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基层检察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几点思考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ee18302567.html,

有关基层检察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几点思考

作者:姚钟旺

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5期

摘要:当前,我国基层检察院在参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方面主要存在监督手段有限、监督力度不足、工作力量较薄弱、工作衔接机制不完善等方面问题。本文从罗源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际出发,提出做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几点对策。

关键词:基层检察院;社区矫正;检察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6.8;D926.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4-0157-02

一、基层检察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据

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使犯罪者思想和行为得到矫治,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种新型监外执行制度,它既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形式,也是刑罚以人为本精神的具体体现。

此外,人民检察院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刑罚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其法律监督职责的内容之一,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进行法律监督,是对刑罚执行监督的补充和完善。因此,人民检察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是合理合法的。随着社区矫正立法正式列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未来社区矫正的执行必将更为规范。在这一新形势下,基层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基本载体,强化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既是顺势而为,又是责无旁贷。

二、基层检察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

近几年来,基层检察院依据宪法规定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对如何更好地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进行了努力探索和有效实践。以罗源县人民检察院为例,该县系福州市第二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县份,社区矫正工作于2009年5月开始筹备,2010年1月底正式启动,罗源县人民检察院依托监所监察科,并通过设立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出台《实施细则》,切实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

(一)工作实践与取得成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