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沿滩区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自贡市沿滩区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2010年09月08日 【浏览字号:大 中 小】 来源:沿滩区政府办


自沿府办发〔2010〕9号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2职责
2.3专家咨询机构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2预警级别
3.3启动级别
4应急响应
4.1应急预案启动
4.2应急响应
4.3信息共享和处理
4.4应急通信方式
4.5紧急处置
4.6动员社会力量
4.7气象灾害评估
4.8新闻报道
4.9应急结束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
5.3保险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设备保障
6.2应急支援与实施保障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习
7.2监督检查
7.3责任追究
8附则
8.1协调与沟通
8.2预案管理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应对突发重大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规范应急管理和处置程序,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及时、有效运行,全面实施防御和救助,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四川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中国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四川省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四川省防御强降雨灾害应急预案》、《自贡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制订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坚持以人为本,体现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原则。
1.3.2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分级负责的原则。
1.3.3坚持防灾与救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
1.3.4坚持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的原则。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干旱、暴雨、大风、雷电、冰雹、高温、低温连阴雨(雪)等天气事件的影响,包括次生灾害、衍生灾害的影响,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灾害应急处置。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沿滩区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区政府分管应急工作副区长担任指挥长,分管其他相应工作的副区长任副指挥长,区政府应急办为日常办事机构。区武装部、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经商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农林局、区畜牧局、区

卫生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消防大队、区武警中队、区国土资源局、区供电局、区粮食局、区城管执法分局、区政府应急办、区电信分公司、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应急办,由区政府应急办公室主任兼办公室主任。
2.2职责
2.2.1区应急指挥部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在区应急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对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救灾等应急工作的统一指挥和协调。
2.2.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区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部署;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和及时报告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武装部:根据突发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规定,协调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和国防后备力量应急队伍参与突发气象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委宣传部:按照有关信息规定,遇有突发气象灾害,做好有关宣传报道工作。
区发改局:牵头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工作。
区经商局:负责救援物资的储备管理、生产和调运;负责组织电力企业系统制定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应急处置的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障工作。
区教育局:加强灾害发生时学生的安全保障工作;负责做好灾后学习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及时提供灾情信息;迅速调拨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组织协调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或境外机构的社会捐赠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的筹措和及时划拨。
区建设局:负责气象灾害预警或影响时,城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在建房屋的加固或拆除,组织建筑工地相关人员安全撤离或转移;负责检查督促落实城区内在建项目的防内涝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在气象灾害预警或影响时,保障相关区域内所属公路的畅通,组织落实应急救援车辆。
区水务局:及时提出山洪、水情等信息,负责水库、塘、堰等水利设施的安全防护和抢险工作。
区农林局:负责提供农业灾害影响分类信息,组织农业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负责组织生产自救与抗灾工作;负责及时提供森林信息和受灾信息;负责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
区畜牧局:负责及时

提供畜牧业灾害信息,组织畜牧灾害防御和疫情处置工作。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对重大气象灾害事故受影响地区和人员开展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工作。
区环保局:负责及时提供环境与污染信息;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安监局:组织安全救援,核查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协调各部门关系,组织有关部门认定事故性质、进行事故处理。
区公安分局:负责灾害现场警戒、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灾区治安防范,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区交警大队:维护灾区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保证灾区交通畅通,保证应急救灾工作顺利推进。
区消防大队和武警中队:根据区应急指挥部要求,负责参与气象灾害的应急救援行动。
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及时提出环境地质灾害等气象次生、衍生灾害信息;负责组织地质灾害的抗灾抢险工作。
区供电局:负责协调电力应急工作,保证重大气象灾害信息传递、报送和重大气象灾害发生现场气象服务工作的电力供应。
区粮食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粮油供应保障。
区城管执法分局:负责监管城区主要街巷户外广告的加固或撤除。
区电信分公司、区移动分公司、区联通分公司:负责对重大气象灾害应急行动提供通讯畅通保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3专家咨询机构
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性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气象局对气象灾害的信息发布进行分析评估,达到应急预案启动级别的,由区应急指挥部及时向气象灾害可能发生地进行通报,并根据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措施。
3.2预警级别
气象灾害日常预警级别及发布按《四川省气象灾害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执行。
3.3启动级别
本预案启动级别按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I级)4级
3.3.1Ⅳ级
在本行政区域内,根据市气象局预报预测出现干旱、暴雨、大风、雷电、冰雹、高温、低温连阴雨(雪)等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四川省气象灾害预案相应标准,或者已出现、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人数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100人以上,500人以下;
(3)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000万以下。
3.3.2Ⅲ级
在本行政区域

内,根据市气象局预报预测出现干旱、暴雨、大风、雷电、冰雹、高温、低温连阴雨(雪)等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四川省气象灾害预案相应标准,或者已出现、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人数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
3.3.3Ⅱ级
在本行政区域内,根据市气象局预报预测出现特大暴雨、强寒潮、大风、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强浓雾、高温、低温连阴雨(雪)等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四川省气象灾害预案相应标准,或者已出现、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3.4 I级
在本行政区域内,根据市气象局预报预测出现特大暴雨、特大干旱、强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强高温等极端天气气候标准,或者已出现、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人数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3000人以上
(3)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4 应急响应
4.1应急预案启动
按照气象灾害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程度和区域范围,分级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4.1.1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报预测、警报由气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根据气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监测和预报(预测)到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达到或可能达到一般(Ⅳ)级标准时,由发生地应急指挥部报政府决定启动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将启动预案向社会公布并上报上级人民政府。
4.1.2当气象灾害达到较大(Ⅲ级)级标准及以上时,由上级政府启动相应预案,区应急指挥部执行上级应急指令,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按照相应要求,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2应急响应
4.2.1区级响应
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主持召开灾害性天气会商会,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负责人参加,做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及时发布气象灾害情况通报。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情况派工作组赴一线慰问并现场指挥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2.2乡镇、部门应急响应,由乡镇部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依照本应急预案,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响应程序并组织实施。
4.2.3气象灾害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当地乡镇政府可通过区政府协调,向邻近乡镇政府请求灾害应急救助。
4.3信息共享和处置
4.3.1相关部门在收到气象灾害信息报告时,应及时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3.2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

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续报详情。
4.3.3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天气气候上下游地区通报。
4.3.4气象灾害涉及境外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涉外机构通报。
4.4应急通信方式
4.4.1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单位应保证通信畅通,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4.2乡镇、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应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上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5紧急处置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指挥部的部署,迅速采取措施予以处置。
4.5.1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紧急处置措施
在得到上级气象机构、区政府和指挥部气象灾害信息后,及时协调各部门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做好实时监测、观测,及时通报灾害情况。
4.5.2相关部门紧急处置措施
(1)迅速调派紧急处置和救援队伍,进入救灾现场。
(2)按照预定方案设立紧急避难场所,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做好受灾群众的就地安置,保证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
(3)紧急调拨和配送救灾所需生活必需品、药品等物质和抢险专用设备、器材。
(4)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
(5)根据指挥部决定,通知相关单位停产、停业、停课。
4.6动员社会力量
4.6.1乡镇和有关部门在必要时要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4.6.2其他组织或个人必须服从政府安排,主动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4.7气象灾害评估
4.7.1由本级政府邀请气象机构组织对气象灾害发生地的灾情进行评估,其他相关部门须提供因气象灾害和衍生灾害造成损失的实时和历史资料。
4.7.2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应及时上报气象机构和上级政府。
4.7.3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4.8新闻报道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区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灾情和救援情况等信息。
媒体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信息,必须使用区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的信息。
4.9应急结束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终止,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经指挥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5.1.1区应急指挥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区应急管理委员会和区委、区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5.1.2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应当会同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

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受、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5.1.3区卫生局要做好气象灾害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的组织、指导工作。区环保局要做好气象灾害现场污染物的收集、处理等处置工作。
5.1.4有关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要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赔偿。
5.2社会救助
区民政局要按照救助资金、物资管理办法对救助财、物进行管理,合理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3保险
保险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工作。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设备保障
6.1.1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的气象灾害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6.1.2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配置备份系统,建立健全应急保障措施。
6.2应急支援与实施保障
6.2.1加强城市应急工程设施建设,组织实施防御暴雨、高温、干旱、低温、冰雹、雷电等防护工程的建设和应急维护,注重城市紧急疏散应急避难场所和相关配套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完善紧急疏散避难场所的指示标志。
6.2.2区武装部、区卫生局、区公安分局、区武警中队、区消防大队等应当按照要求,做好气象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
6.2.3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的财政经费,由区财政局统筹安排解决。
6.3技术装备与保障
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习
7.1.1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宣传,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宣传教育。
7.1.2广电、文教等有关部门应配合气象机构开展社会宣传教育工作。
7.1.3区政府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有关乡镇、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各种气象灾害应急演练。
7.2监督检查
区政府定期对乡镇、部门执行气象灾害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和部门,责令整改,情况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7.3责任追究
发生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瞒报灾情,或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职责,或者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8附则
8.1协调与沟通
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交流与合作,提高防灾减灾预警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强与上

级气象机构和邻近地区的合作,提高联防、联动水平。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区政府应急办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