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终局行政裁决行为不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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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1-11-12

作者简介:徐丹彤(1970—),男,河北承德人,武警学院基础部政法教研室讲师,法学硕士。

析终局行政裁决行为不合理性

○徐丹彤

(武警学院基础部,河北廊坊 065000)

【摘 要】 终局行政裁决行为是指一般法律规定的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不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设定终局行

政裁决行为的理论根据不充分,有关终局行政裁决行为的具体法律规定在内容上不合理,由一般法律设定终局行政裁决行为的立法模式不可取,因此,有关终局行政裁决行为的法律规定应予取消,将设定不可诉行政行为的权力统一于行政诉讼法典。

【关键词】 终局行政裁决行为;行政诉讼;理论根据;具体法律规定;立法模式中图分类号:DF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077(2002)01-0081-03 终局行政裁决行为,是指法律规定的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从而排除司法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我国有些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对某些行政争议拥有最终裁决权,即由行政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当事人不服,只能向该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申诉,而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设定了终局行政裁决行为的法律目前限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般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行政复议法》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4项的规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样,终局行政裁决行为的法律设定割裂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使特定的行政争议只能在行政系统内部加以解决,某些本来应当具有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从而缩小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笔者认为,终局行政裁决行为的设定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无论是其理论根据、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还是立法模式,都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1 设定终局行政裁决行为的理论根据不充分

关于设定终局行政裁决行为的理论根据,有学者作了比较全面的概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某一类行政行为涉及国家重要机密,一旦进入诉讼,将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第二,某一类行政行为不可能或极少可能侵犯相对人的权益;第三,某一类行政行为的专业性极强且非常复杂,法官的审查徒劳无益;第四,某一类行政行为已有近乎司法程序的行政程序作保障,行政系统内已有充分的能确保公正的救济手段;第五,因不可抗力事件(如战争)使行政救济以外的司法救济成

为不可能。①

但在笔者看来,设定终局行政裁决行为的上述理论根据并不充分,甚至难以成立。下面针对上述理论根据一

一阐明笔者的观点。

1.1 以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国家秘密为由设定终局行政裁决行为缺乏说服力

众所周知,危害国家安全等刑事犯罪案件也有可能涉及国家秘密,但《刑事诉讼法》依然规定这些案件由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并且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只是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依法应当不公开审理。涉及国家秘密的刑事案件尚可进入司法程序,涉及国家秘密的行政案件为什么就不能接受司法审查?在涉及国家秘密这一点上,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相比,并无特殊之处。况且,《行政诉讼法》第45条专门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国家秘密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实行不公开审理,是可以防止泄密的,又怎么会“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呢?如果仅仅因为具体行政行为有涉及国家秘密的可能性而将其设定为终局行政裁决行为,一概排除司法审查,那么,行政机关就会以此为由逃避司法审查,行政诉讼制度就会形同虚设。

1.2 具体行政行为不可避免地存在违法和侵权的可能性,均有接受司法审查的必要性

认为某一类具体行政行为不可能违法的观点根本无法成立。因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诸多环节都存在着违法、侵权的可能性,绝对不会违法、侵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存在的。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权的可能性较小的情况是有的,一是实践中行政机关作出该种行政行为的几率很小,因而违法、侵权的可能性随之很小;二是行政机关级别较高,行政机关级别越高,相对来说,作出违法行政行为的可能性就越小。但较高级别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往往比较重大,涉及面也较广,一旦违法,给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更大。即使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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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002年2月武 警 学 院 学 报

Feb .2002第18卷第1期

 JOURNAL OF THE CHINE SE PE OPLE 'S AR MED POLICE FORCE ACADEMY

Vol .18No .1

法可能性确实极小,也并非毫无可能。只要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着违法的可能性,法律就应设置完善的救济程序。在一定意义上说,行政诉讼制度是一种防范机制,有时并不以违法行政行为频繁发生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备而不用也比用时没有强。这就如同不能因为某个山路急转弯处多年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就把“危险———禁止急转弯”的牌子摘走一样。而设定终局行政裁决行为无异于为行政机关拒绝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提供了法律支持。

1.3 司法机关审理涉及较强专业领域的行政案件具有理论上的必要性和实践上的可行性

1.3.1 理论上具有必要性

这是由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不同分工决定的。任何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均涉及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个必经环节。一般来说,事实认定问题,特别是涉及较强专业知识时,宜由行政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裁决,在这方面行政机关具有专业优势;但具体行政行为的专业性再强,也要涉及法律的适用,而法律适用问题应由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决,因为司法机关对法律适用问题具有专业优势,特别是了解隐藏在法律条文背后的立法目的、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因此,司法机关可以超越行政机关的判断,自主地决定法律适用问题,只有司法机关才应当是法律适用问题的最终决定者。根据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原则,司法机关有权审查下列问题: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是否依法、合法,有无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渎职等情形;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否明确,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行政程序是否合法;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等。即使对事实认定问题,司法机关也有一定程度的审查权,例如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否定行政机关的事实判断,在必要时,还可依职权调取证据。司法机关正是通过对上述内容的审查来监督行政权的,涉及较强专业领域的具体行政行为也不应游离于司法监督之外。

1.3.2 实践上具有可行性

目前,人民法院内部的专业分工呈细化趋势,例如,出现了知识产权法庭等专业法庭,而且专利等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依法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法官的素质较高,可以胜任。同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完善人民陪审制,邀请行政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等措施,进一步克服行政管理方面专业知识的不足。因此,以专业性强为由设定终局行政裁决行为显然不符合法学基本原理和司法实践的发展趋势。

1.4 司法程序是最能确保公正的程序,行政程序不能替代司法程序

客观地说,作为行政程序之一的行政复议和作为司法程序的行政诉讼在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方面各有长短,具有互补性。一方面,行政复议审查范围更为全面,但因其违背“不得作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自然公正原则,行政复议机关难以象司法机关那样处于中立、超然的位置,而且行政复议程序在规范性、周密性等方面也不及行政诉讼程序。因此,复议决定的公正性是有限的。另一方面,行政诉讼存在着审查的深度、广度有限以及诉讼周期长、成本高等不足,适宜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可以说,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性质根本不同的救济程序,二者无法相互替代,尤其是行政复议不应成为排斥行政诉讼的唯一救济程序。因此,理想的程序设计是:将行政复议程序作为第一道保障程序,专业性强的案件实行复议前置;将行政诉讼程序作为第二道保障程序,实行“司法最终解决”原则。这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就成为确保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公正的“双保险”,程序设计更加全面,同时,两种救济途径并存,使相对人有选择的权利,对相对人的关怀更加周到。在我国目前违法行政还很普遍的情况下,这样设计尤为必要。所以,尽管“已有近乎司法程序的行政程序”,但行政程序毕竟不是司法程序,设定终局行政裁决行为等于抹杀了二者的区别,也违反了“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不利于公正的实现。

1.5 以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的发生来排斥行政诉讼的理由十分牵强

因为,在战争状态下,应当适用战时特别法来实施救济,而在平时,出现了战争之外的其他不可抗力事由,则应当适用普通法来实施救济,普通法的救济方式理应包括司法救济。《行政诉讼法》第40条确立的诉讼时效中止制度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所规定的诉讼中止制度均与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有关,完全可以化解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对行政诉讼造成的阻碍。退一步说,如果不可抗力等事由出现使司法救济成为不可能,那么,行政救济也未必可能,设定终局行政裁决行为未必能解决问题。

2 终局行政裁决行为的具体法律规定不合理

设定了终局行政裁决行为的法律大多是20世纪80年代初、中期制定的,是当时历史条件下的产物,现在看来,存在很多不合理的规定,需要根据法治原则和新的形势重新加以审视并予以修订。

2.1 出入境管理法的具体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5条的规定,外国人受公安机关拘留、罚款处罚,中国公民受拘留处罚,对处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些规定的不合理之处在于,既然允许公民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作出第一次选择,说明出入境行政处罚行为并非不可诉,为什么公民选择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时不允许其将行政诉讼作为第二次选择?似乎上述规定程序简便,成本低,效率高。但笔者认为,追求行政效率不能以牺牲公正为代价。效率应当建立在公正的基础上,在不能确保公正时,效率越高,对社会的危害就越大。况且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在诉讼期间一般也不停止执行,将出入境行政处罚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不致影响行政效率。因此,追求效率难以作为设定终局行政裁决行为的一个具有说服力的理由。2.2 《行政复议法》的具体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对自然资源的确权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根据该法第14条的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原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对行政复议决定仍然不服,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由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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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总第92期)·法学研究·

些规定使享有终局行政裁决权的行政机关可以避免成为行政诉讼被告。但在笔者看来,这些规定带有浓厚的折衷色彩,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的心理承受力的脆弱和行政法治观念的滞后。为什么省级人民政府对自然资源的确权复议决定不可诉?为什么国务院不能作被告?省级人民政府乃至国务院以被告身份参加行政诉讼,有利于它们了解实际情况,也是民主法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标志,如果上级行政机关极力避免作被告,又如何带动下级行政机关积极参加行政诉讼?况且,尽管国务院的终局行政裁决具有二级复议的性质,有利于行政争议的正确解决,但它仍然是行政程序,而司法程序才是解决纠纷的最后手段,“司法最终解决”原则是人们的共识。不准行政争议进入司法程序,其结果的公正性总是令人怀疑的。因此,随着法治的发展,这些行政机关的终局行政裁决权最终应当予以取消。

2.3原《商标法》、《专利法》的具体规定

根据原《商标法》和原《专利法》的规定,对专业性较强的商标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问题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不允许起诉,可是对于专业性更强的发明专利问题,却没有设定终局行政裁决权,而是允许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这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因此,2000年8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正后的《专利法》第41条和第46条作出规定,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而取消了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方面终局行政裁决的法律规定,率先打破了专业性较强的行政案件不受司法审查的传统观念,适应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的趋势。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正后的《商标法》在第32条、第33条、第43条、第49条和第50条等多条规定了相对人的起诉权,从而取消了商标法领域的终局行政裁决权。3 由一般法律设定终局行政裁决行为的立法模式不可取《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4项对《行政诉讼法》之外的法律设定终局行政裁决行为的立法模式予以认可,这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刚刚起步阶段的权宜之计。10多年过去了,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这一立法模式的缺陷在今天越来越充分地暴露了出来。

3.1 一般法律设定终局行政裁决行为助长了部门保护主义

从我国立法程序上看,现行法律草案的起草机制存在弊端,设定了终局行政裁决行为的法律草案通常由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或其组成部门)牵头起草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这些法律草案一般优先考虑了行政机关的部门利益,或体现了行政机关怕麻烦、怕当被告的落后观念,如果权力机关审议不严或立法者对于矛盾一味折衷调和,就会使这样的法律草案通过,成为法律,从而助长部门保护主义的发展。

3.2 一般法律设定终局行政裁决行为不利于法制的统一

一般法律设定终局行政裁决行为,必然造成法出多门、各自为政甚至冲突、“打架”的状况,不利于司法机关统一掌握。而行政行为的可诉性这一重大问题本应由行政诉讼法典作出统一规定。

3.3 一般法律设定终局行政裁决行为影响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力度

一般法律设定终局行政裁决行为造成了行政案件的减少。目前,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数量与刑事、民事案件相比已经很少,据统计,1997年仅为9万件左右,到了1999年则跌至5. 7万件左右,而《行政复议法》设定两项新的终局行政裁决行为也是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之一。行政案件数量的减少,不利于司法权发挥其对行政权应有的监督作用。

3.4 一般法律设定终局行政裁决行为不利于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由一般法律设定终局行政裁决行为,为随意扩大终局行政裁决行为的范围提供了可能性,意味着会有更多的相对人在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权力的侵害时得不到有效的法律救济。在人民的法治观念和权利意识已有很大提高的情况下,依然保留甚至设定更多的终局行政裁决行为,是与保障人民权利的原则相悖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曾说过:“在一个法治政府内设立一个行政部门,赋予它裁决个人之间的权利以及政府与个人之间的权利的权力,如果它的行政官员有权自由采取强制措施……个人则毫无救济措施,不能在该国的法院上诉,这是令人吃惊的。”②

近年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断扩大,这一发展趋势有力地表明,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并非一成不变。从发展的观点来看,一切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和应当接受司法审查,一般法律所设定的终局行政裁决行为也不例外。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已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而世贸协议约束的对象主要是政府,政府行为应当接受司法审查是世贸协议的基本要求。这一要求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建立能对行政行为进行及时审查的独立于行政机关之外的公正的裁判机构;二是具备独立、客观、公正的司法程序,保证受到各种政府行为影响的当事人有机会诉诸司法机关,享有请求司法审查的权利。世贸协议规定的司法审查的范围相当大,凡与贸易有关的和影响贸易的所有政府管理行为均在司法审查范围之列。我国新修订了《专利法》、《商标法》,取消了有关行政终局裁决权,以适应世贸协议的要求。不过,取消个别终局行政裁决行为的法律设定是不够的。笔者认为,我国应及时修订行政诉讼法典,在经过慎重论证后,将暂时不可诉的行政行为以法律列举的方式在行政诉讼法典中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取消由单行法律设定终局行政裁决行为的立法模式及其所设定的终局行政裁决权。

注 释:

①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

社,1999年版,第320页。

②自甘文:《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论———理由、观点与问题》,中

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7页。

(本栏责任编辑 亦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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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丹彤:析终局行政裁决行为不合理性

大学生非理性网购行为动机分析

大学生非理性网购行为动机分析 大学生非理性网购行为动机分析 【摘要】本文通过对问卷,探索大学生非理性网购行为的各种动机,结合相关文献查询,对大学生非理性网购行为的动机进行调查和分析,从而提出相对引导大学生理性网购的对策和建议以便对其进行教育和引导。 【关键词】非理性网购;动机 一、调研背景与原因 作为一个特殊的消费群体,大学生有着与社会其他消费群体不同的消费心理和消费行为。一方面,他们有着旺盛的消费需求,另一方面,他们在经济上尚未独立,消费行为受到很大程度的制约。消费观念超前与消费实力滞后的矛盾,对他们的消费有很大的影响,在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时代背景下,难免会存在一些非理性的网购行为,这势必会对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对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产生影响。大学生的非理性网购不仅对个人,而且对家庭和社会都会造成消极影响。大学生网购行为的产生源自于网购动机的直接推动,大学生网购行为的各种类型,从大学生的网购动机那里都可以找到动因。我们可以根据网购者的各种外在表现来判断一个人的动机,用推理的方法来研究个体的动机,进而认识和了解他的行为。因此,对大学生的非理性网购动机进行调研十分具有必要性。 二、内容与分析 (一)问卷结果分析 通过查找文献提取出如下几类动机,在上述网购动机中,大部分属于非理性网购动机,如外观漂亮、流行时尚、产品新奇、名牌、凸显个性需要、心情好等,如以完全不同意=1,基本不同意=2,不确定=3,基本同意=4,完全同意=5,这些非理性网购动机项目的得分出奇地高。下面给出,各项动机的得分情况,其中项目得分=人数*分值将质量相对好,学习辅导需要,特长培训需要,工作发展需要,满足实际需要,人情交流需要,产品性能好归为理性网购动机;将外

理性行为疗法

理性行为疗法 着 历史渊源 绪论 安可夫与格拉赛(Arnkoff & Glass,1992)曾简略介绍过认知治疗法的历史。这些治疗取向都是在行为疗法当红时兴起的。五O年代,艾里斯发展出着名的理性疗法,该法旋即改名为「理性情绪疗法」(Rational-Emotive Therapy,RET)。到了一九九三年,他又宣称改名为「认知行为疗法」(Rational Emotive Behavior Therapy,REBT),理由是本疗法强调认知、情绪、与行为之间的相互作用。跟拉扎击斯的多重模式治疗法一样,认知行为疗法开创了许多思考、感受与行动导向的方法。跟行为疗法一样,认知行为疗法之间也有许多分歧,并且尽管它们之间有其共通处,但是却很难准确地整合为统一的理论。 认知行为疗法与另外几个学派不相同--即精神分析疗法、个人中心疗法、和完形疗法。艾里斯的认知行为疗法能挑战我们去思考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的一些基本课题。认知行为疗法与认知疗法、行为疗法有许多相似之处,强调思考、判断、决定、分析、

行动。认知行为疗法具有高度的教诲性及指导性,对想法与感受都很重视,其假设是:认知、情绪、和行为有明显的交互作用,而且有可逆的因果关系。由于认知行为疗法在发展上不断强调这三者的重要性和它们的因关系,因此可视为多模式和折衷取向的学派(Ellis,1979a,1979c,1979e,1987a,1994,1995)。 行为疗法在20世纪60年代开始视认知是行为的一部分,也是可以学习和矫治的。玛赫尼(Mahoney,1977)更以「认知革命」一词来形容这个新观点,也即开始认清个人事件与人际互动因素,以及环境因素的重要性。这次革命中,许多治疗方法与技术开始将认知的观念融进行为的临床实践中。虽然这次革命曾经受到行为疗法一些从业人员的抗拒,但它还是业内生存下来了(Dobson,1988b)。 当REBT变得更广为人接受时,行为疗法也开始发展认知方面的观点,并设计出矫治认知的技术。其观点的基本假设是:人们对于生活中事件与情况的理解,是造成心理问题的原因之一。认知行为疗法对认知的观点则是:重整一个人的自我陈述语句将会导致行为的重整。麦新懋(Meichenbaum,1977)提到,在学习理论的构架下,当事人的认知就像可观察到的外显行为一样可以加以矫正。因此,行为技术除了可用来矫正外显行为,如操作制约、示范、和行为练习(在治疗中练习某一技能,为预期的情境

行政法简答题

41.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5)大多数的行政法律关系争议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加以解决,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由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42.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有哪些?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有: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以及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43.简述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一般认为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包括:(1)前提条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法行为客观存在,(2)主体条件,是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适格主体实施,(3)对象条件,必须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4)时效条件,是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还需其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追究时效为二年。44.论我国司法审查的宪法依据与理论基础。答:1)宪法依据。我国宪法主要在三个方面为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宪法依据:①确立了公民控告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资格和权利;②确立了一切国家机关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否则将被追究违法的责任;③确立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体地位。(2)理论基础。司法审查的理论基础集中体现在以下四个原则上:①民主原则。我国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由公民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审查,这既是社会主义民主应当具备的主要内容和必然要求,又是对社会主义民主的主要保障。②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既是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重要依据,也决定着司法审查制度模式的选择。我国一府两院的政治体制,保障了国家可以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来协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使得司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成为可能,同时保证了行政机关可以独立行使职权。③权力制约原则。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与司法机关均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领导下,既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以权力制约权力是防止权力滥用和防止腐败的最好办法。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无疑是我国权力制约机制程序化与规范化的重要标志。④人权保障原则。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是一部重要的人权保障法,社会主义人权原则是其重要的理论基础。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既是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成果,也是社会主义人权原则的重要保障,我国的人权制度不仅得到宪法的确认,而且在越来越多的部门法中得到体现。案例分析知识点;(1)未超过。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期限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2)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可以由县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市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原告为350户居民,被告为市公安局,第三人为余下的130户居民。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数众多的当事人诉讼应通过推选诉讼代表人方式进行1、考查知识点范围:(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参照的规章范畴。(即政府的规章之种类)(2)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3)公立大学是法律、法规授权行使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组织。2、考查知识点范围:(1)政府机关或其他组织的《会议纪要》等文件作出的规定不属于行政指导行为,也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2)享有公平竞争权的相对人的原告资格。因为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平竞争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3)政府对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分配,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3、考查知识点范围:(1)执行职务的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别。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执行职务的行为,通常有以下四个标准:第一、职权标准;第二、时空标准;第三、名义标准;第四、目的标准。(2)国家赔偿法第7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3)赔偿请求人递交了赔偿申请后,赔偿义务机关未明确表示,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4)人民法院审理家提出的国家赔偿诉讼,应适用行政赔偿程序。(5)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该符合什么条件4、考查知识点范围:(1)经复议的行政案件,如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应以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根据,参照规章,不能以部门规章为根据。(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对规章进行附带审查,如果发现规章同法律抵触,则不适用。(4)人民法院经两次合法传唤,如果被告仍不出庭,法院可以依法继续审理并缺席判决。41.简述行政法的特点:答,a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居各部门法之首。b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行政法的内容极其广泛。* 以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总是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42.简述行政命令的概念与特征。答: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是行政行为中一种极为普遍的行为形式。其特征有:(1)行政命令的主体是行政主

羊群效应模型

羊群效应模型 羊群效应模型(Herd behavior model) [编辑] 羊群效应模型概述 羊群效应模型认为投资者羊群行为是符合最大效用准则的,是“群体压力”等情绪下贯彻的非理性行为,分为序列型和非序列型两种模型。 序列型羊群效应模型 序列型羊群效应模型由Banerjee(1992) 提出,在该模型中,投资者通过典型的贝叶斯过程从市场噪声以及其它个体的决策中依次获取决策信息,这类决策的最大特征是其决策的序列性。但是现实中要区分投资者顺序是不现实的。因而这一假设在实际金融市场中缺乏支持。非序列型则论证无论仿效倾向强或弱,都不会得到现代金融理论中关于股票的零点对称、单一模态的厚尾特征。 行为金融理论中的一个重要的模型是羊群效应模型。实际上,羊群行为同样也是由模仿造成的。Scharfstein and Stein (1990)指出,在一些情况中,经营者简单地模仿其他经营者的投资决策,忽略独立的私人信息,虽然从社会角度看这种行为是无效的,但对于关心其在劳动市场声誉的经营者而言却是合理的。Banerjee (1992)提出序列决策模型分析羊群行为,在这个模型中, 每个决策者在进行决策时都观察其前面的决策者做出的决策,对他而言,这种行为是理性的,因为其前面的决策者可能拥有一些重要的信息,因而他可能模仿别人的决策而不使用其自己的信息,由此产生的均衡是无效的。Banerjee序列决策模型假定投资者的决策次序,投资主体通过典型 的贝叶斯过程从市场噪声以及其他个体的决策中获取自己决策的信息,这种依次决策的过程导致市场中的“信息流”。 非序列型羊群效应模型

与Banerjee序列决策模型相对的是非序列羊群行为模型。该模型也是由贝叶斯法则下得出的。模型假设任意两个投资主体之间的模仿倾向是固定相同的,当模仿倾向较弱时,市场主体的表现是收益服从高斯分布,而当模仿倾向较强时,市场主体的表现是市场崩溃。此外,Rajan(1994)、Maug & Naik(1996)、Devenow & Welch(1996)分别从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机构运作中的委托——代理关系、经济主体的有限理性等角度探讨羊群行为的内在产生机制。 [编辑] 对羊群行为的实证研究的方向 对羊群行为的实证研究分为两个方向: 一是以共同基金、养老基金等指定类型的投资者为对象,通过分析其组合变动和交易信息来判断其是否存在羊群行为(Lakonishok,1992;Werners, 1998; Graham, 1999); 二是以股价分散度为指标,研究整个市场在大幅涨跌时是否存在羊群行为。 [编辑] 关于贝叶斯和贝叶斯法则 贝叶斯(Bayes)是一位统计学家,他发明的贝叶斯统计学在经济分析中大行其道已有多年了。贝叶斯统计学中有一个基本的工具叫“贝叶斯法则”(Bayesian law),尽管它是一个数学 公式,但其原理毋需数字也可明了。如果你看到一个人总是做一些好事,则那个人多半会是一个好人。这就是说,当你不能准确知悉一个事物的本质时,你可以依靠与事物特定本质相关的事件出现的多少去判断其本质属性的概率。用数学语言表达就是:支持某项属性的事件发生得愈多,则该属性成立的可能性就愈大。 贝叶斯定理(又被称为贝叶斯法则)是概率论中的一个结果,它跟随机变量的条件概率以及边缘概率分布有关。在有些关于概率的解说中,贝叶斯定理(贝叶斯更新)能够告知我们如何利 用新证据修改已有的看法。 通常,事件A在事件B(发生)的条件下的概率,与事件B在事件A的条件下的概率是不一 样的;然而,这两者是有确定的关系,贝叶斯定理就是这种关系的陈述。 作为一个规范的原理,贝叶斯定理对于所有概率的解释是有效的;然而,频率主义者和贝叶斯主义者对于在应用中概率如何被赋值有着不同的看法:频率主义者根据随机事件发生的频率,或者总体样本里面的个数来赋值概率;贝叶斯主义者要根据未知的命题来赋值概率。一个结果就是,贝叶斯主义者有更多的机会使用贝叶斯定理。 贝叶斯定理是关于随机事件A和B的条件概率和边缘概率的。

股票市场羊群效应文献综述

股票市场羊群效应文献综述 一理论说明 羊群行为本义指动物成群移动、觅食。后来这个概念被引申来描述人类社会现象,指与大多数人一样思考、感觉、行动,与大多数人在一起,与大多数人保持一致。以后,这个概念被经济学家借用来描述金融市场中的一种非理性行为。 目前,关于羊群行为还没有统一的定义,国外学者的定义如下: Banerjee(1992)定义:在自己私人信息和其他人决策的基础上,个人决策者模仿 或追随其他人的决定而不管自身的私人信息。 Bikhchandani(2000)定义: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学习和模仿现象,从而导致 他们在某段时间内买入和卖出相同的股票。 IMFWorkingPaper (2000) 定义:当个人决策者在了解其他人的决策后,改变自己 的决策,采取与其他人一致的决策。 二国外股市羊群行为实证研究 由于羊群行为对市场的稳定性和效率具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各国学者、投资部门和政府监管部门纷纷围绕本国金融市场对其进行实证研究。 当前国外股市羊群行为实证研究可以分为两个方向:一类是以特定类型的投 资基金为对象,通过分析他们的交易情况来检验其交易行为中是否存在羊群行为,由于共同基金、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受到监管而必须定期公开持仓和交易信息,因此研究人员经常是以这类机构投资者作为对象进行研究;另一类就是根据公开的市场数据,例如个股和市场收益率等,研究股市价格波动时股市整体是否存在羊群行为。 2.1 特定类型投资者羊群行为的实证研究 这里的特定类型投资者主要指的是以共同基金、养老基金等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通过分析他们的投资组合变动和交易情况来检验其是,Lakonishok是型模 验检证实的性表代有较比中。其为行群羊在存否. Shieifer和Vishny (1992)提出的LSV模型和Wermers(1995)提出的PCM模型。 (1)LSV模型 Lakonishok,Shieifer和Vishny (1992)(以下简称LSV)在研究美国免税权 益基金时提出LSV方法,他们使用一组基金经理同时买(卖)特定股票的一般倾向来测度羊群行为。 Lakonishoketal(1992)研究发现基金羊群行为不明显,但是他们同时发现在小公司股票中的羊群行为要比大公司股票更加明显,原因可能是小公司股票信息披露相对较少,因而基金经理在进行决策时特别留意其他机构的投资行为。 Grinblatt,Titman和Wermers(1995)运用LSV模型检验了1974年末至1984年末274家共同基金组成的投资组合数据,同样没有发现明显的羊群行为,但是发现基金经理在买入过去表现较好的股票时的羊群行为倾向要比卖出过去表现 不佳的股票时更加明显。该结论与其他研究成果一致,即基金一般都是动量交易投资者。 在此基础上,Wermers( 1994) 在研究美国股市共同基金交易方式的规律性时,

互联网环境下非理性消费行为及影响因素研究

互联网环境下非理性消费行为及影响因素研究 摘要:传统的消费者行为学都假设消费者是理性的,消费者都会根据利益最大化原则做出决策。但在实际的消费行为中,消费者还是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非理性消费行为的发生,文章描述了网络消费者的特征变化,并基于网络非理性消费的表现,从网络购物群体消费特征、消费情景和营销活动刺激三个方面讨论在互联网环境下消费者的非理性消费行为的成因。 关键词:互联网;非理性消费; 营销活动 随着网络购物平台的日益成熟,并且网络购物具有快捷、品种丰富和价格便宜等优点,越来越多的人们加入了“网购一族”,网络购物已不再是少数人的新潮行为,截止到2009年6月30日,我国网民数已达到3.38亿人,稳居世界第一位我国互联网普及率达到22.6%,目前中国网民中,大约4人中有1个人是购物用户。在欧美和韩国等互联网普及率较高的国家,网民中网络购物比例已经超过了23,中国网络购物市场潜力还未完全释放,市场前景诱人。 由于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与不景气的传统零售业相对照的是如火如荼的网络购物,淘宝网的数据显示,2008年淘宝网年交易额为999.6亿元,与2007年的433亿元相比较,同比增长了131%,相当于2008年每一个中国人在淘宝网上平均消费了80元。网络购物的增长速度之快、潜力之大已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1网络消费者个人用户特征 据CNNIC中国互联网统计报告显示,相对于2008年,2009年中国网民结构特征出现以下变化:①中国网民呈现出成熟化趋势。与2008年底相比,目前30~39岁网民所占比重明显增大,半年来从17.6%上升到20.7%,40岁以上网民规模整体有上升趋势。但青少年仍是网民中的主力军,在总体网民中占比达51.8%。②网民呈现低学历化趋势。以前的文献显示网络群体以高学历人群为主,但随着计算机操作的简易化,学历在小学及以下和高中的网民占比有所上升。③网民最大的群体是学生,因此网民收入结构中低收入者比重较高。但是与2008年底相比,中高收入网民占比增大,月收入1 500元以上的网民占比从40.3%上升至41.8%。 2非理消费性行为的表现 在经济学理论中,总是以假设的“理性的经济人”为前提的,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所追求的惟一目标是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传统意义上,消费行为被分为两类:理性消费和非理性消费。理性消费是指消费者在收入允许的条件下,按照追求效用最大化原则进行的消费。非理性消费是消费者在各种因素影响下做出的“不合理”的消费决策,它是消费者不按追求效用的最大化进行消费,或是消费时没有考虑收入的约束,或是不按边际效用递减规律进行消费,或是对消费品的判断不足。

第十二章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

第十二章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 本章要点 本章分析了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的具体内容,讨论了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现实法律适用情况。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行政裁决的概念、特征及其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行政裁决的种类,行政裁决程序,行政裁决的法律救济;(2)行政调解的概念,行政调解的种类、行政调解程序,行政调解的法律救济。 第一节行政裁决 一、行政裁决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裁决可以从形式和实质两个角度来理解。形式上的行政裁决范围广泛,只要行政行为带有裁决的字样就是,这样会把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主体之间关系的裁决也包括在内,所以在这里我们所说的是实质意义上的行政裁决。我们认为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裁决民事纠纷,是由我国法律列举规定的,不在列举事项范围内的,不得由行政主体作出裁决。行政裁决是现代社会关系复杂化和行政权日益扩大的产物。行政裁决制度对于消解民事纠纷,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减轻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都具有重要作用。行政裁决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主体。行政裁决的主体是对与民事纠纷有关的行政事务具有管理职权的行政主体,同时必须经过法律专门授权才能成为行政裁决主体。行政主体在行政裁决中并不是纠纷的当事人。 2、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民事纠纷主要由司法裁决,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时,行政主体才有权裁决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包括民事赔偿纠纷、民事补偿纠纷、有关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纠纷等。需要指出的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纠纷进行的裁决不是行政裁决。 3、行政裁决具有准司法性。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以中立的第三者的身份对民事纠纷进行裁决。行政裁决一旦做出,不管此纠纷的当事人是否接受或同意裁决,都不影响行政裁决的成立和实施,从而不影响行政裁决应有的法律效力。 4、行政裁决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是一种在法律特殊授权之后由行政主体行使的行政行为,同时行政裁决是对已发生的特定民事纠纷在行政上予以法律确认,使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法律关系确定下来,其行为具有行政行为的性质和特征。所以行政裁决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 在理解行政裁决时,需要把握行政裁决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裁决和行政审判 行政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进行受理、审理、裁判和执行司法活动。两者的

模仿的社会心理学解释与模仿经济学(1).doc

模仿的社会心理学解释与模仿经济学 任寿根 南京大学商学院理论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 内容提要:现代西方主流经济学越来越重视用“模仿”、“羊群行为”等来分析经济问题,如 Scharfstein模型和Banerjee模型。本文在引入社会心理学模仿理论的基础上,对西方行为 经济学进行了发展,研究了“模仿经济学”的假设前提、基本理论模式和分析框架,弥补了新 凯恩斯主义缺陷,为微观分析转向宏观分析提供了一种过渡,大大增强了经济学的解释力。 关键词:模仿经济学羊群行为模仿 一、引言 近年来,在西方主流经济学界有一种新的倾向,即用“模仿”、“羊群行为”、“从众行为”等分析经济问题。这是经济学发展的必然。1在整个经济学的演进过程中,对模仿的忽视,或未将模仿作为经济学的重要概念来对待,大大减弱了经济假说的解释力。直到20世纪90年代,人们才将模仿(羊群行为、从众行为等等)作为内生变量引入经济学分析框架。这是经济学发展的一个巨大进步。实质上,经济学是一门研究个人经济行为互动过程及其均衡的科学。而要研究人的互动就离不开研究模仿,因为模仿是人互动的基本属性之一。因此,以模仿作为核心概念构建一门新的经济学是可行的,也是必然的。本文首次创造性地提出创建“模仿经济学”的构想。 社会心理学关于模仿的研究有一套成熟的理论,至少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期(Tarde,1903; McDougall,1928)。McDougall(1928)认为,从更严格的意义上讲,“模仿”一词仅用于一个体模仿或再现另一个体的行为和身体动作;从狭义上讲模仿和模仿性(imitativeness)通常被认为属于一种本能。作为一种行为,模仿不能简单归结为“S-R”(刺激—反应)的纯物理过程,它属于一种心理过程,反映心理和物理的一种双重变化。现代社会心理学把模仿(imitation)解释为有意或无意地对某种刺激作为类似反应的行为方式(周晓虹,1997)。社会心理学关于模仿的研究成果可以引入到经济分析中,构成经济学关于模仿研究的理论基础。由于模仿是人类互动关系中的基本属性之一,因此在经济活动中模仿是普遍存在的。用经济学的语言描述,模仿是指后动经济行为主体受先动经济主体的影响,在利益驱使和规避风险的动机下,采取与先动经济主体一样的行为。在经济学中,模仿的“用途”较广。经济学中用“模仿”来分析和解释经济现象的成果主要有Shumpeter的技术创新理论,Lieberman、Montgomery、Fligstein、Haunschchild等人的企业模仿行为理论,Scherfstein、Stein和Banerjee的羊群行为理论,Kahneman、Tversky、Laibson、Thaler ①从本质上看,羊群行为、从众行为等均由模仿造成的。

摘-理性情绪疗法分析及其在大学生非理性行为中的运用

理性情绪疗法分析及其在大学生非理性行为中的运 用 (2007-07-24 19:35:33) 转载▼ 摘要:理性情绪疗法(RET) 是欧美盛行的一种认知行为疗法。它以埃里斯的ABC理论为主要的理论基础,并结合多种治疗模式,运用各种治疗技巧通过改变人们的非理性情绪来达到消除心理困扰与情感障碍的目的。运用理性情绪疗法的基本理论结合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际, 引导大学生克服由于现实生活和自然环境压力导致的心理困惑和情绪障碍, 培养大学生积极、健康、科学的认识模式, 使其保持良好心态, 提高学习的效率和生活的质量。 关键词:理性情绪疗法;大学生心理;非理性信念;认知模式 一、RET疗法概述 理性情绪疗法(Rational Emotive Therapy ,简称RET)是20 世纪50 年代由美国临床心理学家埃里斯(A. Ellis) 创立的。它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个案工作方法,是他在多年不断的临床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有独特性的、生动的、指导式的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方法。因其也采用行为疗法的一些疗法,故被称为一种认知行为治疗的方法。该疗法旨在通过纯理性分析和逻辑思辨的途径,改变来访者的非理性观念,以帮助解决情绪和行为上的问题。RET目前在美国和西欧各国的应用正在不断增加。[1] (一)、理性情绪疗法的理论框架 1、对人性的基本看法 与人本治疗方法认为的人有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倾向不同,埃里斯认为, 人的内心存在两种倾向,人既可以是理性的、合理的, 又可以是无理性的、不合理的, 当人们按照理性去思维去行动时, 他们就会是愉快的, 富有精神以及行有成效的人; 当人们按照非理性去行动、去思维时,就会产生不愉快的情绪体验。任何人都不可避免地具有或多或少的不合理的思维, 但经常用不合理的思维去面对问题、去行动, 就会使这些不合理的信念转化成为内化语言, 则会导致无法排除的情绪困扰。埃里斯指出: “那些持续不断地对我们自己所说的话经常就是, 或者就会变成我们的思想和情绪”。 2、ABC理论

论社会中的非理性博弈行为

论社会中的非理性博弈行为 学号:141030017 姓名:陈俊 摘要:传统的囚徒困境理论告诉我们,在完全市场信息的条件及有限理性的限定下,通过重复博弈达到合作的局面基本无法实现。特别是在现今政治、军事、文化冲突下,非利益目标的重要性往往超过了经济利益最大化目标。由此决定了人们很可能采取一种非理性博弈行为。因此,本文在认识“囚徒困境”的基础上,结合非理性因素对于现实博弈的影响,试图论证了在非理性博弈中亦能达到重复博弈期望达到的合作的可能性。 关键字:囚徒困境、非理性博弈、合作 一、囚徒困境及社会中的理性与有限理性行为 “囚徒困境”(Prisoners Dilemma)的具体内容如下:两个嫌疑犯作案后被警察逮捕,分别关在不同的屋子里审讯,警察告诉他们,如果两个人都坦白,那么每个人判刑8年;如果两个人都抵赖,每个人判刑1年(或许因为证据不足);如果其中一个人坦白,另一个人抵赖的话,坦白的人释放,抵赖的人判刑10年。 在这个博奕中,纳什均衡是(坦白,坦白),尽管从总体上看,(抵赖,抵赖)是对两个人都有益的结果,但由于不构成纳什均衡,所以不是该博奕的解。给定B坦白的情况下,A的最优战略选择是坦白,AB最优战略的组合(纳什均衡)却不是总体最优的选择。有没有可能其中一个人选择抵赖呢?按照人是理性的假设,没有人会积极地这么做,因为如果对方坦白的话,自己就可能被判刑10年,理性的人是不会冒这种风险的。囚徒困境反映了一个深刻的哲学问题: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的矛盾。 在这个博奕中,两个博奕方对对方的可能得益完全知晓,并且各自独立作出策略选择。每个博奕方选择自己的策略时,虽然无法知道另一方的实际选择,但他却不能忽视另一方的选择对自己得益的影响,因此他会根据对方两种可能的选择分别考虑自己的最佳策略。 通过运用有限次重复“囚徒困境”博奕的研究结果,我们知道:如果该博奕在后来的时期内不断重复,由于每个博奕方互相知晓对方可能的得益,他们明白即使在最后一轮博奕中,也可能会被对方出卖。因此,在任何一次重复的博奕中都不存在合作的激励因素。从头至尾他们都会出卖对方。博奕双方在决策时

行为金融学期末试题答案

《行为金融学》期末考试题答案 第一章 1、何为行为金融学,行为金融学的理论支柱是什么 行为金融学就是将心理学尤其是行为科学的理论融入到金融学之中。它从微观个体行为以及产生这种行为的心理等动因来解释、研究和预测金融市场的发展。这一研究视角通过分析金融市场主体在市场行为中的偏差和反常,来寻求不同市场主体在不同环境下的经营理念及决策行为特征,力求建立一种能正确反映市场主体实际决策行为和市场运行状况的描述性模型。 理论支柱:套利的有限性,人类理性的有限性 2、名词解释:套利。 指在某种实物资产或金融资产(在同一市场或不同市场)拥有两个价格的情况下,以较低的价格买进,较高的价格卖出,从而获取无风险收益。 第二章 1、详细解释“赢者的诅咒”。 赢者诅咒通指在任何形式的拍卖中,由于拍卖品的价值是不确定的,赢得拍卖品的中标者出价高于其他竞标者,但他很可能对拍卖品估价过高,支付了超过其价值的价格,从而赢得的拍卖品的收益会低于正常收益甚至为负。 2、详细解释“股票溢价之谜”。 股票市场溢价谜团 股票溢价是指股票相对债券所高出的那部分资产收益。所谓的“谜”是指理论模型在定量分析中难以解释现实中如此高的股票溢价,即理论模型的数值模拟和实际经济数据间存在着难以解释的差距。即股票溢价之谜。 溢价谜团的解释 对于上面提到的股票投资回报溢价,一个(“理性范式”爱好者)的自然反应是认为这说明股票风险比(无风险)债券高,高溢价是对这种高风险的补偿。 如果从“均值一方差”的均衡定价方法看,问题确乎很简单。据计算,美国股票年回报的波动为20%(标准差),而国库券的回报波动仅为4%(标准差)。短期回报的变化确实说明股票的风险要远大于债券风险。 第三章 1、为什么互联网子公司上市前母公司回报异常P55 2、名词解释:杂音交易。 依据伪信息、灵活性差的交易策略与大众模型进行的交易称为杂音交易。 第四章

行为金融学文献综述

行为金融学文献综述 安徽大学08金融刘秀达学号:I00814009 导言:在传统的经典金融理论中,理性人假设是所有理论的基石。在这一假设下的投资者具有理性预期和效用最大化的特点。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突飞猛进的发展,大量的实证研究和观察结果表明,金融市场上存在着投资者行为“异常”与价格偏离现象,这些现象无法用理性人假说和已有的定价模型来解释,被称为“异象”,如“股利之谜”、“股权溢价之谜”、“波动率之谜”、“周末效应”等等。在对学科进行审视和反思的过程中,发端于20世纪50年代,并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迅速发展起来的行为金融学成为了学术界的关注点,并开始动摇经典金融理论的权威地位。基于此,本文对行为金融学的理论进行系统阐述,并总结目前行为金融学的研究现状及其不足,在此基础上探讨行为金融学的发展前景以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关键字:行为金融,投资者,偏好 一、行为金融学的概念和理论框架 行为金融学, 就是将心理学尤其是行为科学的理论融入到金融学中,从微观个体行为以及产生这种行为的更深层次的心理、社会等动因来解释、研究和预测资本市场的现象和问题,是运用心理学、行为学和社会学等研究成果与研究方式来分析金融活动中人们决策行为的一门新兴学科。 行为金融学以真实市场中普通的正常的投资者为理论基石代替经典金融理 论的理性人原则,其基本观点是: 第一,投资者不是完美理性人,而是普通的正常人。由于投资者在信息处理时存在认知偏差, 因而他们对市场的未来不可能做出无偏差估计;第二,投资者不具有同质期望性。投资者由于个体认知方式及情感判断的不同, 导致偏好与行为方式不同,因而对未来的估计也有所不同;第三, 投资者不是风险回避型的,而是损失回避型的。投资者面临确定性收益时表现为风险回避,而面临确定性损失时则表现为风险追求;第四,投资者在不同选择环境下,面对不同资产的效用判断是不一致的,其风险偏好倾向于多样化,并且随着选择的框架的改变而改变。总之,投资者风险偏好偏离经典金融理论的理性预设。 (一)行为金融学有关投资者偏好的理论 1、期望理论 人们在面对不确定性进行决策时,由于受个人心理因素及社会因素的影响, 其投资行为并非完美预期, 风险态度和行为模式经常会偏离经典金融理论的最 优模式, 而呈现出多样性和可变性。包括决策参考点决定投资者风险偏好和投资者损失规避两点。前者主要强调投资者主要通过收益和损失的比较而不是最终的财富状态来制定决策;后者有确定性效应和反射效应,即人们在面临收益时是厌恶风险的,而在面对损失时又是冒险家。 2、认知偏差理论 认知偏差理论是研究人们在利用经验法则进行决策判断时所产生的错误。心理学研究显示,人们在解决复杂的问题时.由于时间和认知资源的限制,人们不能对决策所需的信息进行最优分析,而是凭借自己的经验来进行投资判断。由此产生启发式认知偏差和框架依赖。启发式偏差是指人们在面对复杂的问题时往往想寻找捷径来解决问题,并依靠直觉或者以往的经验进行推理并制定决策;框架依赖是指个人会因情景或问题表达的不同而对同一组选项表现出不同的偏好序列,从而做出不同的选择。

中国消费者理性行为与非理性行为研究

中国消费者理性行为与非理性行为研究 姚迪 一、引言 消费者理性行为与非理性行为研究的前提是将消费者假定为“理性人”,他等同于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所论述的“经济人”。“经济人”假设作为一种高度抽象的模型,是经济学最基本的假设之一,西方经济学的诸多命题都是在“理性人”假定条件下推出的。理性人的基本特征是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但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并非每位消费者时刻都处于绝对理性状态,相反,由情感、直觉、幻觉、下意识、灵感等个人精神因素导致的非理性消费行为也是消费者重要的一类消费行为。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消费者的消费观同计划经济时期相比,从消费观念、消费方式到消费内容、消费手段等消费行为方面均发生了翻天覆地地变化。但由于传统文化、经济能力、观念和消费心理的差异,中国消费者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消费者群体相比较,消费观念比较落后,消费行为呈现多样化,非理性消费行为随之越来越普遍,所以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就出现了令西方的经济学者十分困惑的现象,例如在中国寻常街头,有人背着路易威登的高价包挤公交,国外的奢侈品品牌在中国出现价格倒挂;在中国股票市场,全民炒股激热市场,股市进入非理性狂热状态;在房产消费市场,高房价逼出畸形购房心态;在汽车消费市场,大多中国消费者把诸如身份、地位和财富等赋予到了汽车身上,盲目拔高消费……面对这种种令人啼笑皆非的非理性消费行为,在嘲笑之余我们还应给更多予以反思。这对于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都是不利的。因此,研究中国消费者理性行为与非理性行为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消费者理性消费与非理性消费行为的界定 (一)理性消费与非理性消费行为的涵义 1、理性消费行为的涵义及其表现 如前所述,西方古典经济学在研究经济行为时提出“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并以遵循趋利避害原则,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作为行为的终极目的。消费者的消费

行政法经典练习题及答案

行政法经典练习题及答案 单选题: 试题1:行政处罚只能()。 A: 对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人实施 B: 由公安机关执行 C: 处罚公务员或公民个人,而不能处罚单位或组织 D: 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的个人或组织依法采取的惩戒措施 试题2:治安行政案件的审级适用()。 A: 二审终审 B: 一审终审 C: 一审一复核 D: 一审二复核 试题3:下列行政强制措施当中,()属于间接执行性强制措施。 A: 查封、扣押 B: 强制收购 C: 限价出售 D: 代执行 试题4:行政机关向相对方收取公路养路费、港口建设费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A: 行政处罚 B: 行政征购 C: 行政征收 D: 行政征用 试题5: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可以分为两类,即()。 A: 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B: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C: 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D: 授权的行政行为与委托的行政行为 试题6:《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通常由()的行政主体管辖。 A: 违法行为人住所地 B: 违法行为人经常居住地 C: 违法行为损害发生地 D: 违法行为发生地 试题7:()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A: 法律 B: 地方性法规 C: 行政法规 D: 国务院部委规章

试题8:若发现已生效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则()。 A: 原行政机关无权废止 B: 原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有权撤销 C: 只有权力机关有权撤销 D: 相对一方当事人有权变更 试题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A: 具体行政行为 B: 抽象行政行为 C: 行政处分行为 D: 民事侵权行为 试题10:下列组织中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是()。 A: 全国人大 B: 各级人民政府 C: 法院 D: 社会团体 试题11:下述社会关系中属行政法调整范围的是()。 A: 各社会组织内部的管理关系 B: 行政机关缔结买卖合同而形成的关系 C: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某一行政管理权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D: 行政机关与相对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事关系 试题12: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不包括()。 A: 政治监督 B: 法律监督 C: 对行政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 D: 市场监督 试题13:吊销违法者的经营许可证是()。 A: 执行罚 B: 行政处罚 C: 行政处分 D: 行政强制执行 试题14:对因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起诉,由原告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管辖属于()。 A: 指定管辖 B: 特殊地域管辖 C: 协议管辖 D: 合并管辖

浅谈国外从众行为理论研究进展述评

【论文摘要】文章通过分析国外有关从众行为的理论研究的,对当前国际 上从众行为理论及实证研究的已有成果,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行了总结和评论。就目前有关从众行为研究的情况来看,国外主要从理性假设和非理性(或不完全理性)两个角度进行从众行为成因的理论分析,尤其以理性假设的信息类模型或社会学习类模型文献最多,从非理性假设出发来解释从众行为的文献近年 来也开始增多。绝大多数理论模型都认为经济中尤其是金融市场中存在从众行为,它会降低市场的效率。 【论文关键词】从众行为;理论模型;述评 从众行为(HerdBehavior)又称羊群行为,按照Seharfstein和Stein(1990)的定义是指投资者违反贝叶斯理性的后验分布法则,只做其他人都做的事情, 而忽略了自己的私有信息。已有的研究表明在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分析 师以至整个市场层面都可能受到从众行为的影响。因此许多政策制定者也对从 众行为非常关注,认为从众行为会增加市场的波动性,造成市场的不稳定,加 大金融体系的脆弱性,甚至会加剧金融危机。如Eichengreen和Mathieson等(1998)就认为从众跟风效应放大了与亚洲金融危机相关的资本流动的波动性, F olkeas―Landau和Garber(1999)及Furman和Stiglitz(1998)在讨论国际金 融体系建设时都提到从众跟风效应的重要影响。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尚 未消退的背景下,我们有必要深入地分析与研究市场的从众行为,以促进该领 域的进一步发展。 一、探究从众行为产生机理的理论研究 从众行为可以分为理性从众行为与非理性从众行为,在前者中行为人被认 为是理性的,而在后者中行为人被认为是非理性或不完全理性的。从而关于从 众行为产生机理的理论可以分为两种:一种从理性人假设出发是,大致有以下 三种观点:基于信息角度的信息类模型,基于声誉的观点和基于报酬结构的观点;另一种从非理性和不完全理性假设出发进行讨论。 (一)关于从众行为的理性解释 1.信息类模型 (1)外生序列信息流模型。外生序列信息流模型的关键特征是决定信息流的决策序列是外生的,在这一前提下出现了大量的研究文献。Bane~ee(1992)较早提出外生序列的信息类从众行为模型,其关键假设包括:假设存在N个投资者,每个人都最大化同一资产收益空间上的期望效用函数;决策按外生序列进行的;博弈的结构和贝叶斯理性是共同知识。这一模型的主要结论是决策者并不总是 按私人信息做出决择,后续决策者会受到前面决策者的影响。Bikhchandani,Hirshleifer和Welch(1992)提出了信息流(informationcascade)的概念,进入信息流是指决策者将忽略自己的私有信息,而依靠观察前面决策者获取信息。 信息流一经形成在不被打扰的情况下将阻止新的信息进入,最终产生无效率的 结果,而且信息流的产生和信息传递的次序有关,他们还论证了信息流具有迅 速性、随机性和脆弱性。Avery和Zemsky(1998)采纳外生序列信息流模型的主 要观点,解释股票市场和衍生金融工具市场从众行为,他们认为如果股票价格 仅由一维的不确定性如不确定的指令流控制则从众行为发生的程度将较低,但 实际上股票价格由多维的不确定性支配,而衍生证券增加股票价格的维度,协 助定价过程,使从众行为和价格泡沫减少,因为多维的股票价格可匹配揭示多 维的不确定性。Park和Sabourian(2006)通过修改Avery和Zemsky(1998)模型 的信息结构后,证明即使股票价格仅由一维的不确定性支配,从众行为仍会发

行政法律制度概述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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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行政法律制度 第一篇40分 第二篇80分 第三篇20分回归书本,关键在于平时基础知识的积累。 做题时,要把题目对应的知识点在教材上找到,去背教材上的内容。 考试之前,第二篇的内容最少要看三遍,要做到非常熟悉。 第三篇分值少,能够在最后冲刺阶段突击一下。 第一篇行政法律制度 重点章节是第五、六、七章共三章。第六章考查分值是最高的。第五章是行政处罚法,经常在综合分析题中出题。 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概述 第一节行政法概述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渊源 第二节行政法律关系 掌握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各自的主体、客体、

内容。 特征能够考多选。 第二章行政主体 本章考了1分。 第一节行政主体概述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主体是社会组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 一般分为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两大类。 (一)行政职权的特征 2.优益性。职务上的优益条件体现为行政优先权,物质上的优益条件体现为行政受益权。 (二)行政职权的内容 第二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中央行政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 (二)地方行政机关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3.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联系学习教材15页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中的派出机构) 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行政复议中,公务员不能做被申请人。 行政诉讼中,公务员不能做原告,也不能做被告,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 考试中考了公务员享有的权利) 第三节其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行政机构 2.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与派出机关的区别 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被委托的组织只能以委托机关名义、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不得再委托其它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委托的职权。委托行政机关对被委托的组织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行政行为 预计本章在考查分值会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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