税收援助和辅导。对于我省企业认为外国税务机关违反税收协定规定进行征税而提起相互协商的,要及时为企业办理申请受理、初审、上报等手续,以便国家税务总局尽快与对方进行协商。在相互协商过程中,各主管国税机关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同时,对发生的涉税贸易摩擦,要严格按规定配合总局做好涉税反补贴调查应对工作。

附件: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跨国经营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税务系统企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7.19 【实施日期】2016.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 办法(试行)》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安徽省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6年版) 2.企业所得税特殊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6年版)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9日安徽省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工作,提高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质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备案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备案资料开展受理、传递、分析、核查等工作,是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基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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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 知 【标 签】年审,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 【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函﹝2005﹞95号 【发文日期】2005-03-23 【实施时间】2005-03-23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增值税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第3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0-25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国税函﹝1998﹞156号)及相关规定,现将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经国税机关正式认定且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规定标准以下的一般纳税人。即: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工业一般纳税人”);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商业一般纳税人”)。 辅导期和暂认定期内的一般纳税人不参加年审。 二、年审内容 1、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的实现情况; 2、会计人员配备、会计账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等情况; 3、上一年度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的核算及纳税表现情况; 4、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设备保管情况; 5、货物运输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发票以及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抵扣情况。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开票软件操作手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开票软件单机版操作手册V1.0

目录 1 系统介绍 (3) 2 系统安装 (3) 3 登录系统 (14) 4 纳税人登录 (15) 4.1 录入纳税人及结存信息 (15) 5 发票管理 (17) 5.1 发票开具 (17) 5.1.1 通用机打发票开具 (17) 5.1.2 二手车发票开具 (20) 5.2 发票作废 (21) 5.2.1 通用机打发票 (21) 5.2.2 二手车销售发票 (22) 5.3 发票导出 (22) 5.3.1 通用机打发票 (22) 5.3.2 农产品数据导出 (23) 5.3.3 二手车销售发票 (23) 6 发票查询 (24) 6.1 通用机打发票查询 (24) 6.1.1 记账清单 (25) 6.2 二手车销售发票 (26) 6.2.1 记账清单 (26) 7 信息维护 (28) 7.1 发票本信息维护 (28) 7.2 客户维护 (28) 7.3 商品维护 (29) 7.4 纳税人维护 (29) 7.5 二手车数据维护 (29) 8 系统管理 (31) 8.1 用户管理 (31) 8.2 系统备份 (32) 8.3 系统还原 (33) 8.4 帮助手册 (33) 8.5 旧票导入 (33) 9 系统卸载 (34)

1系统介绍 本普通发票管理系统为供纳税人使用的单机版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可在普通电脑安装后提供普通发票数据录入、导入、导出、备份数据、普通发票打印以及发票数据查询统计等功能。 1、系统必备: a)Framework 2.0.exe b)ReportViewer2008.exe c)ReportViewer2008-CHN.exe(可选) 2、下载安装包:普通发票管理系统2.0.exe 3、纳税人基本信息和发票信息(xml格式的)导入文件。此文件是税务局导出生成的 密钥文件。 4、系统环境:要求在windows操作系统下安装。 2系统安装 双击,出现如下界面(安装系统必备Framework 2.0.exe,如果系统有自动跳过)

2018年国家公务员面试真题(安徽国税局3月18日)

2018年国家公务员面试真题 (安徽国税局3月18日) 一、请给漫画拟两个标题,并就其中一个结合社会现象进行阐述分析。 【参考解析】 我为这幅漫画拟定两个标题,其一是方向错了也枉然,其二是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下面我就第二个题目具体展开论述。 如果我们把漫画中的箭头比喻为一个人正向的发展轨迹,顺着箭头的方向为积极向上,而背着箭头方向为逆向而行,图画中箭头前面的人往回跑,纵然轻装简行,然而方向错误,而顺着剪头的方向即使负重前行,步履缓慢,然而却一步一个脚印,正可谓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世上也许大多都是数学题,你要最大值必须要有1,就算后面都是零,你依旧最大;反之你一开始就是零,后面就算有再多的1也无济于事。古往今来,能够在事业上取得成就的人是很多的。他们的成就和荣誉,往往令人敬佩、羡慕,人们也常渴望着能取得他们那样的成就。然

而,怎样才能达到预想的目标呢?做任何事情,都要脚踏实地,不能虚度光阴,要为实现自己的理想而不懈努力。无论多么远大的理想,伟大的事业,都必须从小处做起,从平凡处做起。现在有些人却不然,他们似乎只知道树立理想,却不认真想想该怎样去做。像他们这样日夜看着远方辉煌的目标而打发自己的青春,浪费自己的生命,到头来只能是个曾立志的无志者,到老一事无成。 在这纷繁的人生路上,我们躲不了风吹雨打,避不了跌跌撞撞,更逃脱不了心灰意冷。但是一个人,早已有足够的坚强来应付,去面对那些知道或不知道,经历过或没遇过的无常世事。志向高远固然重要,但要实现它,却需要一步一个脚印,踏实认真的努力。人世间没有一蹴而就的成功,任何人都只有通过不断的努力才能凝聚起改变自身命运的爆发力。认准方向朝着理想,从小处做起,一步一步地积累着,走下去,这就是成功的秘诀。 二、大学团支部有四个人,一个姓林,是正团委书记;一个姓王,是团委副书记,一个姓张,一个姓陈,小张和小陈是团委干事。你是小林。问以下各项事情如何安排? (1)小王要参加9:00-12:00托福考试。 (2)10:00-11:00要组织团委会议,必须有两个人参加; (3)小陈要准备辩论赛,上午预赛,下午复赛; (4)小张要去陪他父亲至少半天,父亲在医院里,要有陪护; (5)下午3点的时候一个人要去迎新晚会主持,一个人组织,一个人借服装 (6)下午2点到4点我要参加机动车路考 (7)有两个学生闹纠纷了,导员让我下午3点陪着解决纠纷; 【参考解析】

安徽省国税局新版普通发票印制标准

安徽省国税局新版普通发票印制技术规范及印制质量标准 (2012年新版) 二〇一二年九月一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印制管理,提高发票防伪性能,确保发票印制质量,现对普通发票印制质量及技术规范作如下要求: 一、普通发票的纸张使用及纸质特征 (一)通用平推式机打发票采用45克防伪彩纤温变无碳复写纸,通用手工发票采用52克防伪彩纤温变无碳复写中纸,其中通用机打发票(180mm×76mm、并列二联)采用80克复合防伪彩纤双胶纸。 (二)通用卷式单联机打发票采用60克普通双胶纸。 (三)通用定额发票采用60克复合防伪彩纤双胶纸。 (四)通用手工发票封面、封底采用60克本色牛皮纸。 二、发票监制章制定及印色要求 (一)《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以下简称“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3cm、短轴为2cm,边宽为0.1cm,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下环刻制“国家税务局监制”字样,中间刻制“安徽”字样,字体为楷体8磅。 (二)“发票监制章”只在发票联、抵扣联、换票联套印,发票的其它联次不套印“发票监制章”。“发票监制章”的中心要与票头中发票名称的字样长度的中点和“发票联”本行字样长度的中点在一条直线上,发票联行与其相邻的发票名称行两行字中间的间隔为0.4cm,“发票监制章”的中心即在间隔长度的中点上。(三)“发票监制章”套印在票头的正中央,印色为大红色油墨,采用胶印印刷。(四)总局对各种规格发票“发票联”黑色字体大小分别界定为18磅、17.5磅和16磅,“发票监制章”边线与“发票联”字样有三种套印位置:一是,通用平推式机打发票(规格210mm×297mm)“发票监制章”边线套印在“发票联”的“发”字上沿中点向左0.5mm位置,“联”字上沿中点向右0.5mm位置;二是,通用平推式机打发票(规格210×139.7mm、241mm×177.8mm和190mm×101.6mm)、通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任务管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 作任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国税发[2013]14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3.11.20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任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国税发〔2013〕146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任务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加大贯彻落实的力度,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11月20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任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纳税服务行为,维护纳税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合法权益,不断提高纳税服务的效能和纳税人满意度,促进纳税人自愿遵从,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服务是国税机关为帮助纳税人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依法提供的各项税收服务的总称。税法宣传、咨询辅导、办税服务、涉税提醒、权益维护、政策调研以及基于纳税人申请的各类调查核查、审核审批、后续服务等都是纳税服务的具体实现形式。 第三条纳税服务分为税务人员在国税机关办公场所通过办税窗口、电话、网络、信函等方式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和税务人员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提供的到户服务。 国税机关可针对不特定纳税人采取集中培训、媒体公告等形式提供集群化服务,也可针对特定纳税人的具体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 第四条树立现代税收管理理念,除风险管理导向下的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主要执法职责以外,国税机关主要通过纳税服务实现税收管理。 第五条转变税收管理方式,简并税收基础管理职责。将制度性的调查核查转化为纳税服务和税收执法两个基本类别,户籍管理、发票管理、涉税提醒等具有服务属性的基础

关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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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的 解读 【标 签】实名办税,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采集身份信息 【业务主题】纳税服务 【来 源】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一、公告背景 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进一步深化我省国税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在全省国税系统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促进纳税诚信体系建设。 纳税人相关办税人员身份信息的真实性是诚信办税的重要基础,推行实名办税是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纳税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抓手,在全省实行实名办税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2016年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6〕28号)明确要求:“探索办税人员身份确认制度,强化诚信纳税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目前,全国已有多个领域基于公共利益安全和公民诚信档案建设的考虑,先后实行实名制,如2010年9月,工业与信息化产业部宣布正式实施手机实名制;2015年1月1日,交通运输部推行实施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等。 二、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 办税人员实名办税对推进依法诚信纳税、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有重要意义,公告把实名办税作为税收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实行实名办税,加强税收诚信建设,既要完整采集、核实确认办税人员的实名信息,建立数据支撑,又要贯彻落实简政放权的工作要求,在征纳交互环节进行实名信息采集、核实和确认以提高实名办税的效率和准确度,为诚信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的纳税服务。公告规定,在安徽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税人员在国税机关或依托网上办税平台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另外,结合实际情况,公告规定,办税人员包括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被授权的其他人员。 三、主要制度 (一)实名办税的内涵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案件证据规范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案件证据规范(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准确认定税收违法事实,正确处理税收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国税系统工作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国税系统。 第三条税务案件证据是税务机关在税务案件的检查过程中,为证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情况所收集的相关事实。 税务案件证据是税务部门对税务违法案件进行处理的事实依据。 第四条税务案件证据应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税务案件证据应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逻辑联系。只有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才能成为证据。 税务案件证据的形式和取得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税务案件证据的载体和所证明的内容应客观真实。 第五条税务检查人员在证据收集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和逼供;要认真鉴别证据,防止伪证和假证,必要时对关键证据可提请专门技术鉴定。 税务检查人员收集的证据,任何人不得隐匿、涂改、毁弃,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章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 第六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收集税务案件证据的主体、程序、地点要符合法定要求。 (一)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工作必须由税务机关二名(含)以上具有税务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 (二)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由税务机关的检查人员在税务检查过程中依法定程序、权限进行;(三)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地点应在被查对象或相关人员的业务场所、税务机关的办公场所进行。被检查或被调查人提请,经税务机关许可, 证据收集也可在第三地进行。 第七条税务检查人员收集的证据应包括对被查对象不利和有利的证据。 第八条税务案件证据种类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现场笔录。 不同种类的证据应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范的要求进行收集。 第九条税务检查人员收集证据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十条税务案件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记载的内容或者所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者其他物品。主要包括被查对象身份证件资料、企业财务会计资料和经营活动资料、纳税申报资料等各种涉税相关材料。 收集书证时,需要提取与案件有关资料原件的,可以用统一的换票证换取发票原件或者专用收据提取有关资料;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照相、影印和复制,但必须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个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章或者押印。拒绝签章或者押印的,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公证机关或者原件保存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相关证据上记明拒签事由和日期,由税务检查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收集人是否签名收集的报表、会计帐簿、图纸、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应当附有说明其证明对象的材料。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税务案件物证是能够以本身所具有的物质特征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者痕迹。 收集物证时,应当收集原物。若收集原物确有困难时,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它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时,可收集其中具有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发布《安徽省国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发布《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公告2014年第10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发布日期】2014.08.01 【实施日期】2014.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的公告(2015)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发布《安徽省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发布《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款缴库退 库实施办法》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公告2014年第10号) 现将《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2014年8月1日 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税款缴库及退库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1号令)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各级国税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办理税款缴库和退库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款缴库是指国税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代征税款协议,开具法定税收票证,将征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缴入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以及纳税人直接通过银行将应缴纳的税款缴入国库;税款退库是指国税机关对经财政部门授权办理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开票软件操作手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开票软件V1.0 操作手册 安徽丰易通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一年一月

目录 1 系统介绍 (3) 2 系统安装 (3) 3 登录系统 (12) 4 纳税人登录 (12) 4.1 录入纳税人及结存信息 (13) 5 发票管理 (15) 5.1 发票开具 (15) 5.1.1 通用机打发票开具 (15) 5.1.2 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 (16) 5.1.3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 (17) 5.1.4 出口商品发票开具 (18) 5.1.5 开具红字发票 (19) 5.2 发票作废 (20) 5.2.1 通用机打发票 (20) 5.2.2 农产品发票作废 (20) 5.2.3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21) 5.2.4 出口商品发票作废 (21) 5.3 发票导出 (22) 5.3.1 通用机打发票 (22) 5.3.2 农产品数据导出 (22) 5.3.3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23) 6 发票查询 (23) 6.1 通用机打发票查询 (23) 6.2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查询 (24) 6.3 记账清单 (24) 7 信息维护 (25) 7.1 发票本信息维护 (25) 7.2 客户维护 (26) 7.3 商品维护 (26) 7.4 纳税人维护 (27) 7.5 二手车数据维护 (27) 8 系统管理 (29) 8.1 用户管理 (29) 8.2 系统备份 (30) 8.3 系统还原 (30) 8.4 帮助手册 (31) 8.5 旧票导入 (31) 9 系统卸载 (31) 10附件说明 (32)

1系统介绍 本普通发票管理系统为供纳税人使用的单机版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可在普通电脑安装后提供普通发票数据录入、导出、备份数据、普通发票打印以及发票数据查询统计等功能。 1、系统必备: a)Framework 2.0.exe b)ReportViewer2008.exe c)ReportViewer2008-CHN.exe(可选) 2、下载安装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开票软件v1.0.exe 3、系统环境:要求在windows 2000及以上的操作系统下安装。 2系统安装 双击“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开票软件v1.0.exe”图标,出现如下界面(安装系统必备Framework 2.0.exe,如果本机已安装则自动跳过) 单击“下一步”

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风险提醒服务工作规程(试行)

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风险提醒服务工作规程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风险提醒服务工作,有效防范纳税人涉税风险的发生,降低纳税成本,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不断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税收风险提醒服务,是指国税机关根据税收风险扫描结果,提醒纳税人存在的涉税风险,引导纳税人自查和自我纠正,全面提升纳税人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第三条税收风险提醒服务工作应遵循规范、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税收风险提醒服务的对象为安徽省国税系统辖区内行业风险等级评定为低风险的纳税人,其中:省局提醒对象为省局监控的低风险重点税源企业,市局提醒对象为市局监控的低风险中小税源企业。 第五条税收风险提醒服务的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异常指标、存在的涉税风险点、排查风险的方法及风险应对的措施。 第六条县(区、市)以上国税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税收风险提醒服务工作机制,按照“谁监控、谁服务”的原则,分级负责税收风险提醒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税收风险提醒服务的工作规程分为接收任务、准备资料、组织实施、核实反馈四个环节。 (一)接收任务。根据税收风险应对工作的要求,接收本部门风险提醒任务,确定提醒对象,拟定实施意见,制定分配计划。 (二)准备资料。准备低风险纳税人《风险识别报告》、《税收风险提醒告知书》等相关资料。 (三)组织实施。分级分类组织低风险纳税人开展风险应对培训,解答纳税人涉税风险咨询问题,指导低风险纳税人开展风险自查和自我补正。 (四)核实反馈。收集低风险纳税人涉税风险自查反馈情况,审核风险排除情况,评价各地提醒工作,汇总分析提醒情况,提出完善风险提醒服务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第八条省局纳税服务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一)接收任务。根据税收风险应对工作的要求,接收全省风险提醒任务,确定提醒对象,拟定实施意见,制作分配方案,下达提醒任务。 (二)准备资料。分户准备低风险纳税人《风险识别报告》、《税收风险提醒告知书》等相关资料。 (三)组织培训。对省局监控的低风险重点税源企业分类开展风险应对培训。

安徽国税网上办税平台操作手册

网上办税平台操作手册 (纳税人端) 目录 第一章登录前的准备 4 1.1 附报资料上传问题 4 第二章系统登录 5 2.1 登录方式 5 2.1.1 用户名登录 6 2.1.2 无证户登录 7 2.1.3 数字证书用户登录 8 2.1.4 忘记密码 8 2.2 首页 9 2.3 修改密码 9 2.4 联系我们 11 2.5 退出系统 11 第三章我要办理业务操作流程 11 3.1 税务登记 12 3.1.1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13 3.1.2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17

3.1.3 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17 3.1.4 注销登记(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18 3.1.5 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 20 3.1.6 停复业登记 21 3.1.7 非正常户解除 23 3.1.8 扣缴义务人登记 24 3.2 资格认定 25 3.2.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26 3.2.2 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7 3.2.3 税收优惠资格备案 28 3.2.4 增值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算缴纳增值税备案 28 3.3 发票办理 29 3.3.1 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 30 3.3.2 增值税发票核定 33 3.3.3 增值税发票核定调整 34 3.3.4 普通发票核定 36 3.3.5 普通发票核定调整 36 3.3.6 普通发票代开 37 3.3.7 货运专用发票代开 38 3.3.8 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核定 40 3.3.9 增值税发票挂失、损毁报备 41 3.3.10 普通发票挂失、损毁报备 42

3.3.11 发票发放 43 3.4 申报纳税 46 3.4.1 申报纳税 46 3.4.2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47 3.4.3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48 3.5 优惠办理 48 3.5.1 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 49 3.6 证明办理 50 3.6.1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 51 3.6.2 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 52 3.6.3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53 3.6.4 《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开具 54 3.6.5 《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开具 54 3.6.6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 54 3.6.7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开具 54 3.6.8 《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开具 54 3.6.9 《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开具 54 3.6.10 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补办 54 3.6.11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 54 3.6.12 《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核销 54 3.7 税银互动 55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 【发文字号】苏人社发[2014]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1.08 【实施日期】2014.0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4]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3〕544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3〕74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4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

考试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分工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共同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教材征订与培训工作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 二、工作计划与考区设置 考试时间定于6月14、15日两天。请各地严格按照《2014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附件1)的要求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考试原则上在各省辖市均设立考点,考试具体地点可从准考证上获知。 三、科目设置及管理模式 考试设《财务与会计》、《税法(一)》、《税法(二)》、《税收相关法律》和《税务代理实务》5个科目。 考试成绩实行3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5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符合免试条件只考《税务代理与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2个科目的人员须当年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式会员,免试《财务与会计》一个科目,其余4科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四、试题题型及答题方式 《税务代理实务》科目试题为主客观混合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其余4科均为客观题,在普通答题卡上作答。 报考人员应考时,可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等文具,其他物品应统一放置考场指定处。考场上应备有草稿纸供考生索取,考后收

安徽省1266电子税务局12万申报操作指南

安徽省12366电子税务局12万申报操作指南 1、百度进“芜湖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后,点击安徽省12366电子 税务局图标进入电子税务局: 2、进入电子税务局选择自然人登陆:输入证件号码,密码默认是自然人预留金税三期中手机号码后6位,预留电话号码为空的,可以尝试用888888或111111登录。首次登陆必须修改密码,修改后的密码必须是字母与数字的8位组合。

3、用新密码重新登陆成功后,依次点击“个税申报”-“申报纳税”,进入申报纳税界面,点击左侧“个人所得税申报”文件夹下“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进入申报界面。 4、点击“申报表查询”按钮进入报表填写界面。 5、填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在任职(受雇)单位纳税人识别号栏

点击可以选择识别号,没有相应识别号的可以在税务登记页面完善信息,也可以到办税服务中心完善。 6、填写相应所得项目的年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减免税额等栏目。已缴(扣)税额会自动带出,可以修改。如果修改,请务必核实是否属实(自动带出的税额,是该纳税人已经通过明细申报等途径进入金三系统的数字,如果所在企业通过汇总申报缴纳过税款,会导致实际已缴纳税款大于系统带出的数据)。系统自动计算是否需要补退税款。数据填写完毕后,可以点击“校验”进行数据检查。点击“申报”进行申报,提示申报成功,12万申报完成。如补退税数字不为零,需要补缴税款,请到纳税服务厅或手机移动办税APP 缴纳。 7、在左侧“申报表作废”文件夹里“已申报信息作废(税收)”菜单中可以查询到申报数据,如果有误,可以作废,重新申报。查看打印申报表可以到“申报缴纳查询及打印”文件夹下“已申报信息查询(税收)”进行查看打印。

安徽国税系统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

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税款缴库及退库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各级国税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办理税款缴库和退库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款缴库是指国税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代征税款协议,开具法定税收票证,将征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缴入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以及纳税人直接通过银行将应缴纳的税款缴入国库;税款退库是指国税机关对经财政部门授权办理的税收收入退库业务,依照法律法规,开具法定税收票证,通过国库向纳税人退还应退税款。

国税机关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预算管理要求,办理税款的出口免抵调业务,对税款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收款国库等通过国库进行调整的税款调库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税款缴库、退库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安全、效率、简便的原则。 第五条税款缴库、退库按照办理凭证的不同分为手工缴库、退库和电子缴库、退库。 第六条国家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税款电子缴库、退库工作。 国税机关应当加强与国库、银行等部门间的协作,保持税收征管系统与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稳定,确保电子缴库、退库信息安全、完整和不可篡改,保证电子缴库、退库税款准确。 第七条国税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办理税款缴库、退库。 第八条国税机关应当将征收的税款按照国家规定缴入国库,不得缴入在国库以外或者国家规定的税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 任何国税机关不得占压、挪用和截留税款。 第九条国税机关应当加强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建立部门、岗位配合和制约机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转让定价调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转让定价调查调整企业跟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国税发[2005]26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5.12.12 【实施日期】2006.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 对转让定价调查调整企业跟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5]260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转让定价调查调整企业跟踪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果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转让定价调查调整企业的后续管理,巩固转让定价调查调整成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国税发[1998]59号)(以下简称《规程》)及其修订(国税发[2004]14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跟踪管理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总局国税发[2004]118、143号文件的规定,下同)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税收调整后,对企业在被调整以后年度相关转让定价的合理性依法实施的税收监督管理。 第三条跟踪管理分为确定对象、案头审计、约谈举证、现场审计、结果处理等五个步骤。 第二章确定对象 第四条跟踪管理的对象指被主管税务机关实施转让定价税收调整,自调整年度的下一年度起不满3年(含3年)的企业。 第五条在跟踪管理期内,再次被主管税务机关实施转让定价税收调整的企业,应自调整年度的下一年度起重新起算3年(含3年)跟踪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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